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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_规章制度

集贸市场_规章制度



第一篇:集贸市场_规章制度

经营者签订计量责任制度

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凡在我市场经营者,必须与我方签订入场协议书,遵守我市场制定的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必须认真执行下列各项规定:

1)认真遵守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经营者必须对所售出的商品负责,不论是定量包装商品,还是零售商品,不得存在克扣消费者现象。

经营者计量违规处罚制度

我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各项计量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的各项计量规章制度,如出现以下情况的,市场将给予经济处罚:

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计量器具故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一经发现将罚款200元。

2)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履行商场的各项计量规章制度,不接受处罚者,市场有权终止经营合同,经营者将不得在我市场经营。

计量器具维护、保养、使用制度

1)用于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应达到要求和准确度,并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检定,并有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

2)操作人员在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并确认其状态和环境条件均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使用。

3)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应按说明书,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并在使用时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同时做好使用记录。

4)为了保持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的置信度,应对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公平秤实施核查。

5)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故障或异常,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相计量管理人员报告。计量管理人员应组织有技术人员进行修复,修复后的计量器具经重新检定,证明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修复后的计量器具达不到规定技术指标要求时,应办理报废手续。

6)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应有专人负责。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1)凡我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确保量值的准确,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期对我市场所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2)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的要求,凡我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到达检定周期前一周,使用者应向计量管理人员提出计量器具需进行检定的申请或通知,由市场计量管理人员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联系协调,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3)凡我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超过检定周期,或没有向市场计量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的,一律不准使用。如超期使用,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发现者,除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外,我市场将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制度

1)确定不能维修的计量器具,由计量人员提出报废并填写报废单,经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2)更新的计量器具必须登记编号,纳入周期检定管理,建立技术档案。

3)市场经营者及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对所用计量器具如需更换,更换前应同市场提出更换申请。

4)计量管理人员应根据经营者或使用者的申请,及时更换不合格计量器具,并根据变更报废的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计量器具台帐。

计量器具抽检制度

1)为确保我市场计量器具的准确,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凡市场内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应随时对所用计量器具进行检查。

2)凡我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每周一由市场计量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凡发现计量器具不合格,使用计量器具克扣消费者的现象,对计量器具的使用者罚款100元。

3)市场计量管理人员,对全市场的计量器具负责管理。可以随时抽查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如果由计量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对市场的信誉造成影响,市场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计量器具登记管理制度

1)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注明状态(在用、停用)

2)计量器具登记管理由计量管理人员负责。

3)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由计量管理人员及时归入档案,按检定周期及时更新计量器具有关信息。

商品量计量管理、承诺制度

1)我市场销售的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商品,结算量应与经通化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得的实际量值相符,其短缺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2)采取现场计量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当消费者有异议时,应从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3)销售商品,称重前必须除去包装物(必须的内包装出外),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进行计量并销售。

4)我市场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严格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采购、不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5)销售散装商品严格遵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我市场向消费者承诺: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散装商品的短缺量均保证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如消费者发现有缺斤少量的现象,我市场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将对消费者给予短缺量三倍的赔偿。

7)监督电话:

计量投诉处理制度

1)凡在我市场购物的消费者,如发现短斤少两的现象,均可向我市场提出投诉。凡我市场出现的计量投诉,统一由市场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接待和处理。

2)市场计量管理人员对到我市场投诉的消费者,应热情接待。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受理投诉后,最迟不得超过一周,给予消费者明确答复。

3)市场计量管理人员对受理的计量投诉应实事求是,对消费者反映的克扣现象,应坚决制止,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4)市场计量管理人员受理计量投诉不得推诿,或无原则的处理。如果由计量管理人员失职或不按规定处理,造成影响者,市场将追究计量管理人员的责任。

商品量(含定量包装商品)抽检制度

1)凡我市场销售的商品,必须确保计量准确,不得存在克扣消费者的现象。

2)凡在我市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货后,在摆放柜台前,必须由计量管理人员对所进商品进行计量检查验收。经检查,凡发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量与实际量不符,实际量低于标注量,一律不准摆放柜台。

3)凡市场销售的零售商品,必须保证售出的商品符合零售商品的计量规定允差,不得存在克扣消费者的现象。

4)计量管理人员,定期对我市场售出的零售商品及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抽查,凡发现我市场售出的商品出现克扣消费者的现象,市场将对销售者处罚100元,并责令包赔消费者损失。

诚信计量承诺制度

为维护企业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整的诚信计量体系,我市场特向广大消费者承诺:

1)凡我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都必须经通化市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经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2)我市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办法,达不到标明的净含量要求的不摆柜台,不标注净含量要求的商品不上柜台销售。

3)我单位销售的零售商品及分装的定量包装商品,严格执行国家《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以上是我市场对广大消费者的承诺,欢迎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给予监督。

计量公平秤管理制度

1)市场公平秤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对公平秤每天进行检查,确保公平秤的准确。

2)凡在我市场购物的消费者,对所购商品均可利用公平秤进行计量,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消费者做好计量测试工作。

3)市场公平秤管理人员,对公平秤应做到保持清洁,随时确保计量准确。如发现失准现象,应通知市场计量管理人员,及时维护、保养,并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人员进行检定。

商品或者服务不足先行赔偿制度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信誉,特制定商品或服务不足先行赔偿制度。

1)凡在我市场购买的商品,无论是零售商品或定量包装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如发现计量不足,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对非人为故意行为的,我单位实行缺一补一规定。

2)凡在我市场购买的商品,如发现计量不足,如经确定是人为的故意行为,我单位实行缺一补十规定。

3)对以上规定的赔偿,无论是经营者的责任或服务人员的责任,一律由我市场实行先行赔偿,我市场赔偿后,经确认如属经营者的责任,或我市场服务人员的责任,由我市场分别向经营者或服务人员追偿责任,以维护我市场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集贸市场职责

集贸市场计量管理职责

1、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并将主要制度悬挂或张贴公示;

2、健全计量管理网络;

3、与经营者签订进场协议,明确计量权利、职责和义务;

4、设置必要的公平秤、备用秤,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配置经营用计量器具。

集贸市场计量检查管理制度

1、市场主办者(总经理)每半年一次组织进行内部审核,监督检查各项计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计量管理员每月一次对市场计量器具法律符合性进行检查;对计量检察院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巡查和自校记录,了解市场对其履职情况的反映。检查情况形成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发出通知单,责令整改。

3、计量检查员每周一次对市场计量器具法律符合性进行检查,并运用砝码对经营用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形成检查和自校,形成检车和自校记录;每日一次对市场计量行为规范性进行巡回检查,并对市场公平秤进行自校,对检查出的问题发出通知单,并报告计量管理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4、除上述检查外,市场应按照质检部门同意部署自主或配合开展计量专项检查。市场主办者可根据本市场实际需求自行安排重点项目计量检查。

5、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市场主办者(总经理)或计量管理员依靠各自职责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促使及时纠正。

集贸市场计量投诉处理制度

1、市场对诚信计量做出公开承诺,承诺书在市场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对“短斤少两”投诉及时处置并予以补偿,或由市场先行赔付。

2、市场在醒目位置设立投诉意见箱,在管理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明确投诉举报受理责任人,畅通投诉举办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

3、计量管理员负责计量投诉纠纷处理。受理计量投诉,应当热情接待投诉人,及时了解情况、调查举证,公正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4、以顾客满意为宗旨,对于一般性“短斤少两”现象进行调解、补足分量或退还钱款,并对经营者批评教育;对于严重或恶意“短斤少两”行为可实行市场先行赔付,想消费者道歉,时候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追究责任,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质监部门。

5、对不能调解的计量争议,可申请质监部门仲裁。对于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的计量投诉,市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保证计量纠纷得到调解,违法行为得到追究。

集贸市场计量责任追究制度

1、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场支持配合质监部门依法追究经营者违法责任。

2、新进场经营户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合格证》,向市场计量管理员申报登记后方可投用。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不合格计量器具。

3、经营者如需更新计量器具,应及时向市场计量管理员报告。必须购买有CMC标志的计量器具,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和“三无”计量器具。

4、经营者必须依法准确、规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为计量单位标价。

5、禁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反上述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市场将依据相关协议约定追究经营者经济责任。

6、经营户发生故意破坏精良器具准确度,使用“鬼秤”作弊等严重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市场将予以公告清退。

7、经营者未妥善维保计量器具,致使检定表示、封缄损坏,或计量准确度超差,由计量管理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

8、计量管理员疏于管理,未及时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致使市场计量器具超期使用,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9、计量检察院玩忽职守,未履行计量巡查和自校职责,致使公平秤或经营用计量器具准确度超差,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第三篇:2015集贸市场年终总结

2015集贸市场年终总结

第1篇:商务局集贸市场卫生整治工作总结:

为落实岳阳市集贸市场“五创”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集贸市场“五创”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部署,6—9月份,我区相关部门在区政府的具体指导下,我局牵头开展了集贸市场“五创”专项整治,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完善的组织机构,制订了《岳阳楼区集贸市场“五创”专项整治方案》 6月初,成立了岳阳楼区集贸市场“五创”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人大副主任余岳良任组长,区商务局局长易正祥、工商局局长颜石湘任副组长,商务、工商、城管、爱卫、安监环保、公安、国税、地税、文体局分管副局长及各相关办事处主任等为成员。工作组制订了《岳阳楼区集贸市场“五创”专项整治方案》,方案中确定了指导思想,明确了工作目标,确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步骤,明确了工作职责。

二、开展了调查摸底,明确工作任务

在区政府的指导下,我局对全区集贸市场组织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确定了十七家专业市场为“五创”整治工作重点,并对市场现有规模、经营情况、市场产权单位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登记。各集贸市场依据总方案都拿出了有针对性的各市场的专项整改方案,并且落实到责任人。

三、加大宣传力度,逐个市场召开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和现场工作会议,划分工作责任,提出市场整治意见和要求

由我局牵头,组织区集贸市场五创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场经营负责人、产权单位负责人召开了3次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针对城区17家集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治要求,将集贸市场“五创”整治责任细分到各区直单位、办事处、居委会、市场管理单位。并确定了责任人和整治工作时间表,明确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四、开展市场全面检查督促工作,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三个月来,区集贸市场“五创”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区人大副主任余岳良带领小组成员多次到各集贸市场实地督促整治工作,组织相关区直部门对城区17家集贸市场开展了3次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共统一门店标识38个,拆除马路市场2个,消除消防隐患4起,清除牛皮癣200多张,强撤乱挂乱放广告招牌15块,清除乱挂横幅20余条,向各集贸市场经营业主发放《创建文明市场倡议书》7000余份。并定期对专业市场逐个上门开展专项督查,当场召集区直部门负责人、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市场经营负责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开现场工作会议,就市场检查中存在的出店经营、流动商贩、卫生保洁不到位、车辆乱停乱放、标牌乱挂乱放等问题,提出整治意见,要求当场整改。通过集中整治和专项督查,大部分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有明显改善,经营秩序明显好转,消防设施基本健全。

五、严防死守,全力督查,确保集贸市场顺利迎检。

城市文明指数迎检时期,工作组将市场区分为两组,分别由商务局和工商局负责督查,商务局把责任市场的督促检查逐一分化到各股室,并明确了工作责任,加大了工作力度,做到天天有人在市场进行督查,及时解除疑难。通过工作组的齐心努力,集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到了完善,市场环卫设施得到了改善,市场秩序井然,市场面目一新。

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集贸市场两节安全。

9月份,根据区集贸市场“五创”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区商务局联合工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对城区部分集贸市场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进一步督促双节期间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组一行先后到图书城、泰和市场、洞庭大厦、华圣市场、长城市场、巨基摩托车市场、中湘市场和大桥服装市场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了抽检。每到一处,检查组成员都认真查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验灭火器设施和消火栓设施是否配备、是否完整好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在检查中,检查组发现华圣市场和巨基摩托车市场按照要求配置了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到位,人员分工明确,各项制度落实较好。但检查中也发现存在一些消防安全隐患。泰和市场、图书城市场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大桥市场的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车通道不畅。根据检查结果,检查组要求各单位层层抓好落实,加强对消防控制室人员的消防培训,不定期地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责令当场整改,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双节期间的消防安全。第2篇:街道办事处2015年农贸市场管理年终工作总结 我辖区现有农贸市场6个,红花村室内综合农贸市场、荷花池菜市场、西三巷农贸市场、白马寺综合市场、益民菜市肖家村店、九里堤南路农贸市场。在区商务局的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场主办方的支持配合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开展,顺利完成了国家城调队对成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复查,贯彻了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检查工作的目标。回顾2015年,在街办党工委、处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市场管理办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复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部署,做好常态监管。二月份,街办召开了六个农贸市场负责会议,部署了全年工作重点,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在市场管理上建立了街办、相关职能部门、市场主办单位动,做到日日有巡查,周周有通报,月月有分析,定期有会议。街办为加强对辖区6个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配备了10余人的协管队伍,每周集中整治,定员日常保持,协助各农贸市场管理方加强管理,规范经营户经营行为。

二、以市场主办方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全年开展了多次的“整治活动月”、“绿色行动主题月”、“每周整治一个农贸市场”等整治活动,重点就农贸市场出摊占道、车辆乱停乱放、乱堆乱放、卫生环境保洁等问题进行了治理,为市场管理方提供了较大的支持,并规范了商家、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如3月份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整治活动月”,8月份开展了“绿色行动主题月”,9月至12月开展了“每周整治一个农贸市场”的整治活动。因农贸市场管理具有明显的动态性,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必须全过程、全天侯、全方位的强化管理,管理的核心主要从市场管理方入手,由间接管理转变为直接管理,由静态管理转变为动态管理,确保了监管到场、到户、到人。

三、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关键在制度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管理责任制建设。年初与各农贸市场市场签定各项目标责任书,要求市场方作为第一责任人履行其相关职责。二是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卫生方面要求各农贸市场有专人负责,并对日常卫生清扫保洁情况建立了农贸市场卫生巡查记录薄进行登记。三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各市场设置消防安全人员,就市场内的消防设备、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并做相应记录。四是市场巡查制度建设。通过日常巡查,及时解决问题,如消费者投诉、短斤少两、规范计量单位等等。从管理制度建设的规范,不定期的对农贸市场的督查,及时整改,有效加强了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

四、联合工商部门规范商品质量准入,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多次联合荷花池西区工商所、工商直属一分局、高笋塘工商所工作人员,就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商品按六大类商品质量准入制度标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发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整治一起,及时通报批评,杜绝了“三无”、“过期”、“变质”商品流入市场。

五、全力以赴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传达市、区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按要求上报各项工作情况,对暂无法处理和解决的情况、问题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请示、报告。

9月份起开展的“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惠民工程”工作,街办积极贯彻上级指示,及时落实相关工作,上报辖区白马寺综合农贸市场作为第一批的试点市场,并及时联系市场管理方、工商所召该市场生猪经营户关于溯源系统建设工作的会议,传达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具体工作,按时将经费上交区食安办。现终端布线工作已经完成,预计12月份中旬完成终端安装。第二批、第三批试点市场已于11月份召开了市场生猪经营户会议,并将前期工作进行了落实,西三巷农贸市场已将经费准备到位,其他市场正在筹备中。

街办全力配合建设局和商务局就白马寺综合市场下水道系统的改造,加强日常监管,督促进度,对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确保12月15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展望2015年,我们还需要更加的努力,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切实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一是坚持“日巡查,周通报,月分析,年总结”的工作方针,做好辖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二是完成辖区农贸市场生猪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三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益民菜市肖家村店的拆迁工作。四是积极配合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就九里堤南路农贸市场进行规范。

农贸市场监管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部分,是城市管理的一个窗口,同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街办市场管理办将紧扣发展主题,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科学管理,把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层次。为广大市民营造干净、舒畅、放心、和谐的购物环境而不懈努力。

第3篇:关于集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履行旗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2015年4月14日至15日,由旗政协副主席黎明带领旗政协教科文卫体和文史学习委员会、部分教科界、文化卫生界委员,视察了巴雁镇和巴彦托海镇集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旗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动物检疫所负责人陪同视察。视察组先后深入到巴雁镇的天食市场、福星市场、东安市场及巴彦托海镇民贸大楼实地察看,并召开了视察座谈会,对两天来的视察情况作了分析和总结,对发现的卫生食品安全隐患及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旗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切实把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监管体制改革,努力创新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监管,为保证我旗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平稳、有序、可控做了大量的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不断加强各环节的监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监管实效进一步增强。此次视察活动查看了位于巴彦托海镇、巴雁镇的农贸市场4处,共有百余个摊位。主要是经营肉、禽、蛋、菜、海鲜、调料、冻货。经过两天的视察,发现旗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够履行好对集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管职能,保证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

1、各职能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都派出了骨干力量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2、在视察过程中发现,两地区集贸市场内的经营户,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全部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3、位于巴彦托海镇的民贸商场划行规市合理,各功能分区不存在交叉传染,从业人员持健康证率达100%。对于经营产品索证齐全、感观良好,整体卫生设施良好。

4、动物检疫所能够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对巴彦托海镇和巴雁镇的活禽经营市场加强检疫监管,生猪和牛等的屠宰工作已进入正轨。

二、存在的不足

1、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不够健全,不能从源头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粮、油、肉、蔬菜、瓜果等基本食品进货渠道繁杂,经营者只重视价格,不负责质量,没有实行起码的市场准入制度,工商部门只能从查处环节管理,难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2、两地集贸市场普遍存在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问题,主要原因商品种类繁多,货品流通时间短。

3、食品经营户建立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填写不全面不规范,索证索票制度实行不好,主要原因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繁多,物品杂,记录不全面有遗漏;二是经营场地小、摆放商品乱,记录时不方便,造成经营户懒惰;三是个别经营户文化水平低,填写困难;四是多数消费者对索证索票的认识不到位。

4、在巴雁镇地区的3个农贸市场发现经营过期、三无产品6种,共计25kg。主要为调料、青豆、散装豆皮以及料酒,旗卫生局、工商局对其摊主采取进行处罚并没收该不合格食品的处理。

5、在巴雁镇福星农贸市场内,有2处灌肠半成品的加工摊位,业主得到卫生许可后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新的加工场所卫生设施不完善,不符合生产加工肉灌肠半成品的卫生规范的基本卫生要求,旗卫生局已对其予以停业处理。

6、位于巴雁镇的东安市场,划行规市不合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在该市场大厅的入口处,有一活禽屠宰场所,未得到卫生许可。社内有几十只家禽饲养待售,此摊位与调料、海鲜经营摊比邻,严重阻碍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且严重影响东安市场的购物环境,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旗卫生局、工商局已告知予以取缔。

7、食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滞后。

8、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群众举报积极性尚未调动,对眼皮子底下生产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群众主动举报的很少,协助执法部门捣毁的更是屈指可数。主要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不能有效地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三、意见和建议

1、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对一些脏、乱、差的个别经营户坚决拒之门外,优化我旗百姓的食品消费环境。

2、加强集贸市场整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立集贸市场公共厕所,以提升环境卫生保障集贸市场的卫生安全。

3、加大违反食品卫生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要把培养高素质的监督队伍作为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任务,通过采取继续教育、短期培训等有效手段,有计划地增加业务学习机会,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4、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模式,联合工商、卫生、技术监督、动物检疫等部门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执法责任制,明确各部门执法范围,尤其是明晰责任,防止出现各部门推诿现象,致使工作出现纰漏。

5、开展全民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特别要注重牧区食品卫生普及。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分期分批的对不同人群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以及假冒、伪劣食品的鉴别,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摈弃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让假冒、伪劣食品在市场中无立足之地。

6、向全社会公布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查处举报内容,扩大监督辐射半径。第4篇:杏滨工商所大力开展集贸市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2015年4月6日凌晨2时左右,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市场西侧临时搭盖的店面突然起火,造成了5家店内的服装等财物被烧的损失。为了加强辖区集贸市场和综合性市场的安全经营生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我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召开全所和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会议,并把杏西市场、天宏和众誉达服装商场等作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和开办单位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

一、领导重视,层层抓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所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全所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推进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新秩序。为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成立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进行了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并与有关单位紧密配合,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

我所共组织检查人员36人次,以杏西市场、天宏和众誉达服装商场等作为重点,对集贸市场和服装商场160多家店面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在检查过程中,我所重点从商场的消防设施条件、集贸市场的煤气炉灶等“明火”问题进行检查,发现有6家个体工商户未

第四篇: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总结(范文模版)

工商局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情况总结

从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改善老百姓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角度出发,我局将集贸市场整治工作作为一项大事、实事、要事,从大局出发,切实将这次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通过前阶段的努力,在整治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通过宣传发动,使各层面对整治工作的思想认识上有所提高。我局作为全市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是本次整治工作的成员单位之一。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局上下高度重视,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整治工作需要,按照“大事实事线上事、要事难事块上事”的工作要求,对落实的任务全力以赴,确保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各街道也认识到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领导带头,全面发动,积极配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为整治工作的全面铺开营造氛围。各集贸市场业主也根据相关市场管理条例这部规范市场设立、商品经营、物业管理等市场各种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举办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并能结合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的相关要求,自觉履行相关职责。

二是通过实地调查,初步摸清我市集贸市场现状,明确整治重点。按照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的要求,前阶段我局就我市集贸市场现状进行了专题调查,逐个走访市场,对市场的内、外环境卫生,内部经营秩序,硬件设施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踏看,对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做到心里有底。经过这次调查,整体情况不容乐观,我市所有集贸市场,从整体条件来看,飞龙市场、北廓村市场等情况不错,硬件设施较好,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良好,内部经营秩序不错。根据调查情况,我们明确了整治工作的重点,将在下一步整治中分别对待。

三是通过初步整治,有的市场成效显著,已基本靠近整治标准的要求。各镇街已着手对辖区内的集贸市场进行了第一轮整治。从明确责任主体,健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入手,对市场内外环境脏、乱、差现象进行了初步的治理,对违章搭建、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吊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也进行了初步取缔。如:飞龙集贸市场投入10多万,对墙面、顶棚等进行改造,并配备多名管理员进行场外秩序维护,2名清洁员进行场内流动清扫;其他基础较好的市场也通过调整摊位集中管理、增加清扫员、加强巡查、规范上岗等方式进行了整治,效果明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认识上还有差距,有的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有的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对本次创建活动还尚欠重视,对创建的相关标准学习不够,导致经营管理上未达到创建要求。

二是有的市场内外环境卫生还是较差,异味严重,秩序较混乱。还有乱扔垃圾、污水满溢、乱停乱放等情况存在,导致该市场整体环境还比较脏乱。

三是有的市场经营秩序还需规范。公平交易、明码标价方面工作还做得不尽人意。

四是卫生城市创建的投入与市场举办者本身的经济利益相矛盾。由于 利益因素的驱使,有的市场举办者不愿过多投入,导致市场经营设施老化、破损,经营场地年久失修,市场整体外观不是很好,有损城市形象。针对上述情况,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加快工作节奏,使我市集贸市场的状况达到整治标准,从而全面推进创建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督促加强长效管理,进一步落实管理职责,做到高标准整治,严要求管理,继续保持环境优美、交通顺畅、功能较完备、市容整洁、管理有序、市场繁荣。

XX市工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五篇:武汉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8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03 【生效日期】199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武汉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修正)

(1995年1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及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其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三章 集贸市场经营活动

第四章 集贸市场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进行公开集中交易的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其他生活消费品市场。

第三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和参与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集贸市场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社会道德;集贸市场管理应当合法、公正、规范。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培育和扶持各类集贸市场的发展。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集贸市场的登记和经营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计划、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规划、卫生、市容环卫、市政、畜牧水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可根据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建立管理机构或配置管理人员。

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近期和长远需要,编制集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按规划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和改建旧区时,应按居住人口人均0.1-0.2平方米的用地(或高层建筑底层面积)的标准规划、建设农副产品市场。

第八条 第八条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或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要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退路入室。

第九条 第九条 新建、改建或租赁场地开办集贸市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或租赁手续,并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集贸市场建设资金,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市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投资建设集贸市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服务费。

凡参与集资建设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在摊位安排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和完善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和消防、安全、排水、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通讯、运输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贸市场的功能,不得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因建设需要,确需拆迁经规划划定并有固定设施的集贸市场,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还建或补偿,属农副产品市场的,要先还建或安置,后拆迁。

第三章 集贸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凡国家允许上市的消费品,都可以进入集贸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凡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外,应持有关证件,到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并领取有关证照后方可入场交易。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凭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即可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转租、转让其承租的摊位或其他设施时,应事先征得市场主办单位的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集贸市场经营食品,须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出售畜禽及其食用制品的,须出示检疫、检验证明或标志;从事畜禽屠宰及其产品加工、销售的,还须有 兽医卫生合格证。经营法律、法规有专项管理规定的其他商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和在场外交易;

(二)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

(三)自备垃圾容器,保持摊位清洁;

(四)服从市场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五)自觉依法纳税和缴纳费用;

进入集贸市场的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集贸市场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一货一签,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物价部门规定实行定价和监控的商品,应遵守其规定;商品成交价,可由交易双方议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集贸市场出售商品,必须使用经检定合格并在周期检定期内的计量器具和 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拦路设卡或以其他方式强行收购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城直销的农副产品。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禁止在集贸市场经营下列物品:

(一)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有经营权的单位组织上市的除外);

(二)受国家明令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变质腐烂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食用制品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

(四)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化学危险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

(五)假冒伪劣商品;

(六)反动、淫秽和宣传迷信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国家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尺少量;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五)设赌、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集贸市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经营者守法经营;

(二)制定市场管理具体规定和交易规则;

(三)办理市场和进场经营者注册登记;

(四)对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者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商品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

(六)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受同级政府的委托,协调其他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具体工作;

(八)国家和本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维护集贸市场治安秩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依法征税。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集贸市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负责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监测和检验工作,并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畜牧水产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畜禽及其食用制品的检疫、检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主办单位建立联合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集贸市场。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市场主办单位组织管理本市场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助行政管理部门维持市场秩序,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调解纠纷;

(三)负责摊位出租,经营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四)负责公告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清洁卫生,保持场容整洁;

(六)负责市场的资料统计。

无主办单位的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该市场由前款各项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市场管理费和经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费用。上述各种费用应统一收取,再行分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乱收费、乱集资及进行各种摊派。

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集贸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检举、控告集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集贸市场必须设置标准计量器具、投诉箱、商品参考价栏及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的专栏等,方便群众对集贸市场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须出示检查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的市场协管人员应佩戴标志上岗。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人员和协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文明管理,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不得参与市场经营,严禁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集贸市场应当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实现经营管理、服务设施、环境卫生规范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评比。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和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的,由公安交通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未办理市场注册登记擅自开办集贸市场,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合并、迁移集贸市场或者随意占用集贸市场场地以及挪作他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办理注销登记擅自撤销集贸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在集贸市场无证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转让摊位或其他市场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不服从市场管理、不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乱设摊点和在场外交易、不保持摊位清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偷税、抗税的,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由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购的农副产品,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在集贸市场乱收费、乱集资或者进行摊派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对阻碍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集贸市场治安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市场主办单位的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各项罚没收入管理,按《武汉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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