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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镇档案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5篇)

双林镇档案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5篇)



第一篇:双林镇档案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双林镇档案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界定本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反映本镇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镇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镇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镇工作、发展我镇档案事业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镇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镇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镇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镇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镇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镇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镇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镇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镇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本镇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镇办公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归档文件整理编目后移交进馆库保存。凡属本镇不归档的文件材料,各科室要妥善保管,及时清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镇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镇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材料;

(二)镇党组会、镇务会、全镇档案工作会等重要会议及本镇举办的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镇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镇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计划、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镇机构演变、人事任免、奖惩等文件材料;

(六)本镇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镇主管业务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长远规划等重要文件材料;

(八)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市级领导视察我镇档案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题词等;

(九)以本镇为主的与同级机关联合发文、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 本镇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镇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镇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镇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镇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镇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镇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镇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镇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本镇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软件说明书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本镇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本镇与外单位联合召开会议或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以本镇为主的,原件与底稿由本镇归档;本镇为协办单位,可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镇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据本镇职能和各科室工作实际编制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经分宜县档案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十三条规定自通过审批之日起实施。此前编制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同时废止。附件:《双林镇档案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双林镇档案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办公室(综合工作)1.本镇党组会议记录、纪要、行政办公会议记录 永久 2.本镇党组民主生活会记录、全体干部会议记录、理论中心组学习、业务学习会议、党风党纪教育等各类会议记录 30 3.镇中心组学习计划、日程、领导讲话 10年 4.本镇党组的决议、决定、指示规定、办法、通知、通报等 永久 5.本镇党组的请示、报告和上级党组织的批复 永久 6.本镇党组织对本镇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通知 永久 7.上级党组织颁布的属本机关党务主要工作并要贯彻执行的决议、决定、条例、办法、批复、通知、通报 永久 8.镇党组制定的议事规则 永久 9.镇委、镇政府、镇委组织部对本镇党组成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政审、公示、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的通知、批复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本镇后备干部的选拔、调整、考核、培养与交流,非领导职位的审批工作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永久 11.镇委、镇政府、镇编委对档案馆制发关于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的批复(含请示)规定、通知、批复、印鉴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本镇公务员编制管理、公务员年度考核汇总、人事调配、人员招聘及录用、考核方面的文件材料 永久 13.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等相关文件材料 30年

14.本机关党组专题性工作报告、领导讲话 永久 15.机关党支部换届工作会议通知、议程、报告、选举结果、领导讲话、参会人员名单、上级组织批文(含请示)等文件材料 永久 16.机关党支部会议的纪要、会议记录、批准加入党组织文件材料、党组织及党员情况年度报表、党员名册、党内获奖材料、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转正、延期、退党、取消预备期等决议、决定、通知等 永久 17.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务工作制度汇报材料 永久 18.本机关党组织建设工作、入党发展对象的选拔、培训、考察、吸纳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19.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20.本机关组织或承办的对党员的管理、培训、考察和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21.本镇制定的关于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措施 30年 22.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活动中形成的本机关工作方案、报告、总结和巡视组检查意见等文件材料

22.1重要的 永久 22.2一般的 10年

23.本镇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汇报材料 ;本机关特困党员调查、补助材料 10年 24.本镇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意见、制定的党建责任制方案 30年

25.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总结、调查材料 26.1重要的 永久 26.2一般的 30年 27.上级机关和本机关对本机关干部、党员违纪问题的处分材料(处理报告、意见、结论、调查材料等)27.1受警告(不含)以上处分 永久 27.2受警告以下处分的 30年

28.本机关党风廉政、行风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 28.1重要的 永久 28.2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结述职报告 30年

29.本镇起草重要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文件材料 29.1重要的 永久 29.2一般的 30年 30.上级机关制发的纪检监察工作文件材料 30.1重要的 永久 30.2一般的 10年 31.本镇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廉政建设责任状 30年 32.纪检、监察工作年度统计报表、个人年度廉政建设总结 30年 33.以镇党委或镇政府名义召开的全镇档案工作会、表彰会及重要的专题会议材料

33.1通知、会议指南、名单、议程、报告、讲话、决定、纪要、翻印上级相关会议的重要文件 永久 33.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交流、参考材料、简报等 30年 34.主管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材料 34.1会议通知、会议指南、名单、议程、报告、讲话、决定、纪要、翻印上级相关会议的重要文件 永久 34.2其他典型材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 30年

35.主管上级机关召开的一般工作会议材料 35.1会议通知、会议指南、名单、议程、报告、讲话、决定、纪要、翻印上级相关会议的重要文件 30年 35.2其他典型材料等 10年 36.联合召开的会议以本镇主办的 36.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等 永久 36.2典型材料、交流材料、参阅材料、代表发言材料、简报等 30年 37.联合召开的会议以本镇协办的 37.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等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37.2典型材料、交流材料、参阅材料、讨论稿、简报等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38.档案室分管领导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38.1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谈话记录、纪要 永久 38.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出国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来访接待的相关文件材料 30年

39.本机关举办的重要庆典、仪式、纪念活动,承办的大型展览会、博览会,具有影响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9.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活动方案及主要活动安排、方案、请示、批复、日程、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嘉宾签到簿、邀请函、开闭幕词、上级领导人贺辞、贺信(电)、题词、讲话、总结 永久 39.2会徽设计、展览大纲、展览设计小样、解说词的定稿 永久 39.3新闻报道 30年 39.4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合同、协议、经费预算、工作预案等10年 40.本镇处理的人民来信、来访(含镇长热线、镇长接待日等涉及本镇的)文件材料

40.1有领导(市、县级以上)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40.2一般人民来信来访(有处理结论)的 30年 40.3信访记录摘要、指定下级机关上报的、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结案材料30年

40.4领导批示督办单、领导批示转告单及办理结果 永久 40.5批转的信访件或无处理结论的 10年 41.党和国家、省部级领导,国家、省、市档案局领导、县领导视察我镇档案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41.1省部级以上领导 永久 41.2涉及区域性、政策性、法规性的检查视察 永久 41.3检查或视察中领导人发表了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讲话 永久 41.4检查或视察中解决了重大、疑难或历史遗留问题 永久

41.5省部级以下领导进行的常规性检查、视察本镇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

41.6国家、省、市档案局主要领导检查、视察本镇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41.7省档案局副厅级领导检查、视察本镇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41.8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检查、视察本镇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41.9.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副厅级领导检查、视察本镇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42.本镇承办在承办、协办本级党委、政府督办事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形成的文件材料 42.1有上级机关领导人批示的重要督办结论 永久 42.2承办的人大交办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 永久 42.3本镇协办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督办情况 30年 42.4一般性事项、无明确处理结果的 10年 42.5本机关对下级机关工作进行督办过程中形成的督办通知、要求等材料 10年

43.政务公开及政务信息工作文件材料 43.1本镇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监督材料 永久 43.2本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会、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形成的通稿、记录等材料 10年 43.3本镇制定的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制度、标准或接受评议考核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30年 43.4本镇编制的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等 永久 43.5镇政府政务公开信息运行情况通报 10年

44.本镇制发的工作计划(要点)、总结、统计、调研等文件材料 44.1本镇年度或年度以上的计划(要点)、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44.2本镇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和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

45.本镇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调研、汇报材料 45.1重要的 永久 45.2一般的 10年 45.3专项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30年

45.4本镇所属各科(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0年 46.本镇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46.1本镇年鉴、大事记、全宗说明、组织机构沿革、各类基础数据汇编、出版物及内部报刊样本及专题介绍等材料 永久 46.2反映本部门、本系统各方面工作情况和问题的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或内部刊物等 永久 47.本镇在处理突发事件情况日报、总结、往来文件、记录、纪要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7.1本镇制定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0年

47.2事件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影响的 永久 47.3事件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小影响的 10年

48.本镇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48.1本镇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48.2本镇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48.3本机关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表等 30年 48.4本机关内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

置等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处理、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48.5镇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机构代码、物价年检、年审文件材料永久 48.6机关财务管理、会计、领导离任审计的文件材料 永久 48.7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永久 49.本镇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责任书等文件材料

49.1重要合同20年(含)以上有效期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较大、有特殊意义的 永久 49.2 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效期的 30年 49.35年(含)以下有效期的一般性活动、数额较小的 10年

50.本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公文处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案、责任书宣传、电子政务、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等项工作的文件材料及年度总结 50.1重要的 30年 50.2一般的 10年 51.本镇领导参加的全国、全省、全市、全县重要会议与档案工作有关的文件材 30年

52.本镇领导出席上级领导机关、指导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的讲话稿永久 53.本镇工作人员代表镇政府在其它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上的讲话、稿件重要的 30年

54.本镇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重大专项业务文件、年度以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55.档案室代镇党委、镇政府起草并被采用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政策性、普发性、专项业务文件材料(规划、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等最后草稿、定稿 30年 56.本镇目标责任制考核材料及对各县、区进行年度考核的办法、通报 30年

57.本镇关于普法的方案、计划、通知、报告、总结等文件材 30年 58.本镇关于招商引资的有关材料 30年 59.本镇制定的安全工作规划、计划、总结 10年 60.上级、同级、下级机关文件材料 60.1党中央及省、市、县委,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制发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意见、办法、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60.2国家、省、市档案局制发的文件材料 60.2.1重要的 永久 60.2.2一般的 30年 60.3.县档案局、县委、县政府、或同级县直机关制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行政执法、科技教育、信息化建设、业务指导、信息法规、档案管理利用、开发编研、接收征集等普发性文件材料 60.3.1重要的 永久 60.3.2一般的 30年 60.4.上级(同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有关交通安全、防火、防汛、抗灾、医疗卫生、劳保福利、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10年 60.5.下级机关档案部门报送的年度以上工作计划、总结 30年 60.6下级机关档案部门报送专题报告及统计材料 10年

61.本镇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等文件材料 61.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61.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62.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62.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62.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63.本镇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材料

63.1本镇为主办的重要业务问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业务工作)永久 63.2本镇为主办的一般业务问题的(基础性、技术性、操作性内容)30年

63.3本镇为协办的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63.4本镇协办的一般业务文件材料 10年 63.5属本镇主管业务涉及政策法规、重要业务的 永久 63.6转发属本镇主要业务有具体贯彻意见、要求的 30年 63.7其它一般业务或其他内容的 10年 64.成立临时机构的文件 64.1.经当地党委、政府批准或同意,由本机关牵头成立跨部门临时机构的通知 永久 64.2.本镇内部开展专项工作,设立临时工作机构的通知 10年 64.3.本镇参加由其他机关牵头成立的临时机构、临时组织的通知 10年

65.本镇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65.1本镇及工作人员被镇委、镇政府、省档案馆等上级机关评为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文件 永久 65.2本镇及工作人员被同级机关评为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永久 65.3本镇及工作人员被同级机关评为单项先进表彰、奖励的 永久 65.4本镇对机关外进行表彰奖励的 永久 65.5本镇内部表彰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66.档案馆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保险、福利待遇复员转业军人安置等文件材料 永久 67.档案馆干部、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公积金汇缴清册、遗属补助等材料 永久 68.本镇年度干部、职工花名册、工资统计报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统计报表、劳动统计年报 永久 69.档案馆关于事业人员、临聘人员的聘用协议、合同、工资清册及登记

表花名册,参加、缴纳养老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的有关材料 30年 70.本镇援藏、扶贫人员和军转干部安置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0年 71.本镇组织全镇系统性岗位培训、业务培训、专题专项培训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72.举办档案教育培训班的请示、批复、通知、教学计划、自编教材及学员名册 永久 73.本镇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总结、调研、统计、办法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规定、办法 30年

74本镇制定的人事、教育中长期规划、纲要、总结等文件材料 永久 75.本镇制发的人事工作制度、规定、条例、细则、办法等文件 30年

76.本镇制发人事、教育工作的一般性通知、报告、函(含有领导批示的)、对有关文件的修改意见 30年 77.本镇对相关部门或下级部门关于人事、教育工作重要的来函、请示的复函、批复等 永久 78.本镇财务管理方面的材料 78.1本镇财务年度决算报表 永久

78.2本镇财务年度预算报表 30年 78.3本镇财务工作制度、规定、办法 30年

78.4本镇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永久 79.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追加给本机关年度经费或专项资金的通知和本机关请示 30年

80.本镇向上级或主管部门报送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及专业项目的审批、管理、评估、验收等文件材料 永久 81.本镇在专项审计(包括违纪事项)、离任审计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承诺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永久 82.上级颁发的关于财务、统计、基建、房管、车辆、固定资产管理等政策、法规性文件 30年

83.学会审批、换届选举、调整机构文件材料及学会章程 永久 84.镇档案学会学术研讨会、年会、理事会、及学术成果评选文件材料 30年

85.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工作报告、讲话、选举结果、章程、纪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6.大会发言、贺电、贺信 30年 87.交流、典型、发言材料、10年 88.大会交流的学术论文 88.1三等奖以上的 永久 88.2优秀奖的 10年 89.市档案学会、县社联、县科协召开有关学会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10年

90.业务文件材料 90.1镇档案学会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文件材 永久 90.2学会登记、审批、年审、年检及会员名册文件材料 30年

90.3学会经费预算及开支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10年

二、业务监督指导科 1.本镇有关档案工作业务的文件材料 1.1档案局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业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永久 1.2一般的 30年 2.对档案馆、室和社会各个方面档案工作开展业务监督、检查和指导形成的文件材料 2.1重要的 永久 2.2一般的 30年 2.3档案年检年审登记表 10年

3.由本镇组织评估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申报及审批材料 3.1省一级、省特级 永久 3.2省二级 30年 4.档案等级评定申报表、评审意见,档案登记、年检通知、登记表 30年5.开展业务工作检查、通报、整改通知等文件材料 30年 6.镇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技改项目档案的检查、指导、专项验收材料 永久 7.业务工作行政审批和备案文件材料 永久 8.年度和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调研材料 10年 9.档案馆对全镇重大活动、重点领域档案的检查、指导、验收工作等材料 30年

三、信息法规科 1.组织起草的档案法规、规章和主要规范性文件材料 永久 2.审核镇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和清理工作的文件材料 永久 3.档案事业发展和档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永久

4.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5.档案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6.档案行政执法中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备案材料 永久 7.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标准、检查记录、反馈材料等 10年 8.本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裁决、国家赔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1重要的、影响大的行政复议、裁决、国家赔偿案件文件材料 永久

8.2一般性行政复议、裁决、国家赔偿案件文件材料 30年 9.本镇在办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9.1重要的行政诉讼的应诉文件材料 永久 9.2一般的行政诉讼的应诉文件材料 30年

10本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处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0.1复议机关和法院改变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 永久 10.2其他行政处罚案件通过一般程序处理的 30年 10.3其他行政处罚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 10年 10.4给予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10.5给予警告处分的 30年

11.本机关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形成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11.1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 11.2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11.3 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11.4 5年(含)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10年 11.5.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材料 10年 11.6.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件材料 10年

12.举办短期培训班的通知、课程表、授课提纲、学员名册 30年

13.本镇制定的有关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办法、意见等 永久 14.档案信息化建设经费申请报告、批复 30年

15.档案宣传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及媒体报道材料 10年

16.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10年

四、档案保管编研科 1.档案管理利用工作文件材料 1.1有关保管、保护、复制、抢救、馆藏档案的文件材料 永久

2.馆藏档案的鉴定文件材料 永久 2.2重要的 永久 2.3一般的 30年 3.开放档案审核、审批、标识等文件材料 永久 4.档案馆、库设计图纸的审查材料 永久 5.科研课题立项、成果评审、鉴定、推广、应用及科技交流、咨询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5.1重要的 永久 5.2一般的 30年 6.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保护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实施方案 永久

7.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经费申请报告、立项申报、批复等相关文件材料 30年 8.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0年 9.库房温湿度记录表及分析报告、虫霉检查报告 10年 10.开展档案资源建设和档案信息化建设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11.档案馆关于数字档案馆建设及管理中形成的材料 永久 12.档案馆关于信息化建设及管理中形成的经费申请报告、批复材料30年13.全国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永久 14.组织起草的档案业务工作规范性文件 永久 15.镇级机关档案移交进馆的函和同意接收进馆的复函 10年

16.综合档案馆馆库面积建设标准文件 永久 17.综合档案馆馆库建设请示、批复及相关文件材料 永久 18.代本镇起草的有关档案接收、征集、处置工作文件材料 18.1重要的 永久 18.2一般的 30年 19.档案接收寄存清册、档案销毁清册、呈批单、档案统计年报、馆长交接档案清点盘库清册及记录 永久 20.档案查借阅登记表 30年 21.反映本馆工作的宣传报道材料 30年

22.档案开发编研工作文件材料 30年

23.编辑出版的编研资料、检索工具、专题文稿等正本、底稿、电子文档 永久 24.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文件材料、图片、电子文档 永久 25.本镇(或与外部合作)摄制的电视短片、专题片 永久 26重要的采编、编研过程形成文件材料及收集的有关素材 永久 27档案馆关于征集、保管、利用工作的制度、规范、办法、标准 30年

28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建设重要的通知、通报、情况统计等材料 30年

29.编研、展览工作的计划、总结及展览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带 30年 30.展览方案、大纲、联合办展的文件 30年

31.出版或成书的汇编资料 永久 32.视频采集、数据库备份、刻有归档电子文件的磁盘、光盘 永久 33.消防、安保改造工程的请示、报告、会议纪要、图纸等资料 永久 34.消防、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材料 10年

35.本镇馆重大活动采集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 永久 36.档案利用效果汇编 30年

37.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 10年 38.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文件材料 30年 39.工作制度、程序、规定、暂行办法等文件材料 永久 40.接收征集登记名册、移交表(清册)永久 4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的文件材料 30年 41.1档案处置登记审批表 永久 41.2档案寄存协议书 永久 42.征集到的珍贵、重要档案 名册、目录 永久 43.征集全镇重大活动、重要人物、重点工程、重要机关“四重”档案采集及名人名胜名优特产等特色档案名册、目录 永久 五.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㈠凭证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15年 2.帐册、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 25年 3.总帐 15年 4.明细帐 15年 5.固定资产明细表、账簿 25年 6.本单位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5年 7.本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8.本单位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㈡财务报表 1.年终报表,年度预、决算报表 永久 2.汇总报表及需要说明、分析的文字材料 永久 3.旬报、月报、季报 5 年 ㈢其他 1.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帐单 5 年 2.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5年 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㈣基建档案 1.大楼基建计划任务书、证明书、有关批准文件;选址报告、工程、水文、气象、地质等基础材料;初步设计、工程技术设计、变更材料;施工安装图纸、说明书、施工日记和记录;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工程改建、扩建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改建、维修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有关材料、图纸等。永久 ㈤设备档案 1.关于购置设备的请示、批复 永久 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图纸、说明书、贵重固定资产(大型机械设备、机动车、计算机等)、说明书、保修卡、用户手册操作规程等 长期 3.设备装箱单、开箱记录 长期 4.设备安装调试及维修文件维修情况记录、使用过程中取得的实效记录 短期 ㈥照片档案 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工作成果,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本单位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活动,记录本单位重大事件或与其他载体档案有密切联系的。1.上级领导来镇检查、视察工作的照片 永久 2.拍摄的重要活动照片 永久

3.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 长期 ㈦录像带 1.上级领导来镇检查、视察工作的录像带 永久 2.电视台播放本镇新闻等的录像带 永久 3.拍摄的重要活动录像 永久 4.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录像带 长期 ㈧磁性载体档案:录音带、光盘、软磁盘等 长期 ㈨实物档案 1.奖品(奖旗、锦旗、奖状、奖杯、奖章、奖牌等);纪念品(纪念杯、纪念章、纪念册、纪念画、题词等);证书(荣誉证书、认可证书等);字画、已作废的印章印模 1.1重要的 永久

1.2一般的 长期 2.房产证、土地证、契证 永久

第二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

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或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其他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电子文档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实施时限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 重要的 永久

7.2 一般的 30年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 重要的 永久

8.7.5.2 一般的 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8.8.2 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9.3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9 职工名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的 永久

9.11.2 一般的 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的 永久

10.2.2 一般的 10年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的 30年

10.3.2 一般的 10年

10.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的 永久

10.6.2 一般的 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 永久

11.1.2 一般的 10年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13.2 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第三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或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

1.2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

1.3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1.4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

2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

2.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

3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

4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4.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5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5.2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

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

6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

6.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 6.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

7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重要的永久 7.2一般的30年

7.3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 8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2.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3.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4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8.5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5.1.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5.2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 8.5.2.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 8.6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

8.6.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 8.7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 8.7.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 8.7.3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

8.7.3.2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

8.7.3.3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

8.7.3.4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

8.7.4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

8.7.5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重要的永久 8.7.5.2一般的30年

8.8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 8.8.2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8.8.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 8.8.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 8.9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

8.9.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

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9.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9.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9.4.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9.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9.5.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9.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

9.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

9.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9.9职工名册永久

9.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 9.10.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

9.10.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 9.10.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

9.1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重要的永久 9.11.2一般的30年

9.12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 9.13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 9.13.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 10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

10.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重要的永久 10.2.2一般的10年

10.3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重要的30年 10.3.2一般的10年

10.4机关财务预算30年 10.5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

10.6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重要的永久 10.6.2一般的10年

10.7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

10.8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

11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重要的永久 11.1.2一般的10年

11.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1.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

12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3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13.2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第四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

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

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

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或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

7.1 重要的(永久)

7.2 一般的(30年)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30年)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

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

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

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

8.7.4 行政管理工件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 重要的(永久)

8.7.5.2 一般的(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

8.8.2 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

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 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30年)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9.3 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9.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9.9 职工名册(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

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的(永久)

9.11.2 一般的(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

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的(永久)

10.2.2 一般的(10年)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的(30年)

10.3.2 一般的(10年)

10.4 机关财务预算(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的(永久)

10.6.2 一般的(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永久)

11.1.2 一般的(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13.2 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第五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202_-01-16)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2_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或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1.3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2.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6.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重要的 永久

7.2一般的 30年

7.3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4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8.5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5.1.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8.6.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8.7.3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3.2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8.7.4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8.7.5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重要的 永久

8.7.5.2一般的 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

8.8.2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8.8.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8.8.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8.9.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9.3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9.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9.4.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9.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9.5.2受到警告处分的 1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9

职工名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9.10.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9.10.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9.10.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9.1

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重要的 永久

9.11.2一般的 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9.1

3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9.13.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重要的 永久

10.2.2一般的 10年

10.3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重要的 30年

10.3.2一般的 10年

10.4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0.5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重要的 永久

10.6.2一般的 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 永久

11.1.2一般的 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1.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13.2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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