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搞好固定资产修理工作,完善计划编制预决算审批等程序,使公司固定资产修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修理管理是指对计划申请、审核、批准、实施、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固定资产修理包括设备大中修理及项修和其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企业管理部是固定资产修理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固定资产维修计划的编制及下达,安排计划外临时维修计划,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 生产安全部是固定资产修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修理申请的初步审查,预算及决算的编制,施工组织、监理、检查、考核,并依据固定资产修理计划做好维修项目协调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资金筹集、工程结算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固定资产修理计划申请提出,制定初步方案、实施方案和所需费用概算书面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负责对预算及决算进行监察审计。
第三章 计划申报、审批管理
第八条 凡需申请列入下年度固定资产修理计划的项目,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20日以前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单位申报的年度修理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审查,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前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尽快组织研究落实,拿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反馈项目申请单位。对审查同意列入计划的项目,必须将项目预算费用、实施方案或设计图纸连同签署意见的报告报送企业管理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实施,上述材料不齐的项目,企业管理部将不予受理和安排。
第十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进行统一汇总,结合公司下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资金承受能力,综合平衡后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修理计划草案,经公司专题会研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编制年度固定资产修理实施计划,经总经理签发后下达各单位。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修理计划的项目,需要开工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预算,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上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下达实施令号。
第十二条 为保证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企业管理部原则上不安排实施计划令号,各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否则,按计划外项目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确实有必要增加收入的临时修理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临时申请计划,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或报总经理批准,企业管理部将批复意见下达相关单位并安排实施令号。
第十四条 未纳入公司年度修理计划需临时追加计划的修理项目,修理费用在3万元以内由企业管理部审批后下达实施令号;修理费用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实施令号需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实施令号;修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实施令号。
第十五条 分公司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零星修理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分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维修费用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固定资产改良性支出和大修理支出由公司承担,其它由各分公司自行承担。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已纳入实施计划安排实施令号的项目比照公司《投资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比价或招投标。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管理部下达的固定资产修理实施计划,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对修理计划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重点突出修理计划落实,修理进度,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以及对修理质量的管理,同时加强项目的监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承修单位负责编制工艺方案,接到图纸资料和审定的修理方案后,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修理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协调考核,承修单位对固定资产修理的质量和进度负责,确保修理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协作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资金、材料、备品备件等的供应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修理计划,如果出现费用严重超概算(超出计划费用10%以上)或需新增内容,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书面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业管理部,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否则对超概算或新增内容部分不予结算,由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企业管理部及业务主管部门应不定时去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项目保质保量按计划要求进度完成。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维修的统计工作,项目实行月报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每月28号前将当月维修完成情况按形象进度及计划完成情况报送企业管理部;财务部每月5号前必须将上月和本年累计已结算数据报送企业管理部。月报必须准确、及时。
第五章 验收与决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公司下达的固定资产修理计划及临时补充计划,项目设计资料,工艺方案及有关的规定和文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标准:原则上按下达的计划实施内容及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考核,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能正常进行生产,工艺设施能够满足生产需要,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后,方可组织进行具体验收。
验收申请书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及子项目工程名称;项目计划实施令号;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工作内容;项目开工及竣工时间;竣工说明书及工程量。
申请书中项目名称、令号、内容必须与项目计划通知单相一致。否则,业务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或按计划外项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经初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计划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项目计划费用在5000元以上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纪委办公室、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以上项目,经各相关部门参加并在验收报告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结算。否则,项目结算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核实后的工作量及施工协议等相关资料及时编制项目决算书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决算书必须同时注明企业管理部下达计划的项目名称和子项目工程名称,并注明项目计划实施令号,同时必须与企业管理部下达的计划一致,决算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总经理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审计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转财务部办理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厂房、房产等建筑物的修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在办理财务结算时,暂扣总造价的10%作为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问题发生的返修费用由承修单位承担。质保期满,质量问题仍未解决,质保金概不退还。
第二十九条 厂房、房产等建筑物的漏雨处理在施工完毕之日起一个雨季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财务结算,验收不合格的返修费用由承修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凡公司内部单位可以施工(或加工)的维修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司内单位施工,不得安排外单位施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质量,满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确保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备技术部,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管理。
第三条 设备技术部负责全局船舶修理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另外,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船队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解决在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五条 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上报船队。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修理工程。
第二章 编制修理申请
第一条 船舶应根据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
第二条 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第三条 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机管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第四条 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第五条 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上报船队审批。第六条 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第三章 编制修理计划及预算
第一条 设备技术部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所有修理项目作出详细预算。设备技术部对所需修理船舶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鉴定是否属于局修理范围,如属于局修范围,需由分公司报局机械设备部审批后方可以下一步工作。
第二条 设备技术部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船厂进行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第四章
修船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第一条 修船由设备技术部确定厂修项目、周期、价格、厂商等。第二条 合同中应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质量和安全保证协议。
第三条 合同签订前必须对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资信进行验证,并了解承修方对被修船保险情况,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证合同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签订后由设备技术部妥善保管。
第五章 船舶修理
第一条 船舶应认真采集记录与修理有关的设备运转参数,并对运转参数进行分析,提出修理方案,将运转参数和修理单一并报船队。船队应对船舶修理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确定项目和修理内容。
第二条 根据修船项目的需要,船舶应将所需备件清单报设备技术部,按《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订货,以便保证修船进度,同时在修理单上,写明备件提供方。
第三条 需要船方制造加工的备件,以及修船所需的特殊材料,应提前向船厂说明,并在修理单上写明这些备件的供应方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 为保证修船工作顺利进行,修船期间大副、轮机长、大管轮、轮机员等主要船员要相对稳定,做好监修和配合工作,同时做好船舶自修保养工作。
第五条 船舶进厂时,根据修船实际情况,同厂方签订安全防火协议明确责任,配合厂方做好施工安全工作,若有明火作业场所,应安排专人看火,专门负责防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六条 在修船期间设备技术部应派监理人员主持修船工作,并代表分公司制订和签署文件,同时对修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修理工程的进度、材料工艺测量数据,大副和轮机长及驻厂监理等有关船员应进行监修,如有不妥,应及时向厂方提出意见。
第八条 修船期间,驻厂监理代表应督促船舶领导加强对船员自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材料、配件等物资及技术的支持。
第九条 对已确定的厂修项目一般不再改变,如确需增添附加工程,不得超过原定项目的
10%,若修理费超过原计划的10%应由驻厂监理向设备技术部汇报,由设备技术部汇报分公司领导征得同意。
第十条 全部修理工程竣工后,由大副、轮机长分别对厂修工程的明细项目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签字,同时驻厂监理向船厂索取测量记录试验报告、出厂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船舶修理结束后驻厂监理应编写本次船舶修理的主要情况,会同船厂出具本次船舶修理相关技术资料交设备技术部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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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
第三篇:固定资产修理的核算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修理的核算会计分录
支付修理费: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维修,例如,对办公楼的全面装修,还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第四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
第三条 生产保障部是我院固定资产实物主管部门,代表我院行使管理权力。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使用与维护相结合、专职管理与使用者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使所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得到落实,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被有效关注,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被考核,形成较合理的固定资产信息流。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生产保障部职责:
(一)负责汇总、编制我院固定资产采购及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购置大型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和验收工作以及合同评审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出库和入库验收以及相关手续办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工作,保证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四)负责设备仪器库房的管理,组织、实施设备仪器的维护、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五)负责对报废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六)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事故的鉴定,提出处理方案和建议;
(七)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调配,避免固定资产闲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个人)的相关职责:
(一)各部门领用的固定资产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校验、维护和管理;
(二)个人领用的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等固定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大,由领用人负责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对使用率不高、闲置或报废的设备,及时报生产保障部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购置、自建、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
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科学合理、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程序:
(一)每年3月之前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填报本“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确有原因需要临时采购的,须事先向生产保障部申请。
(二)生产保障部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采购计划,院长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生产保障部汇总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三)固定资产购置后经生产保障部检验、登记、入库并签定后方可入帐。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生产保障部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合格后移交具体使用部门或个人;因购入而取得的土地、房产、小轿车、货车等涉及产权转移资产,生产保障部负责办理产权证明的转移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到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生产保障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基础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管理台帐;
(二)资产购置的技术、经济论证资料及采购合同;
(三)资产使用说明书或手册,技术图表、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及时归档;
(四)资产更新、改造技术资料;
(五)资产事故报告及有关文件;
(六)资产处置申请表;
(七)其它有关资产采购的原始凭证及资料;
第十一条 生产保障部对新增置的资产应悬挂或粘贴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在正式卡片尚未制作完成前,必须粘贴纸质“临时卡片”,待正式卡片制作完成后更换。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与修理:
(一)资产使用者应办理相关领用手续。对于勘察、测绘等仪器设备,在操作前必须熟悉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要随时检查资产设备运行状况,确保其精度与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并做好标识。认真填写资产运行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二)对于周转性使用的仪器设备,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者要保证归还入库的资产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生产保障部负责对归还资产进行检查,确保性能完好。对于损坏的资产,使用部门应向生产保障部报告,并协助生产保障部做好维修工作。
(三)个人领用的小型及一般办公资产由本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每季度财务部门向生产保障部提供固定资产清单,以便生产保障部确认各项固定资产状态,并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生产保障部必须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一)年终盘点:每年年底由财务部发起,生产保障部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
(二)临时盘点: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安排的固定资产盘点或抽查;
(三)如果盘点出现盘亏,应提交盘亏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等。
固定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二)经过预测,继续维修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测试分析质量的;
(三)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修理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五)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六)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七)由于重大或特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坏的。
固定资产报废由各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生产保障部审核后汇总,经院长批准后报海地所审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坚持开展固定资产管理的评优活动,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属于使用、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和丢失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一)通用类办公设备:责任人应按设备残值进行赔偿;
(二)勘察测量设备及实验设备:1、一般及重大设备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选优的资格,按经济损失的3%~5%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2、特大设备事故:取消责任部门评先选优资格,项目不得参加项目评奖,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选优资格,按经济损失的1%~3%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生产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按照申请与受理,评估、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 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工商银行贷款投向。
3、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工商银行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书面借款申请、项目建议书、经有权部门审计或认可的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
第七条 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均可受理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受理行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 受理行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和贷款项目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对有贷款意向的项目,向上级行报告,并纳入贷款项目储备库管理。需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评估、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对初审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照《中国工商银行 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办法》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3、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4、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风险规避措施。
5、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6、相关资料及情况。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验证贷款风险度。
第十一条 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议。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总行、一级分行行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超越权限审批贷款。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具体办法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在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 安全时,工商银行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第十五条 项目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银行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分次收回。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工商银行申请展期,能否展期由工商银行决定。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审批权限办理。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收回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经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应向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经办行提交项目用款计划。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对下列 内容进行复查:
1、借款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评估测算指标是否变动。
3、保证、抵押、质押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订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经办行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资料。在签定合同之前,借款人应承诺遵守以下要求:
1、使用工商银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
2、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根据需要办理或督促担保人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
3、准予工商银行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工作。
4、在还清工商银行的全部借款之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
5、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改变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实行保证、抵押、质押贷款方式,对信誉好的企业,也可发放信用贷款。外汇贷款必须实行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对外汇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业,需具有外汇经营资格,且有正当的外汇来源,或在担保书中注明所保证标的为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为借款人的综合效益和其它资金。偿还外汇贷款的币种应与借款币种一致。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到期前,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工商银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或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七条 贷款呆帐按工商银行有关呆帐核销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商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以下原则使用借款:
1、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应按照约定一次到位或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3、不得将项目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股本金等使用。
4、外汇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10日内到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不得将外汇借款结汇使用,相应的国际结算业务应通过工商银行办理。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应按季向经办行提供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与资料。
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应参与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要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或报告报审批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理制。对大中型贷款项目,聘任项目经理,实行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并为借款人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三十四条 总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分支机构负责贷后管理,并签定贷款委托管理协议。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向异地发放贷款。银团贷款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贷款质量定期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贷款质量状况。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清收和转化。定期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变化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破产时,工商银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以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
第三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贷款台帐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信贷管理台帐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经办行应负责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审批行负责保存与贷款审批及备案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工商银行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八章 贷款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实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责任制,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发放、管理和收回,由信贷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评估,由评估咨询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呆坏帐核销,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关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相关人员根据其所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贷款调查人承担贷前调查失误责任;贷款评估人承担评估失误责任;贷款审查人承担审查失误责任;贷款审批人承担审批失误责任; 贷后管理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工商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约:
1、除国家政策调整、发生不可抗力、借款合同另有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因工商银行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并给借款人造成损失。
2、在计收贷款利息及国家规定收费范围之外收取其它费用。
3、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借款人同意,从借款人帐户扣收未到期贷款。
4、未经借款人同意,对外提供涉及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5、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约:
1、未按约定数额、日期收取借款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2、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资料,不如实向工商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拒绝工商银行对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3、以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逃废工商银行债务。
4、使用外汇贷款企业未按要求到外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5、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或有其它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
6、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九条 工商银行违约,按相关规定负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工商银行有权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借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解除借款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债权保护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基建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有关自营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办法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技术改造信贷处: 为适应我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总行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在对试点行进行调查研究,在全国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抽样测算,并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固定资产贷款特点,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此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反映。
1995年3月1日 中国工商银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资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多年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经验,并参照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惯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宗旨是:具体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资产实行风险量化管理,分专业考核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由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风险控制、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风险贷款处置及贷款安全保障机制组成。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对增量重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对存量重在风险的转移消化,对已有的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外币业务可参照我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贷款风险评价
第六条 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
第七条 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由我行(或我行认可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对其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依次分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八条 银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或审查),测算主要财务效益指标,并用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企业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偿债保证率、贷款期限、内部收益率等(见附表一)测算项目的风险等级。
第九条 依据测算得分多少,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等级,依次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风险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十条 根据不同贷款方式对贷款风险程度的影响大小确定不同的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见附表
二、附表三)。
第十一条 根据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和贷款方式风险系统预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
第三章 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贷款决策是在对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企业全面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贷款风险度大小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度是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一个重要指标 贷款风险权重额=贷款风险度×贷款金额
为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定各级行风险权重授信额,适当上收风险度大的贷款和适当下放风险度小的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形成按贷款风险度大小确定贷款限额的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予贷款:(1)信用等级为BB级、B级企业的贷款申请;(2)BBB级企业主要相关财务指标(资产负 债率和偿债保证率)较差的;(3)企业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4)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的七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得分为零的;(5)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大于0.6的。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全部实行有效担保或有效抵押。第十六条 逾期、呆滞、呆帐固定资产贷款要分别控制在占固定资产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要求逐步下降到8%、5%、1%以内,并对这三类贷款实行专门管理。
第四章 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定期对贷款的质量及风险程度进行检查、监测、考核。
第十八条 按照贷款逾期程度和债务清偿的可能性,将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四种类型。
正常贷款指在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预计借款人能按时归还本息的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逾期两年以内,且预计借款人能够清偿全部本息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二年以上或银行贷款后,因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难以偿还本息的银行贷款。
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后不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获保险补偿仍不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第十九条 按照四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风险系数为1.0、1.5、2.0、2.5。
第二十条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单笔存量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形态系数
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视为风险贷款资产。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一个企业、部门和辖区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全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 =-------------- 贷款资产风险度 Σ固定资产贷款金额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进行监测,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工作。根据不同的贷款资产风险度规定相应的检查间隔期。每个检查期都应提供跟踪 监测考核的报告,对风险度大于0.6的贷款应有专人管理。第二十二条 建立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各级行定期上报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见附表四)。各省级行于每半年后二十五日内将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报总行。
第二十三条 上级行负责对辖区和部门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的检查与考核,并设定以下五个监测指标。(1)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逾期贷款余额
(2)逾期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余额
(3)呆滞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帐贷款余额
(4)呆帐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应收未收利息
(5)应收利息比例=------×100% 利息收入总额
(式中分子应收未收到利息包括表内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与表外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分母包括已收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加 分子项。)
上级行定期测算和通报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情况,并作为考核行长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较大的辖区和部门要进行检查和整顿。同时,上级行对这些辖区的信贷投放要实行区域控制。
第五章 风险贷款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合资、合作、合并、兼并、股份制改造等行为而导致企业法人变更时,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应由新的法人承担。银行应督促企业更换借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订立贷款分期偿还协议。
第二十五条 银行对分立和改组企业应落实债权债务,银行应监督其按分立或改组后实有资产所占比例将债务分置于各分立和改组企业,并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必要时可依法追索。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贷款,贷款行要加强管理,督促催收。必要时可与企业共同签订贷款清偿协议,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监督企业予以清偿。
第二十七条 对呆滞贷款,银行必须设立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可相应成立专职部门清收。
第二十八条 对解散企业,贷款行应落实好全部债权债务;对破产企业,贷款行应依据规定清收贷款本息。确已无法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冲销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风险管理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查贷款的贷款风险防范系统,各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信贷机构进行调整,或在信贷部门内部应明确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检查职责。并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批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调查评估职能:负责对项目风险等级和贷款风险度的测算,对产品和行业经济形势调查分析,确保调查和评估情况属实,对调查评估和测算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查职能:负责对贷款的初审,审查拟贷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负责向贷款审查委员会起草报告,承担贷款审查不严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贷款管理职能:负责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及贷款的回收工作,承担跟踪管理不严,贷款回收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检查职能:负责对贷款资产的检查、反映和通报风险贷款资产并参与呆帐核销工作。同时应对造成贷款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贷款检查人员承担检查失误和督导不力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司权限内的贷款审查,审查委员会用例会制度的形式审查贷款。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委员会和贷款最终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在试行中,要围绕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配套改 革,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注:评定指标说明及表格略。
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种类
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
2、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4、贷款期限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必须报总行批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5、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日,向开 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经有权人批准后,每笔贷款只准展期一次,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
7、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②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③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⑤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⑥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⑦对办理担保贷款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 或质物;
⑧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资本金比例。
8、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③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④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⑤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⑥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以下资料来源于工商银行网站
一、业务品种
1.一般项目贷款:客户因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产生资金需求而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本外币贷款,按照贷款的不同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2)技术改造贷款:是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 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3)科技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4)商业网点贷款:是指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所需资金,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2.并购贷款: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鉴于该项贷款的特殊性,中国工商银行制定了专门的办法规范该类贷款的审批及管理,具体情况可向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以上机构咨询。
3.临时周转贷款:对中国工商银行已承诺贷款客户,在项目建设中采购设备或建筑材料,因计划安排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所发放的垫付性短期贷款。
4.外汇转贷款:外国政府及金融机构(贷款人)向我国借款人提供并由国内银行转贷的贷款。该类贷款通常带有一定优惠,如利率较低,期限较长。该类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均由贷款人决定,通常带有一定优惠,如利率较低(一般在0.2%-0.3%,有的甚至为无息),期限较长(一般在10-40年间,并含有2-15年 宽限期)。
二、贷款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作为借款人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但首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工商银行考虑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同时,拟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投向。
2.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3.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三、贷款程序
(一)受理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公司业务部门(或相当于公司业务部门的市场营销部门)均可受理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客户的申请一般由客户的开户行受理和初审,并由 该行对受理的贷款提出初步意见。
(二)初审
固定资产贷款初审阶段主要审查内容是:下级行申请报告;项目批准文件;业主借款申请;借款人近期报表情况;项目贷款条件。
(三)评估
贷款项目的评估一般由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评估部门组织进行。根据贷款“三性”原则要求,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贷款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价,为贷款决策提供客观、公正和准确的依据。对需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出具有条件承诺函的,公司业务部在出具有条件贷款承诺函的同时提交信贷评估部评估,不需要公司业务部出具有条件承诺函的,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提交信贷评估部评估。
1.贷款项目评估的依据
(1)国家产业和布局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国家和行业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标准及参数;
(2)中央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信贷政策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的评估规定和参数;
(3)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的论证意见;
(4)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
(5)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 全卫生、运输、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2.评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布局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经权威部门论证;
(2)符合国家产业布局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行业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标准和参数;
(3)符合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评估参数;
(4)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和中国工商银行规定;
(5)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a.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证,借款申请书。
b.借款人(出资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及随审计报告附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报表附注。
c.借款人现有负债清单及信用状况。
d.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项目可研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权威部门论证结论。
e.市场供求、产品价格、行业状况分析资料。
f.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g.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
h.贷款偿还方式及计划,借款人在项目建设期及贷款偿还期内 现金流量预测材料。
i.贷款担保意向或承诺,担保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或有负债状况,抵押(质押)物的情况说明。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证(卡)、借款申请书。
j.同级别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评估的范围
凡申请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外汇贷款1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应进行评估;科技开发贷款不论贷款额大小,原则上都要进行评估;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3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不评估,只要提供贷款调查报告即可:
(1)项目贷款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外汇100万美元以下的;
(2)以存款、可转让国家债券或金融券全额质押的项目贷款;
(3)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特批的。
(四)审查审批
项目贷款评估报告完成后,评估咨询部门要认真审查评估报告,并以部门文件的形式提交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政策委员会;信贷管理部门依据评估报告等资料进行贷款的审查审批。
(五)联合评审
联合评审是指对按现行评审程序需要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评估、审查和信贷意见,再报信贷审批中心信贷审查会议和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总行领导审批的信贷业务,实行有关业务部门同步评估与审查的一种特殊贷款程序的项目贷款。实行联合评审的信贷业务原则上限于以下几类:
1、总行确定的300户重点优质客户申请的时效性较强的信贷业务;
2、市场前景好、竞争激烈的基础设施项目;
3、银团牵头行已组织评估,我行以参与行身份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
4、时效性强的投标项目;
5、总行领导认为需要联合评审的信贷业务。实行联合评审的信贷项目原则上在10亿元以上。
(六)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前,经办行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订立。在签订合同之前,借款人应当承诺以下要求:
1.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
2.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根据需要办理或督促担保人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
3.准予中国工商银行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工作;
4.在还清中国工商银行的全部借款之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征得中国工商银行同意;
5.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改变的,应事先征得中国工商银行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近年来,农行固定资产贷款增长迅速,且领域不断扩大;国务院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对农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变化的经营环境,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总行近日印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借鉴了现代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先进理念,丰富和充实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内容,对提高固定资产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农总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金冠文就《办法》出台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请您谈一谈《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办法》出台是近年来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对商业银行评审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权日益扩大,利率风险成为继信用风险之后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重要风险,而固定资产贷款由于期限较长,定价及再定价风险更为突出。
另一方面,随着信贷新规则的推行,我行信贷管理体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2000年以来,我行根据信贷新规则的基本机理陆续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 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其中对中长期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部门分工、业务流程、授权管理等作出了较大调整。
此外,固定资产贷款投向、贷款方式等也呈现新的特征。现行办法是1997年制定的,在品种划分、管理内容、管理要求方面都难以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要求,亟待修订。
问:为什么将《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答:随着国内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固定资产贷款方式、期限特点的变化,“中长期贷款项目”不能全面、准确反映我行当前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概念使用上也存在混淆和误解,主要表现在:
首先,原办法以期限标准将我行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短期贷款主要规范的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项目主要规范的是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近年来业务发展中的其他业务品种如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适用哪个办法不明确。
单纯以期限划分业务品种也没有体现不同性质贷款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流动资金贷款无论是短期还是中期,均为客户周转性资金需求,资金使用和还款来源有共同特点,应采用基本相同的管理方式。而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方式不同,其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也不同:公司融资方式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客户综合收入还贷;项目融资则以项目自身的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管理上也应区别对待。
其次,在实际业务中对“项目贷款”的概念理解也不一致。我们通常 所称项目贷款从概念本身讲与国际上通行的项目融资非常接近,但实际管理和操作上却存在较大差异。在项目单位越来越多地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条件下,有必要对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与项目融资的概念进行合理界定,统一信贷语言。另外,部分用于购置小型设备、器械等用途的固定资产贷款也不宜称为“项目贷款”。
此外,国内商业银行大多都根据贷款的用途、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将贷款区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并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将《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也符合国内银行业的一般惯例。
问: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贯彻了信贷新规则的基本机理。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范了业务受理、初步调查、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后评价等环节的操作,明确了各环节的风险点、风险控制目标和风险控制措施,实现了信贷新规则“横向平行制衡、纵向权限制约”的基本机理及贷后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是强化了风险控制内容。规范了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贷款期限、融资总额度等概念,强化了授信授权管理、资本金管理、贷款期限管理、融资结构管理、合同管理、贷款发放与收回的管理,规范了调查评估、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内容,全方位地加强了对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控制。
三是创新了管理方式,丰富了管理内容。除传统的公司融资外,31 首次引入了在国际金融市场普遍应用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首次提出了提款有效期、宽限期、还款期、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等概念,通过加强项目资本金、融资结构、期限管理全方位、多途径地控制贷款风险。加强合同管理,强调要运用合同条款依法控制风险,维护农业银行权益。
四是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兼顾了风险控制与市场竞争的统一。在重点加强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在项目资本金、业务流程、融资结构、担保方式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管理,根据借款人资质、贷款本身的风险特征合理确定管理要求和业务流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提高业务审批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问:《办法》中首次区分了项目融资与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请问二者有何差异?
答:区分项目融资和公司融资是国际银行业惯例,无论是从项目运作方式还是还款来源的角度来看,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都有较大差异具有明显不同的风险特征。
项目融资指农业银行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其主要特点是:借款人为特殊目的的实体,除建设和运营项目设施外不履行其他职能;还款主要依赖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和项目资产抵押。项目融资一般应将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或以合法收费权作为质押;根据项目风险情况,也可要求项目法人提供其他担保。
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公路、铁路、机场、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通常采用项目融资方式,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也采用项目融资方式。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实际上是公司融资,指农业银行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其主要特点是:不针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新法人,项目运作和融资以既有法人为主体;还款来源不限于拟建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和资产,以借款人全部预期现金流综合还款。
问:《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准入条件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2004年7月2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是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办法》相应修订了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准入条件,不再对所有项目要求提供立项批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政府有权部门核准的项目,应持有有权部门核准的证明文件;需备案的,持有向有权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投融资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是加大了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难度,《办法》相应严格了固定资产贷款准入条件,对项目融资,强调借款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对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要求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期偿还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以上(含)。同时强化资本金管理,要求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30%,风险程度高的,还
应要求更高的资本金比例。
问:授权授信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办法》如何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的授权授信管理?
答: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集中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原则上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按单笔固定资产贷款的融资总额度确定,严禁人为将固定资产项目化整为零、或将购置固定资产贷款和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分拆后分笔审批,一旦发现则作为变相越权行为严肃处理。
固定资产贷款要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项目融资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以客户综合收入为还款来源,因此应在核定的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以有效控制对客户的整体风险暴露;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合并进行。
问:资本金是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影响信贷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请问,《办法》对项目资本金管理有何要求?
答:客户违约率的高低与其违约成本密切相关,资本金比例越高,客户违约成本越高,对贷款行保障程度越高。部分行在业务操作中,存在资本金只是为了满足外部监管要求的倾向,对项目资本金在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中重要作用认识不够。然而,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只是体现了国家行业政策导向,与商业银行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为此,《办法》首先明确界定了项目资本金的内涵。项目资本金是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融资条件下,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为项目资本金。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条件下,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非负债性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所有者权益与对外投资等长期资金占用的差额。
其次实行弹性资本金比例管理,要求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项目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对风险高的项目必须提供较高比例的资本金以控制我行风险;当然,对于性质比较特殊、风险相对可控、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也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问:与原办法相比,《办法》对项目评估的要求做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项目评估是固定资产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办法》主要从两方面加强了对项目评估的管理:
一方面,考虑到目前外部评估机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执业能力有待提高,而且不具备最终承担责任的能力,《办法》明确提出农业银行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我们认为,在目前环境下,坚持内部评估为主,有利于明确评估责任,提高评估质量和信贷决策质量。
另一方面,《办法》还要求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必须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主要是调查核实评估依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认定评估所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恰当,内容
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合理,并出具调查认定书,避免虚假资料、不科学的评估方法及不合理的评估结论误导信贷决策。
问:请问《办法》如何通过贷款约期和还款方式的管理有效控制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答:当前业务操作中,中长期项目贷款较为常见的还款方式是分次还息、一次还本。但一次还本的方式与借款人的现金流明显不匹配,企业在短期内筹措巨额资金的难度也相当大。贷款约期不合理还可能导致信贷风险后移,借款人在拥有闲置资金而无需偿还贷款时必然寻求新的投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加贷款风险。
《办法》加强了对贷款约期及还款方式的管理。首先是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还款期的概念和期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总期限。项目融资根据融资项目自身预期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借款人整体预期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通过合理确定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可强化银行对贷款发放与收回的控制,降低不确定性风险。其次,将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还款期作为贷款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环节的重要内容。第三,规定提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并尽可能缩短宽限期,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第四,明确要求固定资产贷款采取分次还款方式,并提出“加速”偿还条款,当项目收入明显超过预期水平时,36 双方根据约定或经协商同意可提前偿还贷款,或“加速”偿还贷款,从而降低期限因素造成的信贷风险。
问:在法制环境不断改善的条件下,如何依法管理信贷风险,维护农业银行权益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固定资产贷款期限长,情况复杂,对合同管理的要求也更高,请问《办法》如何强化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管理?
答:合同管理内容非常丰富,合同谈判既是科学,也是艺术,信贷合同的每一条、每一字都可能涉及上千万、上亿元的银行利益。然而,目前部分行合同基础管理混乱,依法管贷意识薄弱,潜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因此,《办法》特别对合同管理用以较多笔墨,在以下方面加强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管理:
一是加强对合同文本使用和合同签署的管理。明确规定农业银行有相关制式或示范合同文本的,应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或示范文本;对农业银行制式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样本,应按规定报一级分行 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批准。
合同正式签署前,法律审查人员必须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
二是加强合同内容管理。借鉴国际银行业操作惯例,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明确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强调通过合同内容控制贷款的使用和收回。如要求对提款有效期、贷款发放条件
和用款条件进行约定;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约定定价条件;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在全部清偿农业银行的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农业银行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等。
问:加强贷后管理是农行最近一段时期信贷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请问《办法》 对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贷款发放管理是加强贷款事中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目前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薄弱环节。《办法》强化了农业银行对贷款发放的控制:一是规定经营行应根据审批内容、合同约定、项目进程和借款人商定项目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发放贷款。二是发放贷款前,经营行须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三是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行报告。四是借款人超过提款有效期提款的,经营行须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影响评估指标及贷款决策的主要因素进行调查,提出是否继续发放的建议,经原审批行同意后,方可实施。
《办法》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固
定资产贷款的特点、风险点进一步细化了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的内容,强调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实施全过程管理,明确了管理重点内容包括资金监管、主要设备及物资采购,以及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化要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等。
此外,对贷款发放的控制及贷后管理的有关内容应尽可能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以保证农业银行对项目实施有效监管。
问:《办法》首次提出了“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的概念,请问如何理解这一概念?
答: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是指农业银行对固定资产项目提供的融资总额度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等各类用信方式的金额、比例。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既是满足客户用信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要求,也有利于增强农业银行管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的能力。
融资结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融资结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环节,不仅应将提供的融资总额度作为重要内容,也要同时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配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需要开立信用证的,还要明确在融资总额度内可采用信用证及进口押汇等合理用信方式。二是总额度及融资结构审批后,客户用信时可由经营行根据审批条件和相应业务品种要求办理,以有效满足客户用信需求。需注意的是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不能循环使用,但进口信用
证、进口押汇到期后可转为固定资产贷款。
问:与原办法相比,《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方式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原办法要求,中长期贷款一律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对优良客户和优质项目的营销,也不能体现根据贷款本身风险特征进行弹性管理的要求。《办法》在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的性质进一步细化了对担保的要求。其中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因为期限较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难以对保证人的长期担保能力作出准确判断,因此要求一般应采用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而项目融资由于其还款来源主要依赖于项目本身的收益和现金流,一般将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或以合法收费权作为质押;当然对于符合《办法》规定信用贷款条件的,也可发放信用贷款。
问:《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优质项目的差别化管理以有效增强农业银行市场竞争力?
答:在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贷款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办法》也采取了有效措施提高对优良客户和优质项目的竞争力。一是简化业务流程。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项目可不进行专门评估,办理总行认定的低风险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可适度简化审批流程。二是对于性质比较特殊、风险相对可控、符合规定条件的优质固定资产贷款项目,40 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三是在固定资产融资结构方面,为满足项目的实际融资需要,可采用固定资产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等多种用信方式。四是从贷款担保方式上,符合《办法》规定的信用条件的客户,可以为其发放信用贷款。
来源:中国城乡金融报
发布时间:2005-3-8
铺底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是项目投产初期所需,为保证项目建成后进行试运转所必需的流动资金,一般按项目建成后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的30%计算。
铺底流动资金是:短期日常营运现金,人工、购货、水、电、电话、膳食等开支。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包含铺底流动资金在内的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规定,新上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主必须拥有30%的自有流动资金,其余部分资金可申请贷款。另外,流动资金根据生产负荷投入,长期占用,全年计息
例如,为保证新建地方铁路项目投产初期正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可靠来源,根据原国家计委的规定,计列本项费用。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支付职工工资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项费用按下列指标计列:
新建Ⅰ级地方铁路6万元/正线公里;
新建Ⅱ级地方铁路4.5万元/正线公里。
既有线改扩建、增建二线以及电气化改造工程不计列铺底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的估算编制方法
铺底流动资金是保证项目投产后,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周转资金数额,是项目总投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计算公式为:铺底流动资金=流动资金X30%
流动资金是指生产性项目投产后,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福利和其他经费等所需要的周转资金,流动资金的估算方法有扩大指标估算法和分项详细估算法两种。
(1)扩大指标估算法 此方法是参照同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占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的比例或者是单位产量占用营运资金的数额估算流动资金,并按以下公式计算: 流动资金额=各种费用基数X相应的流动资金所占比例(或占营运资金的数额)
公式中:各种费用基数是指年营业收入,年经营成本或年产量等。
(2)分项详细估算法 为了简化计算,估算时仅对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四项内容进行估算。
流动资金和铺底流动资金的区别
流动资金是项目投产后,为进行正常生产运营,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费用等所需的周转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是项目建成后,在试运转阶段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费用等所需的周转资金。铺底流动资金=流动资金×30%
如果是计算项目的全费用周期的费用,考虑的是流动资金。如果是项目试运行阶段是铺底流动资金。
对于生产性建设工程投资指考虑到正常投产运营前的投资,所以用铺底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