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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庄公租房BOT合同样板(定稿)

范庄公租房BOT合同样板(定稿)



第一篇:范庄公租房BOT合同样板(定稿)

特 许

经 营 年 权 合月

合同编号:

合同书目录

第一部分 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解释

第二部分 本项目的特许权

第三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 第四条 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 第五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 第六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 第七条 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第三部分 本项目的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 第九条 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四部分 项目的融资 第十二条 项目的融资

第五部分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 运营和维护

第六部分 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调价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调价

第七部分 本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 本项目的移交

第八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第十九条 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 保密 第二十一条 违约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过错导致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过错所导致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移交退出 第二十六条 退出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法律 第二十七条 其它

第一部分 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定义

1.1.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1)甲方: 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乙方: 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3)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的业主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的模式;

(4)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住宅及配套住宅项目供热系统;

(5)本项目设施:指本次投标文件所约定的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其它服务设施;

(6)本项目的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

(7)本项目的运营期:指本项目按本合同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

(8)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9)本项目特许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力。

第二条 解释

2.1.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条款的解释中应用。

2.2.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第二部分 本项目特许权

第三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

3.1.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权。3.2.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 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权给乙方。

3.4.甲方产权单位就本项目了解法定或约定特许他人进行投资、建设、占有、使用、运营、维护和收益的权利。

第四条 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

4.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20年,其中建设期为 180天,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如果由于甲方无法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乙方有权按正常程序提出特许经营年限顺延时间的要求,顺延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1)项目建设期的延误;(2)项目运营期的中断;

(3)使乙方遭受了重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与成本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

4.3 如果不是上述原因(4.2)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则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

5.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

第六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

6.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收回,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7.1.本项目的全部建设费用(见预算)由乙方承担,锅炉房产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暂归乙方所有,待乙方运营期满无偿转交甲方。

7.2.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所有内容,所有权暂归乙方所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免费享有该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7.3乙方负责锅炉房的热力系统设计工作,乙方的投资范围为锅炉房和换热站红线内所有与供热相关的设备设施;从锅炉房出口至楼前小室的部分热力管线;燃气管道市政接驳处至锅炉燃烧机入口。其中不包括锅炉房土建、消防、安全及照明、给排水、电力供应设备设施。7.4 甲方负责锅炉房本体的建筑、结构、给排水、送排风、照明、消防系统。

第三部分 本项目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

8.1.项目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四至范围:东至通顺路、西至商务园十五号路、南临商务园十一号路、北临商务园E2-5地块。

8.2.供暖面积:112490平米。

8.3.建筑结构:本项目包括9栋地上9-28层居民住宅楼。

8.4.锅炉房选址、定位:本锅炉房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由设备间、操作间、休息室组成,负责为该项目冬季供暖。

8.5.供暖方式:项目采用间供方式,供热设备为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

8.6.供热范围:本项目规划建设有壹处锅炉房,负责供应全部住宅、商业部分供暖用热的供热负荷。

第九条 项目的建设

9.1.本项目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北京市颁发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9.2.本项目的建设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具体建设进度以双方商定的进度文件为准。但应符合小区工程总控进度计划(即甲方确认的里程碑计划)。乙方确保 20年采暖季正常供暖。

9.3.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建设期,建设期自动顺延。由此可能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由甲方承担。

9.4.如果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建设期,由此可能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由乙方承担。

9.5.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指定的人员拥有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的权利,并有权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以及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进行抽检试验。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提供方便。甲方指定的人员应明确姓名及身份证明。

9.6.乙方负责从甲方主管线预留部位至锅炉房的管线建设,不得以接口费等其他名目向甲方及用户收取除供暖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如有除甲方单位以外的热用户,所协议收取的市政配套费由乙方享受。

第十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在本项目的建设期内,乙方应对承包范围内安全、保卫、环境保护及成品保护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

11.1.乙方对本项目的参建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将派代表参加。

11.2.本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本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乙方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

11.3.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应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核对乙方出具的工程总造价清单,确认后签章认可。

11.4.乙方应按北京市及行业相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供热节能检测及节能验收,并进行相关的资料组卷及验收工作,且不得影响甲方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间。

第四部分 项目的融资

第十二条 项目的融资

12.1.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和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为本项目的融资提供担保。

12.2.乙方取得本项目的特许权后,为履行本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义务,乙方除安排股本资金外,还可向银行等机构取得项目融资,可实施本项目收益权的抵押。对于乙方就本项目经营权的抵押行为和形成的手续,文件,甲方应出具相应的书面认可。

12.3.乙方应保证融资协议与本合同各项条款不相抵触。

12.4.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改变甲方和乙方与本项目经济效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甲方利益,并符合国际融资惯例的前提下,在乙方提出要求后甲方可以协商修改本合同与融资有关的条款,以满足乙方融资的要求。

第五部分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 运营和维护

13.1.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行期期限内负责整个锅炉房和全部设备、管道(线缆)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时部分设备和配件的更换,设备及管网在质保期内的,由厂家或施工单位负责维护和维修。确保锅炉房热源供应的可靠性和资产的保值。

13.2.甲方应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明等手续以保证乙方充分享有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以最大限度保证经营权的充分行使。

13.3.甲方承认这种经营权,甲方应做出必要的决定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这种经营权。甲方如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乙方享有的经营权得不到保证,甲方应配合乙方向造成这种后果的相关单位争取相应的权利和经济补偿。

13.4.在运营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投资部分的所有权予以转让,如有甲方将项目所有权转让的情况发生,甲方有义务做到转让行为和所形成法律关系不与乙方就本项目的特许建设,经营收益权相抵触。

13.5.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甲方指定的人员将拥有检查的权利。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13.6.乙方有责任爱护和维护该项目建筑和所有设施,运营期满时,所有固定设施(不含办公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除自然损旧外,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移交至甲方

13.7.本项目的运营应符合本合同及国家法律和地方相关法规细则的规定。13.8.乙方在运营期内,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该项目遭受损失或损毁,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如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解决。但均不能影响冬季正常供暖。

13.9.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乙方应负责楼外全部公共供热系统的维护、管理、检查等全部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第六部分 项目的收费规则及调价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14.1.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民用供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 30 元,非民用供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38 元。建筑层高超过4米的加倍收费。空置房屋,所有权归甲方的,甲方按规定供暖价格的60%一次性交付给乙方。空置住户,甲方按规定供暖价格的60%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所有权归甲方的水泵房、锅炉房、低基配电室、地下设备层及人防等房间不收取供暖费。面积为暂估量,以竣

工后双方实测面积为准。上述面积如用于商业用途则按非居民供暖价格收费,由甲方支付。

14.2.若因政策原因需更改为按热量计量收费时,甲方需按相应收费标准进行收取费用。14.3.供暖费的收费方为甲方,甲方在每年采暖季前5天向乙方缴纳本采暖季的采暖费总额,甲方应在房屋销售(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锅炉房产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归乙方所有,以履行甲方就本合同的特许乙方收益的义务,实现乙方就本合同得到特许收益的权力。

14.4.甲方代住(租)户缴纳供暖费时,甲乙双方签订详细的供暖协议。当住(租)户自行缴纳供暖费时,乙方应起草并与所有采暖用户签定详细的供暖协议,具体约定供暖费的缴费时间,拖欠缴费违约处罚事宜。

第十五条 调价

15.1.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所有费用的构成以当年物价为基础,如出现能源费用及供暖收费标准调整,按政府政策执行。

第七部分 本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 本项目的移交

16.1.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

16.2.本项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6.2.1.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甲乙双方应在移交日起6个月前讨论项目和经营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3个月提交所移交的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设计图纸、运营维护记录等资料的详细移交清单;

16.2.2.乙方至少应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关于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16.2.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

16.2.4.甲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7天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

16.2.5.在移交之日上午9时正,甲方和乙方双方将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同时甲方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16.2.6.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对本项目的特许权结束和终止。

16.3.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16.3.1.本项目所有设施;

16.3.2.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文件、资料;

16.3.3.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

16.4 与移交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费、税费,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承担。

16.5.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前30天内,甲方应检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的缺陷和损坏。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修理或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设施、设备,或根据双方的协议对甲方进行补偿。

16.6.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它方的追索。甲方不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

16.7 乙方运营期满,如甲方继续委托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具体条件另行商定。

第八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7.1 在建设期间,甲方应有偿提供乙方所需的水、电气等基础条件到指定地点,并在手续办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提供相应的支持。

17.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锅炉房建设进度延迟6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7.3 因甲方原因导致锅炉房进度延迟时,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费用支出。17.4甲方及甲方用户在特许经营权内正确合理地使用乙方所提供的热供应,并接受乙方的相关服务。锅炉房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锅炉房后有权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确认新的锅炉房运营商。

17.5甲方及甲方用户有权就供暖以及收费和服务等有关乙方经营事项问题向乙方进行咨询。

17.6甲方及甲方用户应按约定向乙方按时交清各种费用。17.7 提供准确的供暖面积和空置房面积。17.8协助乙方同业主签订供暖协议。

17.9除锅炉房内部房屋外,甲方提供约50㎡办公用房 给乙方有偿使用,用于办公、宿舍、维修等使用。

第十八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8.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的规定。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所有必须的信息,甲方将认为乙方己全部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与甲方无关。

18.2.乙方是按约定范围的建设实施单位。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前提下,乙方应按甲方实施进度进行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等全部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18.3.在锅炉房的建设或运营的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规定,遭到行政处罚时,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18.4.乙方有权对私自拆、改、破坏用热管道影响乙方供热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18.5 乙方应服从甲方委托的施工现场总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向总包方缴纳工程费1.5%的分包配合费,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

18.6.乙方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定量向甲方及甲方用户提供合格的热供应及服务,满足甲方或甲方用户使用要求。

18.7.乙方应及时安全地处理各种日常维修、紧急抢修等工作。

18.8.乙方不得无故停止热供应。乙方在设施计划检修等需要停止供热时,应事前和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在物业公司安排好生产后再实施检修计划,同时立即组织维修、抢修等,并于完成后及时通知物业公司。

18.9.锅炉房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锅炉房后有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认新的锅炉房运营商。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中标权。

18.10 负责按约定范围进行投资,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18.11 负责锅炉房的供热运行管理;

18.12负责供暖消耗的燃料、水、电费用及人工费用的支付;

18.13 负责室外管网的维护及锅炉房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8.14 建立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专业运行、管理及维修人员;做好能源计量和运行数据记录工作;做好水质化验,确保炉水、补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收取供暖费,并享有政府有关部门的供暖政策支持;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年检,安全阀、仪表校验和锅炉房设备的安全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有关规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达到环保、节能指标。

第十九条 补偿条款

19.1.如在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发生政策性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将在不改变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保证本项目建设运营合同能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保密

20.1.本合同的签字双方应将本合同及本项目所涉及的资料、双方之间相互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双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本项目报批外的第三方泄露。

第二十一条 违约

21.1.如果由于甲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将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21.2.如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甲方违约中止或撤销本协议,甲方除全部退还乙方投资款外,还应对未能履行本协议而对乙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过错导致的终止

22.1.如果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的过错而出现下列情况。22.1.1.连续中断本项目的施工超过30天;

22.1.2.未在本合同第9.2款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或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未完成本项目的建设;22.1.3.实质性地严重违背本合同或处于破产状态,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指出其实质性的过错,并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上述通知 30 天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此项终止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22.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第22.1款终止本合同: 22.2.1.甲方将:

(1)转让本项目及其所有设施:

(2)有权选择其他经营人建设、运营本项目。22.2.2.乙方应:

(1)在终止日期一个月内提交继续本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所需的各种文件。

(2)在终止日期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终止本合同的违约金。第二十三条 甲方过错所导致的终止

23.1.如果甲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过错而严重违背本合同,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并指明其实质性的过错,要求甲方在收到通知10天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乙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23.2.如果甲方因为其他原因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终止日期三个月内向乙方赔偿乙方对本项目投资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

24.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4.2.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时,应尽快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的报告,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24.3.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指超出一方所能正常控制的范围,使得该方实际上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履行其部分或全部本合同义务,且通过努力也不能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24.3.1.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封锁、禁运等;

24.3.2.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乱;

24.3.3.**、骚动或混乱,但对完全局限于乙方或其承包商、运营维护公司雇用人员中间的,确实由于从事本项目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24.3.4.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24.3.5.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

24.4.乙方应通过保险来弥补因自然因素所致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对自然因素所致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乙方的所有损失、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甲方将允许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作为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但延长期不可超过这种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期。

24.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严重阻止、妨碍或延误累计日数超过180天,则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移交退出

25.1.合同期满,乙方将投资建设的资产完全移交给甲方。交接时双方由专门机构或行政部门检验设施的完好状况。如经检验确认系由于乙方管理不当造成设施或设备的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5.2 投资建设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解除的,乙方应在甲方要

求的时限内,折价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以移交已运至现场及施工中的设备和设施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六条 退出办法

26.1.运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解除的,甲方按已供暖年度核减乙方已投资的建设金额(前5年每年核减6%的建设投资,后15年每年核减4%的建设投资;且核减的建设投资的基数为计算当年以前完成的总投资额),核减后剩余的建设投资金额甲方应对乙方补偿,乙方退出运营管理时,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运营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

本协议解除的,甲方按已供暖年度核减乙方已投资的建设金额(前5年每年核减3.5%的建设投资,后15年每年核减5.5%的建设投资;且核减的建设投资的基数为计算当年以前完成的总投资额),核减后剩余的建设投资金额甲方应对乙方补偿。

26.2.如尚未进入正式运营期内(以供暖入住率80%为界限,达到80%入住正式起算运营年限),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本协议解除的,甲方按全部已投资的建设金额对乙方补偿,同时加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对乙方补偿,乙方退出运营管理时,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27.1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双方的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7.2如根据26.1条款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提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7.3 在争端解决期间,除争端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法律

28.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端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九条 其它

29.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9.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租房合同

平乐县大发瑶族乡卫生院

公租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 租 方): 乙方(承 租 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租房基本情况平方米,配租方式。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不能给予亲戚朋友单独居住,违者按双倍押金或租金收取,卫生院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标准

未交住房押金者按建筑面积计算缴交租金,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2 元/平方米〃月,按月收取。

第四条 租金缴纳

未交住房押金者在租赁期内,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缴交住房押金者,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或乙方中途退出租赁,甲方应全额退回乙方押金。第六条 房屋维修

1、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甲方同意将 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 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3、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定期对房屋实施检查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第八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结清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垃圾清运等费用。

(二)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屋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为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清洁,建议住户厨房安装抽油烟机。闭路电视安装由甲方统一安装,费用为甲乙双方各出一半,如乙方不出安装费用,不能享用闭路电视资源。

2、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执行。

4、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5、乙方在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应在一个月内腾退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经验房合格后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乙方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到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 联 系 电 话: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石家庄公租房合同样本

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参照廉租房自动生成)

出租人(甲方):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房屋情况

该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长安区建华北大街208号)(建华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租金支付方式及租赁期限

1.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3.00元;该房屋的月租金合计 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价格交纳房租,政府定期给予所交租金30%的补贴。乙方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向甲方缴纳下一季度租金。

2.租赁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3.乙方中途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持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的《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证》与甲方再续签租赁合同。

三、房屋使用和退房要求

1.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方可入住。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不得拆改房屋的结构;不得改动房屋的设施;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3.甲方负责及时收取房租。

4.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电信费、垃圾处置费、物业管理费等使用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办理相应的开户和变更手续。

5.退房时,乙方应结清上述的相关费用,向甲方出示缴费凭证,双方办理退房手续。

四、维修责任

在质量保修期内,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质量保修期满后房屋自用部位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因乙方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被取消保障资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于解除合同后六个月之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此六个月之内,租金按照13元/㎡缴纳房租,政府补贴部分取消。

(二)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此三个月之内,租金按照13元/㎡缴纳房租,政府补贴部分取消。:

1.未按规定时间入住;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设施的;擅自进行二次装修的; 3.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6.利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明确表示要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甲方足额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20元/日计算。

(二)乙方未足额缴纳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电信费、垃圾处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按照相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的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本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规定的期限退房,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30元/日计算。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或擅自进行装修的;或擅自改动房屋设施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恢复原状,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元。经甲方督促整改无效的,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 租 方: 承 租 人:

2012 年 月 日

第四篇:公租房租赁合同

九江市公租房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0000036711261 九江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编制

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九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通讯地址:

九江市濂溪区怡庐苑 邮

编: 332500

承租人(乙方):

审核备案编号: 000047113331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通讯地址:

工作单位邮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赣政发〔2017〕61号)、《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25号)、《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赣建住〔2009〕5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公租房项目 房屋坐落于九江市

号楼

单元

号(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计36 个月。

(二)甲方应于房屋租赁期起始日3日前,即

****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应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及详见《物品交接清单》等相关物品(属甲方所有),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入住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见附件三)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三条

租金

(一)房屋租金标准:

元/建筑平方米•月。

R月 季 年房屋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R月

年 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R月 季 年收取,每个缴租期按

计算。

R月 季 年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办理公租卡,并通过公租卡缴纳租金等。

(二)乙方应在每个缴租期最后一个月25日前(如果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将该房屋的下一缴租期租金存入公租卡内。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承担缴期通知及定期催缴工作。乙方退租时,甲方自上一缴租期乙方已缴租金数额中按退租当月实际居住天数核减,剩余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三)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的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经甲方确认应缴租金和违约金数额后,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补缴租金和违约金或乙方将租金和违约金直接存入公租卡,由银行划扣。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超过3个月或累计三次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租赁期内,甲方可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策调整一次租金,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租金标准及租金总计,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数额缴纳租金。

(五)乙方如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可在入住后按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不包括家具租金)补贴,并在足额缴纳租金后领取补贴。

第四条

押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按签订合同时的1个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向甲方缴纳押金。实际押金数额与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中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合计相同。

(二)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从乙方押金中扣款后,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将押金补足。乙方逾期未补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押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补足押金或缴纳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违约金。

(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押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

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项费用中,物业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甲乙双方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х

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设备安全,对于乙方装修和增设的其他设施设备等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维修或更换。因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更换橱柜、灶具、卫浴设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须爱护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可由甲方负责维修,由乙方承担维修和材料费用或按照市场价由乙方予以赔偿。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拒不承担相关费用或不予赔偿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予以扣除。第七条

日常管理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应执行当地公安消防、市政市容及综合治理等有关规定,并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乙方对所承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乙方承租房屋内发生火灾,由引起火灾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租赁期内,乙方应爱护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乙方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按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赔偿,乙方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予以扣除。

(三)租赁期内,乙方应爱护小区环境卫生,禁止乱抛垃圾、杂物,不得私自占用或使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屋顶等共用部位。乙方占用上述共用部位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可向乙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整改期限届满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租赁期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如果乙方故意拖延、拒绝接受核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五)租赁期内,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

(六)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并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其承租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八)租赁期内,乙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如实向申请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第八条

房屋腾退

(一)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甲方与乙方按新的租金标准等条件约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经甲方同意,可给予乙方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有权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测定的同区域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腾退该房屋的,按本合同约定租金的2倍收取房屋使用费。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并腾退。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交验,结清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等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后在《退房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在《退房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乙方腾退其承租房屋,如该房屋内有未经甲方同意而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租赁期内,乙方可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但应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乙方退房后,如再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重新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办理。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的,可在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后,继续承租该房屋。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 2.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的; 3.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6.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7.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8.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9.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0.х。

(七)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十条

违约责任处理

(一)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从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之日起至甲方履行维修义务后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影响乙方安全、健康或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三)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追缴乙方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1.通报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从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2.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补贴账户中直接划扣;

(四)乙方在三年租房期满,可以通过我公司一次性够买,每平方按壹仟伍计算,房租可以低房款。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抽油烟机、灶具在租期内的清洁维护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燕保·京原家园项目采暖是采用燃气壁挂炉采暖;燕保·青秀家园项目采用的是集中供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二、三)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使相关文件不能邮寄送达的,文件退回之日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

日 附件一:承诺书 承 诺 书一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承诺:

保证在租赁期间按照《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逾期支付:

1.甲方通报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后,乙方本人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同意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2.甲方通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后,乙方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同意从其公积金账户和住房补贴账户中扣除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 诺 书二

乙方本人承诺: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过渡期满后,乙方及时腾退房屋,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通知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暂停购电卡、燃气卡的有效期。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二:银行扣收协议

公共租赁住房租户委托扣收协议

为满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缴纳租金的需求,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基于签订的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代扣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提供甲方指定的银行借记卡作为租金代扣的银行介质。乙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应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应遵守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管理规定。乙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户名应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户名保持一致。乙方持有的银行卡受银行相应的银行卡的管理制度的约束。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采用银行代扣的方式扣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款项。扣收的款项总额种类包括三部分:租金、押金、违约金。其中,租金是按R月 □季 □年扣收,每个缴租期按

R月 □季 □年计算,乙方须在每个缴租期25日前(如果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按照本租赁合同的要求,将租金足额存入乙方扣款账户;押金及违约金均按照甲方提供的扣款信息进行代扣。乙方若对扣收的金额、方式等有异议,应联系甲方进行处理。

第三条

在每个租金扣收日,乙方应保证代扣的银行账户的可用余额充足且账户状态正常,如果出现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账户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代扣的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或者账户状态非正常而造成的扣收失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乙方若因自身原因需要变更代扣的银行卡(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代扣失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如乙方因甲方或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的不当利益,甲方有追索相应金额的权利。第六条

在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不欠缴租金、违约金等金额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但协议终止并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监管政策;法律或监管政策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八条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第五篇:企业公租房合同

篇一:公租房合同

海南军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分公司

璧山两山丽苑公租房1#、2#、3#楼

劳 务 承 包 合 同

2014年月日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海南军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海南军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建的璧山两山丽苑公租房1#、2#、3#楼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劳务事项进行合作,甲方将本工程的劳务、设备及辅材等发包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璧山两山丽苑公租房

2、工程地点: 璧山工业园区

4、建筑面积: 45000 m2(面积为暂定结算时以竣工结算面积为准)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技术标准和要求;

3、图纸;

4、其他合同文件、附件、通知、会议记录、方案等;

5、规范图集。

三、现场情况

乙方已对本工程的施工图及所采用的规范和标准、地质状况、工程位置、周边环境、平基现状、道口布设、储存空间、施工作业区、场内三通一平等已有充分了解、分析和评估,同意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后果和责任。

四、承包范围、承包内容、承包形式、界线划分、计价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承包范围:

1、本工程除基础挖孔桩、车库耐磨地坪、水电安装、通风、消防、电梯、门窗安装、栏杆、扶手、专业防水、烟道安装、外墙保温、内外墙涂料、室内地砖装饰、吊顶工程由甲方另行组织分包外,其余本工程建筑、结构设计施工图纸(含施工图所涉及的标准图集、规范、标准等)、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会议纪要、通知、方案等所包含的土建和装饰。

(二)乙方承包内容:

1、钢筋制安、模板制安及拆除、砼浇筑及砼养护、砌体、内抹灰(顶棚不抹灰但必须达到平整度要求)等。

2、基坑(槽)安全支护、基坑(槽)及桩孔内清洗和垫层浇筑,场地内排水、桩顶浮浆剔打、冲洗等,设备基础除主材料外(甲方供用材料后有说明)属于乙方承包内容。

3、室内地面垫层施工前的场地回填、平整夯实、混凝土垫层浇筑和收面,不贴地板砖的楼地面细石砼找平,室外离外墙1m宽以内的平台、台阶、坡道、混凝土散水。

4、车库外防水的抹灰层防水砂浆及保护聚苯板、盲沟,车库排水沟、集水坑、电沟,设备用房房基础及墩子等。

5、乙方必须对甲方分包工程的预埋、预留、凿打、修补、后塞口进行一次或多次处理及修复,以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中所需的配合工作。配合费用已含在综合包干价内。

6、交付验收前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保护。

7、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所搭设的垂直和水平防护架及全封闭、安全防护棚、洞口与临边防护、安全通道防护、场内文明施工、料场堆码、楼层清理等。架体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刷油漆、密目安全网由甲方指定统一颜色及型号。

8、本工程施工所需垂直、水平运输机械、各工种和各专业的机械。如塔吊和施工电梯(特别说明: 塔吊采用qtz63塔吊,必须每栋使用施工人货电梯),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土石方作业机械、钢筋制安机械、焊接机械、模板制安机械等。包括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安拆、日常管理及维护、操作人员配备等工作内容及费用)。混凝土泵送机及泵管的安装配合,加固材料及辅助用工。各种预埋(含预埋件制作)、预留(如卸料平台、塔吊附着、电梯、栏杆、爬梯等铁件、电梯呼叫盒及卫生间排气孔等预埋);提供满足本工程所需的仪器、机具、工具。砌体、构造柱、过梁等植筋工作(如工具、胶料、检测费用)。

9、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并提供满足本工程需要的周转材料(如钢管架料系列、支撑系列、模板系列、脚手板系列)、辅助材料(铁钉、铁丝、扎丝、焊条、氧气、乙炔、电渣焊剂、胶带、双面胶带、对拉丝杆、内衬、垫块、混凝土养护水管、养护薄膜)、耗材(丝杆套管、保护层垫块、外加剂及石灰精、钢丝网、止水钢板或止水带等)等材料及设备。钢筋机械连接套筒材料由甲方提供(耗材由乙方提供)。根据现场施工要求,钢筋机械连接机具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10、提供内、外脚手架。外脚手架(外架采用自升式外爬架,自升式外爬架在外墙保温施工完后拆除)乙方无偿提供给门窗及幕墙安装、给排水安装、栏杆等分包单位使用,并且在所有分包单位施工完成后才能拆除外脚手架;内脚手架(或脚手架相关材料)乙方无偿提供给各工种、分包单位使用,直到工程完工;相关费用已含在综合包干价内。

11、施工过程中工程用材料的取样、试块(试件)的制作及上下车,各种工程检测的配合工作等。

12、与各工种、各分包单位的配合工作。

13、各种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搭拆及二次搬迁,临时施工道路的铺筑及维护。

14、现场临时用电的二级、末级配电箱、开关箱、施工照明(包括楼梯间)设备及线管、电线、线缆、器具等系统的材料、插座(针)、施工用电设备、线路等系统的安装和过程维护。乙方负责安装的各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满足临时用电规范要求及现场各工种、分包单位的施工要求,并无偿提供给各工种、分包单位使用,直到各工种、分包单位工程完工。相关费用已含在综合包干价内。

15、施工用水管道、管件、闸筏、龙头的材料和安装以及系统的过程维护。高层施工用加压泵的安装及临时蓄水池、集水井的砌筑。现场排水管道或沟道(主材除外)、排水系统的施工和维护。

16、雨季防护用具、防雨彩条布等。

17、工程材料、周转材料、半成品的上下车和场内二次及多次转运、所有材料及土石方等的垂直及水平运输、现场保卫、生产区、生活区的清洁与日常管理。工程(含各工种、工序)完工后的清场、机具设备、剩余材料收回库房或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外运上车等(外运所需汽车由甲方负责)。

18、施工过程、施工各阶段现场及建筑物的清洁卫生,安全文明施工及因各种检查需要现场及建筑物的清洁卫生,工程竣工交验前现场及建筑物的全面清洁卫生(竣工交验前的清洁卫生标准:以建设单位或业主认可为准)。

19、本工程除由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钢筋、钢筋套筒、水泥、商品砼、河沙、石子、砖外,其余所有材料(周转材料、辅助材料、耗材等)和设备均由乙方供应。

20、乙方自行负责工人宿舍的空调设备。工人宿舍的电费为乙方挂表计量支付给甲方。

(三)、承包形式: 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形式,即包人工、包辅材、包周材、包大中小型机械、机具及工用具、劳保用品,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资料、包施工区域内施工水电安装及维护、包括乙方各种税、费等。

(四)、界限的划分: 主体与基础界限的划分界限如下:本工程以基础或基础梁的顶标高为界,划分为两部分进行劳务总承包。基础或基础梁顶标高以下的基础;基础或基础梁顶标高以上(含地坪、构造层及筏板基础)为主体。

(五)计价及支付方式

本工程划分为主体与基础两部分进行计价的方式进行劳务总承包。主体按建筑面积平方米综合包干价,基础按实结算。

1、基础部分

1)基础工程的钢筋 元/t(插筋不计)。2)基础工程的模板 元/m2。

3)基础工程的混凝土元/m3(含基础垫层)。

2、主体部分

本合同承包范围的所有承包内容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单价 395 元/ m2(详附表1《工程劳务及周材设备分包单价表》)。,箍筋为委托外加工时,每吨减扣劳务公司制作费 80 元/t。

3、本工程中所有的单价和综合单价均已包括: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抢工措施等所有措施费用和现场其他分包施工单位的配合费用;人工费、设备及材料在施工期间的涨价等市场风险费用;劳动保护的投入、劳务公司管理费、篇二: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 公租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xxxx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xx号,使用面积平方米。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属于公租房。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乙方租赁后作为住房使用,乙方不得用于其他,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条 房屋改善及相关安全要求

1、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装修、装饰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的墙、柱、楼板等影响房屋安全的结构,装修、装饰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装修、装饰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乙方不能私拉乱接线路影响房屋的整体外观。

2、乙方在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条件的,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及时消除隐患或修复,以满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目的。

3、乙方应按照各类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物品的使用方法,并规范操作。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在使用房屋期间,应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应对承租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物品进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乙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当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毁损、灭失、甲方提供的各类物品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在承租房屋内严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

6、乙方须遵守安全用电等相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按甲方有关制度处置。乙方的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7、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8、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迷信活动、传播邪教及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乙方应当遵守甲方规定和文明规范,具体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善意与邻里相处;不大声喧哗、不制造噪音或影响他人安定居住的声响;爱护区域内的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如不破坏共用设施、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恶意占用或堵塞通道、不任意涂画等;爱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按照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的性质合理使用该等部位;不非法设置影响校容和美观的广告、横幅等。

10、乙方对承租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房屋及属于甲方所有的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乙方不得为承租房屋设定抵押或为前述家具、电器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管线。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机关的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12、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乙方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

13、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自杀、相约自杀或因自己原因造成他人自杀。

14、不得进行其他未在上述规定中的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不得配置有安全隐患的设施。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发现将被处于罚款;造成事故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第五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20 年 月 日至20年 月日,共计年。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无条件交还甲方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双方经协商后可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按全县公租房价格进行支付

(二)租金支付时间: 第七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元房屋租赁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在乙方结清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后如数返还乙方。

第八条 其他费用 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规费。卫生局委托卫生监督所对公租房进行管理并收取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第九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交付给乙方用于使用。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并经甲方验收认可,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返还房屋时,乙方添置的新物可自行收回,但不得作破坏性拆除。第十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房屋的供水、供电部分从水、电表至房屋的部分由乙方负责保护和维修。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转租、退租

(一)乙方严禁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如出现类似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租金按乙方实际租期(整月)计算,余额退还乙方。

(三)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第十二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1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超期达15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或者把房屋转让给不符合本单位公租房使用人员资格人员使用的。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经办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日期:20 年月日日期:20 年月日篇三:公租房租赁合同 三十六团公租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 租 方):乙方(承 租 方):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东部城区房屋征收实际,经 同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租房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户型,配租方式。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三条 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第四条 租金缴纳

租金按缴纳,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租金。租赁期内,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租金由乙方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到甲方指定专户。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之日前,乙方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理由的,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本金。

第六条 物业管理

乙方应该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缴纳与同小区业主统一标准的相关费用。第七条 房屋维修

1、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3、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定期对房屋实施检查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第九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结清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二)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屋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提前收回房屋以及有前款第十条

(一)款等情形,甲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前款第十条

(二)款等情形,乙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合同期内,因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应在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执行。

4、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5、乙方在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租赁该房屋,直至合同期满后7日内腾退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经验房合格后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

6、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与甲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乙方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到期日本合同终止。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 联 系 电 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合同订立日期: 年月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乙方确认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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