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宜宾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代拟稿

宜宾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代拟稿



第一篇:宜宾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代拟稿

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2_—202_年)》的有关规定,规范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宜宾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宜宾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设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组织奖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宜宾市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个人奖授予在本市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宜宾工匠授予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且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每两年评定一次。

每次评选表彰市长质量奖不超过8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3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3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2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5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5名)。

第七条 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20万元、5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提名奖和个人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10万元、2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宜宾工匠和宜宾工匠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奖金。

曾经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予以奖金奖励。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根据评审组的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

(四)调查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获奖组织、个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评委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选择3名以上(含3名)单数的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提交综合评审报告;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质监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是市长质量奖的推荐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二)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奖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三)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本市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到所在单位和社会高度认可;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为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宜宾工匠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

(二)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 有或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

第十六条

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在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企业经营异常或者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

(一)所属的部门近3年有不良信用纪录,重大的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近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个人近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宜宾工匠。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选前,由评委办在宜宾日报或宜宾晚报、宜宾新闻网、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发布评选公告,并向省质量强省办报告启动情况。

第十八条 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推荐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推荐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需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评委办。

第二十条

评委办对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由评审组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二条

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当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未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的,由组织自主选择评委办推荐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向评委办提供用户评价报告。第二十三条 通过材料评审的,评审组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接受现场评审的组织的负责人应就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对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应当根据材料评审情况、现场评审报告和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形成综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委办根据评审组提交的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请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评委办提交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后,确定获奖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通过宜宾日报或宜宾晚报、宜宾新闻网、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评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内未受到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奖励情况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个人应当积极向社会推广除涉及商业机密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带动本市质量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15日内书面报告评委办: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或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由评委办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评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由评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个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五条

评委办工作人员和评审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为申报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表彰评选的人员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在评定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_年9月30日发布的《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第二篇:济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济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名牌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供给质量,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济宁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济宁经济社会发展迈向“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2_‟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市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3年1届,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

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前款所称提名奖,是指当届经申报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部分优秀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

— 1 — 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距上次获奖5年以上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或原创性发明、质量水平又有明显提升的,可以再次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指导第三方评审机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市长质量— 2 — 奖评审工作;

(四)批准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

(五)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六)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等相关工作;

(三)提出评审监督小组候选成员,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不得向申报单位和

— 3 — 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监督小组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对聘任期内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评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长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

(三)审议并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对规范市长质量奖评选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4 —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济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 6 — 评审过程接受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50万元,个人奖励20万元。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奖励20万元,个人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 7 —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监督小组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实情况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监督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 — 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查实的;

(六)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七)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

— 9 — 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八)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

(九)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十)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十一)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二)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

(六)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

— 10 —

(八)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九)因其他变化,已经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30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_‟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盐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盐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202_年5月31日深盐府[202_]17号文发布,202_年6月6日深盐府[202_]19号文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质量”建设,表彰在经营管理、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我区企业、社会组织和非国家机关公共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企业或组织),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升我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区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条件成熟时,可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按照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提升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适当考虑辖区发展特点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单位名单。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届评定获奖的单位总数不超过2家。为鼓励广大企业或组织积极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参与评定改进,同时设立“质量进步奖”,原则上每届获评“质量进步奖”的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盐田市场监管分局。

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代表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盐田市场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本评定管理办法、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提名评委会组成人员初步名单;

(三)组织成立评审组;

(四)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社会责任等;

(七)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单位名单;

(八)经评委会审议通过后,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单位名单。

第十条 评审组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

(二)负责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和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秘书处提交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当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资质和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体系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成绩显著;

(三)企业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责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在上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社会组织和非国家机关公共服务组织应具备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社会及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区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及行业协会之一的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在国家、省、市机构监督抽查产品中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市、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且经有关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我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执行,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获得质量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450分(含450分),若未达到相应的分数线要求,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本届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盐田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及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组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报评委会审定,评审专家库成员可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和我区优秀管理人才中选取。根据评定工作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组建一个或多个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由评审组组长根据评审报告,进行合议并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和质量进步奖获奖单位的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会同区宣传工作主管部门,通过盐田电视台、《深圳商报〃盐田新闻》和盐田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盐田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获奖名单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各奖励80万元,向获得“质量进步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各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为鼓励辖区企业或组织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争取更高的质量荣誉,对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并获奖的辖区企业或组织,区政府给予同等金额奖金奖励,且不占当年区长质量奖的授奖名额。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经费主要用于秘书处开展评定和管理工作。宣传工作经费由区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另行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和“质量进步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评委会秘书处应会同区监察局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区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并视同首次申奖对待。获得“质量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继续申报下一届区长质量奖,再次获得同等次荣誉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如再次申奖获得“区长质量奖”,则授予证书、称号及奖金,且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和“质量进步奖”的奖杯、证书由盐田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篡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盐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盐府[202_]1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附件1: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企业积极追求卓越绩效,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和个人,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和市长授权,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机构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行业内处于全市领先地位,为推动行业质量水平提升、带动品牌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以及推动我市质量工作取得重大成绩、做出显著贡献的的单位和团体。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为准绳,提高评定工作的公信度和有效性。以社会公示、专家评价、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10名,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四)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保的相关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获得“抚州名牌”及以上荣誉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其它单位和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推进质量兴市各项工作,为全市的质量水平提升做出显著贡献并取得明显成绩。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内无因本单位或团体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

(四)没有发生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兴市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从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质量提升活动,在质量兴企、质量兴业、质量兴市(县、区)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在质量管理等领域对质量工作做出卓越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个人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申报认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护和监督措施,做好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的保护、指导、咨询、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予以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应当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据以获奖的条件丧失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按照原批准程序决定暂停或者取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人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量兴市办应当提请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证书和奖牌(章、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不具备原认定条件的。

(三)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个人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其它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

第五篇: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包括政府机关,以下同)和个人推动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新区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是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以表彰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和政府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提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具有显著标杆示范效应,对光明新区大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项目和个人。

授奖应兼顾示范领先性和行业代表性,体现对战略新兴产业、社会民生事业的扶持,并着力培育中小创组织后备军。

第三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奖项设臵质量奖、提名奖、项目奖和个人贡献奖四个奖项,每两年评定一届,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3个、5个、2个、2个。

新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另设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奖项总指标。

不评定新区质量奖的,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进质量管理办法的推广应用,做好新区质量奖的培育工作。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

第四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和提名奖授予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区注册登记),卓越绩效模式评价准则成熟度较高,在国内外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政府机关应该在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方面实现创新并具有较强推广价值。

光明新区质量奖项目奖授予在光明新区质量建设中,卓越绩效模式评价准则成熟度较高,通过制度、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创新,持续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或模式,具有良好标杆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工作或者活动。

光明新区质量奖个人贡献奖授予在新区企事业单位、组织中工作,在保障质量安全、推动新区和所在单位质量发展事业、探索质量管理理论、创新质量管理模式、解决质量难题、在质量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改进或突破创新、具有较强标杆示范作用,有较好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一线工作人员。

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光明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

第五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科学程序,通过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不断推进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增强经济和社会建设综合竞争力,提升新区大质量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确定授奖名单。

第六条 质量奖获奖单位(不含提名奖获奖单位)再次申奖可于两届以后自愿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定标准进行重新评审。获得提名奖的单位,可在下届继续参加质量奖的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光明新区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光明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社会资深质量管理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新区主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光明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新区质量强区(打造深圳标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部分质量管理专家(具体名单由秘书处确定)。

第九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有关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新区管委会提请审定光明新区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新区监察部门参与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和个人分类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组建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管理制度;

(四)组织编制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光明新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光明新区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组织或个人申报光明新区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在光明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学习、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工作基础扎实;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区域或行业内领先地位;销售额、出口创汇额、品牌知名度居新区同类产品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

(四)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符合区域发展政策,近一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最近一年无重大有效环保投诉及环保违法记录;

(五)产品质量长期稳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最近三年没有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最近三年无严重不合格记录;

(六)质量奖项目奖的申请单位为项目所有者,应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项目确立三年以内、实施一年以上,服务于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项目应具有先进性或创造性,有应用推广价值。

(七)申奖的个人要在光明新区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最近三年没有因违规违纪被纪检监察部门处分,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项目、个人等分类分级制订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将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质量、技术、品牌、效益以及诚信记录等方面拟定评审规则和评审要点(对个人应分专业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一线工作人员四级制定评审规则和评审要点),以保证光明新区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由秘书处制定并发布。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答辩、专家评委会审议以及新区常务会议审定,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同步跟进国内外相关标准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届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光明新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届光明新区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秘书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第二十条 秘书处组建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组,并分成若干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由秘书处直接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遴选。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由秘书处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现场评审后,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对现场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从原因入手进行改进。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光明新区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名义表彰奖励,并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光明新区质量奖奖牌和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向新区宣传、推广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引导新区企事业单位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新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光明新区管委会分别向获得质量奖称号的单位奖励人民币80万元;向获得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奖励人民币30万元;向获得质量奖项目奖的单位奖励人民币20万元;向获得质量奖个人贡献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励经费由质量强区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予以统一安排(如获奖单位为政府机关则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八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包括新区质量奖申报受理、培训、专家聘请、专家评审、奖牌制作、媒体公告公示以及召开颁奖大会等工作经费,由新区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获奖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继续努力,从本单位和个人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持续为光明新区大质量发展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引路。

第三十一条 新区质量奖(不包含提名奖)获奖单位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秘书处: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等事故。

(二)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和出口检验中产品或服务严重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秘书处将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报请专家评委会审定后对获奖单位分别给予通报,直至撤消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隐瞒不报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由秘书处报请专家评委会审定撤消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光明新区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秘书处报请专家评委会审定后,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担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会同新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撤消申报和评奖资格(四年内不受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深光管【202_】62号)同时废止。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