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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篇: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连妇保„2010‟18号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臵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保障和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连云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医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购臵、使用、维护、监督检查、统计、综合评价和处臵;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臵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 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医院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总务科负责具有通用性的及非械字号设备的管理,其他专用设备(含实验室设备)由设备科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规范管理程序,完善实物资产的相关证件办理、资产申购、招标采购、资产添臵、资产调拨、资产维护以及资产处臵等相关手续,负责组织设备、物资采购的论证、招标、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分类统计、明细账、卡管理,确保明细账与实物相符;

(三)监督、检查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统一规划实物资产的资源配臵,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处臵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相关部门编报有关资产的变动情况;

(六)对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维护跟踪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 财务科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医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设臵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确保固定资产总账与实物账相一致;

(三)协助设备科、总务科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加强对实物管理的监督和控制;

(四)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资产的处臵情况进行上报,并 根据上级部门审核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占有或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对本部门领入或使用的物资,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各病区为科主任、护士长,医技科室为科主任、职能科室为科长,其他部门为该部门实际负责人)是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并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 账、卡、物进行核对,开展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登记和填报设备使用数据。

(三)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四)提出固定资产处臵意见。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活动而购建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的各种房屋、设备、仪器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医院固定资产分为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医院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业设备。指医院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臵的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医院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 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四)图书。指医院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医院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购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购买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税金(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贷款利息(专门为购 建固定资产的银行借款利息)等。

(二)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冲减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原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进入固定资产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臵完全价值入账。重臵完全价值是指医院在取得无法确定原值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以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得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九)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计价。

(十)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计;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臵;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固定资产应建立三账一卡制度。具体要求:

(一)财务科设臵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每季度与财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

(二)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即设备科、总务科设臵二级明细分类账,分类分户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码、经济技术指标和使用变动情况,完善固定资产档案,确保账卡相符;

(三)使用部门设臵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台账,即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登记其类别、品种、数量、金额、领用日期、使用人、维修等具体情况,并会同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账、卡、物核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医院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保管和保养制度,各使用部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科室的第一负责人是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制度》(见附件1)的要求,具体落实使用保 管直接责任人,规范管理科室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对购臵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医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填写申请单,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借、出租。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根据医院业务需要,对长期闲臵、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医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见附件2)并加以实施。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验收及入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臵、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二十五条 医院固定资产的添臵,必须遵循医院的发展需求与医院的资金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建筑安装工程,从立项到完工结算及交付使用,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统一交管理部门综合平衡,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计划采购,如执行计划有变更,必须征得使用部门同意;如使用部门要求变更计划,也必须取得管理部门认可,并附变更计划的理由,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申请与采购另按《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凡购进、调入、赠送和自制的固定资产,一律要经过验收手续,填制 “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由相关人员验收并经仓库入账,并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方能交付使用。职能部门负责办理财务报销。对于技术性较高的和进口的设备,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医技人员进行严格验收。如发现质量、数量和零配件等有问题时,必须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拒付及退款手续。否则其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备采购完工或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承办部门凭采购(或工程)合同、经审批的发票、设备验收单(或工程完工验收单)等相关资料会同归口管理科室办理固定资产审核入账手续,并填制《医院固定资产卡片》和《医院固定资产入库凭证》。

(一)《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二份,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各执一份;

(二)《固定资产入库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归口管理科室明细账记账联,作为明细账的入账依据;第二联为财务科总账记账联,连同有关资料交财务科办理报账手续,并据以增加固定资产总账;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的改建项目,应将批准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批件交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由使用部门的保管责任人到仓库领用,填列《固定资产出库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归口管理科室明细账记账联,作为明细账的入账依据;第二联财务科使用,用于月末总账固定资产在库转在用的转账依据;第三联为使用部门实物登记联,作为实物保管的记录依据。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臵

第三十四条 医院固定资产处臵,是指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臵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因丧失原有功能而属正常淘汰的,或因技术性能落后而强制淘汰的,或由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且无修复价值的,均按正常报废处理。需要对外出售或捐赠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再进行转让或捐赠。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或毁损的,除按非正常报废处理办理手续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处臵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臵审批表》,经相关人员签名后交归口管理科室;

(二)归口管理科室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评估、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具体按《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调剂报废制度》(见附件3)执行;

(三)归口管理科室定期将需处臵的资产资料报财务科,财务科按照《连云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处臵手续;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处臵批复意见,由归口管理科 室进行明细账、卡的销账,财务科作固定资产总账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院处臵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科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臵价格,处臵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处臵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医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 单位内部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调剂双方确认和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实物转移。归口管理部门应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制度》。

附件2:《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附件3:《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调剂报废制度》。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管理 办法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1: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医院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制度。

一、各科室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的设立

1、资产使用部门的科室第一负责人(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是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具体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的安排,督促规范管理。

2、各使用部门第一负责人可以授权管理,设立1-2名兼职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负责本科室资产的领用,日常保管保养,规范使用,送修和填报资产相关使用数据等事宜。

3、各使用部门设臵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各科室分账簿),由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保管。

4、遇直接责任人退休、调动时,科室第一负责人必须及时重新落实新的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双方交接人清点设备后到医院职能科室(即设备科或总务科)办理资产分账交接手续。

二、领用

资产到货验收后,使用科室应由保管使用责任人到仓库办理(或职能科室)领用手续,领用时间规定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必须办理。

三、日常保管保养

各科室保管使用责任人应切实保管好设备,定时对所保管 的设备进行防尘、防潮、充电等保养,并做好贵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的登记记录,妥善保管附属件(管道、电源线、导联线、测试校准等附件),保证设备能随时投入使用。

四、送修

设备需维修时,应及时与设备归口管理科室联系,配合维修工作的进行,修好后及时取回。

五、使用

1、保管使用责任人在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督促使用人制定好操作规程,各使用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使用,按规程进行操作,未熟悉操作规程者禁止上机操作。

2、按时填报设备使用情况的数据,配合设备归口部门进行数据分析,提高设备使用率,提高设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附件2: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根据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为推动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建立奖惩制度,实行奖优罚劣。

一、奖励

每年由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人进行以下方面的评估,然后将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名单汇总,并写出评价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批,给予每单位500-1000元的奖励。

1、科室二级账目清晰、账实相符。

2、按时、按要求并如实填报有关的设备使用数据。

3、资产设备日常保养好、附件完整齐全,无安全隐患,故障率低。

4、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现场设备保养维修使用登记资料完整,设备使用规范。

5、积极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对医院固定资产的调剂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设备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扣罚

1、直接管理责任人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第一责任人没有及时落实新的直接管理负责人员,没有办理设备财产的交接手续,每月扣罚科室第一责任人绩效500元至落实为止,对直接管理责任人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医院即停发当事人工资,直至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

2、直接管理责任人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应报批的待处臵设备未及时上报,以及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设备去向不明或丢失的,扣罚科室第一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绩效500元,丢失的固定资产由科室第一责任人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赔偿。

3、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填报或不按时填报、漏报、虚报有关医疗设备使用数据的,每月扣罚直接管理责任人绩效200元。

4、不及时按照财产管理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接到通知后超过一周的仍不办理领用手续的扣发第一责任人当月绩效100元。

5、使用科室在没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将设备报废、处理或调剂到其他科室的扣发第一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当月绩效200元。

6、对于因违反操作规程的或保管不善等人为责任导致资产损坏或提前报废的,由直接责任人按该资产原价减去折旧后的余额按实赔偿,同时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绩效。

7、由于病人、陪护人员、探视人员照成设备、设施丢失损坏的,视情节按损失金额的30%-100%由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共同赔偿。

8、擅自外借资产未造成损失的对科室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另对科室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金额的3倍予以罚款。

9、对于拒不服从医院资产调剂决定的,即停发第一责任人的当月绩效,直至其执行医院决定为止。

附件3: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调剂报废制度

一、报废的申请、鉴定及审批

1、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处臵审批表》,经科主任审定后,报请归口管理科室组织技术鉴定,交财务科履行国有资产报废手续。

2、资产的报废,一般情况下必须使用至一定年限后,其技术参数确实达不到医疗诊断或治疗的要求,或者主要部件、附件缺损,确实无法替换后方可提出申请。其他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设备给予办理报废手续:

(1)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2)旧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较正修复者;(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4)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5)旧设备质量下降,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造利用者。

3、所有报废设备均要报归口管理科科长审批,管理科科长提出意见及审批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固定资产处臵审批表》审批完毕后,交医院财务科,财务科定期按照国有资产处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正式销帐,在此过程中,归口管理科将这些设备暂时列入待报废账目中。

二、固定资产的调剂

1、凡购买超过需求或由于工作任务变更的仪器设备,应由院内调剂使用。

2、在用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可降级使用或调剂。

3、因工作需要,由医院临时下达的调剂决定。

4、院内调剂资产应及时办理财产转移变更手续。

第二篇: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

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一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 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城乡体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五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提防及护堤地。同一条河道,局部无堤防的,按有堤防处理;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主要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顶、堤坡及下列规定的护堤地:

1.新沫河:背水坡堤脚外20米。

2.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漫源的单位和个人。

水地段不得小于30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3.蔷薇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

4.大浦河、东盐河、西盐河、烧香河、排淡河、玉带河、宋跳河等:有河堤的,背水坡堤脚外10米;无河堤的,从河口向外30米至40米。

5.东一站引河:背_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

6.乌龙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

7.蔷薇河电灌站干渠(高渠道):台北镇附近石渠段,石渠外3米;靠近公路的,以公路排水沟中心线为界;其它河段,背水坡堤脚外5米。支渠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2米。

8.灌河、义泽河、龙沟河、武障河等:背水坡堤脚外2米至5米。

9.一帆河、柴米河、柴南河、南六塘河、北六塘河、盐河等: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无堤段河口向外50米。

10.沂南小河、唐响河、公兴河、甸响河、古屯河、老六塘河、县界河、馒头河、硕项河、花王河、孙花河、灌新河、渠西河、东友引河等: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无堤段汛期行洪河口向外50米。

11、海堤: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第二道海堤堤脚外30米至5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确实难以划定护堤地的,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坡的管理范围按堤防设计标准断面,堤脚外不得少于5米。

(二)大中型涵闸、抽水站的管理范围

1.大型涵闸、抽水站

(1)临洪闸:上游东堤500米,西堤至调度闸以南100米。下游东堤至临洪东站堤界。左右侧堤脚外20米。

(2)太平庄闸.:闸上游南堤至沫南闸以西50米,北堤至沐北闸以西50米。闸下游10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20米。

(3)蒋庄闸:闸上下游各5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 20米。

(4)石梁河水库溢洪闸:闸下游河道、堤防1000米。

(5)武障河闸、北六塘河闸、龙沟河闸、义泽河闸、盐河南闸等闸管理范围,按原征用土地协议执行。

(6)临洪东站(含大浦站):上游东堤1800米,西堤1600米,上游从翼墙最后一根栏杆处起算;下游河道1000米,左侧与临洪闸管理范围相接,右侧至大浦河西堤脚止。

(7)临洪西站:上游河道堤防500米,下游河道堤防至临洪河口,左右侧各200米。

2.中型涵闸,(1)沫南闸、沐北闸:.JW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5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乌龙河调度闸上游至蔷薇河中泓,下游25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2)大板跳闸:闸下游左岸到宿城排水河口止,右岸到市养殖公司的对虾场泵房止,左右侧宽度均为河口以外30米;闸上游以翼墙末端起500米止,左岸到山脚止,右岸背水坡堤脚外10米。

(3)玉带河闸:闸下游从翼墙末端向下482米止,闸上游到盐河口止;左右岸堆土区背水坡堤脚外10米。

(4)电厂闸:闸下游到老铁路桥,闸上游到蔷薇河中泓边,右岸至洪门公路桥公路基,左岸从闸岸墙外200米。

(5)猴嘴闸:闸上游自翼墙末端向上200米止,闸下游至蔷薇河电灌站送水干渠;左右岸河口以外各40米。

(6)大浦闸: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河口向外各50米。

(7)大浦附闸:闸下游和大浦闸管理范围相接,.闸上游1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8)盐河闸:闸上下游各200米,东堤以导流河东河口为界,西堤背水坡堤脚外10米。

(9)新浦闸: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以石护岸向外10米为界。

(10)蔷薇河电灌站:上游至三孔进水涵洞(引河两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为界);下游至海连公路路边(两侧以取土沟中心线为界)。

(11)蔷薇河四孔进水涵洞:上游至蔷薇河中泓边,下游

至东站引河中涨边,左右侧各50米。

(12)小潮河闸:东起南偏泓滚水坝消力坎向东85米,西至潮河闸上游引河块石护坡西边缘外5米,北起南偏泓 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北河口(无河按已定范围)。以上范围 含滚水坝、小潮河涵洞。

(13)东友涵洞:东起东门闸下游块石护坡边缘向东77米,西至西门闸上游块石护坡边缘向西40米,北起南偏泓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南河口。

(14)孙湾闸、花元翻水站、花元闸、渠西河闸等闸管理范围,按灌南县人民政府灌政发[1988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河道上下游以闸、涵、站等建筑物中心线计算,两岸以岸墙外边缘计算。

(三)水库的管理范围

1.大型水库

石梁河水库28米水位线、小塔山水库37.26米水位线、安峰山水库18.9米水位线以下的水库区,大坝、副坝背水坡坡脚外200米。2.中型水库

房山、贺庄、昌黎、横沟、大石埠、羽山、西双湖及八条路等八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副坝背一水坡坡脚外100米至200米。

3.小型水库

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坡脚外10米至50米。

大中小型水库大坝两端的山头岗地,可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四)灌区的管理范围

1.10万亩以上的灌区

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2.10万亩以下至 1万亩以上的灌区

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

灌区干、支渠两堤之间的滩地和水面亦属管理范围。

上述各类工程管理范围,凡已经划分明确且标准不低于现行规定的,不再变动。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明确划定管理范围。其他河道、堤防、灌区、涵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饲,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

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一,由一市、县人民 政府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任何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活动。

第七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一放的其他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使。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管理规划和实施计划,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

行养护、维修、加固和更新。每年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修的经费,应纳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计划。

第九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有的也可以按照工程的统一标准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城建、场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一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路面(含路面两侧各0.5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二条

河道中的航道由_交通部门按《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管理。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防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第+三条

市、县、乡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调 不能解决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河道、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总体规划,其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实施。确因国家建设及生产、工

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一向一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当在开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准建证。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并按时竣工。凡不能按时施工或竣工而影响蓄水、排水、供水和行洪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一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因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梁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其它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原有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被阻断和损坏的水利工程。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筑物,需经河道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对流域性河道要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后,方可实施,并按市物价局连价费字[998]第79号和市水利局连水政仁[1998]第0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十五条

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报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公安保卫机构,依法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属于国家规定的重要警卫目标的工程,由武警部队负责守护。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乡(镇)经批准可设置水利站,作为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乡(镇)农田水利的建设、水工程、水资源、河道的管理和保护。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石油、供电、城建、邮电、公路、航道、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九条

流域性主要河道的水情调度方案,主要河流的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大、中型水库的控制运用方案,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重大的防汛抢险和排洪、分洪、泄洪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河流、水库的控制运用方案,、由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阻挠方案的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当在讯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一位按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仿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防汛防旱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动物资、器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一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不得阻挠,但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防汛抢险的经费和物资器材,由各级防汛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准挪用。汛期各部门在河道作业与防汛有矛盾时,必须服从防汛需要。

第二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江、河、湖、海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由城镇建设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并按照防洪排涝要求,统一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新工矿区、新住宅区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任

意打乱、堵塞、填毁原有的防洪、排涝水系。

第二十三条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各类建筑物和生产生活设施,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1987年1月1日以前未经批准兴建的,如不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可予以保留,但应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地段,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应结合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

(二)1987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兴建的,均属违章建筑,应依法予以拆除。如确需保留,在不影响防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情况下,需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行洪、排涝、送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矿渣、对虾塘、芦苇、鱼罾、鱼簖等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未按防洪标准设计,严重壅水、阻水的码头、桥梁、泵房等建筑物和临河、跨河、穿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原建设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防洪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防汛一期何,在超过警戒水位的河道、湖泊内行驶的船舶和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从事•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都必须按照防洪安全的要求,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五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逐步解决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管好用

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应加强经营管理,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实行有偿供水,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给能力,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并依法交纳水资源费。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计费办法和 开征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用水单位要编制用水计划和用水报表,经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供水。.在特殊情况下,供水单位有权对用水计划进行调整,对未提出用水计划和不按时报送用水报表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不予供水。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按工程(或设备)额定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取水能力)满负荷连续运行取水量计征。

第二十九条

一凡新增加的用水户及要求增加用水量的老用水户,均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经批准并一次性交纳水资源开发补偿费后,方能供水。水资源开发补偿费标准按旧取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35元计征。

第三+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分配、调度,应当符合兴利和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三+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江河分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与江河、湖泊防一洪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可行性报告中作出防洪评价,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不准向水库、运河、供水渠道排污。确需在其范围内排污的,必须经过清污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在河道、湖泊等水域滩地内或水库、供水渠道管理 范围内堆放或弃置工业和其他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时,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办,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在防讯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同危害水利工程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有功的;

(四)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

(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

(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

民负担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七条

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八条

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不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责令其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尤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更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着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封井、堵截取排水口、拆除取水设备等补救措施,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取水或者未按规定取水的,可以并处3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利用水资源工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植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

道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或者 破坏、污染水资源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水工程和水资源监测设施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在水事纠纷发生和解决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不足额上缴水资源费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法》、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规和《关于违反

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交水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

收水费的1‰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限制取水。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作出罚款处罚的,必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连云港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13日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连政发[1996]81 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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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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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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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档案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门类档案,指导文书、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一)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前款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审批,依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本专业档案管理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业务的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接受其业务监督。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各单位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的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控股企业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由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单位因撤销、变更,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裁决。第十四条 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的国有企业,应当成立档案处置工作专门组织,档案资料纳入资产管理范围,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清理评估。资产清理结算后,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档案的移交和处置工作。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必须由形成者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登记制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或注册60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重点建设项目分别在工程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报有关登记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的组织机构或承办单位,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主管机关或负责处理单位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活动开展或事件处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在活动结束或事件处理后的60日内到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鉴定和评审奖励同步,并依法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在验收、鉴定前,须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在验收、鉴定前,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任何项目不得进行验收、鉴定。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等在内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期移交:

(一)列入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移交;

(二)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部门和企业事业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四)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善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

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各单位应当编制符合规定要求的检索工具,以及机读文件级目录数据库,与档案一并移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广泛收集和征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鼓励集体、个人自愿捐赠档案或者将档案交档案馆寄存。对特别珍贵的档案,档案馆可以征购。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报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和文集、志书、大事记、年鉴、报刊合订本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和声像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利用馆藏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经常性的、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市情、县(区)情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制度,配备适宜档案保管的专门库房和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盗、防潮、防光、防火、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配备缩微、计算机、监控、温湿度自动控制等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各单位应当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事业统计年报。

第二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收集和保管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便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对归档文件材料和保管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解密和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不得出卖。需要赠送、交换、转让、出卖档案复制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或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和其他单位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或单位同意。该档案的利用如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影响社会稳定,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或单位应当提供利用。

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征得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未经寄存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给他人利用。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档案。

第三十三条 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圈划、涂改、损毁、伪造或丢失,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网络,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下一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向上一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定期报送档案目录。

第三十五条 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或咨询服务,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开发利用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抢救档案有功,使国家和集体档案免遭损失的;

(三)对档案科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向国家捐赠重要和珍贵档案的;

(五)检举、揭发、抵制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六)档案管理达到国家、省、市级先进标准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或档案馆拒绝接收当进馆的档案的;

(八)档案库房缺乏防护设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以及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九)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档案损失的;

(十)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十一)档案工作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和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及档案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十三)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十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十五)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前款第八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消防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被非法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征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标准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定。

第四十条 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挠、妨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发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

第三条 生产保障部是我院固定资产实物主管部门,代表我院行使管理权力。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使用与维护相结合、专职管理与使用者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使所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得到落实,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被有效关注,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被考核,形成较合理的固定资产信息流。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生产保障部职责:

(一)负责汇总、编制我院固定资产采购及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购置大型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和验收工作以及合同评审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出库和入库验收以及相关手续办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工作,保证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四)负责设备仪器库房的管理,组织、实施设备仪器的维护、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五)负责对报废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六)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事故的鉴定,提出处理方案和建议;

(七)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调配,避免固定资产闲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个人)的相关职责:

(一)各部门领用的固定资产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校验、维护和管理;

(二)个人领用的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等固定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大,由领用人负责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对使用率不高、闲置或报废的设备,及时报生产保障部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购置、自建、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

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科学合理、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程序:

(一)每年3月之前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填报本“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确有原因需要临时采购的,须事先向生产保障部申请。

(二)生产保障部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采购计划,院长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生产保障部汇总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三)固定资产购置后经生产保障部检验、登记、入库并签定后方可入帐。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生产保障部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合格后移交具体使用部门或个人;因购入而取得的土地、房产、小轿车、货车等涉及产权转移资产,生产保障部负责办理产权证明的转移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到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生产保障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基础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管理台帐;

(二)资产购置的技术、经济论证资料及采购合同;

(三)资产使用说明书或手册,技术图表、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及时归档;

(四)资产更新、改造技术资料;

(五)资产事故报告及有关文件;

(六)资产处置申请表;

(七)其它有关资产采购的原始凭证及资料;

第十一条 生产保障部对新增置的资产应悬挂或粘贴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在正式卡片尚未制作完成前,必须粘贴纸质“临时卡片”,待正式卡片制作完成后更换。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与修理:

(一)资产使用者应办理相关领用手续。对于勘察、测绘等仪器设备,在操作前必须熟悉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要随时检查资产设备运行状况,确保其精度与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并做好标识。认真填写资产运行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二)对于周转性使用的仪器设备,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者要保证归还入库的资产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生产保障部负责对归还资产进行检查,确保性能完好。对于损坏的资产,使用部门应向生产保障部报告,并协助生产保障部做好维修工作。

(三)个人领用的小型及一般办公资产由本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每季度财务部门向生产保障部提供固定资产清单,以便生产保障部确认各项固定资产状态,并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生产保障部必须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一)年终盘点:每年年底由财务部发起,生产保障部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

(二)临时盘点: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安排的固定资产盘点或抽查;

(三)如果盘点出现盘亏,应提交盘亏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等。

固定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二)经过预测,继续维修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测试分析质量的;

(三)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修理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五)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六)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七)由于重大或特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坏的。

固定资产报废由各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生产保障部审核后汇总,经院长批准后报海地所审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坚持开展固定资产管理的评优活动,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属于使用、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和丢失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一)通用类办公设备:责任人应按设备残值进行赔偿;

(二)勘察测量设备及实验设备:1、一般及重大设备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选优的资格,按经济损失的3%~5%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2、特大设备事故:取消责任部门评先选优资格,项目不得参加项目评奖,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选优资格,按经济损失的1%~3%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生产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按照申请与受理,评估、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 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工商银行贷款投向。

3、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工商银行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书面借款申请、项目建议书、经有权部门审计或认可的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

第七条 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均可受理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受理行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 受理行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和贷款项目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对有贷款意向的项目,向上级行报告,并纳入贷款项目储备库管理。需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评估、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对初审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照《中国工商银行 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办法》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3、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4、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风险规避措施。

5、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6、相关资料及情况。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验证贷款风险度。

第十一条 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议。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总行、一级分行行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超越权限审批贷款。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具体办法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在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 安全时,工商银行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第十五条 项目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银行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分次收回。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工商银行申请展期,能否展期由工商银行决定。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审批权限办理。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收回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经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应向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经办行提交项目用款计划。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对下列 内容进行复查:

1、借款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评估测算指标是否变动。

3、保证、抵押、质押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订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经办行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资料。在签定合同之前,借款人应承诺遵守以下要求:

1、使用工商银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

2、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根据需要办理或督促担保人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

3、准予工商银行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工作。

4、在还清工商银行的全部借款之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

5、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改变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实行保证、抵押、质押贷款方式,对信誉好的企业,也可发放信用贷款。外汇贷款必须实行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对外汇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业,需具有外汇经营资格,且有正当的外汇来源,或在担保书中注明所保证标的为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为借款人的综合效益和其它资金。偿还外汇贷款的币种应与借款币种一致。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到期前,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工商银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或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七条 贷款呆帐按工商银行有关呆帐核销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商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以下原则使用借款:

1、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应按照约定一次到位或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3、不得将项目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股本金等使用。

4、外汇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10日内到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不得将外汇借款结汇使用,相应的国际结算业务应通过工商银行办理。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应按季向经办行提供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与资料。

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应参与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要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或报告报审批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理制。对大中型贷款项目,聘任项目经理,实行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并为借款人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三十四条 总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分支机构负责贷后管理,并签定贷款委托管理协议。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向异地发放贷款。银团贷款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贷款质量定期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贷款质量状况。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清收和转化。定期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变化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破产时,工商银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以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

第三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贷款台帐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信贷管理台帐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经办行应负责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审批行负责保存与贷款审批及备案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工商银行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八章 贷款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实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责任制,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发放、管理和收回,由信贷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评估,由评估咨询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呆坏帐核销,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关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相关人员根据其所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贷款调查人承担贷前调查失误责任;贷款评估人承担评估失误责任;贷款审查人承担审查失误责任;贷款审批人承担审批失误责任; 贷后管理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工商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约:

1、除国家政策调整、发生不可抗力、借款合同另有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因工商银行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并给借款人造成损失。

2、在计收贷款利息及国家规定收费范围之外收取其它费用。

3、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借款人同意,从借款人帐户扣收未到期贷款。

4、未经借款人同意,对外提供涉及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5、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约:

1、未按约定数额、日期收取借款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2、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资料,不如实向工商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拒绝工商银行对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3、以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逃废工商银行债务。

4、使用外汇贷款企业未按要求到外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5、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或有其它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

6、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九条 工商银行违约,按相关规定负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工商银行有权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借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解除借款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债权保护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基建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有关自营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办法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技术改造信贷处: 为适应我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总行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在对试点行进行调查研究,在全国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抽样测算,并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固定资产贷款特点,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此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反映。

1995年3月1日 中国工商银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资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多年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经验,并参照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惯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宗旨是:具体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资产实行风险量化管理,分专业考核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由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风险控制、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风险贷款处置及贷款安全保障机制组成。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对增量重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对存量重在风险的转移消化,对已有的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外币业务可参照我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贷款风险评价

第六条 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

第七条 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由我行(或我行认可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对其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依次分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八条 银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或审查),测算主要财务效益指标,并用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企业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偿债保证率、贷款期限、内部收益率等(见附表一)测算项目的风险等级。

第九条 依据测算得分多少,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等级,依次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风险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十条 根据不同贷款方式对贷款风险程度的影响大小确定不同的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见附表

二、附表三)。

第十一条 根据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和贷款方式风险系统预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

第三章 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贷款决策是在对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企业全面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贷款风险度大小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度是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一个重要指标 贷款风险权重额=贷款风险度×贷款金额

为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定各级行风险权重授信额,适当上收风险度大的贷款和适当下放风险度小的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形成按贷款风险度大小确定贷款限额的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予贷款:(1)信用等级为BB级、B级企业的贷款申请;(2)BBB级企业主要相关财务指标(资产负 债率和偿债保证率)较差的;(3)企业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4)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的七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得分为零的;(5)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大于0.6的。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全部实行有效担保或有效抵押。第十六条 逾期、呆滞、呆帐固定资产贷款要分别控制在占固定资产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要求逐步下降到8%、5%、1%以内,并对这三类贷款实行专门管理。

第四章 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定期对贷款的质量及风险程度进行检查、监测、考核。

第十八条 按照贷款逾期程度和债务清偿的可能性,将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四种类型。

正常贷款指在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预计借款人能按时归还本息的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逾期两年以内,且预计借款人能够清偿全部本息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二年以上或银行贷款后,因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难以偿还本息的银行贷款。

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后不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获保险补偿仍不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第十九条 按照四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风险系数为1.0、1.5、2.0、2.5。

第二十条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单笔存量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形态系数

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视为风险贷款资产。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一个企业、部门和辖区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全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 =-------------- 贷款资产风险度 Σ固定资产贷款金额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进行监测,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工作。根据不同的贷款资产风险度规定相应的检查间隔期。每个检查期都应提供跟踪 监测考核的报告,对风险度大于0.6的贷款应有专人管理。第二十二条 建立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各级行定期上报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见附表四)。各省级行于每半年后二十五日内将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报总行。

第二十三条 上级行负责对辖区和部门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的检查与考核,并设定以下五个监测指标。(1)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逾期贷款余额

(2)逾期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余额

(3)呆滞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帐贷款余额

(4)呆帐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应收未收利息

(5)应收利息比例=------×100% 利息收入总额

(式中分子应收未收到利息包括表内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与表外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分母包括已收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加 分子项。)

上级行定期测算和通报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情况,并作为考核行长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较大的辖区和部门要进行检查和整顿。同时,上级行对这些辖区的信贷投放要实行区域控制。

第五章 风险贷款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合资、合作、合并、兼并、股份制改造等行为而导致企业法人变更时,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应由新的法人承担。银行应督促企业更换借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订立贷款分期偿还协议。

第二十五条 银行对分立和改组企业应落实债权债务,银行应监督其按分立或改组后实有资产所占比例将债务分置于各分立和改组企业,并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必要时可依法追索。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贷款,贷款行要加强管理,督促催收。必要时可与企业共同签订贷款清偿协议,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监督企业予以清偿。

第二十七条 对呆滞贷款,银行必须设立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可相应成立专职部门清收。

第二十八条 对解散企业,贷款行应落实好全部债权债务;对破产企业,贷款行应依据规定清收贷款本息。确已无法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冲销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风险管理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查贷款的贷款风险防范系统,各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信贷机构进行调整,或在信贷部门内部应明确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检查职责。并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批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调查评估职能:负责对项目风险等级和贷款风险度的测算,对产品和行业经济形势调查分析,确保调查和评估情况属实,对调查评估和测算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查职能:负责对贷款的初审,审查拟贷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负责向贷款审查委员会起草报告,承担贷款审查不严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贷款管理职能:负责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及贷款的回收工作,承担跟踪管理不严,贷款回收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检查职能:负责对贷款资产的检查、反映和通报风险贷款资产并参与呆帐核销工作。同时应对造成贷款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贷款检查人员承担检查失误和督导不力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司权限内的贷款审查,审查委员会用例会制度的形式审查贷款。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委员会和贷款最终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在试行中,要围绕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配套改 革,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注:评定指标说明及表格略。

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种类

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

2、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4、贷款期限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必须报总行批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5、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日,向开 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经有权人批准后,每笔贷款只准展期一次,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

7、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②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③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⑤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⑥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⑦对办理担保贷款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 或质物;

⑧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资本金比例。

8、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③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④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⑤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⑥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以下资料来源于工商银行网站

一、业务品种

1.一般项目贷款:客户因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产生资金需求而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本外币贷款,按照贷款的不同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2)技术改造贷款:是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 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3)科技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4)商业网点贷款:是指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所需资金,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2.并购贷款: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鉴于该项贷款的特殊性,中国工商银行制定了专门的办法规范该类贷款的审批及管理,具体情况可向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以上机构咨询。

3.临时周转贷款:对中国工商银行已承诺贷款客户,在项目建设中采购设备或建筑材料,因计划安排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所发放的垫付性短期贷款。

4.外汇转贷款:外国政府及金融机构(贷款人)向我国借款人提供并由国内银行转贷的贷款。该类贷款通常带有一定优惠,如利率较低,期限较长。该类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均由贷款人决定,通常带有一定优惠,如利率较低(一般在0.2%-0.3%,有的甚至为无息),期限较长(一般在10-40年间,并含有2-15年 宽限期)。

二、贷款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作为借款人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但首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工商银行考虑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同时,拟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投向。

2.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3.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三、贷款程序

(一)受理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公司业务部门(或相当于公司业务部门的市场营销部门)均可受理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客户的申请一般由客户的开户行受理和初审,并由 该行对受理的贷款提出初步意见。

(二)初审

固定资产贷款初审阶段主要审查内容是:下级行申请报告;项目批准文件;业主借款申请;借款人近期报表情况;项目贷款条件。

(三)评估

贷款项目的评估一般由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评估部门组织进行。根据贷款“三性”原则要求,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贷款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价,为贷款决策提供客观、公正和准确的依据。对需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出具有条件承诺函的,公司业务部在出具有条件贷款承诺函的同时提交信贷评估部评估,不需要公司业务部出具有条件承诺函的,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提交信贷评估部评估。

1.贷款项目评估的依据

(1)国家产业和布局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国家和行业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标准及参数;

(2)中央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信贷政策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的评估规定和参数;

(3)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的论证意见;

(4)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

(5)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 全卫生、运输、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2.评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布局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经权威部门论证;

(2)符合国家产业布局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行业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标准和参数;

(3)符合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评估参数;

(4)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和中国工商银行规定;

(5)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a.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证,借款申请书。

b.借款人(出资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及随审计报告附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报表附注。

c.借款人现有负债清单及信用状况。

d.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项目可研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权威部门论证结论。

e.市场供求、产品价格、行业状况分析资料。

f.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g.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

h.贷款偿还方式及计划,借款人在项目建设期及贷款偿还期内 现金流量预测材料。

i.贷款担保意向或承诺,担保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或有负债状况,抵押(质押)物的情况说明。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证(卡)、借款申请书。

j.同级别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评估的范围

凡申请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外汇贷款1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应进行评估;科技开发贷款不论贷款额大小,原则上都要进行评估;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3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不评估,只要提供贷款调查报告即可:

(1)项目贷款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外汇100万美元以下的;

(2)以存款、可转让国家债券或金融券全额质押的项目贷款;

(3)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特批的。

(四)审查审批

项目贷款评估报告完成后,评估咨询部门要认真审查评估报告,并以部门文件的形式提交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政策委员会;信贷管理部门依据评估报告等资料进行贷款的审查审批。

(五)联合评审

联合评审是指对按现行评审程序需要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评估、审查和信贷意见,再报信贷审批中心信贷审查会议和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总行领导审批的信贷业务,实行有关业务部门同步评估与审查的一种特殊贷款程序的项目贷款。实行联合评审的信贷业务原则上限于以下几类:

1、总行确定的300户重点优质客户申请的时效性较强的信贷业务;

2、市场前景好、竞争激烈的基础设施项目;

3、银团牵头行已组织评估,我行以参与行身份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

4、时效性强的投标项目;

5、总行领导认为需要联合评审的信贷业务。实行联合评审的信贷项目原则上在10亿元以上。

(六)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前,经办行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订立。在签订合同之前,借款人应当承诺以下要求:

1.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

2.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根据需要办理或督促担保人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

3.准予中国工商银行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工作;

4.在还清中国工商银行的全部借款之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征得中国工商银行同意;

5.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改变的,应事先征得中国工商银行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近年来,农行固定资产贷款增长迅速,且领域不断扩大;国务院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对农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变化的经营环境,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总行近日印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借鉴了现代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先进理念,丰富和充实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内容,对提高固定资产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农总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金冠文就《办法》出台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请您谈一谈《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办法》出台是近年来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对商业银行评审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权日益扩大,利率风险成为继信用风险之后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重要风险,而固定资产贷款由于期限较长,定价及再定价风险更为突出。

另一方面,随着信贷新规则的推行,我行信贷管理体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2000年以来,我行根据信贷新规则的基本机理陆续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 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其中对中长期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部门分工、业务流程、授权管理等作出了较大调整。

此外,固定资产贷款投向、贷款方式等也呈现新的特征。现行办法是1997年制定的,在品种划分、管理内容、管理要求方面都难以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要求,亟待修订。

问:为什么将《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答:随着国内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固定资产贷款方式、期限特点的变化,“中长期贷款项目”不能全面、准确反映我行当前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概念使用上也存在混淆和误解,主要表现在:

首先,原办法以期限标准将我行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短期贷款主要规范的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项目主要规范的是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近年来业务发展中的其他业务品种如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适用哪个办法不明确。

单纯以期限划分业务品种也没有体现不同性质贷款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流动资金贷款无论是短期还是中期,均为客户周转性资金需求,资金使用和还款来源有共同特点,应采用基本相同的管理方式。而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方式不同,其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也不同:公司融资方式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客户综合收入还贷;项目融资则以项目自身的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管理上也应区别对待。

其次,在实际业务中对“项目贷款”的概念理解也不一致。我们通常 所称项目贷款从概念本身讲与国际上通行的项目融资非常接近,但实际管理和操作上却存在较大差异。在项目单位越来越多地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条件下,有必要对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与项目融资的概念进行合理界定,统一信贷语言。另外,部分用于购置小型设备、器械等用途的固定资产贷款也不宜称为“项目贷款”。

此外,国内商业银行大多都根据贷款的用途、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将贷款区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并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将《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也符合国内银行业的一般惯例。

问: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贯彻了信贷新规则的基本机理。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范了业务受理、初步调查、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后评价等环节的操作,明确了各环节的风险点、风险控制目标和风险控制措施,实现了信贷新规则“横向平行制衡、纵向权限制约”的基本机理及贷后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是强化了风险控制内容。规范了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贷款期限、融资总额度等概念,强化了授信授权管理、资本金管理、贷款期限管理、融资结构管理、合同管理、贷款发放与收回的管理,规范了调查评估、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内容,全方位地加强了对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控制。

三是创新了管理方式,丰富了管理内容。除传统的公司融资外,31 首次引入了在国际金融市场普遍应用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首次提出了提款有效期、宽限期、还款期、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等概念,通过加强项目资本金、融资结构、期限管理全方位、多途径地控制贷款风险。加强合同管理,强调要运用合同条款依法控制风险,维护农业银行权益。

四是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兼顾了风险控制与市场竞争的统一。在重点加强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在项目资本金、业务流程、融资结构、担保方式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管理,根据借款人资质、贷款本身的风险特征合理确定管理要求和业务流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提高业务审批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问:《办法》中首次区分了项目融资与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请问二者有何差异?

答:区分项目融资和公司融资是国际银行业惯例,无论是从项目运作方式还是还款来源的角度来看,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都有较大差异具有明显不同的风险特征。

项目融资指农业银行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其主要特点是:借款人为特殊目的的实体,除建设和运营项目设施外不履行其他职能;还款主要依赖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和项目资产抵押。项目融资一般应将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或以合法收费权作为质押;根据项目风险情况,也可要求项目法人提供其他担保。

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公路、铁路、机场、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通常采用项目融资方式,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也采用项目融资方式。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实际上是公司融资,指农业银行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其主要特点是:不针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新法人,项目运作和融资以既有法人为主体;还款来源不限于拟建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和资产,以借款人全部预期现金流综合还款。

问:《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准入条件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2004年7月2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是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办法》相应修订了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准入条件,不再对所有项目要求提供立项批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政府有权部门核准的项目,应持有有权部门核准的证明文件;需备案的,持有向有权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投融资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是加大了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难度,《办法》相应严格了固定资产贷款准入条件,对项目融资,强调借款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对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要求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期偿还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以上(含)。同时强化资本金管理,要求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30%,风险程度高的,还

应要求更高的资本金比例。

问:授权授信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办法》如何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的授权授信管理?

答: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集中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原则上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按单笔固定资产贷款的融资总额度确定,严禁人为将固定资产项目化整为零、或将购置固定资产贷款和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分拆后分笔审批,一旦发现则作为变相越权行为严肃处理。

固定资产贷款要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项目融资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以客户综合收入为还款来源,因此应在核定的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以有效控制对客户的整体风险暴露;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合并进行。

问:资本金是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影响信贷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请问,《办法》对项目资本金管理有何要求?

答:客户违约率的高低与其违约成本密切相关,资本金比例越高,客户违约成本越高,对贷款行保障程度越高。部分行在业务操作中,存在资本金只是为了满足外部监管要求的倾向,对项目资本金在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中重要作用认识不够。然而,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只是体现了国家行业政策导向,与商业银行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为此,《办法》首先明确界定了项目资本金的内涵。项目资本金是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融资条件下,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为项目资本金。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条件下,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非负债性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所有者权益与对外投资等长期资金占用的差额。

其次实行弹性资本金比例管理,要求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项目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对风险高的项目必须提供较高比例的资本金以控制我行风险;当然,对于性质比较特殊、风险相对可控、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也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问:与原办法相比,《办法》对项目评估的要求做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项目评估是固定资产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办法》主要从两方面加强了对项目评估的管理:

一方面,考虑到目前外部评估机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执业能力有待提高,而且不具备最终承担责任的能力,《办法》明确提出农业银行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我们认为,在目前环境下,坚持内部评估为主,有利于明确评估责任,提高评估质量和信贷决策质量。

另一方面,《办法》还要求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必须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主要是调查核实评估依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认定评估所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恰当,内容

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合理,并出具调查认定书,避免虚假资料、不科学的评估方法及不合理的评估结论误导信贷决策。

问:请问《办法》如何通过贷款约期和还款方式的管理有效控制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答:当前业务操作中,中长期项目贷款较为常见的还款方式是分次还息、一次还本。但一次还本的方式与借款人的现金流明显不匹配,企业在短期内筹措巨额资金的难度也相当大。贷款约期不合理还可能导致信贷风险后移,借款人在拥有闲置资金而无需偿还贷款时必然寻求新的投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加贷款风险。

《办法》加强了对贷款约期及还款方式的管理。首先是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还款期的概念和期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总期限。项目融资根据融资项目自身预期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借款人整体预期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通过合理确定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可强化银行对贷款发放与收回的控制,降低不确定性风险。其次,将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还款期作为贷款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环节的重要内容。第三,规定提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并尽可能缩短宽限期,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第四,明确要求固定资产贷款采取分次还款方式,并提出“加速”偿还条款,当项目收入明显超过预期水平时,36 双方根据约定或经协商同意可提前偿还贷款,或“加速”偿还贷款,从而降低期限因素造成的信贷风险。

问:在法制环境不断改善的条件下,如何依法管理信贷风险,维护农业银行权益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固定资产贷款期限长,情况复杂,对合同管理的要求也更高,请问《办法》如何强化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管理?

答:合同管理内容非常丰富,合同谈判既是科学,也是艺术,信贷合同的每一条、每一字都可能涉及上千万、上亿元的银行利益。然而,目前部分行合同基础管理混乱,依法管贷意识薄弱,潜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因此,《办法》特别对合同管理用以较多笔墨,在以下方面加强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管理:

一是加强对合同文本使用和合同签署的管理。明确规定农业银行有相关制式或示范合同文本的,应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或示范文本;对农业银行制式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样本,应按规定报一级分行 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批准。

合同正式签署前,法律审查人员必须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

二是加强合同内容管理。借鉴国际银行业操作惯例,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明确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强调通过合同内容控制贷款的使用和收回。如要求对提款有效期、贷款发放条件

和用款条件进行约定;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约定定价条件;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在全部清偿农业银行的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农业银行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等。

问:加强贷后管理是农行最近一段时期信贷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请问《办法》 对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贷款发放管理是加强贷款事中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目前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薄弱环节。《办法》强化了农业银行对贷款发放的控制:一是规定经营行应根据审批内容、合同约定、项目进程和借款人商定项目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发放贷款。二是发放贷款前,经营行须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三是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行报告。四是借款人超过提款有效期提款的,经营行须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影响评估指标及贷款决策的主要因素进行调查,提出是否继续发放的建议,经原审批行同意后,方可实施。

《办法》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固

定资产贷款的特点、风险点进一步细化了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的内容,强调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实施全过程管理,明确了管理重点内容包括资金监管、主要设备及物资采购,以及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化要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等。

此外,对贷款发放的控制及贷后管理的有关内容应尽可能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以保证农业银行对项目实施有效监管。

问:《办法》首次提出了“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的概念,请问如何理解这一概念?

答: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是指农业银行对固定资产项目提供的融资总额度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等各类用信方式的金额、比例。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既是满足客户用信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要求,也有利于增强农业银行管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的能力。

融资结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融资结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环节,不仅应将提供的融资总额度作为重要内容,也要同时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配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需要开立信用证的,还要明确在融资总额度内可采用信用证及进口押汇等合理用信方式。二是总额度及融资结构审批后,客户用信时可由经营行根据审批条件和相应业务品种要求办理,以有效满足客户用信需求。需注意的是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不能循环使用,但进口信用

证、进口押汇到期后可转为固定资产贷款。

问:与原办法相比,《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方式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原办法要求,中长期贷款一律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对优良客户和优质项目的营销,也不能体现根据贷款本身风险特征进行弹性管理的要求。《办法》在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的性质进一步细化了对担保的要求。其中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因为期限较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难以对保证人的长期担保能力作出准确判断,因此要求一般应采用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而项目融资由于其还款来源主要依赖于项目本身的收益和现金流,一般将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或以合法收费权作为质押;当然对于符合《办法》规定信用贷款条件的,也可发放信用贷款。

问:《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优质项目的差别化管理以有效增强农业银行市场竞争力?

答:在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贷款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办法》也采取了有效措施提高对优良客户和优质项目的竞争力。一是简化业务流程。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项目可不进行专门评估,办理总行认定的低风险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可适度简化审批流程。二是对于性质比较特殊、风险相对可控、符合规定条件的优质固定资产贷款项目,40 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三是在固定资产融资结构方面,为满足项目的实际融资需要,可采用固定资产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等多种用信方式。四是从贷款担保方式上,符合《办法》规定的信用条件的客户,可以为其发放信用贷款。

来源:中国城乡金融报

发布时间:2005-3-8

铺底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是项目投产初期所需,为保证项目建成后进行试运转所必需的流动资金,一般按项目建成后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的30%计算。

铺底流动资金是:短期日常营运现金,人工、购货、水、电、电话、膳食等开支。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包含铺底流动资金在内的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规定,新上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主必须拥有30%的自有流动资金,其余部分资金可申请贷款。另外,流动资金根据生产负荷投入,长期占用,全年计息

例如,为保证新建地方铁路项目投产初期正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可靠来源,根据原国家计委的规定,计列本项费用。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支付职工工资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项费用按下列指标计列:

新建Ⅰ级地方铁路6万元/正线公里;

新建Ⅱ级地方铁路4.5万元/正线公里。

既有线改扩建、增建二线以及电气化改造工程不计列铺底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的估算编制方法

铺底流动资金是保证项目投产后,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周转资金数额,是项目总投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计算公式为:铺底流动资金=流动资金X30%

流动资金是指生产性项目投产后,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福利和其他经费等所需要的周转资金,流动资金的估算方法有扩大指标估算法和分项详细估算法两种。

(1)扩大指标估算法 此方法是参照同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占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的比例或者是单位产量占用营运资金的数额估算流动资金,并按以下公式计算: 流动资金额=各种费用基数X相应的流动资金所占比例(或占营运资金的数额)

公式中:各种费用基数是指年营业收入,年经营成本或年产量等。

(2)分项详细估算法 为了简化计算,估算时仅对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四项内容进行估算。

流动资金和铺底流动资金的区别

流动资金是项目投产后,为进行正常生产运营,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费用等所需的周转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是项目建成后,在试运转阶段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费用等所需的周转资金。铺底流动资金=流动资金×30%

如果是计算项目的全费用周期的费用,考虑的是流动资金。如果是项目试运行阶段是铺底流动资金。

对于生产性建设工程投资指考虑到正常投产运营前的投资,所以用铺底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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