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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建节能减排办发〔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大型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逐步推进高耗能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30%,决定面向社会优选节能服务机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征集节能服务机构并实施备案管理,建立大连市大型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库,对能耗监测示范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探索大型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二、节能服务机构备案资质要求

(一)取得国家发改委合同能源管理备案、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相关的节能服务机构可凭国家发改委合同能源管理备案证书办理我市备案。

(二)尚未取得国家发改委合同能源管理备案单位在我市备案资质要求

1.在大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相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

3.技术状况:节能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3名以上为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5人以上。4.应具备一项以上国家指定机构授予的专业工程资质,如咨询、设计、施工、安装等。5.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从事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改造项目或能源审计项目。6.承诺提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服务等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

三、备案申报程序

1.节能服务机构报送《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和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2)。2.市建筑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市建筑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资质进行专家评审。4.在大连建设网(www.teniu.cc。

附件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doc 2: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申报材料.doc

大连市建筑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第二篇: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决定面向社会优选节能服务机构,建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库,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具体承担节能服务机构的评选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节能服务机构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组成。原则上,节能服务机构入选本库后方可承担政府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工程情况,一般应从节能服务机构库中选择节能服务机构。第四条 入库节能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相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

(三)技术状况:节能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3名以上为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5人以上。

(四)应具备一项以上由国家指定机构授予的专业工程资质,如咨询、设计、施工、安装等。

(五)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从事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节能改造项目累计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

(六)承诺提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服务等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应优先采用本市“节能节水减排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第五条 节能服务机构的评选。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评选节能服务机构。

(二)按照自愿原则,节能服务机构向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三)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定。

(四)入选机构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等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六条 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服务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水平等对机构实行业务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机构,责成限期整改。对有下列行为的节能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清出服务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与节能改造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串通,虚报工程投资金额、出具虚假报告;

(三)出现较严重的管理、信誉、质量、安全等问题;

(四)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

入库节能服务机构可自愿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在各自网站上公示。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需求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服务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第九条 入库节能服务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成立的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市对节能评估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备案管理机构承担。第四条(鼓励措施)

本市鼓励用能单位根据节能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作为项目合作方。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的节能服务项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

第五条(备案条件)

节能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产业相关;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三)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节能技术咨询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节能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节能管理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无不良记录;

(五)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等节能服务的机构,具有相关的计量认证证书;

(六)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备案材料)

节能服务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相关的计量认证证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节能服务机构的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当附带原件以备验证。第七条(自愿申请)

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的申请依照自愿的原则,由节能服务机构向备案管理机构提出。第八条(备案受理与审查)

备案管理机构受理节能服务机构的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原则组织专家审核,经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予以备案。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备案分类)

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根据其服务内容及所属专业进行分类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检测、节能技术咨询等,所属专业包括锅炉(窑炉)、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第十条(证书发放)

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同意,由备案管理机构对通过备案公示的节能服务机构颁发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于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

第十一条(报告)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备案管理机构报送上的工作报告。第十二条(业务考核)

备案管理机构根据节能服务项目质量、用能单位评价、项目管理水平等,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收回其备案证书。第十三条(变更登记的报告)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机构报告。第十四条(执业纪律)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承担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具有政府资金专项扶持性质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三)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泄露被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索要、收受任何礼金财物;

(四)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节能技术咨询等节能服务的机构,不得与项目委托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第十五条(备案管理)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证书的;

(二)转让或者出借备案证书的;

(三)与用能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串通,虚报项目节能量和投资金额,进而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在管理、信誉、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较严重的问题的;

(五)节能服务机构考核不合格被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未整改的。第十六条(社会监督和举报)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对节能服务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四篇: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

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省(区、市)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规模,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并填写《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格式见附件1),于7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在研究提出2010年资金需求规模时,既要考虑今年的节能任务和本地的节能潜力,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又要实事求是,确保财政奖励资金花得出去且合理有效。

二、请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符合《办法》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按要求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及时提交申请文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公司注册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初审,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合理界定,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于7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评审后,对外公布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附件:1.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

2.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合同能源管理备案申请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备案申请流程

1.申请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备案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申请,亦主要围绕以上条件进行。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应围绕上述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以证明企业满足要求。

2.申请时间

从此前各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的组织情况看,节能服务公司的备案申请并不是随时受理,而是先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办公厅下发通知,由各省级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和审核工作,然后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报送初审名单。

3.申请材料(后面附有各个材料的注意事项及说明)

从前四批备案通知的要求看,对申请材料的要求,基本一致。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9)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4.准备材料需注意事项:

下面就上述材料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加以说明:

(1)关于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发改委的通知提供申请表的格式。申请表约有30个栏目需要填写。主要涉及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指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等企业基本信息应与工商登记一致,有的企业中间可能做过变更,那么在申请时应按变更后信息填报。

(2)关于企业基本情况简介。通知要求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如果企业涉及名称变更、改制等情况,建议做出说明。特别是,如果项目合同和实施的项目,是以变更前企业名称签订和实施的,则更有必要加以说明,以便评审机关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办法》要求节能服务公司“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这部分材料中应提供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数据,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3)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这一项的内容,第一批备案通知中,要求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材料,但在以后三期的通知中,改为“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这一变化,应理解为,进一步强调办法确定的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此提醒拟申请备案的企业注意到这一变化。在申请材料中重点说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而不是泛泛地说明包括实施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在内的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有的企业仅说明节能改造项目的开展情况,而未说明这些项目是否以合同管理方式开展和以何种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开展,严格讲,这种说明均与通知要求的申请要求不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条件的第一项要求,申请人“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这部分材料中要求说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主要为判断是否具备该条件。虽然相关文件尚未明确认定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但如节能服务投资、收入占总投资、收入的比例过低,恐难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

(4)关于主要节能技术和产品。申请材料要求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以及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一般需要说明节能技术的基本原理、技术特征、实现方式、实施效果、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等。如果有技术鉴定或检验报告,可提供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对自主研发技术和专利技术做具体说明,反映了国家政策对自主研发和取得专利权的节能技术的重视和导向。在此也提醒拟申请备案企业注意这一导向。如拥有节能技术,可考虑申请专利。如有专利或已申请,应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

(5)关于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员。《办法》对专业人员的要求是,“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国家发改委的通知中要求提供 “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有的地方发改委要求同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人员情况。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专业人员就是企业的专职人员,不是兼职人员,在申请材料中除提供名单外,还需提供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不但应在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这些环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且应拥有熟悉合同管理项目的人才。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这样一个专业本身,所谓合同管理人才,应指熟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因此,在申请材料中,可提供参加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的相关证明和具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经验的证明。

(6)关于申请人证照和财务报表。营业执照提供副本的复印件即可。注意应提供最新的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知未明确提供何时的财务报表,一般应提供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

(7)关于注册资金证明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一般需要提供企业实收资金的验资报告。所谓信用等级评定证明是指银行为其客户出具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并按照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所获结果的书面证明。目前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一套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计算一些财务指标,包括诸如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能力、发展前景等,根据标准对其进行评分。一般满分为100分,90-100分的,为AAA级,80-89分的为AA级,70-79分的为A级。有的企业未评定过没有银行信用等级,又来不及办理,若能提供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反映企业的资金信用状况。提供这部分材料的目的在于证明企业的注册资本满足《办法》要求,同时具有办法所规定的较强的融资能力。

(8)关于已实施项目情况。这部分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已实施项目的合同书,二是用户反馈意见,三是项目运行情况证明。已实施项目合同书,主要是指已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根据办法规定,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因此项目合同应指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用户反馈意见应由用户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内容一般应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节能效果等。项目运营情况证明,原则上以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审核报告为上,如无第三方证明,至少应提供用能单位提供的证明。

(9)关于其他材料。一方面各地可能会根据当地情况,明确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如北京,要求提供《节能服务公司在京项目计划表》。另一方面,申请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能反映企业融资能力的文件、银行授信协议、与有资金实力的投资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等。

北京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联系人:冯武军,联系电话:66415588转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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