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附件
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一、什么是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是指向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金融消费者在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享有哪些合法权利? 【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强行搭售其他产品。
【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隐私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金融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三、金融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义务?
(一)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金融机构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知晓并了解相关产品或者服务及其所含的风险。
(三)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金融机构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金融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七)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应认真调查,弄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
(八)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报送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报送要做到全面、真实。
(九)金融机构应通过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建立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共享平台,借鉴其他行的经验教训,完善本行相关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和产品设计,降低业务风险,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如何处理?
金融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三)提请行业协会调解;
(四)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申诉;
(五)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金融消费者应先向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提请行业协会调解。如果被投诉金融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未做出答复,或者金融消费者对其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再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提起申诉。
金融消费者提出的申诉,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被申诉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详细地址等信息、申诉事由(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数量、金额、受损害的事实、与被申诉的金融机构交涉的情况及证明资料);申诉请求。
第二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银川中心支行 202_-09-23 17:46: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近期,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促进区域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近期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的意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202_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薄弱,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伤害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危害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议题,世界各国都开始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中央银行,有必要站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的角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现实中存在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资产安全权、隐私权的现象,比如一些机构业务人员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隐瞒风险、夸大收益,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进行捆绑销售等。这些行为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将保障居民权利落到实处。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心理,兼顾消费者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二、什么是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都有哪些权利?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有如下权利:
(一)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四)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
(五)金融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金融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义务?
(一)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金融机构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知晓并了解相关产品或者服务及其所含的风险。
(三)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金融机构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金融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七)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应认真调查,弄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
(八)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报送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报送要做到全面、真实。
(九)金融机构应通过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建立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共享平台,借鉴其他行的经验教训,完善本行相关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和产品设计,降低业务风险,不断提升金
融服务水平。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如何处理?
金融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三)提请行业协会调解;
(四)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申诉;
(五)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金融消费者应先向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提请行业协会调解。如果被投诉金融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未做出答复,或者金融消费者对其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再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提起申诉。
金融消费者提出的申诉,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被申诉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详细地址等信息、申诉事由(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数量、金额、受损害的事实、与被申诉的金融机构交涉的情况及证明资料);申诉请求。
五、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在保护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职责?
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对下列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进行受理。
(一)金融消费者办理人民币相关业务的争议;
(二)金融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相关业务的争议;
(三)金融消费者办理国债相关业务的争议;
(四)与金融消费者信用记录相关的争议;
(五)金融消费者办理个人外汇相关业务的争议;
(六)其他应当由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
对下列申诉,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的;
(二)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监管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受理金融消费申诉事项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向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电话询问;
(二)向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书面询问,要求其提交争议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走访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四)向申诉人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可以通过调解、责令被申诉金融机构改正等方式处理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
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见该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进行披露;
(三)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通报;
(四)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处理金融消费者申诉的工作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按进行评价并通报。
第三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
一、何为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在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何为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谁来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阿城区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接受和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
四、当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可向直接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投诉;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其上级行或阿城区人行投诉或申诉;还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五、投诉主要方式?
可采取电话投诉、来信投诉、上门投诉等形式进行。
六、金融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益: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求助权、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知情权。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自由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象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自主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
公平交易权。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金融机构的强制交易行为。安全权。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个人身份、财产、账户、信用以及衍生信息等依法受保护。
求助权。有权请求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求偿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由此造成损失时,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要求赔偿。
受教育权。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受尊重权。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及批评和提出批评、建议。
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包括哪些领域?
货币信贷领域、征信领域、银行卡领域、票券领域、人民币流通领域、外汇领域、反洗钱领域、个人金融信息领域和其他领域。
第四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先进的金融业务与消费者专业知识能力欠缺形成的不对称,产生了各类金融风险,从而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们要警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远离金融风险。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日,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随之不断增强,例如:银行卡以方便、快捷的特点以及减少假钞、消费信贷、理财等功能于一体的便利产品,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结算工具。近年来,银行卡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但银行卡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发展的今天,银行卡的交易结算系统也随之变得更加高效、快捷,从而使银行卡业务的风险控制领域远远超出了传统的银行柜面的管理范畴,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给银行卡防欺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难度。随着银行卡业务的拓展以及支付手段的增多,不法分子利用发卡、收单和通信等部门的管理漏洞以及持卡人的疏忽,以“繁杂多变,深度掩盖,无孔不入,横联纵合”的犯罪手段,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从而导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对于我们商业银行更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首先,必须承担保护持卡人隐私的义务,保证持卡人非公开的个人信息安全与机密;在向第三方披露持卡人的任何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银行卡消费者并经其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将银行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同时要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实现银行卡从磁条卡向智能IC卡的转换,增加银行卡读写保护和数据加密保护功能,从技术上彻底解决伪卡欺诈问题;其次,要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商业银行应加大安全用卡宣传力度,多渠道向持卡人提示银行卡伪卡案件风险点,积极引导持卡人安全用卡,强化持卡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帮助持卡人树立正确的个人信息使用观念。在日常工作中时刻提醒持卡人要有自我信息保护意识,不要将其银行卡密码设置过于简单,不要泄露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密码、信用卡有效期和验证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向单位和个人泄露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随意放置银行卡和身份证件(最好分开存放),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和对账单,以防不法分子拾遗、窃取,假冒持卡人身份盗用资金。消费者在设置电话银行密码时,不要使用过于简单的数字(如6个6等),不要使用自己的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容易被人猜中的数字作为密码,也不要使用与电子邮件或连接互联网相同的密码;可以考虑分开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定期修改;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密码,不要轻易向任何人泄露,避免给自己带来为犯罪嫌疑人破解密码进行盗刷取现提供便利条件。
其次,近年来老百姓明显感觉到,银行不再是单纯的存取款,银行的金融创新增多了,金融产品丰富了。但与此同时,银行卡安全、金融产品夸大收益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如何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设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生态,已成为商业银行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课题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压力逐年增大,个别从业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夸大收益,不如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强制搭售产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银行业的声誉,引发公众不满。与此同时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在设计与安排金融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自身经营风险的防范而对消费者权益置之不理。从而导致个别消费者权益的受到损害,此时,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确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金融机构也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但是有的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难客观、公正和全面地提供金融信息。以目前广泛使用的贷记卡来说,银行着重宣传的是诱人的免息期,但对于最低还款额的宣传却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以至于出现了一个“利息陷阱”。个人信用无形资产的受益权未得到全面体现。在近几年来,大家都发现其征信系统中的基本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导致客户在贷款审核环节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据调查许多金融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简单地将身份证和户口簿交与亲戚或朋友甚至开发商,莫名其妙地替他人背上借款。如果我们都能够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促使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此类活动时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避免因信贷行为不当而影响个人信用度的现象发生。
今天的我们更应该看到,银行作为窗口服务性行业,与社会经济和民生息息相关。忠诚、稳定的银行业消费者是基础,更是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更应该成为银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以,我们更要明确金融消费者在民事活动中的基本权利,比如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权、获取知识权、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投诉举报权等。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与金融消费者产生纠纷。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把好“病从口入”关口,应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任何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别是业务的潜在风险,并履行告知义务。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了解产品和服务进入前得以实施。如果消费者对此有更为清醒的认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并大量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投诉“烦恼”。这就要求我们金融机构必须履行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得到保护。
昆仑银行吐哈分行
廖
荣
第五篇: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2_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2_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2_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 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
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
(一)金融获知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
(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
(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
(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
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完善的保护条款,保护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已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约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使用的均是窄口径的“存款人保护”、“被保险人保护”等概念, 保护规范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且混淆了契约保护与法律保护、平等保护与适度倾斜保护之间的差别,没有明确的专项条款。同时,上述法律的出发点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忽视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权利的实现与救济机制存在渠道不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将金融产品与服务规定其中,没有回应金融消费者所具有非常明显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适用性明显不强。近几年来,各地人民银行在总行的要求下,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探索制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对人民银行应处理金融消费者申诉的事项及可采取的措施、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享有的权益、金融机构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渠道及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律级次低,加之与其他相关金融法律不完全相衔接,造成人民银行对一些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理难度增加。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滞后,弱势地位特征明显
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特殊领域的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博弈中,自身势单力薄,专业知识有限,面对具有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以及技术革新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不仅在获取信息上依赖金融机构,在选择产品时没有充分的自主权,甚至没有商讨合同条款的权利,弱势地位特征明显。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包括金融衍生品也开始在普通家庭中流行。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的落后,导致这些复杂的金融产品并没有得到金融机构充分的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在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跟进业务开展衔接不力,特别是在提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以及及时通知和提醒客户重要事项方面尤为突出,甚至有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推荐产品时往往片面鼓吹其收益,对产品风险等或是没有披露或只是口头模糊地进行了披露,一定程度上误导消费者盲目购买。
(五)诉讼存在“瓶颈”。
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金融消费者法律观念淡薄,对于很多金融侵权问题缺乏法律解决意识,而且诉讼渠道存在不畅通现象。(1)纠纷处理机制欠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只能算是英国机制的“反向单一纠纷解决机制”(法院诉讼);(2)面投诉处理平台不完善,纠纷的处理主要依靠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进行调节,认可程度有限。(3)即使选择司法路径,也会面临诉讼周期长、费用高、举证难和执行难等诸多现实问题;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制度规定法院只能对金融监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审查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客观上限制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空间。
四、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让员工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拒绝不合理要求等方面的权利。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应细分为产品类、服务类、其他类别等,明确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权利。同时,还应通过有效渠道确保金融消费者明了自身的权利,以便有效行使和维护权利。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制定相关政策前应广泛征求各界包括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可以采用召开听证会、见面会等形式,确保政策出台前金融消费者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中来,使得银行和消费者行使对等的权利。
(二)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渠道和方法
在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部门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对保护的渠道加以整合。应做到事前普及教育、事中及时提示、事后诉求畅通的保护渠道,让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前明了自身的权利;在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确保银行机构及时对可能危害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提示;在问题产生后,有专门机构和渠道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并且确保投诉的渠道畅通、反馈及时,在问题出现争议时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三)构建多维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提升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送金融知识下乡,让金融消费者有学习的平台。建立消费者金融教育专栏并及时更新材料内容,定期组织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农村金融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开展长期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信息支援。出版对金融服务消费者教育以及提供比较金融产品特性的宣传物,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和持续披露其产品和服务信息。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在风险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通过直接有效的组织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风险提示、反映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在当今中国“由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的情况下,金融商品与服务也日益向个人生活渗透和扩展。随着金融活动的普及和扩展,金融市场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我国金融法律改革和金融监管创新的关注点,金融与普通百姓生活日益紧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也成了一项顺民心、得民意的“民生事业”,更是各金融机构在这个弱肉强食的市场中树立自身形象、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