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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业视频管理规定

煤矿工业视频管理规定



第一篇:煤矿工业视频管理规定

工业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工业视频系统实时视频信息,传输至矿监控室和指挥中心调度室,矿监控室对视频信息进行显示、存储、监管、处臵,并实现双向通讯,可以进行安全确认。

2、机电矿长对工业视频工作负总责,机电副总具体负责。

3、调度室监控人员具体负责井下所有工业视频系统的设备及缆线安装、调试、拆除;以及中心机房设备维护、调试、安装。

4、工业视频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区域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的挪移。

5、机电科是矿井工业视频系统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可工业视频系统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审标准和分值,组织每月的工业视频系统质量标准化检查。

6、矿安监处负责工业视频系统安全监督的日常考核,参加每月工业视频系统质量标准化检查,并将每月工业视频系统质量标准化检查结果纳入使用单位的安全体系建设考评中。

7、机电科负责提供工业视频设备电源搭接点、设备入井防爆检查贴证和机电质量标准化监管,并将工业视频监控系统纳入机电检查评比。

8、使用单位负责工业视频系统摄像头电源的搭接、负责摄像头使用的照明灯领用、电源搭接;负责工业视频系统(调度室初次安装、调试后)的挪移、日常保养。摄像仪、照明灯及支架,调度室初次安装后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9、采、掘、机、运、通、保卫等科区级值班岗位以及矿井主要运输、提升等连续运转系统的岗位司机,必须根据视屏信息对本班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管理。

10、工业视频系统采集的视屏信息作为事故分析、事故追查和处理相关人员的依据。视频信息须设臵权限管理,严禁泄露。

11、矿井工业视频系统须保证24小时连续运行。出现故障时,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安排调度室维修人员处理。

12、矿井工业视频系统安装、拆除由机电科牵头,会同技术科、安监处、调度室、使用单位下达业务联系书、审批安装措施。

13、井下由调度室负责拆除,升井交机电科设备库;地面由保运一区按措施进行安装、拆除工作。

14、工业视频系统设备、缆线等均应按技术要求安装、敷设。摄像仪、照明设施悬挂稳固,线缆吊挂整齐,电源可靠。调度室、保运一区安装,机电科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15、工业视频系统设备、缆线等人为损坏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均应按原价2-4倍赔偿,机电科负责追查和处罚。

16、调度室严格管理本系统装备的使用和更新状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摄像仪、照明设施、线缆等装置的安装与维护

1、下列场所应安装摄像仪和照明设施

(1)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口(单岗作业地点)。(2)综采安装、拆除硐室。

(3)掘进工作面迎头、采面车场或人员活动集中地方。

(4)主、付井上、下口;在用煤仓上、下口。

(5)主要轨道斜巷上、下口及阶段车场入口。强力皮带机头、机尾和给煤机处。

(6)井下主要硐室:炸药库、水泵房、中央变电所、充电硐室、重要采区变电所、紧急避险硐室、抽排泵站等。

(7)地面主要生产车间、设备和材料库房、煤场、出入矿井的大门、其他重要场所等。

2、井下摄像仪、照明设施、缆线等安装与设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并应符合以下标准:

(1)摄像头前后距离监管现场满足清晰显示的要求。且帮、顶稳定,支护合格。无淋水、尘雾,不阻碍行车、行人和施工行为。

(2)采面等需要定期移动摄像仪的场所,摄像仪具备数字变焦功能,数字变倍应不低于12x(216倍变焦)。必须保障稳定悬挂,防坠等。

(3)安装摄像仪场所同时要安装灯光照明设施,保证场所视频获取良好视野的采光;工作面安装LED射灯用于采光;采面的摄像仪与照明灯固定同一支架上,如光线不足,可再安装一台照明灯满足要求。

(4)采煤工作面:安装3个摄像仪,每个摄像仪处同时安装一盏LED照明灯。第一台定焦摄像仪装在机巷皮带机机头5 m处,监控落煤口;第二台安装变焦摄像仪在皮带机尾前方10米安装一个摄像仪,监测皮带机机尾、破碎机、转载机头;第三台安装定焦摄像头在距小上山机头5 m处,监测方向为机头方向;

煤巷采面摄像头安装示意图

3、工业视频系统装臵入井前,调度室监控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调度室监控人员必须对防爆性能进行确认并记录,两项都完好后才允许入井。

4、场所安装摄像仪时间:

(1)采煤工作面进人、进装备前要安装工业视频系统。(2)其他场所安装的时间由矿调度室根据情况确定。但必须保证场所内的安全生产活动处于工业视频系统监管之下。

5、综采工作面爆破作业时,摄像仪及照明设施、缆线必须挪移至安全地带,并妥善保护,防止爆破受损失爆。挪移工作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按规定挪移,挪移中要避免磕碰,放炮后及时恢复设臵到正确位臵。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摄像仪等装臵。爆破受损使用单位按价原价2倍赔偿,挪移不恢复的罚200元/次。

6、工业视频系统装臵,属地管理单位必须保护好,定期清扫积尘,加强维护,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单位要专人配备摄像仪清洗剂和镜头擦拭布,每个圆班擦拭镜头一次,因积尘导致

图像不清楚,罚责任单位100元/次。

7、井下通讯工、电工必须巡检制,系统发生故障时,矿调度室要及时安排通讯工、电工下井处理。

8、工业视频系统使用的井下分站、电源箱等装臵,设臵在采区变电所内,与变电所低压设备摆放一起,成一条线;缆线安装时要按照下发的小线吊挂标准吊挂;否则罚调度室维护责任人10元/米。

9、缆线应吊挂整齐,敷设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条件限制的,也要保持距离动力电缆不小于0.3m。

10、回收的缆线、电源线、摄像头、照明灯、分站、电源箱交到调度室;回收数量调度室统计;分站、电源箱需领用由调度室发放。否则罚调度室200元/处。

11、工业视频系统设备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控制管理规定,处于断电控制范围内的工业视频系统设备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

三、运行管理

1、调度室应制定工业视频系统监管、存档和视频汇报安全确认制度,以及集中分屏显示和重点监管相结合制度。

2、调度室建立井下摄像仪档案台账。记录安装、拆除时间、地点、拆除时间、地点和设备型号、厂家等;

3、调度室建立工业视频系统业务联系书备存档案。

4、场所的安全生产主体是现场工作人员,矿调度室原则上不干扰视频监管场所正常、合规的安全生产活动,但通过监管视频可以明确确认的“三违”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汇报矿总值班,4

由矿进行追查处理。

5、调度室绘制工业视频系统摄像仪布臵图,每季度更新一次。

9、工业视频系统采集的视频信息存档原则上不低于一个季度。

10、调度室制定视屏信息监管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业务联保制、维护保养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11、采煤单位必须随工作面推进移挪摄像头和照明灯,移挪不及时,造成不能实时监测的,由调度室给予责任单位200元/次的罚款。

12、使用单位在挪移视频探头、照明灯过程中,应注意对摄像仪、光缆和照明灯保护,以防损坏;因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的按价赔赏。

四、考核

1、工业视频系统建设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且落实不到位的,罚机电科200元;

2、矿调度室对重要安全场所监管不到位的,处罚1000元.3、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科区值班岗位视频信号缺失、重点监管视频信号模糊、值班人员切换操作不熟练、故障中断不追查的,每项处罚责任人员200元。

4、科区工业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纳入本安体系建设月度考核。

第二篇: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

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

一、市政府视频会议室是召开视频会议的专门场所,不做其他用途。

二、市政府视频会议室归属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市信息中心负责视频会议室控制系统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视频会议室照明及承载视频会议主要设备的市信息中心政务网平台的动力保障。

三、使用视频会议室前必须在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登记,同时注明使用的时间、人数、需用设备等。

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负责统筹安排,并提前通知市信息中心、市机关事务局做好技术动力保障,会务工作由会议承办单位派员负责。

四、使用会议室时,其设施不得随意搬动或挪作它用,参会人员应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备,若造成损坏,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分析原因,落实赔偿责任。

五、市政府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会议室的清扫和茶水供应,做到会议室干净整洁,桌椅排放整齐,按会议需要备好茶杯,饮用水,会后及时打扫清理。

六、会议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纸屑、杂物,墙面等部位不得随意张贴、涂写。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会议室使用细则

1、会议室由总务处负责管理、使用登记与调度、设备维护等相关事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会议室包括:1212波司登培训教室(大会议室)、1221会议室1、1312培训教室、1321会议室4、1319会议室5、1406党员活动室(四楼)、1408会议室。

2、会议室实行提前预约制度。为避免会议发生冲突,相关人员(部门)使用会议室,须提前___天通知总务处,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以便统一安排。临时召开的紧急会议需用会议室时,要及时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并在会后进行补办相关登记。各部门使用会议室使用时领取会议室钥匙。

3、各部门申请使用会议室时,需明确使用时间、参加会议人数等,如有需总务处协办的事项请提前注明,总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的的准备工作。如需使用会议室的设备,应提前向总务处说明,以便提前准备,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4、如遇会议之间发生冲突,要坚持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学校会议优先于部门会议,部门会议之间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5、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施,保持会议室清洁。用后应及时整理:检查安全(电源),关好窗、空调,锁好门,将钥匙交还总务处。

6、开会期间,请爱惜会议室的设备及物品,自觉保持卫生,禁止吸烟,禁止乱扔纸屑,尽量保持室内清洁。

7、会议结束后,使用人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关闭会议室内各种电器设备的电源,特别注意必须等待投影仪散热,指示灯变红后方可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相关人员及时整理会议场地,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公务损坏及时报至总务处,及时维修,确保其他会议的准时进行。安全责任人为申请者所属处室主任或系部主任。

8、与会人员要爱护会议室内的公共设施,损坏赔偿,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总务处同意不得将会议室的各种设施拿出会议室或转做他用。

9、平时卫生由学校卫生员每天早晨负责打扫。会议室活动结束后,由学校卫生员对会议室进行清扫和整理,将移动的桌椅及时放回原位(必要时请相关部门协助帮忙),以方便其他部门使用。

10、当组织活动或培训时,由活动的组织者临时负责会议室卫生及设备安全。任课教师使用会议室,要安排学生课后做卫生。

11、本规定由总务处制定,经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焦油、塔低物、废干粉、废胶块等化学废渣和废滤布、不合格品及不能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的其他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各单位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要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用户进行处置。

第二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负责。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要按其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设 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有必要停用或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安全环保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首先采取措施在厂内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或无害化,然后考虑贮存、处理、处置等措施。

第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根据需要在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点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 需要向厂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排放固体废物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工业固体废物执行分类搜集、存放,严禁乱排乱放,禁止向生活垃圾场或其它非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 需要将工业固体废物送至厂区外处置的单位,必须报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厂转移处置。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必须经过包装、固化或采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后,方可分类转移到处置地。

第四章 危险废物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或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报告、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资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于每季度末25天前向厂安全环保部报送下一个季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的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编号、产生量、转移去向和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接到各单位的转移计划后,编制危险废物转移建议计划,并于每季度末20天前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部门必须按照安全环保部批复的转移计划进行危险废物的出厂转移,并建立危险废物出厂转移台帐,每季度末上报厂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处置部门必须要求运输单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和设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部门配合安全环保部审查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和防范措施,并跟踪监督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处理和处置情况,防止发生二次环境 污染。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转移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合法环保手续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凡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环保部有权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对由于转移或处置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可以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神火集团:

现将《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

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件

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技术改造主要是指生产矿井通过生产环节改造、必要的设备更新、完善安全生产系统、改革采煤工艺和方法,使煤矿生产能力有所提高或者生产系统更加优化等一系列基本建设活动。主要包括:改建、扩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

第四条煤矿技术改造应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五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设计审查

第六条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煤炭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必须是“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齐全,或符合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

2、有经批准的资源核查报告或煤矿生产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3、必须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1、凡是涉及到提升矿井生产能力或新上井筒的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经所在地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初审通过后,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复。

2、煤矿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术改造设计由所在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审查批复。

第九条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形式。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要具备采煤、机电、通风、地质等专业人员。

第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审查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起45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同意的,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及时说明原因并予以返回。

第三章施工及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因素影响,需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必须经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批准,不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初步设计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确因矿井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停产整顿等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煤矿,应说明原因并报请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严禁利用技术改造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要定期向省厅报送辖区内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为3-6个月。

第十七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环保设施、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的技术改造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其余由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五篇:煤矿集团公司管理规定

***煤矿集团公司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集团公司化管理,有效发挥各集团公司作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文件精神,按照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平安发展、和谐发展”的发展理念。发展壮大煤炭企业,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做大做强煤炭企业,实现煤炭产业持续、安全、快速发展。

三、适用范围

在***县境内注册的集团公司和所属煤矿在***县的境外集团公司。

二、相关要求

(1)、各煤矿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以企业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开展好兼并重组工作,且公司产能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

(2)、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所属矿井或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全面综合管理;推进公司化管理,实现由个人办矿向集团化办矿的实质性转变,实现由粗放型管理向现代企业集约型管理的转变。

(3)、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范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经营全面管理,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各集团公司要制定本公司全面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公司发展规划,及时将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标

准融入实际工作。

(5)、各集团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对各煤矿严格执行技术审批等制度。

(6)、各集团公司要对照与县签订的目标责任状,拟定当年煤矿综合机械化设备使用计划,并与所属煤矿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执行公司对所属煤矿的考核制度。

(7)、实行公司产能分解,每年初根据县下达的产量任务指标,将产量计划分解到矿,每天由公司统一调度,当天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汇报至相关部门。

(8)、各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每月必须召集所属煤矿负责人召开不少于1次的安全调度会,各煤矿交流发言,以便发现解决各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各集团公司要认真学习、掌握、领会各级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煤矿,避免给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带来误区和盲区。

(10)、各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深入煤矿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周必须到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指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瓦斯、水害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责令停产、停建,并督促煤矿编制针对性的整改方案,经公司同意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请集团公司复查,复查必须下达复查意见书。

(11)、各集团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公司监管队伍的自身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强管理的监管队伍,对所属煤矿进行实时监管。

(12)、强力推行煤矿集团公司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各煤矿企业生产动态情况联网监控。

(13)、针对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的检查指令,集团公司

要认真督促所属煤矿按要求编制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查把关,指导煤矿落实整改工作。

(14)、针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指令文书,需申请复查验收时,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煤矿先行复查,合格后才予报请监管部门复查,否则将不予受理。

(15)、各集团公司要保障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破解煤矿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存在难题:如对矿井布局、通风系统布置、防突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派高管技术人员现场参与协助,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

(16)、各集团公司要积极参与新技术、新装备更新改造(如瓦斯发电等),鼓励所属煤矿开展煤炭深加工利用等。

(17)、各集团公司要督促和指导所属煤矿执行各项政策要求,完成特殊时期、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着力消除安全隐患,使煤矿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18)、各集团公司要积极认真配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如会议的召开、资料的报送等)。对不认真完成或拒不完成上级部门交待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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