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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管理八项制度(安徽省)(精选合集)

干部档案管理八项制度(安徽省)(精选合集)



第一篇:干部档案管理八项制度(安徽省)

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干部档案主要供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政审、案件审理、出国、工资福利待遇、治丧等情况时使用,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提供。查阅干部档案,必须由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共同进行。

二、查(借)阅干部档案,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不得用介绍信代替),经提供查(借)阅单位负责人批准。提供查(借)阅单位应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个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

三、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需借出的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阅单位对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不得擅自转借。提供借阅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归还的档案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四、查阅档案要在阅档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或折叠、损坏档案材料。查阅时严禁吸烟。查(借)阅者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提供查(借)阅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五、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一般不为他人提供旁证材料,确属需要提供的,只能提供客观记载。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送交归档制度

一、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1996‟14号)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等方面材料。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均应建立健全收集、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工作制度,对收集、送交材料的要求与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定期定向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主动地向有关单位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材料的部门应当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发现干部档案中缺少材料,应及时补充收集;收集或送交归挡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选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干部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鉴别工作必须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做到取之有据,舍之有理。

二、鉴别工作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产生的客观历史条件正确判断材料的保存价值,决定材料的取舍。

三、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有关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收集补充。

四、未经鉴别与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将材料归档或从干部档案中抽取材料。

五、经鉴别不应归挡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作销毁、转递、退回等相应处理。

干部档案(材料)转递制度

一、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是按《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整理过的档案,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因干部职务或干部管理体制变动,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干部档案转递给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四、转递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逐项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与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并严密包封。对成批移交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填写《干部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

五、接收单位收到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检查核对无误后,将回执或移交清单签字盖章并及时退回转出单位。转出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个月后,尚未收到回执的,转出单位应主动向接收单位查询索要。

干部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坚固的专用档案库房,使用铁质档案柜保管干部档案,库房内要配置防盗、防火、防高温、防蛀、防光、防潮等设施,库房的面积应符合要求,并按标准实现“三室分开”或“二室分开”,以确保干部档案安全。

二、经常检查库房的“六防”设施,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施。

三、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

四、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防止干部档案损毁、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的发生。

五、干部档案库房由专人管理,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或查阅干部档案。

六、干部档案的包装材料(档案卷皮和档案盒)的式样、大小和所用材料应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干部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须每年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丢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还须随时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库房、档案柜及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库房设施是否达到“六防”要求。

三、核对的主要内容:档案的实有数量与底帐是否一致;档案的编号是否正确、与底帐是否一致,档案存放的位置与编号是否相符;档案接收、转出、借出、归还后,是否进行了相应的登记、注销和还原;档案及挡案材料是否损毁、丢失或错装。

四、检查核对主要由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自查,必要时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互查。检查时必须有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尽快加以解决。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篇:人事档案管理八项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八项制度

(一)查(借)阅制度

一、查阅单位须填写《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二、查阅档案,应派中共正式党员并携带单位介绍信。

三、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保证档案绝对安全,并在一周内归还。

四、查档人员不得查阅本人及亲属档案。

五、纪检监察人员查阅涉案人员档案,需由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签署意见。

(二)材料收集制度

一、收集范围履历表,自传,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政历问题审查、党团及民主党派、奖励、处分材料,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离退休、退职审批表和各种代表会代表(委员)登记表,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二、收集方法

1、建立送交材料的制度,要求形成材料的部门和单位主动送交上述材料。

2、人事处形成的任免、工资等材料,应在15日内送人事档案室。

3、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联系,及时索要。

4、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短缺材料催要通知单”,进行催要。

5、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

(三)鉴别归档制度

一、鉴别材料:鉴别收到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工人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内容。

二、审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凡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不能归档;凡手续不完备的材料,须补办手续后再归档。

三、审核档案:档案中缺少材料,应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四、及时归档:经鉴别无误属归档的材料,及时归入档案盒带中,不允许出现“散乱”现象。

(四)转递制度

一、干部管理权限变动后,及时转递档案。

二、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由本人自带。

三、档案转出前。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整理装订。

四、转递档案必须详细登记“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并严密包封。

五、转出档案半个月内回执未退回的,要及时发出“催要档案回执通知单”进行催问,以免档案丢失。

六、收到档案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五)检查核对制度

清月结。

二、人事档案分别按单位和档案编号建立名册,发现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及时纠正。

三、每年年底对所管人事档案进行清库,彻底核对底数,做到帐档相符。

四、做好所管档案的统计工作。

(六)保管保密制度

一、人事档案的保管,坚持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

二、人事档案卷皮、目录和备用袋做到规格统一、样式一致。

三、每两年对所管人事档案进行一次零散材料的装订,并填写目录。

四、经常检查档案柜及库房的防火、防潮、防盗、防蛀、防光、防高温的设施和安全措施。

五、人事档案集中存放在档案柜及库房,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严防泄露档案机密,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档案库房。

七、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保管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七)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按照《条例》规定,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认真细致地做好鉴别归档和整理工作。

三、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四、搞好人事档案工作的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努力工作,争取改善档案库房的保管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接收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一、调档:接到任免通知后,一周内发出“干部档案催要通知单”调档。

二、鉴别:对接收的档案材料进行认真鉴别,如有涂改,及时记录并上报。

三、登记:建立登记册,对接收档案逐档进行认真登记后,编号入库。

四、归档:属归档材料,及时归入档案盒带内。

五、检查:认真核对姓名、编号,避免装错或放错位置

第三篇:档案管理八项制度(法院)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2.档案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取得联系,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地索要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或干部本人,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政治处归档;

4.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对,对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及时催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部门或干部本人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5.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或干部本人。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严格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

2.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3.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的签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4.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统一使用16开纸(19×26.5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

6.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零星档案材料每两年装订入卷一 1

次。

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工作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

6.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增添、撤换、损坏档案;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7.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借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工作分管院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及转借他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干部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档案转出,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到调档函后,经政治处签章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一个星期内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检查、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6.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应发函或打电话询问,以防丢失;

7.收到转递来的档案,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退回发档单位。

五、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统计制度

1.建立档案工作台帐登记制度,做到勤检查、勤核对,每年全面检查核对统计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提供利用后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认真检查,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3.干部档案转出或转入时,要认真对照目录检查核对,防止张冠李戴放错卷或缺少材料;

4.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还要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六、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非档案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3.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查(借)阅档案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私自借给他人:

4.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虫鼠、防光、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

5.严禁吸烟,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为45% —65%);

6.坚持库房检查制度,每周检查一次,防止不安全因素发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7.坚持值班制度,下班前档案要入库,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8.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

9.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10.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管好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建立人事档案台帐,及时收集、鉴别、整理干部档案材料,及时报送市管、区管干部档案材料;

3.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

4.及时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5.为院里及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6.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全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递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1.组织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等部门,均应建立健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或干部本人,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应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3.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或干部本人,对管档部门提出的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有责任按规定办理补送或补办手续。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干部本人应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沟通,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根据“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的规定,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必须统一由主管该干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应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代管。

2、省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其档案副本;市管干部和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其档案正本。

3、不设组织、人事部门的市级机关各单位的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档案,暂由市委组织部代管;对具备管理条件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各市(县)、区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各市(县)、区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市(县)、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人数较多,设立组织人事机构的,其档案可由部门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5、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档案,按中央统战部的规定,由各级统战部集中保管,凡进入各级领导班子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6、凡履行了选(招)聘手续的聘用制干部(指工人身份),在聘用期间,其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对解聘或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其档案应转至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管理。若再次被聘,其档案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7、管档人员本人档案和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应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保管。

8、离退休干部的档案,仍按原在职时的干部管理权限保管。

9、死亡干部的档案,由原保管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同级档案馆保存。

10、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除公职以及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人员,其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进行保管。

11、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12、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各有关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提出本地区、本系统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意见,负责对下属基层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的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2、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成绩等材料。

3、组织、人事部门要与产生档案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建立材料收集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人会议,及时了解干部信息源情况,掌握材料收集的主动权。定期向有关部门收集材料,以补充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4、认真核对档案材料短缺情况,及时做好补缺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真实。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整理制度

1、把好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内容不实,字迹不清,不能反映甚至歪曲干部历史面貌、德才情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不能进入档案。平时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调查、汇报提纲、谈话记录、会议记录等不得归入档案。重复材料应清出。发现伪造篡改的档案材料,要坚决清除,并要对当事人严肃查处。

2、归档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精练、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对来源、时间和对象不明的材料应查清、补齐手续后方可归档。

3、归档的材料手续必须完备。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如:审查、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组织鉴定等,应有本人的签名;干部任免呈报表、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

4、归档材料应统一使用16开纸(不小于19×26.5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书写的材料,均不能归入档案。

5、对应归档的材料,要严格按照台帐制度,进行逐份登记归档。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销毁的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由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统一进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材料。

6、整理档案,要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精炼、实用的要求。

7、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档案进行定期集中整理与经常性整理。

四、干部人事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1、各级组织、人事干部以及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较多的基层单位都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库房设施,使用铁制档案柜存放档案。

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设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查阅档案要有监督制度,防止失泄密。

3、档案库房和档案柜的钥匙,要明确专人专管,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4、严禁在库房和阅档室内吸烟、存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要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和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5、下班前档案要入库,并检查门窗、电源关闭切断情况。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

6、档案室是机要重地,非管档人员不得入内。管档人员不准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7、严禁用普通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人携带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8、严禁任何个人私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拒不交出档案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五、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要查阅市委组织部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需有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具有查档单位领导签名的《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注明查阅理由和要求,指定专人查阅(限于中共党员干部)。

2、调查证明介绍信或单位行政介绍信不得查档。对不符合查阅档案范围或规定的,管档部门有权不予提供,对因出国(境)、入学、入党需了解其亲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提供。

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阅档室,应有专人负责监督查阅。查阅档案时不准把档案材料拿出阅档室,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

4、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需要,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并规定归还日期,方可借出。对所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用完后应立即归还。对于逾期不还的档案,管档部门应该及时催要。

5、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6、查档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严禁拆散、涂改、圈划、加批、折叠、抽换、损坏档案材料。

7、借阅的档案未经管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及记在笔记本上。从档案中摘抄有关内容,作为证明材料的,要仔细校对,经管档部门签署意见,加盖专用印章后方可使用。

8、要注意保护档案的整洁,严禁在查阅档案时吸烟、喝水等,以免损坏、污染档案材料。

9、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查阅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需了解下属干部情况时,管档部门可酌情介绍或提供所要了解的情况。

六、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直接相互转递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

2、转递档案,必须严格履行转递手续,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3、转出档案数量较多的单位,应派两名中共党员递送。

4、转递档案必须统一使用《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按所列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索取档案必须凭加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索取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办理索取手续。

6、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认真整理、装订成卷,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7、接收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将回执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填写《索要干部档案通知单回执的函》进行催要,以防丢失。

8、档案要随着干部调动及时转递。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干部职务变动、任免通知等材料及时随人移交,转至新的主管单位保管。如新单位未接收到档案,应及时向对方单位催要,防止产生“有档无人”、“有人无档”的现象。

七、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统计制度

1、坚持对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进行定期的检查、核对。检查档案保护方面有何隐患,措施是否健全;检查核对借出档案是否逾期归还;检查核对档案索引与所保管的档案有无出入。

2、坚持对转出转进的档案进行检查核对。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历次职务变动是否及时登记在《职务变动登记表》上,整理装订的档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纠正,提出改进意见,确保档案质量。

3、坚持档案工作台帐登记制度,按照索引、档案、卡片、名册“四统一”要求,做好日常工作,每年年底检查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正确使用《干部档案进出一览簿》,做好日常档案分类统计工作。

八、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地保管好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

三、钻研业务知识,熟悉收集、鉴别档案材料及归档整理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工作,及时做好各类台帐登记工作。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手续,积极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

五、严格遵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六、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和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搞好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七、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完)

第五篇:八项制度

哈尔滨市呼兰电业局

“八 项” 制 度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在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群众服务工作中确定第一责任人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 按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群众首次问询相关工作的人员为第一责任者。第一责任者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的问题和事项,要热情接待,并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进行登记。

第三条 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的问题和事项,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明确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负责人、办理时限。能够一次性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

第四条对提出的相关业务、法律咨询,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给予明确的答复,除有特殊情况外,必须即时解答完毕。因政策、法规不允许的事项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互相推诿或者误导,更不能以任何方式拒绝解答。

第五条 涉及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应当面核查申报材料及手续,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需指出暂缺内容,请当事人补齐,并在相应的办理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对于所咨询办理事项属于处内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热情主动地介绍给该岗位具体办理同志。如具体办理的同志不在,应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主动承担与对方联系工作。

第七条 对于所咨询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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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者应当主动热情地负责与有关处室或者部门主管人员进行协调衔接,并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第八条 承办事宜需审核、审批的,应由承办人呈报有关领导或上级领导机关,不得让当事人直接找有关领导或上级机关。

第九条 对未能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将依照失职追究制予以处罚。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项行为规范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内容。依据工作程序,按时办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事宜;按时办结外资项目和合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审核上报相关事宜;按时办结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相关事宜。

第三条 服务承诺原则。坚持服务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服务与自身工作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与公务员政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各级职能和管理权限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服务承诺制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政务公开公示栏等载体,公布工作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和办结时限等承诺,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服务承诺规范。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优质高效地为服务对象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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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服务承诺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在业务工作中,不准巧立名目收取费用。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受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相关事宜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在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完结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本着创建优良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全心全意为项目单位服务的原则,依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对市属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及经济实用住房和职工集资住房建设项目、城建及其他类建设项目、社会事业性建设项目、市场体系及现代物流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核准项目前期阶段5个工作日,正式核准阶段6个工作日,总共11个工作日。备案项目材料齐备的,3日内即可办结。

第四条 对市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项目进行核准,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市属权限内的各类法人在境外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核上报,时限为5个工作日。失职追究制度

第一条 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责任人出现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并违反《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等有关规定情况时,实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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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实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分清责任、各负其责的原则,过错与责任、处分相适应的原则,适用法律和政纪人人平等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在失职责任追究工作中,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干扰、阻碍。

第三条 失职责任追究的范围: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3、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相互推诿、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4、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事项超过办理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延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不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的;

7、工作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失职类错误。

第四条 失职追究及处理

1、失职错误轻微,没有造成大的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2、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因失职造成损失的,哈尔滨市呼兰电业局

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对不予批准或办理的事项进行备案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 对企事业单位、投资者、群众及基层单位申报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告之当事人,使之了解办理事项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因不符合批准条件而不予批准或办理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地向其说明原因,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在相关负责处内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确认行为责任的依据。无偿代办制度

第一条 无偿代办制,是指对涉及我委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事项,凡申办人遇到不便或提出要求的,第一受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无偿办理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 受理人要无偿代理其申报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

第三条 对涉及本部门以外的申报事项,要积极帮助协调、引导,主动帮助联系,尽力提供帮助,让服务对象满意。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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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我委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做到一次性予以告知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

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可提供“一次性告知书”(格式附后)。

(二)口头告知方式。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告知方式。在窗口位置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服务对象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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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卡片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当即指出,提出修改要求。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帮助联系有关部门。

(四)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哈尔滨市发改委一次性告知书 AB角制度

第一条 “AB角制”,是指在日常工作中,除主办人(即A角)外,要指定协办人(即B角)的一项制度。当“A角”不在岗时,必须由“B角”接替“A角”的工作。

第二条 “A角”因公、私原因请假1日以上,必须将有关紧急工作移交“B角”处理,保证各项工作按照承诺时限完成。

第三条 “A角”在办公时间内临时外出开会或有其它公务时,对服务对象的来访,不得以经办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待,必须由“B角”按相关程序接待办理。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事后向“A角”作交代,必要时由“A角”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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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对象联系,反馈回复意见。

第四条 原则上,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预约的来访,不能失约。但因紧急公务出现失约情况时,“A角”必须委托“B角”接待,并行使“A角”的职责。

第五条 各处室须确定A、B角岗位责任人员,报办公室备案,并根据人事变动随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引起投诉或上访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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