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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解读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解读



第一篇: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解读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八条 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3]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3]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3]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3]

内容解读

编辑

《条例》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服务于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二是落实改革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明确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实行备案管理;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需要书面报告。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明确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从事违法活动;违法开展业务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但是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作用。[4]

条例解答

编辑

出台背景过程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李克强总理强调,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人力人才资源,这是创新发展的最大“富矿”,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用市场的力量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5]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蓬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对创业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分别管理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已整合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同发力,成为推动就业的重要渠道。现全国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从业人员58.37万人。2017年全年营业总收入1.44万亿元,帮助2.03亿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人力资源市场分别依据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的规章进行管理,不利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二是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责任不明确、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水平较低;三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许可过多,进入市场的门槛较高,不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四是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存在“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亟须通过制定《条例》规范管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于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于201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的意见,赴地方进行调研,召开企业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18年全国“两会”后,司法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5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5]

制定总体思路

《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巩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的改革成果,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规范;二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职责,明确市场活动规范,综合运用信息公示、随机抽查、国家标准、行业自律等监管手段,确保市场活力与秩序;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将职业中介活动明确界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是细化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内容,《条例》不再规定。[5]

政府职责规定

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三是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四是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5]

改革要求亮点

为了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条例》规定:一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二是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的,只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四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5] 市场主体规定

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一是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二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三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四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事项;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法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

监管具体措施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进入被检查单位等监督检查措施;二是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四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六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七是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5]

第二篇:人力资源2014年解读

2014年人力资源管理趋势解读

前言:2013年已经接近尾声,众达朴信研究院结合过去几年中向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的经验,总结出在未来3-5年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可能会面临的种种变革,并希望能够帮助企业做好应对变革的准备以及进一步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能。

一、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使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系统和专业化

人力资源规划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传统六大模块之一,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在国人的观念中,计划远没有实际的动作有意义,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但是随着组织岗位、薪酬绩效、招聘培训、能力发展等模块的专业性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人力资源规划方案来帮助企业更系统更专业的完成整体人力资源体系布局。另一方面,个性的员工、更高的流动性和快速增长的人工成本需要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人力资源所需要承担的成本和风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企业无法再如以往一样承担缺乏规划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损失。

二、人力资源管理需要转型,从思维意识到工作重点进行转变

人力资源部门在企业中承担的角色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事务处理型角色、专业服务型角色和战略导向型角色。众达朴信认为,国内70%以上的企业仍然将人力资源定位在第一类角色,即事务处理型角色。人力资源工作者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离职管理、员工信息管理、薪酬统计、招聘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上,无法与业务部门形成有效的合作,更遑论指导其它部门的管理工作。

未来的人力资源定位将更多的向第二乃至第三类角色转变,大部分企业会将人力资源部门定位在第二类角色。人力资源部门也将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多的涉及政策的制定、流程的设计和分析规划等工作,与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将更紧密。

三、中国企业已经进入营销管理时代,组织管理变革成发展趋势

企业的运营模式和组织架构是分不开的。国内企业在经历了生产管理时代和销售管理时代之后,现在已经全面进入了营销管理时代。

在生产管理时代,企业只需要将产品生产出来就能够转化为效益,这时候企业的组织架构是以生产流程为导向的直线型结构,各项职能尚未独立。进入销售管理阶段后,企业开始考虑将产品卖出去的事。这时候销售开始独立,与生产并立。而进入营销管理时代后,企业将更

多的思考的是“市场需要什么”.企业需要在自己和市场之间搭建桥梁,网络、研发、市场等职能纷纷独立,组织架构向复杂化精细化趋势发展。

四、能力管理已经提上日程

尽管职位管理模式在企业管理中已经深入人心,但是随着企业和社会的发展,人力资源管理所遭遇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在某些情境下,应用职位管理模式则显得捉襟见肘,能力管理模式则开始被企业所接受,作为职位管理的有效补充。

这种情况随着90后迈入职场表现得愈加明显。80后的管理者成为了这些90后新职场人士职位晋升的阻碍,企业不得不寻求其他方式对待这些颇具活力的新人,加入能力序列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不得不提的是,在对待研发人员的时候,能力管理模式要比职位管理模式显得更为合适。

五、非经济性薪酬体现雇主品牌多样化、个性化

再过去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货币形式的薪酬是薪酬唯一的表现形式,以至于人们将其等价于薪酬看待。即使在最近几年,外延得到扩展的薪酬概念也大多限制在经济领域。

在这样的背景下,非经济性薪酬有着其特殊的象征意义,它将比经济性薪酬形式更能代表企业文化和品牌概念。在经济形式以外,它可以用任何形式表现出来,这意味着与众不同的灵活性:任何企业都有机会找到最能体现自己品牌文化的独特“薪酬”给付形式。

六、培训体系建设需要转变思维

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大环境的人才紧缺将使其将在未来占据更重要的地位。通过行之有效的内部培养机制解决人才困境是大多数企业采取的策略之一。但是在搭建培训体系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则走进了误区,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却看不到收益。

众达朴信经过总结发现,企业在建立培训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完成四大转变。

首先,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经验培养特色人才。培训策略由搭建理论知识体系向开发企业特色课程转变,培养与企业价值观相一致、与企业行为相一致的人才,增加人才培养计划最终落实到企业实践中的执行力。

其次,培训体系需要目标一致支撑企业经营策略。培养方向从单个活动向目标一致的支撑经营策略转变,从战略角度纠正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整合聚焦企业资源,培养企业最需要的人才。

此外,企业需要将单一课程设计成完整的产品。工作重心由单个课程为主向培训产品转变,建立从任职资格到培养路径、学习方式等一系列完整的学习体系,摆脱单一课程与现实脱节的窘境,切实为员工发展服务。

最后,企业需要落实结果为导向的评价体系。评价方式由人次、满意度等向能否有效提升企业经营转变,从结果上落实人才培养的效率,避免无用功,促使人才培养计划迅速有效地转变为企业盈利能力。

七、通过人才梯队建设优化人才结构

人才梯队建设是当下人力资源领域一个热门的话题,众多的企业试图通过人才梯队建设解决自身的人才问题,与此同时,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清楚人才梯队建设的内涵,许多企业甚至将人才梯队建设简单的等同于培训。

事实上,人才梯队建设最核心的目标是优化企业的人才结构。众达朴信认为,目前大多数企业的人才结构是花瓶型的:初学者和有经验者占据了大多数,骨干、资深和骨干仅占很小的部分。这往往造成了能做事的人忙碌在前线、初学者被撂在一边的窘境。而改变这种情形的办法就是优化人才结构,扩大骨干以上人才的规模,从花瓶型过渡到钻石型再到橄榄型。不可否认,培训是人才梯队建设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最终目的,人才梯队建设的结果是最终实现企业人才结构的持续优化。

八、人力资源数据化成为趋势

正如业界、媒体们所宣称的那样,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大数据,同样也渗透到了人力资源领域。

“拿调薪来说,在过去,调薪只是动动嘴的事,只要涨了就比原来强。但是现在不行了,信息的广泛交流不仅使企业更轻易的拿到竞争对手的数据,员工也一样可以看到别人的薪酬水平。这意味着企业调薪必须建立在掌握一定的市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无论是薪酬、绩效还

是满意度或者人员流动,人力资源领域已经几乎被大量的数据所覆盖了。”这显示是大多数人力资源经理人的心声!

第三篇:人力资源市场年终总结

人力资源市场年终总结

导语:人力资源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人力资源市场年终总结,仅供大家参考学习!

人力资源市场年终总结一

人力资源市场稳中求进积极推进就业服务工作,截止目前共转移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3100人,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103%。积极开展了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完成了对120名就业困难人员的筛选,认定工作。发放《就业创业证》1015本。具体工作做法如下:

按照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沧州市教育局、总工会、商业联合会联合转发的冀人社函122号《关于开展20xx年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在4月18日至24日积极开展了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1、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取得成果

活动期间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交流大厅这个平台,发放招工资料956份,有26家民营企业参加活动,向信誉楼泊头商厦等民营企业推荐求职人员519名,向天津服装检验公司等6家京、津企业推荐务工人员68名,签订就业意向协议419名,其中高校毕业生28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268名,就业困难人员9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9人,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8人。印发就业政策等宣传资料1500份。

2、加大宣传、营造气氛

就业局按照“宣传到位、信息到手、服务到家、供需对接、助力转型、以民营企业为重点,以高校毕业生和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为重点,同时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各类求职者为工作目标,发放宣传资料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民营企业知晓活动的目的意义。

3、招聘活动讲实效

就业局在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期间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交流大厅这一平台,开展五个“优先服务”,“优先为民营企业服务”、“优先为高校毕业生服务”、“优先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优先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优先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动员本地信誉楼、泊信商厦等用工较大的,用工规范的企业参加活动,并加强与北京西城区职介中心的联系,加大岗位征集力度,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匹配有效性,同时积极同教育、工作、工商联等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使整个招聘活动做到了扎实有效。

6—7月份经社区、街办处层层筛选,对3名具有残疾证人员、5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15名低保家庭户、56名“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33名“3540”零就业家庭人员,13名其它就业困难人员,共计124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社区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就业局对124名申请人员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离婚证、《就业创业证》以及街道社区证明材料认真的进行核实认定,并在6月28日对124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严格考试,对5名不符合条件人员取消认定资格,至此完成了对120名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

随着国家对就业创业者扶持力度的增加,城乡就业创业者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截止目前,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中、城镇就业人员共办理《就业创业证》1015本,针对9月份120名接受电子商务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及时为他们发放了《就业创业证》。

20xx年上半年,xxx人力资源市场共举办大型招聘会33场,其中每周三的定期招聘会18场,专场招聘会3场,乡镇招聘会6场,送岗位到村社招聘会7场,顺利完成了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妇联专场招聘会、残疾人招聘会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共搜集各类用工单位70余家,累计提供求职岗位4149个;完成职业指导15人次,进行“创业资源评估测验”2人次,职业介绍成功796人,110就业服务平台帮扶就业困难人员348人次。

加大岗位信息采集力度,多渠道发布用工信息。

建立了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发动乡镇和社区主动与各用工单位对接,获取用工信息,进一步扩大了用工信息的采集面。通过市场展板、大屏幕显示屏、xxx就业局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将搜集到的用工信息进行及时发布,使城乡各类求职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最新的用工需求。

开展职业指导服务。

通过110就业服务平台、CETIC职业素质测评平台,对登记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其它各类劳动者采取“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地区的就业形势,针对求职者个人基本情况、技能特长、就业意愿进行推荐介绍和面试指导服务。

就业服务下延。

一是在乡镇组织开展了13场“送岗位到村社”活动,有针对性地为大龄和特困人员提供政策帮扶、岗位帮扶、服务帮扶;二是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村务工人员开展免费的就业服务,为我县农村劳动者送政策、送岗位,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到关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以及劳动维权,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到的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政策,受到了极大欢迎。

定期举办定期招聘会。

我县人力资源市场每周三在鼓楼坝广场举办定期招聘会,积极为各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牵线搭桥。上半年共举办定期招聘会20场,吸引了70余家单位参会,共提供各类用工岗位4000多个,较好地满足了用工单位和各类求职者的就业需求。

加强110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

我县积极参与110平台的建设,分中心成立以来累计接件348条,其中市级件23条,本级件325条,现办结348条,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CETIC职业素质测评,已有13人完成测评,建立《职业指导记录表》13份,完成“创业资源评估测验”2份、“职业兴趣测试”13份,所有测评者均建立个人档案。

坚持跟踪服务到位。

安排专人对3次推荐后仍未成功者持续跟踪服务,同时对各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以及专场招聘洽谈会的求职意愿结果开展定期回访,了解推荐、洽谈结果,收集空岗信息并征求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对就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缺乏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很多企业在招用工时,招到了员工,员工入职后做不了多长时间又辞职,缺乏对用工单位的指导,企业留不住人的现象较为严重;二是“招工难、就业难”的矛盾在我县依然较为突出。就县域内企业来说,部分企业缺少技能型人才,而众多求职者由于企业工资待遇或自身技能缺乏等原因满足不了企业需求;三是对就业后的跟踪服务还需加强,特别是对推荐就业后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还需要做更多工作。

一是协助市就业局做好全市工资参考价的发布。二是加强与乡镇、社区的招聘岗位信息共享,方便求职人员查询招聘岗位。三是进一步完善职业指导思路,对求职者指导的同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用人指导,更好的缓解企业人才流失问题。

人力资源市场年终总结三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坚持以人才兴区、构建和谐为己任,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为工作的出发点,根据人社局20xx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在局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通过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在工作上取得新突破,现就全年情况总结如下:

截止目前市场办管理人事代理人员共计2869人,其中区属破产企业人员689人,大中专毕业生357人,机关事业代理人员46人,其他企业代理人员1774人;灵活就业参加养老保险代理人员3030人,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代理人员3137人;管理集体户口人数70人。

1、完善基础管理,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人事代理工作作为市场办一项重要服务项目,每年人事代理档案数量增长很快,今年以来共新增人事代理人员326人,其中未退休49号文件人员124人,改制企业人员47人,其他单位155人。因此始终把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增强管理水平。在工作中首先在接收档案上把好第一关,对于问题档案一律不予接收;其次将转入代理人员档案资料逐一清理、编号,根据编号专柜存放,方便查阅。第三不断完善人事代理信息库,将代理人员档案信息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了微机信息和档案信息的同步一致,更加便于管理。代理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大大方便了代理人员。

上报正常退休人员93人,特殊工种退休17人,病退46人。为代理人员提供借阅档案,出具各种档案证明68人次。完成人事代理人员2572人的养老保险数据整合工作,将20xx收取的代理人员养老保险费全部转入社保部门。

2、按计划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自20xx年转由市场办负责后,按照年初计划,今年将所有参保人员统一建立参保档案,并将人员信息逐一录入微机,实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微机管理。同时还配合社保完成2810人数据整合工作。

今年4月、6月和8月组织灵活就业医保新参人员体检,为132人办理了医保新参手续,按医保有关政策,完成了57名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为78名新参人员发放了医保卡。将收取的20xx医保费转入医保中心。同时配合社保卡的发放,做好代理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采取发通告,发信息,打电话等形式,目前,已收集2214人的照片和身份证,为下一步社保卡的发放做好基础工作。

截止到11月底,人事代理养老保险收取6225822。4元;自由职业养老保险收取10753539。52元;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收取4960336。24元。

3、以全心全意为民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

工作中以换位思考、亲情服务作为服务理念,为广大代理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采取发放代理人员联系卡,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代理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提供poss机刷卡缴费等便民措施。为了提高服务效率,我中心8月份申请安装了第二台poss机和电话,并且已经成功使用,节省了缴费时间,大大方便了人事代理人员缴费。今年以来,接受来电、来人咨询800余次;在社区张贴各种信息通知3000余份;电话、短信通知代理人员办理各项业务5000余次。工作中注重培养工作人员不断增强为民服务意识,爱岗敬业,为广大办事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树立人社部门良好形象。

1、完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集中收费工作,并分别做好与社保局和医保中心的核对工作,集中收费工作完成后整理新转入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逐个做好登记、并录入微机做好备份,为下一次集中收费做好充分的准备。

2、计划3—10月每月1号至7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新参医保工作,全年非参保缴费期继续接收转入失业人员的档案和零散人员档案并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代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并转入自由职业者建立自由职业档案。3、5—10月份申报特殊工种人员到年龄退休工作,备齐资料,做好申报。10月份做好为人事代理人员申办病退手续的工作。每月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申请办理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工作。4、20xx年社评工资出台后,通过各种渠道向参保人员提前告知,10—12月集中收取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完成全年档案保存费的收取工作。

5、根据“人事代理管理系统”所录基本信息,重新按号查对现有档案。系统整理档案便于档案的保管和查找,更换档案袋,重新整理归类,补充部分新资料。另外还将继续配合我区企业破产改制工作,积极提供服务,为破产改制人员保存档案,签订协议,办理手续,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四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市场情况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市场工作情况汇报

多年来,哈尔滨市的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在就业工作中承担着重任,成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载体。全市形成了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体,以行业、社团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以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的就业服务体系。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的理念,坚持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就业困难群体服务,普遍设置了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社保经办、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窗口,向社会提供求职登记、用工登记、职业指导、招聘洽谈、劳务输出等服务项目。几年来,我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从建立统筹城乡就业服务的长远发展着想,扩场地、上设备、抓管理、建机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软硬件建设齐抓并举,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上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市场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共64家,总服务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由市、区、县(市)人社部门开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有19家,其中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抚顺街1号的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市场)使用面积约3000平方米,八区十县(市)人社部门开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总使用面积约为7000平方米,八 1

个区中的人力资源市场超过150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有两家,超过400平方米有四家。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办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共45个,分布在哈尔滨市全市范围内。人力资源行业从业人员达300余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龙头,组织全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开展系列专项招聘活动,为各类求职者就业搭建就业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要求,联合教育、工商联、工会、残联、共青团、哈报集团等多部门,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业援助系列活动”等专项招聘活动,在2011年的“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中,全市组织54次现场招聘会,共计1224家企业参会,提供了300余个工种,近3.9万个就业岗位,有1.84万人签定了用工意向协议,充分的发挥了民营企业的作用,从而促进了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十一五”期间共组织各类招聘活动1200余场,提供就业岗位113万个,帮助85万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全部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为各类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用工提供优质服务。

(二)积极购买公益服务成果,鼓励各类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公益性服务。根据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财社[2009]352号)文件之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

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就业成功后,按实际就业人数,以90元/人年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补助,在对各职业介绍机构申报补助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市财政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发放资金到各职介机构账户。哈尔滨市每年发放职业介绍补贴金额约一百万元左右。既有效的提高了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参与提供就业服务的积极性,也为就业困难人员节省了找工作的开销。

(三)指导市人力资源协会开展多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在行业内开展行业自律,搭建行业管理部门与行业的沟通桥梁,促进哈尔滨市职业介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力资源协会自08年成立以来,多次组织行业会员召开研讨会议,就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及发展规划前景等问题进行讨论,取得良好效果。依托行业协会优势,开展“评先评优,树立典型”等活动。定期深入基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了解其运行状况,困难等实际问题。对于经营好的机构,树立成为典型,总结其经验规律,向全行业推广,促进行业的整体水平的提高。我们已逐步设立了行业经营典型如抚顺街为民职业介绍所,优质服务典型如为专业军人和家属服务的将士职业介绍所。

(四)把指导和管理职业介绍机构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开展。对各类合法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日常工作指导,规范其经营行为,扶持经营好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整合市场资源,利用市场规律,淘汰掉经营不善、违规经营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大力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2011年,制订并下发

了《哈尔滨市开展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工作实施方案》,联合工商、公安、城管等多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中介行为,举全市之力,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了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行为,维护了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在全市形成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五)努力提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服务水平,为供需双方提供方便快捷服务。2011年我市拟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提升服务功能,实现一点登陆需求信息共享,打造我市高效多维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城乡一体、功能完善、服务高效、资源共享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体系。

三、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由于国家调整了再就业资金用途,中央财政不再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投入费用,各地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投入。黑龙江省是老工业基地,经济基础薄弱,地方财政用于市场建设资金投入较少。近年来,企业改制产生的大量下岗失业人员需安置就业再就业,我市各区、县(市)劳动力市场基础建设参差不齐,一些主要区域(如南岗、阿城等)还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或服务设施配置不完善,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而寻找就业机会的求职者却大量增加,目前的服务场地和办公设施,信息网络等已远远不能满足人力资源市场供需要求和日益增长的就业服务需求。按照原劳动力市

场建设标准要求,亟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设备更新和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结构不平衡。近年来,劳动力供给增长最快的是部份低层次劳动力,而适应新型工业化生产和市场经营的技术管理人才则供给不足。从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看,高学历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所占比重都是很低的。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求职人员仅占全部求职人员的26.7%,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也占全部求职人员的14.3%。还有相当部份的劳动力是文盲和半文盲。以这样的人力资源状况,很难适应当前市场的需要。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待遇低,流动性大,正式编制数量较少,部分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预算,因此不利于就业服务工作开展的延续性。实际情况中,区、县(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临时借调或聘用人员,对就业服务工作长期性和执行政策的明晰性都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承办和参与各类大型招聘活动,划拨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相应的参会人员费用和宣传费用等项目。

四、几点建议

(一)加大行政制约力度,明确地方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责任。各级地方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改造,确保各项就业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二)将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和职业技能培训有机结合。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劳动者素质。充分利用社会办学力量,以市场需求导向,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竞争能力。把用工单位引入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岗前技能”、“订单式”、“对接式”培训。

(三)增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稳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应利益。

(四)建议增加职业介绍补贴额度,对承办和参与大型招聘活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定量的补贴,简化其补贴手续和审批流程,按照大型活动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成功的业绩给予相应补贴经费,并在相应政策中明确。

哈尔滨市就业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第五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研究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力量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研究报告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研究,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科学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研究报告

一、人力资源市场的基本概念

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劳动者)与需求方(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总称。这种市场化配置活动区别于传统的计划配置方式,其内容主要指人力资源供求主体的活动及相互关系,其外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服务机构和中介活动以及管理、服务中的相互关系等。

(一)人力资源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与资本、技术、土地等市场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就是要通过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包揽就业和统包统配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人力资源的配置在供求双方相互选择中得到实现。一方面促进人力资源的更加充分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也提高配置效率和效益,从而激发生产要素的活力,促进生产力发展。

(二)人力资源市场是市场机制和服务实体的总和

1.人力资源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自主就业与自主用人。二是按价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进行相互选择、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建设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的核心是促使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2.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是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帮助市场供求主体实现对接以及由其延伸的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等促进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各类服务行为,主要是为用人单位减少搜寻、招募、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成本,帮助求职者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就业和职业发展。

3.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载体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促进两个服务体系的共同发展,是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中的通行作法。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即《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职业中介,以下简称经营性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这类服务体系的载体主要是原劳动、人事部门设立的以促进就业为根本宗旨的事业单位。

其性质主要有四个要素: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提供公益服务来定性;以政府服务公众的职能作为定位;由公共政策、公共财政给予保障和支持。

其功能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基本、均等的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援助性就业服务;对不同时期重点群体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通用性服务;承担就业和人才政策的具体实施;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等工作职能;受政府部门委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经营性服务体系(职业中介)

经营性服务是指由经营性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偿提供的职业中介和相关服务。其服务载体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原人事、劳动系统所属服务机构自办或以股份形式合办的企业。

其性质主要有四个要素:以促进竞争性人群就业和满足用人单位特别需要为目的;以提供有偿中介服务来定性;以企业化经营来定位;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运行保障。其功能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按照国家政策,经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培训、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资源派遣、管理咨询等服务业务;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按其所需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按照国家政策和政府购买成果的要求,为一般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三)市场行为由法律、政策来规范和引导

1.用法律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劳动者的就业行为,以及公共就业服务行为和经营性服务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确立政府职能部门、人力资源供求主体、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市场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权利和义务。

2.用政策引导用人单位更多吸纳人员和稳定人员的岗位,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引导人才到急需岗位,引导公共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经营性服务的发展,为促进社会就业与人才配置服务。

二、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基本确立,服务载体得到发展。目前,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形成了由县区以上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基层服务窗口,以及就业训练、创业服务等服务实体共同组成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同时,经营性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也得到迅速发展。截止到2007年底,已达1.6万家,从业人员十几万人。

人力资源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素市场的地位日益增强,在促进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推进就业渠道和就业方式的多元化,推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及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在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促进就业和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并行、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并重、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不仅完成了从统包统配向市场化配置的根本性转变,并且在落实就业和人才政策、帮助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推进各类人才流动开发和配置、践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中央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部署提出了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历史任务,对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在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形成巨大冲击,应对危机,稳定和扩大就业,对人力资源市场特别是公共就业服务的作用又提出新的更大的需求。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亟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

1.进一步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人力资源市场作为生产要素市场,在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全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方面,承担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使全社会人力资源能够自由流动,使供需双方能够相互选择、自主匹配,最大限度地促进充分就业和各层次、各领域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2.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就业服务。我国劳动力供给总量庞大,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人数集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巨大、高校毕业生等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日益突出。无论是促进劳动者就业特别是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还是应对失业和解决市场的缺陷,都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职责。

3.着力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社会就业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要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我国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尚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需要明确发展方向和任务目标,确立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对独立的地位,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形成鼓励支持其发展的良好环境。

4.大力加强市场规范管理。针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主体行为的失范,特别是职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必须加强市场统一的监管,依法规范市场各方行为,强化诚信服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存在着体制性分割。目前,我国的人力资源市场还普遍存在着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地区分割和管理分割等突出体制问题,缺乏统一的管理,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二是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经营性服务体系普遍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强、服务方式粗放、服务手段单

一、服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与市场需要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配置服务之间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部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匮乏、工作经费无明确来源,难以实现充分的公益服务。

三是政府监管力度不足。目前,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具体管理法规尚未出台,市场监管体制还不健全,执法检查手段较为单一,日常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影响了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推进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有利条件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既提出了要求,也创造了发展的空间。

1.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指明了市场发展的方向。特别是对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提出了改革意见,城乡管理体制二元结构的问题将进一步得到解决。

2.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3.劳动和人事两个部门的合并,有利于解决管理分割问题,理顺管理体制。原有干部和工人的身份划分界线将进一步打破,支撑市场建设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将有力地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的优化。

4.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已具备了市场发展的基础,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经营性服务体系已经在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以实现充分就业为宗旨,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为重点,以规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为突破口,通过整合改革,实现政策、制度的统一,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市场运行更加良好、就业服务和人才资源开发配置服务质量更高的发展态势,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为通过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二)总体目标

--管理体制统一。形成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统一的政策制度。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工资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打破人力资源市场中存在的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和地区分割,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与政策制度的统一。

--运行机制健全。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运行格局。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主体作用,为实现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市场自主择人和各类劳动者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公共服务完善。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形成财政保障有力、运行效率较高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均等和优质的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

--经营性服务健康发展。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更广泛地参与到促进就业和推进人力资源开发领域,形成与公共服务优势互补的格局,满足不同层次主体的服务需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引导其服务创新,走向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政府职能根本转变。形成公平透明、竞争有序、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推进政府部门所属机构的体制改革,实现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分离,使政府职能从办市场转变为创造市场发展良好环境和建立市场运行公平秩序。加快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重点任务

1.制定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

制定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理清两个市场整合的改革路径,明确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方向、提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目标、发展思路和主要举措,指导各地按统一规划推进改革进程和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立法形式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的基本管理框架,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明确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性质、职能、目标任务和保障制度,确立鼓励经营性服务体系发展的基本原则。

2.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统一并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加强对就业工作和公共就业服务的统筹管理。省、市、县三级在设置管理就业工作的行政处室的同时,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共就业服务局(加挂人力资源服务局),重点推进公共服务政策实施和服务流程、服务体系的统一,努力解决财政保障、参公管理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

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场所和功能建设,特别是加强县级以上综合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结合当前农民工就业工作,大力推进乡镇

(村)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逐步整合原两个部门所属服务实体,明确公共服务性质,努力解决参公、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服务制度、对社会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等信息服务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就业与失业管理制度、对特定群体的专项服务制度。

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特别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原有服务机构的优势,完成应对金融危机保就业的任务,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服务功能、信息网络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得到全面、系统地加强,人员队伍能力得到全面地提高。同时,稳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分离,对原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营性服务,转由下设服务企业实施,条件成熟时再完全实行社会化。

3.引导职业中介(经营性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职业中介发展政策,明确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性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服务规范和引导扶持措施。制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服务、自律、协调”功能。制定并推广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技术标准,引导市场经营性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队伍。

4.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工作。贯彻《就业促进法》,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就业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发布的基础上,扩展信息的覆盖范围,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广的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加强市场供求信息的管理,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规范对职业中介信息和专门性信息的管理及应用,维护国家人才信息安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为就业政策和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的制定、人力资源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5.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省市两级应将原来两个部门对市场的监管职能进行归并,设置实施统一监管的处室,承担本行政区域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规划制定与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职能。完善包括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准入、经营性服务机构创办和开展业务规范、行业协会自律等内容的市场监管制度,降低人力资源市场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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