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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网试运行方案

城镇燃气管网试运行方案



第一篇:城镇燃气管网试运行方案

燃气管网试运行

1、试运行前巡查

(1)检查管道及其附件是否已按设计图全部安装完毕;(2)检查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是否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等现象;(3)检查PE管是否有裸露;

(4)检查阀井是否有积水及防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5)检查调压器是否有腐蚀和损伤,保证管路畅通;(6)调压器严密性、前后压差检查;(7)燃气表及燃气灶具检查。

2、PE阀调试(1)阀门内腔清洗;(2)关闭放空阀;

(3)调试传动装置,保持传动装置各项功能完好;(4)缓慢开启阀门。

3、楼栋调压器调试

(1)查看调压器的型号及其外观是否完好,核查调压器的技术参数及安装是否与设计图纸要求相符。

(2)了解用户用气性质、用气量和用气特点。(3)检测其关闭压力,验证其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值。(4)缓慢开启进出口阀门。

(5)调试过程中,严禁烟火,防止静电产生,禁止碰撞、敲击管道及设备。

4、燃气具调试

(1)检查燃具说明书与合格证等附件是否齐全。(2)检查燃具使用的燃气种类是否为天然气。

(3)检查燃具与电器开关、插座等的最小水平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检验软管接头连接是否牢固,软管长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5)检测电打火是否良好。7.3 点火

1、燃气灶具、热水器等未安装到位;

2、在确认用户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后,拆下管道末端堵头,安装燃气旋塞阀,利用水柱表对户内低压燃气管道系统进行点火前气密性试验。

3、关闭旋塞阀,拆除水柱表;缓慢开启入户球阀,将管线末端用胶管引至室外通风良好处进行燃气置换,置换完成后关闭旋塞阀,拆除放散胶管。

4、燃具点火前,请用户回避

5、打开旋塞阀,点着燃具,至炉具燃烧正常后,请用户进来观察。

6、若燃具点火三次不成功,暂停点火,开窗通风5分钟,确认室内无燃气味后方可重新进行燃具点火。

7、点火成功后,调试各燃具至燃烧正常,无黄焰、回火、脱火现象为合格。

8、观察燃气表的是否运转正常,抄录燃气表型号、编号、表底数,记录燃器具品牌规格及型号。

9、关闭旋塞阀,张贴《点火使用证》,填写《点火作业记录》。

10、向用户介绍燃气设施的使用方法、事故应急方法等安全用气常识,并发放用户安全使用手册,作好有关记录,并请用户签字确认。

八、安全措施

1、编制试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指导方针,编写根据国家和建设部相关标准和规范,吸取国内同行液化天然气试运行工作的成功经验,确保置换工程安全、可靠地实施,编制试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并经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商讨,一致通过后请总公司评审认可,然后予以实施。

2、试运行安全注意事项

(1)准备一份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网竣工资料,预防发生错漏现象。

13(2)试运行前进行分区切断性能试验。(3)充分准备安全防护工具。

3、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电视台、居民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积极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用户理解、支持天然气试运行工作,掌握天然气的优越性及安全、正确的使用方法;知晓如何做好配合工作,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安全、平稳完成试运行工作。

九、应急措施

(一)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负责人立即报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现场保护,维护好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扩大,通过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场痕迹物证。

(二)紧急处置。

立即关断就近的相关的气源控制阀门,熄灭一切火种,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确定警戒区域。

(三)人员疏散。

根据警戒区域,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人员至安全地带(根据进一步发生的危险程度,逐步扩大外撤范围)。

(四)工程抢险。

根据可能的危险目标,按照专业救援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五)医疗急救。医疗救护组进入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二〇一一年二月

第二篇:小区燃气设施试运行方案

编制:审核:执行:时间:

XX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试 运 行 方 案

XX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生产运行部202_年11月25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工艺简介

三、试运行条件

四、时间安排

五、人员及设备

六、试运行程序

七、系统试运行

1、LNG瓶组气化站试运行

2、庭院燃气管网试运行

3、点火

八、安全措施

九、附件

1、XX小区燃气管道平面布置图

2、LNG瓶组输出橇调试规程和操作规程

前言

由XX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XX安置小区燃气配套工程已顺利竣工,即将进入投产前试运行阶段。根据有限公司对天然气项目投产试运行管理相关规定,为了确保XX小区燃气配套设施投产试运行能够顺利实现“零事故、一次到位”的预期目标,特编制本《试运行方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安置小区燃气配套工程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5、设备安装:LNG瓶组气化站设备设施的安装由设备供应商XX有限公司负责

6、工程地址:

7、工程规模:LNG瓶组气化站一座,气化能力300M3/h、低温绝热钢瓶储存4*410L;庭院管网 公里,用户690户,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

8、工程开、竣工时间:202_年7月16日正式开工,年 月 日竣工。

二、工艺简介

本工程设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一座,液化天然气通过空温式气化器气化后,通过调压器调压、加臭装置加臭,再通过PE De63的低压管道输送至楼栋立管前,变径至De40、De32与DN32、DN25立管以钢塑转换相连。

主要技术参数:

调压箱前中压管道设计压力为0.4MPa,运行压力为0.1~0.3MPa,调压箱后低压管道设计压力4.0kPa,运行压力3.0kPa。

LNG瓶组橇技术参数:气化能力额定值300Nm/h、入口压力标定值0.6-0.8MPa、出口压力标定值0.25MPa、切断压力标定值0.29MPa.后附:图一《管道布置平面图》

图二《LNG瓶组气化橇工艺流程图》

三、试运行条件

1、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已通过竣工验收,相关吹扫、试压、预冷、调试等工作已完成,并全部达到试运行条件。

2、试运行方案已获XX有限公司和政府相关部审查通过。

3、主要设备厂家已委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

3设备检验。

4、LNG瓶组气化站的供电、消防通道、通信等配套设施满足试运行需要。

5、LNG瓶组气化站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健全,操作人员已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经过设备厂家与设计方面的专家现场讲课、实际操作培训。

6、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已派负责人到现场配合。

7、液化天然气源已落实。

四、时间安排

1、试运行前管线、设备的巡查(1天)

2、LNG瓶组气化站调试(1天)

3、庭院燃气管网调试和点火(1天)

五、人员与物资

1、试运行领导小组 总指挥: 副总指挥: 运行保障组: 技术保障组: 物资保障组: 抢险保障组: 综合事务组: 安全保卫组: 资金保障组:

2、物资配置

便携式天然气报警仪(2台)防爆抢修工具(2套)工程指挥车1辆

手提干粉灭火器4Kg共8具 警戒带500米、安全警示牌10块 防冻手套两套 备用的设备备件

六、试运行程序

1、对小区燃气用户进行安全使用天然气知识宣传。

2、操作顺序

LNG低温绝热钢瓶

气化橇

调压器 —

加臭器 — 出站阀门 —

庭院中压管网

楼栋调压器 — 燃气表

用户灶具

点火

3、对整个系统试运行巡视三个月后,针对现场反馈的资料信息进行归纳分析,对出现事故和安全隐患及时制定相应对策。

七、系统试运行(由运行保障组负责执行)

1、LNG气化站试运行(1)试运行前巡查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竣工验收是否已通过,操作人员上岗证(2)操作步骤

a、打开LNG低温绝热钢瓶出液阀,确定出液紧急切断阀已开启,打开空温式气化器的出口阀。b、缓慢打开空温式气化器的进口阀,观察空温气化器底部结霜情况和出口管的压力的变化(3)正常运行状态下,注意观察下列有关指标 1)LNG低温绝热钢压力为0.4—0.6MPa 2)调压器出口压力为0.3-0.4Mpa 3)空温式气化器出口气体温度比大气温度低10度左右

2、庭院燃气管网试运行(1)试运行前巡查

1)检查管道及其附件是否已按设计图全部安装完毕

2)检查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是否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等现象 3)检查PE管是否有裸露

4)检查阀门井是否有积水及防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5)检查调压器是否有腐蚀和损伤,保证管路畅通 6)调压器严密性、前后压差检查 7)燃气表及燃气灶具检查(2)PE阀调试 1)阀门内腔清洗 2)关闭放空阀

3)调试传动装置,保持传动装置各项功能完好 4)缓慢开启阀门(3)楼栋调压器调试

1)查看调压器的型号及其外观是否完好,核查调压器的技术参数及安装是否与设计图纸要求相符 2)了解用户用气性质、用气量和用气特点 3)检测其关闭压力,验证其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值 4)缓慢开启进出口阀门

5)调试过程中,严禁烟火,防止静电产生,禁止碰撞、敲击管道及设备。(4)燃气具的调试

1)检查燃具说明书与合格证等附件是否齐全 2)检查燃具使用的燃气种类是否为天然气 3)检查燃具与电器开关、插座等最小水平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检查软管接头连接是否牢固,软管长度不超过2米

5)检测电打火是否良好 3、点火

(1)燃气器具安装到位

(2)在确认用户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后,拆下管道末端堵头,安装燃气旋塞阀,利用水柱表对户内低压燃气管道系统进行点火前气密性试验

(3)关闭旋塞阀,拆除水柱表,缓慢开启入户球阀,在管线末端用放散胶管将管内气体引至室外通风良好处进行燃气置换,置换完成后关闭旋塞阀,拆除放散胶管

4)燃具点火前,请用户回避

5)打开旋塞阀,点着燃具,至炉具燃烧正常后,请用户进来观察

6)若燃具点火连续三次不成功,暂停点火,开窗通风5分钟,确认室内无燃气气味后方可重新进行燃具点火

7)点火成功后,调试各燃具至燃烧正常,无黄焰、回火、脱火现象为合格

8)观察燃气表是否运转正常,抄录燃气表型号、编号、表底数,记录燃器具品牌规格及型号

9)关闭旋塞阀,张贴《点火使用证》,填写《点火作业记录》

10)向用户介绍燃气设施的使用方法,事故应急方法等安全用气常识,并发放用户安全使用手册,作好有关记录,并请用户签字确认。

八、安全措施

1、开展试运行前火灾应急演练活动

2、组织操作人员对人员冻伤现场处置常用方法学习

3、设置现场警戒区域,落实守护人员

4、试运行时间上报给 消防大队,必要时请 消防大队现场协助。

九、附件

1、小区燃气管道平面布置图

2、LNG瓶组输出橇调试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三篇: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精选)

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一、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以下简称《燃气规划》)编制部门: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发改委等部门编制。

二、《燃气规划》编制依据:

1、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有关政策性、管理性文件;

2、城市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消防交通等专项规划和上级《燃气规划》;

3、规划、发改委等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4、城市地质、水文、地形、气象、河流、道路、建筑、交通等与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资料;

5、各类能源燃料的使用比例、用途、总量和供需现状及规划;

6、城镇燃气详细现状资料。主要包括:城镇燃气气源、燃气设施、服务能力、用气量参数和居民、单位用户数量、分布等;

7、编制《燃气规划》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燃气规划》编制遵循的基本原则:《燃气规划》应 1

与本地的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遵循近远期结合、一、二、三产业与民用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四、《燃气规划》的报批程序:《燃气规划》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五、承担《燃气规划》编制单位的条件:应具备城镇规划编制和城镇燃气专业设计等相应资质。

六、《燃气规划》基本框架:规划文本、图纸、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电子文档。

七、《燃气规划》图纸文件(结合总规图布局绘制):

1、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现状图(含所有气源方式);

2、规划期内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规划布局图;

3、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设施、维

抢修客服中心、加气站等规划布局图;

4、主要气源、设施厂(场站)平面布置图;

5、其它需要提供的图纸。

八、规划文本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燃气规划》范围、编制依据、原则、目标任务、期限、上一规划期评价、本规划期主要技术经济参数等。

(二)气源规划: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以远期目标为基础,兼顾不同规划发展期,确定气源结构、种类、设施规模

能力、气源点布局、工艺装置和土地使用面积等。

(三)供气范围:主要包括:市场与规模、供气种类和相应供气参数、供应方式、区域、管理控制原则、用气规律、储存规模及相应气量。

(四)管道输配系统规划:多方案遴选优化管道压力级制和输配系统参数;干管系统配置布局及满足输气、储气和调峰需要的最小管径、输气调峰能力;相互关联的高、中压管网、管径、运行压力、小时(日)调峰等方案;现有燃气设施利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近期必须实施的工程项目运行情况;场站数量、规模、工艺路线和建设用地面积;防腐技术和管材;管网控制、信息系统规模和配置;供气服务体系。

(五)瓶装供气规划:瓶装气源种类、储量规模、技术装备、分布范围、供应模式、储配站(供应站)布局、规模、数量、工艺路线和用地面积、供气服务体系。

(六)加气站供气规划(单列):气源种类、场站类型、规模、数量、布局、工艺路线和用地面积。

(七)燃气安全规划:

1、供气安全方面:城镇燃气应急预案、应急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能力,气源安全事故的分类管理、应急类型与对策;

2、安全供气方面: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和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建设水平、企业管理和供气服务质量技术、管理要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用气规划要求;

3、安全投入:政府、企

业、用户三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技术上的投入规划;

4、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八)用户侧管理规划:燃气单位大用户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条件,用户结构和用户管理要求,燃气用户设施建设。

(九)消防规划:社会消防建设、技术水平、消防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适合当地建筑,环境、地形等特征的防灾要求。

(十)环保及安全卫生规划。

(十一)燃气监控系统:系统建设原则、要求、分类、布局和配置,分级适应燃气供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

(十二)后方工程规划:应有满足规划实施、保障抢修、维修、客服的设施布局位置、数量、土地面积、设施能力和人力素质。

(十三)规划实施步骤和投资匡算:强调市政燃气设施基础性、先导性,燃气设施应结合总规实现同步实施。

(十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规划说明书内容:应与规划文本内容相应,并提供详细的研究论证资料。

第四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2_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城镇燃气工作总结

今年在稽查大队党支部和大队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正确指导下,稽查大队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党的xx大精神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的“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xxxx’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燃气稽查的中心工作,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较好地履行了纪检监察职能,进一步推进了稽查大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年年初,在总结**年稽查大队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上,我大队对照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印发的《燃化总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负责人,进一步细化了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责任网络。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构筑坚固的拒腐防变堤坝。一是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着重解决宗旨和信念方面存在的问题。每周组织一次党员、干部政治学习活动,主要学习《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读本》、《@#¥纪监察》等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书刊,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认真抓好大队党员、干部的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总公司提出的“三必谈”、“三必做”的制度。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考核,杜绝特殊干部、特殊党员,及时向党员、干部传达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下发的各项文件。二是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教育的必学、必讲内容,使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反腐败的斗争中,经的住考验、耐的住磨练,使队员素质、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全面提高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运用载体、广泛教育。认真落实总公司部署的以坚持“两个务必”,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正确树立权利观为中心内容的党风党纪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地进行党性锻炼;聘请@#¥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道里区法院行政厅的领导为全队进行讲课,对全体队员开展爱岗敬业、严明纪律、严格执法、廉洁办案的教育活动。四是切实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加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实施有效的源头治理,铲除腐败孳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在机构的设置上建立起相互制约的办案程序,制定严明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约束和激励机制,设立党风廉政建设举报电话和举报奖,促进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对党员、干部定期开展考核测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四查四看”工作,即:查思想,看是否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查执法,看是否存在执法不严、办人情案、徇私枉法等行为;查作风,看是否坚持“两个务必”,有无纪律松弛和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的问题;查管理,看是否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滥用职权办案、越权办案、方法简单、用语粗俗等问题。

(二)自四月份开始,根据总公司加强“两风”建设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队领导班子予以高度重视,迅速在稽查大队全面启动了“两风”建设工作,将工作重点放在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上。经过采取学习教育、征求意见、谈心交流、座谈调研、查摆整理、对照检查等措施,稽查大队“两风”建设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力的促进了稽查大队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两风”建设工作动员阶段

稽查大队一把手亲自动员、亲自部署,结合大队工作实际制定了“两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稽查大队加强“两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整改重点和主要措施,以及方法步骤等问题。

方案中根据稽查工作性质确立了五项重点查摆内容,即(x)在廉政建设上,重点解决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规范行政的问题;(x)在党风建设上,重点解决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的问题,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x)在工作作风上,重点解决抓落实的问题。对领导干部存在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x)在执法质量上,重点解决存在的只有稽查没有服务的观念、态度蛮横的问题;(x)在勤俭节约意识不强,着重解决奢侈浪费的问题。

方案还对稽查大队推进“两风”建设工作的四个阶段的时间、方法、步骤以及“两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详尽的安排和部署。

二、“两风”建设工作学习启动阶段

在学习启动阶段,大队领导班子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做全面学习了有关文件、讲话、决定、论述和先进人物事迹,使全体干部职工受到一次深刻的党风党纪教育,思想上有明显提高,政治上有明显进步,作风上有明显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

大队领导班子在“两风”建设学习启动阶段,坚持做到把好“两个关口”:

一是,把好思想发动关,增强全体干部职工队开展“两风”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自觉性。由于上半年受“非典”防治的影响,致使我大队正常加装一次性活节封工作中受限,我大队一方面积极加强了与防治“非典”工作,给每名职工发放了必要的防护用具,另一方面在条件允许下坚持工作,使防治工作和加封工作获得了双重胜利。在防治“非典”工作渐趋稳定以后,我大队又召开了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大会,对推进“两风”建设活动进行动员,对我大队做好“两风”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大队长杨耀东同志就我大队如何开展好“两风”建设作了讲话。他强调了推进“两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开展“两风”建设重点解决的问题、步骤和措施,他还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两风”建设中起好的带头作用。他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公司决策上来,确保我大队“两风”建设既扎实又富有成效。通过思想发动,使全体干部职工对推进“两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有了深刻认识,解决了部分干部职工存在的“无关论”、“无用论”等模糊认识和厌倦情绪,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进“两风”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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