第一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核发2017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定稿)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沈人社发〔2016〕 118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 核发2017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商业银行,中央、部队驻沈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现就 核发2017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下称《工资手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一)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应使用工资手册。
(二)用人单位凭《工资手册》,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三)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中央(法人单位)、部队在沈企业; 2.市直各委办局、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3.市各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 4.在沈各金融机构(法人单位);
5.上述企业与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6.在我市注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单位外的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列入《工资手册》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我市有关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集体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一)中央、部队在沈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外地驻沈企业,依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文件进行核定。在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前,暂按上年度实发数额核入《工资手册》,待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予以调整。
(二)市、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核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以上办法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三)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按照企业董事会或薪酬管理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审议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核定。
(四)劳务派遣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经用工单位确认的被派遣员工的工资计划数核定。
(五)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主要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核定。
按照上述办法,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章后,持《工资手册》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提取工资。在执行年度工 资总额使用计划中,遇有合理调整因素,应及时到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整工资总额的备案。
三、核发《工资手册》所需要件
(一)2016年度《工资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2017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副本;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三)用人单位分户、并户凭有关材料和工资手册办理。
(四)《工资手册》丢失需要补发的,应提供以下要件: 1.手册丢失情况说明,并加盖用人单位法人章;
2.银行出具在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工资性现金的证明,加盖银行工资基金管理专用章。
在补发的《工资手册》首页注明“补办”。
对于补办以前年度《工资手册》的申请,不予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完善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基本一致。
(二)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能,严格执行工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把好工资支付关。对未办理《工资手册》、《工资手册》内容填写不完整、私自更改支付记录或支取工 资总额超过年度工资计划的,不得为其支付工资性现金或转帐;对坐支、套取现金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制订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薪酬制度,并做好内部分配方案和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工作。
(四)2017年《工资手册》集中核发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始至2017年3月31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6年11月
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
日印发
第二篇: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范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严格控制各类企业不合理支出。根据2006年10月11日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闽政[2000]17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闽劳社[2000]47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各类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各地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工资总额控制制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适度增长,促进企业逐步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要指导各类企业都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建立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台帐、健全原始核定档案,做好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如实反映工资总额的节余和使用情况;要加强与银行、财政、地税、审计、统计部门沟通和协调,认真执行2000年省劳动保障厅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通过开户银行严格对未办《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支取工资超过核定数的企业,银行柜台不得支付工资。各类企业要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工资分配方案和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工作,并将从事工资管理人员名单上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直有关部门将组织对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规范受理审核工资总额计划的程序
(一)申请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需上报如下材料:
1、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需持实施工效挂钩方案报告、前三年财务决算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上审计报告、上年12月份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同意实行工效挂钩的批文。
2、新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需持企业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职工人数、使用工资计划数、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章程或企业成立批文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前2个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
3、新建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企业,需持企业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职工人数、使用工资总额计划数、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董事会或企业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和企业章程。
企业按规定提供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企业开户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
(二)凡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换《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每年按当地统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联合通知的联审时间,持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联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换发新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应持如下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全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需持上财务决算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上审计报告(注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职工人数、已进成本工资等情况)、上年劳动统计年报情况、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因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人员需要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应提出申请,说明增加人数原因和核增工资基数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同时,核增其经济效益基数。
2、中央属驻闽企业需持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文件;企业将工资总额计划分解到下属分公司及企业的,需持申请函(注明下属分公司及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3、由国资委审核实行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包干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或更换《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应持国资委下达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计划文件、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对需动用企业工资储备金的应持国资委批文和申请函以及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国资委下达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计划文件应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便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4、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须持董事会或业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告和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企业(国资委监管企业例外),因生产规模扩大,人员增加,需增加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应持申请报告,说明增加人员原因和核增工资总额计划理由,以及增加人员前后的工资发放表、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核增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需持上财务损益表、上劳动统计年报、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四、各类企业因不慎遗失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需补发的,应持企业申请报告说明遗失原因以及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财务损益表,上劳动统计年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各类企业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内部分配时,应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积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和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企业要制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要根据社会平均水平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本地区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依法自主确定。企业也可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谈判,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工资分配形式。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的工资增长提供指导和信息服务,促使企业的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同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不是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一些企业以最低工资规定为借口故意压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做法,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使用管
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区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信用社: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从2003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审批,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通过《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工资手册》)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现对《工资手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手册》的申领。所有城镇企业应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申领《工资手册》。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集中持旧册换领新册;直属单位持上年《工资手册》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新的《工资手册》;新办企业凭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合同书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工资手册》。
二、《工资手册》的核发和监管。《工资手册》由无锡市劳动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统一印制。由市、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资手册》的核发机关上盖章核发。人民银行将会同各商业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对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监控;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和统计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确定。企业根据“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结合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总额计划。
四、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企业应根据上述办法在自主确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内合理安排,逐月到所在开户银行提取工资。《工资手册》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支付记录真实。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也必须凭《工资手册》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应做好包括内扣和转帐在内的月度工资总额提取数的支付记录和累计支付记录,同时经开户银行柜面的经办人员签章确认。
五、《工资手册》的查验。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工资手册》,提取的工资总额只能用于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企业向各级劳动保障、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应与《工资手册》的实际提取数和发放数相一致。《工资手册》的提取数将作为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重要依据,《工资手册》也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劳动统计等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验。所有企业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企业应主动将《工资手册》内的《无锡市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填写清楚送开户银行现金(计划)管理部门备案;详细填写“表一”上《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与相关经济效益指标》表,并留存作为台帐备查。
七、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柜面监督管理。企业提取工资性支出,不论是现金提取还是转帐储蓄或信用卡发放,均须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办理,并出具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资手册》,柜面经办人员应在《工资手册》上签字或盖章;对未使用《工资手册》提取工资的企业,开户银行应予拒付。对企业以工资名义套取大额现金的,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
八、市劳动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将联合开展对《工资手册》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工资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开户银行,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九、江阴、宜兴市、锡山、惠山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县支行、税务和统计部门,切实抓好本地区《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四篇: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菏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本部门预算包含菏泽市人社局机关及所属12个事业单位的预算。
在预算编制安排中,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努力增收节支,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按政策规定据实保障,公用经费按照规定标准严格核定,项目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开展专项活动需求,结合资金保障能力核定。
二、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为4680.38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拨款3908.38万元,上级补助收入772万元。
2018年支出预算为4680.3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13.05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41.2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26.05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4680.3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支出2424.54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2、劳动保障监察支出352万元,主要用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网络建设维护、执法检查、两网化系统管理、培训等各项支出。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33万元,主要用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业务支出。
4、职业技能鉴定支出336.77万元,主要用于劳动职业技能鉴定各项业务开展支出。
5、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支出3万元,主要用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节和仲裁的业务支出。
6、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391.74万元,主要用于各类人事考试、劳动能力鉴定等其他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支出。
7、就业补助支出772万元,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
8、医疗保障支出141.28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医疗保险费。
9、住房保障支出226.05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2018年部门“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预算共 92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预算10万元
。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68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预算14万元。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五篇: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企业排忧解难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企业排忧解难
服务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王建华
局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
刘广涛
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外国专家局局长 成员
公鲁滕
调研员
魏洪星
市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副组长 张学峰
副局长、党委委员
肖
冬
副局长、党委委员
刘鹭岩
副局长、党委委员
陈承岩
副局长、党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刘广涛同志、陈承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庆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为企业排忧解难△ 方案 通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