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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砂石土开发管理调研组对我国砂石土矿开发管理的调研

全国砂石土开发管理调研组对我国砂石土矿开发管理的调研



第一篇:全国砂石土开发管理调研组对我国砂石土矿开发管理的调研

HV1对我国砂石土矿开发管理的调研

全国砂石土矿开发管理调研组

编者按:为全面摸清我国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基本情况,探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砂石土矿开采管理的对策措施,国土资源部开发司会同经研院在去年组织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的全面调查和部分市(县)典型调查。本期将根据调研所得情况,对我国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制度的现状进行介绍,并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供读者参考。

目前,我国砂石土矿开发管理制度已基本建立。为规范砂石土矿的准入、出让、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相继出台了关于砂石土矿开采准入、出让、部门协调、审批登记、价款使用和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一系列文件,形成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黑龙江、江苏、重庆等省(市)专门出台了加强砂石土矿开采管理方面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安徽、福建、湖北等省专门出台了砂石土开采准入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河北、辽宁、福建等省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从登记管理权限看,大多数省以县级发证为主。各地出让程序和要件要求基本一致,主要以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砂石土资源。在砂石土矿开采监管方面,各地主要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具体实施,主要监管措施包括不定期巡查、卫片执法检查、矿山实测核查、委托第三方监理、开发利用年检、群众举报等。

现状

各地在砂石土矿布局、准入、矿权设置、出让、审批和监管等方面,都探索了各具特色的做法。

各地在砂石土矿布局、准入、采矿权设置、出让、审批和监管等方面探索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做法,可总结如下:

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持续优化开发布局。2011年全面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以来,各地新设砂石土矿业权更为合理。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521个涉及砂石土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备案入库,对近4万个砂石土采矿权进行了统筹布局。通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各地砂石土采矿权平均面积和单矿产能普遍增大。

设置开采准入条件,促进资源规模化开发。各地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编制实施相关规划等方式,对砂石土资源开发设置开采准入条件,促进规模开发。如浙江省实施采矿权“双控”管理,统筹考虑市场需求,通过规划方式明确规划期末采矿权指标控制数,分解为年度总量指标控制当年采矿权投放数,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砂石土矿山生产规模一般不低于20万吨/年,大中型砂石土矿山要配备不少于3名地质、测量和采矿技术人员,小型矿山不少于2名。

实行园区管理,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河北省邢台县采取整合调整和关闭措施推进布局调整和集约开发,将全县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企业整合为8个加工园区,停止小型矿山审批,各砂石土矿山企业一律进入园区经营,实行开采加工一条龙式作业,促进了砂石土资源的规模开发,提高了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彻底改变了当地砂石土矿“多、小、散、乱、差”的局面。

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广西于2012年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将矿产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办公室,形成“一个部门审批、多个部门监管”的“审管分离”新体制;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将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复垦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等要件整合为一个报告,由州、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会审,对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

推行“净采矿权”出让,维护采矿权人和矿区群众合法权益。浙江省厅于2010年开始在全省推行“净采矿权”出让。2013年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相关规定。在采矿权选址时,不受理任何公司或个人的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会同涉矿相关部门联合踏勘选址,避免公司或个人提前介入影响公平竞争。在采矿权出让前,由乡镇政府负责提前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的政策处理工作,并将政策处理情况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开。同时还明确砂石土采矿权出让县级所得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分配使用的比例,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保障矿区群众权益。

实施第三方监理制度,强化开采监管。江苏省厅于2006年印发了《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地质勘查、测绘、采矿设计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开山采石矿山矿区范围、储量动态变化、开采情况实施专业化监管。监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监理报告。第三方监理制度的实施,对于防止和及时发现矿山超层越界及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问题效果明显,有效缓解了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

问题

砂石土矿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较低,存在出让管理不完善、部门联动不顺畅、与用地政策不协调等问题。

我国砂石土矿布局不合理问题依然突出。由于砂石土资源分布广、需求大、开采易、监管难等原因,砂石土矿开发布局存在“多、小、散”问题,全国砂石土矿山仍占非油气矿山的60%以上,且94%为小型矿山。砂石土矿业权设置与其他重要矿产矿业权设置的统筹协调不够。在已设置大量一、二类矿种矿业权的地区,如内蒙古、宁夏等富煤地区,为避免重叠,难以合理设置砂石土采矿权。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则存在已设砂石土矿与一、二类矿种矿业权重叠的问题。

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目前,很多地方参照重要矿种审批要求管理砂石土矿,审批程序繁琐、前置条件多、报件材料多、资料准备和审批周期长,尤其是土地复垦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案内容重复,但事中事后监管相对薄弱。而相关报告编制,价款、保证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税费又较多,导致矿山成本高、负担重。另外,在工程建设用砂石土资源方面,因此类资源的开采不可预测性较大,且工期较短,按正常审批程序难以及时发证,容易造成无证开采。

相关管理衔接不畅。部分采矿权完成出让后,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设施验收等未通过或无用地指标、征地等相关补偿协议难以达成等原因,采矿权人无法进场顺利实施开采。而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公安、工商、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砂石土矿准入条件不一致,导致相关规划难以有效衔接。同时,大多数省份还存在水利、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对河道采砂多头管理、多头审批、多头收费等问题。

开发总体粗放,基层监管难。目前,多数砂石土矿山仍存在开采方式粗放、破坏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差等问题。由于砂石土矿资源丰富、开采技术和设备要求简单、开采时间短,超层、越界、无证开采现象屡禁不止,部分矿山还存在违法用地问题。而基层监管力量普遍薄弱,人员、经费、技术、设备均有限,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建议

进一步规范砂石土矿开采管理工作,坚持以市县为主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探索创新。

针对上述问题,各地提出了加强资源基础调查、实行差别化管理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衔接用地政策和部门协调联动等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建议在现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框架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县为主,权责一致;引导为主,鼓励创新”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砂石土矿开发管理。

完善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科学规划和调控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砂石土资源普查工作,摸清砂石土资源总量和分布情况,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统筹调控矿山总量,持续优化开发布局。

探索砂石土矿差别化管理制度。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工程建设用非营利性砂石土采矿权差别化出让和管理制度;探索将市县发证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审批要件合并;探索砂石土矿山临时用地管理政策等。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支持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砂石土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采矿权选址、出让和审批等环节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采矿权出让前协调处理土地征(占)用、地面附着物赔偿等相关问题,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事前。

从部层面积极引导,支持行业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积极探索砂石土矿等三类矿产差别化管理政策,为修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奠定基础;通过组织经验交流和媒体宣传等方式,示范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引入市场和社会服务力量,提升开采水平和管理能力;支持和指导砂石等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和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篇:XX年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XX年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为了详细摸清伊金霍洛旗砂石、粘土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开发利用现状、开采管理工作等基本情况,根据上级国土部门有关开展调研工作的具体要求,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

(一)资源赋存及开发利用和市场供需情况。

伊金霍洛旗砖瓦粘土资源主要分布在红海子――布尔台格――松定霍洛一带及布连地区,产在第三系上新统中,具体产地主要有满来壕、满斋庙北、满斋庙、布尔台、松定霍洛及布连砖瓦粘土等。查明总资源储量亿立方米,其中松定霍洛矿区保有资源储量为1154万立方米,基础储量405万立方米,资源量749万立方米。化学成份:ai2o3为%、cao为%、fe2o3为%、mgo为%、sio2为%、烧失量为%、塑性指数为%。

建筑用砂资源主要分布在伊金霍洛镇、阿镇、乌兰木伦镇、札萨克镇及红庆河镇等地区现代河床中,未进行过地质调查及储量检测工作,多以自然状态赋存,因自然降雨、洪水冲刷而形成。建筑石料矿产地目前在新庙镇有发现,未进行过地质调查及储量检测工作,由于在岩石硬度等指标上达不到多数工业建设领域用料需求,因此目前基本属于未开发利用的状态。

截止XX年底,伊金霍洛旗共设置砂石土矿采矿权22个,其中砖瓦用粘土18个,砖瓦用砂1个,建筑用砂1个,建筑用石料2个。由于属“十五”、“xx”期间出让的采矿权,生产规模在2万吨/年―5万吨/年,露天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多为自然剥离表土后直接作为原材料使用,采用人工辅助半机械化生产作业流程。XX年以前,砖瓦用粘土矿平均年销售收入约200万元左右,年利润约20万元左右,基本属于随着需求量增加而相应增加产量阶段。XX年至XX年砖瓦用粘土矿平均年销售收入约500万元左右,年利润约50万元左右,属于市场需求量较大,销售量销售价格等随之上涨阶段。XX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及生产成本的增加因素影响,同时由于新型建筑材料的广泛应用,导致需求量、产销量明显下降,各项经济指标降低到XX年之前的水平或更低。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情况。

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新上粘土实心砖和空心砖项目的规定。砖瓦用粘土资源从XX年之后未出让新的采矿权,并按照逐步淘汰的原则,对一些城市周边、主要公路两侧的粘土砖厂进行了拆除关闭。建筑用砂石资源按照有偿出让的方式进行挂牌出让,因资源枯竭等原因,目前仅保留1个采矿权。由于我旗境内85%以上的面积都有煤炭探矿权或采矿权分布,受矿业权不能重叠设置的影响,近年来我旗未出让新的砂石采矿权。为了规范砂石开采,旗人民政府于XX年批准了《伊金霍洛旗建筑用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伊政发[XX]126号),砂石开采以旗政府各职能部门会签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并缴纳复垦保证金,在各镇人民政府监督下进行开采及复垦,不审批采矿许可证。

(三)砂石土矿相关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情况。

XX年旗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了《伊金霍洛旗非煤矿产资源规划》(XX年-XX年),并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复。该规划只对砂石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开采区及部分拟设置砂石采矿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划,由于受矿业权不能重叠设置的制约,未进一步组织进行砂石采矿权的出让。XX年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无风险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求,旗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了伊旗无风险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已放宽在政府出资煤炭探矿权范围内设置砂石采矿权的限制,目前方案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之中,预计XX年底之前编制完成并批复备案。

(四)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和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准入条件情况。

我旗历年来严格执行砂石、粘土等矿产招、拍、挂出让的有关规定,累计挂牌出让25宗,出让年限为3-5年,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出让,旗国土资源局按照采矿权挂牌出让流程具体组织实施。

二、砂石土矿开采管理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一)严格禁止新上砖瓦用粘土项目,对已设置在城市规划区、主要公路两侧破坏生态环境、经营粗放的粘土砖厂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拆除关闭,恢复生态环境和地貌。同时可使采矿权布局更加合理,缓解了产能过剩的矛盾。

(二)积极争取有关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对历史遗留的粘土、砂石采坑进行回填治理,植树种草,改善生态环境。

三、砂石土矿开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砂石土矿布局存在的问题。建筑用砂资源受矿床赋存条件影响,布局分散而且规模较小,供需距离存在矛盾,受季节性影响强。

(二)砂石土矿采矿权配置存在的问题。由于建筑用砂资源开采周期短,部分业主违法向农牧民租赁土地,实际为了圈占或开采砂石资源,导致在挂牌出让时出现只能由违法租赁土地者竞价或竞得人与土地租赁者存在后续开采纠纷的问题,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三)砂石土矿采矿权审批存在的问题。一是建筑用砂采矿权不能与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导致基本无符合条件的可出让范围。二是建筑用砂采矿权审批周期长,每年的4月份左右各类建设项目已开始使用原料,而按程序审批采矿权一般需几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不能满足开采时间要求。多数业主都是通过观望市场行情才决定本开采计划,因此业主多采取违法开采的方式,既能满足其灵活的开采需求,且违法开采成本要比办理合法开采手续小的多,所以其积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积极性也不高。

(四)砂石土矿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请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涉及各部门准入条件程序繁杂,如水保、水利、林业、安监、农业、安监、环保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多。

(五)砂石土矿依法开采、执法监察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存在上述诸多困难和问题,导致违法开采履禁不止,依法监管措施泛力,造成国土资源部门在执法监察中处于被动监管的困境。

四、有关建议

根据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鄂尔多斯地区建筑用砂资源的赋存条件简单,开采周期短等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地区实际,适当给予政策倾斜。一是取消建筑用砂采矿权不得与煤炭探矿权重叠的限制,因为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期限较长,建筑用砂可在一至三年内开采完毕,双方实际不存在矿权纠纷的可能,且出让建筑用砂采矿权时可辅助采取相应的限制条款。二是建筑用砂采矿权不得与煤炭采矿权重叠限制可适当放宽。因开采矿种及开采深度不同,建筑用砂开采深度一般不会超过地表向下10米的深度,因此出让采矿权时可要求建筑用砂采矿权人与煤炭矿业权人达成矿业权重叠安全生产协议,建筑用砂采矿权人承诺放弃因煤矿开采造成塌陷要求补偿或其他补偿的权力,煤炭企业开采时提前通知砂石企业停止开采、撤离人员设备。通过上述措施可有效解决矿权重叠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

(二)下放审批权利,简化审批程序。目前建筑用砂资源审批权利虽然已委托、或下入至市一级国土部门,但由于需要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因此导致逐级上报的周期长,建议由市、县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配号、审批,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入档。简化申请采矿证的前置要件,只对采矿权价款、土地复垦、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等进行前置审批,其余要件不做为前置审批要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政策加以规范,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对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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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砂石厂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

砂石厂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诚信合作、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遵旨;就合作开发生产、经营砂石厂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合伙经营的项目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 出资开办砂石场,主要经营青藏公路沿线砂石的生产、销售及相关附属业务。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至合伙项目完成并完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清算之日或双方共同确认之日止。

三、合作内容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

(一)甲方负责具体办理砂石厂相关手续,并派代表参与砂石厂管理,协调公路沿线公路养护各单位相关工作。

(二)乙方负责协调办理砂石厂开采、生产的相关正规手续(费用从砂石厂经营资金中解决,但乙方必需合理有限的使用相关费用)。

(三)乙方负责筛选建立砂石厂的位置,经甲、乙双方共同论证后确定厂地。

(四)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选购砂石厂生产所需的机器。

第四篇:标准砂石料场管理标准

标准砂石料场管理要求

(试行)

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确保供应的砂石料质量合格,满足设计要求,进一步规范砂石料场管理,要求开展标准砂石料场工作。各施工单位应主动与砂石料场负责人沟通协商,按照“标准砂石料场”的管理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从源头控制,“标准砂石料场”管理的具体要求(试行)如下:

1.矿源开采前必须先清除覆盖层及浮土,保证砂石料母材不含泥土和其他杂物;采取分层开挖的方式,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开采。

2.砂石料场设立铁路专用储料区,储料区设置要保证场地平整,排水良好;料区设立不少于四个,料区之间互相隔离,并按不同规格区分储存。

3.施工单位试验部门应向砂石料生产厂家提供铁路建设用料(“5-10mm、10-20mm、16-31.5mm”、“砂”)的各种技术标准,储料区设立铁路专用标识牌。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砂石料场的场地进行规划,包括原料开采场、砂石料加工场、成品料堆存场,并注意环保,防止污染环境。在场地规划上,施工单位积极给予指导。

5.砂石料场应增设水洗设备或其它先进设备,通过必要的措施和设备,保证机制砂的含泥量、石粉含量符合铁道部“铁建设【2009】152号文件的要求”。如果机制砂在拌合站水洗,应单独检验,并在其检测报告中标注“拌合站水洗”字样。

6.砂石料的办公房应整洁,并相对独立,四联单的存放规范,有专人负责。

7.砂石料厂应采取新设备、新工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积极

给予监控,保证其产品的稳定性。要求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检验结果要真实、准确。

8.各施工单位应首先选择有条件的砂石料厂开展“标准砂石料场”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9.对于生产、成品堆放、设备不达标的厂家,供应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合同,服务质量较差的厂家,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逐步淘汰,最终实现布局合理,生产厂家设备先进,规模较大,质量稳定。

10.各施工单位每月24日前向云桂公司物设部上报当月进场的砂石料总量;监理单位应加强砂石料检验及质量控制,动态监督并进行指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月及时汇总地材生产厂家的各种信息并于24日上报丘北指挥部、云桂公司物设部。

11.砂石料生产厂家在连续降雨时不准生产铁路专用的地材。各施工单位10月份开展“标准砂石料场”的试点工作,要求于10月13日前完成试点场的选择工作,并将与生产厂家协商确定的方案报丘北指挥部和公司物设部(全标段同步开展,突出重点); 11月份开展总结评优推优、样板先行和标准砂石料场的交流学习;12月份全线整体推进。

云桂公司物资设备部

2010年10月9日

第五篇:珠海市沙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6-14 【生效日期】1989-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珠海市沙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1989年6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集体、个人以及外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企业以及临时爆石、挖沙、取土点的开采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含使用土地上余土、余石),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国土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全市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实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区、县及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开办沙、石、土场或临时爆石、挖沙(含海沙)取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有利于土地开发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三)有利于发展国家、集体、私人(含外商投资者)三者合理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有合法使用土地证件;

(五)有企业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

(六)有开采计划方案,即生产规划和垦复清场治理计划;

(七)有环境保护措施。

其开采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并征得市环保部门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开采许可证。属营业性的,持开采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 第六条 开办沙、石、土场或临时爆石、挖沙、取土应向市国土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沙、石、土场的申请书:

(二)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书:

(三)有关合同或协议书;

(四)开采规划设计文件(开采规模、表土剥离范围、用地数量、开采深度、排土场、开采年限、年产量、机械化程度、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垦复计划、设计总平面及剖面图等);

(五)可行性报告;

(六)市环保部门意见书;

(七)生产安全措施;

(八)规划部门意见书。

对现已开办的沙、石、土场,未向市国土局提供上述资料的,必须持上述资料重新补办审批手续,由市国土局标明桩界,确定土地使用总面积及其开采范围和标高。开办后中途改变开采方案的,应重新申请批准。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办沙、石、土场应遵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合同或章程、协议书;

(二)设计平面图、地形四至图、场地位置图;

(三)规划部门意见书;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八条 第八条 属外商投资经营沙、石、土场的,向市国土局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对已开办的,必须重新补办审批手续,并由市国土局到各场核定土地使用总面积以及开采范围的标高。

第九条 第九条 由开采、垦复所开发的土地,仍属国家所有,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开采部门若需使用,应按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条 第十条 不准在下列保护区范围内开办沙、石、土场:

(一)城市规划市区范围内,以及市辖区的自然沙滩;

(二)交通要道两旁看得见的山景、石景,即东线由拱北、香洲、唐家至金鼎的主干道两旁,西线由界冲至前山、南屏、湾仔的主干线两旁;

(三)城镇、乡村居民点;

(四)工业区、水库区及堤坝的一公里范围内;

(五)风景区(点)外一公里范围内;

(六)有保护价值的其他自然风景区和海岛;

(七)自然海湾、沙滩。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在第十条规定不准办场范围内已开办的沙、石、土场,必须加强管理,严加控制,缩小开采范围,缩短开采年限和产量,做好垦复工作,逐步停办,切实保护自然环境不受破坏。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沙、石、土场如需扩大开采范围,增加设备,增加投资,延长开采年限,转让或实行承包,必须报请市国土局批准。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先征得市国土局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有关补充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办沙(含海上抽沙)、石、土场,必须向市人民政府缴交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矿产业(沙、石、土场)用地,土地使用费按红线范围计算,按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计收:吉大、拱北、香洲、湾仔地区六角,前山地区五角,南屏、唐家地区四角,金鼎三角,万山区、三灶区及辖区海岛(含大小横琴)四角,斗门县辖区三角。

(二)资源费按内销或出口外销分别以人民币或港币计收(如下表)。

┌────┬───────┬───────┐

│品 名 │内销(人民币)│出口外销(港币)│ ├────┼───────┼───────┤

│碎 石 │1.0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 ├────┼───────┼───────┤

│石 粉 │0.5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 ├────┼───────┼───────┤

│角 石 │0.8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 ├────┼───────┼───────┤

│建筑沙 │2.00元/立方米 │8.00元/立方米 │ ├────┼───────┼───────┤

│填地填 │0.8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 │海杂泥沙│ │ │ ├────┼───────┼───────┤

│破璃沙 │ 8元/吨 │ 20元/吨 │ ├────┼───────┼───────┤

│高岭土 │ 5元/吨 │ 10元/吨 │ ├────┼───────┼───────┤

│其它非 │ 5元/吨 │ 10元/吨 │ │金属矿产│ │ │ └────┴───────┴───────┘

资源费的分成,区(含所辖镇、村、蚝场和林场)占百分之三十,市占百分之七十。创汇留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费和资源费,统一由市国土局收取,用于城市建设。

(三)向市环保部门缴纳粉尘排污费,以每立方米石料计收人民币一角五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石场(爆炸点)购买爆破品,必须凭市国土局核发的开采许可证和审核的定量,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到有经营权的供应单位购买。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因采沙、石、土而破坏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的,必须按市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垦复、治理,经市政府主管部门监督验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批准开办沙、石、土场的单位和个人,不准非法将场地出卖或抵押。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土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限期垦复,扣留开采证或吊销开采证,停止供应炸药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 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沙、石、土场因生产活动而导致破坏自然环境、水土流失或污染、影响、危害周围人民正常生活、工作的,市环保部门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搬迁、关闭等处罚。对拒不治理或超期治理的可提请市国土局吊扣其开采许可证。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维护我市环境,及时制止非法开采沙、石、土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人民政府1985年7月24颁发的《关于沙石泥资源开采出售管理的规定》及其附件(珠府字〔1985〕48号文)同时废止。本市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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