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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单独二胎政策与计划生育国策

开放单独二胎政策与计划生育国策



第一篇:开放单独二胎政策与计划生育国策

开放单独二胎政策与计划生育国策

摘要:刚刚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政府开放了单独二胎政策,有些人会问到这是不是和我国本有的计划生育国策是否相矛盾,答案是否定的,国家颁布单独二胎政策正是综合我国的人口状况和经济增长等因素与时俱进地表现,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明智决定,本文从中国人口现状出发,介绍了中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以及对中国产生的影响,并展望未来计划生育国策的走向。关键词:计划生育

人口

单独二胎

一、中国人口现状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个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人口问题在不同时期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就目前而言,中国的人口问题在不同时期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就目前而言,中国的人口问题逐渐从高生育率下的高增长量问题转变为低生育率下的人口少子化问题和人口结构失衡问题,同时面临来自出生人口素质、人口流迁分布、独生子女家庭的亲权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很多问题的挑战。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分析,中国人口现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人口数量依然很大,但增速明显放慢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进入21世纪后,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始终处于低生育水平状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虽然我国的人口基数依然庞大,但人口增速已经明显放缓了。

(二)人口素质偏低,人口结构不合理

人口多并不一定是导致贫困和某些社会问题的原因,关键在于人口素质。就中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中国人口不论是身体素质还是文化素质都不高,这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此外,人库结构不合理也是十分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年龄、性别分布和劳动力比例等方面。中国人口政策正面临着深刻的转变,将由人口的数量控制为主变为人口存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均衡发展为主。

(三)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加剧,人均福利水平提高较慢

根据有关学者的分析,目前中国人口正在逼近当前科学发展状况下自然环境容量的极限,中国资源不但被过度开发而且浪费惊人,环境污染和破坏程度十分严重。此外,尽管中国GDP已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并有可能在2040年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但人均产出在世界排名依然十分靠后,尚属中低收入国家的排行。

二、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历程

1971年我国国务院首次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5年,毛泽东指出:人口非控制不行。为此中国政府制定了“晚,稀,少”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生育政策,全面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邓小平指出人口政策是带有战略性的大政策。党中央实行了严格的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妇生一孩 ”。1982年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计划生育成为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单独二胎颁布之前是鼓励晚婚晚育,城市和发达的农村地区实行一胎制,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实行一胎半制,父母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可以生育第二胎,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可见,发布单独二胎这一政策是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础之上提出的,这标志着延宕多年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正式实施[1]。

三、计划生育对中国产生的影响

自从1971年以来,我国的总生育率一直下降,甚至将到更替水平之下,人口增长的到了很好的控制。自1971年以来我国的总生育率由5.44下降到了2001年的1.68.1972年底我国人口规模为8.72亿,按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推算到2000年中国的人口将达到14.99~15.66亿,现实中少生了2.31~2.99亿人。但是自1950年到1960年中国与韩国,新加坡,泰国和台湾的生育率相比差不多,他们并没有推行以政府为主导强有力的人口生育政策,80年代、90年代,韩国等四国人口生育率也下降了,状况与中国一样。但是另一个与中国更加相似的国家印度,没有推行计划生育,从七十年代到现在,其总生育率一直比中国高。林毅夫对中国台湾、印度、韩国,印度尼西亚国家的总和人口生育率的统计和数据回归,得出了三个现象: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口生育率之间呈现非常显著的负相关系;一个经济的发展战略越偏离比较优势,人均收入水平就增长越慢;一个经济的发展战略越偏离比较优势,人口出生率就越高。中国改革开放后,进入到世界分工的大格局下,放弃了赶超战略遵循比较优势战略,中国的人均收入就会很快的增加,人口增长率也自然而然的下降,转而进入韩国等四国的人口增长轨迹,然后国家就要对人口政策作相应的调整,比如现在的单独二胎政策,为的就是避免中国生育率的降低,中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已经低于替代水平,如果不调整,就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导致严重的老龄化和少子化,劳动力共给不足等一系列问题[1]。

人口并不是越少越好,人即使消费者,增加拉动经济的增长,同时又是一种资源,是劳动力和人力资本的源泉,老龄化会制约经济的增长,相反,日本正被内需不足和经济不振所困扰,其经济缺乏活力的主要原因就是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计划生育政策如果不放松,中国未来将走日本的道路。

单独二胎政策其实在2011年的两会期间就已经开始发酵,从最开始的部分地区开放到现在的全面开放,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说明在部分地方开放此政策后有了很好的反响和促进作用,下面是开始当时广东省申请单独二胎政策时专家们的看法,以分析单独二胎会给我们国家带来什么。当时大家还在辩论为什么将试行点放在广东,担心会造成“二胎移民”,造成社会混乱,还有担心带来新一轮的生育高峰,其实在1980年代中期,经上级部门批准,山西翼城县、甘肃酒泉市、河北承德市、湖北恩施州,开始实行“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些地区为与我国中西部,当地经济不发达甚至贫困,发展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业人口占大多数,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有相当的代表性,此外,这些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比较好,如翼城在试点开始前就是计划生育先进县,酒泉在90年代初就达到了低生育水平。这些地区在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多年来人口保持低增长,总和生育率保持在两个孩子以下。进入21世纪后,尽管人口基数增大,人口增长却保持越来越低的趋势,出生率、自增率、生育率都低于或接近于与他们条件相似但实行“一孩半”政策(指从1984年起在大多数农村采取的第一孩为男孩的不得再生,而第一孩为女孩的农户在间隔4到5年后允许生育第二孩的弹性计划生育政策)的地区,并没有因为政策较为宽松而引发出生反弹,没有出现多孩生育增多的情况,一孩比例不断上升,二孩比例不断下降,三孩生育微乎其微。集成、酒泉、恩施的出生性别比例比多年来一直保持在正常的范围,而且近年来“越来越正常”。事实证明上述地区并没有出现人口暴涨的情况,在生活压力下不仅现代城市白领二胎的需求不是很强烈,农村年青一代的夫妻的生育观也有了显著的变化,在物价这么高、育儿负担日益沉重的背景下,单独二胎政策不会引发所谓的生育高潮的[2]。

四、展望未来中国计划生育国策的走向

(一)计划仍需坚持,政策需要调整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目前的人口状况由高生育率转成了低生育率,国家在计划生育的政策也由严格的计划生育转变为了单独二胎制,而且这种制度显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现在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如果生了二胎,那么下一代就不是独生子女了,就不会享有这样的生育政策,而且对那些四十多岁的夫妻,他们如果也有是独生子女的,他们的儿子或女儿也是独生的话,如果他们也想再生一胎,那么他们的孩子就变成了非独生,就不能生二胎了,所以政策制定了只是对大多数情况而言的,还缺少具体的实施方案,需要在事件中慢慢做调整,每个家庭不一样,可能将政策落实到个人,每个人都有一套政策,实事求是,从宏观和微观的的层面上将人口控制的最好[3]。

(二)加强文化教育、提高人口素质

事实上,人口多并不意味着必然落后,在一些国家人口之所以成为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根本原因在于人口素质低。中国的情况正是如此,我们缺的不是人力资源,而是人力资本。高素质的人才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有重要作用,人民大众平均素质水平的提高对人口数量的控制也是多有裨益的。

第一,人们的文化素养提高之后,将不再满足于将孩子养大,关于生养孩子的质量要求会形成对人口增长的预防性抑制。

第二,文化素养的增加能够让更多的人理解人口问题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盲目的生养将会逐渐减少。

第三,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促使劳动生产率增长,另一方面促使生殖率减低,事实上,导致一些发达国家的低生育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把生儿育女看作了包袱[3]。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对中国的人口困境而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至关重要的。人是文化的生物,生育观也有文化惯性。对于养儿防老这样倾向于多生育的传统观念,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可以消减人们关于养老问题的担忧,从而减弱多生育的倾向,对于因为成活成本和压力增大而选择晚生甚至不生孩子的现代年轻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能够削弱关于养不起孩子的担忧,从而减弱少生育的倾向。总而言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中国人口问题的必然选择[3]。

[参考文献] [1]马敬彪.经济视觉下分析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走向[J].经营管理者,2010(04).[2]候隽.《广东正式提出“单独”生二胎申请》,《中国经济周刊》,2011(29).[3]赵頔.中国的人口现状与政策分析,《中国证券期货》,2013(05).

第二篇:单独二胎政策(二)

单独二胎政策

(二)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当父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就可以享受单位每月发放的奖励金,一般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5-10元,发放时间从宝宝出生之日起,一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等到退休后又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即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不同地方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有不同,例如在《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原来的每月2.5元上调至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在2014年11月24日的报道中,河南当地政府要求生二胎的市民退还独生子女费,按国家规定,合法生二胎的夫妻享有的独生子女费不需退还。那么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2014年11月24日,据河南当地媒体报道,郑州市民陈女士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对于陈女士的疑问,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

到底生二胎要退独生子女费吗?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因此,合法生二胎的夫妻是不需要退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按照《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溯及既往原则。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的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针对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在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抓好政策衔接。其中要求包括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此前享有的独生子女费用不再退还。具体为:

1、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3、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4、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5、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

我国对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规定为直至孩子年满14周岁,有的地区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或者18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照顾。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的地方也称奖励金,有些地方从另一角度规定为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发放的额外的补贴。我国除台湾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16周岁或者14周岁。

第三篇: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

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 核心内容:江苏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怎么样?江苏省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江苏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哪些人可以生育单独二孩、怎么申请再生育二孩等,江苏省已基本明确。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江苏省单独二胎的最新政策。

江苏省单独二胎政策:

一、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江苏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此次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

二、符合条件的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5、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6、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1寸或2寸)。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的申请程序:

1、提出再生育申请

(1)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受委托的村(社区)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2、审批

(1)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将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013]2号),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后,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

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第四篇:北京市单独二胎政策

北京市 “单独两孩”政策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形式

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

(一)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

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要求

《条例修正案》出台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审批程序

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材料要求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0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5.特殊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参照2013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奖励及扶助政策

1.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2.鼓励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篇:单独二胎四川省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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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胎四川省最新政策

单独二胎四川省最新政策于2014年3月20日实施、下面就有云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单独二胎新政的具体事实情况、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家庭、四川可以申请生育二孩的情况、四川二孩认定标准、四川二孩认定标准、推动四川单独二胎政策有效实施的步骤。等等。

一、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家庭:

第一类单独家庭,即“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的情形,这是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主要人群。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即使有合法收养子女,也不影响该唯一亲生子女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第二类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情形。这类单独家庭的界定,以死亡的兄弟姐妹是否有生育行为为标准。

第三类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情形。被养父母合法收养的子女,即使养父母有亲生子女,也可享受“单独两孩”政策。在福利机构长大的孩子,也可享受“单独两孩”政策。二、四川可以申请生育二孩的情况:

1、病残儿。即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女。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残疾军人。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4、因公致残。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生育能力。即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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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生女户。即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7、高寒山区。即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8、婚后不育。即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四川二孩认定标准:

是否属于“二孩”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即3月20日出生后的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将被认定为二孩。

3月20日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现孕夫妇(已孕未生),可按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违法生育,将以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即2014年3月20日为时间界限。“单独两孩”家庭在2014年3月20日前生育二孩的,算违法生育,将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四、四川省网上再生育审批程序:

1、网上申请

2、审核确认

3、公示上报

4、审批发证

5、动态监测

五、推动四川单独二胎政策有效实施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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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调研论证。2013年,对全省18个市、126个县(市、区)的15万育龄群众进行了抽样调查,开展了全省人口发展态势研究。组织开展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立法后评估工作,形成了评估报告。

2、征求各方意见。开展了育龄群众生育意愿调查,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建议意见。召开了全省市(州)人口计生委主任座谈会,听取了基层对启动完善生育政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风险防控应对建议意见。

3、起草实施方案。从四川省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起草形成了《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四川省人口形势及生育水平评估报告》、《四川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工作基础及政策风险评估报告》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4、省委、省政府审议。2014年2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及有关备案材料,并经省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审查。3月18日,国家卫计委复函省政府,同意了四川省报备意见。

5、省人大审定批准。2014年3月20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标志着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

总结:单独二胎四川省最新政策推行实施、推进了我国计划生育的完善发展。以上就是四川二胎政策的具体具体情况、如有疑问、可咨询云法律网、我们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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