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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操作意见范文

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操作意见范文



第一篇: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操作意见范文

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操作意见

中府办〔2010〕5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特制定本操作意见。

一、转型升级的鼓励对象

鼓励我市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工厂),在原加工地不停产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下称“转型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

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一)工商管理部门。

1、在来料加工企业注销之前,允许投资方先设立一家筹办性质的转型企业,转型企业可沿用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原字号名称中涉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除外),在一段时间内允许同一处所有两家企业并存。

2、“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放宽出资时间限制,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但须在两年内缴足;放宽首期出资限制,允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放宽出资方式限制,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3、“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可先行确认转型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为 “此执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供转型企业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等。待转型企业取得有关审批许可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4、“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转型登记前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为1年,转型登记后的企业核发有效期1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型登记后的企业在1年期内办理好有关手续,包括相关审批许可文件变更、原“三来一补”企业注销等。转型企业在1年期限内未能完成各相关审批许可文件变更、原“三来一补”企业注销等,经书面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可延长其营业执照有效期限1年。“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三资企业或民营企业,一律按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执行。

5、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可直接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增加“承接XX 加工装配业务”。

6、“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时,没有扩建、改建或重新装修的,允许其沿用原已取得的消防、环保等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审批文件。

(二)国税部门。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按以下六种方式处理:

1、整体转让产权。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2、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生产设备的处置。来料加工企业单独处置其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生产设备,可根据《关于部分货物使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可以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均开具普通发票。

3、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若从事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出口业务,可按照行政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4、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除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从事出口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5、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在国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

6、转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地税部门。

原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港澳台资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四)中山海关。

1、来料加工企业原进口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已满的,可以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未满海关监管期限的,原企业可申请将其退运出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结转到转型企业使用或放弃交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选择未满海关监管期限的不作价设备作为减免税设备结转到转型企业使用的,需根据原企业的性质,具体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非独立法人资格两种情况处理:

(1)原来料加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①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关税补征增值税后,予以办理相关设备结转手续;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非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按现行规定补征关税和增值税后,予以办理结转手续。

②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或者以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于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的结转手续。具体结转手续可参照海关总署2009年第62号公告办理;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非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按现行规定补征关税后,予以办理结转手续。

(2)原来料加工企业为非独立法人资格的:

①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对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中山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③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④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或者以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于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品条目的,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的结转手续(原进口时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结转时不再征收)。

3、转型企业可在备案合同选择料件结转、料件内销、料件退运或放弃,企业可按规定办理结转确保原地不停产转型。

4、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中的过渡期内,可以转型企业签订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原来还没有核销的来料加工合同原则上在3个月内执行并核销完毕,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再延期3个月。

5、转型企业在海关登记注册后,旧企业编码一般只保留3个月,企业应在有效期内注销旧编码,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海关提出旧企业编码延期申请。转型企业可申请保留原企业的管理类别;对于在海关查处期间的涉案企业,暂不受理企业转型申请。

(五)外汇管理部门。

1、转型企业应在工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中心支局提交所需材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转型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自由兑换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新投入的注册资本,应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验资询证并提交相关资料。

3、转型企业以不作价设备转型投资的,出资实物权属应明确,价值鉴定应真实合法,其海关转厂报关单或海关解除监管报告与联网核查系统中的电子底账相符,且相关报关单未凭以付汇。外汇管理局根据其合法《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列示的金额,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

4、转型企业以实物出资的,验资时所提供的进口报关单须加盖海关验讫章,且贸易方式须为《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0〕17号)列明的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或“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之一。

(六)财政部门。

符合条件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属镇区财政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办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外经贸部门。

鼓励转型企业采用各种贸易方式,经镇区外经办提交,市外经贸局核准,允许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业务。

(八)消防部门。

对已取得消防审批手续并办理工商设立登记的企业,企业转型时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不变,其原有消防审批文件继续有效,企业可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若企业有改建、扩建或重新内部装修的,应先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后,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九)环保部门。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前环评、验收手续齐全且转型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变动的,可按“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形式的建设项目登记表进行审批,不需要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不需要重新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登记表审批后依照有关规定申办排污许可证相应手续。

(十)检验检疫部门。

1、开辟“绿色通道”。来料加工转独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业务从受理到出证,由原来20个工作日提前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资企业办理设备提前解除监管鉴定业务从 受理到出证,由原来10个工作日提前到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鞋类生产企业在企业检测报告中详细注明了消费国标准要求的,其转型前的产品检测报告予以认可。

2、收费减免。

(1)在出口业务方面,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为进料加工方式的外资企业,享受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按70%计收的优惠政策。

(2)农副产品、食品的来料加工企业的转型升级,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期限内,继续享受国家检验检疫收费优惠政策待遇。

(3)纺织品服装来料加工企业的转型升级,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期限内,享受减收30%检验费的优惠政策。

(4)转型期间,原企业的相关检测报告有效期在转型企业继续有效;对获得型式试验检测合格的小家电、灯饰等产品,转型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相关产品继续享受品质检验费70%收费政策。

(5)原来实施“一单制”等报检便利措施的企业转型后,进行相关资料备案可继续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前后发生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的相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1、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土地证为村集体名下,企业与村集体已签订购买(或租用)土地协议,而且房产为企业出资建设,已办理房产证到村集体名下或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可在完善房产证手续之后按交易方式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转型企业名下,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2、如土地证为原来料加工企业名下,加工企业转型后,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或地税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征税证明、财政部门出具的免征契税证明),可在完善房产证手续之后按更名方式将土地证变更到转型企业名下;原土地证为划拨性质的,需同时办理补出让手续。

3、如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土地既没有土地证也没有房产证的,符合 “三旧”条件且拟进行“三旧”改造的,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办理。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之后,在劳动者岗位、薪酬等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其企业员工的工作年资、社保关系不受影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中山市加工贸易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升级的操作流程

第二篇:关于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加工贸易作为我国参与全球化分工最直接的贸易方式,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最早,受影响程度也最深。随着金融危机的深化和蔓延,企业新订单大幅下降,自去年11月至今年2月,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额逐月下降。2009年3月、4月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虽有所回升,但较去年同期降幅仍超过20%。

一、加工贸易亟待转型升级

加工贸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而不断发展壮大,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一直占据半壁江山,目前加工贸易涉及我国绝大部分产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国内配套产业发展、为国内企业融入国际市场提供渠道、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融入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特别是在新一轮国际产业分工转移的背景下,加工贸易作为发挥我国比较优势、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方式,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加工贸易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期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劳动密集度高,技术含量较低;占用土地多,能耗物耗、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技术外溢作用不明显等。特别是以加工贸易集聚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用工、土地、环境等成本不断增加,产业发展已近饱和,对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转型升级有利于企业发展

向上下游服务增值链延伸是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根本方向,向价值链上游延伸即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采购率,发展关键零部件、设备、模具及软件制造等配套加工产业;向下游延伸即发展生产型服务业、国际物流配送等业务。对企业来讲:

首先,应加大研发力度,提高科技含量。

提高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实现从oem向odm及obm的转变。纯粹依靠技术转移很难实现产业技术的赶超,只有通过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形成企业自身的优势进而实现升级。

其次,发展自主品牌。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中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很低。此次金融危机中,品牌成为应对危机的重要砝码。大部分拥有自有品牌和自主创新的企业表现出强大的“抗跌性”。可以预见的是,品牌的优化和提升将是企业制胜的关键。

再者,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经营能力。

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苦练内功,度过危机,才能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一是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人员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二要抓住机遇,引进人才,特别是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三要技术改造升级,调整产品结构,大力创新,推出高附加值、成本低的新产品,应对危机条件下的外部需求萎缩;第四是大力开拓新兴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在同一个市场,也应实行客户多元化战略,分散风险。

三、推进转型升级需要政策措施

(一)、营造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

政府通过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明确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对于鼓励类和限制类产业,都应该明确产业目录。同时,政策的出台和调整应保持相对稳定。一些企业反映近年来政策出台过于频繁,缺乏连贯性、稳定性,企业无缓冲时间,短时间内很难适应,非常被动。建议政府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更慎重的出台调控政策,使政策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继续推动金融体系改革,为加工贸易提供金融支持。

切实解决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难问题。目前,资金紧张,融资渠道不畅仍是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的首要难题。为了帮助企业顺利度过危机,政府应出台切实措施,解决基层商业银行惜贷问题。

国家应继续推动金融体系改革,帮助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建立以金融机构融资为主,国家资金支持和民间融资为辅的多渠道融资体系,为加工贸易的顺利转型升级提供融资支持。

(三)、完善税收政策,促进加工贸易产品国产化率。

出口退税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两高一资”、限制和禁止类产品,应针对产品细分,根据产品技术含量区别对待,进一步完善相关产品目录,及时修正和调整出口退税税则号不合理部分。对其他鼓励类加工贸易产品,建议全面恢复出口退税率,并保持长期稳定。同时,简化退税程序、提高退税速度。

出台相关措施,解决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加工结转和使用国产原材料及零部件退税问题。对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外采购的料件公平对待,将调动企业在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提高国内采购率,延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

随着我国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的保护大大加强。劳动成本的上升,也是推动加

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但在目前的执行情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必须给员工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金”的缴费规模,而有些费用职工并不愿意交纳;有些规定实行后,一些不合情理的员工诉企业案子激增;此外,新法对于员工工资、加班加点等做了硬性规定,有时可能不切合一些沿海地区打工者希望多加班多挣钱的实际情况等。建议对《劳动合同法》通

过实施细则进行逐步修订、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在目前执行上不要“一刀切”。

第三篇:东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看法

东莞是我国吸收外资发展加工贸易最早的城市之一,经过30年发展,东莞已成为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加工贸易制造业基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目前全市拥有外资企业14700多家,合同吸收外资584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66亿美元,年外贸进出口总值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进出口占全市外贸进出口87%以上,外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市75%以上(规模以上)。但同时也应看到,东莞加工贸易产业整体层次仍然偏低,产业处于国际产业分工的低端;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装配为主、产品出口为主”的单一经营模式特征明显,对国际市场、原材料成本、政策环境等方面的依赖性较强;粗放型发展模式导致土地过度开发,资源环境、社会管理压力大等等。

而造成东莞力推加工贸易转型的原因是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倒闭逐渐呈上升趋势。据了解,这些倒闭的企业中除了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外,跟企业自身的密集型模式和传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有密切关系。这种现象在纺织、鞋业这类加工产业中表现较为突出。财小气短无力应对外贸风险。

东莞海关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就有1.3万多家。这些企业绝大部分靠订单生存,在生产质量和产品方面存在严重的同质化倾向。由于企业规模小,财力弱,无力应对外贸风险和留住熟练技工,结果失去大量订单。再加上成品油价格上升、电力供应紧张、用工紧张、人民币汇率上升、配额成本增加和反倾销税等外贸“瓶颈”因素,都在东莞这些企业中迅速产生了成本增加等连锁效应。据了解,欧盟对我国皮鞋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进一步压缩了东莞皮鞋业的原本只有10%的毛利润空间。对于制鞋厂家,除了负担4%的临时反倾销税,还要负担6%的关税,这已经把10%的毛利润挤净,其中还不包括燃油发电成本增加、汇率增加和工资成本增加的影响。企业再投资逐渐移出东莞调查还显示出最近东莞本地部分企业再投资有逐渐转移出东莞的迹象。

长期以来,东莞自身没有形成一个集加工、物流于一体的工业园区。随着外贸成本的逐渐增加,东莞依靠香港自由港的加工贸易渠道已经逐渐失去竞争力,尤其对于那些“两头在外”的来料加工企业,频繁往返莞港之间,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企业再投资的时候考虑搬迁也是可以理解。加工贸易企业不能及时升级转型,东莞经济的发展方式就无法根本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东莞市转型后会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抢占国际产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有利于破解外经贸发展难题,推动外源型经济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实现外经贸创造财富方式的战略转变;有利于推动优质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发展,不断做大做强;有利于探索经验,创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全新发展模式。

东莞率先转型升级显示初步效应,经济外向度一度超过200%的东莞,如今内源型经济产值在GDP中的比重已超过60%!被认为只会赚加工费的东莞企业,这两年新增品牌610个,占到全市品牌总量近1/3;被指称缺乏自主创新的东莞制造,在2009年专利申请猛涨六成,总量跃居全省第二。

第四篇: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目录

一、资助对象

二、实施起始时间

三、申报受理程序

四、资助的项目类别及须提交的资料

(一)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二)设立总部奖励项目

(三)转型升级辅导项目

(四)国内展览项目

(五)国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六)国内商标注册项目

(七)产品内销奖励项目

(八)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专项

(九)新设项目或增资奖励项目

(十)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为做好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上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市外经贸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变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实施起始时间

自《办法》颁布之日起(即2008年10月27日),上述企业实施了本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三、申报受理程序

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是项目申报受理的业务窗口,上述企业实施本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后,即可填妥申请表格并备齐相关资料提出资助申请。为方便企业办事,企业除了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提交申请资料外,也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的镇(街)外经办,各镇(街)外经办根据《办法》和本申报指南的规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企业申报汇总表》后,统一汇总报送给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市外经贸局完成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符合资助规定的再按程序拨付资金,其中:市直属企业2 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镇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申请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转拨给申请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批,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最迟应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资助的项目类别及须提交的资料

(一)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0月27日后(以外经贸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间为准)在我市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增设研发机构,对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二)设立总部奖励项目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0月27日后(以外经贸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间为准)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认定为投资性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注册资本已全部缴清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

4、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文件或广东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性总部的文件。

上述所指的投资性公司的认定条件参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参见广东省外经贸厅《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的相关规定。

(三)转型升级辅导项目

通过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台湾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心等辅导机构的合作,建立莞港、莞台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4 为我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本项目所称转型升级辅导,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开展实地评估,诊断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企业转型的应有决策和行动提出初步书面报告;

2、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提供诊断、辅导和服务。

有意向辅导的企业,可将辅导的需求报送属地的镇(街)外经办,镇(街)外经办汇总后上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对提出辅导的企业进行筛选确定。经批准的企业除可获得相应辅导机构的辅导服务外,对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申请费用补助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4、辅导服务完成后,由辅导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复印件。

(四)国内展览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为自产产品开拓国内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展览会、国内市场推介会等项目,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或 5 我市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给予5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该款所指的国内展览会是指2008年10月27日后举办,经市外经贸局确认的面向国内采购商的展览会(不含广交会),具体包括:

1、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或商会)主办或组织的主要面向国内采购商的展览会;

2、省(市)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组织参加的面向国内采购商的境内展览会;

3、其他经市外经贸局确认并公布的国内大型展览会。申请资助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发出的邀请函复印件,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复印件,布展合同复印件;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五)国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该专项包括如下两类项目:

1、企业印制产品宣传材料(光盘):按制作实际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同一产品的宣传材料(光6 盘),每年只支持一次,已获得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2、企业利用第三方传播媒介(含电子商务)发布广告宣传: 指企业在国内影视媒体、报刊杂志、电子商务平台(仅指行业内知名的专业B2B电子商务平台,不包括企业创建宣传网站)发布的广告以及在户外投放的广告宣传,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5万元。同一在同一宣传媒介(含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广告宣传,最多资助12个月的广告宣传费用。

申请资助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属制作宣传材料项目的提供合同(含报价)的复印件和一份产品宣传材料(光盘)的原件,属广告宣传项目的提供广告合同(含报价)的复印件、电子商务平台广告页面的复印件;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六)国内商标注册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10月27日后在国内申请注册并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其实际支付的注册费用,以及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签定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工商局对注册商标权属的确认证明;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七)产品内销奖励项目

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产品,按企业上(从每年的10月1日到次年的9月30日作为一个核算)新增的国内应税销售额(指一般纳税人,年新增销售额不低于600万元),由本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的第2年起算。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申请资助前2个核算的财务报表,以及在我市国税部门缴纳销售环节增值税的证明资料。

(八)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专项

根据2008年6月23日印发的《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8 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外经贸„2008‟40号),凡在市外经贸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资助。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证照工本费的,全额资助;属于验资费用的,按50%的比例给予资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市外经贸局关于企业转型的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及来料加工企业终止协议等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九)新设项目或增资奖励项目

从2008年月10月27日起(以外经贸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间为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或原投资方在东莞新投资设立项目,外方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在莞新设项目或增加投资额,参照该标准给予奖励。申请时须提交的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批准增资或新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说明本次认缴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0月27日后组织员工参加由各镇(街)外经办会同劳动分局根据企业需求列入培训计划,经市外经贸局确认,并由中介机构承办的以提高生产技能、企业管理为主的职业培训,按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万元。该项资助只对培训费予以支持,不资助差旅、交通等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举办职业培训应事前制定具体的培训项目,确定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明确参加员工人数、培训工种、培训目标、培训方式、课时安排、培训收费等,报所在镇(街)外经办,由各外经办会同劳动分局对各企业提出的培训项目审核后制定当期培训计划,分别于每年2月、8月向市外经贸局提出培训计划申报。未经市外经贸局确认的培训项目,不列入本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1、各镇(街)外经办向市外经贸局提出培训计划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员工培训计划汇总表》;

(2)各企业提交的《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员工培训项目申报表》;(3)各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含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10 务登记证正、副本,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等)。

2、企业向市外经贸局申请资助时须提交的资料:(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培训员工花名册;(4)反映企业员工培训成效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如员工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其他可证明的资料等);

(5)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格索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市外经贸局网站www.teniu.cc-“业务表格下载”-“产业发展科”栏下载,或登陆市财政局网站www.teniu.cc-“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栏下载相关表格。每一份《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应包括《封面》、《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按申请的不同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项目资金拨付表,不涉及的项目不需填写),按次序与须提交的证明资料装订成册,申请时提交一式两份(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二)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同一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否则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企业(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但属于奖励的须按税法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提交的申请资料要完整、真实、清晰,复印件统一用A4纸规格,同一企业同时申报多个项目,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不必按每个项目分开填报一套申请表,装订顺序应该是《封面》、《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各个项目的《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以及须提交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应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出折算公式。如果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企业可自行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五)具体各类申请项目须提交的证明资料、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和资助标准等详见附件,各申请单位根据附件可径自向市外经贸局或所在的镇街外经办提出项目资助申请,不需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请事宜;如发现有中介机构对外冒称是有关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以非法营利的,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同时,我们也将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代理作进一步的处理。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市外经12 贸局联系电话:23304739,23304738;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830533、22831161。

第五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0]文82号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2000-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0〕文8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党中央、国务院对开展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17号文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在资金、外汇管理、出口退税、金融服务、政策性保险、人员进出、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为认真贯彻国家的这一战略措施,推动我省企业用好国家政策,积极参与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扩大出口,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指导思想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加强指导,重点突破”的基本思路,积极鼓励我省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利用现有的设备和成熟技术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在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同时,要充分发挥非国有企业机制灵活、市场适应能力较强的优势,解决好当前我省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渠道不畅、手续烦琐、人员进出不便等突出问题,推动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共同发展。

二、二、工作重点

在行业选择上,以我省具有较强优势的轻工、电子、纺织、建材、医药、家用电器、机械等行业为重点。在投资主体选择上,根据我省中小企业居多的特点,坚持大中小型企业并举,突出以实力强、管理科学、经营良好的省内生产企业为重点。在投资方式上,要充分利用所在国当地资源、劳动力、市场,以企业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及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从事散件组装和加工生产为重点。在地区布局上,以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的非洲、南美、东南亚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为重点。

三、三、鼓励政策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我省企业,其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的建厂、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方面的资金,银行优先安排各种类型的信贷。

2.可申请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专项资金。

3.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申请批准的周转金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贴息金额按人民币计算支付。

4.可申请使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5.可申请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6.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可将获利起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但应事先到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7.根据我省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规模,每年从收回的境外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数额,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用于鼓励发展我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

8.对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小区实行财政补贴。2000年至2004年间,我省拟在非洲、南美、东南亚设立若干个境外加工贸易小区,每个小区以我省一家企业为牵头单位组织设立。省财政一次性对每个小区补贴100万元。

9.对符合政策规定,有良好投资收益且预计项目设立后每年能带动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或经省外经贸委认定的重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每个项目由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0万元,用于项目投资单位进行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和开办费用。

10.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自设立起3年内免交中方外派人员每人每1.2万美元的财政定额利润。

以上7--9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7号文件下发之前已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可向外经贸部申请补办确认手续,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批准证书》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退缴汇回利润保证金手续。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事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投资回收计划。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批准证书》到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4.除项目前期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外,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它费用支出,外汇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供汇。企业确有所需,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提出用汇申请,并同时提交用汇清单,经福州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四)简化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1.持有外经贸部核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我省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适当数量的经贸业务人员,按照现行审批程序,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实行简化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办法,即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2.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常驻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常驻人员(地厅级以下干部)的外汇审批手续按现行申报程序,报省外经贸委审批,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外事办备案。

3.对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我省企业人员出国(境)(含临时和常驻),我省因公发照机关凭外经贸部核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有因公出国(境)审批机关出具的有效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受理发照。上述企业有主管部门的,其出国(境)审批手续按现行审批程序通过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县(市、区)外经贸委(局)申报。

4.简化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省内企业人员办理因公护照的出国政审手续。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按现行规定办理政审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注册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报当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出具政审批件。

5.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私营企业人员,因商务需要可以申请因私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所在企业派出证明、境外邀请信函受理审批发照。

6.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所需外汇的管理骨干和技术人员,允许以项目带劳务的形式派出,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7.到未建交的国家,敏感、热点国家(地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其经营管理人员外派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其他鼓励政策

1.积极鼓励我省企业利用国家制定的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2.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可向外经贸部门申请,经审批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3.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省内可发放的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4.为引导企业在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选择方面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全省境外投资的总体格局,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委将在国家拟定的第一批《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五大类、91件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出《福建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同时,将建立“全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内的企业,重点予以指导,协助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5.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货物的出境,海关提供通关便利。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经申请,海关可派员上门执行监管任务。对需要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要力争在装箱发运前做好工作,避免货物压港压库,使货物顺利通关。

四、四、项目审批

(一)省直企业直接同时向省外经贸委、省经贸委申报;地(市)、县属企业直接同时向地(市)外经贸委(局)、经贸委申报(县属企业应同时抄送同级外经贸委、经贸委),地(市)外经贸委(局)、经贸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委、省经贸委。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二)省外经贸委会同省经贸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审批。

(三)外经贸部门侧重对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经贸部门侧重对项目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内部问题进行审核。具体分工上,省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省外经贸委审核上报。

五、五、组织实施

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由省外经贸委牵头,密切会商省经贸委、财政厅、外事办、公安厅、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海关等部门组织实施。建立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研究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制定扶持政策及管理规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认真做好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要加强市场调研,及时提供信息,引导企业走出国门。要重视做好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人才培训工作,努力造就一支爱国敬业、懂技术、懂投资、懂经营管理、懂市场营销和懂当地语言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要建立省内重点、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指导和扶持。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要依照当地法律和我省境外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经营机制,确保投资收益。要密切同我国当地使馆经商处联系,服从其指导和协调。省内投资单位要加强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落实措施,确保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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