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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合集5篇)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合集5篇)



第一篇: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 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 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帐 1 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 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 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 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帐户开户

一、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存折、存单或借记卡。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它。

二、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三、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留存。第十三条 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

四、现汇存款账户支取现钞,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个人外汇储蓄帐户资金境内划转业务

1、本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4、境内个人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办理:

1、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2、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3、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4、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7、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8、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

五、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六、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七、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

第十六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帐户。

第十七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纳入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 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九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购汇和结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第二十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二十一条 本人外汇结算帐户与外汇储蓄帐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帐户向外汇结算帐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四章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根据交易主体和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帐户及投资并购专用帐户。上述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开户及帐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三条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的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

1、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包括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

2、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二、特殊目的公司专用帐户

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后,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特殊的公司专用帐户,用于保留资本变动收入,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三、投资并购专用帐户

境内个人向国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也可以由境内个人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投资并购专用帐户,用于存放上述外汇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按照机构账户进行管理,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存入、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的销户、挂失、冻结、存折换发等操作流程同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按照机构账户管理,其操作流程另文下发。

第二十六条 汇入汇款、汇出汇款、结汇、购汇等其他业务按外汇管理政策和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 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总额管理。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第三篇:中国银行如何吸收存款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个人金融、资金业务和金融机构业务等业务。公司业务以信贷产品为基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和融资解决方案。银行在拉存款项目上是独有方法,令人赞叹不绝,具体如下可见:

首先中国银行网点大堂内外有海报,用于银行宣传,为了更好的拉存款。还有办理存折、储蓄卡,就赠送礼品,这确实足以帮助银行吸引存款,也赢得了顾客的喜欢。不言而喻,银行将获得顾客的巨大存款存入。

而且银行在做某些工作上更大的目的还是吸收存款,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中行在某些网点上招聘的目的是拉存款,具体操作上给予表格让应聘者填写家属工作岗位,如果都是些老板或者高官,银行将优先录取该应聘者,此方法在操作上隐蔽性很强,而且间接拉存款的吸引力很强。

不仅如此中国银行在季末考核上给员工施加巨大压力,使得员工拼命去拉存款,虽然在见效上可以达到一定的理想程度,但是在重视银行收效显著上却忽略了员工的自身的利益,此方法不适合长期的人道主义发展模式。

还有中国银行不惜花费大量资金为自身重新刷新形象,树立良好的信用,以此增强顾客的信任程度,确实地提高存款。仅仅如此是不够的,中国银行还需提供优质的服务,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在提高员工道德素质上还需更大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吸引顾客的信赖,对于银行的长期的发展是有很大的帮助。

再者,银行不惜使用各种方法使顾客青睐,具体提供很多优惠产品,也推出更多的新产品让顾客满意,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存款,也满足了顾客的要求。然后,中国银行可以借用国家的力量吸收存款,如果国家上调利率,对于各大银行来说都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到时候将有大量的存款进入银行。而且在股市不好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投资心理减弱,更多的人喜欢把钱存在银行,以此确保财产安全稳定。但是如果利率下调了,对于银行来说不是什么好事,有利有弊,不过将有更多的存款流出银行,涌入市场。

最后,中国银行不惜提高利息来诱导大客户投向怀抱,以此吸收存款,一方面银行在稳赚的情况,提高利息损失不大,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主来说,利息的提高带来了丰厚的收入,不失为一个更好的选择。

尽管中国银行用尽了各种方法,某些问题上还是需要一些改进,具体上银行要有很强的竞争力,要具有其他银行所没有的影响力,在银行整体的工作效力上要全面提高。过多的施加压力给员工,还不如建立奖励机制,激励员工努力上进,这样对员工自身发展有极大的帮助。

第四篇:银行个人存款业务

银行个人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整存整取、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人民币零存整取存款、人民币整存零取存款、人民币存本取息存款、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定活通、个人通知存款、小额账户销户、挂失及密码

一、活期存款..............................................................................................................................服务简介......................................................................................................................服务特色......................................................................................................................存款利率......................................................................................................................二、整存整取..............................................................................................................................服务简介......................................................................................................................服务特色......................................................................................................................起点金额与存期..........................................................................................................存款利率......................................................................................................................三、活期一本通..........................................................................................................................服务简介......................................................................................................................功能特点......................................................................................................................四、定期一本通..........................................................................................................................服务简介......................................................................................................................功能特点......................................................................................................................五、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存款..................................................................................................服务简介......................................................................................................................起点金额与存期..........................................................................................................服务特色......................................................................................................................六、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存款..................................................................................................服务简介......................................................................................................................起点金额与存期..........................................................................................................服务特色......................................................................................................................存款利率......................................................................................................................七、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存款..................................................................................................服务简介......................................................................................................................起点金额与存期..........................................................................................................存款利率......................................................................................................................服务特色......................................................................................................................八、人民币定活两便存款..........................................................................................................服务简介......................................................................................................................服务特色......................................................................................................................存款利率......................................................................................................................九、人民币教育储蓄..................................................................................................................

第五篇:《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10-6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文

号:中银司[1999]62号 发布日期:1999-10-6 执行日期:1999-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统一我行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为推进这项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行已立项开发,争取尽早以统一的版本向全国推广,在总行推广之前,各行可自行按本办法调整软件,以保证对外营业。

二、单位通知存款会计核算手续,总行将另文下发。

三、原办法(中银综〔1998〕87号)同时废止。

四、各管辖行应加强该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应注意收集客户和柜员对本办法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总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单位通知存款是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根据人民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

(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

(二)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

(一)通知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需一次性存入。

(三)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予留印鉴卡。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财会人员章、变码印鉴或电子印鉴(适用于具备条件的行)。

(四)客户应与银行约定取款方式,填写《通知存款支取方式约定书》(见附件一)。

(五)银行为客户开出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并打印“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字样,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六)证实书如遗失,银行不予办理挂失,不再补发新的证实书。支取存款时,客户应向银行出具证实书遗失公函,银行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取款手续。

(七)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支取金额限10万元以上,账户留存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低于50万元,做一次性清户处理或可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作其他存款。

(八)账户内资金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不得用于结算或从账户中提取现金。

(九)支取存款时,须填写支取通知单(见附件二),并提前一天或七天送交银行。第二个工作日不到银行取款,此次支取通知自动失效。

(十)送交的方式有:

(1)客户本人到银行;

(2)传真通知;

(3)信函,通知书可通过邮寄,银行以收到信函日为存款结息日。以上3种方式,支取存款时,须填写正式支取通知书,并提前送交银行。

(十一)存款存入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按客户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和七天。一天通知存款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十二)通知存款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已联网机构使用。

(十三)单位更改预留印鉴、密码须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清户时,客户须到开户行办理手续,银行将账户本息以规定的转账方式转入其指定账户。

(十五)各种重要凭证及客户资料须按《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对部分支取的,须到开户行办理。

三、通知存款的使用

(一)客户需填写一式两份支取通知单(见附件二),加盖单位公章,于取款前一或七个工作日送交银行。

(二)银行在收到支取通知单后,填写支取日期(为第二个或第八个工作日),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加盖业务公章交给客户。

(三)客户出示证实书及印鉴,银行经过核实无误后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四)证实书由银行打印到期日期、期限、利率等内容;注明“结清”字样后收回。如为部分支取,则注明“部分支取”、“结清”字样及支取金额后收回。

(五)每次支取,支取款项与该款项利息一起结清,转入其他账户,同时须打印利息清单交客户。

(六)对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由客户办理续存手续,同时确认取款方式,银行为客户开具新的证实书,起息日为原开户日,金额为留存余额,证实书注明“部分支取留存”字样;对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

(七)电脑应对每笔交易有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对每个账户可出制交易明细,供业务人员核查。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每次支取金额、转入的结算账户账号、留存余额、起息日、交易日、销户日等。

(八)清户时,银行为客户出具余款利息清单。

四、通知存款的变更、遗失

(一)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及证实书向银行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二)因存款单位合并或分立,其通知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须由分户双方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到银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银行为单位换发新证实书。

(三)证实书遗失后第一次支取存款时,客户应向银行出具“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遗失公函,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账户档案,一份作为业务传票附件。银行核实后,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取款手续。如客户为部分支取,则再次取款时凭银行开具的新的证实书办理。

五、通知存款的计息

(一)通知存款利率须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通知存款利率执行。

(二)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后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

(三)通知存款计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人民银行批准的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四)支取款项的利息计至支取日的前一日。

(五)部分支取的,如留存部分高于起存金额时,仍从原开户日起计算存期;低于起存金额的,按转户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实存期不足一天或七天的,其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七)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其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已办理通知手续且需全部或部分支取的,但在约定支取日之前又取消约定,或在约定支取日(含约定支取日)之后一直不取款,则在下次实际发生通知支取时,本次通知存款期限内不计息。即在下次通知约定支取本息时在总计息天数中相应扣减违约通知的天数,属于一天通知存款,每违约一次扣一天;属于七天通知存款,每违约一次扣七天。

(九)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留存部分仍按原定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十)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实际支取金额超过约定金额,约定金额的部分按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结息,超过约定金额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实际支取金额不足约定金额,则不足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风险控制要点

(一)严格区分单位结算账户和单位通知存款账户。严禁从单位通知存款账户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内资金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

(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保管、领用、登记手续仍按现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对单位通知存款与单位定期存款,要求予以区分,分别登记。

(三)办理取款时须严格按约定支取方式办理。

(四)业务人员应定期核对账户余额与业务明细账。

(五)凡单位通知存款单笔超过1000万元或同一存款单位存款超过2000万元时,业务部门须报存款管理部门备案。

七、本办法自1999年10月起执行,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支取约定书中国银行

分行:

兹有我单位(名称)_________已在贵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账户。支取时,以本约定书所留印鉴为支取方式。

特此约定。

印鉴样本: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中国银行人民币通知存款支取通知(客户参考格式)中国银行分行:

我单位(名称)______预于明日(日期)______从我通知存款账户(账号________)中支取人民币(大写)万元(金额)。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银行填写:

该笔款项的支取日期为:

****年**月**日 银行业务公章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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