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计量认证证书办理程序
认证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由质监局的认证监管处。
人员基本要求: 1.质量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授权签字人(多名),这3类人员都必须有中级工程师证书,工科类如电子/机械/电气自动化/自控/给排水/机电/建筑/暖通专业; 2.每个检测项目必须有2人或2人以上会做。其中一人检测,一人审核,消防约10人。3.检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颁发的上岗证。所有人员在公司买满3个月以上的社保。
所有人员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检测专业知识
一、需要计量认证证书。
二、如何办理计量认证证书: 受理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检验业务范围
3、有符合检验工作需要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设备台帐)
4、有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5、有完备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流程如下
1、申请。由申请人递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审计量认证申请材料
2、受理。资料审查(由丽水市质监局标准计量处对资料和现场进行初审通过后,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3、现场评审(包括现场试验、不符合项整改和审查评审资料)
4、审批认可
5、公告
三、所需资料明细:
1、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若是股份制的检验机构,应提供股本资金投入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复印件)
5、非法人机构,应提供法人授权证明材料(原件)
6、国家有规定的特种行业(如:压力容器、棉花、珠宝、无损检测、锅炉水质、桩基、室内环境等)检验人员岗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人员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
8、若有分包项目,提供分包协议及分包方能力证明(复印件)
9、若项目中有租用仪器设备,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10、必要时提供原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授权)证书附表(复印件)
11、申请书光盘1份
第二篇: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结合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 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第四条 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 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 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七条 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 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 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 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一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1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1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对后三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3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1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2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2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3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2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1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2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1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1份、程序文件1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第二十二条 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5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 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查评审。质检机构的复查评审申请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者,可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 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
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 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
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二.术语
1.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2.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
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4.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5.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6.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7.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
8.量值溯源是测量结果通过具有适当准确度的中间比较环节逐级往上追溯至国家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标准的过程。国家基准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
检定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的测定方法
被测样品
量值溯源是量值传递的逆过程,它使被测对象的量值能与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标准相联系,从而保证量值准确一致。三.计量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验或校准合格。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3.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二)计量认证的评审内容
计量认证的评审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组织机构; 2.仪器设备; 3.检测工作; 4.人员; 5.环境; 6.工作制度。
(三)计量认证评定办法
评审组根据上述评审内容的六个方面,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对被认证单位进行评定。
在所有评审项目中,带*号的项为重点项(共20项),若在评审中任一带*号的项不通过时为评审不通过;
不带*号的项若3项以下(含3项)不通过时,不再继续评审,而规定一个改正期,在改正期内再进行评定。
正式评审中,评审组还要选取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要求被认证单位进行实测,实测结果不合格者,按认证评审不通过处理;基本合格者,对需要改正的地方提出改正意见,限期改正。四.计量认证的实施步骤 一般包括六个基本步骤。1.申请:提出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技术负责人情况、各类技术人员数等内容的计量认证申请书。同时提供〈仪器设备一览表〉。
2.受理: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在三十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3.准备:被认证单位在申请被批准之后,必须立即进行以下准备工作:编制《质量管理手册》、检定仪器设备、进行量质溯源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以及环境条件的整顿等。
4.初查和预审: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接受申请后,将派人到申请单位商定认证考核计划,解答问题。
5.正式评审:现场评审的评审组一般由计量部门的专家和与被认证业务的行业方面的专家及业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为5~8人)。评审工作严格按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规定要求进行,若认证通过,则填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报告》,上报国家计量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审批。
6.审批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被计量认证单位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通过的检测项目表,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五.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是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工作范围和检验公正性的文件,它应全面地、系统地反映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工作质量。内容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概述主要包括:质检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测能力、检测项目和依据标准等。
2.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如:提供标准物质一览表、计量标准器具及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及量值传递图等。
3.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有多种类型,如样品收发及保管登记表、分析测试原始记录、仪器设备安装记录等。各类记录都必须按规则填写。例如“分析测试原始记录”的填写。
分析测试数据必须按照检测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计算准确,数字的有效位数应与使用仪器的准确度相适应,数据计算必须符合《数字修约规则》)。
4.各级技术负责人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技术概况以及对各类技术人员专业和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和管理及考核规定。六.计量认证的特征
(一)强制性在我国计量认证被纳入法制体系,实行强制性管理。
(二)统一性我国计量认证统一由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管理。
(三)适用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其所提供的公证数据是用于贸易出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和质量仲裁等方面。
(四)服务性 七.计量认证的作用
通过与国际接轨,可以在经济贸易往来中扩大信息交流范围,为开展国际间技术合作与交流,向国际服务市场开放等,促进贸易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四篇:环保注册登记证书办理程序
哈尔滨市环保产品注册登记
暨学会发展会员办理程序
一、按照学会章程哈尔滨市环境科学学会发展会员及会员单位产品登记注册遵照本程序。
二、申请要件:
1、卷内文件目录
2、环保产品注册登记申请表
3、承诺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代理产品的提供代理委托合同原件
5、企业情况介绍(规模、能力、产值、生产能力、产品类别、销售地区、法人、联络人等)
6、技术报告
7、质检报告
8、环保监测报告
9、产品标准(国标、行标或企业)
10、哈市示范工程(含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用户意见
及业绩名单
11、产品省级以上环保认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12、产品样本、企业荣誉、技术专利及科技鉴定报告
13、热工监测报告
14、锅炉压力容器许可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15、锅炉总图(本体图)、受热面布置图(要各系列的1吨炉)
16、热力计算汇总表(要各系列的1吨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1式2份,序号13-16为锅炉产品专用,11、12为可选项。
三、办理程序:
1、生产经销单位提出申请,在环保局外网的环保科技的环保技术产品栏目下载填报环保产品注册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资料。
2、无环保监测报告的组织环保检测。
3、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产品评审”;每年审查2-4次。
4、组织到生产现场及示范工程考察,征询用户及管理部门意见。
5、发放该种类(型号)产品的注册登记合格证。
6、在环保外网公布注册登记名单。每年公布1-2次。
7、跟踪问效,随时清理不能达到要求或承诺的产品。意见征集:李先生联系电话:86772287、***
第五篇:江苏省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新版
附件:
江苏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监督评审工作程序
1.概述
为了规范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机构)的监督评审,保证监督评审的质量,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现场评审组长负责制度》,制定本程序。
2.评审时间、依据和内容
2.1监督评审应在获证机构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证书5年有效期内进行2次,分别安排在发证后的第18个月和第36个月时进行。
2.2监督评审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和获证机构编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3评审内容包括:
a.内审、管理评审、不合格控制、纠正措施实施情况; b.量值溯源的实施情况;
c.检验方法、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控制情况; d.对上次评审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e.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查,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参数进行审查;
f.重点选择能够覆盖被认证检测技术能力的、标准变更的或者在部 分领域内有代表性的项目参数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试验项目参数一般占认可项目不重复参数的15%以上(项目参数较少的机构,考核比例要增加);
g.评审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比对活动情况;
h.检查有无超范围检测或不经检测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 两次监督评审必须覆盖评审准则全部要素(不适用的除外)、质量体系覆盖的所有部门和主要承检能力(详见附件《1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现场评审要素分配》)。
3.职责
3.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以下简称“市局认证处”)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以下简称“省局认证处”)每年下达的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计划委派评审组、审查监督评审资料、审批颁发监督评审合格证书以及对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并上报省局认证处进行处置。在监督评审对标准变更项目进行检测能力的现场审查,通知检验机构到省局认证处办理标准变更/确认手续。
3.2评审组组长负责监督评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包括文件初审(适用于《质量手册》换版或质量体系文件发生重大修改时)、现场评审、评审结论等整个评审活动的质量负责。评审组成员配合组长工作。
4.监督评审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2《监督评审流程图》。5.工作程序
5.1通知获证检测机构接受监督评审
市局认证处根据每年省局认证处下达的监督评审计划,提前一个月向被评审机构下达《监督评审通知书》(见附件3),并限期要求其提交 以下资料:
a.质量手册一本; b.程序文件目录一份;
c.《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两份;
d.能力范围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表》)复印件两份; e.所使用的检测标准和判定依据的标准查新报告(本)。对拒绝监督评审的机构,市局报省局认证处依法进行处理。5.2监督评审资料的预审及受理
市局认证处对被评审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仅适用于质量体系标准发生变化导致《质量手册》换版或《质量手册》发生重大修改时),并询问有关情况:
a.质量手册是否覆盖《评审准则》的所有要素; b.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c.监督评审的准备情况,对评审的相关需求。
对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市局认证处下达《监督评审预审整改通知书》(见附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预审符合的,受理相关资料。
5.3组建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
预审符合受理相关资料后,市局认证处根据被评审机构被认可的能力范围表所涉及的行业、项目、参数等内容指定组长组建专业评审组,评审组成员要征得被评审机构同意后下达《监督评审任务单》(见附件),将5.1中的a、b、c、d、e等资料交给评审组组长,评审组接受市局认证处对其工作的监督。
5.3.1评审组成员 a.获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员证书或获国家实验室认可实习级别以上评审员证书的;
b.熟悉检验工作的技术专家; c.需要时,分管认证的管理人员;
d.评审组一般由二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名)有资格的评审员和若干名对口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对于规模较小的被评审机构,可由一名评审员和一名专家组成;
e.不得对同一被评审方既进行咨询,又进行评审; f.不得作为评审员参加本人所隶属的检测机构的评审; g.为被评审机构保守秘密。5.3.2评审组组长
评审组组长应当具有5次以上现场评审经历,应有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负责文审、现场评审、评审结论、整改验证等整个评审过程的控制,并确保评审的工作质量。
具体职责包括:
a.协助市局认证处选择技术专家;
b.在现场评审前,负责对质量手册等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对文件审查结论负责;
c.编制现场评审计划,向组员分配评审任务;
d.负责主持首(末)次会议、评审组内部以及与被评审机构的沟通; e.负责评审过程的协调;
f.负责组织编写评审报告、评审资料的审定、汇总、报批; g.负责组织对不符合项的跟踪验证; h.对聘请的技术专家进行适当的培训; i.对评审组成员进行评价。5.3.3评审员
评审组评审员应当服从组长领导,严肃认真按时完成组长交给的任务,支持组长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a.按计划进行评审,实事求是,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b.对所承担评审任务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c.不介入被评审机构的冲突,不有意传达错误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 d.在现场评审过程中,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以直接向市局认证处报告。
5.3.4技术专家
受聘技术专家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本专业从事五年以上工作,对评审过程有一定的了解;评审过程中服从评审组长领导,按时认真完成组长交给的任务。
坚持公正、实事求是,不介入任何利益冲突,不泄露任何方的技术秘密。初次参加评审的技术专家应经过组长临时适宜的培训。
5.4文件初审(仅适用于质量体系标准发生变化导致《质量手册》换版或《质量手册》发生重大修改时。)
评审组长对被评审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与被评审机构沟通或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填写文件审查表,文审结论分为四类:
a.符合要求;
b.基本符合要求,可暂不修改; c.基本符合要求,但需作局部修改; d.不符合要求。
对文件初审结论为a类、b类的,评审组组长按5.5进行;对文件初审结论为c类、d类的,评审组长将相关资料退还被评审机构,并限期修改,c类结论不超过7日, d类结论不超过15日,同时报告市局认证处。
5.5与被评审方沟通
评审组组长在文件初审(必要时)结束后与被评审机构进行沟通: a.通报文件初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的结论;
b.就现场评审的安排达成初步共识,需要时,可由技术专家参加。c.市局认证处就现场评审时间与被评审机构沟通,原则上应在规定的监督评审的月份进行,若有正当理由需延期评审的,被评审机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局认证处批准同意。
5.6现场审查
5.6.1市局认证处向被评审机构和评审组下达《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现场审查通知书》(见附件)。
现场评审时间原则上为1.5--2天。如部分参数试验时间较长,评审组长可要求被评审机构先行实施试验,技术专家负责跟踪检查。
5.6.2评审组预备会议
现场评审前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预备会议(也可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拟定现场评审计划,需要时可邀请被评审机构的领导参加。
会议内容包括:
a.现场评审内容分工(参照附件1),明确评审的重点和注意事项,向评审员、专家提供相关评审资料;
b.检查评审组和被评审机构的准备工作; c.对未经《评审准则》培训的专家进行临时培训。5.6.3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评审组成员、被评审机构管理者及中层以上领导(如检验机构人员较少,全员都应参加),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需要时,市局认证处可选派观察员参加现场评审,观察员在评审期间对评审组长及评审组其他成员的评审工作质量和公正性及评审工作程序进行监督,不参与具体的评审事项。
会议内容包括: a.会议参加者签到;
b.宣布首次会议正式开始,介绍会议参加者;
c.宣读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目的、范围、评审依据、评审方法; d.介绍评审议程、评审组分工情况、评审要求、评审原则; e.明确评审组与被评审机构沟通以及末次会议的时间; f.明确陪同人员及其职责以及限制区域;
g.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保守机密的承诺、评审的公正性、平等性、风险性、客观性、配合要求、遵守纪律、正确对待不符合事实等;
h.被评审机构最高管理者致辞并通报评审准备情况。5.6.4现场察看
首次会议后,评审组由被评审机构陪同察看其检测室、样品室、资料室等现场,收集现场信息,以便对检验机构有一个总体的初步了解,察看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左右。
5.6.5计划的调整和任务的下达
需要时硬件组与被评审机构就检测计划作出调整,并正式下达现场考核试验计划(如果部分参数检测周期长,硬件组可在到达被评审机构 后立即下达考核试验任务)。现场考核试验项目应尽可能采用盲样检测、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方法比对等方法。
5.6.6现场评审
5.6.6.1评审组应通过问、听、察、查、追、记等方法收集被评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的证据,并记录评审发现,对不符合项,评审员及专家应描述其事实并具追溯和(或)再现性,由被评审机构加以确认。
5.6.6.2评审组组长负责现场评审进度和工作质量的控制,软件组应就被评审机构的质量管理和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系统的检查,硬件组应就被评审机构的技术运作(能力)进行考核(详见附件1)。5.6.6.3现场考核试验项目应遵循:
a.覆盖被评审机构承检能力的大类项目及其典型参数;
b.覆盖不同类型的检验方法,如理化检测方法、仪器检测方法等; c.检验标准变更涉及的参数。
被评审机构有2.3.e 情况的,组长和专家在评审完后要让其填写《标准变更审批备案表》(见附件7)、《标准变更后测试能力对比表》(见附件8),评审组签署意见后与评审资料一并报市局认证处,不论有无2.3.e 情况,《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中的“建议批准的认证/认可(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表不需填写。
5.6.6.4仪器设备的抽查应包括评审准则中所涉及的全部内容。主要仪器设备较多的检测室可抽查总量的30%,较少的则全部检查。
5.6.6.5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抽查应包括评审准则中所涉及的全部内容。抽样的代表性应遵循:
a.符合本程序5.6.6.3; b.每类抽样量3-12份(包括5.6.6.3以及检测类别,如监督类、委托类)。
5.6.7现场提问
5.6.7.1评审员应就被评审机构的质量方针、目标、职权、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及其活动的要求、步骤、检测方法和程序以及确保检测质量的有关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问。
5.6.7.2若授权签字人有调整的,应对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可单独专项考核,亦可结合评审过程对其分项考核,然后进行综合评定,以作出结论。重点考核下面七个方面:
a.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b.是否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c.是否熟悉相应的检测/校准管理程序及记录、报告的核查程序; d.是否掌握有关的检测/校准项目限制范围; e.是否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校准状态;
f.是否具有对相关检测/校准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 g.是否熟悉准则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5.6.8质量文件和记录的检查
5.6.8.1评审员应就被评审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以及文件控制进行抽样检查。
5.6.8.2评审员应就被评审机构各项质量活动及其效果进行抽样检查。
5.6.9被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座谈会
评审组可召集被评审机构不同层次人员进行座谈,以了解被评审机构的质量意识、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的理解以及质量管理方 面的知识。
5.6.10评审组内部沟通
末次会议前,由评审组组长召开评审组内部会议,交流和讨论以下内容:
a.评审情况; b.确定不符合项;
c.确定评审结论和技术能力; d.起草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分为四种: a.符合; b.基本符合;
c.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 d.不符合。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结论按不符合处理: a.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b.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c.未进行质量体系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的; d.量值溯源和校准严重失控的;
e.在核查的检验报告中,累计出现3处以上(含3处)判断失误的(相同失误按1处计)。
f.现场考核试验出现重大失控的。
5.6.11必要时评审组应就被评审机构的质量体系符合性、有效性、适合性、不符合情况及其纠正措施要求、评审结论与被评审机构的领导进行沟通。5.6.12末次会议
5.6.12.1评审组组长应按照评审计划或与被评审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时间召开末次会议。
5.6.12.2末次会议参加人员应包括被评审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管理者、陪同人员和相关人员(只要有可能应全员参加)、评审组成员、观察员。末次会议的内容包括:
a.与会者签到;
b.评审组组长代表评审组感谢被评审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c.重申评审的范围、依据、评审方法(抽样的风险性和局限性); d.宣读不符合报告并予确认;
e.宣读新确认承检能力及其限制范围(扩项、所使用的检测标准和判定依据的标准发生变化时);
f.宣读评审结论并予确认
g.对被评审机构质量体系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h.保密承诺和澄清有关问题; i.纠正措施要求; j.被评审机构领导讲话;
k.向被评审机构发放《评审组人员工作质量意见反馈表》(见附件)。5.6.13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
如果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时,被评审机构按评审组开具的不符合报告采取纠正措施,时限为20天,评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评审员应对被评审机构的不符合原因分析、消除不合格原因的措施、措施的实施和效果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验证,并记录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验证符合要求的,则对不符合项予以关闭;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被评审机构限期整改,时 限不超过7天。
5.6.14资料汇总
5.6.14.1监督评审所要填写的《评审报告》和空表格见省局网站--认证认可栏目--计量认证/审核认可(验收)评审报告—“附件1—15”。
5.6.14.2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组长应对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检查是否符合要求。若机构涉及扩项、标准变更等能力变更的,评审组长应要求机构填写附件7等表格,到省局认证处办理变更手续前,机构要修改“中国实验室资源调查网络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信息确认由省局认证处实施。评审资料填写应真实完整,文字清晰、规范、有可追溯性,评审组组长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5.6.15审查发证
5.6.15.1对被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评审组长应在评审结束后2日内将评审资料报市局认证处审查,经审查:
a.5.6.10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中的a.b.情况的,即有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认证处上报省局认证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b.属5.6.10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中的c.d.e.f.情况的,由市局认证处下达《监督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审。复审合格按5.6.15.2处理,复审不合格,按5.6.15.1.a处理。
5.6.15.2对被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和“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评审组长应对被评审机构不符合报告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验证,在不符合项关闭5日内评审组长将评审资料报市局认证处审查。
5.6.15.3市局认证处应在10日内对上报的评审资料(含整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10日内向被评审机构发出《监督评审领证通知》(见附件9);被评审机构领取证书时须填写《监督评审证书签领表》(见 附件10)。不符合要求的,向评审组长下达《监督评审材料及评审报告审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1),将评审资料退回评审组组长并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改正,由其采取措施,必要时也可直接通知被评审机构采取措施。
6.其它情况
6.1若被评审机构有扩项要求,且可与监督评审同时进行的,被评审机构可向省局认证处申请,由省局认证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监督评审的同时进行扩项评审,评审合格后评审组长将相关材料报市局认证处确认后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评审)》,并到省局认证处办理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变更手续。
6.2若机构有检验标准变更情况的,市局认证处初审后(如监督评审时没进行标准变更的现场考核,市局认证处要请专家审查),并在《标准变更审批备案表》(见附件7)的“评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通知机构带上《检测机构变更名称、检测能力、检测用标准通知书》(见附件13)到省局认证处办理标准变更手续。
6.3若被评审机构有更名要求的,机构填写《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见附件14),市局认证处应在《检测机构变更名称、更新标准、检测能力附表通知书》(见附件13)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通知其到省局认证处审批后办理更名手续。
6.4在被评审机构通过的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和参数覆盖省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项目和参数的情况下,若机构要求当年的国家实验室认可监督评审和省级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同时进行(简称二合一评审),机构可向省局认证处申请,经省局认证处批准后,方可实施二合一监督评审。届时由省局认证处通知市局认证处派一名评审员参加国家实验室认可的 监督评审,并对“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19条特殊要求”进行现场评审。机构将国家实验室认可监督评审资料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特殊要求(19条)审查表》(见附件15)报市局认证处确认后,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评审)》;以上条件不满足的,不能进行二合一监督评审,但市局可在计量认证监督评审的现场检测能力考核中参考国家实验室认可的结果。
7.资料、信息管理
7.1质管认证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对每年的监督评审工作资料,包括计划、评审资料、《评审组人员工作质量意见反馈表》、《监督评审证书签领表》、工作总结等进行整理归档,便于查询,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
7.2市局认证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建立评审员、专家、检测机构及监督评审的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附件:
1、监督评审现场评审要素分配
2、监督评审流程图
3、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通知书
4、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预审整改通知书
5、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任务单
6、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现场审查通知书
7、标准变更审批备案表
8、评审组人员工作质量意见反馈表
9、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领证通知
10、监督评审证书签领表
11、监督评审资料及评审报告审查整改通知书
12、监督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整改通知书
13、检测机构变更名称、检测能力、检测用标准通知书
14、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
15、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特殊要求(19条)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