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关于李冠文被诬告涉嫌职务侵占的情况反映(精选五篇)

关于李冠文被诬告涉嫌职务侵占的情况反映(精选五篇)



第一篇:关于李冠文被诬告涉嫌职务侵占的情况反映

关于李冠文被诬告涉嫌职务侵占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您好!

本人李冠文,系珠海市洲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公司股权77.5%,另一股东李剑占公司股权22.5%,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本人现就公司股东李剑诬告本人涉嫌职务侵占因而被立案的问题向您反映情况如下:

在公司开发建设珠海市平沙镇洲际豪庭一期项目期间,由于股东双方经营理念不同,产生了分歧,双方同意分家,李剑要求将其22.5%股份转让给本人。在商讨股权转让价格时,李剑不肯通过正常的审计、评估公平公正按股权比例分家,而是通过漫天要价、耍横闹事的手段逼迫本人高价购买其股份。本人无法接受,李剑就通过关系到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捏造事实:“对202_年本人施工华南名宇项目工地剩余的、运到洲际豪庭一期项目施工队使用的、又经股东双方于202_年2月共同签字盖章同意支付的100万元钢材款,在202_年股东分家纠纷时,因钢材结算后,进仓单不再保留,而对该批钢材予以否认”,到经侦支队报案诬告本人涉嫌职务侵占。经侦支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于202_年7月就匆忙做出立案决定,202_年1月5日对本人做了审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敢拘留本人,后来对本人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其后一年多,由于经侦办案人员未能收集到证实本人涉嫌职务侵占的证据,于是不断的催促本人收购李剑的股权。202_年10月份,经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审计后,李剑所持22.5%股权市值约3000万元,而李剑先后提出的股权书面要价有11750万元、14104.25万元及7500多万元。由于李剑的要价太高,与市场价差距太大,本人实在无法接受,让他将股权转让给别人,他又不肯,坚持一定要我李冠文收购,否则,他就算出血本也要搞垮公司、搞掂本人!

202_年底,该案从珠海经侦支队移送到珠海市公安局案审支队审查。案审期间,本人曾接受过问话并做了笔录,同时本人向案审支队提交了有关资料,而李剑为了达到强迫本人高价收购其股权的目的,一边通过珠海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曾警官对本人施加压力,一边不断的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工商局、劳动监察大队、银行、珠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经侦大队、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登记中心)投诉、闹访,干扰案审支队的正常办案,强行要求案审支队将案件移送起诉。幸好,案审支队能够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案审支队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卷材料退回给珠海经侦支队。经过一年半的立案侦查,由于没有证据认定本人涉嫌职务侵占,珠海经侦支队遂于202_年1月对本人解除了取保候审。

本人以为这件事该告一段落了。万万没想到的是,李剑为了达到其目的,于202_年2月28日带领11个男子两次闯进本人家里,对我老婆及女儿辱骂、恐吓逼我拿钱;又继续到珠海市公安局、纪委和房地产有关的政府部门不停投诉闹访,珠海市公安局为了避免其父子俩继续闹访,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奈地将案件材料移送到珠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人与李剑的股权转让争议本属正常的民营企业股东间民事纠纷,属公司内部矛盾,但珠海经侦支队仅凭李剑捏造的、片面的举报材料就介入民事纠纷,甚至立案侦查,令人遗憾。本案自立案侦查至今,时间己两年,它给本人、本人家庭及公司都带来了极大伤害,无端遭祸带给本人严重精神压力,身心早已疲惫,公司这两年多的业务也陷入停顿状态。

为了使本人苦心经营的企业不被摧垮,使公司能早日回归正常运作,为政府创造更多税收,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以回报社会,共创和谐社会,恳请领导对该案予以重视,督促该案件经办人员认真审查案件,严格把关,以厘清事实,还本人及公司一个公道。

特此反映情况,并致礼!受害人:李冠文 202_年 7月 23 日

第二篇:李爽职务侵占案

李爽职务侵占案

【要点提示】

妻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丈夫系大股东的公司财产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_]年通刑初字第00299号(202_年10月2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_]年二中刑终字第01925号(202_年2月5日)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李爽。

202_年4月10日,北京天旭实业集团(股份制合作)下发文件聘任李爽为北京天旭实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202_年2月间,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在北京市区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爽让市场部工作人员分别征询广告价格。公司商场部员工高枫联系到北京中亚博文广告公司,该广告公司向高枫报价为182万元,高枫便把中亚博文广告公司的情况介绍给被告人李爽,李爽与北京中亚博文广告公司经理刘峰继续洽谈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的价格,最岳双方商定广告发布费为170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李爽以其公司提现金为由,提议将双方在合同上签订的广告发布费增加到1980 160元,多出的28万元让该广告公司扣除10%税金后以现金形式返给李爽,刘峰同意后,将其签字的合同交给李爽,李爽于202_年3月4日把该合同交给总经理孙旭,孙旭阅后在合同上签字。依据合同约定,签约当日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北京中亚博文广告公司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990 080元,3月5日高枫将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990 080元转账支票交给刘峰,3月6日该笔款项转到了北京中亚博文广告公司在招商银行建国路支行的账户。3月13日刘峰返给李爽现金人民币15万元。3月25日,刘峰又将现金人民币102 000元送到李爽单位楼下,李爽让高枫下楼拿钱并授意高枫把钱存入其在市区内的开户银行,高枫于当日将现金人民币102 000元存入李爽在招商银行建国路支行设立的存款账户。202_年5月30日,被告人李爽将上述两笔款共计252 000元借给他人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侵吞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爽否认其犯职务侵占罪,认为北京天旭达公司系自己家的公司,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旭是夫妻关系。202_年年初,因与孙旭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孙旭同意给其补偿900万元以及房屋、汽车等物,但未兑现。后孙旭告知其可通过与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多加些数额,让对方返回现金的方法解决。其与北京中亚博文广告公司洽谈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是孙旭签的名字,并且让对方返还现金一事,孙旭知道;市场部工作人员高峰知道低价和合同标价之间的差价,故其通过合同提回扣是公开进行的,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爽在担任北京天旭实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广告业务回扣款现金人民币252000元(税后),其行为侵犯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财产所有权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李爽父母已替其退还所侵占的款项,再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李爽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李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李爽亲属代其所退款项、人民币28万元发还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判决后,李爽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孙旭的家族企业,其以拿回扣方式提走现金25万余元是在孙旭的授意下公开进行的;其没有侵占公共财产的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其亲属已退赔人民币28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爽在担任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将公司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于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李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李爽家属代其退还侵占款项等情节对其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款项的处置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爽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分歧较大,主要形成以下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李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天旭达公司本质上更符合家族企业的性质,孙旭为该公司总经理,孙旭的妻子李爽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公司的任免大权均由孙旭一人控制;多年以来孙旭家中的一切实际开销完全由公司支付,因而该公司实际是家族公司,是以有限公司之名行家族公司之实,至少是被家族控制的公司。公司的财产即是家庭共同财产,李爽提走的资金实际上应属于其与孙旭共同拥有的家庭共同财产。此外,被告李爽提走25万元现金是按照孙旭的授意,以一种变通方式提走孙旭应给予她的离婚财产,李爽在主观上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视为一体,其认为拿走的是自己家庭的财产,因而主观上不具有职务侵占的故意。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李爽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社会危害不大,应定罪免刑。理由是天旭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孙旭以及家族确实占有绝大多数股份比例,但公司还有其他个人股份,公司的财产并非股东的个人财产,二者之间不能等同。证据表明公司多支出的28万元是天旭达公司的,李爽的行为侵犯了天旭达公司的财产利益。故李爽的行为实际侵犯了各股东的财产权利,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根据孙旭实际个人控制公司财产的事实,可以说明孙旭与其家族占股份的绝大比例,孙旭又系被告人李爽之夫,故被告人李爽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孙旭以及孙旭家族的财产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考虑到被告人李爽的父母又将其所侵占款项退还等事实,应认定被告人李爽的犯罪行为轻微,可以免除刑罚。

第三种意见:被告人李爽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定罪处罚。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爽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1)职务侵占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李爽身为公司副总经理,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由若干股东构成是明知的,却非法侵吞有限责任公司25万余元款项归己所有,显见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由于现行法律对家族公司未作规定,其认为自己侵犯的是家族公司利益的抗辩于法无据。(2)职务侵占是以职务为便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本案中,证人孙旭及高枫等人证言均证实不知道李爽提现金归己一事,被告人李爽亦多次供述公司的人不知道此事,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3)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李爽所在的天旭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由多个股东构成,案发时公司股东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虽发生了变化,但企业性质仍未发生变化,故被告人李爽的行为侵犯了天旭达公司的财产利益,而非某人个人的财产利益。

2.被告人李爽的职务侵占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罚

首先,李爽的行为侵犯了公司股东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离的,李爽将公司财产擅自占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其次,李爽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私自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的一种破坏,如果股份公司的大股东都争相效尤,那么公司的偿债能力将大为降低,对公司的信誉度有很大影响。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孙旭在离婚协议中同意补偿李爽人民币900万元以及房屋、汽车等物,其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写明将所有权属于公司的汽车分给李爽,实际是在私自处分公司财产,可见孙旭也有把公司财产等同于个人财产的表现,但是这一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并不影响被告人李爽所犯职务侵占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李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股东的利益,损害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鉴于李爽的父母已经替其退还所侵占企业的财产,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三篇:李冠楠

合规管理年自查自纠报告

进一步提高全行会计管理及操作人员合规意识,建立良好的道德诚信标准,增强内部会计控制及风险防范能力,创建农业银行良好的合规文化。按照农发行总行、省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在全行范围内开展“合规管理年”专题教育学习活动。

开展这次教育学习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找准工作立足点,增强合规管理、合规经营意识;切实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识别风险和控制会计风险的能力,切实规范操作行为,有效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的发生;树立农业银行改革发展的信心,增强维护农业银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

该行此次教育学习活动分为学习自查和巩固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学习自查阶段的活动内容包括:一是学习相关制度。组织员工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文件、制度、规章进行学习,学习内容以业务操作规范为主,做好学习记录和笔记,学习面达到100%。二是对照制度进行自查整改。通过组织学习,深入排查会计业务风险点,查找合规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三是对现行的会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分析现行制度中存在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漏洞、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完善意见。四是巩固学习成果。修订和完善会计结算专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建立岗位风险点提示制度,把合规管理、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理念深入到每一个员工。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在平凡中奉献,是所有品质中最难得东西。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也是我们奉献的平台。爱岗敬岗,说着容易做起来可真不容易,在平凡的岗位上就是需要坚持,坚持住了就成功了。

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员工,应该在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就难于为人民服务,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只有爱岗敬业才是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的具体体现。

讲求职业道德还必须诚实守信,所谓诚实就是忠心耿耿,忠诚老实。所谓守信就是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所以通过对这次的学习,使我更深地了解到作为一个农发行员工的根本、为人、言行和责任,就是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学习,时刻按照职业规范去要求自己,努力工作,无愧于组织的培养和信赖。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

“没有规矩何成方圆”,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是我当前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众所周知会计是银行的基础业务,其工作的一丝一毫都可能给整个银行的工作带来比较大的影响,影响有时甚至可能是深远的。“虚心、谨慎、热情、完善”一直是我努力的方向,虚心学习,谨慎办事,热心待客,并以此不断完善自我。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只有更耐心、更周到、更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争取到更多的客户满意和信赖,而更趋成熟的风险管理水平才能真正提高我们自身的价值。

面对着每天都出现地形形色色社会新事物,加强合规操作不能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常言说“要想效果好,制度是法宝”,平时有的同志老是觉得规章制度在束缚着我们的工作,嫌程序太繁琐速度慢,如果细细想来也不尽然,正所谓“实践出真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也决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那肯定是在经历过实际工作有了经验教训才能总结出来的。我经常感觉到也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可以保护自已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能力,真正用制度去管理,用制度去落实,才有可能达到真正的合规操作。

三、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

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取决于广大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遁是各行业之大忌,车行千里始有道,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应从内部讲,要做到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系统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作业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执行力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好的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

努力建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是预防经济案件的保证。为此要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督是预防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本岗位的自我检查与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其次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检自查、上级检查、交互查等方法,以此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

通过此次合规教育活动,让我找到了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树立对农发行改革的信心,增强维护农发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及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都起到了极大的帮助。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图县支行

李冠楠 202_.11.21

第四篇:李某某涉嫌盗窃案辩护词

李某某涉嫌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我受XX人民法院的指定,XX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犯罪形态应当是盗窃未遂,属于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实如下:

其一,盗窃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属于结果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实行盗窃违法行为即刚拿钱包时就被受害人宋某某当场发现,且这一发现并追讨行为从未间断过,事实上被告人李某某也被受害人宋某某当场(在店门口)制服,其犯罪行为已被完全制止,被告人最终也并未窃得任何财物,盗窃目的始终未实现过;

而且,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尚未完全非法占有过这个钱包,或者说并未完全取得过对这个钱包的实际控制权,也没有造成财物对受害人来说无法掌控或者近乎无法掌控的事实,相反,钱物一直都处在受害人的掌控之中或者说可控之下,且从未脱离过受害人的视线之外,事实也说明,钱物已被受害人当场追回,且一分钱都没少,一切都完好无损,被告人的盗窃始终“未得逞”。

其二,根据1992年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部分第“

(二)”项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未遂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本案中,“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即是受害人的反抗和群众的协助制止。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1998)4号的第一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以上两个《解释》都明确了盗窃未遂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定罪处罚,而本案中,情节显然轻微,数额亦非巨大(湖南省“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万元),也非文物和贵重物品(盗的只是一个钱包,且被告人并不知道包里有多少钱,更没想到有四千多块钱),显然被告行为不属于“应当定罪处罚”的盗窃行为。

其次,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又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因无钱吃饭,为了生存而不得不铤而走险,违法盗窃。盗窃是违法,但要知

道被告人不过是一个漂泊在数千公里外的异乡的刚满十六岁的又聋又哑的才离开聋哑学校的残疾少年,举目无亲,社会救助又没跟上,被告人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生存能力是有限的,跟正常人相比显然差很多,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亦说明主观恶性小,同时,被告人从“七岁到202_年”都在聋哑学校读书,之前从未犯过罪,是初犯,也是偶犯。

再次,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所造成的结果来看:被告人并未窃得一分钱,受害人的损失轻微或者说“没有损失”,社会危害小。

本案中,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盗窃根本就未得逞,被告人未窃得一文钱,受害人未丢掉一分钱,赃物当场全部追回,受害人也没受什么伤,可以说没什么损失,量刑时应予考虑。

第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主动的向司法机关交待盗窃经过,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和逃跑,认罪态度极好,悔罪表现明显,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确实系又聋又哑的人,其残疾证号为142625199511xxxxxXxx,故被告人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

依据1999年6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202_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202_年1月9日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2_〕1号的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刚满16岁,其身份证是142625199511xxxxxX,且还是一个又聋又哑的才离开聋哑学校不久的残疾少年,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完全符合“可不认为是犯罪”或“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本案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程序上也有不足:如没有邀请懂聋哑手语的人员

来问和翻译,在5月5日22时的第一次讯问过程中出现家庭情况、个人简历等嫌疑人都无回答,到202_年5月18日XX县公安局在《关于李xx涉嫌盗窃一案的综合材料》中也承认:“目前,在XX县没有找到聋哑手语翻译人员给犯罪嫌疑人翻译,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无法正常进行”,然而,也正是在这一天被告人却被执行了逮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辩护人承认同被告人会见时交流也存在障碍;

糟糕的还有把被告写的“6”错成了“9”,把“16”岁错成了“19”岁,且之后都是按十九岁成年人的程序来办理案件的,直到202_年7月4日16时40分才查知其16岁,刚离开聋哑学校不久。根据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六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又如通知监护人不够,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再就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力度不够,等等。

然而,由于我国在司法上对未成年和又聋又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区别于成年人和普通人的方式和程序,同时也对未成年和又聋又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特殊保护并有许多特殊规定,这就让辩护人不能不相信被告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也就不能不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产生怀疑而质疑。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弱势而无助的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就是“可不认为是犯罪”也完全合乎于情,合乎于理,合乎于法,既弘扬了社会主义之人道主义的基本精神,又体现了司法对花季少年和残疾人的深切关怀,也特别符合法院门口高高挂着的“谱科学发展、构建和美康乐”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要求!

谢谢各位审判人员!

辩护人: 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国平

202_年8月27日上午 附:此为盗窃罪辩护词、未成年犯罪辩护词、又聋又哑人犯罪辩护词、指定辩护辩护词;

第五篇:广东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广东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202_年12月14日17:09中国新闻网 我有话说(8,957人参与)

中新网广州12月14日电(记者 索有为)中共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14日证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永恒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李永恒,1952年7月出生,广东广州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79年12月入党。202_年10月不再担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长职务。(完)

(原标题: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编辑:SN098)

【更多热点请上新浪新闻APP 随时随地掌握天下大事】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