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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本站推荐]

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本站推荐]



第一篇: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本站推荐]

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切实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为全市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合肥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习近平副主席重要批示精神,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职工第二条医疗保障线,切实解决患病职工实际困难,提高职工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持《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持证职工);

(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三)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及其家庭成员;

(四)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含农民工)。

第四条 家庭成员必须与职工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且长期生活在一起。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持证职工、困难劳模年度内救助标准: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以上,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30000元;

(四)年度内,持证职工及困难劳模家庭成员中患大重病的,按困难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年度内救助标准: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20000元。

第七条 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5000元;

(四)年度内,符合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八条 对符合帮扶条件,有重病但确实无钱看病的困难职工,经调查核实后,年度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救助。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职工大病救助资金从各级财政帮扶资金、合肥市送温暖基金和社会捐赠款中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月向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报告一次大病救助帮扶情况,每年向市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五章 申请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可自行至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理大病救助申请;其余申请救助人员需由单位工会统一申报。

(一)持证职工出示帮扶证,困难劳模出示本人身份证、劳模证前往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救助;

(二)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单位工会对照条件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经主管部门、产业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第十二条 申请人进行大病救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工作证、工会会员证、劳动合同);

(二)持证职工需出示《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或《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困难劳模需出示《劳模证》;

(三)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五)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六)农民工须出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

第六章 救助金领取

第十三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的大病救助由帮扶中心通知本人前来领取。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的救助金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领取后发放,发放完毕单位工会应将签字表原件交市帮扶中心保存。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不承担救助:

(一)因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第三者责任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帮扶金额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一家庭一年内只能有一人享受一次医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十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以每年度为一个单位,医疗费用须为年度内所发生,可累计计算。一个年度内指此次帮扶距上次帮扶时间间隔为12个月。

第十九条 个人自付医药费指除医保、单位互助互济救济以及各类社会救助后,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特殊病的门诊费用、肾移植、肾透析等疾病在医保部门指定药店购买指定药品的费用(含医保账户内金额)。

第二十条 申请人大病救助后资料由市帮扶中心负责归类存档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合工[2007]90号)及其相关附件自本办法实施起作废。

第二篇:新修订的《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切实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为全市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合肥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总、省总有关文件精神,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职工第二条医疗保障线,切实解决患病职工实际困难,提高职工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持《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持证职工);

(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三)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及其家庭成员;

(四)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含农民工)。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持证职工、困难劳模内救助标准:

(一)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给予救助;

(二)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给予救助;

(三)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以上,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30000元;

(四)内,持证职工及困难劳模家庭成员中患大重病的,按困难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内自付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单位救助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15%,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20000元。

第七条

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内自付医药费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 2000元),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5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四)内,符合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八条

对符合帮扶条件,有重病但确实无钱看病的困难职工,经调查核实后,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救助。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职工大病救助资金从各级财政帮扶资金、合肥市送温暖基金和社会捐赠款中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月向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报告一次大病救助帮扶情况,每年向市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五章 申请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可自行至合肥市困难 职工帮扶中心办理大病救助申请;其余申请救助人员需由单位工会统一申报。

(一)持证职工出示帮扶证,困难劳模出示本人身份证、劳模证前往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救助;

(二)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单位工会对照条件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经主管部门、产业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十二条

申请人进行大病救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工作证、工会会员证、劳动合同);

(二)持证职工需出示《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或《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困难劳模需出示《劳模证》;

(三)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五)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六)农民工须出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

第六章 救助金领取

第十三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的大病救助由帮扶中心通知本人前来领取。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的 救助金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领取后发放,发放完毕单位工会应将签字表原件交市帮扶中心保存。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不承担救助:

(一)因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第三者责任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帮扶金额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一家庭一年内只能有一人享受一次医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十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以每为一个单位,医疗费用须为内所发生,可累计计算。一个内指此次帮扶距上次帮扶时间间隔为12个月。

第十九条

个人自付医药费指除医保、单位互助互济救济以及各类社会救助后,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新生儿、无医保的儿童以及职工赡养的无医保父母住院费用;特殊病的门诊、在医保部门指定药店购买指定药品的费用(含医保账户内金额),特殊病门诊费用依据合肥市医保中心《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执行。第二十条

家庭成员指与职工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且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大病救助后资料由市帮扶中心负责归类存档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和《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合工[2012]49号)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第三篇: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

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为切实缓解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就医压力,使其能够及时、便捷地得到救助,经研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特成立公募性质的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的资金来源

(一)各镇、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单位捐款及四大班子及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个人捐款;

(二)基金会理事成员单位捐款;

(三)乌兰浩特市各大中小企业及垂直管理部门捐款;

(四)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基金的合法增值;

(五)在核准业务范围内获取的其它合法收入;

(六)其他企业及个人捐款等。

二、病医疗救助基金会的救助对象

享受乌兰浩特市城乡低保且其所患疾病为本基金会规定的27种大病病种范围内的。大病包括: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等(详见附件《乌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大病病种界定说明》)。

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

(一)对大病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二)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其中增值部分用于救助。

四、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额度

基金会本着二次救助原则,在剔除新农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补助外,住院患者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按以下比例进行救助:

1万元—2万元(含2万元)救助20%

2万元—3万元(含3万元)救助25%

3万元—5万元(含5万元)救助30%

5万元—8万元(含8万元)救助40%

8万元以上救助50%

住院患者累计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6万元。

大病门诊救助按正规医院出具的正规收据金额的65%进行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本基金是公益性基金,不是普惠政策,支出情况按资金筹集情况而定。

五、下列情形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所移植器官来源的费用;

(三)跨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救助标准的费用。

(四)营养药、保健药及医疗保健器材;

(五)工伤和交通事故(无人承担责任除外),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整形、美容等所导致非正常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大病医疗救助时间的界定

本基金会2011年4月15日注册成立,救助时间界定在2011年1月1日后,按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单及门诊支付费用的日期为准。

七、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程序

个人到大病救助基金会(暂在市政府4058室)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审批单》,提供新农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给付的住院收据的有效凭证,医疗部门出据的正规门诊收据等,经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后,报送基金会受理,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在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公示3日,如无异议,即发放救助款。

八、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

(一)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二)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与监督。

(三)监事会每年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若发现违法、违规骗取救助金现象,本基金会将采取相关法律手段予以处理。

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第四篇:晋中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工人阶级内部兄弟间的互助互济精神,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职工中组织实施大病医疗互助,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由政府支持,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生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活动。第三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

第四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互 助 对 象

第五条、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 周岁以下),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必须全部参加)。

第六条、每个单位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能够正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或其复印件(首期人数以2008年6月30日人数为准);

(二)填写完整的《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三)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名单的电脑盘片和两份打印名册,电脑盘片和名册均以EXCEL格式制作。

第三章 互 助 经 费 第七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经费来源:(一)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金;(二)政府、行政和工会补助金;(三)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四)互助金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首期交费标准为每人36.5元;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职工每人交纳20元,政府、市总工会补贴16.5元;省级以上困难劳模,其费用由政府、市总工会补贴。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九条、互助金每期交费1次,一次性收取。互助金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第十条、互助金建立专门账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用于重大疾病的互助补偿,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节余的医疗互助金,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四章 互 助 期 限

第十一条、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首期起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9月30日24时止。

第五章 互 助 责 任 第十二条、补偿范围和标准分两种:

一、按互助期内的住院费用给予补偿;

二、按互助期内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并且住院费用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首期大病住院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达20000元。补偿标准为:

1、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0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15%。

2、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 50000元—70000元(不含7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0%。

3、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70000元—90000元(不含9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5%。

4、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90000元以上(含9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30%。

5、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含三级)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百分点。

6、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四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医保部门确定的慢性病且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在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门诊费用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首期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5000元。补偿标准为:

1、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费用在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0%。

2、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5%。

3、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含三级)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偿比例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百分点。

4、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0元。第十五条、同一患病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大病住院互助补偿金和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补偿金两项只可享受一项。第十六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除提取2%用于工作经费外,其余全部用于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

第十七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若互助期限已满但该次治疗还未结束且未缴纳下期大病医疗互助金的,在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按本互助期限内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互助补偿金(须达到起付线以上);若互助期限已满该次治疗还未结束,但已续交下期大病医疗互助金,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较高互助期的补偿比例结算互助补偿金。第十八条、患病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2%。第十九条、职工申请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单位工会盖章的《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二)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提供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凭证。

(四)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提供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有效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证、病例复印件、手术记录复印件、病理检验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证明。

(五)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申请给付医疗互助补偿金的要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60日内持原件、复印件到互助中心备案、审核。第二十一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期满,本期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二十二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调出原单位的,到互助中心办理调动变更手续后继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直至互助期满。

第二十三条、在大病医疗互助运作期间,不再为未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办理续补手续。

第六章 除 外 责 任

第二十四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负给付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的责任:(一)工伤、职业病住院费用;(二)意外伤害费用;(三)医疗事故费用;(四)有欺诈、作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第二十四条第4项所指的行为,终止对其本期的所有互助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大病救助申请书

医疗救助申请

尊敬的各级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XX镇XXX村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XXXXXXXXXX。多年以来我和妻子身体一直很不好,我经常咳嗽,痰中带有腥味,并伴有胸闷,头晕还隐隐作痛等症状。妻子患有腿部风湿十多年,行动非常不便,可无奈于家里无钱治疗,就这样一直拖了下来。我于2011 年10月去河南打工之时,病情突然恶化,在河南偃师市人民医院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脑瘤,遂又立即去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做进一步诊断,最后确诊为肺癌晚期的转移脑瘤,住了一周的院。尽管在河南花了2000多元,西安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门诊花了6000多元,住院治疗7700多元,可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万念俱灰,让家人把我接回家准备等死。可回家一周后,病情稍有好转,家人欣喜不已,又于2011年12月2日把我送往西安大医院脑瘤中心做进一步治疗。病情虽未见明显好转,但也逐渐稳定下来。但亲戚朋友有一次凑来的救命钱在已用完,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遂又于2011年12月26日办理了出院手续。这次花去住院治疗费13242.24元。几个月以来住院治疗及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总共4万多元,全是亲戚朋友凑的。这样的打击对我这个本已穷困潦倒的家庭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晴天霹雳。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虽然我随时都有死去的可能,但我不是担心我的病。原来家里靠我出门打工挣点养家糊口费用。可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妻子一直患了严重的腿部风湿,不能很好地进行劳动,儿子在正在重点中学读书,尽管马上就要高考了,可他却面临着失学的境地。现在我实在是走投无路,这时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希望能帮帮我。所以我想申请医疗救助,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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