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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食管理规定(共5篇)

搭食管理规定(共5篇)



第一篇:搭食管理规定

项目人员搭食管理规定

为了解决各项目部人员的伙食问题,规范管理人员搭食的相关事项,特规定如下:

1、饭堂的设立:

(1)对项目部所在地的附近无搭食条件的,公司在项目部设立厨房及饭堂。

(2)厨房及饭堂内的厨具及配套设施由公司按标准配置,属于公司的资产。

(3)配备厨工1—2名,负责食物的采购及午餐、晚餐的烹饪。

2、伙食费用的承担:

(1)厨工工资、食堂消耗的水电费用由公司承担。

(2)厨房消耗的燃气、食物(如米、肉、鱼、菜等)、调味料(如油、盐、酱、醋等)的开支由全体搭食人员共同分摊。

3、伙食标准、餐费缴纳及餐费结算

(1)伙食标准按每人每餐5元(含燃气、食物、调味料)进行总量控制。

(2)餐费缴交采用先交费后搭食,由专人收取,月末结算。每月月初先预交本月的伙食费,可一次性交齐或当月内分次(每月10日、20日、30日)缴交,每次缴交不少于100元。

(3)每月月末对当月的支出费用总额及全体人员总用餐次数进行统计并作出公布,个人当月餐费总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平均每餐的费用=当月消费支出总额÷当月全体人员用餐总次数 个人当月餐费总额=当月平均每餐的费用×个人当月用餐次数

(4)每月月初对上月餐费进行结算,当个人预交金额大于实际餐费总额,差额部分退回个人;当个人预交金额小于实际餐费总额,个人需补缴差额部分。

4、食物采购及验收

(1)厨工每天上午一次性采购当天所需的蔬菜及肉类,采购后应马上填写《饭堂采购确认单》,如实填列“单价”、“数量”、“金额”及“当日金额合计”等各项数据。

(2)厨工采购后应通知搭食人员代表进行验收,双方当面确认采购物品的品质及重量,确认无误后双方在《饭堂采购确认单》上签名。

5、用餐规则

(1)打饭时间:午餐:12:00—12:30;晚餐:17:30—17:45,过时不候。

(2)搭食人员自备餐具。

(3)打饭时需出示饭卡,由厨工在饭卡上作登记。

(4)已预缴餐费的搭食人员,视为按约定每天都搭食,如遇休息或外出不搭食的,需提前一天提出停餐申请(因公临时外派的可提前半天申请),未提出停餐申请而不搭食的,厨工仍对其作相应的用餐记录,由其承担当餐餐费。

(5)打饭时不要争先恐后,要文明礼让,排队取餐;在用餐时讲究卫生,骨头、菜渣、剩饭等要倒入泔水桶,不得乱倒乱丢,餐后各人清洗干净自己的餐具。

6、外来人员用餐

(1)外来人员搭食的,按每人每餐5元标准收费,先交款后用餐。

(2)外来临时人员5人以下的,需提前半天提出申请;5人以上的,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未能提前通知或未交餐费的,恕不接待。

7、注意事项

(1)自规定发布日起,每天8:00—20:00期间内,任何人不得在项目部范围内私自煮食,违者每次罚款50元。

(2)每天20:00—至次日8:00期间内,要借用厨房设施煮食的,需提前提出申请,未经同意而擅自动用厨房设施的,一经发现,每次处罚50元。

(3)厨房设施使用后,垃圾杂物等要丢到垃圾桶内,厨具、灶台、地面等必须清洁干净,违者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元。

第二篇:搭食申请

搭食申请

五年

(三)班 吴卓扬 因为 中午家中无人,家长上班较远,无法回家接送照顾孩子。

所以申请搭食。

家长:

日期:

第三篇:学校食堂管理规定(食药局修改稿)[范文模版]

济宁市学校食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为师生提供营养、安全的餐饮服务,防止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参照《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法规是否有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不含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食堂建设、设施设备与环境卫生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建设,食堂应设在不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第五条 学校食堂的内部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其余墙面采用浅色、防水、防潮、无毒的材料刷涂,地面以上粘贴面砖的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污水油烟排放装臵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防腐以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第六条 食堂醒目位臵要设立信息公告牌,公告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安全监督牌、食品原料的来源渠道和价格、经营单位对学校的承诺、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食堂的使用面积要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

第八条 食堂的从业人员要有独立的更衣室,大小以员工适用为宜,并设臵相应的洗手设施。

第九条 食堂干鲜原料应分室存放,设臵相应的食品存放柜及冷冻、冷藏设施,并有机械通风装臵。

第十条 食品加工操作要按照原料进入、处理、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加工区要设有配料台和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清洗池,并贴有明显标志。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及清洗和消毒用品,设立废弃物或者垃圾的容器,并配有盖子。使用固体燃料的要设臵隔墙炉灶,锅灶上方安装油烟排放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第十一条 职工用餐场所应在食品加工场所以外相对独立设臵;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臵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足够的餐桌、餐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臵。

第十二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与用餐场所隔开,设有配餐室和配餐台,中间设臵足够数量的饭菜销售窗口,并配备盛装食品的专用器具。

第十三条 其它设施和设备

(一)学校食堂应向学生提供充足的可饮用开水。食堂用水必须能保证加工的需要,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中小学采用自供水的,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使用。

(二)自制面食的学校要设立单独的面点间,做到专间专用,并配有专用工具、容器及冷藏和洗涤工具;

(三)应有充足、完善的餐具保洁设施和餐饮具存放柜。配备足够数量的生、熟食品冷藏设备,并设立明显标志;

(四)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专用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和销售 第十四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品采购人员必须到持有有效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贮存要求(一)食品贮存场所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冷藏;

(四)用于冷藏食品的设备和容器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和维修。

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要求

(一)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或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

(二)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均要在专用水池中清洗、使用专用工具加工和盛装。植物性食品原料在加工前应进行充分浸泡后再洗净,防止农药残存;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要保证彻底清洗干净后再加工;

(三)操作人员进行食品加工前必须穿着清洁的工作服,佩带工作帽,并要对双手进行清洗和消毒;

(四)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充分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六)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七)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作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八)学校要严禁食堂制作凉菜,禁止向学生制售冷荤凉菜;(山东省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办法)

(九)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臵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池、柜、桶应密封或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要求

(一)加工好的饭菜等食品要用消毒好的专用器具盛装,及时存放在销售间,并加盖防尘、防蝇等防护设施;

(二)食品销售区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工作人员在进行食品销售时必须穿着清洁的工作服和佩带口罩,使用相应的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四)提供给学生用的公用餐(饮)具,每餐用完后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后至使用前应存放在专用橱柜中,防止再次污染。

第四章 食堂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食堂应建立加工、销售、用餐等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制度,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具体要求为:

(一)餐厅内桌凳和地面、工具、工作台、洗涤盆(池)和其它加工设备每次使用后均需清洁和消毒;

(二)加工、销售、用餐场所及食堂内外地面,每天工作结束后要进行清洁和消毒,需要时应及时清洁和消毒;

(三)食堂内外排水沟和油烟排放设施每周进行一次清洁和消毒处理,需要时应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四)贮存间和冷藏设备每周需进行一次清洁和消毒处理,需要时应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五)墙壁、天花板、门窗每月需进行一次清洁和消毒处理,需要时应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六)废弃物至少每天清除1次,废弃物暂存容器每天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需要时应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十九条 食堂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不得用于与加工食品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定期使用杀虫剂(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使用)、消毒剂等对食堂内外环境进行清扫,具体操作应由专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杀虫或消毒时要对食品原料和用具进行防护,防止污染食品。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健康与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得录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须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工作。学校应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并取得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食品安全法未规定),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食堂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校长具体抓,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成立由总务处、卫生室和部分师生代表组成的食品监管小组,定期对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对不服整改或不能及时改正的,必须采取惩罚措施或勒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不在进行对外承包、托管。

第三十条 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及烧水间,以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用水的卫生与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培养其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商贩出售的盒饭及其它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作为对从业人员录用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负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事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按程序及时上报;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相关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如发生学校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情不报的学校和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暂不列入本规定管理范畴,其他方面须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三十七条 乡镇可成立学生用餐配送中心,辐射暂不具备设立食堂条件的其它学校和教学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济宁市勤工俭学管理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关于食府辞职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辞职人员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公司管理,现对公司人员作如下管理规定:

1、凡提出辞职职人员当月请假只能请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天,如有违反,公司有权对该员工作出开除处理。

2、如提出辞职当月出现旷工现象,公司有权对该员工作出开除处理。

3、如提出辞职当月违反公司管理规定2次以上者,公司有权对该员工作出开除处理。

4、如果直接上级或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不情愿的敷衍,公司将给于当事人处50元/次处罚。

5、按正常程序离职员工,公司将结算全部应得工资。

6、凡是公司开除的员工,公司将不结算工资。

文山市锦琇食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第五篇:电焊机搭铁线规定

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电焊机搭铁安全使用规定

1范围

规定了电焊机搭铁线的完好标准及使用、管理、检查与考核。用于规范焊接工作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责

2.1 检修车间是电焊机使用、管理部门,对电焊机搭铁线的操作、定期检查、检修、检验及采购负责。

2.2 检修车间负责对车间电焊气割人员进行搭铁线安全使用培训和考试。2.3生产部负责对检修车间电焊机搭铁线规范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电焊机部件完好要求: 3.1.1电焊机一次线: 1)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电焊机一次线裸露接线柱必须有防护罩。一次线与电机连接点使用插销连接。

2)一次线长度不得大于5m,一次线必须加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保护电流值不大于10mA;3)电焊机一次线与电焊机连接部位必须使用三芯(四芯)铜芯橡胶电线或绝缘良好的多股软铜线,必须使用双层绝缘套线;

4)电焊机一次线必须保证线缆良好、无破损,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与之相接触;

5)定期对焊机进行绝缘电阻的测量,焊机一次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每月检修车间至少对焊机绝缘电阻摇测一次,且记录齐全。

6)焊机的一次电源线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面上。

3.1.2 电焊机二次线:

1)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电焊机二次线裸露接线柱必须有防护罩。

2)电焊机二次线长度不超过30m,连接接头不得超过2个;

3)电焊机二次线两端必须连接紧固、良好无松动,无电缆绝缘层破损、老化问题;对出现的二次线烫伤及破损的要第一时间进行绝缘包扎处理;

4)电焊机二次线需接长使用时应保证搭接面积,接点处用绝缘胶带包好或使用专用焊接线快插连接;

5)电焊机二次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少于1兆欧,每月检修车间至少对焊机绝缘电阻摇测一次,且记录齐全。

3.1.3电焊机PE接地线:

1)电焊机的金属外壳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接地线应良好、正确、连接可靠;

2)电焊机接地线护套应良好无裂口,与焊机本体部分连接处使用护套做防护;

3)接地线每月由检修车间做一次接地电阻检测,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Ω。3.1.4 电焊机焊钳:

1)电焊机焊把线接头不允许缠绕,必须用专用接头或铜线鼻子压紧后方可使用。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导体不外露,钳柄屏护良好。

2)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3)焊钳手柄隔热层是否完整,能在任何斜度下夹紧焊条,绝缘良好; 4)焊钳连接处保持轻便柔软,使用方便,无过热现象。3.1.5 电焊机搭铁线: 1)电焊机搭铁线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接触紧密,绝缘良好;检查保持搭铁线与电焊机的接线柱接触良好,保持螺帽紧固;

2)电焊机搭铁线均采用统一规范的焊把线,接头不应缠绕,必须用螺丝紧固或快插连接;

3)搭铁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重型橡套电缆,以保证与焊件良好接触,形成唯一的二次输出电流回路。

3.2 焊机搭铁线使用安全要求:

3.2.1 焊接的接地线必须接到需要焊接的工件上面,禁止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设备、管道设施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作为焊机回路。由检修车间配备使用专用焊把线。

3.2.2电焊机搭铁线未搭接牢固并检查完毕前,禁止电焊机送电。3.2.3 电焊机搭铁线在移动、调整时,必须断电检查。

3.2.4 电焊机搭铁线使用期间,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搭接点。防止搭铁线乱接乱搭引起事故。

3.2.5电焊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铁线等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

3.2.6 焊接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3.2.7禁止利用臭氧管道和沼气、液氨管道等易燃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

严禁搭在气瓶、乙炔瓶或其它易燃物品的容器和材料上;

禁止搭铁线与油脂、油漆、稀料及其他易燃物料接触,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物体上进行搭铁;

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3.2.8 焊接电缆线要横过通道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3.2.9 焊接搭铁线接地点与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距离不能少于10m,必要时使用护栏进行防护。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的房间内进行搭铁、焊接。

3.2.10 不准在带有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运行的设备上进行搭铁、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部门主任批准。

3.2.11 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3.2.12 电焊搭铁是,搭铁线必须与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保持安全距离,在焊接火星或搭铁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可靠措施前不能施焊。

3.2.13 对焊接搭铁部位内部介质、走向不了解,在未确认是否对生产运行是否有负面影响,或明知存在危险又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之前,禁止搭铁施焊。

3.2.14 粉尘区施焊搭铁线安全使用要求:

1)粉尘焊接作业时要求使用焊把线进行规范搭铁,禁止通过非检修范围的除尘风管和物料输送、净化等设备进行搭铁。

2)粉尘区动火前,必须检查确认搭铁点周边和上部已彻底清除可燃物质,确保搭铁点及周围无突然出现二次扬尘的可能。

3)粉尘区域搭铁焊接前,必须将搭铁线钳夹持在焊接最近点(不得跨楼层搭铁)且与部件接触良好,确保接触点无发热、打火问题。防止发热、打火继而引发火灾。

4)搭铁线需要多跟连接跨越楼层时,必须保证连接接头绝缘良好,固定可靠,防止搭铁线脱落接触可燃物。搭铁线敷设过程中应与可燃物保持10米以上距离。

5)电焊工作全过应随时关注搭铁线和焊点有无热传导、热扩散及其他引起火灾可能。焊点和搭铁点处必须通过观察孔实现可见、可控要求。防止发生遗留火种阴燃起火事故发生。

6)在粉尘区尽量减少施焊工作,能够把焊补件拆下来,移到粉尘区外进行作业的,必须移至净化区外施工,检修车间负责对净化区和粉尘区常见漏点进行硬件可拆卸改造。

对确实无法拆卸的焊割件,要把焊割的部位或设备与其他粉尘管道、设备进行严密隔离,并保证有明确的断开点;确保检修施焊设备内的粉尘、化纤绳和其他可燃物确已清理干净并洒水后方可搭铁、送电。

7)电焊搭铁线禁止在各类吸风口处、禁止在处于运行状态的粉尘设备(如提升机、风管、包装罐、沙克龙、滚筒筛等)表面进行搭铁或敷设搭铁线。

8)粉尘设备内外进行焊接搭铁前,必须对设备内外粉尘彻底清理并将粉尘设备与其他系统隔离后方可作业,防止散溢电流引发其他粉尘设备燃爆。

9)净化设备搭铁施焊前必须检查并遵守下述步骤:

A 计划检修动火点内部、表面、周边区域10米范围内积尘、积料及其他可燃物确已清理干净,吸风口、联通物料阀门等已进行了隔离封闭。

B 检修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风机、转动设备电机已经停电;前到工序和后道工序已经实现了明确的隔离。无突然来料及形成扬尘的可能。

C 检修动火点所在设备内部通过检修孔能够实现动火全过程监护观察,并能实现突发火情下的扑救。

D 检修动火设备达到上述要求后,可以在动火点就近搭铁(搭铁点和施焊点距离要求控制在1.5米距离以内)并确认牢固后方可开始动火许可。

3.2.15 带有自控仪表设备的罐槽(管道)及有限空间内施焊时,搭铁线安全使用要求:

1)搭铁线钳必须夹持在待焊接的焊口附近,并必须在仪表设备后侧,禁止电流通过仪表设备,、防止损坏仪表设备和仪表设备原件,、防止焊接回路电流对仪表信号造成干扰。

2)在施焊开始后要对搭铁钳接触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确保牢固。3)进入有限空间内焊接时,搭铁线要通过焊接线接到焊机设备最近处; 在工作票许可前,必须对施焊区进行气体检测、排净物料并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搭铁线敷设,搭铁线敷设期间必须断电。

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对残存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未彻底清除,没有采取置换、冲洗且经过采样分析合格前,禁止进行搭铁线敷设,气体检测应每2个小时检测一次。

4)在进行浓硫酸、双氧水、液氨等化学品和易燃有毒品管道焊补工作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查清焊割件内部的结构情况,清除焊割件内部的易燃易爆等可燃物并对系统进行彻底隔离,防止散溢电流引发化学品事故。

5)电焊搭铁线不得在可燃气路和易燃易爆管道上进行搭铁!工作人员对工作地点周边化学品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管道必须熟悉掌握。

车间在施工许可和安全交底时要到场指认交底并保留交底记录。

6)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气的室内或区域作业时,应先进行通风,待室内的易燃、易爆和有毒气全排至室外后并对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气、可燃气、氧气浓度检测达标后,方准搭铁、焊割。

被焊割的设备,作业前必须卸压,并开启全部人孔、阀门等。

7)进行设备内部焊接时,必须在设备外面设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隔离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

8)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3.2.17转动设备施焊时,搭铁线安全使用要求:

1)搭铁线钳必须夹持在焊接的本体部件焊口附近(或专用的搭铁点上),在施焊开始后严禁搭铁线出现接触不良情况。2)严禁转动设备焊接时跨楼层、跨工段敷设,防止出现通过电气、仪表线路形成焊接电流回路。防止给机械运转部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3)严禁通过电机本体和大型转动设备搭铁,以防焊机与电机经搭铁线形成回路,引发电机轴承,转动设备的油膜、轴承,仪表设备等击穿或烧损;

4)严禁经过有伺服器、就地PLC、计量仪表类和自控阀的设备管道、套管进行搭铁,以防焊接电流导致变频器、自控阀、计量表计受损。

5)在转动设备焊接搭铁准备和施工过程中,严禁触设备的电气、自控部件,在施工开前要主动向生产或专业技术员进行了解,对不得触及部位确认并做好工作班教育。

6)转动设备附属梯凳、平台不得做为焊接搭铁部件。

4、考核

4.1检修车间负责本制度电焊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并做好定期考核,对未经培训进行电焊工作人员(含分管外协相关方),每查出一次对责任单位-5分。

4.2检修车间负责督促施工方做好焊机搭铁线和其他硬件完好标准的管理并确保设备设施符合要求,焊机及附件存在硬件缺陷和检测未及时开展的,每项问题对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

4.3 对施工现场焊接动火及搭铁线敷设规定执行不到位的,视违规情节对责任人给予2-5分的考核。

4.4 检修车间负责生产部门所有电焊及的绝缘检测,对未按时检测影响焊机使用安全的,对检修车间-5分/台。对部门电焊机搭铁线配备不足影响就近搭铁规定落实的,对责任部门安全员、技术员各考核5分/次。

4.5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问题,对责任部门按2分/项进行考核。本规定由生产部起草,对存在异议的条款以生产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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