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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篇: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一年第3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船舶进口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进口船舶,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进口船舶,申请单位需申报下列材料:

(一)申请进口报告;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关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三、申请进口船舶的程序为:申请进口单位持本规定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转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办理批准进口手续。外经贸部在30天内审核并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申请进口旧船舶,申请单位须对拟进口船舶进行技术性能检验,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拟进口船舶进行船检,必要时,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在申请进口旧船舶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开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件一)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件二),各类旧船舶船龄的限制年限详见《旧船舶船龄目录》(附件三)。

五、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2.《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3.《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附件一

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船舶评定书号 船检_____号

应______的申请,我局委托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__港对下述船舶进行了状况勘验。现就该船技术评定如下:

一、船舶概况

船名______船旗国______

船籍港_____建造完工日期______

船舶种类____总吨位______

型宽______型深______

主机型号____制造完工日期______

船舶建造厂______________

船舶的所有人_____________

二、申请单位状况

申请单位性质:

申请单位地址:

三、船舶状况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附件二

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应______申请,______,我局委托______检验局,在______港对下述渔业船舶进行了状况检验。

一、船名______船旗国______

船籍港_____船长_______

型宽______型深_______

总吨位_____净吨位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建造完工日期________

主机型号与编号________________

主机制造厂与制造日期______________

船舶建造厂___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单位传真_______

二、船舶状况评定 签发地点: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附件三

旧船舶船龄目录

船舶种类

船龄限制年限

1、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含旅客列车渡船)、旅游船、客船、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其他船舶10年以下

2、液化气船、油船、化学品船 12年以下

3、渔船(含鱼类加工船)、捕捞加工船 15年以下

4、干散货船、矿砂船、木材船、冷藏运输船、水产运销船、科研调查船、渔业指导船、教学实习船、海上人员训练船18年以下

5、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滚装船、船、浮船坞、游览船、拖船、顶推船、各种工作船、驳船、散装水泥船20年以下

第二篇: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船舶进口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进口船舶,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进口船舶,申请单位需申报下列材料:

(一)申请进口报告;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关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三、申请进口船舶的程序为:申请进口单位持本规定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转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办理批准进口手续。外经贸部在30天内审核并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申请进口旧船舶,申请单位须对拟进口船舶进行技术性能检验,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拟进口船舶进行船检,必要时,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在申请进口旧船舶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开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件一)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件二),各类旧船舶船龄的限制年限详见《旧船舶船龄目录》(附件三)。

五、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船舶评定书号 船检_____号

应______的申请,我局委托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__港对下述船舶进行了状况勘验。现就该船技术评定如下:

一、船舶概况

船名______船旗国______

船籍港_____建造完工日期______

船舶种类____总吨位______

型宽______型深______

主机型号____制造完工日期______

船舶建造厂______________

船舶的所有人_____________

二、申请单位状况

申请单位性质:

申请单位地址:

三、船舶状况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应______申请,______,我局委托______检验局,在______港对下述渔业船舶进行了状况检验。

一、船名______船旗国______

船籍港_____船长_______

型宽______型深_______

总吨位_____净吨位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建造完工日期________

主机型号与编号________________

主机制造厂与制造日期______________

船舶建造厂___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单位传真_______

二、船舶状况评定

签发地点: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附:旧船舶船龄目录

船舶种类 船龄限制年限

1、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含旅客列车渡船)、旅游船、客船、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其他船舶 10年以下

2、液化气船、油船、化学品船 12年以下

3、、渔船(含鱼类加工船)、捕捞加工船 15年以下

4、干散货船、矿砂船、木材船、冷藏运输船、水产运销船、科研调查船、渔业指导船、教学实习船、海上人员训练船 18年以下

5、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滚装船、船、浮船坞、游览船、拖船、顶推船、各种工作船、驳船、散装水泥船 20年以下

第三篇:旧船舶进口勘验申请表

旧船舶进口勘验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特向你局申请对下述船舶进行旧船舶进口勘验:

船 名 船 籍 港 船级符号 船舶种类 总 吨 位 船舶总长 型 深 主机制造厂 船舶建造厂 船 旗 国

船 级 登 记 号

建 造 完 工 日期 载 重 吨

净 吨 位

型 宽

主 机 型 号

主 机 制 造 日 期

船舶原所有人 勘验地点 勘 验 时 间

船舶代理名称 船舶代理电话 传 真

我们同意:

1、按规定支付勘验费及相关费用;

2、船舶进口后,对勘验中发现的缺陷及后续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按船检机构意见进行整改,使其满足中国船检相关法规的全部要求。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E-Mail 申请地点

联系人 传真

申 请 日 期

盖章/签字:

注:申请表正本和进口船东工商营运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并分别加盖公司公章,递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若使用邮寄时,请使用中国邮政EMS)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传真:010-65292884 联系电话:010-65292689

第四篇: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说明(2011)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2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除特别要求外,《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已在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对于为境外建造并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暂不进行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二)2011年1月1日前业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和重大改建开工的现有船舶,不需要申请第Ⅰ和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二、关于管辖区域

现场确认工作以直属海事局辖区管辖为原则。如确认工作涉及非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的,按就近原则管辖,即由该地省级行政辖区内或距离该地最近的直属海事局管辖。

三、关于联合工作机制

同一地区的直属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确保各自实施工作程序及要求的相互协调,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制度。

四、关于验证报告

对拟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出具的验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验证的人员;

(二)验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船舶基本数据(船长、船宽、型深、船舶种类、船用主机型号和产品号、船舶识别号(如有时)等);

(四)确认且明确陈述被验证船舶与《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是否一致。

验证完成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在上述报告、证书和原船舶总布置图的复印件上加盖检验业务章,并经执行验证的验船师签字,作为验证报告的附件。

五、关于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由船厂负责摄取,直属海事局执法人员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共同见证完成。船厂向直属海事局提供的照片应采用5寸彩色照片。如照片涉及军事等敏感信息,应符合保密要求。

六、关于巡查制度

各直属海事局应梳理辖区船厂基本信息并建档,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巡查辖区船厂,督促船厂做好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所使用船台经纬度和船台大小等基础信息的标识工作,掌握辖区新建和重大改建船舶的动态。

七、关于确认书

(一)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仅作为船舶新建和重大改建开工和完工日期的四方见证材料,不代表对船舶所有权关系的确认,也不改变各相关方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二)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中的 “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栏填写船舶在船厂的工程编号;“船厂具体位置”栏应填写经纬度坐标或船台号。

(三)对于建造重要日期确认船舶拟登记船籍港为非建造地的,实施确认的海事局应在完成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书寄送船籍港登记机关。

八、关于印章

(一)直属海事局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使用统一规格的专用印章。印章由部海事局统一安排制作,制作费用由各直属海事局承担,规格及式样见本通知附件。各直属海事局应于5月23日前将本局印章使用单位名称及其对应编号报送部海事局。

(二)印章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及部海事局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专用章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用。在2011年7月1日前,各直属海事局可指定单位用章、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单位用章作为替代用章,但不得使用内设部门章代替。

九、关于信息系统

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11年5月16日起试用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中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功能模块,以便于系统功能的完善。自2011年7月1日起,该功能模块正式启用。

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第五篇: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引

附件1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企业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因《目录》调整而扩大范围,以上述方式进口列入调整《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二、填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C74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有含量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含量证明材料。

(十)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企业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市、县(市)企业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商务局,省属企业(集团)一式两份报省商务厅(外贸处)。

(二)市、县(市)审核上报:各市、县(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指南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各市、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应于2015年9月1日前将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表1-3,含电子版)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省财政厅(工贸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逾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核注意事项:

1.各市、县(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省商务厅外贸处联系人: 吴伟 电话:025-57710337 附表1-1: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附表1-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附表1-3: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附表略,请从省财政厅或省商务厅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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