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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半年总量减排情况汇报材料

公司上半年总量减排情况汇报材料



第一篇:公司上半年总量减排情况汇报材料

公司上半年总量减排情况汇报材料

****股份公司上半年总量减排情况汇报材料

XX年股份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环保工作,采取多种方法多种措施加大减排力度,尤其在落实省市政府关停小机组及燃煤量的控制上取得了显著效果。现将公司的环保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股份公司1—7月份完成主要生产指标情况:

发电量4.46亿kwh比去年同期减少发电量0.274亿kwh,同比下降5.78%;供热量1029.99万GJ,比去年同期减少供热量225.83万GJ,降低17.87%;燃煤量79.39万吨,同比减少0.2739万吨,减少了5.78%;燃煤平均硫份0.6%。

二、公司总量减排及环境综合治理情况

上半年公司在污染物减排及环境综合治理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实施:

一是积极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小机组工作。我公司按省市发改委要求,于XX年11月20日关停经开热电,于XX年6月10关停热电一厂,同时热电三厂夏季停运,由此可实现公司全年减少燃煤量41.1万吨,减少烟尘排放 716.9吨,SO2减排1556.2吨,NOX减排XX.4吨,有力的促进了污染物的减排工作,对改善省会大气环境做出贡献。

二是加大优质低硫煤的采购,公司各厂将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从源头上降低SO2的排放。

三是股份公司通过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依热定电的运行方式,积极优化生产运行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同比供电单耗降低34g/kwh,股份公司1-7月份累计节1.5万吨标煤,相应减排SO2、NOX分别为50.6吨和115吨。,对二氧化硫和烟尘的减排起到明显的效果。

四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厂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的场所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做好防治扬尘污染。

五是加大环保设施检修力度,提高环保设施投运率和工作效率。股份所属各厂重视环保设施的检修,1—7月份随设备大小修进行了除尘器26套,脱硫设施15套的彻底检修,并督促、配合第三方运营对烟尘在线检测装置进行了全部的检查完善,完成全年环保设备检修计划的76%,同时股份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已修项目进行三级验收工作,确保各项环保设备能够正常、高效运转。剩余项目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确保环保设施投运率达100%,除尘效率达99.8%,脱硫效率达83%以上,有力地保证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是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环保监测设施。股份公司十分注重环保设施的建设,根据省市环保新要求,投资300多万元对公司所属的热电*厂、**热电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和分布脱硫DCS系统进行改造完善,满足了新的环保监测要求,现**热电改造改造已全部完成,热电*厂也将在9月底前调试完成。其次是股份公司认真落实环保设施的技改工作。完成了对热电**三台220吨/小时锅炉的除尘器进行电袋改造;今年9月份进行对**热电最后一台75吨/小时锅炉的除尘器进行电袋改造,计划9月底前完工;如此****股份公司保留电厂的除尘器将全部改造完成,确保烟尘达标排放。

三、下半年的工作计划与设想

1、加大环保管理力度,努力完成省、市环保部门下达的环保任务。

2、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环保档案资料和做好各种数据报表的上报工作

3、认真落实环保设施的技改工作。**热电一台75吨/小时锅炉的除尘器进行电袋改造,计划下周开工,工期一个月,9月底前完工;同时对 1#除尘器气力输灰系统进行改造工作。

4、热电**按市环保局的要求正在积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

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近年来受全国电煤价格政策性的影响,股份公司产品成本与收入严重倒挂,公司亏损严重,流动资金空前紧张,生产经营举步维艰,银行压缩贷款,资金链随时有断裂的危险,因此在项目治理上存在很大的资金困难,希望政府及环 保局领导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恳请环保局对我公司已完成的环保改造项目的补贴资金事宜给予充分考虑,尽快解决。

****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XX年,在市委市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验收等工作为契机,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积极克服“”汶川特大地震带来的严重影响,狠抓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深化三大减排措施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省环保局下达给我市XX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工作)目标任务是:实现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8000吨、二氧化硫(so2)削减7100吨、氨氮(nh3-n)削减1400吨。

根据自查统计,XX年我市共实施减排项目648个,可削减化学需氧量(cod)吨、二氧化硫(so2)吨、氨氮(nh3-n)7133吨,提前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在“xx”期间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相关统计资料已上报省环保局,待环境保护部予以最终核查认定。

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岷江(内江)黄龙溪出境断面4个月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主要污染物氨氮浓度/l,同比下降%;岷江(外江)岳店子出境断面11个月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同比增加2个月;沱江五凤出境断面11个月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同比增加1个月;实现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19天,优良率%,其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值和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分别下降%、%,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首次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一)形成减排工作新格局。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目标分解、考核问责、监督执法等措施,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减排工作新格局。

1、分解目标任务。继续将总量减排工作纳入全市重要工作部署,及时细化、分解、下达目标任务。通过与省总量办研讨座谈、组织召开全市总量减排工作会议等方式,分析现状、查找问题、部署工作,做到了任务清楚、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2、健全考评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市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和评分细则》,将区域环境质量作为考评依据,推行总量减排工作问责制,将其与目标绩效考评、干部选拔任用、评选创优直接挂钩,进一步健全了目标考核体系。

3、强化监测保障。一是在全市监测系统及时宣贯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二是派出技术骨干多次参加专题培训学习,并在各区(市)县进行了传达和培训;三是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对49家企业新安装了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四是将32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87个中小河流出入境水质断面的监测工作纳入减排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

(二)增添减排工作新措施。

1、加速淘汰落后生产力。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要求,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关闭“三无”工业企业目标责任书,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48家,关闭“三无”企业107家;制定了涉及钢铁、造纸、印染等9个行业共500余户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三年规划,进一步加大了结构减排力度。

2、大力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全年共投入治理资金亿元,落实13项治水工作目标,开工建设52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配套管网609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万吨/日;进一步推进21个污水处理厂(站)限期治理和21条中小河道的治理,完成中心城区40个下河口截污整治和435户雨污分流工程,关闭养殖场787家、屠宰场170家,拆除直排式厕所198个,新建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449座(容积11万立方米),实施61个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7%以上。

3、深入推进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围绕“全年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1天”的民生工程目标,召开了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动员会,成立了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扬尘污染整治、燃煤污染整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整治等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道路硬化、裸土覆盖、绿化带提挡降土等工程措施,大力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提高新上牌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行高污染机动车限时限行。通过上述措施和办法,有效改善了大气环境质量。

4、突出抓好专项整治行动。投入专项治理资金4383万元,对列入省控、市控的34家超标排放企业进行了限期治理,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30家、关闭3家、搬迁1家。在抗震救灾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进行了逐一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都江堰红星电镀、蒲阳化工等200余家企业实行了停产整治。

(三)建立减排监管新机制。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总量减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实行政绩考核“一票否决”。

2、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和监察队伍的作用,采取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形式,加强对各区(市)县总量减排目标落实情况、重点减排项目推进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制度的落实,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有效促进了总量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年对185家企业进行了督察;对59家挂牌督办企业、94家造纸厂、27个污水处理厂、6个垃圾填埋场、34家重点行(企)业、8个尾矿库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治;对317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企业运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受理环境污染信访与投诉1204件,行政处罚立案1405件,处罚金额1036万元。

4、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落实调度分析、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召开减排联席会议,及时掌控总量减排工作动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加强对区(市)县的工作指导。

第三篇:江岸区环保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江岸区环保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

作计划

202_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全面贯彻实施江岸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促进辖区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武汉市202_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_重点减排项目、环保专项治理、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与产能等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紧紧围绕江岸区“十二五”时期提升中心城区综合功能,强化“两转型”和 “三区”建设的发展定位和目标,积极实施江岸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明确202_年减排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为“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全面完成开好局。

二、“十二五”总目标及202_年减排计划目标

(一)“十二五”总目标

根据《武汉市江岸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到202_年末,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61.05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10%,工业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0.84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10%;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25.87 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10%;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78.80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10%。

(二)202_年减排计划目标

根据《关于印发〈武汉市202_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的通知》要求及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结合202_年重点减排项目、环保专项治理、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与产能等工作,制定202_年削减计划目标如下:

工业化学需氧量减排8.021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2%;工业氨氮排放量减排0.1204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1%;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7.2116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2%;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1.7512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1%。

三、202_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体情况

说明:全区氮氧化物排放量中不包括机动车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四、202_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源消耗情况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增量预测:

1.全区GDP预测

江岸区“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定,202_-202_年我区GDP增长率为年均增长13%,202_年,我区GDP为418亿元。据此预测,202_年全区GDP为472亿元。

2.能源消耗量预测

江岸区“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定,202_-202_年我区单位GDP能耗年均下降

4.5%,清洁能源的使用率大幅提高,202_年,煤炭消耗量为30411吨标煤。据此预测,202_年煤炭消费总量为32818吨标煤。

3.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

根据202_年工业COD排放强度和202_年GDP增量进行测算,202_年工业COD的新增量为19.87吨。

4.工业氨氮排放新增量

根据202_年工业COD排放强度和202_年GDP增量进行测算,202_年工业氨氮的新增量为1.69吨。

5.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新增量

根据202_年全区煤炭消费增量和二氧化硫排放强度进行测算,202_年二氧化硫的新增量为22.56吨。

6.全区氮氧化物排放新增量

根据202_年全区煤炭消费增量和氮氧化物排放强度进行测算,202_年氮氧化物的新增量为6.39吨。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继续实施环保专项治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202_年,加紧武汉奥光达革业有限公司、武汉伊利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天进洗涤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关停工作,从而削减工业化学需氧量、工业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具体情况如下表)。

SO2削减COD削减量 氨氮削减量 NOx削减量 序号 单位 量 完成时间(吨)(吨)(吨)(吨)

武汉伊利食品有限公1 1.0746 0.1588 2.4 0.55 202_.12 司

武汉奥光达革业有限2 6.8904 0 13.8256 5.1168 202_.12 公司

武汉天进洗涤有限公3 2.6496 0.0105 / / 202_.12 司

合计 10.6146 0.1693 16.2256 5.6668

据上表,工业化学需氧量减排10.6146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2.65%;工业氨氮排放量减排0.1693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1.41%;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6.2256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4.48%;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5.6668吨,在202_年基础上削减6.47%。

(二)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确保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继续开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等措施,进一

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惩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行为;继续大力建设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加强监控平台的运行和监管,杜绝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现象。

(三)严把企业环保审批关。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凡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和批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同时,加大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第四篇:咸阳市202_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咸阳市202_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持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不断增强我市环境承载能力,确保顺利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目标,现就做好202_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技术支撑、综合整治、防控结合、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和“削减存量、消化增量、控制总量、监督排量、腾出容量”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落实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各项措施,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为建设现代新都市、和谐新咸阳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202_年总量排放基数

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核查核算结果,最终确定我市202_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

1、二氧化硫(SO2)9.0982万吨;

2、化学需氧量(COD)6.4887万吨;

3、氮氧化物(NOX)10.4194万吨;

4、氨氮(NH3-N)0.6355万吨。

(二)202_全市减排任务

202_年,省上下达我市四类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为:大气中二氧化硫较上年下降

2.3%,氮氧化物较上年下降0.4%;水中化学需氧量较上年下降1.5%,氨氮较上年下降1.8%。据此确定202_年我市四类主要污染物净削减量为:SO22092.6吨,NOX416.8吨,COD973.3

吨,NH3-N114.4吨。

(三)完成任务的可达性分析

完成任务的前提是全年减排量必须大于或等于净削减量与新增量之和。

1、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202_年全市火电企业预计新增SO21500吨、NOX1000吨;非电企业预计新增SO21500吨,NOX2000吨;因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预计机动车尾气排放新增NOX1500吨。预计全年共新增SO23000吨,NOX4500吨,因此,全年共需削减SO25092.6吨、NOX4916.8吨。

我市今年共确定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29个,如实施顺利,预计可减排SO27500吨、NOX7400吨,可实现全年减排目标。

2、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

按202_年全市GDP增速14.1%计算,预计新增COD1600吨;按202_年全市新增城镇人口8万人计算,预计增加COD1760吨、NH3-N227吨;因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扩大,预计新增COD800吨、NH3-N100吨;预计我市高氨氮排放行业产能不会增加,新增NH3-N排放量可忽略不计。预计全年共新增COD排放量约4160吨、NH3-N排放量约327吨,因此,全年共需削减COD5133.3吨、削减NH3-N441.4吨。

我市今年共确定水污染物减排项目26个,加上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工程,如果这些项目得以顺利实施,预计可减排COD5552吨,减排NH3-N1300吨,可完成全年减排任务。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实施污染减排工程

1、强力推进脱销工程。由于我市202_年火电和水泥行业产能大幅提升,主要污染物氮

氧化物排放量随之增加,减排形势较为严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重点围绕火电和水泥两个重点行业,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抓好火电、水泥主要企业脱硝工程建设,切实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加快实施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低氮燃烧改造工程,并跟进实施SCR脱硝工程,9月底前完成两台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工程,年底前建成SCR脱硝工程;大唐彬长发电有限公司9月底前至少建成一台机组的SCR脱硝工程;泾阳声威水泥3月底前要确保一条生产线脱硝工程建成投运,9月底前开工建设另一条生产线脱硝工程;泾阳冀东水泥和礼泉海螺水泥9月底前至少开工建设一条生产线脱硝工程。同时,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火电行业排放标准,我市火电企业从202_年7月起,要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各相关企业对此要全力加快环保设施改造步伐,进一步提高设施脱硫、脱硝效率,确保达标排放。

2、全面启动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作为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对照《咸阳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_-202_)》工作重点,突出抓好实施的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垃圾填埋场建设工程等40个项目,确保项目早建成、早投运,实现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的良好开局。要重点抓好市东郊污水处理厂、兴平污水处理厂、礼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力争年内建成投运,发挥应有的减排作用。

(二)扎实推进管理减排

1、提升脱硫设施运行效率。目前我市200MW以上火电机组已全部建成脱硫设施,但从运行情况来看,国家认定的脱硫效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排查重点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制定相应整改方案,加强运行监控,不断提高设施脱硫效率。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渭河热电厂和大唐彬长发电有限公司6月底前要彻底封堵烟气脱硫旁路,华电瑶池发电公司和彬县电力公司3月底前全面实现石灰石自动计量和自动添加,确保烟气CEMS和DCS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传输。市

区集中供热企业要加快集中供热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确保今冬供热季来临之前建成投运,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

2、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我市各县市已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但在规范管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减排效益未能充分发挥。加之,《陕西省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从202_年1月起正式实施,污水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对全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达标排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健全管理机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强化运行保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全天候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要重点抓好沿渭河、泾河企业特别是造纸、果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加强对中水和污泥的综合利用,特别对中水要通过企业冷却补水、城市景观用水等方式,加以充分利用,进一步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成本。

3、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对未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销设施的发电、水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要狠抓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实时监测和列入国控、省控污染源的人工监督性监测,做好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一旦出现设施停运、连续超标排放等意外情况,及时预警处置。要深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排污单位要督促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经整治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予以高限处罚。同时,定期组织对已关闭企业进行复查,严防已淘汰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或易地投产。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2_〕114号)的各项要求,严

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未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要重点在排放强度较大的区域,督促火电、造纸、果汁、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技术革新,优化发展方式,减少污染物增量。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认真执行落后产能淘汰关闭计划,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限制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坚决予以关停。

(四)强化生活及农村污染源控制

扎实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逐步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严格执行老旧车辆报废制度,加快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加大机动车尾气监测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检测不达标、超标排放等违规车辆上路行为。扎实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全面推广“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模式,重点抓好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和废物综合利用,年内完成全市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切实降低农村面源污染的隐患和风险。同时,大力实施“气化咸阳”工程,积极推广地热等清洁能源,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控制煤炭资源消费增量,力促减排目标全面实现。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做好今年污染减排工作,进一步健全“指挥有力,职责分明,运转协调,联动高效”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污染减排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各个环节的协调、指导、督促,推动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各级发改、工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污染减排工作格局。

二要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污染物总

量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规政策,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参与此项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突出抓好重点行业、企业的宣传发动,引导企业自觉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革新,减少污染物排放。咸阳日报社、咸阳广播电视台等市级主流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在坚持正面宣传的同时,加大私自停运减排设施、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以及偷排、超排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全社会的广泛监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规范排污行为。

三要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会同市考核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核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各县市区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下发督办通知和整改意见书,并严格执行整改问题销号制度,做到整改不到位、问题不销号。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污染物减排考核机制,对污染减排任务落实情况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度缓慢、任务落实情况较差或有严重违法排污行为被主要媒体曝光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

1、202_年各县市区减排任务分解表2、202_工业企业重点减排项目责任分解表3、202_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表4、202_污染减排部门责任分解表

第五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作者:监督检测„

内网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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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_-2-2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2_〕124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减排

办法

核查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附件: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情况、采取的各项工程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污染减排核查的重点是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检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污染减排计划和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负责监管范围内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

第七条 污染减排核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污染减排核查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核查。

第九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开展污染减排核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条 污染减排的日常督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减排措施的落实及其计划的完成情况所进行的日常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督查的重点是:监管范围内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主要是企业清洁生产方案、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总局各督查中心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或者由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

第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的日常督查,每上、下半年至少各进行一次。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应为100%,对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2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检查率不低于3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20%。

联合督查的具体时间和安排由总局各督查中心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的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30%,对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1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废气治理检查率不低于15%,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10%。

第十五条 日常督查中,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和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情况应做出现场督查记录,并作为确定监察系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半年和日常督查情况报告。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十七条 定期核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半年或污染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及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与完成的COD和SO2削减量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所进行的检查与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辖区半年和污染物减排工作报告,并抄送所在区域的督查中心。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政府污染减排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三)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四)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典型事例;

(五)制定减排计划情况(含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平衡分析,应该完成的削减量及其测算依据),核查期内减排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各地报送的减排项目清单超过第十八条规定期限的,不计入本核查期减排量;

(七)按照总量减排调度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污染减排工作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任务,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对监管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定期核查的重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减排措施在核查期内对COD和SO2的实际削减量及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资料审核主要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并依据所提供的有关政府和环保部门批准文件、验收报告、试运行许可、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等相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核实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其实际削减量。

现场抽查采用重点抽查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对资料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其他减排措施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结果作为确定监察系数的依据之一,与日常督查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要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档案制度。内对新增减排措施的书面审核、督查以及核查的累计核查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污染物减排计划的制定及完成情况;实施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情况及其COD和SO2实际削减量的认定结果;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总体评价、评估及结论。报告应对核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说明,并就下一步污染减排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五条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的COD实际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COD削减量主要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

(二)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的COD削减量;

(三)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新增的COD削减量;

(四)因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新增的COD削减量等。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年新增COD削减量;

3、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如新增管网、扩容、污水回用等)和提高治理效果而形成的新增COD削减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

2、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查阅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或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等辅助说明材料。

(3)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不运行,不计COD削减量。

3、对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COD削减量。

3、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新增的COD去除量计算COD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2、排水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过规定标准30%的;

3、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范围:

1、企事业单位当年新、改、扩建投入运行的污水治理工程COD削减量;

2、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染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

3、企事业单位原有污水治理设施经过深度处理、改进工艺和再生水利用等新增COD削减量;

4、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达标排放或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并通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而形成的新增COD削减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对于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再生水利用的,还应当了解具体实施情况。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生产调度记录、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记录等。

2、核查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处理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测的污水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治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染治理工程日常运行记录、监测数据和用电记录、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排放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治理工程日常运行和监测的有效记录。还可参考污水治理工程用电记录等。

(3)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的,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和监测数据等文件资料。

(4)企事业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削减COD的,必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认定该单位污水治理工程不运行,不计COD削减量。

3、对污染治理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对企事业单位当年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处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COD削减量。

2、对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水治理工程,按照上年未运行的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COD削减量。

3、对企事业单位通过工艺改进、清洁生产等减少COD排放的,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

4、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通过调试期后达到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要求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回用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其COD削减量。

5、企事业单位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COD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环境统计的与“三同时”项目均不计算其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2_〕177号)有关规定,认定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不正常使用的情况。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二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的核查期或上已经取缔关停的工业企业、设施等。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及其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取缔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是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是否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一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

第五章

SO2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九条 SO2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的SO2削减量主要包括:

(一)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包括新建机组的“三同时”脱硫设施的削减量);

(二)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不包括“三同时”项目的削减量);

(三)产业结构调整新增的SO2削减量。

第三十条 燃煤电厂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当年新增的SO2削减量;

3、当年新建和上年建成燃气机组在核查期内的发电量、燃气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燃煤电厂基本情况,包括分机组投产日期、核查期实际发电(供热量)、耗煤量、脱硫工程168小时的移交记录、煤炭硫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情况、脱硫电价等。

2、核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核查期脱硫效率或SO2去除效率、排放浓度、SO2去除量。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入炉煤质化验单,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日常监测的脱硫装置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查阅脱硫系统生产用电用水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脱硫设施检修记录,以及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实际脱硫效率,重点是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燃煤电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运行记录、发电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脱硫工艺及脱硫效率、脱硫剂的使用量、副产品产量等辅助说明材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脱硫工程不运行,不计SO2削减量。

3、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经过168小时连续满负荷运行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经过168小时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按照当年处理效率及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SO2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三十一条 非电工业企业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1、非电工业企业当年投入运行的新、改、扩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包括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工程、有色金属冶炼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其他企业工业锅炉脱硫工程(其中循环流化床脱硫工程必须有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且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等所形成的新增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当年新增的SO2削减量;

3、非电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二氧化硫综合利用等形成核查期新增的SO2削减量;

4、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达标排放或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并通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形成的核查期新增SO2削减量。

以上新增的SO2削减量中不包括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硫添加剂、换烧型煤、换烧低硫煤和洗煤等脱硫工程。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非电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脱硫工程试运行批复及环保验收的文件资料、日常的环境监察和监测记录等;对于实施工艺改进、二氧化硫综合利用等工程,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技改工程验收报告、生产调度记录、二氧化硫综合利用设施运行记录,工艺改进、二氧化硫综合利用前后二氧化硫去除或吸收效果等;对于实施清洁生产削减SO2的非电工业企业,必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说明,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2、核查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SO2削减量和二氧化硫去除率。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二氧化硫废气治理装置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以及脱硫工程生产用电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等。

(2)SO2去除率,重点是二氧化硫除去设施的投运率和效果。对实际SO2去除效率和削减量,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进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各级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二氧化硫去除工程日常生产中进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还可参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技术改造验收报告、脱硫工程验收报告;企业的产品产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去除率、脱硫剂(吸收剂)的使用量、二氧化硫副产品利用情况等。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非电企业脱硫工程、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不运行,不计SO2削减量。

3、对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的各处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新建投入运行的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按照当年处理效率及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新增的SO2削减量。

3、非电工业企业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二氧化硫综合利用的,根据相关文件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SO2削减量。

4、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SO2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SO2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环境统计的与“三同时”项目不计算其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发现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三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范围的核查期或上已经取缔关停的小火电、有烧结机的小钢铁等。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者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设备、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SO2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一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SO2削减量。

关闭小火电、淘汰小钢铁中有烧结机的一律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单独计算其二氧化硫减排量。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核查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核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仿造数据,并有义务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督查)笔录和有关用表详见附表1-15。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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