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KB安委办2006第1号 目的:
落实国家有关工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3.1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3.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其他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3.4 3.4.1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1)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2)不假迟到、早退或因私人原因下班后在工厂滞留,造成不能按时上下班,在途中受到伤害的; 3)上下班途中绕行办理私事受到伤害的;
4)公司有宿舍的职工,在公司至宿舍道路以外其它区域受到伤害的。
3.5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受害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所在部门应在5分钟内,向人力资源部安全主任报告,人力资源部应迅速向主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事故发生经过及结果应由事故发生部门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书面保送人力资源部(中、夜班于次日上午10时前报送),并于48小时内填写详细事故报告经部门一把手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亡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6 人力资源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报告内丘县工伤保险所,同时进行即时审核,遇有特殊情况,最长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3.7 如果所在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事故经过和结果,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部门负担。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本办法规定申请时效的,人力资源部不再受理。
3.8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9 属于下列情况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保安队的证明材料;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 4)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提交本人机动车辆驾驶证和行车证。5)人力资源部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3.10 人力资源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工伤等级的划分: 工伤事故按照伤害的严重程度分为: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四个等级。
4.1 微伤是指受害者受伤轻微,损失3个工作日(含3个)以下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煤气中毒出现头疼恶心,眩晕呕吐、耳鸣,情绪烦躁不安的。
4.2 重伤事故是指受害者的脑、眼、躯干、四肢等部位受到严重的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确定为残废或可能导致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不是要害部位,但灼、烫伤面积达到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5)手部伤害:其中之一: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二节或任何二指轧断一节;局部腱肌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残废可能的;
6)脚部伤害:其中之一: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腱肌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残废可能的;
7)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腕骨、肩胛骨、脚骨等); 8)严重脑震荡;
9)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及胸膜损伤;
10)由于煤气中毒,出现昏迷不醒,意志完全丧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脉搏停止,处于假死状态,经治疗后有严重后果的;
11)虽不在上述范围,但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严重的。
4.3 轻伤事故是指不具备以上重伤条件,但超出微伤范围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煤气中毒者出现两腿不听使唤,发生意志障碍,甚至丧失意志,口吐白沫,大小便失禁但构不成重伤的。
4.4 5 5.1 死亡事故是指受害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其后的抢救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事故。工伤事故的现场救护与治疗:
遇有煤气中毒者,应立即将其抬出危险区,放置空气新鲜处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并立即通知医院。
5.2 发生人身触电,严禁直接触摸触电者,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如果受害者已停止呼吸,应不间断地进行人工呼吸,直到复苏为止,未经医务人员同意,不得随意移动触电者。
5.3 发生物体打击或机械伤害事故后,现场所有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避免事故恶化,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
5.4 发生灼烫伤事故,应尽快脱除遮盖创面的衣物,用大量清水冲洗,受伤严重要立即通知医院。
5.5 发生工伤事故,需要外出治疗的,人力资源部、生产部或综合办公室要及时安排车辆,任何公私车辆均有义务参加救护。
5.6 工伤职工的救治应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内丘县人民医院)进行,在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或在伤情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非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待其伤病情况基本稳定后,及时转至定点医院治疗。对不及时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工伤职工伤情特殊,确需在非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6.1 6.2 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事故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A企业的设备和设施本质不安全;B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符合标准要求;C公司管理不善;D受到第三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对工伤人员和陪护人员的住宿及生活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1)工伤人员住宿费据实报销;医院提供陪护人员住宿的,其住宿费据实报销,医院不提供住宿且需要夜间陪护的,每人每晚补助30元。
2)医院提供伙食的,伙食费据实报销,医院不提供伙食的,工伤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5元,陪护人员没人每天补助20元。
3)交通费用凭车票报销。需要乘坐出租车,须经部门经理事前同意。
4)对伤情较严重的工伤人员,公司可以补助一定的营养费。标准为每天10-20元。此项费用须经部门经理申请,总经理批准。5)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人力资源部同意,工伤职工到内丘县以外地区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3 享受前款工伤待遇的期限:轻伤职工不得超过3个月,重伤职工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按月发放基本工资。
6.4 如果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事故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A本人防护意识不够;B本人违章作业。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月只发给基本工资;工伤保险赔付金提供给工伤职工,其他费用由本人负担。
6.5 6.6 6.7 6.8 对伤病痊愈,故意拖延拒不上班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工亡事故按国务院《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二次手术等,须在停工治疗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6.9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执行。7.1 工伤事故的考核 发生一起工亡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额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若直接责任者已死亡,不再对本人进行处理。
2)扣除事故责任部门经理40%当月工资,扣除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责任车间车间主任30%当月工资,扣除其他人员20%的当月工资。3)扣除公司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40%的当月工资。
4)扣除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经理30%、副经理20%、公司专职安全员10%的当月工资。5)免除公司全体人员的当月奖金。
7.2 发生一起重伤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处罚500元,并处以留厂察看3-6个月,以观后效的处理,情节严重者除名。留厂查看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
2)扣除责任部门经理20%当月工资,扣除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责任车间车间主任10%的当月工资。
3)扣除责任部门全额当月奖金。4)扣除主管副总20%的当月工资。
5)扣除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经理、副经理10%的当月工资。
7.3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
各部门每发生一起,扣除事故直接责任者400元,扣除责任部门2000元,由责任部门落实到个人。
7.4 7.5 发生微伤事故,由事故所在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工伤事故发生后(含微伤),没有按时报告或没有按时写出事故报告的视同为隐瞒不报,对隐瞒不报的按照考核办法加倍处罚(微伤的按轻伤考核),并且事故的治疗费用及一切后遗工作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处理解决。
7.6 对全年没有发生任何工伤事故的生产部门(焦化生产部、甲醇生产部、公用工程部、电力供应部、工程维修部、物流部),公司给予奖励,每人平均奖金为100元。9 10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
本办法从2006年5月1日开始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 建滔(河北)化工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7日
第二篇: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处理管理办法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
二、定义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
三、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结算。
2、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护送受伤人员就医。
3、用人部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并负责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
4、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
四、《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员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现场处理: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向直接主管及部门经理报告。直接主管或值班领导必须在十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有人员受伤的,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工伤定点医院就诊,如无法判断受伤情况的,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2、事故上报:工伤人员所在部门经理立即通报所属中心总监、总经理、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如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详细事故经过报安全环保部。
六、工伤认定程序
1、部门经理在事故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安全环保部。
2、安全环保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工伤事故进行复查、定性,给出处理意见,并将最后的处理意见通报给人力资源部,通报内容包括: 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受伤员工姓名和所属部门; 员工因何种操作受伤、受伤过程、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 工伤发生后立即到附近医院就医的医院名称; 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3、人力资源部在接到报告后,如果符合工伤申报范围,立即拨打电话到社保局申报工伤,并在三日内向人事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七、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诊断证明1份、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1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其他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费用报销和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红塔区社保局统一结算。除工伤保险统筹后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支付:
以安全环保部和所在中心共同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事故责任:
(1)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
(3)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
(4)因员工违反公司操作规定或因员工个人主要原因导致的工伤,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5)因个人原因未参险或拒不参险员工,公司不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6)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如未去工伤定点医院,造成费用无法报销的,由受伤员工自行承担。
根据伤者病情或经治疗机构诊断确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
自理的工伤员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生理费由公司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人力资源部跟进员工治疗情况,及时向财务请款垫付医疗费用。
(8)员工病情严重需要人员进行护理的,由员工家属护理,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家属误工护理费,直至员工出院。
(9)员工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医院开据的每一份收据及相应处方、治疗单、结论单或住院费用明细原件,在治疗过程结束后将所有票据交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核后到社保部门进行工伤保险费用报销。
(10)员工发生工伤就医向医院和主治医生说明情况,按工伤情况处理。
(11)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瞒报、虚报、谎报、拖延不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12)员工在治疗结束后,将病情证明、出院小结、医院发票及发票附件等材料交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交社保局。因员工本人原因导致发票缺失使工伤费用不能完全报销的,由员工本人自己承担。
(1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九、工伤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环保部会同所在部门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并填写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并在事故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交人力资源部予以执行。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降职、降薪、经济处罚(按照因工伤事故发生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3)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十、假期与待遇
(1)已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可以休工伤假,工伤假时间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决定。
(2)员工在休工伤假期间享受停岗留薪待遇。
十一、相关要求
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1)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三篇: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伤亡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按正常操作程序操作时,因公受伤、亡,凭市级医院病 历和出具的休息证明或伤亡证明和法医鉴定,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实际情况享受 病休期间的工资或经济补偿。
二、工伤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指的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 尘粉、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因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均视为工伤。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受伤员工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主动配合人事部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工伤事故调查和 善后处理,并提交初次治疗或抢救医院的诊断书或诊断证明。
10、因工受伤责任划分为:公司 50%、店长 20%、主要负责人 15%、部门负责人 10%、区域 负责人 5%。
三、视同工伤和不是工伤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 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
4、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之类;
5、从事私人活动原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
6、因员工个人的原因不按酒店规定操作而导致受伤,作伤假论处,但不作工伤论;
7、员工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8、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9、非工受伤责任划分为:店长 50%、主要负责人 20%、部门负责人 20%、区域负责人 10%;
四、工伤的鉴定及办理程序
1、工伤鉴定定由部门负责人、区域负责人于事发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人事部,并于三日 内写出工伤意外报告书,交人力资源部核查。
2、员工因执行公务而受伤,一般性(医药费 200 元以内)工伤经店长认定后,可按工伤
处理。
3、非一般性工伤(医药费超过 200 元以上)报人事部,经总经理认定后,可按工伤处理。
4、工伤医疗费用由员工先垫付后报销。
5、伤假由部门负责人和店长认定,人事部负责核实。员工受伤当日出勤未满一天其工资 按一天计发。伤假期间无薪,伤假最长不得超过七天,否则,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论处,伤假酒店不报销医药费。
6、其它特殊情形经总经理签批后,方可认定为工伤。
五、工伤的待遇
1、员工工作时间按酒店规定操作流程而导致受伤,确认是工伤后,其医疗费用按 80%报 销,其工资在半个月、一个月(含一个月整)以内按 50%(保证最低生活费 500 元/月)发放,超过一个月以上按武汉市最低生活费(700 元/月)发放,超过三个月以上停薪 留职。
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为规范丽华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 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3、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4、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5、人力资源部职责: a、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 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b、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c、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d、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e、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公司员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说明公司情况 及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2、人力资源部应当与员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 后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社会保险。
3、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员工本人的 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公 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两年、三年三种。
4、劳动合同试用期,公司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
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 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内不含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以上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得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1、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1、新入职员工。
2、可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而员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
2、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1、新入职领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2、可与公司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员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二年劳动合同的。
3、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
1、续签合同员工
2、可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
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 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员工。
4、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 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 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凡员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6、凡公司出资培训、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培训协议,只要未到期限, 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培训协议规定应 履行的期限。
7、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四、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1、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十 日内与员工办妥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 期。
2、员工距退休年龄三年者,须与公司按年续签劳动合同。
3、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5、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6、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
取书面形式。
8、公司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所在部门上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同意,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员工辞职申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凡是没有办清手续自行离职的员工,公司有权派人对其手 中的公司财、物进行追索或向法院起诉。
10、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十日内将员工档案、社保关系转出。
五、经济补偿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由人力资源 部经办,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六、劳动争议
1、人力资源部是直接实施劳动合同管理的部门,负责处理公司以内的争议。
2、人力资源部接到部门或者员工个人的申诉后展开调查工作,并组织争议的双方沟通调 解,调解完毕后出具书面的调解报告,呈报总经理批示。调解有效,应在双方当事人 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并由双方签字记录在案。若争议的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直接向总经理申诉。
3、人力资源部应采取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以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为基础,充分 发挥在酒店内部对人、对事熟悉,对问题了解的特点,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当事人 开展调解工作。
4、人力资源部应经常检查内部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员工手册》的情况。积极配合政 府劳动关系主管部门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检查和监督工作。
七、附 则
1、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2、本制度最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煤矿工伤管理办法
一、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一)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安员)必须立即向矿(井)调度室、安监部、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用工性质、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井)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监部接到矿(井)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异地项目部发生工伤、工亡事故,除按所在矿规定的汇报程序汇报外,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5、全民合同工的工伤申报工作由安监部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7 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
6、劳务派遣工的工伤申报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安监部、事故责任单位协助提供申报工伤的有关资料。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后,劳动工资科要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亡后,劳动工资科要立即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7、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的工伤申报工作,由广龙公司负责,安监部、事故责任单位协助提供申报工伤的有关资料。劳务输入人员发生工伤后,劳动工资科要在24小时内通知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发生工亡后,劳动工资科要立即通知广龙公司。
(二)非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生产类工伤,由发生工伤的单位于事故发生后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由矿(井)调度室及时向有关领导、安监部、劳动工资科汇报。
2、全民合同工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安监部负责,劳务派遣工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广龙公司负责。
二、工伤治疗
1、工伤人员原则上在庞庄分院或集团公司总院治疗,如需到集团公司以外的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院出具转诊证明,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2、工伤人员需要在庞庄分院治疗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在当班写出工伤事故简单经过报告,单位值班干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矿(井)调度室当班值班主任或调度员签字,安监部开具《工伤就医证明》,必须经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登记盖章后,凭《工伤就医证明》到庞庄分院挂帐就医(如伤情严重,急需救治者应首先安排伤员就医,然后再补办《工伤就医证明》)。
3、工伤人员在庞庄分院以外工伤定点医院就医的,在工伤认定书下达之前需要借款治疗时,由单位填写借款单,安监部、劳动工资科签字、盖章,报矿长(经营副矿长)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
4、能在门诊治疗的伤情一定要在门诊治疗,不得住院治疗。否则,住院补助费、护理费和医疗保险中心工伤科不予理赔的医疗费,均由工伤者或所在单位承担。
5、“工伤医疗介绍信”的审批
工伤住院职工的“工伤认定书”下达本人后,仍需住院治疗的,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管应在一周内敦促单位办事员、工伤护理人员及当事人将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的有关手续(医院医保科盖章的入院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送交矿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矿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应在接到手续后一周内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科办理好“工伤医疗介绍信”。
6、旧伤复发重新住院就医手续的审批
因旧伤复发需住院就医的,需携带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公章)的个人住院治疗申请书、医院医保科出具的入院治疗证明、“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鉴定书”复印件及医院入院申请,到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填写“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由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上报市医保中心工伤科审批,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医疗类别(住院或门诊)和医疗期将直接按照徐州市医保中心工伤科的核准期限办理。未经医保中心批准,擅自住院就医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7、劳务派遣工及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发生工伤的一切治疗费用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及广龙公司负责,矿不予办理借款手续,非安全生产类工伤的一切治疗费用由工伤本人负责,矿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三、工伤护理
1、工伤人员初次入院治疗期间,伤情较重的,经劳动工资科同意后,原则上由工伤单位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不得委托工伤家属或亲友护理,待工伤人
员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单位必须减少或撤回护理人员。初次入院治疗的重工伤人员在生命危险期内可安排一名家属对其护理,伤情稳定后及时撤回。对工伤所致植物人,可安排一名家属长期护理,直至康复。对初次入院的重工伤人员在生命危险期内和植物人康复前家属护理按徐州市上社会平均工资的50%标准按月发给护理费。
2、工伤人员在停工
留薪期满,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根据徐矿司[2007]11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集团公司为体现对工伤人员的特殊关怀,对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护理依赖等级目前享受徐州市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50%。此类人员在单位增发护理费后,旧伤复发确需住院治疗的,如需要单位安排护理的,所需护工工资应首先用工伤人员本人领取的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护理费和单位增发的护理费支付,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破皮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 个月,轻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重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停工留薪期规定的月数。
2、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届时另行增加1-3个月停工留薪期。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原则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工伤职工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井下采掘岗位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上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井下辅助岗位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上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地面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上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六、工伤人员的批假手续
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工伤定点医院出具住院证明,由工伤本人填写或单位安排人员填写工伤假条,凭住院证明审批工伤假(每次批假天数不得超过1个月),首先由单位党政主管同意,安监部签字确认,由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审批,交考勤组审核备案。
2、劳动工资科建立工伤人员休假台帐,未经劳动工资科审批的工伤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七、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矿每季度组织一次工伤人员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申请或劳动工资科通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加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相关鉴定资料。
2、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不同等级享受相应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没有及时恢复工作的,其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待遇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不按照矿通知的时间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从通知鉴定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3、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不同的等级执行相应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矿研究后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经矿研究后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执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确实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的,报矿研究,安排适当工作。
八、工伤费用理赔
1、“工伤认定书”下达及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前,工伤医疗费由矿垫付,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动工资科到徐州市医保中心进行理赔。“工伤认定书”下达及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后,矿不再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先由工伤定点医院垫付,然后由工伤定点医院到徐州市医保中心进行理赔。
2、发生工伤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工伤医疗介绍信”,应安排有关人员,根据“工伤医疗介绍信”的有效时间(有效期七天)及时办理出、入院结账手续。出院的原始发票、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资料送交矿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
3、劳动工资科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理赔工作,要根据工伤医疗费用发生额及时到徐州市医保中心进行理赔,工伤医疗费用理赔率要达到矿规定的80%以上。
九、其他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工伤假,劳动工资科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监部核对工伤人员。
2、劳动工资科、安监部、企管部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扣除当月住院伙食补助;二次的,停发工伤工资;三次的,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3、为了及时了解工伤住院人员的伤情、治疗情况,工伤职工应及时办理工伤住院伙食补助的审批,原则上每月审批一次,否则不予审批。
4、经安监部门确认因“自伤”或因个人“三违”造成的工伤,工伤本人承担矿垫付医疗费用的10%,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5、工伤发生率:采掘单位工伤发生率内控制在2‰以内,井下辅助单位工伤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地面单位工伤发生率控制在0.5‰以内。内工伤发生率超过规定比例,责任单位要承担矿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20%,年终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工伤人数以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工伤认定书》为准(工伤发生率=工伤人数/内每月在册人数之和)。
第五篇:四川省工伤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09-7-24 7:51:00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订。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适用相应的行业差别费率。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统筹地区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征收基金总额的5%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还可从结余中提留部份作为储备金。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不应超过当年应征收基金总额的40%。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特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储备金的提留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完善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六、职工工伤认定条件、认定管理机构、申请和认定时效、认定程序、举证责任等,按照《条例》第三章以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标准、申请和鉴定时限、鉴定程序等,依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时负责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九、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保留劳动关系的五、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按比例调整。
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残人员经鉴定仍然符合护理条件的,依据其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从2004年1月1日起以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所需资金按原支付渠道解决。
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十一、用人单位依法破产,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算。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还应依照有关法规清算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清算标准、支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经贸委制订。用人单位依法撤消、关闭的,应按规定妥善处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
十二、2004年1月1日以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发生的职工伤害事故按照属地原则,其工伤性质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十三、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的规定执行。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的,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标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2002年12月31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
十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负伤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的筹集办法和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五、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综合管理,承担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省级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争议的复查鉴定工作,其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各市(州)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外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
财政和审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照《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查处。
十六、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工作队伍,切实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卫生、民政、物价、工商、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
十七、我省原工伤保险规定与《条例》和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