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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案件中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审查案件中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第一篇:审查案件中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审查案件中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李超明

刑事案件的阅卷笔录是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的重点摘录。阅卷笔录制作的好坏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份好的阅卷笔录对审查案件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在基层检察院的批捕、起诉部门工作了 20 余年,办理了 1000 余起刑事案件,积累了相关工作经验,现就刑事案件如何制作阅卷笔录作一探讨。

一、制作阅卷笔录的总体要求

阅卷笔录的内容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摘录、存在问题、阅卷意见,核心内容是证据摘录。

(一)按顺序排列证据

摘录证据应该是先言词证据,后其他证据。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先摘录言词证据的原因是每一事件的前因、发生、发展、后果,只有人才能说得清楚、透彻和完整,其他证据反映的只是事件的一部分,只有和言词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说清问题,是对言词证据的一种补充。按照先言词证据后其他证据的顺序摘录证据,能够使案情眉目清晰,重点突出,有利于将来在法庭上有力地指控犯罪。有的办案人员制作阅卷笔录时先摘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后言词证据,局外人看了、听了,根本不可能知道该案具体情形是什么。如果用这样的证据顺序在法 庭上指控犯罪,会让参加庭审的人感到糊涂。

(二)抓关键点摘录证据

一般认为,摘录证据应该是摘录笔录的原话,不能对内容进行总结,总结性摘录一般用于终结报告。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待商榷。实践中对证据的摘录主要是指对言词证据的摘录。摘录过程中,可以先详细摘录一份证明罪与非罪为主要内容的言词证据,其他言词证据摘录可概括为“时间、地点、过程同上”,然后把其证明的问题挑拣主要的摘录下来。如伤害案件对证人证言的摘录侧重点是证人看见是“谁怎样打谁的”,被害人、嫌疑人笔录的摘录侧重点是双方是如何打架的。再如抢劫案件笔录摘录的重点应是暴力行为的表现。强奸案件摘录的重点应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总之,重点要摘录的应是该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特征。但任何情况都不是绝对的,如果一个案件的主体是否构罪成为本案的关键时,主体问题的摘录就应该成为重点,其他问题的摘录就可以简化、概括。

二、小案件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对于一人一事、案情特别简单、很短时间就能阅完卷、提审完的小案件,可提纲挈领式地点到为止。因为制作阅卷笔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理顺证据,在提审的时候有的放矢,不至于因为阅卷不细而遗漏问题。所以如果很快就能阅完卷,所有事实、证据都能了然于胸的,就没有必要浪费时间、纸张详细地摘录证据,做无用功。

三、多人多事的重大复杂案件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多达二三十人,犯罪事实多达三五十件甚至更多,一些没有经验的同志看到这样的案件就发愁。其实只要掌握了方法,多大的案件都没有问题。

笔者的经验是以犯罪事实为基础,将多场犯罪事实的案件在阅卷笔录中分解成若干个小案件,一场犯罪事实就是一个小案件,有多少场犯罪事实就分解成多少个小案件。在制作阅卷笔录时,首先将所有犯罪事实分列摘录,然后在分列开来的每场犯罪事实下面将它的所有证据按照上述方法一一摘录。同时制作这样大的阅卷笔录还有一个重要方法是摘录顺序是按照侦查卷确定,卷中翻阅到哪场犯罪事实,就将哪个证据添加到那场犯罪事实下面。就是说阅卷笔录犯罪事实的场次可以来回翻动,但看卷的顺序决不能来回变动,不能以阅卷笔录中犯罪事实的场次为主,想到卷中哪摘录就到哪摘录。这样把卷宗翻来翻去乱找,到时候哪些证据摘录了,哪些证据没摘录,自己也说不清,案件事实更弄不清。

按照笔者的这种方法制作阅卷笔录,不管多大的案件,不管多么复杂的案件,案件办结了,案件事实、证据显得干脆利索,条理清晰,不管是让领导听汇报还是上法庭指控犯罪,都能够做到准确无误。

四、制作阅卷笔录不能一味抄录侦查卷 实践中,在制作阅卷笔录摘录时,某些办案人员几乎是毫无筛选地对侦查卷进行抄录,甚至对同一事实,侦查人员问嫌疑人几份笔录,就抄录几份,对笔录中的废话、重复的话,也照抄不误。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篇:阅卷笔录写法

阅卷笔录

一、制作要点如下: 1.事实类。2.证据类。3.法律依据类。4.主张立场类。

二、格式: 阅卷笔录 时间:

地点:(或受理法院): 案由: 当事人: 笔录内容: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19××年××月××日××时至××时 地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A,男,××岁,××市××县人,×族,××市××中学学生,住××县×路×号×楼××号。因故意伤害于19××年×月×日被拘留,×月×日被取保候

审。19××年×月×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月××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2.被告人A×陈述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

二、有关证据(应祥述,此略。)法医:王××

医生:胡××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敌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有关法律规定

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肯况:被告人正在××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阅卷人:蔡××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1998年11月6日10时至13时。

地点:北京市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xx,男,巧岁,xx市xx县人,一汉族,北京市x中学学生,住昌平县x路x号xx楼xx房。因故意伤害于1卯8年5月14日被拘留,5月25日被取保候审。1卯8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xx人民检察院于10月28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于1卯8年5月14日晚7点30分左右,在xx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xx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xx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军军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兵陈述

1998年5月14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 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xx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x中法伤鉴字第xx号《关于对田军军伤情的认定意见》。“1998年5月20日对受害人田军军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军军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医:王xx

1998年5月20日

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

1998年5月14日22:00 田军军,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5cm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医生:胡建文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姆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产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

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情况:被告人正在x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蔡 xx

xx年x月x日

[ 阅卷笔录 ]

一、阅卷笔录的概念和作用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阅读案件卷宗的过程中,把案情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定性质和定性的依据,以及原来是否作出处理及其法律根据等材料,加以分类集中摘录。这种摘录的材料,称为阅卷笔录,也可以称为阅卷摘记或阅卷随记。

阅卷笔录是办案人员自己使用的内部文书。是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阅读原卷时所摘录的材料。这里所说的原卷,是指在前一道诉讼活动的工序中所形成的卷宗及与此有关的旁证材料。以刑事案件为例,公安机关预审人员阅读的卷宗指侦查破案小组从立案开始所积累的侦查破案材料,即案件发现情况,现场勘查情况,尸体检验解剖情况,痕迹鉴定,调查材料,破案经过等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阅读的卷宗指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预审卷宗;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阅读的卷宗指检察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二审法院审判人员阅读的卷宗指该案一审法院的全部卷宗。阅卷笔录即是对这些卷宗所作的边阅边读边摘录的材料。这里强调的是分类。如分为事实证据、处理意见及法律根据等几大类,大类中还可以分为小类,例如,证据类,又可以分为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它不是成文的材料,而是一个案件全部材料的较为详细的摘要。

阅卷笔录,主要是办案人员将零乱的卷宗材料梳成“辫子”,借以全面、系统、深入地剖视案件占有材料的深度和广度,弄清哪些方面材料充分了;哪些方面的材料不足,尚需补充。这样做既可以据此确定办理案件的下一步方法步骤;又可以作为以后制作结案报告的基础材料之一。同时,在讨论案件汇报案情时,还可以起到“备忘录”和材料索引的作用。

二、阅卷笔录的格式、内容和摘录方法

既然阅卷笔录是办案人员自己使用的内部文书,也就没有固定的格式。采用何种格式,通常以办案人员使用方便与否为转移。

标题可写“阅卷笔录”、“阅卷摘记”或“阅卷随记”。在标题的右下方标明开始阅卷的时间。一件复杂的案件卷宗,有时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阅读完毕。阅完卷宗的时间,可在阅卷笔录的最后注明。

阅卷笔录,既要注意摘录材料的内容,又要注意摘录的方法。摘录卷宗材料,如果只是随阅随摘,没有正确的摘录方法,即使材料摘录得准确、完整,也会是杂乱无章,一团乱麻,难以看清案情眉目。所以,必须掌握正确的摘录方法,通过摘录,将零乱的材料作出合理的排列组合,理出头绪,以更好地服务于使用它的目的,具体说,要掌握好以下几种方法:(一)以类系事

即按类别来排列内容。这就要求首先分类。先分大类,即事实类、案情性质类、法律责任类、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类,大类下面再分小类,按照小类摘录。

1.事实类。一起案件,除了案情单纯的以外,如果有几项事实的,例如,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将一种罪列为一条事实。同一罪行,如贪污、盗窃多次的;持续犯罪的,将每一个犯罪行为列为一条事实。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以一个法律行为

或一个法律事件列为一条事实。以一条事实为一小类,分别摘录其内容。

2.性质类。刑事案件中,关于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贪污与盗窃,抢劫与抢夺,盗窃转化为抢劫等罪名的确定;民事案件中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介乎刑民案件之间的遗弃和给付赡养费;等等。在同一机关的办案人员之间,或者是公安、检察、律师、法院之间,往往存在着分歧意见,认识不能统一。这就应当以一种意见为一类,分别摘录其具体内容,以便最后综合多种意见进行比较和分别。

3.法律责任类。刑事案件,要把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以及自首、立功,还有动机恶劣、手段残忍等,分成若干小类,按小类分别摘录。最后,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以便综合对比,加以判断。民事案件,如离婚案件,夫妻感情恶化,是因为经济问题,抚育子女问题,还是第三者插足;给付赡养费案件,是子女无力承担,还是为了自己享乐,不愿赡养老人等。这些材料,都是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内容。

4.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类。对各级各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把相同的摘录在一起,看哪种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占多数,哪种占少数,加以综合、分析、比较,以确认何种意见是正确的。(二)以事系证

这里所说的事,不是单纯指案情事实,而是指摘录的各小类的材料内容。用这些内容来连结与其有关的证据、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摘录的方法,就是在这些事(摘录的各小类材料内容)的下面,分别摘录其证据、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

1.在事实类下面,集中摘录有关证据。即在每一条事实的下面,摘录证明这一条事实的各种证据。摘录证据,也要按照证据的种类,即分别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依次排列摘录。对于各种证据的摘录,应按照证据价值的大小依次排列,以便分析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矛盾,事实能否认定。

2.在认定案情性质类下面,摘录认定性质的意见和根据。有不同意见的均应摘记。意见不同,理由各异。最后集中对比,便可确认哪一种意见理由充分。

3.在法律责任类下面,对每一个情节都要摘录有关法律条款,对此所作的具体规定,以便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

4.在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类下面,摘录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凡是引用的条款,都应当摘录完全。如一件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论罪条款、量刑条款、数罪并罚如何确定执行的刑期条款、赃款赃物处理条款等;又如判决离婚的案件,引用的准予离婚的条款确定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负担办法条款,分割共同财产条款,以及负担共同债务条款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引用的确定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条款、确定产

品质量和价格的条款、确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给付办法的条款,以及确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有关条款等。这样做便于最后综合研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引用法律条款是否完整。(三)其他

对于无法归纳到前述各类中去的其他材料或其他问题,可以列一项“其他”,予以单独摘录。

以上所说的内容分类及摘录方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不能机械地照套照搬。

三、制作阅卷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1.阅卷笔录,一是认真阅读;二是正确地制作笔录。前面讲述的,侧重于如何制作笔录,但更重要的还;是阅卷问题,要细致认真地阅读全部案卷材料,一点也不能遗漏。有时,附入卷宗中的很不引入注目的片纸只字,却是十分重要的内容。某法院—位审判员办理一件故意杀人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杀人凶器尖刀一把,原审在庭审中出示,经被告人辨认无误。但是,该审判员发现作为物证的这把尖刀是如何提取的没有弄清楚,在阅卷时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材料,于是带着卷宗到原审公安机关查对,经公安机关指点,在预审卷宗某页下面边角一小块空白纸处,写了三行小字:“杀人凶器尖刀一把,是我根据被告人的交代,在其家中后院乱柴堆里找出来的。

侦查员xxx。”当时,复核该案的审判员为了搞清这一点费了很大周折。

2.方法要灵活多样。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例如,采用前面所说的“以类系事”的摘录方法,可以在每一页纸的前面写上—个小类的标题,一页纸上专摘一类,这样做,摘录材料比较方便。制作贪污或盗窃案件的阅卷笔录,可以采用填写表格的方法,将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赃款数额、赃物名称和数额、赃款赃物去向、证据等一一列出,这样更加简洁明晰,使人一目了然。

3.摘录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注明摘自哪一件卷宗,以及卷宗的名称和页码,即在摘录的每一条材料的后面,用括号加注出处.指明卷宗和页码,以便于日后查阅。在实践中,讨论案件时,参与讨论的同志常常询问;“被告人对此是如何供述的?把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的有关段落读给大家听一下!”或者说:“证人xxx对这件事是怎样说的?把他的有关证言笔录读一遍!”在这种情况下,摘录的材料记载了卷宗页码,便可随手翻到,不致影响讨论案件的顺利进行。

4.摘录材料,必须抓住要点,概括提炼,力求简明扼要。阅卷笔录,既要系统、全面,重要的片纸只字都不能遗漏,也要防止任意取舍,以偏概全。但这并不等于见什么摘什么,把材料弄得零乱、冗长,中心不明确,重点不突出,使人不知所云。而是要抓住要点,用简要的语言进行摘录,做到言简意赅。

第三篇:浅谈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谈话笔录的制作(feisuxs推荐)

浅谈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谈话笔录的制作

案件检查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何制作好谈话笔录就显得十分重要,谈话笔录制作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谈话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下面就谈话笔录的制作谈点认识。

谈话笔录是指各级纪检机关依照纪检工作各项条例的规定,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和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它有利于查明违纪事实、固定证据、经受检验。特别是个案的调查,笔录是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真实可靠的口供,对迅速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并制作好笔录。

一、谈话笔录的结构要求

谈话笔录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内容包括调查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身份、记录人身份、谈话对象性别、政治面貌等主要情况。

1.取证的时间和地点:时间要用公历记录,写明年月日

及起止时间;地点就是调查的具体地点。

2.谈话人、记录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等都要记录在案。

(二)正文部分要记录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谈话对象陈述的具体内容。

1.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调查对象、证人和其他知情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家庭情况、工作单位、职务、居住地以及证人和其他知情人与检查对象的关系等。查明这些情况,既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策略,采取合适的谈话方式,也有利于正确分析和判断证言的可靠程度。

2.谈话内容因谈话对象(调查对象和证人以及知情人)不同而不同。

(1)与调查对象谈话制作笔录时,内容主要是谈话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调查对象的回答和意见。应记清问题发生的过程和主要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情节、目的、动机、后果及有关人员的姓名、下落等。

(2)与证人(知情人)谈话制作笔录时,内容主要是通过言词提供出的能起证明作用的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谈话人员要交待政策,讲明责任,告知证人(知情人)应如实提供证言、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应负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

忆。客观现实中,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包罗万象,但证人作证时,概括起来大致是通过判断和陈述来证明的。

第一,判断证明是指证人(知情人)对与案情有关的事物的属性、特征、存在与否等作出“是与否“的判断,侧重于反映事物的形状、属性和特征。例如问某证人(知情人)在某日晚上是否看见了某领导家来了生人,手里提着东西。

第二,陈述性证明是指证人(知情人)对整个案情或案件小的某个情节的发生发展及其过程所作的陈述。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何事、何因和后果。侧重于反映每个判断与当时的案情客观相符:全面陈述且每个陈述都应与当时的案情相符;把握好笔录内容的这些内在规律,就较易获得较为全面和真实的证据。

3.正文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重点记录谈话人所要调查的问题。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如“大概”、“好像”、“可能”“左右”等一些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词决不能出现在笔录上,不能准确表达的可使用“我印象中如何如何”或者用括号注明“具体我记不清了,以调查为准”等一些话。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谈话对象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能够把谈话对象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动作等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

要记录当时情况,以供将来定案参考。如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出示有关单据、谈话对象仔细查看、沉默等都要记录清楚。第二,要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一份谈话笔录,对于案件定性来说用得上的也就那么几句关键性的词句,如果说关系到案件定性的关键性词句没有记或记不清、记不准,这个证据等于白取。不同的案件错误性质,各有其关键性的定性词句和实质性的内容,取证时只要方法正确,就能取到有效证据。例如嫖娼性质的案件,主要是把握当事人两性间的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交换。例如作风案中女方当事人谈到可以定性的关键时刻,由于女性的心理原因,只说到什么什么后“就与他上了床”。其实这“上了床”就是指发生性关系,这是关键性的词句。可是如果按原话记录是不能定性的。尽管调查人和谈话对象都心领神会,事实也是如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就差一层纸没有捅破”。这时就要抓住实质,用括号说明:指发生性关系。这样所取的证才是有效证据和有用证据。有时说到关键处,对方干脆就不讲了,此时调查人员应该替其说出来,然后再问对方,只要对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了。再例如贪污案件,当事人谈到贪污公款时说:“这些钱是单位某帐户清帐的钱,我就拿了这些钱”,这一句话就说明当事人拿的是公款,这就是关键性词句,如果笔录中始终没有反映钱的来源是公款,那么当事人拿再多的钱也不能定性。

第三,制作笔录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记。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如贪污贿赂错误笔录上要反映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违纪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想要拿钱,客体就是党和国家的廉洁从政制度以及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要反映违纪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四,记录要记到位,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如表明态度和观点,提到人名、时间、地点和数字,最后应有意识地追问一遍,加以核实,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受贿案件往往由于都是“一对一”的单线特殊性,证据收集相对困难,这就需要将当时发生问题的每个细节记录清楚,如钱的面值、多少张、用什么颜色的信封包的,收下后对方放在哪里了,讲了那些话等等。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再例如:某财务处长交待,这笔钱是他通过私人关系将转帐支票兑换成现金的,这时你就要追问,什么私人关系,具体名字、在哪个单位工作等等一些情况都要问清楚,谈话对象回避的问题很可能是一些案件的突破点。

第五,重点记录谈话对象围绕问题所陈述的内容。主要记明谈话对象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注意写明时间、地点、数字、线索、关系人姓名、因果关系、事实经过等事实要素。记录要“全”、“准”,尽量写明情况。

第六,笔录要反映整个取证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气氛、情景。它直接关系到取证能否成功,取证是否有效。正常的调查情境应该是这样的:通过谈话人的问话、谈话和思想政治工作直至批评教育等语言,应表现出一种语境:即有平和自然的谈话语气,又能体现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威;既有严肃批评教育的语气,又有政策攻心感召对方的思想政治工作,调查人员公正、诚恳认真而又可亲的工作态度以及“两规”期间生活上对调查对象无微不至的关心等记录。切忌体现调查人员有逼供、诱供、谩骂甚至侮辱、体罚调查对象的情境。

(三)尾部主要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押印和注明年月日。

1.谈话对象陈述内容记录完后,应将笔录交谈话对象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谈话对象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确认无误后,谈话对象在每页签字、盖章或押印,注明年月日,并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记录共几页,我都看过(或已给我念过),与我所述一致”的字样,笔录中改动部分,都要押印。谈话对象拒不签

字的,应注明不签字的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

2.谈话笔录一般制作一份,应归入案卷当中存档。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技巧

作为笔录人员应该苦练内功。一方面要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记录速度(笔录最好使用计算机打印),另一方面还应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了这些基础,作起笔录来就能得心应手。谈话笔录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和技巧。

(一)录音式笔录法:即谈话对象怎么说就怎么记,照葫芦画个样。这是比较理想的记录方法,但这种方法以证人的文化素质较高、语言精练、思维清晰、逻辑性强、记忆好、语速缓为前提,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多见。

(二)意记式笔录法:是根据谈话对象的言词通过笔录者的语言加工整理所做出的笔录,但一定要符合谈话对象的本意。这种记录适用于那些词不达意、语无论次、条理不清、思维杂乱的谈话对象或有浓厚方言,不用意记无法表达清楚的情况。

(三)索描式笔录法:有时有的谈话对象激动异常,不知所云,或是故意编造谎言,或是语速极快,连珠炮似的谈吐,令你无法笔录。遇到这种情况也有办法:备用一张草稿纸,先认真听,边听边将其谈话的内容、主要情节、关键部位,用简单明了的词汇先记下,待其说完,核准其内容的真

实性或待对方的情绪调整好后再作充实完善补记到正式笔录上来。

上述三种方法中,录音式笔录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记笔录”,而意记式笔录法和索描式笔录法才是我们所说的制作笔录,也是我们目前较为常用的笔录方法。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一)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笔录中尽量减少问话,特别是证人(知情人)陈述时,一般不要提问,应采取由谈话对象自己陈述的方式记录,问话可用“继续谈”、“接着讲”等词句。谈话人和记录人要配合默契,调查前要做好准备,掌握谈话的重点,认真拟定谈话提纲,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以保证制作谈话笔录时准确、迅速、内容齐全。

(二)制作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谈话对象的意思、格式要规范化要求,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记录时要忠实意愿,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更不能对发言人的意愿加以篡改。

(三)调查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自己的身份。调查中应向谈话对象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动员如实陈述问题,这些

情况应如实记入笔录。

(四)不论材料是否有利于案件定性,都应如实记录,并写明所述情况的事实依据,不能只记录符合需要的材料。也就是说,既要记录那些说明检查对象有错误的材料,也要记录那些说明检查对象无错误的材料;既要记录可能加重检查对象责任的材料,也要记录可能减轻对象责任的材料。如检查对象有立功表现的,笔录中就要反映出来。

(五)谈话对象提供的情况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的,应及时澄清问题,并将这一过程记录下来。

(六)制作谈话笔录必须有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参加。调查应个别进行,不得把两个以上的被调查人召集在一起共同回忆,相互提示。更不能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集中谈话取证,以免影响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七)在记录中注意收集原始的书证和物证。有时证人谈话中提及到书证和物证,这时要注意收集提取。

(八)注意计量、时间和方位。时间和计量尽量记得准确和标准,强调背景时间,如节假日、当事人和当地重大事件发生时间,有利搞准和回忆。方位要注意根据当地的习惯把握好参照系。

(九)注意当地的方言、称谓的习惯和差别,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要正确使用。方言要与汉语衔接好,有的方言用

汉语找不到词句,可用汉语拼音注。

第四篇:常见案件笔录制作的重点内容

常见案件笔录制作的重点内容:

刑案

(1)盗窃案件

1、被告人的年龄:不满14岁,已满14不满16,已满14未满18岁。

2、盗窃财物的数量 :名称、型号、新旧程度。

3、盗窃的手段

4、盗窃的情节:一贯表现等

5、关于共同盗窃犯罪

(2)抢劫案件

1、抢劫的手段

2、抢劫的结果

3、抢劫的故意

4、抢劫的准备

(3)强奸案件

1、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年龄

2、手段

3、过程中的一些要素

4、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

5、强奸的情节与后果

6、轮奸妇女案件

(4)故意伤害

1、犯罪的过程

2、犯罪的情节

3、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4、伤害的故意

5、伤害引起的经济损失

(5)过失重伤

1、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2、行为时的具体时间、地点、环境和条件

3、行为的后果

4、行为的情节

5、过失重伤行为直接引起的经济损失

(6)贪污案件

1、被告人的主体资格

2、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3、贪污手段

4、财会制度与财会术语 要准确

(7)挪用公款案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三种:①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管时间长短,数额多少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要求数额达到较大,但不管时间长短。③ 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需数额较大,并超过3个月。

2、注意区分本罪与合法贷款行为的界限:合法贷款是有一定手续,债权人债务人都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3、注意区分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一个是公款,一个是特定款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一个归个人或他人使用,一个归单位使用。

4、与贪污罪的界限:贪污罪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方法,具体手段有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等,挪用公款可以变成贪污罪。

(8)受贿案件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2、为他人谋取利益

3、证实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有关情节:必须是直接故意,可以从索贿与收受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如主动向对方索贿;用各种手段给对方施压,迫使对方行贿;与对方同谋,先使对方受利等

4、收受财物的过程:“一对一”的证据,需细节的对应:受贿的具体时间,当时的天气特征,行贿人与 受贿人接洽方式(坐车、步行、开车、或乘其他工具),受贿人家的位置,人民币的面额以及用什么装的,受贿人如何收下,说了什么。对收受商品的,要记清牌子、规格、型号,以便与实物对照。

(9)诈骗案件

被告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合同诈骗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①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②行为人是否为履约积极努力③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10)合同诈骗案件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

2、行为人是否为履约积极努力

3、标的物处置情况

民案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基础 :特别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违法婚姻自由的事实应清楚具体

2、原被告结婚日期

3、婚后生育子女状况:分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

4、婚后感情及主要纠纷情况: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生理有缺陷、或其他不能发生性行为;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后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双方吧;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后无悔改表现;一方有违法;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法律后果;一方下落不明;夫妻之间及家庭中的虐待、遗弃。

5、家庭财产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个人财产、子女财产、父母或家庭其他个人财产,整个家庭共有财产。

(二)合同纠纷案件

1、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背景(是否意思表示真实,是否有欺诈、胁迫等)及主要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

2、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大多是由于履行而产生纠纷)

3、当事人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后果。主要涉及違約现任的承担现任的大小,即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

4、涉及担保情况。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责任形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抵押、质押的财产、担保的期限等。

(三)侵权案件

1、侵权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及主要内容

2、侵权行为的经过及情节(是侵权案件的核心内容)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一是故意,二是过失

4、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人身方面的损害(有无法医鉴定等)、人身精神方面的损害(名誉扫地、荣誉丧失、信用降低、精神痛苦等)以及权利行使方面的损害。

(四)继承案件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原因

2各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分享遗产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3、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状况

4、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

5、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对于遗嘱的背景、内容应重点记录,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有效成立的条件很严格

6、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应记明订立的背景及协议内容

(五)房地产案件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房屋产权、买卖、租赁、析产、继承、互易、典当、借用、抵押、拆迁、联建、装饰工程承揽、建筑承包、房屋侵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侵权等

1、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这是案件的中心

2、对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的合同,应紧紧围绕合同效力审查好以下内容(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情况,订立合同的时间,合同的内容

(2)合同签订后必要的手续办理情况(3)双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事实理由(4)合同的主体资格、内容、必备手续等

3、房地产案件中的权利凭证是定案的重要书证(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许可证、房屋许可权证载明的权属内容以及其他权利凭证的申请、核发登记情况(2)权利凭证载明的权利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凭证的取得是否合法、申办程序和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的审查情况(3)法院查证的权利归属的事实以及法院关于凭证所载权利人取得产权或使用证的行为是否有效的认定。

(6)劳动争议案件

1、争议焦点是首先明确的问题

2、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在程序上(是否遵守处理程序即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申辩等以及处理程序的强制性即先裁后审)和实体上(事实、单位处理决定是否越权、法规是否正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合法的审查是书记官记录的争议内容

行案

(一)土地行政案件

1、土地行政处罚行政案件

案件重点是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1)原告是否获取了占有土地的审批手续?若有审批手续,是什么时间、通过何种途径获取?有无欺诈行为;

(2)审批土地数量与实际占有数量是否一致;(3)占有的土地是耕地还是非耕地;

(4)原告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非农民户口居民等。

2、土地确权行政案件

(1)首先要注意所争议的土地权属本来十分清楚,权界是否明确,有无合法用地手续;(2)其次笔录要注意土地权属争议发生的时间;争议土地使用的变化过程;是否有用地协议,是否給予过补偿;通过何种途径取得土地等。

3、土地侵权行政案件

土地侵权行政案件成立的前提是被侵权者对土地明确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这种笔录制作要求把被侵犯者是否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土地证等写清。

(二)公安行政案件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

(1)被处罚人是否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禁止的行为;若是实施了,实施的是何种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还是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

(2)被处罚人在主观上是否故意或过失,因为只有故意或过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才給予治安处罚;

(3)被处罚人的年龄是多大,是否达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责任年龄,不满14岁不受治安处罚,14-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满70 岁的不实行拘留。(4)被处罚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立案的时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的处罚时效是6个月;

(5)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同时是否找到了担保人或者交纳了保证金,公安机关就不能对其执行拘留。

2、收容审查行政案件

3、劳动教养行政案件

(1)被劳动教养的人是否属于下列六种人: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不够刑事处罚的;结伙杀人、抢劫、放火团伙中不够刑事处罚的;有流氓、盗窃、卖淫等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教唆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罚的。(2)被劳动教养的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对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不能实行劳动教养。

(三)工商行政案件

1、工商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

这类笔录要根据工商行政案件的性质来制作。如投机倒把行政案件,笔录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原告是否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二是原告有无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有无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的物资、票证、有价证劵;有无倒卖文物、金银、外汇;有无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有无制造、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等行为。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

一是拒绝颁证行为,是一种作为行为;二是不予答复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如何确认是不予答复,关键是时间和期限。

(四)税务行政案件

税务行政案件笔录制作要注意原告的行为是构成哪一种违反税法的行为:是不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还是伪造、涂改、销毁账目、票据和记账凭证;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乱挤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的偷税行为;或拒不按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不纳税交款;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交税;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抗税行为,以及行为的情节轻重。

(五)卫生行政案件

1、食品卫生行政案件

(1)原告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有无明知违法,仍然继续生产、经营或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因为《食品卫生监督法》规定,只有情节较重的才给予行政处罚。(2)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罚程序,对5000元以上罚款及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处罚是否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因为《食品卫生法》规定以上两项处罚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

2、药品卫生行政案件

(1)原告的行为是无证经营行为,还是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的行为,还是违反药品商标、广告管理的行为,这是恶魔法院判定卫生行政部门有无处罚职权的依据。若是违反的后一条,法院就要判决撤销。

(2)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的行为有无下列从重处罚的情节: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以其他药品冒充麻醉药品、精神、毒性、放射性药品;

②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以婴儿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③ 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经处理以后又重犯的;

④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已经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4、言谈笔录与叙述笔录的划分

第五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及制作说明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及制作说明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

上海市XXX检察院(宋体一号、加粗、居中、字符间距5磅)(空一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黑体二号、居中)(空一行)(以下首行均空2格)案件来源:(黑体三号)案由:(黑体三号)犯罪嫌疑人:(黑体三号)收案时间:(黑体三号)侦查机关承办人:(黑体三号)(空一行)(以下除另注外,均为仿宋体三号)XXXX(侦查机关名称)以XX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以后,于XXXX年XX月XX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XXX年XX月XX日告知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无被害人的案件,此句无须引用)。承办人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时间、再次移诉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经上述工作,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不需要审批的案件,不写“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黑体三号)

1、犯罪嫌疑人XXX(曾用名XXX,别名XXX,化名XXX,绰号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族,XX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所在地,暂住人口须注明暂住地),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刑事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羁押场所等。注: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并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对于单位涉嫌犯罪的,则写为: 犯罪嫌疑单位:XXXXXX(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诉讼代表人:XXX(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犯罪嫌疑人:XXX(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2、辩护人:XXX 注:写明性别、年龄、是否律师,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无辩护人的,此部分省赂。

3、被害人: 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受害状况。被害人情况不清的,予以说明;无被害人的,此部分省赂。

4、被害人委托的人:XXX 注:依次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与被害人关系。对受委托的单位要先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明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没有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此部分省略。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注: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单位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是个人的,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此部分省略。诉讼参与人为多人的,依次分别列明。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黑体三号)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即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特别应当表明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以判明其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三、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黑体三号)(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意见)

四、审查经过(黑体三号)

1、已审阅全部案件材料。

2、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XXX,其供述与预审阶段供述一致(如果出现翻供、辩解等现象,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3、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询问了被害人XXX,其陈述与预审阶段所做陈述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听取了被害人XXX及其委托的人(注明身份)的意见(对意见进行简要说明)。

4、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询问了证人XXX,其证言与预审阶段所做证言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5、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XX委托的人(注明身份),听取了意见(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如有庭前证据交换等过程,简要说明过程与结果)。

6、退查、自行补充侦查经过(注明案件承办人参与的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所收集的具体证据)

7、其他工作(如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情况,应简要说明)。

五、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黑体三号)(一)经依法审查查明:(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或者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的案件,这段叙述均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时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表现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材料)叙写事实时,应注意:

1、对所认定的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写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写。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根据不同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1)对重大案件、督办案件、在管辖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都必须详细写明犯罪事实的各项要素。叙写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应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报告。(2)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叙述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3)对于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承办人认为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案件,或者具有刑诉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客观叙写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得加入主观推断和分析评判。

(二)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原则上依次分别写明证据种类、名称、收集该证据的人员、时间、出处及主要内容和证明作用。)写证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写法,即写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再写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列出证据。

2、同一事实中的证据可按直接、间接证据或证明程度等顺序叙写。

3、对于证据内容的叙写,应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案情自行决定。对于主要证据中的言词证据,一般应作完整摘录,尤其对关系到定罪量刑的情节、细节要力求具体、全面,以充分保持该证据的客观性;其他证据可由承办人用自己的语言概括。叙写证据(包括制作审查报告)通篇应当完整、连贯,不得出现空白段落。(三)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而异,但要符合以下要求(有些案件的分析论证可在上一部分的证据列举中顺势进行,不必机械地另作一部分):

1、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事项已经查清。

(2)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作案工具、赃款去向不明,言词证据间存在矛盾)虽未查清,但案件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分析论证。(3)其他罪行虽然无法查清,但是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分析论证。

2、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合法、属实。

(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

(3)审查起诉中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4)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5)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黑体三号)审查本案,还有下列问题需要说明(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而异,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对策;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对策;

3、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的事实和证据情况;

4、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5、案件管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6、追诉漏犯、漏罪的情况;

7、侦查活动违法情况及纠正情况;

8、赃款、赃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

9、附带民事诉讼事项;

10、需要进行分案或者与其他案件作并案处理的;

11、无辩护人的原因;

12、告知被害人的方式及告知后的反馈情况;

13、是否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

1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这部分应当既要写明情况又要写明意见,并阐明理由。对案件认定和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还应说明各种不同观点及主要理由,然后再说明承办人所持观点并作详细分析论证。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本案的辩解和处理意见与承办人观点不同的,应当加以详细说明。

七、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黑体三号)

1、审查结论

(应当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认定罪与非罪、应负的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认为不能定罪起诉的,说明理由。对于新罪名和新类型犯罪的案件在叙写审查结论时可以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叙写,同时加上对法定情节方面的分析和对影响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方面的分析。)

2、处理意见

(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条,并写明构成何种犯罪,是从重、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的结论,同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并援引相关法律条文。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写明结论及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其他处分、附带民事诉讼及其他有关问题,也应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注: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处理或做其他处理的,应分别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相关文书及市院制定的不起诉格式样本的结论部分书写。

3、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依法已构成XX罪,根据我国刑法第XX条XX款,应处XX刑(法定主刑和附加刑)。鉴于其(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XX刑。以上报告请审批(无需审批的案件此句不写)。(空二行)承办人:XXX(空一行)年月日(空二行)附件(出庭预案):(黑体三号)

1、讯问提纲

2、示证(质证)提纲

3、公诉意见

4、答辩提纲

(注:①审查报告均采用A4纸打印;②页边距为:上空3.7cm,下空3.5cm,左空2.8cm,右空2.6cm;标准:③行间距:固定值28磅;④页码居中)

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的制作说明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审查起诉工作对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准确判断的重要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诉质量,关系到出庭的指控效果,关系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司法活动,202_年10月,高检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规范和推进这项活动。高检院审查报告的格式贯穿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每个环节,再现了整个公诉办案的全过程,对保证公诉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审案及出庭公诉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一份比较规范有效的法律文书。但是,我们也发现,该份格式设置的一些内容较为繁琐,有些还有重复,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202_年初,市院公诉处和铁检分院公诉处指定铁路南京院公诉科对高检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样本进行试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南京院公诉科分阶段进行了探索,结合公诉实际对该份审查报告格式的部分内容作了增删和修改,并将格式与说明合二为一,将高检版本中重复的部分删除,不明确的地方具体化,形成了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比较规范、可行的格式,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比较两个版本的格式,主要的区别在于:

1、在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中,高检院版本在叙写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部分有一段写明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和写明赃物移送情况的要求,铁检南京院在制作格式时将该两段内容删除。同时将一些内容具体化。

2、铁检南京院将高检院版本中的第四部分“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和第五部分“工作情况”合并为第四部分“审查经过”。

3、铁检南京院将高检院版本中的第六部分“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第七部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第八部分“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合并为其版本中的第五部分“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在叙写事实和证据时增加了注意事项和把握的原则。

4、铁检南京院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在高检院版本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几条内容,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分案并案处理情况、无辩护人的情况、告知情况、综合治理、检察建议的情况等,同时写明了注意事项。

5、铁检南京院的版本在“审查结论”部分与高检院的写法有所不同,没有分主客观要件叙写,但增加了对案件性质、情节、危害性、责任的全方位分析论证,并要求写明触犯的法条、构成的罪名,以及法定情节等内容。

我们认为,铁检南京院的版本在高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必要增删、修改,既遵循了高检样本的基本精神,又充分考虑到了可操作性,更适合基层院办案的需要,值得推广。因此,市院公诉处在进行了必要的调研后,对铁检南京院的审查报告版本作了文字和内容上的调整,供全市公诉部门在办案中适用。市院公诉处对南京院版本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1、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对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对策”。

2、在“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的“审查结论”部分,增加了“对于新罪名和新类型犯罪的案件在叙写审查结论时可以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叙写,同时加上对法定情节方面的分析和对影响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方面的分析”的内容。

3、在“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将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条、构成的罪名从“审查结论”部分调整到“处理意见”部分,同时对提起公诉、不起诉、撤案等处理意见要求援引法律条文,以使审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化。

审查报告直接关系到审案质量、出庭质量、执法形象。在减少把关的同时,必须要保证主诉官制作审查报告的质量,而从格式上进一步细化制作要求,有助于提高主诉官的审查质量,因此,审查报告综合化制度是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自律机制。希望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能够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将这项工作放在公诉改革的推进,尤其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深化这一背景上加以对待,在实践中认真适用、推行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确保主诉制顺利进行,切实提高本市公诉部门的审案质量和出庭质量。

二○○五年一月

人民检察院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一审案件)

提起公诉被告人(被告单位): 提起公诉案由: 提起公诉日期及文号: 判决、裁定日期及文号: 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日期:

人民检察院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二审案件)

提出上诉或被抗诉的被告人(被告单位): 原审被告人: 一审案由:

一审判决、裁定时间及文号: 二审判决、裁定时间及文号: 收到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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