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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京卡富民卡章程

北京银行京卡富民卡章程



第一篇:北京银行京卡富民卡章程

北京银行京卡富民卡章程

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本行与京卡富民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办理本行借记卡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与本行借记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卡富民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富民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京卡是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银行卡的通称。京卡富民卡是其中的一个借记卡品种。

第三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符合本行确定及不时调整的申领条件的个人,均可申办京卡富民卡。每一申请人仅限申办一张京卡富民卡,已持有京卡富民卡的持卡人不得再申办京卡富民卡。

第四条 京卡富民卡分为两类:配折类和单卡类。配折类京卡富民卡每卡同时配有一张存折,并与所配的存折共同支配同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人已持有本行指定分支机构开立的活期存折且该存折未配有银行卡的,则申请人可以申请以原有存折配开京卡富民卡,由新办理的京卡富民卡与原有存折共同支配存折所属的活期账户。单卡类京卡富民卡为单张借记卡卡片,不配存折。申请人申办京卡富民卡时,可选择申办配折类京卡富民卡或者单卡类京卡富民卡,均应到本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申办手续。

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京卡富民卡申办手续时,应使用实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申请表和信息、文件、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申请人使用本行指定分支机构开立的原有存折配开京卡富民卡的,除按照本行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及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和材料外,还需提供原有存折、验证原有存折的密码及办理本行要求的其他手续,原有存折未设密码的,须加设密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京卡富民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并且除须提供上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授权文件、代办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资料;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保证代办人提供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

第六条 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代办人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代办人、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应在签收时检查存折(配折类京卡富民卡适用)、银行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存折、银行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京卡富民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存折(配折类京卡富民卡适用)和银行卡卡片后,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终端修改存折的初始密码和银行卡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交易密码,并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该存折及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

-1-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对于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办理京卡富民卡的,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按照北京银行规定办理激活手续。

第九条 京卡富民卡属于个人借记卡。配折类京卡富民卡卡内包含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等京卡储蓄卡的标准功能;单卡类京卡富民卡卡内包含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并可开立人民币定期储蓄账户、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账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及外币的储蓄等京卡借记卡的标准功能。

第十条 京卡富民卡的卡(折)账户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应确保存入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京卡富民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转账等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配折类京卡富民卡所配的存折可办理储蓄、转账结算、现金存取和账户余额查询业务,但持卡人使用存折办理上述业务的,须到北京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如果不及时登折,配折类京卡富民卡卡片的交易明细不会显示在存折上,因此,存折显示的交易明细及余额将不表明京卡富民卡账户的当前状况。

第十二条 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富民卡,可使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进行交易时,须遵守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京卡富民卡、配折类京卡富民卡所配的存折均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仅可将卡片和账户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守本行有关京卡富民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管理规定、中国法令以及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对于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本行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或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的相关调查。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设备吞卡的应在吞卡日起七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本行自助设备吞卡的情况下为本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特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布施行的为准。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更换、挂失卡片、存折以及开立账户、撤销账户、使用账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业务规定并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本行可自行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费用。

第十七条 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京卡富民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十八条 凡使用京卡富民卡的密码、所配存折的密码或本行核发的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本行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2-数字证书等数据电文信息处理交易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据。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进行交易,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引起的差错,应于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与本行取得联系,本行将根据有关资料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京卡富民卡的卡片、卡号、密码、所配的存折、存折的账号、存折的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在本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存折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京卡富民卡卡片及密码、所配存折及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存折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卡片密码、所配存折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或注销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或注销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所配存折、利用密码、数字证书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配折类京卡富民卡挂失后,所配存折可继续办理存取款业务,但活期存折止付、销户或挂失后、配折类京卡富民卡随之停止使用。(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存折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卡片密码、存折账号、存折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京卡富民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京卡富民卡、配折类京卡富民卡所配存折均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如卡片或存折损坏由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更换新卡或存折。

第二十二条 京卡富民卡卡片及存折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存折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用折、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或/及存折。

第二十三条 北京银行或其合作单位可以为京卡富民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和便利,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与具体服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不符合活动规则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享有本行(或本行合作单位)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富民卡的一切事宜适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_年7月1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第二篇:北京银行京卡互助服务卡章程

北京银行京卡互助服务卡章程

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并向北京市的工会会员提供相关服务,规范本行与有关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本章程。办理北京银行借记卡业务的北京银行分支机构、与北京银行借记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卡互助服务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互助服务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京卡是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银行卡的通称;京卡互助服务卡是其中的一个借记卡品种,是依据本行与北京市总工会的合作关系而面向北京市的工会会员发行的银行卡。

第三条 凡承认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北京市工会会员所在单位、所在工会或其上级工会,均可代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工会会员,到本行在北京地区的营业机构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申办时须遵循本章程以及本行、北京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须在工会会员自愿申办的基础上,由会员所在的工会或其上级工会(以下统称“代办单位”)统一代为办理,原则上本行不接受工会会员个人直接提出的办理申请。代办单位在办理前应向会员出示本章程或提示会员在本行官方网站等可靠渠道查阅本章程,在会员充分理解并同意本章程后,方可为会员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会员不愿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或者对本章程的内容尚存疑问或异议的,代办单位不得为会员申办。

第五条 会员(申请人)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时,应使用实名,并通过代办单位或代办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本行、北京市总工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并确认其提出申请即表明其已授权代办单位及其指定经办人代理申请人本人开立京卡互助服务卡、签署开户申请书等开户法律文件、代为领取卡片和密码函。代办单位和经办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会会员身份、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上述资料信息以及代办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均属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

第六条 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经办人、代办单位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经办人、代办单位、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代办单位应指派经办人在本行要求的期限内到本行指定营业网点领取卡片和密码函,逾期不领取的,本行有权视为代办单位和申请人中止或撤销了办卡申请,并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代办单位应尽快将领取到的银行卡、密码函交付给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签收时必须检查银行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银行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慎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卡片后,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终端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交易密码,并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该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九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属于个人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外币储蓄帐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等京卡借记卡标准功能,并具有外币储蓄功能。卡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京卡互助服务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等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互助服务卡,可使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进行交易时,须遵守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设备吞卡的应在吞卡日起七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等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特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布施行的为准。

第十三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和账户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仅可将卡片和账户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守本行有关借记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管理规定、中国法令以及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对于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本行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或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的相关调查。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更换、挂失卡片以及开立账户、撤销账户、使用账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业务规定并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本行可自行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费用。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到期失效、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密码或本行核发的数字证书等本行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数字证书等数据电文信息处理交易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据。第十六条 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卡片、卡号、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在本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及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京卡互助服务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第十九条 为便于工会进行会员管理等目的,北京市总工会、持卡人所在工会及其上级工会有权从本行获得持卡人的姓名、京卡互助服务卡卡号以及所在单位名称,但本行不会因此向有关工会提供持卡人个人的账户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情况。无须持卡人另行授权,上述有关工会即可向持卡人的京卡互助服务卡账户发放互助保险金、福利金等款项,并可在向本行提供有关会费收取标准的书面说明后委托本行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纳的会费,持卡人同意本行按有关工会的要求办理代发代扣;若代发代扣款项有误,由工会与持卡人解决,本行不承担责任(但因本行过错引起的代发代扣错误则由本行负责纠正)。

第二十条 北京市总工会等工会组织或其合作单位、北京银行或其合作单位可以为京卡互助服务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和便利,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与具体服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丧失会员身份或其他原因不能享有工会(或其合作单位)提供的或者本行(或其合作单位)针对在册会员(或特定会员)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互助服务卡的一切事宜适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_年8月1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第三篇:北京银行京卡贵宾卡章程

北京银行京卡贵宾卡章程

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本行与京卡贵宾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办理本行贵宾卡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与本行贵宾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卡贵宾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贵宾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京卡是北京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借记卡的通称;京卡贵宾卡是其中的一个品种。

第三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本行确定并不时调整的贵宾客户标准的自然人,均可根据需求申办贵宾卡。每一申请人仅限申办一张京卡贵宾卡,已持有京卡贵宾卡的持卡人不得再申办京卡贵宾卡。

第四条 申请人申办京卡贵宾卡时,应到本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申办手续。申请人办理京卡贵宾卡申办手续时,应使用实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申请表和信息、文件、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京卡贵宾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并且除须提供上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授权文件、代办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资料;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保证代办人提供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

第五条 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代办人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代办人、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应在签收时检查贵宾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贵宾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京卡贵宾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银行卡卡片后,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机具修改银行卡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支付密码,并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该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支付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八条 京卡贵宾卡属于个人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亦为活期存款账户)和美元活期现钞账户,并可开立人民币定期储蓄账户、美元活期汇户和美元定期储蓄账户,以及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账户。京卡贵宾卡可在境内外受理“VISA”卡、“银联”卡及其他本行届时在贵宾卡卡片上标识的受理卡组织(如有)的机具、网点和特约商户使用,并视受理网络的不同而分别以美元或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京卡贵宾卡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和综合理财等功能,持卡人并可凭贵宾卡享受北京银行届时提供的相应类别贵宾卡的专属贵宾服务。

-1-卡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京卡贵宾卡分为贵宾白金卡、贵宾金卡、彩蝶白金卡和彩蝶金卡,其中彩蝶白金卡和彩蝶金卡只能由符合北京银行贵宾客户标准的女性客户申办。若持卡人连续六个月在本行的日均金融资产总额未达到本行届时确定的相应贵宾客户标准,北京银行有权从其所持有的京卡贵宾卡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中自行扣收账户管理费,现行账户管理费的费用标准如下:贵宾金卡、彩蝶金卡为每季度15元/卡,贵宾白金卡、彩蝶白金卡为每季度30元/卡。对持卡人上述日均金融资产总额的考核自持卡人开卡所在季度的下一自然季度开始。如本行连续三次未能成功扣收持卡人的账户管理费,本行有权暂停持卡人对该卡的使用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条 京卡贵宾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卡内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和美元活期现钞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等交易。如因受理银行、商户等任何原因致使京卡贵宾卡发生交易手续费、货币转换费、交易金额等任何款项的透支,持卡人应及时存入足额款项归还透支金额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的透支利息;本行有权从京卡贵宾卡账户内自行扣收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并有权在上述款项全部归还之前暂停贵宾卡卡片的使用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条 持卡人持贵宾卡可在境内外消费或取现。在境内,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台提取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也可通过自助机具提取人民币现金,但不能通过自助机具提取外币现金;在境外,持卡人可通过受理银行的柜台或自助机具提取外币现金。持卡人也可在境内外受理商户进行刷卡消费。持卡人在境外使用京卡贵宾卡进行交易和款项支付应当符合中国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关于外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用于或从事中国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所禁止的交易或行为。

第十二条 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特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布施行的为准。本行现行对提取现金的限制如下:在境内受理“银联”卡的自助机具上提取现金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在境外受理“银联”卡的自助机具上提取现金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元人民币;持卡人在受理“VISA”卡的机具或网点使用贵宾卡提取现钞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当月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半年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一年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选择通过VISA网络受理交易时优先结算的活期结算账户。若持卡人不做选择,则默认美元活期结算账户为优先结算的结算账户。在此情况下,如持卡人提现或消费时, 遇美元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时,我行将就不足的部分按本行届时确定并适用的汇率(本行现行适用的汇率为清算日前一日本行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下同)向持卡人售汇,并从其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中扣除购汇所需的相应人民币资金。如持卡人选择以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为优先结算的结算账户,则本行可在持卡人通过VISA网络提现或消费时按本行届时确定并适用的汇率向持卡人售汇,并从其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中扣除购汇所需的相应人民币资金,如持卡人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持卡人可使用美元活期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带有“VISA”、“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贵宾卡,可使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VISA”“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机具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进行交易时,须遵守VISA卡组织、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2-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持卡人的外币现钞/汇存入或从其外钞/汇账户转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和政策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外币现钞均应符合中国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京卡贵宾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仅可将卡片和账户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守本行有关贵宾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管理规定、中国法令以及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对于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本行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或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的相关调查。

第十七条 持卡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的发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将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应在吞卡日起七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等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交易清单,对交易的账务记载有疑问的,须在本行及相关银行卡组织要求的限期内提出异议(目前,VISA卡组织要求在交易发生日起的45天内,银联卡组织要求在交易发生日起的11个月内)。超过上述期限的异议本行将根据相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不再予以受理。及时提出异议的持卡人在支付相关卡组织和本行要求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本行依照届时相关卡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确定并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调阅交易单据的正本或副本。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更换、挂失卡片以及开立账户、撤销账户、使用账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业务规定并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本行可自行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京卡贵宾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京卡贵宾卡的密码或本行核发的数字证书等本行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数字证书等数据电文信息处理交易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据。持卡人在自助机具上进行交易,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引起的差错,应于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与本行取得联系,本行将根据有关资料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京卡贵宾卡的卡片、卡号、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在本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京卡贵宾卡卡片及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

-3-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机具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京卡贵宾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京卡贵宾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应持贵宾卡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本行要求的资料到本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到期换卡或者销卡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办理到期换卡手续的,必须符合届时北京银行确定的贵宾客户标准。持卡人遇贵宾卡卡片损坏、卡片升降级、消磁等情况,应持贵宾卡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本行要求的资料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并更换新卡或补磁。

第二十六条 京卡贵宾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第二十七条 北京银行或其合作单位可以为京卡贵宾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和便利,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与具体服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不符合活动规则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享有本行(或本行合作单位)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贵宾卡的一切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_年4月1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法令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第四篇:北京银行京卡使用指南

北京银行“京卡•互助服务卡”使用指南

“互助服务,温暖职工。”8月13日,北京市总工会首次发放了职工“京卡·互助服务卡”,这是工会组织与会员的连心卡,也是加盟企业的爱心卡与信誉卡。今后,全市工会会员可持此卡享受到市总工会免费提供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计划,同时还为会员提供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职业介绍、帮困救助的服务,以及职业培训、文体健身、公园游览、图书电影等多个领域的免费服务或特惠服务,还将享受不断开发的各种免费、优惠服务。

北京市总工会将为每位会员发放“京卡·互助服务卡”,通过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和12351职工服务网(http://12351.bjzgh.org/template/10002/index.jsp)获得全天候帮助。

基础金融功能:京卡互助服务卡具备我行现有京卡借记卡除开立副卡以外的全部金融功能。

1、一卡多户方便储蓄:

您可持卡在我行办理人民币、美元、英镑、日元、欧元、港币等币种的定、活期储蓄业务。

2、取现消费一卡搞定:

您可持卡在ATM上取款、查询,在商户刷卡消费(机具上贴有“银联”标识即可)。

3、网上银行灵活随心:

您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办理查询、转账、理财、缴费等业务,足不出户,轻松完成。

4、轻松缴费贴心服务:

您可持卡到我行网点或我行自助缴费终端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等日常费用。

5、心喜理财分享精彩:

您可通过京卡•互助服务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以及代售的各类国债、基金、保险产品,享受优越的理财体验。

免费服务:免费提供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互助保障

一、保障对象

1、京卡·互助服务卡坚持普惠制原则,凡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均为保障对象。

2、申请会员服务卡必须具有工会会员的资格,并在市总组织部备案。

3、在每一保障责任期到期的十五日前,由市总工会会员服务卡管理办公室提供增(新增被保障会员)减(因退休、身故、调离本市等原因不在享受其保障的会员)会员的变更情况,及全市被保障会员实数。

二、保障范围

1、非工伤意外造成的身故、伤残保障;

2、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障。

三、保障期限 本互助保障期为一年。

四、保障经费

保障经费由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按保障责任期每年拨付。

五、保障责任

1、在保障期内,工会会员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者,按照《人身保障残疾程度与保障金给付比例表标准》给付互助金,最高给付标准为五千元;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死亡者,给付标准为两万元。

2、在保障期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给付救助金,最高给付救助金3000元。免费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

为全体会员提供劳动权益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困难和特困会员提供免费劳动权益法律援助。免费职业介绍

通过12351服务热线和职工服务网发布招聘会信息、岗位招聘信息、个人求职信息;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视频课程。临时应急救助

为会员提供临时应急救助服务。提供优质家政服务信息 为会员提供家政服务信息。提供婚介服务 为会员提供婚介服务。

优惠服务 优惠逛公园:

一、工会会员持京卡·互助服务卡到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公园年票发售点购买面值200元/张的公园年票,可享受五折优惠(提供本人身份证及1寸照片,每人限购一张)。

二、底卡购买方式

1、自带市政公交一卡通底卡者不收任何工本费。

2、凡购买不具备市政公交一卡通功能的公园年票者,需缴纳3元工本费。

三、充值办法

凡已购买年票者可持原年票次年到市属公园售票点以充值的方式购买下一年票,其中使用不具备一卡通功能的公园年票,在充值时需缴纳三元发行费,请妥善保存好付款后出具的税单(不作为报销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查询解决。

四、售票、充值时间

每年12月15日起至次年1月15日

每日上午8:30到下午4:30,星期

六、日不休息。

五、售票、充值地点

本年票适用的颐和园、天坛公园、中山公园、北海公园、景山公园、陶然亭公园、北京动物园、香山公园、北京植物园、玉渊潭公园以及紫竹院公园均设售票充值点。

六、年票适用公园

颐和园、天坛公园、中山公园、北海公园、景山公园、陶然亭公园、北京动物园、香山公园、北京植物园、玉渊潭公园、双秀公园、青年湖公园、大观园、海淀公园、莲花池公园、北京国际雕塑园。

优惠体检: 优惠举措:针对持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工会会员,北京工人疗养院体检中心在套餐体检的价格上,一律八折优惠,VIP体检套餐享受七五折优惠,届时由体检中心负责安排。持卡会员还可享受慈铭健康体检专享套餐。

优惠健身:

一、优惠举措:

1、享受中体倍力直通卡7.5折优惠;

2、免费享受一次在“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锻炼机会;

3、享受中体倍力现有健身项目最大优惠折扣服务,为工会会员制定优惠计次健身产品。

二、服务流程:

工会会员持卡到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前台确认身份(工会会员)→享受一次免费锻炼机会→可购买计次产品(共3次,60元/次)→购买中体倍力直通卡享受7.5折优惠。

优惠购书购物

持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工会会员自发卡之日起六个月内,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与当当网会员账号进行绑定,将享受当当网一年的“金卡”会员待遇,所选购的商品在当当网价格基础上,最高可享受97折上折的优惠。

晋级积分累计满15000分或在此期间完成单张订单积分满5880分可延续“金卡”会员待遇一年(购书每1元钱可获得10个积分)。

优惠看电影

工会会员持京卡·互助服务卡在加盟影院可享受本场次最低票价,每场次购票最多两张。

加盟影院包括:五道口工人俱乐部电影院、市工人俱乐部电影院、东城区东四工人文化宫、西城区工人文化宫电影院、海淀工人文化宫。

优惠职业培训

市总组织优惠职业培训,通过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和职工服务网发布免费、优惠职业培训信息。

从202_年10月18日起,全市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工会会员将拥有专属的理财产品。北京银行为全市工会会员量身打造了一款保本理财产品——“职工 金”。

在“职工金”申购期间,会员持本人京卡·互助服务卡前往北京银行任一网点即可购买,具体事宜,可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北京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10—96169或登陆12351职工服务网进行查询。

这是继之前推出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刷卡消费参加抽奖等活动之后,市总工会与北京银行再度联手推出了“职工金”理财项目,力争为工会会员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京卡·互助服务卡发行一年多来,给全市职工会员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每名持卡会员均可享受到互助保障(险)等多项免费服务,及购买公园年票等多项优惠服务。

热线网站服务卡关爱会员服务职工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工会工作会议和市总工会十二大会议精神,市总工会坚持改革创新、调整适应,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符合发展规律的工作思路、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方式,研究确立了六大基本工作框架,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和各加盟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市总工会推出了12351职工服务热线、网站和职工京卡·互助服务卡。

京卡·互助服务卡,是北京银行与北京市总工会联合发行的银联标准借记卡,它的发行充分体现了北京银行与北京市总工会的全面战略合作。互助服务卡项目通过对工会会员实行多项福利政策,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提供有效帮助,从而为会员营造一个和谐、关爱、便利的服务平台。

小小的一张卡,承载着市总工会对广大会员的拳拳之心,凝聚着社会对工会会员的关爱之情。它是工会与会员的连心卡,是加盟单位的爱心卡、信誉卡。从昨天起,凡是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会员,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服务。

12351职工服务信息平台,依托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和12351职工服务网站,为广大职工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互助保障、困难帮扶、生活服务、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信息查询等方便、快捷的服务。它是北京市总工会面向广大职工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阵地,是了解广大职工服务需求,提供优质工会服务的窗口,是工会组织与工会会员和职工的沟通桥梁。12351职工服务信息平台的开通,必将推动党和政府各项亲民、爱民、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更好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为党政分忧、为职工解难;促进转变工会机关工作作风,增强为职工群众服务意识,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密切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为职工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使工会组织与会员的心更近,情更深。

温馨提示

(1)请您在收到卡片后,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终端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交易密码,并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请不要使用该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2)为了确保您顺利刷卡消费,您申领卡片后请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亲笔签名。

(3)京卡互助服务卡不能进行透支交易。

(4)京卡互助服务卡丢失后,请立即通过我行任意网点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自助机具办理紧急挂失,并在5日内到开卡区域内任意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第五篇:北京银行京卡储蓄卡章程

北京银行京卡储蓄卡章程

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本行与京卡储蓄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办理本行储蓄卡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与本行储蓄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卡储蓄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储蓄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京卡是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银行卡的通称;京卡储蓄卡是其中的一个借记卡品种。

第三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本行确定及不时调整的申领条件的自然人,均可申办京卡储蓄卡。每一申请人原则上仅限申办一张京卡储蓄卡,已持有京卡储蓄卡的持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开京卡储蓄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

第四条 京卡储蓄卡配有一张存折,申请人申办京卡储蓄卡时,应到本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申办手续。申请人申办京卡储蓄卡前,应当首先开立或持有以存折为表现形式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已开立有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的,须到原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京卡储蓄卡申办手续。申请开立京卡储蓄卡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性质必须变更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京卡储蓄卡与存折共同支配存折所属的活期账户。

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京卡储蓄卡申办手续时,应使用实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申请表和信息、文件、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使用本行指定分支机构开立的原有存折申办京卡储蓄卡的,除按照本行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及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和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有存折、验证原有存折的密码及办理本行要求的其他手续,原有存折未设密码的,须加设密码。储蓄卡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因特殊情况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京卡储蓄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并且除须提供上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授权文件、代办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资料;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保证其提供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

第六条 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代办人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代办人、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应在签收时检查存折、银行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银行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京卡储蓄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存折和银行卡卡片后,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机具修改存折的初始密码和银行卡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支付密码,并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该存折及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

-1-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对于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办理京卡储蓄卡的,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按照北京银行规定办理激活手续。

第九条 京卡储蓄卡属于个人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等京卡储蓄卡标准功能。卡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京卡储蓄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转账等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京卡储蓄卡所配的存折可办理储蓄、转账结算、现金存取和账户余额查询业务,但持卡人使用存折办理上述业务的,须到北京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如果不及时登折,储蓄卡卡片的交易明细不会显示在存折上,因此,存折显示的交易明细及余额将不表明储蓄卡账户的当前状况。

第十条 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储蓄卡,可使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机具上进行消费、取现及其它交易时,须遵守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京卡储蓄卡及所配的存折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仅可将卡片和账户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守本行有关京卡储蓄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管理规定、中国法令以及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对于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本行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或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的相关调查。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应在吞卡日起七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情况下为本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特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布施行的为准。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更换、挂失卡片、存折以及开立账户、撤销账户、使用账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业务规定并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本行可自行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费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京卡储蓄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十六条 凡使用京卡储蓄卡的密码、所配存折的密码或本行核发的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本行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数字证书等数据电文信息处理交易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据。持卡人在自助机具上进行交易,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引起的差错,应于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与本行取得联系,本行将根据有关资料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京卡储蓄卡的卡片、卡号、密码、所配的存折、存折的账号、存折的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在本行认为必

-2-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存折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京卡储蓄卡卡片及密码、所配存折及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存折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卡片密码、所配存折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或注销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或注销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所配存折、利用密码、数字证书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京卡储蓄卡挂失后,所配存折可继续办理存取款业务,但活期存折止付、销户或挂失后、京卡储蓄卡随之停止使用。(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存折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卡片密码、存折账号、存折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京卡储蓄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京卡储蓄卡及所配存折均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如卡片或存折损坏由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更换新卡或存折。

第二十条 京卡储蓄卡卡片及存折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存折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用折、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或/及存折。

第二十一条 北京银行或其合作单位可以为京卡储蓄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和便利,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与具体服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不符合活动规则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享有本行(或本行合作单位)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储蓄卡的一切事宜适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_年1月25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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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

管理程序

通知

抄送:计划财务部、支付结算部、信息系统开发部、信息业务分析与

电子银行部、审计部、法律合规部。

北京银行办公室 202_年5月31日印发 联系人:王梅 联系电话:66225339 打印份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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