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下放审批事项(feisuxs推荐)
省发改委衔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_〕19号)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发„202_‟19号文件精神,现将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决定》中取消的14项核准项目 1、1项核准事项取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2、13项核准事项取消改为备案
(1)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取消,改为国家能源局备案。
(2)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取消,改为国家能源局备案。
(3)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4)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5)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6)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7)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8)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9)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改为省级备案,企业投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10)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11)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改为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
(12)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改为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
(13)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
(二)《决定》中下放的12项核准项目
1、保留由省级核准的事项共11项(1)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2)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3)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6)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7)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8)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9)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10)企业投资除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项目外的其他风电项目核准。
(11)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2、下放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核准的事项3项(1)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项目核准。(3)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省规划的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22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第二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2_年12月4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令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_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 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市北、李沧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5项,向崂山、黄岛、城阳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向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7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 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
五、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凡采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托机关承担;有关工作考核,不列入市级原审批机关考核范围。
六、有关市级审批主管机关要积极配合,指导各区、市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实施,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相关行政审批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和并联审批,保证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无缝衔接、高效便捷,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正常,严禁借机增人扩编。各区、市在承接审批权限的同时,应清理和减少各类审批事项,并把适合下放的审批和便民事项下放给镇(街道办事处),但不得将青岛市级委托下放的事项再行委托实施。
黄岛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可依据准予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选择确定并公布本辖区委托下放至镇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市监察、法制、编制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应下放而不下放、下放不彻底、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等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运作,取得实效。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下放至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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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下放方式│ 下放标准、范围 │
├──┼──────┼────────────┼────┼────┼────────────────────────────┤
│ │ │ │ │ │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外下放。1.区能够综合平衡外部条件的,非│
│ │ │ │ │ │跨区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
│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核准权限扩大到3亿美元以下,其中需要办理进口设备或采购国 │
│ 1 │ │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 │ 许可 │ 委托 │产设备抵税、退税和免税的项目,仍按原办法办理。2.除需综合│
│ │ │资)项目核准 │ │ │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区投资主管│
│ │市发展改革委│ │ │ │部门享有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 │ │ │ │ │核准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
│ │ │ │ │ │转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 ├────────────┼────┼────┼────────────────────────────┤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属及跨区项目外,其余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至区投资│
│ │ │ │ │ │主管部门。│
├──┼──────┼────────────┼────┼────┼────────────────────────────┤
│ 3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之│
│ │ │ │ │ │外的,委托下放至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机关。│
├──┤ ├────────────┼────┼────┼────────────────────────────┤
│ 4 │市城乡建设委│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道路、跨区道路外下放至区建设管理部门。│
├──┤ ├────────────┼────┼────┼────────────────────────────┤
│ │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 │ │ │
│ 5 │ │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桥梁、跨区道路外下放至区建设管理部门。│
│ │ │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 │ │ │ │ ├──┼──────┼────────────┼────┼────┼────────────────────────────┤
│ 6 │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7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许可│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市规划局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10 │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设施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11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许可│ 许可 │ 界定 │界定为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12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监督服务│ 界定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单体验收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13 │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1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承办。│
├──┤ ├────────────┼────┼────┼────────────────────────────┤
│ │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5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市国土资源房├────────────┼────┼────┼────────────────────────────┤
│ │管局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7 │ │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18 │ │许可 │ 许可 │ 界定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 │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19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许可 │ 界定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20 │ │核 │ 非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21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跨地级市转移以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
│ 22 │ │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许可│ 许可 │ 委托 │防空地下室拆除许可下放至区人防办。│
├──┤市人防办 ├────────────┼────┼────┼────────────────────────────┤
│ 23 │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 非许可 │ 归还 │除市属公共人防工程以外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24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 许可 │ 委托 │下放各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 │许可 │ │ │ │
├──┤ ├────────────┼────┼────┼────────────────────────────┤
│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委托下放至区民族│
│ │市民族宗教局│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 │ │宗教事务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
│ 25 │ │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 许可 │委托归还│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除市级登记管理的八处寺观教堂一│
│ │ │电影电视片许可 │ │ │处基督教外国人集体活动场所归市局许可外,其余宗教场所归还│
│ │ │ │ │ │下放至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
│ 26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许可 │ 归还 │限于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
├──┼──────┼────────────┼────┼────┼────────────────────────────┤
│ │ │ │ │ │除经营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并有储│
│ 2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存设施(包括运输工具加油站)、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
│ │市安全监管局│ │ │ │外的,其他下放至区安监部门。│
├──┤ ├────────────┼────┼────┼────────────────────────────┤
│ 28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许可 │ 委托 │限于非煤矿山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下放至区安监部门。│
├──┼──────┼────────────┼────┼────┼────────────────────────────┤
│ │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 │ │ │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
│ 29 │ │水、燃气、供热管道及设施│ 许可 │ 委托 │物品:除海润集团公司供水范围外,其他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 │
│ │ │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 │ │ │门,城市燃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
│ │ │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许可│ │ │筑物和堆放物品: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
│ 30 │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审│ 许可 │ 委托 │一般公共环卫设施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市市政公用局│查及竣工验收许可 │ │ │ │
├──┤ ├────────────┼────┼────┼────────────────────────────┤
│ 31 │ │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许│ 许可 │ 委托 │一般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 │可 │ │ │ │
├──┤ ├────────────┼────┼────┼────────────────────────────┤
│ 3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许可 │ 委托 │临时堆放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 │ │两改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以及城市次干道、支路、│
│ 33 │ │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道路综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基础设施工程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 │
│ │ │ │ │ │门。│
├──┼──────┼────────────┼────┼────┼────────────────────────────┤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局,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
│ │ │ │ │ │企业、合伙企业采取归还方式下放;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
│ │ │ │ │ │企业采取界定方式下放。1.股份有限公司,市内三区、崂山、城│
│ │ │企业核准登记(股份有限公│ │ │阳设立的内资(含私营)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
│ │ │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 │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控 │
│ 34 │ │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许可 │归还界定│股企业(界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中石油、中石化、│
│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中海油设立的市级机构,从事典当、拍卖、直销、标准化合约、│
│ │ │ │ │ │中远期交易的企业,国家局核准的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由市局登│
│ │ │ │ │ │记核准。2.涉外、外资企业:市局批市内三区和保税区、高新 │
│ │ │ │ │ │区、开发区,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各自批。3.其他企业:四市│
│ │ │ │ │ │六区各自批。│
├──┤ ├────────────┼────┼────┼────────────────────────────┤
│ │市工商局 │ │ │ │ │
│ 35 │ │企业各称预先核准登记(含│ │ │1.名称中冠“青岛”的由市局核准;2.冠四市行政区划的由四市│
│ │ │个体工商户)│ 许可 │ 界定 │核准;3.个体工商户四市六区各自批。│
│ │ │ │ │ │ │
├──┤ ├────────────┼────┼────┼────────────────────────────┤
│ 36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由母公司所在的登记机关审批。│
├──┤ ├────────────┼────┼────┼────────────────────────────┤
│ 37 │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变更、│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 │ │注销登记 │ │ │ │
├──┤ ├────────────┼────┼────┼────────────────────────────┤
│ 38 │ │事业单位兼营广告资格许可│ 许可 │ 归还 │市级事业单位由市局审批,其他下放至区分局。│
├──┤ ├────────────┼────┼────┼────────────────────────────┤
│ 39 │ │食品流通许可(设立、变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 │ │更、注销)│ │ │ │
├──┼──────┼────────────┼────┼────┼────────────────────────────┤
│ 40 │ │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安全许│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可 │ │ │ │
├──┤ ├────────────┼────┼────┼────────────────────────────┤
│ 4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 │ │ │ │以下三项下放至区公安分局: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支行级以下│
│ │ │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 │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新建、改建│
│ 42 │ │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 │ 界定 │的依附于支行级以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
│ │ │ │ │ │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3.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离行式│ │ │ │ │ │ │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43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许可 │ 界定 │限于在本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44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许可 │ 界定 │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
│ 4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46 │ │燃放焰火许可 │ 许可 │ 界定 │Ⅲ、Ⅳ、Ⅴ级燃放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 │ │ │ │区公安分局审批范围:“三投靠”、申请设立集体户、外地生源│
│ 47 │ │户口管理审批 │ 非许可 │ 界定 │地大中专毕业生、干部工人调动、跨市县安置回国人员、16岁以│
│ │ │ │ │ │上公民姓名变更。派出所审批范围:回生源地大中专毕业生、回│
│ │ │ │ │ │原籍退出现役士兵、回国恢复户口、16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
├──┤ ├────────────┼────┼────┼────────────────────────────┤
│ 48 │ │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准│ 非许可 │ 界定 │区级大型活动证件准印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印 │ │ │ │
├──┤ ├────────────┼────┼────┼────────────────────────────┤
│ 49 │ │刻制印章备案 │ 非许可 │ 界定 │除制作市级以上机关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外地驻青单位│
│ │ │ │ │ │网络编码印章之外的下放各区公安分局。│
├──┼──────┼────────────┼────┼────┼────────────────────────────┤
│ 50 │市公安消防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许可 │ 界定 │二三级重点单位下放至区公安消防大队。│
│ │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办理│ │ │ │
├──┼──────┼────────────┼────┼────┼────────────────────────────┤
│ 51 │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52 │ │出海船民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53 │市公安边防支│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队 │发 │ │ │ │
├──┤ ├────────────┼────┼────┼────────────────────────────┤
│ 54 │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55 │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56 │ │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57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社│业务范围审批 │ │ │ │
├──┤会保障局 ├────────────┼────┼────┼────────────────────────────┤
│ 58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59 │ │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60 │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商务管理部门。│
│ │ │程许可 │ │ │ │
├──┼──────┼────────────┼────┼────┼────────────────────────────┤
│ 61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 │
│
├──┤ ├────────────┼────┼────┼────────────────────────────┤
│ 62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院、民族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 ├────────────┼────┼────┼────────────────────────────┤
│ 63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院、民族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 ├────────────┼────┼────┼────────────────────────────┤
│ │ │ │ │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2.其他饮│
│ 64 │市卫生局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
│ │ │ │ │ │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65 │ │放射诊疗许可 │ 许可 │ 归还 │1.X线影像诊断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2.含放射介入治疗的医疗 │
│ │ │ │ │ │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
├──┤ ├────────────┼────┼────┼────────────────────────────┤
│ 6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除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项目外全部下放。│
├──┤ ├────────────┼────┼────┼────────────────────────────┤
│ 67 │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68 │ │药品企业经营(零售)许可│ 许可 │ 界定 │除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与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许可除外,下放│
│ │市食品药品监│ │ │ │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理。│
├──┤管局 ├────────────┼────┼────┼────────────────────────────┤
│ 69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理。│
│ │ │册许可 │ │ │ │
├──┼──────┼────────────┼────┼────┼────────────────────────────┤
│ 70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各区质监分局。│
├──┤ ├────────────┼────┼────┼────────────────────────────┤
│ │ │ │ │ │界定:区质监分局办理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及市│
│ │ │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 │ 界定 │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71 │ │准)器具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质监分局主持考核由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
│ │市质监局 │ │ │ │量标准以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
│ │ │ │ │ │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 7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许可 │ 归还 │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
│ │ │ │ │ │标准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下放区质监分局。│
├──┤ ├────────────┼────┼────┼────────────────────────────┤
│ 7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质监分局。│
├──┼──────┼────────────┼────┼────┼────────────────────────────┤
│ 74 │市残疾人联合│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残联。│
│ │会 │认定 │ │ │
│
├──┼──────┼────────────┼────┼────┼────────────────────────────┤
│ 75 │市物价局 │规定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 非许可 │ 委托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准下放至区价格主管部门。│
│ │ │核准 │ │ │ │
└──┴──────┴────────────┴────┴────┴────────────────────────────┘
二、下放至崂山、黄岛、城阳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
│序号│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下放方式│ 下放标准、范围 │
├──┼──────┼────────────┼────┼────┼────────────────────────────┤
│ │ │ │ │ │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外下放。1.区能够综合平衡外部条件的,非│
│ │ │ │ │ │跨区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其投资主管部门│
│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核准权限扩大到3亿美元以下,其中需要办理进口设备或采购国 │
│ 1 │ │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 │ 许可 │ 委托 │产设备抵税、退税和免税的项目,仍按原办法办理。2.除需综合│
│ │ │资)项目核准 │ │ │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各区投资主│
│ │市发展改革委│ │ │ │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
│ │ │ │ │ │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
│ │ │ │ │ │核后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 ├────────────┼────┼────┼────────────────────────────┤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市属及跨区(市)、跨流域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
│ │ │ │ │ │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 3 │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4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许可│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5 │市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7 │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设施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8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许可│ 许可 │ 界定 │界定为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9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监督服务│ 界定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单体验收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市规划局 │ │ │ │ │
├──┤ ├────────────┼────┼────┼────────────────────────────┤
│ 10 │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11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2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道路、跨区道路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 │ │ │
│ 13 │ │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桥梁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 │ │ │ │
├──┤ ├────────────┼────┼────┼────────────────────────────┤
│ 1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5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6 │市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7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之│
│ │ │ │ │ │外的,委托下放至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机关。│
├──┤ ├────────────┼────┼────┼────────────────────────────┤
│ 18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9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20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21 │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备案│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22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23 │ │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市城乡建设委审批部分委托下放至区│
│ │ │ │ │ │建设主管机关,市政府审批部分保留为市级审批。│
├──┤ ├────────────┼────┼────┼────────────────────────────┤
│ 24 │市城乡建设委│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计方案许可 │ │ │ │
├──┤ ├────────────┼────┼────┼────────────────────────────┤
│ │ │绿化工程(含绿地内工程建│ │ │ │
│ 25 │ │设)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收 │ │ │ │
├──┼──────┼────────────┼────┼────┼────────────────────────────┤
│ 2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承办。│
├──┤ ├────────────┼────┼────┼────────────────────────────┤
│ │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27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市国土资源房├────────────┼────┼────┼────────────────────────────┤
│ │管局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2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29 │ │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30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质监分局。│
├──┤ ├────────────┼────┼────┼────────────────────────────┤
│ │ │ │ │ │界定:各区下放区质监分局办理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 │ │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 │ 界定 │企业及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31 │ │准)器具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各区下放区质监分局主持考核由各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
│ │市质监局 │ │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无主管部│
│ │ │ │ │ │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 3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质监分局:各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
│ │ │ │ │ │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
├──┤ ├────────────┼────┼────┼────────────────────────────┤
│ 3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 │ 界定 │界定区质监分局办理。│
├──┼──────┼────────────┼────┼────┼────────────────────────────┤
│ 34 │ │林木采伐许可 │ 许可 │ 归还 │全部商品林、市级以下公益林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 ├────────────┼────┼────┼────────────────────────────┤
│ 35 │ │从林区运出木材许可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省内)。│
├──┤ ├────────────┼────┼────┼────────────────────────────┤
│ 36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
│ │ │许可 │ │ │ │
├──┤ ├────────────┼────┼────┼────────────────────────────┤
│ 37 │ │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 许可 │ 归还 │生产面积在50亩以下或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下放至区林业主管│
│ │ │许可、种子经营许可 │ │ │部门。│
├──┤ ├────────────┼────┼────┼────────────────────────────┤
│ 38 │市林业局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许可 │ 归还 │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外的2公顷以下林地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 │
│ │ │ │ │ │门。│
├──┤ ├────────────┼────┼────┼────────────────────────────┤
│ │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 │ │ │
│ 39 │ │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国家│ 许可 │ 归还 │涉及的野生动物属省级以下保护等级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 │ │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 │ │ │
│ │ │物或产品许可 │ │ │ │
├──┤ ├────────────┼────┼────┼────────────────────────────┤
│ 40 │ │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许│ 许可 │ 归还 │省内检疫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
│ │ │可 │ │ │ │
├──┤ ├────────────┼────┼────┼────────────────────────────┤
│ 41 │ │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 非许可 │ 归还 │县级森林公园审批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 │ │并及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 │ │
│
├──┼──────┼────────────┼────┼────┼────────────────────────────┤
│ 42 │市畜牧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
│ │ │ │ │ │营点归还区畜牧主管部门。│
├──┼──────┼────────────┼────┼────┼────────────────────────────┤
│ 43 │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 许可 │ 委托 │全部下放至区商务主管部门。│
│ │ │程许可 │ │ │ │
├──┼──────┼────────────┼────┼────┼────────────────────────────┤
│ 44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核发 │ │ │ │
├──┤ ├────────────┼────┼────┼────────────────────────────┤
│ 45 │市农机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机械号牌、行驶证核发 │ │ │
│
├──┤ ├────────────┼────┼────┼────────────────────────────┤
│ 4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机械驾驶证核发 │ │ │ │
├──┼──────┼────────────┼────┼────┼────────────────────────────┤
│ 47 │ │食品流通许可(设立、变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 │ │更、注销)│ │ │ │
├──┤ ├────────────┼────┼────┼────────────────────────────┤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局,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
│ │ │ │ │ │企业、合伙企业采取归还方式下放;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
│ │ │ │ │ │企业采取界定方式下放。1.股份有限公司,市内三区、崂山、城│
│ │ │企业核准登记(股份有限公│(含私营)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
│ │ │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 万元以上(含1000万)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控 │
│ 48 │ │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许可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中石油、中石化、│
│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市级机构,从事典当、拍卖、直销、标准化合约、│
│ │ │ │ 的企业,国家局核准的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由市局 │
│ │市工商局 │ │ 涉外、外资企业:市局批市内三区和保税区、高新│
│ │ │ │ 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各自批。3.其他企业:四市│
│ │ │ │ 批。│
│
归还 界定 │ │ │ │ │ │阳设立的内资1000(界定),│中海油设立的│中远期交易│登记核准。2.│区、开发区,│六区各自│ │注册资本 ││股企业├──┤ ├────────────┼────┼────┼────────────────────────────┤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其中:1.名称中冠“青岛”的由市局核准;│
│ 49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2.冠四市行政区划的由四市核准;3.个体工商户四市六区各自 │
│ │ │ │ │ │批。│
├──┤ ├────────────┼────┼────┼────────────────────────────┤
│ 50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由母公司所在的登记机关审批。│
├──┤ ├────────────┼────┼────┼────────────────────────────┤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 │ │
│ 51 │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保税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除外。│
│ │ │记 │ │ │ │
├──┤ ├────────────┼────┼────┼────────────────────────────┤
│ 52 │ │事业单位兼营广告资格审批│ 许可 │ 归还 │市级事业单位由市局审批,其他下放至区分局。│
├──┼──────┼────────────┼────┼────┼────────────────────────────┤
│ 5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54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康检查工作审批 │ │ │ │
├──┤ ├────────────┼────┼────┼────────────────────────────┤
│ 55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 │
│
├──┤ ├────────────┼────┼────┼────────────────────────────┤
│ 56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
│ │市卫生局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57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 │ │ │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2.其他饮│
│ 58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
│ │ │ │ │ │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局审批。│
├──┤ ├────────────┼────┼────┼────────────────────────────┤
│ 59 │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60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业务范围审批 │ │ │ │
├──┤ ├────────────┼────┼────┼────────────────────────────┤
│ 61 │市人力资源社│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会保障局 │ │ │ │ │
├──┤ ├────────────┼────┼────┼────────────────────────────┤
│ 62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63 │ │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4 │ │审批 │ 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 │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市环保局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6 │ │核 │ 非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67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跨地级市转移以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
│ 68 │ │占用大中型农业灌溉水源、│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灌排工程设施 │ │ │ │
├──┤ ├────────────┼────┼────┼────────────────────────────┤
│ │ │ │ │ │除以下三项外项目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1.在本市城市规划│
│ │市水利局 │ │ │ │区范围以外,取水户由一个水源地日取地表水两万立方米以上 │
│ 69 │ │取水许可 │ 许可 │ 委托 │(含两万立方米)或日取地下水一万立方米以上(含一万立方 │
│ │ │ │ │ │米)的;2.在跨区(市)的大中型河流和区(市)边界河流中取│
│ │ │ │ │ │水的;3.跨区(市)行政区取水的。│
├──┤ ├────────────┼────┼────┼────────────────────────────┤
│ 70 │ │乡(镇)集中供水许可 │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71 │ │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许可│ 许可 │ 委托 │防空地下室拆除许可下放至区人防办。│
├──┤ ├────────────┼────┼────┼────────────────────────────┤
│ 72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许可 │ 归还 │5000平方米以下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室许可 │ │ │ │
├──┤ ├────────────┼────┼────┼────────────────────────────┤
│ 73 │市人防办 │结合民用建设修建防空地下│ 许可 │ 归还 │5000平方米以下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室易地建设许可 │ │ │ │
├──┤ ├────────────┼────┼────┼────────────────────────────┤
│ 74 │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 许可 │ 归还 │除市属公共人防工程以外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 75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监督服务│ 归还 │具备条件时下放至区人防办。│
├──┼──────┼────────────┼────┼────┼────────────────────────────┤
│ 76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许可 │ 界定 │在区范围内的普通国省道的权限下放至区公路管理机构。│
│ │ │(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 │ │ │
├──┤ ├────────────┼────┼────┼────────────────────────────┤
│ │市公路管理局│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 │ │ │
│ 77 │ │驶公路许可(普通国省道、│ 许可 │ 界定 │在区范围内的普通国省道的权限下放至区公路管理机构。│
│ │ │高速公路)│ │ │ │
├──┼──────┼────────────┼────┼────┼────────────────────────────┤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 │ │ │
│ 78 │ │通货物、大型物件、专用运│ 许可 │ 归还 │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经营许可权限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
│ │ │输、危险货物、放射性物 │ │ │构。│
│ │ │品)│ │ │ │
├──┤ ├────────────┼────┼────┼────────────────────────────┤
│ 79 │市道路运输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理局 ├────────────┼────┼────┼────────────────────────────┤
│ 80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 81 │ │(货运、出租)经营车辆易│ 非许可 │ 归还 │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出租车辆易主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
│ │ │主审批 │ │ │机构。│
├──┤ ├────────────┼────┼────┼────────────────────────────┤
│ 82 │ │(客运、出租)经营停业、│ 非许可 │ 归还 │出租经营停业、休业审批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休业审批 │ │ │ │
├──┼──────┼────────────┼────┼────┼────────────────────────────┤
│ │市经济信息化│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 │ │ │
│ 83 │委 │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 │ │作业许可 │ │ │ │
├──┼──────┼────────────┼────┼────┼────────────────────────────┤
│ 84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 许可 │ 界定 │以界定方式下放至崂山、城阳2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实施,│
│ │ │册许可 │ │ 委托 │以委托方式下放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实施。│
├──┤ ├────────────┼────┼────┼────────────────────────────┤
│ │ │ │ │ │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 │
│ │ │ │ │ │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跨区开设甜品站的 │
│ 85 │市食品药品监│餐饮服务许可 │ 许可 │ 界定 │餐饮主店及其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预核准注册资本或投资500 │
第三篇: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文件精神,为增强县区、开发区(新区)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做好审批事项下放后的规范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最大限度地向县区、开发区(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减少层级,提高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能放全放。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最大限度地向县区级放权,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形成能放全放、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格局,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
(二)强化服务。围绕“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工作要求,做到放权与简政提效相结合,与便民利民相结合,与利于监管相结合,充分考虑群众办事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切实把方便留给群众。
(三)责权统一。在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县区级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防止权责脱节,做到各项工作整体稳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今年,我委按照《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除转办件不列入下放权限范围外,此次我委落实市政府“全简政、全集中、全到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0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9项,不宜下放的只有1项。具体事项详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附件“南昌市市级精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以上9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5项为我委去年下放管理的事项,4项为本轮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具体如下:
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含核准变更)
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准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4、招标投标事项、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事项核准
5、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其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备案变更)
8、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含核准变更)
9、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四、实施步骤
为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2_年6月14日—7月15日)
1、制定实施方案。加强与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沟通,商定下放事项交接事宜,并制定实施方案,6月15日前报市简政办。
2、开展业务培训。根据承接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对承接单位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规范实施下放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7月15日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6日—7月22日)加强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的沟通、对接,印发事项下放工作通知,完成下放事项交接手续,下放通知报市简政办备案。(7月22日前完成)
(三)总结阶段(202_年7月23日—7月30日)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要对下放、承接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要及时向我委反映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7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报我委。
五、责任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按照《南昌市发改委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由委简政放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制定后续监督措施,负责推进下放、承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987566。
(二)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按照要求依法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并及时向我委报告实施情况,接受我委的相关工作考核,对管理职责不到位或滥用审批权力的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责任,加强指导。我委将加强对下放事项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经常性检查,纠正、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依法实施下放管理事项。同时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新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能。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在实施下放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202_—202_年南昌市发改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四篇:国务院下放内贸流通领域审批
国务院: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内贸流通领域审批
202_年11月16日11:45 中国新闻网 0分享添加喜爱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中新网11月16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系统评估和清理涉及内贸流通领域的行政审批、备案等事项,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加大对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
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国内贸易稳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快速推进,流通产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不断增强。在当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内贸流通,对于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一)规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拓展网络消费领域,加快推进中小城市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向农村延伸业务,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休闲娱乐、旅游、金融等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在保障数据管理安全的基础上,推进商务领域大数据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模式。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配套措施。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在控制风险基础上鼓励支付产品创新,营造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平等竞争环境,促进网络支付健康发展。
(二)加快发展物流配送。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以托盘标准化为突破口的物流标准化试点;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打造一批跨区域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社会化水平,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开展商贸物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推广统一配送、共同配送等模式;提高物流专业化水平,支持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大力发展冷链物流,支持农产品预冷、加工、储存、运输、配送等设施建设,形成若干重要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保障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允许符合标准的非机动快递车辆从事社区配送。支持商贸物流园区、仓储企业转型升级,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三)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以电子商务、信息化及物流配送为依托,推进发展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连锁,引导发展自愿连锁。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直采基地和信息系统,提升自愿连锁服务机构联合采购、统一分销、共同配送能力,引导便利店等业态进社区、进农村,规范和拓展其代收费、代收货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超市、便利店、机场等相关场所依法依规发展便民餐点。
二、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加快商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推动专业化提升和精细化改进,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孵化、回收处理等功能,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制订全国公益性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统筹公益性市场建设,加快形成不同层级、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公益性市场体系。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培育一批全国和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全国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完善产销衔接体系。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通过加强市场周边道路、停车位、公交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客货运交通组织等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城市物流配送存在的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
(五)增加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投入。优化社区商业网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业态配置,鼓励建设集社区菜市场、便利店、快餐店、配送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及健康、养老、看护等大众化服务网点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纳入城镇化规划,培育一批集零售、餐饮、文化、生活、配送等于一体的多功能乡镇商贸中心。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建设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服务人员供给基地,培育一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健全养老护小型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体系,扩大家政服务供给。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步伐,合理设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税率,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尽快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取消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进一步从总体上降低餐饮业刷卡手续费支出。落实好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六)推进绿色循环消费设施建设。大力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设备设施,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夹层玻璃光伏组件等新材料产品应用,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推广绿色低碳采购,支持流通企业与绿色低碳商品生产企业(基地)对接,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支持淘汰老旧汽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推进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
三、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创新
(七)支持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优势流通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零售商、批发商、物流服务商。加快推进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做好流通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流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兼并重组商贸企业综合授信额度。推进流通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
(八)增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活力。加快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利用社会服务力量,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应用、特许经营推广、企业融资、品牌建设等服务,力争用三年时间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推动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在充分把控行业和产业链风险的基础上,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
(九)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拓展国内商品市场对外贸易功能,借鉴国际贸易通行标准、规则和方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试点范围,打造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辐射面广的内外贸结合市场。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营销、物流及售后服务网络,鼓励外贸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拓展国内市场,打造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跨国企业。
四、着力改善营商环境
(十)减少行政审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系统评估和清理涉及内贸流通领域的行政审批、备案等事项,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加大对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用电同价。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商业用户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
(十一)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破除各类市场壁垒,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定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行政机关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取消针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等歧视性政策,落实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抓紧研究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的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机制。建立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十二)加大市场整治力度。集中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完善网络商品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源头追溯、质量担保、损害赔偿、联合办案等制度,依法惩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建立案件曝光平台。强化对农村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十三)加快推进商务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国内贸易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依法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营造诚信文化氛围。推动建立健全覆盖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店消费的信用评价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信誉搜索、同类对比等功能的综合评价;鼓励行业组织开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第三方专业评价;引导企业开展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加快推进政策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分工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形势需要和本地实际,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加大保障力度,形成政策合力。
(原标题:国务院: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涉及内贸流通领域审批
第五篇:(202_)(202_)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_〕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2_年5月15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 注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 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9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0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15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2_〕17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2_〕20号)取消 16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取消
17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取消 18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19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0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2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_〕52号)取消 23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4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5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6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取消
27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28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29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取消
30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 31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取消 32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交通运输部 直属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 3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取消 34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5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原铁道部 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6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7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8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取消 39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取消 40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41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42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取消 43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 取消
44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商务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取消
45“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2_〕556号)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2_〕102号)取消
46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取消 47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取消
4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取消
49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50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51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科技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2_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取消 52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科技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5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取消
5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取消
55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取消 56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工商总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取消 57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8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9建立国家级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2_〕135号)取消 60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2_〕51号)取消 61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2_〕269号)取消
62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2_〕51号)取消 63国家林业局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国家林业局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取消 64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百县千村万户”林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科发〔202_〕97号)取消
65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林天发〔202_〕49号)取消
66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2_〕92号)取消
67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2_〕83号)取消
6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取消 69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70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2_〕8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2_〕15号)取消
7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取消 72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3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4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5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6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7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8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9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0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1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2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3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工商总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工商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6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87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88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_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89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_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9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9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体育总局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序 号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部级电子工程设计奖评选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部门评选,转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举办 3 民爆行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 4 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示范单位命名民政部 取消 5 全国财政协作研究课题评比
财政部 取消部门评比,转由中国财政学会举办 6 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评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入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评选 7 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 8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 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 9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 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 全路节能环保绿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 原铁道部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序 号 项 目 收费部门 依据 处理决定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2_〕876号)取消 2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烟草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取消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保密部门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