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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海宁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篇:海宁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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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原《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完善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土地公开出让的工业投资项目及需转让的工业用地项目。

第二条 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准入管理是指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及工业用地转让前审核该工业项目允许或不允许实施。

第三条 管理审核机构

建立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住建、国土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务集团、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市人民银行、市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准入条件

(一)凡新投入的工业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产业布局要求。

2.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项目选择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保准入要求。

4.项目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安全生产准入政策等有关要求。

5.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海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供地,对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市“十二五”末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

6.严格控制日耗水1000立方米(自来水)以上的项目,对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7.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市内企业投资的,其原有厂区容积率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试行)》规定的控制指标,且无闲置和空闲土地。

无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用地建设容积率达到1.2,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低于二层(或8M)厂房,鼓励企业建设三层(或12米)以上厂房。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和建筑面积的10%。

8.强化亩均投入,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全市平均达到280万元/亩。

9.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资信。投资者需提交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需融资的必须提交融资能力有效证明。

10.开发区用地规模低于15亩和镇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低于1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特殊情况除外)。

(二)凡工业用地转让的项目,必须符合《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2]224号)中的转让条件。

第五条 优先准入项目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准入:

1.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的。

2.投资者系本市重点企业或在本市同行业排名前十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且属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发展产业。

3.投资者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取得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新投入的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首先由项目投资者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交意向项目申请资料:

——意向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自然人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拟开发地块产业定位意见;

——拟开发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

——拟开发地块环境初评及环保意见;

——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项目报告书(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市场前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及功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税收分析、COD及SO2污染物排放总量、用能、变压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计划等内容)一式三份;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对项目进行预审,经预审后及时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

3.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镇(街道、开发区)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后,及时召开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各成员单位根据项目准入条件和评分标准进行评估打分,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明确允许准入或不允许准入。其中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单位能耗中一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项目允许准入。对允许准入的项目用地提请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领导小组审核并公开出让。

5.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重要作用的特别重大项目的准入实行一事一议制。

(二)工业用地转让项目程序必须按照《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施意见》中所要求的有关程序进行操作。

第七条 准入监管

(一)工业投资准入项目。同意准入的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由投资主体与项目主管部门或招商部门签订项目准入条件履约协议,作为项目综合验收及奖惩性指标;各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的属地监管。对项目实施后达不到准入审核时明确的相关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我市经济稳增长促发展的扶持政策,对不按要求开工建设的项目按《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处理。

(二)工业用地转让项目。同意转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第四条“转让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转让项目竣工复核验收”要求执行。

第八条 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0年度12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办发[2010]2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意向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

3.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查意见书

4.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得分汇总表

附 件: 附件.doc

第二篇: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一、总则

(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

(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五)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一小时经济圈”内工业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工业项目。

(七)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九)存在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十)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区江段及其上游严格限制在沿江河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内环线以内禁止建设燃煤项目,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区域禁止建设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都市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区域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十一)“一小时经济圈”内的工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要求。

1、都市区内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6.9千克、氨氮不高于1千克。其中,高新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3.5千克、氨氮不高于0.5千克。

2、万盛区、双桥区、永川区(非沿江地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和南川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2.6千克、氨氮不高于0.4千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不高于48.6千克、烟尘不高于12.6千克。永川区内废水排放去向为长江的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19.5千克、氨氮不高于2.9千克。

3、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和合川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19.5千克、氨氮不高于2.9千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不高于30.9千克、烟尘不高于7.5千克。

(十二)梁平县和垫江县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2.6千克、氨氮不高于0.4千克。

未列入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不执行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

三、管理与实施

(十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有关区域开发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时,其中涉及工业项目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规划,环保部门不得同意通过规划环评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国土部门不得供应用地。

(十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规划等部门应建立工业项目前期论证会商制度,与环保部门共同做好重大工业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论证工作,确保项目符合本规定。

(十五)建设单位在开展工业项目前期工作时,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对明显不符合本规定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调整建设内容或选址。

(十六)建设单位在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说明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并就项目能达到的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效率水平做出承诺。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银行不得为项目提供贷款。

(十七)环保部门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中限定工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相应的排放标准。

(十八)对公众反映强烈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应组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在建设单位未提出妥善解决办法之前,环保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九)拟建工业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对该类工业项目特征污染物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十)建设单位在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过程中,应当落实本规定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对不符合本规定的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备案。

(二十一)建设单位在工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材料中,应根据试生产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测算和说明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均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要求,但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项目超过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超标幅度不超过15%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可以同意项目竣工验收。

四、违规处理

(二十二)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三)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要求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停产治理。

(二十四)工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效率超过规定限值,超标幅度不超过30%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超标幅度超过30%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停产治理。

项目整改后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的,环保部门应按原环评审批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二十五)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超过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六)对未完成排污总量减排任务、工业建设项目违法现象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和工业园区,环保部门暂停审批除循环经济和污染治理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十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二十八)火电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中的国内先进水平,不执行本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新建火电项目不得布置在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二十九)污染物排放效率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三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情况,适时对本规定中的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数值进行修订。

(三十一)已建成工业企业污染源治理时可参照本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执行。

(三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8〕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一、总则

(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及其有关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

(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五)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一小时经济圈”内工业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工业项目。

(七)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九)存在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十)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区江段及其上游严格限制在沿江河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内环线以内禁止建设燃煤项目,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区域禁止建设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都市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区域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十一)“一小时经济圈”内的工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要求。

1.都市区内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6.9千克、氨氮不高于1千克。其中,高新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3.5千克、氨氮不高于0.5千克。

2.万盛区、双桥区、永川区(非沿江地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和南川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2.6千克、氨氮不高于0.4千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不高于48.6千克、烟尘不高于12.6千克。永川区内废水排放去向为长江的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19.5千克、氨氮不高于2.9千克。

3.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和合川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19.5千克、氨氮不高于2.9千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不高于30.9千克、烟尘不高于7.5千克。

(十二)梁平县和垫江县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2.6千克、氨氮不高于0.4千克。

未列入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不执行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

三、管理与实施

(十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时,其中涉及工业项目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规划,环保部门不得同意通过规划环评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国土部门不得供应用地。

(十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规划等部门应建立工业项目前期论证会商制度,与环保部门共同做好重大工业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论证工作,确保项目符合本规定。

(十五)建设单位在开展工业项目前期工作时,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对明显不符合本规定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调整建设内容或选址。

(十六)建设单位在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说明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并就项目能达到的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效率水平做出承诺。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银行不得为项目提供贷款。

(十七)环保部门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中限定工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相应的排放标准。

(十八)对公众反映强烈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应组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在建设单位未提出妥善解决办法之前,环保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九)拟建工业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对该类工业项目特征污染物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十)建设单位在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过程中,应当落实本规定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对不符合本规定的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备案。

(二十一)建设单位在工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材料中,应根据试生产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测算和说明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均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要求,但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项目超过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超标幅度不超过15%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可以同意项目竣工验收。

四、违规处理

(二十二)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三)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要求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停产治理。

(二十四)工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效率超过规定限值,其超标幅度不超过30%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超标幅度超过30%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停产治理。

工业项目整改后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的,环保部门应按原环评审批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二十五)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超过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六)对未完成排污总量减排任务、工业建设项目违法现象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和工业园区,环保部门暂停审批除循环经济和污染治理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十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二十八)火电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中的国内先进水平,不执行本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新建火电项目不得布置在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二十九)污染物排放效率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排放的污染物数量。

(三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情况,适时对本规定中的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数值进行修订。

(三十一)已建成工业企业污染源治理时可参照本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执行。

(三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前公告准入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前公告准入项目

凡属工信部门负责准入项目,工信部都已公告形式对外公布。目前已公布准入项目46个:锡、锑、铜冶炼、铅锌、钼、镁、钨、稀土、铝、再生铅、电解金属锰、黄金、黄磷、耐火粘土、萤石、岩棉、钢铁、铸造用生铁、木材防腐、水泥、氟化氢、磷铵、石墨、氯碱(烧碱、聚氯乙烯)、纯碱、平板玻璃、农药、合成氨、建筑防水卷材、铅蓄电池、印染、粘胶纤维、乳制品、农用薄膜、葡萄酒、浓缩果蔬汁(浆)加工、日用玻璃、废钢铁加工,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铸造行业、多晶硅、焦化,铁合金,玻璃纤维、电石。

请大家补充。

第五篇:浠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浠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管理,规范招商引资运作,达到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快评审、快决策、快落户、快投产、快见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浠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统一管理。招商引资工作在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实际确定全县招商引资的方向和重点,分配招商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确定招商项目的落户,督促招商项目建设。

第二条 提高项目洽谈效率和成功率。对有意来浠水投资的外来客商,招商单位应及时向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通报招商项目信息,包括拟投资领域、投资额度、来访客商、来访时间等内容。招商专班和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客商进行项目前期洽谈。洽谈内容包括投资公司、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投资方原产品及在浠水生产产品基本情况,产品开发保障、技术标准情况,项目初步选址、项目类型、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投资强度、优惠政策和项目落户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完善项目评审机制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对拟落户的项目,招商单位配合投资方及时编好《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审核和修改完善后印制,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将《项目可行性报告》送达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质监局等13家评审单位。

(二)评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产业政策、预期税收、投资强度、安全环保、建设周期等方面:

1、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可持续发展的有关要求;

2、项目预期税收是否达到标准。项目建成后年税收每亩必须达到2万元;

3、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方面的指标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浠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3号文件执行;

4、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要求。

(三)评审办法和程序。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审和送达评审两种形式。集中评审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召集13家评审单位召开项目评审会议, 评审单位现场拿出评审意见,现场确定项目落户。送达评审要求评审部门在3日内将评审结果上报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对通过各方评审的项目在2日内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落户。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每周召开一次部务会议讨论招商引资相关问题,重大项目特事特办,审定会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 规范项目签约程序

(一)授权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签约。符合招商政策的工业项目经评审讨论通过后,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代表县政府与企业签约。合同文本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起草,经法制办审核后,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部长审定。签订合同前,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领导和县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一事一议”项目由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落户在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项目

由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与投资方签订合同。

(二)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投资方应将土地出让金上缴到县政府指定账户,合同才正式生效。合同签订20日后,投资方仍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县政府将废止合同。

第五条 督促项目尽快落户

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及办公室在完成项目工商注册、合同签订、土地出让金收取工作后,及时将项目进行移交,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开工。移交工作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组织,移交后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监督执行。移交以下达三个《通知书》的方式进行。

1、向经济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项目移交通知书》。经济开发区接到通知后,按时交付项目用地。项目用地的标准是“五通一平”,即土地平整达到设计高程,道路畅通,主水管道、高压电线、网络通讯、天然气管道送至项目用地红线旁边。

2、向县国土局和住建局分别下达《项目准备开工通知书》。县国土局和住建局接到通知后,迅速做好土地招拍挂、《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准备工作。

3、向县行政服务中心下达《招商引资项目进入绿色通道通知书》。县行政服务中心接到通知后,迅速将项目纳入招商引资绿色通道,进入行政审批流程。

第六条 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依据企业“隔离”、证照代办、收费代缴的总原则,由服务专班全程代办和服务。在注册阶段,协助企业做好项目选址、项目评审、工商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在立项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环评、消评、安评、核准、备案等工作。在供地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用地规划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报批及国土、住建部门“一书三证”的办理等工作。在建设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相关证照办理、图审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在生产经营阶段,协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企业融资、项目的审计竣工验收和各种税费奖励政策的兑现等工作。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的要求,涉及工业企业的行政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行项目并联审批。确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完毕。在规定工作日未完成审批的,视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进行问责。

第七条 规范涉企检查收费行为。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检查实行准入制,收费实行减、免、打包、一费制。违反规定擅自检查和收费的,视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进行处理。

(一)企业的行政性审批事项,属县内审批的,只收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实收的办证费。

(二)企业建设期间,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浠水县人民政府

[2010]9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由企业按1500元/亩打包上交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由行政服务中心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1500元/亩包括住建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1000元/亩(含规划工程设计评审、建筑物放线、测绘费、各类咨询费、报建方案论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工程档案服务费、安全技术服务费、备案证、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费);住建部门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合计100元/亩;房产部门经营服务性

收费200元/亩(含测绘费、评估费);县国土资源局经营服务性收费200元/亩(含评估费、测绘费)。其它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

(三)入园工业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 年实行零规费,5 年后实行收费一费制。每年年初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统一打包上缴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打包收费后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

(四)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向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时,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国家政策现行标准下限的30%收取。具体标准由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专班会同收费相关的职能部门与中介机构协商收取,并填写《收费明白卡》。

(五)实行检查准入制。确需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填写《检查通知单》,经县统筹委环境优化部批准,方可进入园区。进入园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八条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对落户的企业,服务专班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和投资强度进行建设,力争早日建成投产,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要做好验收工作。

(一)按合同约定建设时间到期的项目,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交由县项目办、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缴纳税收等进行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投资方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县国土局在6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二)按照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的要求,自园区供地6个月之内,企业未动工建设的,县政府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土地出让金。园区供地1年之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30%的,县政府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土地出让金,建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损失自行承担。建设期满,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视其固定资产投资与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作如下处理:固定资产投资达合同约定80%以上的,可享受优惠政策,但应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足全部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80%至30%之间的,应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足全部土地出让金,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之前相关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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