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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报警装置投用管理制度

联锁、报警装置投用管理制度



第一篇:联锁、报警装置投用管理制度

联锁、报警装置投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避免意外停车时的不安全因素给生产系统造成危害,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连锁报警系统方面的安全管理。

(二).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我公司的生产工艺联锁分为两级,凡因涉及生产装置的开、停或对下一工序有较大影响而设立的联锁称为生产工艺一级联锁,其它生产工艺为二级联锁。

2、生产部负责组织识别生产工艺系统连锁装置的需求和本文件的修订,生产工艺系统联锁装置的设计须有工程设计院负责。

3、电控中心负责各生产工艺系统联锁装置有关部分的建设、日常检查、维修和试验,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行管理,确保各联锁装置处于完好状态。连锁变更必须报生产部备案,不得擅自更改。

4生产部负责组织进行连锁试验,制定并实施联锁解除或投用规则,并对各联锁的是否运行定期检查。

5、对目前系统在设的各连锁装置,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运行状态,如因本部门原因需要投联锁或解除连锁,必须提前报告生产部、电控部,提出的申请得到生产部、电控部、生产副总允许后方可执行,整改结束后必须经安全部现场确认后方可投运。

6、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本文件的有关内容,根据本文件的有关内容制定并实施连锁解除后和联锁停车后的应急操作方案,并确保相关岗位人员熟练掌握。

7、各生产岗位如发现联锁装置有异常,应立即报告生产调度并通知相关岗位加强监视,同时联系电控部进行处理,不得拖延。电控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解决。

8、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内容修改有关操作文件。

9、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10、电控部每月对联锁、报警装置进行例检并及时记录在册。

三、凡违反本制度给予10-100元考核。

四、此制度的解释权由电控中心负责,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篇:联锁解除与投用作业规程

DCS系统联锁解除与投用作业规程

一、联锁解除作业规程

1、联锁单据检查

⑴联锁解除必须有正式(临时或长期)联锁解除单据且单据签字齐全,各项目内容填写合格;如遇紧急情况,经公司或本单位主管领导授权可先执行解除联锁作业,再补办联锁解除单据,此领导授权要做到有据可查(宜通过录音电话接受授权或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⑵联锁解除前,仪控人员必须对联锁解除目的准确掌握,并与工艺技术人员、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确保联锁解除单据所列事项及其意义表述准确无误,对有歧义或目的不明确联锁解除单据,严禁执行解除作业,并告知票据递送人员及相关工艺人员。

2、联锁查询 ⑴查询范围

对测点所涉及联锁的查询范围,须涵盖DCS系统(TPS、ECS、DELTAV等系统),ESD/ITCC/SIS系统,及相关PLC和远程IO控制系统。⑵查询内容

查询内容应包括所要解除联锁的测点所涉及的关联计算点、调节回路、联锁、顺序控制回路等内容。⑶查询步骤 ① 在TPS系统中查询,通过在COMMAND PROCESSOR命令行中输入“FN”命令,并正确输入测点所在UCN网络号,HPM编号后查询;

② 在ESD/ITCC系统中查询,用MANAGER权限登录后,在所在项目全范围内进行测点位号模糊搜索,并对搜索结果逐一进行核对,分析其联锁作用及其在所参与控制回路中的控制作用;

③ 在相关ECS系统、PLC系统中进行查询并对相关联锁回路进行判断分析。

3、联锁解除

⑴根据联锁解除目的,对各控制系统中的相关测点强制为安全状态的当前值(或状态)或某一特定值(或状态);对于有旁路按钮的测点,通过旁路按钮进行联锁解除。⑵对参与调节回路(包括防喘振回路)、参与顺控程序的测点,须结合工艺技术人员对相关控制回路打手动操作,结合工艺人员在顺控程序执行过程中对该测点进行BYPASS或手动赋值操作。

⑶对参与运算的测点,除需要对其本身直接关联联锁予以解除、对其直接参与调节回路进行操作模式打手动操作外,还要对其相关联运算点的联锁及回路进行详尽查询,并按上述同样步骤做相应联锁解除及回路打手动操作。

4、联锁解除确认 联锁解除过程原则上必须有工艺技术人员在场,并确认签字;紧急情况下,可由仪控人员先执行联锁解除工作,后电话通知工艺人员相关联锁已解除,工艺人员在随后补签确认。

5、联锁单据存档

联锁解除结束后,单据一式三份,分别交由生产技术部、工艺厂和电仪厂DCS班组登记保存。

6、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龙宇煤化工联锁报警管理制度执行。

二、联锁投用作业

联锁投用过程及步骤参照联锁解除规程执行,但在联锁投用过程中需对被解除联锁测点实际值(或状态)进行分析判断,确保联锁投用后,不会引起联锁作用状态的逆转;联锁投用完成后须通知工艺人员联锁已正常投用,相关回路、顺控程序及工艺操作按正常状态执行。

电仪厂

202_年1月1日

第三篇:装置联锁管理制度

生产装置安全联锁管理制度总则

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加强生产安全装置的维护和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系统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联锁装置及相关的DCS程序和参数。3 职责

3.1生产管理部工程师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工艺管理,并对其实现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编制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要充分体现生产装置安全联锁的内容。

3.2设施工程部负责安全联锁装置仪表及DCS程序管理,并对其满足工艺要求进行程序设计审核。

3.3EHS部负责对安全联锁装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与确认。

3.4各装置操作人员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使用,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5机电仪班组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日常维护,并建立巡检制度。运行

4.1安全联锁装置投入运行前,必须由生产管理部、设施工程部、EHS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测试验证,并做好详细记录。

4.2安全联锁装置运行中,要加强相关装置间的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找相关部门处理。

4.3按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按有关程序逐级报告。

4.4安全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等报警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4.5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要有安全联锁装置运行情况的内容。变更

5.1生产现场安全联锁装置的变更,须由生产管理部提出,EHS部进行评估确认,并经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

5.2安全联锁装置程序变更、联锁解除及相关设定参数更改等,必须由生产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报EHS部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并由指定的工程师负责完成,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任何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更改设定参数。维护检修

6.1建立详细的联锁台账、联锁逻辑图、联锁仪表分配图。相关部门要对安全联锁装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好防尘、防雨、防晒、防冻、防震等工作,确保安全联锁装置稳定运行。

6.2带联锁仪表需挂“联锁”警示牌,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在现场巡回检查时,尽量避免人为触动各种仪表管线、阀门、电缆等设施,以免发生以外的安全联锁事故的发生。

6.3当安全联锁相关仪表、设备、电器等发生故障需要检修时,应由检修部门填写联锁变更单提出解除相关联锁申请,报生产管理部和EHS审核批准后,先解除联锁,后进行检修。修复后必须进行测试验证,按上述4.1条执行.6.4严格遵守安全纪律,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安全联锁装置。与联锁相关的操作权限只限于工程师及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相应的口令密码以不同的用户各自保管,不得泄露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第四篇:大机组联锁管理制度

大型机组联锁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联锁系统的管理,保护好大型设备、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制定本制度。范围

2.1 本制度规定了大型设备联锁自保装置的分类、维护、投运、解除的相关要求。

2.2 本制度适用于江西全鑫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大型设备联锁系统的管理。职责

3.1 生产车间负责仪表、电气联锁装置的管理,联锁解除和变更时的审批;

3.2 设备技术部负责大型机组等设备本体联锁管理; 3.3 生产车间负责联锁值变更的提出及联锁解除和投用时的申请和确认;

3.4仪表人员负责联锁装置的维护,定期校验及投用、解除的实施。管理内容

4.1 联锁自保装置的分类

4.1.1 A级为厂级,联锁自保装置:指该联锁自保装置动作可引起生产装置停车;要求投运率达到100%。

4.1.2 B级为车间级,联锁自保装置:指该联锁自保装置动作可引起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跳车;要求投运率达到98%。

4.2 联锁自保装置的维护和投运

4.2.1 生产装置和设备上的联锁自保装置必须完好,按给定值投运,不得随意解除。

4.2.2 联锁自保定值按照设计值整定校验;如需变更,由工艺人员提出数据,车间主任签字后报综合安环部审批,经生产副总批准后由仪表人员实施更改。

4.2.3 所有联锁自保装置(仪表)要有明显标志,盘装表用黄色字标明“联锁”,现场表挂牌并用黄色字标明“联锁”。

4.2.4 车间要建立全公司联锁自保台帐和联锁仪表专管档案(台帐),各工艺车间建立本车间联锁自保台帐和联锁仪表专管档案(台帐)。

4.2.5 所有联锁自保仪表每次检修都要有校验记录,一式三份,生产车间、仪表人员及安环部各存一份。

4.3 联锁自保装置的解除:

4.3.1 A级联锁自保装置原则上不允许解除,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需解除,对于车间由于检修需要解除联锁自保装置必须由车间填写联锁解除申请单,经车间主任确认后由安环部、生产副总逐级审批,仪表人员填写解除票后方可实施;对于因工艺原因需要解除联锁装置则由生产车间填写联锁解除申请单,经安环部、生产副总批准后由电仪实施。

4.3.2 B级联锁自保装置的解除:对于仪表人员由于检修需要解除联锁自保装置必须由生产车间填写联锁解除申请单,经车间主任确认后由安环部批准备后由仪表人员解除;对于因工艺原因需要解除联锁装置则有生产车间填写联锁解除申请单,经生产主任批准后由生产车间实施;

4.3.3 在书面申请单中必须写明解除联锁的详细原因,解除时间,拟恢复时间、实际恢复时间和联锁解除期间的防范措施等;

4.3.4 因特殊原因需要立即解除联锁可先解除联锁,然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尽快给与答复,经授权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篇:热控联锁保护投切和自动装置试验管理制度

热控联锁保护投切和自动装置试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热控关键设备保护及自动装置投退管理的定义、专用术语定义、执行程序、检查与考核、反馈。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热控保护系统投退管理,安监部、发电部、设备部、生技部的所有生产技术、运行、检修维护人员应熟知本标准。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一)(二)(三)GB/T 1.1-202_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技术、管理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DL/T774-202_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第三章 专用术语定义

第四条 关键设备

指一旦出现故障,将会对设备本身及人身安全、健康、环保、经济效益、电网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如出现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污染环境、机组停运或降出力等。

第五条 关键设备保护及自动装置

指为关键设备配置的保护、联锁、信号、自动装置,在关键设备发生异常时及时告警或切除关键设备,使之退出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六条 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投入(一)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投入前,须经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专业主管提出保护投入申请,并与运行人员共同确认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设备、控制回路及信号状态良好,并由双方在申请单上签字后方可投入。(二)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主辅设备的保护应100%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保护或改动保护定值。(三)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定值或修改保护系统,由提出变更保护定值或修改保护系统的专业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变更申请单,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经理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系统的修改变更。(四)变更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定值工作完成后,保护具备投入条件时,应由设备检修部热工、电气专业主管提出保护投用申请,经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值长和运行值班人员,按职责划分由该保护及自动装置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运行值班人员执行,确保投用与恢复的正确性。(五)保护设备的投入操作按公司内部责任划分由保护设备专责人或当值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岗位值班人员和值长做好记录。

第七条 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停用,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停用按照管理流程图执行(见附录A)。第八条 填写申请单(一)所有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装置的停用,必须办理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停用申请单。(二)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装置的停用申请单,由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装置的所在专业主管填写,并且严格按照申请单的格式进行填写。(三)对于非热控主设备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的热控保护、联锁和报警,如需切除由运行岗位值班人员提出,并且在强制信号记录本上签字,当值值长审核后,热控专业该保护设备主人负责执行。(四)对于热控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的退出,由申请该保护退出的提出人负责填写热控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投退申请单。申请单首先经过本部门专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递交到生产技术部对口专业主管签字。(五)(六)生产技术部专业技术主管审核签字后,递交分管生产副经理批准。分管生产副经理批准签字后,递交当班值长执行;若由网局总调、当地调度管辖设备的保护投退,必须申请调度局继电保护处和总调、地调批准,然后由当班值长按调度命令执行。(七)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投退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运行存档,一份由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系统装置的专责人存档。(八)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如:保护装置发生故障,误发信号等),经值长同意可以先将保护投退,后补办保护投退申请单。而由网局总调、当地调度管辖设备的保护必须按照调度人员的指令执行。(九)申请单的填写要认真、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申请单所列的各审核签字栏,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有遗漏和错签的现象。第九条 投退操作的执行(一)对于热控专业,保护、联锁和报警的投退由设备检修部热控人员操作(有投退开关的保护由发电部运行相应专业操作员完成),投退期间热控设备专责人要做好操作或监督工作。(二)(三)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的投退必须执行监护标准,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由热控人员投退的保护、联锁等,在执行过程前要与运行人员联系好,操作完毕及时通知运行人员,运行人员要加强监视,密切注意有关参数的变化。(四)联锁、保护的投退,当值值长要登记清楚,包括保护名称、投退起至时间、投退原因等,若主保护退出超过72小时,必须报上级部门备案。第十条 严禁擅自、随意将运行中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投退。

第十一条 DCS控制系统中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的投退,必须将主控制器和备份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都投退,严禁只投退主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而不投退备分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

第十二条

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投入前必须对信号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输入信号正常、逻辑正常、设备运行正常(确认的方法和工具一定要有明确规定),方可将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新增保护、联锁或保护装置、保护定值、保护逻辑发生异动,必须填写保护异动报告和保护异动申请单。新增保护或异动后的保护投入运行之前,必须对保护回路进行传动试验,确保保护回路正确动作。并对运行人员做书面交待,办理保护投入申请单,方可投入该套保护。

第五章 自动装置管理 第十四条 热工自动控制系统的各种参数的整定值是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和控制对象的特性经不断摸索整定出来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擅自取消自动控制系统。无特殊情况,热工自动控制系统应尽可能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热工主要自动装置如要取消,应由热工专业工程师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热工首席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取消。第十六条 因控制系统或设备等异常而无法投入主要控制系统时,应由相关专业工程师(或班组工程师)填写《热工自动投退申请单》并说明退出原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及退出期限,报设备管理部审核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因控制系统控制特性不理想或设备异常等原因需调整自动控制系统的参数时,必须征得控制部主任或热工专业工程师同意并开具工作票方可进行调整,调整时设备管理部热工首席工程师应现场协作和监督,工程师站应设置自动装置调整专用记录本,自动控制系统参数调整前后必须要有详细记录,调整完毕要报热工专业工程师和设备管理部热工首席工程师备案并存档。

第十八条 机组运行稳定时应投入热工自动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登缺,其考核按照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自动装置试验管理

第十九条 投入运行的自动调节控制系统应定期做扰动试验(试验周期暂定为两年)。除定期试验外,出现设备大修、控制策略变动、调节参数有较大修改、自动控制系统发生异常等情况时,也应做扰动试验。

第二十条 试验前应编写完整的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包含组织措施、安全措施、试验步骤等基本内容,试验方案须经运行副总及以上人员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一条 试验结束后,应填写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附有各种原始数据及相关趋势图。最后应有明确的试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试验结果如达不到规定的调节品质要求,应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自动调节控制系统的扰动试验须分别进行内扰试验和外扰试验。扰动试验应在70%以上负荷进行,扰动量为被调参数满量程的10%。内扰试验时,被调量的峰值应低于保护动作值。外扰试验(负荷扰动)时,机组主要参数变化范围应在《机组主要参数范围设定值》范围内。第二十四条 热工自动装置的相关试验数据,由控制部热工专业整理存档。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即日起执行。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热控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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