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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篇: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1-26 执行日期:1996-01-26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

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

(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 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 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 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 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2_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2_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2_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2_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2_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处以罚款,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超市消防安全制度

1、门店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2、实行各部门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要签订《防火责任书》。

3、安全部设立防火档案、紧急灭火计划、消防培训、消防演习报告、各种消防宣传教育的资料备案,全面负责超市的消防预防、培训工作。各营运部门则须具备完整的防火检查报告和电器设备使用报告等资料。

4、超市内要张贴各种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报警系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起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5、设立和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巡逻、逐级防火检查,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及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6、对新老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门,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7、超市内所有区域,包括销售区域、仓库、办公区域、洗手间全部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存放大量物资的场地、仓库,须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8、卖场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如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限期内改装。

10、商场内所有开关必须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电梯,统一由安全员开关,其他电力系统的控制由工程部负责。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门负责,则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对开关的正确使用接受培训。

11、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12、各种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的运行和操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实行上岗证作业。

13、柜台、陈列柜的射灯、广告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14、货架商品存放要与照明灯、整流器、射灯、装饰灯、火警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监视头保持一定间隔(消防规定垂直距离不少于50cm)。

15、销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发胶、赛璐珞等,只能适量存放,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16、超市内所有仓库的消防必须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喷淋系统、消防器材的设施、通风、通道等设置。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部门配置消防义务组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上报。

2、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

3、部门经理/主管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部汇报(书面材料)。

4、安全部每周定期对全商场进行消防检查,主要检查防火制度措施是否落实,防火主要器材是否全部符合要求,是否有重大火险隐患,是否有完整的安全防火检查记录等。

5、安全部的消防安全检查报告,每月呈报店经理和总部相关部门。

6、安全部须有专人负责政府消防安全检查部门对商场的安全检查的准备、问题的整改等事宜。

7、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限期未整改者,进行相应处罚和上报店经理;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8、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用电设备,执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并根据需要,设置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等新技术来加强商场的预防、灭火功能。

9、检查防火档案、灭火作战计划、季度消防演习报告等,负责消防的安全员对相关的程序是否了解,是否熟知在紧急情况下,所应采取的切合实际的措施。

10、检查消防工作定期总结、评比、奖惩情况,特别是对事故信息的分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否定期、不间断在进行。

三、仓库消防安全制度

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和灯头都应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消防喷淋头距离商品必须大于50cm。

4、仓库中不能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使用的电灯泡不能超过60W。

5、库房中所设置临时电线的存在时间不能超过2星期。

6、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7、易燃易爆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不能与其他商品混放。

8、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杂物。

四、配电室消防安全制度

1、配电室内不得会客、吸烟,不得动用明火,不得储存杂物和堆码商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各种电器、照明设备及线路的安装、使用以及配电室的清洁维护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3、当班上岗时须穿绝缘鞋,带电作业时须安排两名以上监护人,作业时挂牌操作,并有专人守卫电闸箱,高空工作时系好安全带。

4、配电室要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所有人员必须经过训练,提高抢险自救能力。

5、每日需有电工昼夜值班,不得在当班时饮酒、睡觉或擅离职守,对设备运行要定时巡视。

6、凡安装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经工程主管同意后,由电工操作安装。

7、工程部、配电室人员和安全部每月对店所属地区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并且认真做好记录。

六、机房消防安全制度

1、机房内不得会客、吸烟、动用明火、储存杂物和建筑用品,不准堆码商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2、机房工作人员需认真检查电机线路、机器运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3、机房机器需要维修使用的油漆或其他化工材料,包括包装物、擦拭剂、涂料、搅抖等物料应到指定地点办理,不得随意弃置现场。

4、机房如需电气焊接时,严禁调兑柴油或稀料,未使用完的柴油、稀料、机油,应由专人设专门地点妥善保管。

5、机房的工作人员须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工作记录,交班接班认真检查,不得在当班时饮酒、睡觉、玩耍(麻将、扑克、棋类等)或擅离职守。

6、机房内应配相应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且实行责任制,谁在岗谁负责,遇有火灾、火险立即扑救。



7、机房内所有设备、电气线路要经常检查保养。

七、办公区安全消防制度

1、办公区严禁吸烟,并贴有严禁吸烟和防火的标志。

2、办公区不得储存杂物,不得大量堆放商品,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3、办公区不得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电饭锅等电热工具。

4、办公区无人办公时,应关闭所有的照明灯。

5、办公区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在工作结束时,关闭电源。

八、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1、燃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报修和临时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部直至隐患消除。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做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

二会:保养维修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当班安全员,负责燃气的当日监管工作。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其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操作燃气具。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须按程序报工程部进行改造。

6、使用燃气具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特别是点火程序,应按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操作。

7、每日清洗燃气具,每周清洗燃气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8、燃气操作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9、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交接,并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记录。

10、对安全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检查,不得挪用。

九、值班室消防安全制度

1、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

2、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并贴有禁止吸烟、110、119等标志。

3、值班室配有应急疏散指示图、内部消防安全指南、紧急电话录、所在区域的派出所电话地址等。

4、人离开房间时,应将房内的电灯关掉。

5、值班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工具,禁止使用射灯和动用明火

商场临时动火管理规定

 为保证商场正常营业时间的消防安全,确保商场的正常营业秩序,根据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和有关消防法规,现对临时动火如下规定:

一、严禁在商场正常营业时,在没有征得防火督察组同意,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焊、氧焊、切割、打磨等动火作业。

二、如非要在商场营业时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通知防火督察组人员,填写临时动火申请单,严格遵守动火前“七不”“四要”的操作规程。

三、动火前“七不”即:

1、防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边易燃品、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清除残余的油质不动火。

4、凡诸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不动火。

5、在高空进行焊接、切割动火作业时,下面有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防护的不动火。

6、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7、未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四、动火前“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发生意外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五、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以上规定希各施工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如违反其中任何一条,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篇: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日期】1997-12-17 【生效日期】1997-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

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第六条 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第七条 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 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

(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 第九条 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清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商场市场应当设置(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相关方责任。

商场市场与其他单位管理、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集购物、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当确定统一的管理单位,明确责任人,在用火用电、巡查检查、安全疏散等方面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商场市场应当与经营户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指导、督促经营户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防火检查。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经营户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员工、经营户掌握消防知识的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八)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开展防火巡查。

商场市场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___小时一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营业厅、厨房、可燃物品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是否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的电源、气源。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五、加强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管理。

商场市场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且每年至少检测___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___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___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___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___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程序(见GB25506-___)。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六、规范消防安全标识。

商场市场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商场市场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全体员工、经营户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和经营户入驻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经营户应当懂得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商场市场内应当以图文、广播、电子广告屏等多种形式对顾客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八、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

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并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的统一管理单位建立的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消防车辆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明确若干专职人员承担日常巡防和灭火救援任务;有条件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九、开展消防演练。

商场市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十、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板材;

(三)违规搭建雨棚、连廊等临时建(构)筑物,违规设置仓储场所或者临时中转库房;

(四)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六)外墙门窗、阳台处设置栅栏、架空管线、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八)生产或违规储存、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在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和照明,燃放烟花爆竹;

(十)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十一)商场市场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使用明火,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十二)违规住人或者设置员工宿舍。

第四篇: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各类批发市场等(以下简称商(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市)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商(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保障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教育等经费;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

(六)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定期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商(市)场应当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商(市)场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五条 商(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内部装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不改动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非高层建筑,可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商(市)场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市)场,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市)场,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

第七条 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疏散通道的面积与购物车的数量应保证100平方米不超过10辆的比例,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

第八条 商(市)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流动售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安全出口处两侧1米范围内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或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变相当作库房;

(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

第九条 商(市)场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营业厅内悬挂的宣传、促销广告等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

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火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十条 商(市)场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通风管道等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商(市)场库房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并保证“五距”: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

(五)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六)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十二条 商(市)场内的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货物码放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面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米,溅水盘周围0.5米内不应堆放货物。

禁止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第十三条 商(市)场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防火卷帘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自动、机械、中控室远程控制等功能测试。

严禁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第十四条 商(市)场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第十五条 商(市)场不准经营甲、乙类化学易燃易爆商品;经营杀虫剂、丁烷气、一次性打火机等易燃商品时,应限定一日的经营量。

建材城等经营油漆、稀料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设置独立的经营区域,并限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数量,禁止变相将营业区当作库房。

营业区、库房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以及电炉等大功率加热器具。第十六条 商(市)场内附设食品加工、餐饮部位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该部位使用的烤箱上方及周围,燃气灶具周围1.5米内,不准

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七条 商(市)场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燃气灶具部位应配置灭火毯。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严防燃气泄漏。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商(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商(市)场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八条 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有值班工作记录。

消防控制室人员,在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携带应急包(对讲机、氧气面罩、破拆工具、手电、轻便灭火器材等)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第二十条 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二十一条 商(市)场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新职工以及厂家信息员等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经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第二十二条 商(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三条 商(市)场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经营品种的火灾类别,配置轻便灭火器材。营业区、库房等部位应配置ABC类灭火器材。

商市场营业区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第二十四条 商(市)场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电气运行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电工岗位责任、运行交接班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三)电工应做到持证上岗。

(四)配电室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应加装标志,码放整齐。

(五)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杂物。

(六)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当分开,值班室内不得放床。

第二十五条 商(市)场值班领导应掌握当日值班警卫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值班警卫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并填写值班记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商场市场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商场市场或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商场市场与其他单位管理、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商场市场应当与经营户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指导、督促经营户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还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火巡查】商场市场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营业厅、厨房、可燃物品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是否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的电源、气源。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防火检查】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经营户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员工、经营户掌握消防知识的情况;

(六)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十)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商场市场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商场市场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当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第七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商场市场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全体员工、经营户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 和经营户入驻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经营户应当懂得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商场市场内应当以图文、广播、电子广告屏等多种形式对顾客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八条【志愿消防队】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商场市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商场市场的每个经营或其他功能区域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的预案。预案应当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

第十条【禁止性条款】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板材;

(三)违规搭建雨棚、连廊等临时建(构)筑物;

(四)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六)外墙门窗、阳台处设置栅栏、架空管线、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 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八)生产或违规储存、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在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和照明、燃放烟花爆竹;

(十)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十一)商场市场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使用明火,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十二)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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