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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银行自律推行原则监管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初探

强化银行自律推行原则监管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初探



第一篇:强化银行自律推行原则监管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初探

强化银行自律推行原则监管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

则初探

摘 要:近年来,在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引领下,外汇管理模式逐步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过渡,在各项业务改革中都不同程度的明确了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开展外汇业务。为了让制度更好的贯彻到具体业务操作中,实现改革目标,本文尝试从强化银行自律角度对银行结售汇业务中如何落实展业三原则进行探索。并结合基层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为践行原则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自律;结售汇;展业三原则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现状

1.银行结售汇业务发展现状

202_年,国内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2.76万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3.4%,增速较上年回落9.1个百分点,这反映了当年跨境贸易投资等实体活动放缓,以及离岸人民币外汇市场对在岸市场替代的影响。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分别成交3.95万亿美元和8.81万亿美元;即期和衍生产品分别成交7.25万亿美元和5.51万亿美元,衍生产品在外汇市场交易总量中的比重升至历史新高的43.2%①。

外汇市场的数据变化表明,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剧,银行结售汇业务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市场。迫切需要外汇指定银行建立起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框架,在业务办理实践中有效落实展业三原则,提升外汇管理的有效性,防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存在的问题

(1)短期内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存在一定困难。《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对银行结售汇传统业务操作冲击较大,目前监管当局缺乏对展业三原则的操作指引和制度配套,对于什么情况下审核、对哪些业务审核、按什么标准审核、哪些是高风险业务及如何强化审核、什么情况什么时限内必须进行可疑报告等缺乏明确规定和要求,导致银行难以执行。

(2)外汇核查、检查业务面临取证难、定性难等困境。结售汇业务中展业三原则的实施,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标准,使得外汇检查部门一方面难以判定银行是否违反展业三原则;另一方面即使判定违规也难以充分取得银行违规的事实证据。外汇检查与执法的困境,将最终造成银行外部约束力的减弱和外汇检查威慑作用的下降。

(3)结售汇统计监测真实性难以保障,风险底线坚守困难。目前,结售汇统计监测核查依然是传统模式,即逐笔汇总,报表报送。在核查中,更多的是依靠总量轧差,或者是其他业务暴露出来的可疑点进行逐笔核查。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行并没有建立起自身的结售汇审核体系,而仅仅是使用外汇局制定的政策法规作为审核标准。在银行难执行和外汇检查难执法这一“内忧外患”的双重作用下,可以预见,即便是各银行实施宽严尺度不同的审核标准,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客户选择的压力下,不得不降低审核标准,最终甚至应付了事。

二、从强化银行自律角度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思路

1.从建制角度让银行健全自律机制

目前外汇局、银行都在积极地制定符合原则监管的内控制度。如果在建制环节中就加入银行自律的模块,就可以从制度环节解决银行从事经营活动缺乏自律的问题。银行只要遵循建立好的内控制度执行,就必然会坚持自律经营,从而形成良性机制。

2.从管理角度让银行自律与经营不冲突

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看,通过强化银行自律管理达到合规经营,不仅是为了应对监管要求而设计的管理制度,更是金融机构自身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需要。这一点和外汇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3.从监管角度让银行不得不自律

在加强业务事后核查检查的同时,应转变思路,将核查和检查的重点前移,即对银行的制度制定、执行进行检查,尤其是制度制定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要求,是否存在不明确,有歧义的环节,评估执行过程中是否到位。加大查处力度,让银行始终坚持自律经营。

三、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探索

1.转变立法思路,形成适应原则监管的有层次的结售汇法律体系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外汇业务中的主体核心业务,展业三原则在银行结售汇业务中的确立,突显了外汇管理向原则性监管转变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为使原则监管的理念在法律体系中保持一致,应着手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将展业三原则确立为对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实施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使原则性监管在更高的法律层级上予以体现和明确。此外,还应在《外汇管理条例》的下位法中配套制定展业三原则相关具体规则,对其进行进一步界定,明确其含义,阐明被监管者应遵循的具体法律义务。

2.积极提升银行对原则监管的适应度

从现象性到规律性再到原则性,逐步实现银行以往熟悉的具体审核规则逐渐减少甚至消失,对于新的监管原则加深认识,理解到位,将监管要求内化于自身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之中,贯彻执行到每一笔业务的营销、受理、操作、报告、归档、审计等业务环节中去。彻底改变银行在外汇业务方面如何贯彻原则监管规则无所适从,流于形式的现状。

3.银行应建立与原则性条款配套制度和操作指引,由外汇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价

在原则监管模式下,对银行内控制度的审核和评价是一项重要内容。在银行结售汇具体业务内控机制中落实了解客户原则时,不仅仅只满足于客户资格审核和资信调查,更要立足于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在落实了解业务原则时,摒弃目前内控制度中直接照搬外汇管理规定原文、未细化具体操作规范的做法。应通过深入了解掌握结售汇业务政策法规的核心,根据结售汇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建立基于外汇基础交易审查的内控机制。在落实尽职审查原则时,应在内控机制中将结售汇业务所有责权进行有序、明确的划分,使之与银行结售汇管理文件法规相符合。

4.有效衔接原则性监管与事后检查处罚,加强银行的外部监督和约束力

外汇检查与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性监管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事中事后监测、核查、检查的方法,必须在银行结售汇业务中增加原则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审核标准,以满足事后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取证、定性、处罚等不同环节的需求。

四、政策建议

1.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引导

可通过公约、定期会议等方式对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进行督导。督导银行政策传导以及内控制定;督导银行结售汇业务定期培训,提高培训频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升外汇业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督促银行加强风险导向的经营策略,提高对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的重视度,加大对外汇监管政策的贯彻度。对督导效果较差的银行可适当开展核查、检查工作。

2.引入并建立银行内控定期报告制度

要求银行将其有关外汇业务的内控合规制度向外汇局报备;有修订更新的,要及时向外汇局更新报备。外汇局对银行报备的内控合规制度进行审查,认为不能全面有效地体现落实外汇管理原则要求的,可以要求银行重新制定并报备。

3.加快建立银行落实原则监管的风险评估制度

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实施原则监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使评估成为一项常规工作,评估银行在内控合规建设、岗位设置、客户审查、交易记录保存与持续跟踪等方面落实外汇管理原则监管要求的具体情况。

4.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审计,加强对银行履行展业三原则要求的社会监督

要求银行将其执行展业三原则原则要求的落实情况纳入审计内容之中,按年度向外汇局提供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通过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审计,促使银行正确履行外汇管理监管原则。

五、结语

随着“五个转变”的贯彻和落实,外汇管理正逐步有序的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但由于截至今日,外汇管理尚未在整体上建立起原则与规则相协调的监管框架,因此在监管实践中,尽管我们强化银行自律促使其去落实展业三原则,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存在诸如尽职调查不到位、审核流于形式、外汇违规等问题,这是改革必须经历的。下一步外汇管理的工作方向,应是在确保改革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成本,让更多的涉汇主体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_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外汇市场交易部分.参考文献:

[1]李翰阳.从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2_年.[2]全先银,闫小娜.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2_(17).[3]何起东.德国的银行监管检查和评估程序(SREP).浙江金融,202_(7).[4]张长征,徐晓莉.从德美经验看中国银行监管政策选择[J].金融发展评论,202_(12).作者简介:周行(1981.06-),男,汉,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外汇管理

第二篇:银行结售汇业务总结

银行结售汇业务总结

我行202_年第一季度银行结汇收入33万美元,售汇支出发生41万美圆,现将此变化情况上报如下:

一、本季度结汇收入为33美元,主要包括:

贸易结汇收入12万美元,共4笔。结汇单位是****厂,金额为22万美元。本季贸易结汇额比上年同期减少7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进出口量都很小,尤其是近期受国际金融危机蔓延的影响,企业为规避风险,出口意愿不强,很少办理国际业务,他们宁可在国内市场少赚取一些利润,也要规避进口商的违约风险,这也是我行一季度国际结算量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

非贸易结汇收入21万美元,是国内居民外币兑换收入共96笔。其中服务贸易2万美元;收益与经常转移19万美元。本季非贸易结汇额比上年同期减少52%。

二、本季售汇支出发生95笔,41万美元;其中旅游2万美元;自 费留学8万美元;商务考察6万美元 ;购汇转存款24万美元;理财1万美元。目前我国的因私购汇业务已放开,本人凭身份证即可办理,个人外汇理财金额也逐渐增大。

三、本季实现结售汇逆差8万美元,主要情况如下;

(1)对公贸易项下实现顺差12万美元,顺差多的原因是无对公付款业务。

(2)对私非贸易项下实现逆差20万美元,出现逆差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对私购汇业务的放开,居民的购汇意愿增强,出境旅游、商务考察、个人理财都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

整体看我行今年的结汇额比上年同期下降很多,主要原因是由

于木材原材料的上涨,而国际市场木材价格的低迷和出口退税政策的取消使企业不愿出口;售汇业务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因私购汇业务已放开个人购汇业务业越来越多,按照新版对私业务规定,购汇后提现额度的增加,使个人购汇业务业越来越多。

结售汇业务同我省其他地区相比笔数少,业务量小,主要原因是地区经济不发达,出口企业少,出口品种比较单一,主要是木制品的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量也很少。个人结售汇业务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

202_年4月2日

第三篇: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_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2_]20号)。

二、申请材料

(一)市场准入审批

1、书面申请;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

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二)市场退出备案

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

(三)变更名称、地址,机构合并或者分立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备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_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9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二、申请材料

(一)市场准入审批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

3、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4、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5、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

8、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9、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市场退出审批

1、书面申请(其中应说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

2、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

3、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一、办事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_]3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_]46号);

3、其它参照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办事依据。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④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⑤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书面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书面报告够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可以根据本机构自身情况,一次申请开办全部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或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的银行,可直接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一、办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_]62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

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其总行(或总社)的授权文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_年第532号);

2、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_]4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_]24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3、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规定;

4、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5、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6、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

一、办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_〕27号)

二、申请材料

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 5 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

1、申请报告;

2、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简历;

3、营业执照副本(含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上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5、不少于2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6、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7、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特许系统应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

8、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基本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显示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办理特许业务所需电脑、数据库设备及其他软硬件设施,能够完整记录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监控设备等;

9、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的总结报告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最低兑换金额和兑换笔数标准的证明材料;

10、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系统操作规程,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应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11、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非金融机构在筹备期间达到特许业务开办条件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 6 汇局提交申请:

1、申请报告;

2、筹备工作总结报告;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4、满足安保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

5、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技术条件的说明材料;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特许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拟新增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并可附带为原外币代兑 点或不多于3个新设网点申请经营资格:

1、申请报告;

2、特许机构总部对拟设分支机构开办特许业务的授权文件;

3、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4、获准全国经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参照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申请资料第2、3、4、5、6、7、8、10、11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

一、办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_〕23号)

二、申请材料

(一)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代债务人结售汇

1、证明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凭证、法院判决书等;

2、证明结售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如资金到账证明等;

3、外汇管理规定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准或调整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_年第532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年第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_]4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_]56号)。

二、申请材料

1、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 2、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3、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应由集中管理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行同意实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授权函; 2、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

3、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_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综发[202_]131号)。

二、申请材料

1、《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和证件等材料的复印件(如银行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保险机构应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

第四篇:银行支行自律监管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大内部监控力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等文件精神,支行信贷管理部决定对各分理处及客户部的信贷业务进行全面检查。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1、检查对象

。对所辖有信贷业务的6个分理处和客户业务部进行普查。

2、检查范围。重点对202_年1月1日至检查日发放的企事业法人客户本外币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进行逐户检查。

二、检查形式及时间

1、本次检查工作在支行党总支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支行信贷管理部牵头,客户业务部及各分理处配合完成此项工作。此次检查本着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2、本次检查历时14天,202_年4月11日开始至202_年4月24日结束。4月25日检查组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

三、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自查内容信贷管理部自查本级行信贷经营管理授权、转授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贷审会制度执行情况,贷审部门分离制度执行情况、信贷业务审查情况。

(二)、检查内容

1、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和要求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信贷业务,有无违规、逆程序、越权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

2、贷款风险分类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对贷款风险进行分类和认定,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是否按规定明确和追究相关责任人。

3、贷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贷后管理。

4、信贷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数据录入时候及时、准确、完整、真实。

5、是否及时发现客户奉贤预警信号,是否按规定填制《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6、是否按规定对到逾期贷款进行处理。对到期贷款客户经理是否在贷款到期前20天填制《到期贷款通知书》并通知客户;对逾期贷款客户经理是否及时填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

7、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实施有效的客户监管,是否按规定进行贷后首次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是否填表并形成检查报告,是否对抵(质)押物进行有效监管;是否按规定进行走访客户,并形成走访记录。

8、是否落实了上级行审批的限制性条款。

9、合同文本的使用和签定是否依法合规。

四、检查要求

1、检查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检查事项,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伸客户进行现场检查,认真填写工作底稿和各项检查表,切实保证检查工作质量,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准确认定。

2、检查结束后,对检查记录、工作底稿以及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在检查结束5日内形成检查报告上交支行党委,并下发整改意见书,各部、处应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支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五篇:关于开展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购付汇业务中的实践和运用的调研通知

关于开展“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购付汇业务中的实践与

运用的调研通知

各相关银行:

为了解银行办理个人业务过程中,对“展业三原则”的具体执行和落实情况,我处将开展“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购付汇业务的实践与运用的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提纲,请你行围绕下列提纲逐一进行详细阐述 1.客户准入调查。包括个人客户在你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如何尽职审查。个人客户在你行开立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的准入条件,电子渠道个人客户是否进行分类管理及分类标准。

2.业务受理审核。包括你行如何确保电子渠道个人购汇申请书为本人填写;个人客户购汇如何进行身份识别;如何审核电子渠道提交的购汇申请书等。

3.后续跟踪监控。请详细说明:(1)你行系统对可疑个人分拆购付汇跨境支付行为的具体技术拦截手段是什么;(2)系统识别跨境支付的境外收款人是否为同一人的具体标准是什么;(3)系统自动运行的频率是多久;(4)你行是否采取系统管控+人工核查的方式进行后续跟踪监控,人工核查的频率是多久,人工核查的重点是什么,对于发现的境外收款人名称及地址相同,但账户不同的情况是否以及如何进行核查。

4.风险管理。你行关于个人购付汇业务为异常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风险控制。请详细阐述包括客户开户准入、购汇环节、付汇环节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5.信息运用。对外部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

(二)我处对全辖疑似分拆购付汇个人的名单进行筛查,发现你行在系统已实现对境外同一收款人分拆管控后仍存在对同一境外收款人5笔及以上的个人付汇业务。请你行根据明细表,对每一分拆组的情况进行自查,详细说明你行在系统管控后发生对境外同一收款人5笔以上付汇的具体原因。请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原因分析:

1.个人客户有意规避你行系统控制。请详细说明个人规避你行系统管控的具体措施。

2.你行系统漏洞。请详细描述漏洞情况 3.其他原因。

(三)请根据你行日常核查情况,就核查中发现的个人客户有意规避你行系统及人工控制的行为撰写案例2个。

(四)你行在具体落实个人购付汇业务,尤其是电子渠道个人购付汇业务“展业三原则”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原因剖析,并提出建议。

二、请各银行按照上述调研提纲认真分析,组织材料,并于7月4日下午下班前将分析材料电子版及撰写材料联系人姓名、电话发送至金融信息平台“国际收支处外汇检查科”信箱。

联系人:宋娴,电话:58008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202_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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