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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养鸡场遭遇拆迁

赵健律师--养鸡场遭遇拆迁



第一篇:赵健律师--养鸡场遭遇拆迁

---武汉东湖杨女士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案维权成功

【案情介绍】

杨女士及丈夫刘先生系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上下陈村村民,刘先生在本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多年,年老卸职后依然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于1998年利用自己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经营了一个养鸡场,饲养蛋鸡,各种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为了学习养鸡技术,增加蛋鸡的产蛋量,杨女士及其家人不惜血本先后花费二十余万元学习养鸡技术,购买书籍及各种器具。功夫不负有心人,短短几年时间杨女士及其家人就将养鸡场的规模扩大到了八百余平方米,饲养蛋鸡一千余只。全家老小居住在近二百平方米的房屋里,屋后就是养鸡场,经营便利、生活方便,生产、生活两不误,一家五口乐得其所,幸福融融,在本村率先进入了小康家庭的行列,全村人称颂。致富之余杨女士一家对党的富农、惠农政策心存感激,庆幸生活在了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建设的好年代。但是也正是这个经济开发建设使杨女士一家陷入了两难处境。

2011年5月3日武汉市政府----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在杨女士村里张贴《通知》,该《通知》要求:“征地范围内的村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拆迁现场办公室办理房屋补偿事宜”。原来湖北省人民政府要在武汉市进行“武汉花山生态新城”项目建设,“花山生态新城建设”是武汉城市圈“两型”建设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示范工程,具有重大意义。该项目建成后将成为中国中部地区最大的、生态型的循环经济示范区。该项目涉及范围之广(66.4平方公里),征地拆迁人数之多(19万人),建设项目之繁重在全国征地拆迁项目中尚属前列。国家及地方政府进行经济开发建设杨女士及其家人是十分支持的,没有党和政府的经济开发、经济搞活政策也就没有杨女士一家人的今天,尤其是刘先生作为一个老党员干部这方面的思想觉悟是相当高的,在村里做党支部书记若干年“优秀党员、先进集体及个人”等荣誉证书刘生生攒了厚厚一叠。杨女士一家积极等待对其进行合理合法补偿后,交出房屋,配合政府的经济建设。然而补偿的条件令杨女士一家大失所望,杨女士的养鸡场竟然被说成是违法建筑只给象征性的适当补偿,居住房屋给的补偿款不足以购置新的同等面积房屋,杨女士一家总共拿不到九十万的补偿款。国家的征地补偿标准是货币补偿及房屋置换相结合,被拆迁人可自由选择,但是现在拆迁人单方面要求接受补偿款拿钱走人,没有安置房。养鸡场不能经营了这些损失怎么计算?以后全家人的生计如何维持?杨女士及刘先生本来是全村的致富能手、全村公认的能人,现在的补偿条件致使其十余年的心血白流,养鸡技术将再无用武之地,生活条件倒退二十年,幸福指数直线下降。面对一般农户遇到拆迁庆幸有机会置换新居的荣景,杨女士一家认为现在连乞丐都不如,感觉如同掉进了冰窟窿。

思想及政治觉悟相当高的杨女士及刘先生一家人法治意识当然也是相当强烈的,考虑再三杨女士一家人决定聘请专业律师依法维权,面对住房拆迁、养鸡场倒闭决定一辈子命运的大事不能稀里糊涂的拿钱走人,要找个明白人为自己把好关,即便是将来得到的补偿没有增加也不至于懊悔。在北京拆迁专业众多律师中杨女士一家最终决定聘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杨波(笔名扬博)律师为其维权。我维权律师依法介入本案后,面对委托人的满腹疑问:“政府既然扶持了我们,让我们致富,为什么现在又要摧毁我们,让我们一辈子的心血白流?”“既然国家有明确的补偿原则、标准为什么地方政府不按照规定给我们补偿?”“我们的补偿要求是不是非法的?是不是属于无理取闹?”“跟政府打官司能打赢吗?”面对委托人一遍一遍的诘问,杨波(扬博)律师决定一定要通过法律实践让我们的老百姓真正懂得我们国家的拆迁征地惠民政策及行政法治进程。

拆迁维权第一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敲山震虎、挡住强拆

杨波律师依法介入本案后及时启动了案件的调查程序,由于委托人聘请律师比较早,对于很多工作的进行都取得了先机,我维权律师首先指导委托人向相关政府部门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针对涉案房屋地块属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我维权律师进行了涉案地块是否被依法征收为国有的调查取证,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必须先将该地块征收为国有后才能进行。面对我方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部门避重就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面对土地是否被征收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作出答复,但是却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进行了答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是否被依法征收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的模凌两可,称“该地块的征收方案正在审批中”;湖北省发改委及武汉市发改委也分别对我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针对这些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我维权律师立即进行了分析论证,最终确定涉案地块没有取得征地批文,所有的拆建项目及拆迁文件均属违法。至此本案的维权方案初步形成。但是也就在此时委托人所在村庄几乎在一夜之间被推平,最终只剩下依法维权的杨女士一家。摄于法律的威严,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拆迁人没有敢强拆。

曾经的“模范家庭、五星家庭”现在成了名副其实的钉子户。

拆迁维权第二辑---拆迁征地行政诉讼践行我国行政法治曲折历程,我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必将通过行政诉讼重新定位

拆迁征地行政诉讼,行政法治之博弈。针对2011年5月3日武汉市政府----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在杨女士村里张贴的强令搬迁接受补偿《通知》,杨波(扬博)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在法定期间内将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告上了法庭,因为涉案地块未被依法征收,所谓的接受拆迁补偿无从谈起,更何况勒令委托人搬迁了。在确凿的事实与证据面前,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非但不认错,竟然还“无理辩三分”。

2011年9月2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1)东开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撤销被告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于2011年5月3日作出有关‘征收花城大道工程东湖风景区段滨湖村、鼓价村的部分土地„„房屋拆迁„„’为内容的《通知》)”。这意味着我维权律师不仅帮杨女士一家人在事实上成功阻止了地方政府对其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强拆,而且又通过法律手段将地方政府的强拆彻底阻止。司法监督行政不是泛泛空谈,司法权已经在拆迁征地行政诉讼中理性回归。针对该份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2月15日(这已经是本拆迁维权案成功结束之后的事情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行终字第19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首战告捷,但杨波(扬博)律师知道这仅仅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拆迁维权第三辑---行政复议系拆迁维权之万能砝码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及时化解纠纷,为了促进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实施“依法治国”的伟大治国方略,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8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强调了行政复议作为我国目前行政自我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方式,成为拆迁征地法律维权的万能砝码。针对本案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起了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自律、行政自我监督的效果究竟如何?迫于行政问责的压力,该行政复议一经启动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就马上主动找委托人协商,先是向其明示涉案地块未被依法征收,然后请求委托人撤回对其的行政复议申请。

在我国司法权被普遍行政化了的背景下,行政自律,行政自我监督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

拆迁维权第四辑---拆迁征地行政诉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违法案为本案划下圆满句号

针对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杨波(扬博)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告上法庭。涉案地块既然未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竟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作出,显然重大违法。因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早已在对其的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复议中,承认了涉案地块未被征收的事实,并恳请我委托人撤回对其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本案当然是不置可否,茫然失措。面对我维权律师义正言辞的法庭发问,被告垂下了高昂的头。

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在一昧地受党的政策指引,法律程序不能及时跟进的国情下,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据以往的办事风格,行为惯性冒然越界,涉嫌违法是很正常的,但关键要看其对事件后果的处理态度。我们的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担当起了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中流砥柱,一昧的判令行政机关违法解决不了实质问题,案发源头还是拆迁补偿的条件。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鉴于被告的态度,当机立断及时将拆迁人(简称:武汉市花投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这对于调解纠纷、解决实质问题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针对拆迁人对于涉案养鸡场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的说辞,我维权律师指导委托人对其进行了合法合理的阐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依据,养鸡场系违法建筑的说辞被彻底击破,为提高补偿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2011年11月在经过法院现场实地勘察,几经周转斡旋于拆迁人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情况下,委托人与我维权律师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确认,最终同意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最初补偿款近四倍的补偿。至此武汉东湖杨女士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维权案历时六个月胜利结束。

浩瀚长江东逝水淘不尽我维权律师及开发区法院的法官对我国行政法治作出的贡献。2011年11月下旬杨女士一家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赠送了题有“清正廉洁,心系民生;秉公执法,和谐共建”的锦旗;为我维权律师赠送了题有“急危解难,法治先锋;仗义执言,律师本色”的锦旗。

【拆迁律师点评】

杨波律师:拆迁征地维权案件作为近几年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爆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到底归咎于我们的政府是否在依法行政,是否在一心为老百姓谋福利。像本案中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能够及时发现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化解,这种风格实在是难能可贵。没有我们行政机关的自我纠正、自我检查;没有我们人民法院的秉公执法,积极斡旋,和谐共建;没有我维权律师的旗帜鲜明,专业基础深厚,出具了无懈可击的法律依据,本案不可能在如此高的补偿条件下达成和解。社会和谐、经济建设、法治进步需要我们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维权律师的共同维护、相互促进,当然更是与我们的被拆迁人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分不开的。

第二篇:赵健律师:党员不参与拆迁处罚之评论(范文模版)

运用法律手段拆迁维权的探讨

——简评广东多地出台党员不配合拆迁被除名之规定

看到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讲广东多地将党员参与上访和党员本人以及亲属不配合拆迁作为除名“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毫无疑问,党章中当然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作为基层党组织有这样擅自增加处罚规定处理所谓“不合格党员”的资格,抑或是说权力么?党员就没有合法上访的权利吗?党员的正当权利、财产利益就可以被随意侵害吗?

今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会议上提出,要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并且要对党员规模实施总量控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中华民族的领导核心,不断净化党员队伍,这是无可厚非的,但这却成了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挡箭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并且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在这样的规定下,党员岂不是被排除在公民之列?正如青年报文章中所引中央党校洪向华教授语,“设立信访机构的初衷就是保证下情上达,党员也是老百姓中的一分子,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前也有信访局长自己上访的案例。”这样的规定明显是违反了信访机构设立的初衷的,最近几年,各地方政府每年都在维稳上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各地群体性事件反而有增无减,维稳压力越来越大。

笔者认为,这就好比大禹治水,只能用疏导的方法,各地方政府要转变执政理念,真真切切的保证基层言论渠道的畅通,相反,纵观各地竞相出台的相关规定却好比大禹的父亲鲧,总是在千方百计的堵,这不是长久之计,也和党中央的领导理念相悖。

作为一名专职的拆迁维权律师,我经手了无数拆迁案件,这其中当然不乏无事生非的“难缠户”,但是,绝大部分拆迁案件都是由于地方政府违法拆迁,或是拆迁补偿费用过低等原因引起的。现在,广州市的一些地方政府顺手牵羊,以响应党中央净化党员队伍之名,行滥用私权为违法拆迁保驾护航之实,真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规划中由拆迁引发的血案,群体性案件正呈现逐年递增之势,地方政府不思出台相关规制拆迁行为、补偿方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反而把党员的维权权利给切掉了,难道党员就不会是违法拆迁的受害者么?难道党员的正当权利、财产利益就可以被随意侵害吗?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群体性事件研究专家单光鼐所言:“这些规定的设计者仍停留在‘敌对思维’。”“他们认为,凡是参与了群体性事件的,都是坏人,都应该被惩罚。我们一直呼吁,这种思维急需改变,要看上访事件中的具体矛盾,不能‘一闹就抓人’,不能简单归纳为上访就是有错。”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不仅限制了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也把基层党员发挥热量,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的作用给一刀切了。

笔者不支持那种动辄煽动打砸政府部门、自焚、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那样于己于人都没有半分好处,现在是法治社会,无论是党员还是公民,都应该具有法律维权意识,尤其是党员,不应该作为一个事态的扩大者而存在,应该发挥自己的先进性,用法律手段规制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引领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赵健律师 ***

第三篇:赵健律师解读最高院通报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赵健律师解读最高院通报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司法公正是法律救济中权利保障的根本

2014年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征收拆迁案件一直都在行政诉讼受案排行榜的前三位。近三年,国有土地征收拆迁案件平均在7000到8000件左右,2013年增长较大,达到8600件,未来此类案件态势也基本稳定在高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通报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健律师。

记者:赵律师您好,我们知道您在征地拆迁领域可谓是资深首席顾问了,是我国业内最早的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之一,很多的被拆迁人都称您为“拆迁维权第一律师 ”。那么作为一名资深专业拆迁维权律师,您是如何评价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这一事件的?

赵健律师: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十个典型案例中,有关于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的;有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主选择权的;有关于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的;有指出补偿决定必须满足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方面的;还有关于违建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等等具有很大审判实践指导意义的案例,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十大经典案例,大多数都更加偏向于保护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为那些依然漂浮在维权苦海的人们设立了新的灯塔,也为那些面对众多指向官方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而纠结的审判人员指明了方向。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通报,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对广大被征收被拆迁人而言无疑是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的,这将开启广大被征收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新里程。

记者:一般提起拆迁,很多人都会联想到“强拆”,到底发生强拆的原因是什么呢? 赵健律师:纵观我国征收拆迁历程,可谓是一部充斥着暴力与血泪的史书,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备受指责的行政强拆退出历史舞台,然而网络与媒体上时不时还是会出现与暴力野蛮甚至血腥捆绑在一起的“强拆”新闻,这些还只是被曝光的,还有不少非法强拆事件是大众所没有目睹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充分说明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被完美演绎,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法律规定的模糊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各地随意操作的空间。比如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然而,究竟什么才算是公共利益呢?地方政府为了修建一个带有盈利性的娱乐休闲广场而征收房屋是公共利益吗?公平补偿又是什么样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那么可以高多少呢?这些缺乏明确界定的概念无疑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带来障碍,再加上各地方政府对政绩和GDP的狂热追逐,在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违法操作,尤其是在征收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使官与民争利的矛盾不断激化最后演变成一幕幕隆重上演的强拆新闻。

记者:据我了解,新的拆迁条例出台后国家取消了行政强拆制度,那是不是说只要被拆迁户不签协议,政府就不能强拆其房屋? 赵健律师:不能这样理解,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确实取消了行政强拆,但是也制定了相应的补偿决定程序。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不代表你不签协议,政府就不能拆你的房子了,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的。当然,如果是非法的暴力强拆,更不需要经过被拆迁人的同意了,而且在实践当中,这样的违法强拆屡见不鲜。

记者:在您之前从事的征地拆迁维权工作中,被征收被拆迁人法律维权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什么呢? 赵健律师:对被征收被拆迁人而言,征收方违法还不算最坏的,更加恶劣的是被征收人在权益受损害时没有畅通的法律救济途径,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居多,而各地法院在面对民告官案件的审理中,基于行政管辖的原因,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公正审判。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征地拆迁案件通报出的经典案例,在一定意义上,无疑给审理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吃了一颗定心丸,相信在今后的类似案件审理中,法官定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些案例,必然会有更多的被拆迁人因此而受益。

记者:那是不是意味着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后,在今后征地拆迁案件的审判中,各级法院都可以有案例作为参照了。赵健律师:恐怕事情还不能这么乐观,我们也观察到,此次通报的十大经典案例,都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例,那么集体土地征收而导致的拆迁案件又该何去何从呢?事实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土地开发建设已经放慢了脚步,而随之不断增多的恰恰是城市周边的集体土地上的建设活动,那么自然,今后一定时期内,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而导致的诉讼案件必然上升。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目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可是参照一词留给了当地征收部门自由发挥的空间,可以想象,在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失的一定时期内,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注定是混乱的。我们也期待着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导致房屋拆迁的补偿早日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台,至少,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通报或者发布一批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使众多被征地被拆迁人受益。

记者:我们总是提“依法行政”,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征收方的官方到底应该如何作为? 赵健律师:按照我国目前的法治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是其不得随意涉足的领域。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征收、暴力拆迁、非法罚没、暗箱许可等违法现象,无不是以维护权力为目标的权力本位在作祟,不仅超出了公权力的边界,而且对公民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反而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对法治的理解十分片面,一谈到法治,就是用法律来管理社会、约束公民,对于自身守法,只字不提。在我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多年的实践中,很多作为被告的官方部门在庭审中竟然会说“你所说的法律程序都是理想状态,什么都按照法律的条条框框来做,那就什么都别做了”,这样的辩驳简直让律师瞠目结舌,这无疑暴露出地方执法者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事实上,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任意行使,法治首先体现为“治官”,而不仅仅是“治民”。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官方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管理,还要求官方自身守法,依法管理并接受监督。记者:人民法院在征地拆迁的“民告官”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是什么呢? 赵健律师:拆迁补偿自古以来就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矛盾的根源,当拆迁方提供的安置补偿方案不能使被拆迁方满意的时候,问题也就出现了,一个想多要,一个想少给。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个别老百姓,指望着以拆迁致富,要求的补偿是不切实际的非分要求,但是,大部分拆迁维权案件,都是拆迁补偿确实不合理所致。那么不管是依法行政的底线被打破,还是被拆迁人漫天要价,两者的矛盾产生后,司法救济便是被拆迁人可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手段。司法程序若是还事实以公正,则可以消弭拆迁双方的矛盾,可是如果不能做到公正审判,那么走投无路的被拆迁人很有可能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仰转而变为以暴制暴,如此下去不利于社会稳定。

记者:很多人都说“民告官”案件百姓很难赢,真是这样的吗?人民法院要如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呢? 赵健律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来讲,应当严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公平、公正的审判。可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大多数的征地拆迁案件中,因为法院与政府的管辖关系,使被拆迁人状告官方违法的案件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的审判现象,也有一些法院因为不愿意审理民告官案件,就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予立案,这就形成了被拆迁人维权难的现实。因此我认为,在引导被拆迁者树立正确观念,合理要求赔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提升司法在拆迁工作中的保障水平和公信力。司法介入拆迁能否为被拆迁者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关键在于司法要对与拆迁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审查,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的工作和决定不受地方行政或其他外力的干预,从而能在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之上公正裁决、合法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相信,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也是想给各级法院树立标榜,主旨就在于使各级人民法院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更好地保护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利益。

记者:好的,非常感谢赵健律师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通过您的访谈,我们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的积极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相信广大的被拆迁人对今后拆迁法律维权也会怀有更多的信心和希望。我们也预祝赵健律师的事业越做越大,可以帮助更多的被拆迁人依法维护权益。

第四篇:养鸡场拆迁协议书

养鸡场拆迁协议书

甲方:XXXX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乙方:XXX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关于拆除阮兴旺的养鸡场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费共计贰拾贰万元整

(¥220000元)。

二、甲方在签订本协议签订后一日内预付乙方拆迁补偿费的40%,即捌万捌仟元整(¥88000元)。

三、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拆除其养鸡场的所有

地上附属物,并清理完毕,报甲方验收。

四、甲方验收后2日内,给付乙方拆迁补偿费的60%,即

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X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盖章)

乙方:(签名,按指印)

第五篇:赵健律师《行政复议申请书(征地)》

赵健律师《行政复议申请书(征地)》

申请人:周**

身份证号码:43**0119**11194013

地址:HN省HH市HC区YC乡CPC店S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HH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HH市**北路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HH市国土资源局怀国土资腾字【2008】第0*号《限期腾地通知书》。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的征地依据明显不足。

(一)HH市体育中心项目系为HH市承办HN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申请立项,然而该市已确定并非HN省第十*届运动会承办城市,征地的事实前提已经不存在。

2002年,HH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HH市体育中心立项的批复》、《关于HH市体育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均是以“创造条件申办省第十一届运动会”为前提,才同意建设HH市体育中心。后续的《HN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均以上述立项为基础。据此,2003年9月25日,HH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关于HH市体育中心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报请省厅审批。基于当时上述情况,HN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1月2日以(2004)政国土字第00*号下发《HN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同意HH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合计**.****公顷的土地用于HH市体育中心项目建设。

然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HH市已经确定不承办20**年省十*运会,原规划方案被调整,原规划用于建设综合竞赛训练馆、游泳馆等位置的土地被作为经营性用地,用于出让融资。显然,目前HH市体育中心被改变其规划的土地用途,严重违背了为“公共利益”建设的初衷,不符合国家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其继续按照原建设体育中心的用途向村民征用土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二)原(2004)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已经依法失效,征地的批准前提已经不存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以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而体育中心项目用地自2004年初获批后,未在两年内实施其征地补偿方案,HN省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文件已自动失效,HH市国土资源局在未重新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审批的情况下以失效的文件继续征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HH市国土资源局目前对申请人的腾地通知系严重侵犯申请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的征地、拆迁安置程序违法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而HH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发布上述公告及方案,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

(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除HH市国土资源局外,还有HH市体育局、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HH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项目部等擅自发布相关征地、拆迁安置文件,与被征地村民签订合同等,严重违反了征地拆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系由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方面指定的,一方面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非拆迁人,另一方面单方指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其评估结果显然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四)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程序违法。根据HN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HH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并未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任何沟通,未听取其任何意见,严重剥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

三、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严重不适当。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适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标准是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用而下降。然而,一方面,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未严格按其当地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补偿依据系2003年制定,明显不能反映目前申请人的生活水平,如按照目前被申请人确定对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远远不能维持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二)安置不当。《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HH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并未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甚至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都没有完全支付到位,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其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评估方法严重不适当。被申请人拟按照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H政办发(2003)6号文件及H建发(2004)76号文件为依据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的价值进行评估补偿,评估咨询报告中甚至没有注明该报告所采取的评估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评估报告未考虑申请人房屋的区位价值,不是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其结论不能体现申请人利益,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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