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



第一篇: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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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法定情形是____D ____。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第2题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____A _____规定的任教资格。

A、国家

B、学校

C、审批机关

D、教育行政部门

第3题林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林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林某在职学习。林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___A ____。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第4题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___A ____,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5题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下列表述准确的是___B_____。

A、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B、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C、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相当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D、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6题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___A____。

A、学费、杂费

B、杂费、书费

C、学费、书费

D、杂费、住宿费

第7题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马来西亚人,他是否享有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___A____。

A、是

B、否

第8题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是否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____A_____。

A、是

B、否

第9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_____C____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

B、违法

C、严重不良 D、劣迹

第10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____C____,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

B、性格差异

C、个体差异

D、个性差异

第11题根据《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____A___学年以上。

A、1

B、2

C、3

D、4

第12题 ____B___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

A、校长

B、班主任

C、辅导员

D、政教主任

第13题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___B____

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学生自己负责

D、前三者都有责任

第14题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____C___。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②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④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⑥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A、①②③④⑤

B、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③④⑤⑥

D、①②③⑤⑥

第15题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___C____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A、谈话式

B、游戏式

C、启发式

D、讲授式

第16题新《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____B___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A、不高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

第17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__A_____。

A、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B、尊重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C、爱护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D、关心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18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___C____。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第19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___B____。

A、交通安全事故

B、人身安全事故

C、突发事故

D、食品安全事故

第20题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中学的做法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___C____。

A、人格尊严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人身自由

第21题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____C___。

A、安全意识

B、自我管理意识

C、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D、法制意识

第22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__C_____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A、十四

B、十五

C、十六

D、十七

第23题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______A________,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培训和流动

B、沟通和合作

C、学习和培训

D、交流和互访

第24题下列哪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______A________。

A、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但仍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B、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C、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D、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25题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_____D____项是学校必须承担事故责任的。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B、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C、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D、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第26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总则第三条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_____B____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A、个体性

B、公益性

C、民营性

D、社会性

第27题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___A____。

A、不合法,班主任没有权利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

B、合法,班主任是为了学生更好地发展

C、跟法律没什么关系,看班主任的自觉性

D、只要不影响学生拿到信件,无所谓

第28题《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有____B____。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第29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___C____和青春期教育。

A、职业辅导

B、安全辅导

C、心理健康辅导

D、特长辅导

第30题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___D____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A、应用能力

B、适应社会能力

C、交际能力

D、创新能力

第31题小张(15岁)的父亲经常在家吸烟,小张也常模仿吸几口,父亲未加制止,小张的父亲做法是否合法?___B____ A、合法

B、违法

C、难以界定

第32题《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指出,班主任要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_____C_________,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

A、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B、规则意识、班级意识和责任意识

C、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D、班级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第33题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______B________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①年龄②认知能力③法律行为能力④性别⑤智力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②③⑤

D、①③④

第34题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_B____日内完成调解。

A、50 B、60 C、30

D、40

第35题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____C_____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A、要求

B、安排

C、鼓励

D、指示

第36题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_____D____。①筹设批准书②筹设情况报告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A、①②④⑤

B、①②③④

C、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

第37题教师王某信奉某宗教,其本人每天进行祷告等宗教活动,并佩带宗教饰物。他还经常在课堂上向学生宣传宗教,并劝说学生信奉某宗教。王某的行为违背了____C____。

A、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B、教育的中立性原则

C、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D、教育的科学性原则

第38题 教师考核应遵循的原则是____B____。

A、客观、公开、即时

B、客观、公正、准确

C、客观、实效、合理

D、公开、公平、公正

第39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那么,国家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的态度是____B____。

A、不主张

B、鼓励

C、没有明确规定

D、要求

第40题凡年满____B____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________周岁。

A、5,6 B、6,7

C、7,8

D、8,9

第41题 “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或补课的同志校长有权让其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___B____。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C、《义务教育法》

D、《教师守则》

第42题 根据新《义务教育法》,学校应当把__C_____放在首位。

A、智育

B、美育

C、德育

D、体育

第43题义务教育实行____A___领导,_______统筹规划实施,_______为主管理的体制。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第44题 下列关于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不正确的是____C_____。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B、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C、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民办学校的教育用地在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决定用于其他用途。

D、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45题 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_____D____。A、《教师资格条例》

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46题 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__D_____。

A、校长

B、教职工代表大会

C、教职工代表大会

D、学校董事会

第47题 班主任工作量应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____B___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A、三分之一

B、一半

C、一倍

D、四分之一

第48题 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___D____开始实施。

A、2007年7月1日

B、2007年1月1日

C、2007年9月1日

D、2007年6月1日

第49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_____C___起开始实行。

A、1996年9月1日

B、1995年7月1日 C、1995年9月1日

D、1996年7月1日

第50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___C_____时间修订的。

A、2005年10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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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教育法规

2013年4月教育法规自考

学制:

行政申诉:

法律适用:

教育法制:

学生申诉:

我国宪法对教育法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的教育经费有哪些途径?

试述我国教育法对高等教育有哪些规定?

材料分析:三个学生考试,教育局给的答案有误,三个学生就因为这一分没能考进县重点中学.。问 侵犯学生什么权利?学生家长应该可以通过什么法律救济来维权?

申诉的被告是谁?学校侵犯了学生什么权利?是谁侵犯学生权利?

第三篇:教育法规

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教师享有知道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获取报酬权《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暑假期间带薪

休假”权利。这是教师基本的物质保障权利,按时获取工资的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教师法》第7条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使教师认识到关心爱护学生不仅是道德要求,同时也是法律规范。

5,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作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名誉的违法行为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部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我国《教育法》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出发,认定学生是受教育者,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在义务教育阶段既有受教育的权利又有受教育的义务

公民受教育权就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示资料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住生生活费。3,享有公正贫家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在雪域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既是义务教育公益性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义务性的要求。

第四篇:教育法规题目

教育法规测试试题

(一)一、选择题

1、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_____ 年义务教育制度。A.九B.十

C.十一 D.十二(A)

2、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_____。

(C)

A.学费B.杂费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3、义务教育实行_____领导,_____ 统筹规划实施,_____为主管理的体制。

(A)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_____批准。(D)

A.学校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 _____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B)

A.相当于B.不低于 C.略高于 D.略低于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

师的_____,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D.交流和互访(C)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

学生 _____,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D)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 _____ 津贴。

(C)

A.特殊岗位补助B.生活补助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D.特殊奉献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过行

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_____ 予以保障。

A.国家 B.社会C.学校D.人民政府(D)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_____,制定本法。(A)

A.宪法和教育法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判断题(共5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10分)

1、学校应把智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学生成绩的提高。(×)

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适龄儿童年、少年免试入学。(√)

三、填空题(共15题,每空1分,共20分)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_平等__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适龄儿童、少年的_父母其他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_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上地方人民政、国务院和县级以府_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_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5、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6、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7、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 的学校(班)。

8、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 _残疾适龄儿童、少年____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 _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_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年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0、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_批评教育____ ,不得__开除___。

1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_平等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 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12、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_启发式_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3、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 微利 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

14、国家鼓励教科书 循环使用。

1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批评教育_,责令限期改正。

四、简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江苏省教育厅颁布了十项措施,请写出其内容。

答:①不得下达升学指标。各级教育部门要科学全面地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工作,不得给学校、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

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增加周活动总量。

③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小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每天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

④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一、二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地1.5小时以内。保证小学生每天有9小时以上、初中生9小时的睡眠时间。

⑤不得利用假期补课。除初三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利用周六半天时间补课,其余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都不得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等)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⑥禁止违规办班。小学、初中严禁举办各种形式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等,更不得以举办这类班为名进行招生和升学考试。⑦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初中每学期学科考试次数不超过二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小学生学业成绩实行等级制。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区域性学科统考统测。

⑧规范招生考试。坚持小学毕业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除外语学校可适当进行口试外,所有小学、初中入学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

⑨加强学生用书管理。各地和学校不得统一组织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不得向学生推荐各类教辅材料和专题教育读本。⑩严格控制竞赛项目。继续对各类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实行归口管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种竞赛活动。

2、《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明确提出了师德建设的具体要求,请简要谈谈其内容。

答: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

五、论述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意义

这款规定标志着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时代已经来临。“免费”成为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一个亮点。推行免费义务教育是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上得起学,不会因贫辍学,使义务教育更加名副其实。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经过了1985年、1991年、1997年、2008年四次修改,1997年修改后的《规范》有“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共8条,2008年修改成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6条。新《规范》与原《规范》相比,在条目的数量上有所减少,但在具体内容上得到了充实,很多提法与新时期的教育改革、教育形势、时代背景紧密结合,对师德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具体有如下特点:

一、保留了原《规范》的主要内容

新《规范》保留了“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四个原有条款。这些条款都是《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其中“爱国守法”是对合格公民的要求,作为人民教师,首先必须做合格公民,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教师。“爱岗敬业”是对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共同要求,只有爱岗敬业的人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爱学生”和“为人师表”是《教师法》对教育工作者的特定要求,是教师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有做到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的教师才能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做好。

二、增加了“教书育人”和“终身学习”两个新条款

在新增的“教书育人”条款中突出了“育人”的地位,要求教师在授业、解惑的同时,“培养学生良好品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育人和传授知识提高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时还要求“注意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把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要求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新增的“终身学习”条款中,要求教师“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一名教师的工作时间在30年至40年之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知识会不断更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会不断革新,只有坚持终身学习,才能与本憬呕岵宦湮椤?br>

三、在保留的条款中充实了新的内容 新《规范》在保留的“爱岗敬业”条款中增加了“志存高远,乐于奉献”,在“为人师表”条款中增加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其目的是要求教师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思想,淡泊名利,全心全意地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在“关爱学生”条款中增加了“严慈相济”“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要求教师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还要在学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全力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总之,新《规范》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他律和自律相结合,新《规范》的基本内容是在继承优秀师德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职业特定的责任与义务所确定的,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新要求,突出了对教师自身修养和素质的时代诉求,其中教师的“责任”和“爱”是贯穿新《规范》的核心和灵魂。因此,我们每一名教师必须

认真学习新《规范》,认真领会新《规范》,严格按新《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满意、学生欢迎的合格教师。

第五篇:教育法规3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7-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2年3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七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九条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就学

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第十八条 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第二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劳动技艺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的,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农村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等。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科书和文具纸张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四十一条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四)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条例

发布日期:2007-09-03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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