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非法行医报告
罗平县老厂乡打击非法行医情况报告
为了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管,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省、市、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我乡制定了《老厂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党委政府领导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现总结如下:
罗平县老厂乡政府严格按照罗平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罗政发(202_)11号文件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乡政府研究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2_年5月13日召开了动员大会,并对这项工作进行全面的部署和安排。
一、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余汝贤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副组长:顾玉磊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李朝先
乡司法所所长 梁 波
乡卫生院院长
成 员:倪书红
乡计生服务中心主任
徐宏奎
乡党政办主任
杨智林
乡安检站副站长
冯朝彬
乡团委书记、宣传干事 刘林明
马街工商所所长 刘
超
乡卫生院副院长 刘巧分
乡计生服务所职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院由刘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相关单位抽出人员组成,负责综合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辖区各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配合下,分三个组分别对老厂乡辖区内群众反映各个村子有非法行医活动的药店、诊所进行摸排调查,行动期间,我乡共出动监督员 14人,车辆3张,检查卫生院一个,卫生室13家,药店7家。查处无证行医个体户43户,没收过期药品25箱。同时对43户人家不能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给予告知,并与各户签订了告知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行医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中,我乡组织相关监督机构开展了以“打击非法行医,维护患者健康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悬挂横幅1条,在工作期间,卫生监督员主动向农民讲解“非法行医”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了宣传作用,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存在问题
1.无证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屡禁不止。2.以买药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普遍。
3.以零售药为重点,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药品销售资格证》擅自行医的行为突出。
4.每个“黑诊所“家都检查出来过期药品太多。
5.超范围行医现象较为严重。一些有《药师资格证》的药店由于受利益驱动,经常超范围行医;如:卖药店开展静脉点滴、肌注诊疗活动。西医诊所开中药处方。6.个体诊所医疗废物乱丢乱放现象普遍存在。
7.个体诊所以兽医为由,开展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人兽药放在一起。
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个体诊所法律意识淡薄,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
9.少数钉子户法律意识淡薄,我行我素,既不签字,又不接受调查,摆出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耍赖架式对抗检查; 10.农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差,许多人为图方便和便宜,只愿到个体药店和游医摊看病,对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不举报, 反而拒绝配合执法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取证,这给打击非法行医带来了一定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统一协调,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做好信息沟通与交流,加强地区间沟通,形成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合力。
2.严肃法纪,狠抓大要案查处。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信息公布到位,接受全社会的监督。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等媒体,广泛宣传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守法意识。
4.加强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素质,提高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设一支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的监督队伍。
5.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对医疗行业监督的有效模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第二篇: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致其父死亡—
五岁女童夜夜哭醒找爸爸
202_年7月14日下午5:00左右新疆库尔勒市德凌花园4栋4单元001室,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当事人现年33岁,当日因嗓子发炎去诊所就诊,医生未做(皮试)就给当事人注射青霉素,导致休克性死亡。事发当日,当事人家属就确定因为注射药物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但是医生,并不承认是自己的行医过失,当事人在事发第二天聘请巴州最权威的鉴定医师对当事人进行了解剖验尸。医师鉴定结果为:“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但是对方却迟迟不肯给与解决。一在推诿到后来手机关机,一家人全部失踪逃避。
当事人家中还有两位年迈的父母、妻子、还有一个年仅五岁可爱的女儿。父亲因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勉强生活可以自理,长年吃药。母亲长年在家照顾年迈的父亲。其妻因为体质较差常年在家带孩子,并没有固定的收入,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全部靠丈夫支出。此事一出犹如晴天霹雳,对这一家人无疑就是雪上加霜,一家人抱成一团哭,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特别是五岁的女儿刚刚懂事,对父亲的依恋特别严重“夜夜哭着找爸爸”抱着妈妈的胳膊问“爸爸去哪了,爸爸是不是不要娇娇了,是不是娇娇惹爸爸生气了。稚嫩的一句句话刺痛着母亲的心。一颗稚嫩而幼小的心灵是否能够承受的了这样的打击。
事发至今已有40多天,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能够给予解决。一个无助的母亲,一颗稚嫩幼小的心灵需要得到安慰。
希望有良心的朋友给予支持和转发,希望相关的管理部门能够重视尽快将此事给予解决。叩谢!各位好心人!
第三篇:打击非法行医
附件14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或检查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单位:广南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执法证号:YN、YN,向 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检查中发现:(注:有√ 无×)
□
1、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1.1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1.3实际执业地点与许可的执业地点不一致。
□
2、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
□
3、等人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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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等母婴保健技术诊疗活动。
□
5、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6、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血液或血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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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行为。
□
8、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备注:存在其它问题的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卫生监督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陪同下,对该单位(地点)是否存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第四篇:非法行医,文字游戏?
非法行医,文字游戏?
——北大医院事件述评之三
第二篇述评中我提到,西城区卫生局曾针对另一起案件中北大医院无证人员行医问题作出答复说,三名学生执业医师指导下对刘莉的诊治行为,并无法律法规依据认定其属于“非法行医”。然后我说西城区卫生局这么说等于不把执业医师法当成法律法规。
不过,如果细究起来,其实也有点冤枉西城区卫生局,因为我翻遍相关法律法规,竟没有发现对“非法行医”的具体定义。
我在以前的评论中提到,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行为应视为“非法行医”,但是,这只是法律界的一个看法;在卫生界,很多人并不这么看,他们把“非法行医”,更多视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正是因为各自所指的“非法行医”不同,所以北大医院事件中的“非法行医”问题才引起那么大的争议。
在央视报道的第二天,卫生部新闻办室即针对此事发布公告称: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
卫生部的这种说法,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卫生部将央视报道中提及的“非法行医”问题,视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第二,卫生部并无权力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进行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具体界定,并没有说不包括实习医生。
我查了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非法行医”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正式法律中,是1997年的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刑法中提的“非法行医”,法律界人士通常理解为,只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就属非法行医,当然,为了与非法行医罪区分,这里用“违法行医”可能更准确一点。至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要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卫生部202_年对最高法院的复函解释,刑法中所指的“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当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证,而不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对熊卓为案中,在病历上留下多个签名(证明对熊卓为实施治疗)的于峥嵘,虽然当时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由于没有经注册获得执业医师证,是附合非法行医罪主体资格的。
202_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刑法中的“非法行医”主体作出过具体界定,其 中第一种情形就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当然,这里又出现了对“医师资格”的定义问题,如果这里的医师资格指的是医师资格证,那么于峥嵘将可能不适用非法行医罪,但另两人适用。如果指的是医师执业证,那么三人皆适用。
当然,由于熊卓为事件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此不适用于于峥嵘等三人。但是,在此之前,也没有哪条法律说没有行医资格的实习医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就不是非法行医。
如果说有,那就是卫生部202_年对于甘肃省卫生厅的批复,可是,这个批复跟执业医师法是违背的,而且与卫生部针对类似问题的其他批复是矛盾的。再者,我上面说了,卫生部作为一个政府部门,是没有权力对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作出定义的。
当然,作为主管部门,卫生部是有权和应该和对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进行定义的。可是,尽管执业医师法已经出台了10年,尽管卫生部联合各部委发起了多次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但是只至目前,卫生部也没有对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进行明确定义,更不用说制定相应的处罚细则。正因为如此,对于北大医院两起情形相似的无证人员行医案中,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和西城区卫生局才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也难怪西城区卫生局说“并无法律法规依据认定其属于”非法行医“”——因为卫生部根本就没说过什么叫非法行医。
注:按我国执业医师制度,医学生执业要取得两证。先是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然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这中间通常有一年的间隔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医师执业证是医生执业的惟一合法凭证。仅有资格证而无执业证不得行医。(南方周末·柴会群)
出处:南方周末
第五篇: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秩序,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莲花卫生院赵泽舟)
202_年4月22 日,接群众举报,位于莲花镇莲花街水进口巷,有人租用门面正在进行非法行医,给群众造成一定伤害。我们积极配合县卫生监督所进行查处,并联合公安收缴一批非法行医器材,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的苗头,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202_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