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交通事故索赔实务指南(受害人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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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索赔(实务指南)的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1)本咨询意见根据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一般法律规定和索赔实务整理汇集,并不保证适用于全部地区或针对某一特定交通事故的索赔。
(2)本咨询意见中的索赔指南仅限供用户参考,对于用户按照本索赔指南行事的任何法律后果,并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
交通事故索赔(实务指南)交通事故处理和索赔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发生交通事故 死亡交警部门出具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受害人就医治疗处理丧葬事宜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修理车辆其他损失评估等达成一致交警部门未达成一致组织各方调解受害人或其家属制作文件及收集证据《起诉状》各方签订损失清单《调解协议》证据材料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法院审理履行调解协议并作出判决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履行法院判决 受害人或其家属获得赔偿1 事故处理常见问题 2.1 问:哪些情形属于交通事故?
答:《道路交通案例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发生在道路上,道路之外的不属于。(2)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3)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4)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或意外。
2.2 问: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是否可以扣押车辆?
答: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部门可以扣押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但不得扣押车辆所载货物。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3 问:交警部门检验、鉴定的期限是多长?
答:需要检验、鉴定的,交警部门应当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4 问:检验、鉴定报告的送达期限是多长?
答: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5 问: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2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后2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6 问: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答:通常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对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个别情况下,亦存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
2.7 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交警部门应当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但如果受害方要求的,应在受害方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2.8 问:当事人是否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事故认定证据材料? 答: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交警部门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查阅。对于复制的证据材料,交警部门应当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2.9 问: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事故索赔一般问题 3.1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向谁索赔?
答:通常情况下,事故受害人可以向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果驾驶人不是车主,当车主或车辆的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问:哪些情形视为车主或车辆实际管理人有“过错”?
答: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并不是车主,当车主具有以下过错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3.3 问:如何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项目和金额?
答: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3)误工费(4)护理费(5)营养费(6)残疾辅助器具费
(7)残疾赔偿金(如受害人伤残)(8)死亡赔偿金(如受害人死亡)(9)精神损害抚慰金
(10)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被扶养人)(11)鉴定费(12)交通费(13)住宿费(14)修理费(15)衣物损失费(16)评估费(17)车辆施救费(18)其他费用(如有)
法律规定了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但部分项目涉及到较很杂的计算,尤其是涉及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建议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损失项目和金额明细,或者使用“赞为智法”中的“交通事故损失索赔清单”即时在线获取损失清单,并可以获取损失清单的详细说明,包括每个项目的赔偿标准、计算公式、法律依据等。
3.4 问: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私了”?
答:在事故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且对事故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私了”的好处是快捷、高效,缺点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仍然要通过诉讼解决。
3.5 问:“私了”后可以反悔吗?
答: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各方应当诚信履行。但如果一方协商时对事故的事实、原因及导致的损害后果有“重大误解”的(如当时伤情没有检查出来),这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重新要求赔偿。
3.6 问:受害方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赔偿? 答:受害方获得赔偿的途径主要有:
(1)协商:主要是与肇事人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2)调解:在交警部门或法院开庭前调解;(3)诉讼:以肇事人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3.7 问: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应在什么时候提出索赔要求?
答: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后,即可提出索赔要求。在受害人受伤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完成治疗,待各项损失金额确定之后就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但不应超过自治疗终结后1年的时限。对于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况(如骨折、关节损伤等),则应在治疗完成后先进行伤残鉴定,然后提出索赔要求。伤残鉴定常见问题 4.1 问:为什么要进行伤残鉴定?
答:赔偿“伤残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构成伤残,并根据伤残的等级进行计算,所以要进行伤残鉴定。同时,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的金额,也需要根据鉴定意见中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天数进行计算。
4.2 问:伤残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答:伤残鉴定一般包括:
(1)伤残等级,分别为一至十级,也可能不构成伤残,或构成多处伤残;
(2)休息期,也叫“误工期”,主要鉴定伤情需要的休息天数;(3)护理期,主要鉴定伤情需要的护理级别及天数;(4)营养期,主要鉴定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天数。
4.3 问:伤残鉴定由谁委托?
答:伤残鉴定可以由受害方单方委托,也可以由受害方与责任方共同委托,还可以由法院委托。通常情况下,共同委托、法院或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更容易得到各方的认可。受害方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可能受到责任方的质疑,甚至被要求重新鉴定。因此,建议首先选择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或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交警部门委托,其次可以考虑共同委托,最后可以考虑单方委托。
4.4 问:哪些鉴定机构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答:只要是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均可以进行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
4.5 问:哪里可以查找到相关的鉴定机构信息?
答:通常情况下,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如司法厅、司法局)的官方网站会将本辖区内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录予以公示,当事人可以结合自己所在区县查找相应的联系信息。
4.6 问:伤残鉴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费用如何?
答: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通常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不排除个别复杂情况期限较长的可能。费用因地区、鉴定机构和鉴定项目的不同而不同,但通常在5000元以下。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可以在索赔时要求事故的责任方及保险公司承担。
4.7 问:伤残鉴定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伤残鉴定时,除受害人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费用外,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书;
(2)诊断证明、检查结果、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等病历资料。
4.8 问:对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答: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诉讼索赔常见问题 5.1 问: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区或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区或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指的是肇事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或保险公司的注册登记地。
5.2 问:起诉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答:如果经济条件可以,也能够找到合适的律师,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事故诉讼案件,而且应当通过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寻找合适律师。当然,如果前述不具备,建议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准备诉讼材料。由于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都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保证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5.3 问:如何找“律师”?
答:一般情况下,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如司法厅、司法局)都在提供在线查询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网站查询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息。
5.4 问:是否可以找“黄牛”代理索赔?
答: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应避免通过他人介绍的“黄牛”代理索赔。所谓的“黄牛”其实没有法律执业资格,而且缺乏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监管,实务中“黄牛”侵吞受害人赔偿款,损害受害方权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所以,不要轻易委托没有律师资格的个人代理索赔。
5.5 问: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答:起诉时应当准备以下材料:(1)原告和被告各方的身份证明材料;(2)起诉状;
(3)损失清单(也称“赔偿明细”);
(4)证明事故责任和各项损失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损失”应提供就医治疗的各项门诊、急诊、急救、住院、检查、治疗、医药、手术等各项费用的收据等。
5.6 问:什么是原被告各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何准备?
答:如果为个人的,指的是其户籍登记信息或居住登记信息,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派出所获取。如果是单位的,指的是其工商登记信息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可以在该单位登记地的工商部门查询获取。对于工商登记信息,部分地区法院接受“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的工商登记信息。
5.7 问:如何准备起诉状?
答:起诉状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原被告信息:如个人,列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如单位,列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等;(2)诉讼请求:列明要求被告赔偿的具体内容;
(3)事实与理由:描述事故经过、责任、要求赔偿的理由等;(4)受理法院:一般为事故发生地区县法院,也可以是被告所在地区县法院。
(5)署名和日期:原告签名和起诉日期。
(6)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以自行按照上述格式起草起诉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还可以使用“赞为智法”中的“交通事故起诉状”即时在线完成起诉状的起草。
5.8 问: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但其中不包括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如果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话,通常会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5.9 问:肇事人在哪些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如果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如单位司机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则驾驶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10 问: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最终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受哪些因素影响?
答: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最终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1)事故中受害人的责任(对于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受害人要承担自己责任对应比例的损失);(2)肇事车车辆的投保情况;(3)肇事人的赔付能力;(4)同一事故中伤亡的人数。
5.11 问: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如何获得赔偿款?
答:对于向法院起诉索赔的案件,保险公司和其他被告通常会将赔偿款付到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法院会通知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到法院领取赔偿款,或者转入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
5.12 问:如何案件审理结束后,受害人因后续治疗而发生的费用如何索赔?
答:受害人因后续治疗而发生的费用,如果不在之前的审理范围内,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第二篇: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本(受害人伤残)
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起诉状)的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本咨询意见由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赞为智法网”向用户出具。就本咨询意见,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向用户作以下特别说明:
(1)本咨询意见中的起诉状系根据用户提供事实信息起草,并非通用范本,仅适用于本次咨询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诉讼索赔。
(2)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议用户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代表其诉讼请求必然获得法院的支持。
(3)起诉状中的损失金额可以通过赞为“赞为智法”提供的“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咨询服务自助获取。
(4)起诉状应由原告签字后,与损失清单、证据材料等一起提交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伤残)
原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住所地为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________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3)判令不足部分由被告________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_日,被告________驾驶号牌为________的小型客车在________,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及财产损失。经________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__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治疗终结后,经________鉴定构成伤残,伤残等级为八级。事故导致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合计________元,详见附件《损失清单》。经查,被告________为车辆________登记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被告________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被告________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并遭受损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________作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因原被告各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赔偿项目明细》
第三篇:工伤索赔-伤残
重庆工伤致残赔偿索赔诉讼流程
一、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4)其他。
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如你需要本律师详细、具体、可行的意见及满意的法律解决方案,或者需要本律师帮助处理此案,请带上相关材料找本律师详谈,作为长期办理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可及时制定对策方案。我的联系方式:程昌平律师,电话:***,Email:ccp.cl@163.com,QQ:250790464.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未来国际(新世界百货)25-7.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
第四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交通事故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伤残。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律师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
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状况有快有慢,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材料的确定
a0k9c www.teniu.cc 一部分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时,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日内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书。
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医中心,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在一棵歪脖树上吊死”。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诉诸法律,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法律说话,而不是无所事事、盲目乐观。
有关司法鉴定知识的阐述,请参阅笔者写的《律师应掌握点司法鉴定知识》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在司法鉴定》等文章。
法医中心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法
a0k9c www.teniu.cc 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厘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质疑。
2006年6月1日,华夏时报发表的《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涉嫌违法做鉴定谋利》一文,值得深思和警醒。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律师提示: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代理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车主或保险进行调解或迳行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代理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a0k9c www.teniu.cc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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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交通事故 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交通事故 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作者:谢冰蓉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0年07月21日
机动车在为现代人的生活、工作和出行带来方便、舒适和高效的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肉体痛苦,也给肇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面临着被扣分、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交通肇事罪)的危险。
笔者认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水平、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出行环境、道路交通规划的合理程度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善等因素,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
笔者长期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赔偿工作,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为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笔者在这里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领域的律师实务和法律难点,并归纳为八部分,不足之处,敬请赐教。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是否参加交强险?有无商业险?
当事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
律师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伤残。
律师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
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状况有快有慢,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鉴定。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
一部分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时,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
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书。
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医中心,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在一棵歪脖树上吊死”。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诉诸法律,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法律说话,而不是无所事事、盲目乐观。
四、法医中心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厘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质疑。
律师提示: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代理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或迳行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代理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伤残鉴定结论关系到赔偿数额,对提起诉讼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赔偿;如果定不上残,则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不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诉讼费外,还要承担鉴定费和律师费。
律师提示:
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六、赔偿项目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需转院治疗,应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在立案时可以作为医疗费项目提起诉讼。很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提示:
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但是,受害人或代理人要出具医院的休假证明,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的工资证明(即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律师提示:
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级护理?怎样主张?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X个月或需要护理X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个别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律师提示:
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等。
(五)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律师提示: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补助标准,住宿费凭据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律师提示: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
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的,可以主张50元/天。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律师提示:
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是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因而备受受害人和代理人的重视。
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致使同一国家的公民因&lduo;户籍”不同,而导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着天壤之别。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
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如:轮椅、拐杖、假眼、假牙、假肢和助听器等。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项目主张。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律师提示:
被抚养人一般是指抚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承担被抚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抚养人年满60周岁,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抚养人虽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是属于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赔偿义务人仍要承担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到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十一)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律师提示: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进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赔偿义务人另行起诉。
(十二)伤残鉴定费是法医中心接受委托,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活动受限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出具鉴定结论、收取的鉴定费用,一般包括会诊费和鉴定费,目前,北京市伤残鉴定费一般在1500元左右。
律师提示:
虽然《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鉴定费的承担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伤残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当事人双方分担。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律师提示: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有所区别。
在北京市,同样没有最低的赔偿规定和最高的赔偿限额,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掌握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十四)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衣物损失、维修费用、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等。
律师提示:
作为代理人,应当充分注意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并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车损减值鉴定。
代理人应是个细心的人,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争取最大的权利和利益;代理人也应是个胆大的人,不应拘泥于法条和法官的短见而减少或放弃受害人应得的权利和利益。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狮子大张口”式的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漏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项目或轻易放弃权利。相关文章请参阅笔者写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法理及实务剖析》一文。
七、受诉法院的确定
受害人做完伤残鉴定,与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调取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以切实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作者阿文
律师介绍
律师姓名:谢冰蓉 律师
执业证号:***02 办公电话:-*** *** 业务手机:*** *** 个人网址:http://leiyanling.findlaw.cn/ 所属律所: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
所属地区:广州市体育西路9号骏汇大厦北座7层B、C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财产问题,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收购,股份转让,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债务债权,遗嘱继承,企业改制,劳动纠纷,仲裁 个人简介
谢冰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现为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立志从事律师这个职业,源于学生时代对《法网柔情》中刘松仁的喜爱。步入律师行业后,进一步体会到律师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自己的专业娴熟、能言善辩,更重要的是自始至终地尽职尽责。律师有责任心,当事人才能放心;唯有责任与专业并重,执业之路方可长盛不衰!故执业以来,本人一直秉承不断学习、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所代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均令客户满意,赢得了客户的一致肯定评价与律师同仁的信任。
近年来每年承办诉讼案件数几十件,积累了丰富的庭辩经验,娴熟各类诉讼业务,尤其擅自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自编的《离婚指南》、《交通事故赔偿锦囊》等受到不少客户及同行的好评。繁忙之余,本人也不忘热心公益、回馈社会,担任白云区法律援助处自愿援助律师,为社会弱势群体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对待社会;怀着一颗尽职尽责的心对待工作;怀着一颗温心对待家人;愿你我携手同行,一生平安!部分经典个案:
1、彭某某(女)诉何某某离婚案;
2、高某某(男)诉吕某某监护权侵权案;
3、番禺某公司与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4、番禺某公司诉天河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胜诉案;
5、花都某公司诉广州某外贸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胜诉案;
6、邹某某诉广州某移民中介公司中介纠纷二审胜诉案;
7、高某某诉某知名上市公司劳动争议案;
8、广州某医院诉清远某医院著作权侵权案;
9、刘某某上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胜诉案;
10、何某某抢劫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