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9-04-17 【生效日期】2009-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昌市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三条第三条 南昌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为销售、营业或服务收入总额的1‰,其中商业批发企业为进销差价的5‰;
(二)外来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收入的1‰;
(三)个体工商户为每户每月10元;
(四)从事运输(含个体运输)经营业的,货运为每吨位每月10元,客运为每座每月1元,出租小汽车为每辆每月30元;
(五)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5元缴纳;
(六)严重亏损企业,经市物价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途径征集:
(一)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集;
(三)外来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局建筑管理办公室代征集;
(四)个体客、货营运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征集;
(五)出租小汽车和小公共汽车营运户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集;
(六)宾馆、招待所、旅店业由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办公室代征集;
(七)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市外经贸委代征集;
第六条第六条 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上缴价格调节基金;每月上缴数不足10元的,可按季征收,年终结算。
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企业上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向市物价局结缴上月所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作为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抑突发性的主、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和节日期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
(二)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
(三)保障“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同控制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上涨幅度挂钩。
第十条第十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物价局应定期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价格调节基金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物价局对欠缴部分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并限期缴纳。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的暂行办法》(洪政发[198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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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单位】81405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
第三条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各县和湾里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第五条 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白蚁防治机构,并取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第七条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
白蚁预防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 第八条 原有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灭治合同,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灭治。
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发现房屋发生蚁害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九条 第九条 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灭治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办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15年;白蚁灭治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过白蚁预防和灭治的房屋,在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承担白蚁防治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无偿进行灭治;超过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应当重新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并应当建立药剂进料领料登记制度。药剂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白蚁防治费用,不得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防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销(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商品房的白蚁预防合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该房屋的白蚁预防合同。
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白蚁预防合同的,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白蚁防治资质证书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未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限期内拒不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原有房屋和超过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不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灭治;限期内拒不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灭治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白蚁防治机构未按照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或者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剂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白蚁防治机构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防治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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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政府令-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令【第134号】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10-14 15:33:00 信息来源:
《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机制,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运用经济手段加强价格调控,平抑价格异常波动,补助困难群体,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第三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国税、地税、建设、煤炭、国土资源、河道、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第二章 基金征收
第五条 市政府确定的行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业性收费单位,均应根据规定的标准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煤炭生产企业按煤炭销售量10元/吨缴纳,石膏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元/吨缴纳,铁矿石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0元/吨缴纳,岩盐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元/吨缴纳,自然硫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元/吨缴纳,河砂经营单位和个人按销售量1元/立方米缴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与配套费同时缴纳;
(三)景区景点门票、索道票、专线旅游车票按规定的定额缴纳;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收费标准后一年内,按收费总额增加部分的2%缴纳;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提高价格标准后一年内,按收入总额增长部分的3%缴纳;
(六)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社会团体协会等会费收入,按收费总额的5‰缴纳;国家、省对征收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等,适时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从事下列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教育、医疗卫生、托幼行业及残疾人福利企业;
(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
(四)市级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免征;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行业和单位。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经营单位,由物价部门直接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物价部门委托建设部门代征;河砂由物价部门委托泰安市大汶河管理局代征;其他单位和个人由物价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
委托代征的,按实际征收额的4%支付代征费用。
第九条 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市及市以上单位,由市物价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部门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泰山风景名胜区进山门票和泰山索道票所含价格调节基金,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物价部门分别委托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管委代征。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偿;
(二)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给予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三)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均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四)对重要的能源、资源价格予以支持,对主要社会公益事业予以补贴;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进行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或价格暴跌,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时,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对大规模畜禽生产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与副食品相关的农产品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降低生产成本;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费用;
(七)国家、省规定的价格调节资金配套;
(八)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使用方式。第十二条 物价、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对经济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评估,确需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制定使用方案,报政府审批。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的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可以一并包括或调度泰山区、岱岳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必要时,也可以包括各县市区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
物价、财政部门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将使用方案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的,报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政府审批。批准使用的,由物价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基金使用责任书,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物价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决定对困难群体实施价格补助的,民政、工会等部门从低收入家庭中确定补助对象,城镇和农村低保户、特困户优先予以补助,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同意后,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物价部门和民政、工会部门对补助对象进行公示。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级要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全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缴财政,设立专帐核算。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由市物价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物价部门及其委托的代征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泰安市物价局为执收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收费项目编码,每月5日前分别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县(市、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每月10日前按40%的比例上缴市财政专户。凡不按规定征收、截留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分成收入的,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扣缴。
第十八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滚动累积使用机制,当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如没有使用项目可转入下使用。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和代征单位的征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征1‰的滞纳金。
单位和个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又不提起复议或诉讼的,物价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征收目标考核责任制,具体征收考核奖励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机构的征收工作、政策宣传、项目调研、专家论证、项目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此项费用由物价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据实拨付。
第二十一条 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足额征收,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代征单位不及时足额将代征基金缴入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或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泰安市城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泰政发〔1996〕95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四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6-28 【生效日期】200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海口市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8年6月4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四、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3000 元至30000 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删除第五条第(三)项。将第五条第(四)项调整为第(三)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四)项:“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五)项:“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按0.3%征收,车价在10 万元以上至20 万元(含20 万元)的按0.4%征收,车价在20 万元以上至30 万元(含30 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委托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委托海南省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收代缴。
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六、将《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中的“征集”统一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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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市委常委、副市长
董化杰(2007年10月26日)
同志们:
这次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是在全市上下掀起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中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务,同时向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授牌。刚才,市法制办主任廖南萍同志传达了全国、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西湖区政府、市执法局、市民政局的负责同志作了表态发言,讲得都很好,请各县区、各部门认真学习、研究、借鉴。下面,受胡宪市长委托,我讲四点意见。
一、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取得明显成效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发布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成立了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贯彻《纲要》五年规划和工作安排,并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各部门也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取得明显成效。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逐步增强。通过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制度,经常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教育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法治观念逐步增强。特别是多次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为我市领导干部学习《纲要》和《行政许可法》作辅导,取得良好效果。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有效预防和化解了许多矛盾和纠纷。
(二)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提高。2004年以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13件,制定规章23件。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我们注重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大力推进民主立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先后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八一广场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报纸、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还召开了听证会征求意见,广集民智、反映民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规章制定质量不断提高。
(三)行政管理不断改革创新。近几年来,我们围绕贯彻《行政许可法》,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完成了四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同时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积极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员工资统发等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政务公开体系。应急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市、县区政府和绝大部分市直部门都建立了网站。
(四)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2005年,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组建了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原由十几个部门行使的100多项行政处罚权,基本解决了我市城市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执法机构膨胀、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工作,市政府已确认并公布市本级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共212个,颁发行政执法证8100多个、执法监督证610多个。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已全部上网公布。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一些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通过制定《南昌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加强了过错责任追究。
(五)行政复议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努力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截止2007年9月,市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706件,审结656件;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办结行政复议申请1300多件。全市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90%能够做到“案结事了”。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连续两年受到全省表彰。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年来,市政府共收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20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的15件,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统一,保证了政令畅通。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2006年,市政府制定了《南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与《纲要》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些领导干部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认识还不到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尚不平衡,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改进和解决。
二、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感、紧迫感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市也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更加强烈。尤其是今年以来,物权法、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公民财产权、知情权给予了更充分的保护。这些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厉行法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意义尤为重大。
(一)推进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市县两级政府是我国行政体系中的基础部分,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具体承担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市县政府能否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只有大力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才能正确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和政府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也才能更好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二)推进依法行政事关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市县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机关,是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也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只有切实增强市县政府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才能真正推进依法行政,也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顺利实施,向着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阔步迈进。
(三)推进依法行政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应是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的水平。只有进一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使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化解矛盾;使各级政府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才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行政权力的缺失或者滥用以及腐败现象的产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冲突,实现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推进依法行政事关南昌崛起新跨越。我市要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崛起新跨越,实现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提供一流的公共服务,建设、管理好城市,把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落实到基层,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南昌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奋斗目标。
总之,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抓实干,努力把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贯彻《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市政府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洪府发[2005]9号)和《南昌市2007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洪府厅发[2007]82号)对推进依法行政的近期目标和今年各项工作任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我就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再强调六点。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这是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方面。一是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制度。要通过制定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防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行为。凡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做到“五不决策”:即未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未经广泛听取意见不决策、未经专家咨询不决策、未经合法性论证不决策、未经集体讨论不决策。二是落实行政决策评估与反馈制度。应当事前对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及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提前做好相关应对准备。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信息反馈。三是建立决策纠错制度。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和环节。要推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坚决杜绝各种变相许可行为,改变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的做法。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对经济社会事务实施管理,要尽量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改进管理手段,方便人民群众。要强化和完善市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严格执行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要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市、县区是行政执法的重点,也是行政执法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实践表明,90%的行政争议萌发于市、县区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上狠下功夫,确保法律制度的全面正确实施。首先,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行职责。市、县区政府都已公告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及其职责,执法机关应当遵照执行。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杜绝随心所欲、不遵守程序的执法行为。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敢于碰硬,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要多种措施并举,严厉打击销售有害食品和假药、乱占耕地、污染环境、破坏劳动用工制度、破坏安全生产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其次,要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巩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规定进行研究细化,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且规范合法的处罚操作程序、裁量规则,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要尽快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为行政执法提供财力、物力保障,切实解决有些行政执法机构靠许可生存、靠收费开支、靠罚没款养人的问题,使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进而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前面讲了严格与公正的问题,这里我重点强调一下文明执法的问题:行政执法严格、公正这是必然的要求,而文明执法则强调的是执法的人性化。我们党强调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就是在强调严格公正的基础上,还要特别注意执法的具体方式,让老百姓、让相关单位便于理解、易于接受。只有这样,才能使执法效果最优化、最大化。同样的事情、同样的法律,而不同的人、不同的方式去执法、去处理,效果却有很大不同,执法的文明程度起了很大作用。对此,我们要求执法人员首先要学法、懂法,然后文明地、人性化地去执法。第三,要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严肃查处滥用权力或不作为、贻误工作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追究,依法查处。公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强化对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
(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均作过重要批示。中办、国办于2006年9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强市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同年12月,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国务委员华建敏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市县政府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今年5月,国务院又公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于8月1日开始实施。县区政府和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并重点把握好以下四点:一是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抓紧配备、充实行政复议人员,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岗位,选派优秀干部充实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依法保障行政复议的办案经费和办案条件。二是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复议申请挡在大门之外。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经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后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要创新行政复议的方式方法。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要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四是建立联动机制,化解社会矛盾。行政复议、信访、劳动仲裁、监察等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方面都担负着相应的职责,相互之间要加强联系,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纠纷,解决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五)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一是要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二是要确保规范性文件公开。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三是要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要将涉及行政权力、涉及法律的文件,一律纳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范围。对逃避监管、有件不备的,要专项督察,并通报批评。备案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要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纠错通知等。同时,要积极受理、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六)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区和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抓紧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快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和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推进依法行政,关键是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国、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此已作了部署,我再强调四点。
一是要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协助抓。要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近期,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全国和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一次深入调研,认真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及时作出部署,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明年1月底前,各县区、各部门要将本县区、本部门今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二是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要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管理、是否依法办事作为考核县区政府、政府部门各项工作的重要指标。同时,把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依法执法、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单独的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和分值,一并纳入县区政府、政府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与奖励惩处、晋级提拔任用挂钩,促进县区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是要强化公务员法律培训。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决定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法律培训,要组织广大公务员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依法办事。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制度和机制,强化培训、考核,大力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领导干部要坚持通过理论中心组、专题法制讲座、定期培训、自学等多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问题的本领。
四是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政府法制机构担负着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情况交流等职能。华建敏国务委员在全国会议上要求:“各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当前,我市多数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偏少、力量偏弱、兼职过多,这已影响到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希望各县区政府按照华建敏国务委员讲话的要求,配足、配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并对他们加大培养、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财力保障。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协调能力、思维能力、研究能力,努力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合格顾问。
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市政府、新建县政府被授予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经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西湖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为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刚才已经给三个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授了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一项新的工作。希望上述省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要珍惜荣誉,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创造出好的经验,带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同志们,推进依法行政,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以十七大的胜利召开为契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坚定信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我市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崛起新跨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