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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江西遴选策论文:公安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新亮点

202_江西遴选策论文:公安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新亮点



第一篇:202_江西遴选策论文:公安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新亮点

202_江西遴选策论文:公安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新亮点

原标题:公安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新亮点

公安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异军突起,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拓宽深度和广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正在日益完备

入夏以来,一些事件的舆论漩涡中时常会出现公安机关的身影。海航受训机师在海口某酒店意图强奸女导演未遂,本来公众的枪口应该指向海航,没想到,公安机关立案不及时却成了舆论的靶子。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随便一个邻里纠纷,街边冲突的小案子,只要公安一介入,公众的目光就会转向公安机关,任何一个不经意的小错都会让公安躺枪。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该怎么办?是指责群众不明真相?还是批评网友动辄“黑公安”?虽然这种想法也不是完全没道理,但仅停留在这个层面的站位显然太低了。事实上,信息时代,公安民警任何一次执法、处警活动都可能处在媒体和舆论的聚光灯下,任何一点瑕疵都有可能被放大,成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不满意的理由。指望我们的工作不被媒体聚焦恐怕不现实,那么就只能苦练内功,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

7月24日,中央政法委在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深圳,召开了党的十九大以来的第一次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这次会议亮点频现,公安改革作为一大亮点格外值得关注。

以往一谈到司法体制改革,人们首先会想到法院和检察院的改革,即使有公安改革加入,也是为了配合两院的改革。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证据更加严格,经得起法庭的举证质证。也就是说,法院改革带动了公安改革。

然而这一次明显不同。从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的相关报道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改革在新时代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占有很大的分量,而且是独立的存在,并没有依附于任何一项改革。更重要的是,这次公安改革是以问题为导向,从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意出发,推动公安改革向全方位、深层次迈进。

首先是公安机关的管理机构职能改革,这项改革要解决的是机构和职能问题,实现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力量调配的优化,进而理顺事权关系、结构关系。这项改革的目标是构建起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现代警务管理体制。通过这项改革,我们会感受到更多、更优质的警力用于基层,执法一线民警的能力和素质得到提高,公安机关的警力配置更加合理,执法服务更加高效。

其次是公安政务改革,公安工作不仅是执法,而且还有服务。公安政务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也最容易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意。公安政务改革就是要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做到用行政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同时,公安政务改革还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对出入境管理,通过改革将力争实现出入境证件“只跑一次”,对车辆管理,通过改革将努力实现全国通检的承诺。

第三是公安执法改革。这项改革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提升公安实战化水平和执法规范化水平,建立现代化警务管理体系。不可否认,一直以来基层公安民警执法水平和实战能力都是一大短板,很多一线民警存在着“跑不动、追不上、说不过、控不住、打不赢”等问题。不久前,网上广泛流传的“教科书式执法”视频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教科书式执法”好就好在执法规范,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警察的形象,又没有给别人留下诟病的口实。执法规范化就是要让每一个执法民警都能有这样水平和能力。

最后是公安改革的技术驱动。面对犯罪组织化、网络化、跨区域化等新特点,公安机关打击新型犯罪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而能力提升,离不开公安大数据战略的实施与推动。公安改革始终与科技紧密结合,确保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治安良好。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建设智慧公安的指导意见,力争在202_年,全面建成大数据智能应用新生态。相信融入了科技力量的公安改革,会创造出新的公安奇迹。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公安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异军突起,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拓宽深度和广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正在日益完备。

202_江西遴选策论文:落实工作重在操作

施政之要贵在落实,重在实干,既要想干、敢干、积极干,又要能干、会干、善于干,遇到事情不逃避,碰到难题敢面对,营造一个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今年的全国两会,观全局、议大事、谋大计,拉开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大幕。宏伟蓝图已经绘就,关键是如何落实。总书记强调,“干部干部,干是当头的”。施政之要贵在落实,重在实干。当前有些工作难以取得进展、获得实效的原因,既存在着不落实,也存在着落实不了的现象。落实不了往往是因为没把“操作性”挺在前面。一方面,我们要大兴“为敢于担当者而担当”之风,建立完善容错机制,解决想干、敢干、积极干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强调落实工作要注重操作性,解决能干、会干、善于干的问题。落实工作重在操作,是“实干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否则,再好的计划和规划,都是水中月、镜中花,再好的愿景都只会停留在图纸上、文件中,而不会真正利于发展、惠及人民。

重在操作要靠“实”。现在有些干部,汇报工作表面文章做得漂亮,说起来一套一套的,出口成章、头头是道,甚至是今天一个打算,明天一个想法,花哨的概念一大堆。现在是网络社会,各种纷乱的概念网上都有,粘贴下载一下,拿出来的语言貌似挺先进的。从网上东拼西凑一些新词汇、新提法,听着挺唬人,实际上是一些中看不中用的“花把式”,并不是实实在在的“真本事”。这种重“形式”而不重“操作”的工作汇报、工作计划,严重背离

就是“语言的腐败”,对现实工作十分有害。

“三严三实”的要求,说得好听一点儿是“正确的废话”“华丽的套话”,说得严重一点儿重在操作要靠“专”。同样的食材和灶具,为什么大厨做出来的饭菜更好吃?因为“专业程度”不同,本事就体现在“操作”上。我们想问题、看问题,首先要有“专业眼光”,要凭专业说话,按规矩办事,不跟风,不蛮干,更不能想当然。有些干部,老百姓戏称为“三拍干部”,就是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这样的干部做事不敬业,也不专业,结果一辈子都在混日子而成就不了事业。再一个就是要有“专业素养”。别人能干的我们不能干,叫无能;别人能干的我们也能干,叫尽职;别人不能干的我们能干,叫本事。有些干部,别人能干,自己干不了,还整天怨天尤人,牢骚满腹,其实就是无能的表现。

重在操作要靠“真”。就是要真抓实干、雷厉风行,说了算、定了干,不能“光打雷不下雨”“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谈到重点项目就“有望开工”,谈到难点问题就“有望解决”,致使一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长期停留在规划中、停留在报告中,在老百姓看来,“有望”就成了“失望”、“承诺”就成了“忽悠”。重在操作,其本质和核心就是要“真落实”,要有“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思想,做到“时辰可拖,日期不可改”。我们要在操作上实现真落实,还要敢于担当,同时要为敢于担当者而担当、为勇于负责者而负责,遇到事情不逃避,碰到难题敢面对,营造一个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总之,我们在落实工作时,应该多想一想怎么操作。对于提出的思路、打算,首先要思考有没有操作性,该怎样操作。把能否操作、如何操作的问题解决好了,工作落实推进就会事半功倍。

——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文涛日前在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上传达贯彻全国两会精神时说

第二篇:202_江西遴选策论文:精准扶贫关键在于“旗手”

202_江西遴选策论文:精准扶贫关键在于“旗手”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共产党人许下的庄严承诺,更是衡量“中国梦”的标杆标尺。要实现“两个一百年”,首先要确保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扶贫攻坚,扶贫攻坚的出路在于精准扶贫。所以,抓好精准扶贫不仅事关人们大众生活改善提升,更关系着发展千秋大计。

正如总书记讲的:精准扶贫,不能“手榴弹炸跳蚤”。那么,如何才能确保精准扶贫“精准”到位呢?关键在于选好“旗手”。中国的改革开放,邓小平同志是总设计师,那么万里、习仲勋等老一辈革命家就是“旗手”。今天,我们以举国之力推进的精准扶贫工作同样需要“旗手”。那么,谁才是“旗手”?“旗手”要做什么?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规划上抓推进。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实施精准扶贫是我国扶贫战略的重大调整,由传统的项目覆盖向精确定位转变。然而,精准扶贫却又不是只讲究对一个点位的关注,它更注重统筹规划实施。所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行政首长要从区域全局的角度谋篇布局,做好精准扶贫的区域性规划,做到先“化零为整”而后“化整为零”,如此交替实施,方能有的放矢。故而,领导干部是第一“旗手”,他们把精准扶贫的大旗举起来,朝着既定的方向前进。

机关干部职工要从推进上抓落实。规划的核心意义在于执行,否则就成了“规划规划墙上挂挂”;而执行的关键又是政策方针的落实者——机关干部职工。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大量选派机关干部到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就是通过这种形式让机关优秀干部到基层去具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的整体规划。机关干部是一个“火种”,他们就像“星星之火”洒向农村大地,带着重担、带着责任、带着激情,与贫困群众一起奋战在脱贫的战壕。他们是“旗手”,是冲锋时举旗的战士。

基层村级干部要从落实上抓结果。“村官不是官,但当好不简单”。精准扶贫的各类政策、措施,都必须经过村干部的传达、落实,才能在农村基层落地生花。而精准扶贫工作,自中央到省、市、县地方,层层谋划、层层推进,但根本的根本还是要在农村解决好绝对贫困问题。“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干部就是那下面的一根针,只有抓住“牛鼻子”,才能服务好全局。村干部都是群众具有威望的本地人,他们本身就是一面旗帜,所以精准扶贫少不了这些“土旗手”。

众志勉力前,奋勇齐争先!精准扶贫工作需要“旗手”来引导、来推动,“旗手”是“星星之火”,也是“中流砥柱”,只要充分发挥各层各级“旗手”的力量与作用,就一定可以以“燎原之势”推动精准扶贫工作,进而实现民之康、国之强的目标。

第三篇:202_年江西遴选策论文——用和谐促发展

202_年江西遴选策论文——用和谐促发展

【导语】202_各省遴选考试在陆续进行,由于遴选考试信息非常繁多,中公公务员遴选考试网会及时公布最新的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五味杂陈之为和,五音相映之为谐”和谐是不同之间的协调共生,和谐是美好的体现。和谐是修身之要,和谐是齐家之本,和谐是治国之纲。同样和谐强调的就是处理好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整个世界的关系。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用和谐文化来修身来处世来顺应自然。

和谐促进人内心的平和,是协调发展的第一步。内心平和、物我两忘是中国文人长久以来追究的内心境界,然而却不得不承认当代人在处理与自我关系之时却背离了这样的原则,当代或是繁忙庸碌无所作为,或是性情乖张轻易发怒。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悲剧,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在于工作压力巨大,每天深陷在沉重的工作之中,让人难以释放压力;另一方面在于社会矛盾多样化,在生活中每个人之间都可能存在着矛盾,甚至随时可能激化,难以找到知心的朋友。但根本原因在于当代人生活中逐渐遗忘了曾经最终重要“和谐”,缺乏和谐理念必然看待自我看待世界变得不再平和。因此当代社会要重拾和谐理念推进人们的内心平和,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和谐促进人与自然正确相处,是绿色发展之基。关于绿色发展,总书记曾用生动的语言加以阐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强调的就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然而目前中国的发展道路却是以牺牲自然生态为代价的。从肆虐雾霾到到水土流失,从土壤污染到乱排污水。种种现实说明中国当前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人与自然关系并不协调。而中国自古以来强调的“和谐”理念正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世界、人与宇宙的和谐。“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正是这种和谐理念的表述。因此唯有在发展中重树和谐的理念才能真正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天人合一,进而促进绿色发展。

和谐改善社区人际关系,是共享发展的发力点。良好的社区人际关系,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如果邻里关系不和谐那么必然会导致问题积累社会矛盾多发。中国历史上不乏和谐邻里的例子。例如“六尺巷”就是这样的典型。当宰相的家人与邻居争地之时,千里传信希望宰相能够利用职权“帮助”一下家人。而宰相回复却留下了千古佳句“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

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传递了邻里和谐之道。最终两家人各退三尺形成了邻里和谐的象征“六尺巷”。一封家书传递的是和谐之道,六尺巷正为当代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因此需用和谐理念改善社区人际关系。

践行和谐文化,是促进人自身协调发展根基;学习和谐文化,是与人和谐的初始一步;追求和谐文化,更是促进生态和谐的必由之举。可以说和谐文化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可以说践行核心就是在促进协调发展,就是在推动共享发展,就是在实现绿色发展。

第四篇: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试析法院司法体制的深化改革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我国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其中的关键一环。笔者通过研究法院系统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面对的问题,就如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从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落实司法公开三个角度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去行政化 去地方化 司法公开

一、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突破既往以经济改革为主题的局限,大力强调法治建设,体现了法治改革优先的战略。

《决定》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强调审判检察独立、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司法民主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为深化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具体而言,推动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遴选及分类管理制度,是提升司法独立性的关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保障司法权力有效运作的基础;推进司法公开,完善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为司法增添民主的因素;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强化错案追究、冤案防范机制,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

但改革深化的阻力依旧存在。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必将受到来自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等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这种阻碍将成为落实《决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决定》指明的改革方向,仍需具体实施方案;《决定》提供的司法改革框架仍较粗略,不够全面到位,呈现出过渡性特征。尽管决策者已认识到问题所在,强调审判独立,并明确了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思路,但司法独立仍然是中国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直面的关键问题,对于实现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至关重要,是法治的底线,必须面对。

二、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司法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是指法院系统内审判权的行使及人事管理借用行政管理的模式,将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混同,使法官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1.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体制。尽管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将法官从国家干部中分离出来,肯定了建立适应法院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但我国人民法院对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辅助人员还没有按照专业实行分类管理,司法辅助人员在部门担任一定行政职务后,也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授予审判资格,担任法官;对审判人员的录用、晋升、晋级、处罚、奖励、考核、培训还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根本没有体现出法官的特殊性,行政级别较高的法官决定行政级别较低法官的职务等级、薪资待遇,导致法官惟上是从,缺乏独立判断的勇气。

2.法院内部的审签制度。案件审签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主审某一案件的独任庭法官或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向业务庭庭长和人民法院院长逐级汇报,由庭长和院长对案件全面审核并签发裁判文书的不成文制度。在我国法院内部,法院院长、业务庭庭长对案件的审签是任何一个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作出裁判后的必经程序,这样的制度设置突出了庭长、院长们的指挥者地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考虑庭长、院长们的意见,无益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3.审判委员会的影响。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可见审判委员会只有讨论权,没有决定权。不过,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独任庭法官和合议庭必须遵循,造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实。

4.非正常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我国法院系统上下级法院间本来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由于对错案追究制度的不同理解,导致下级法院害怕被追究责任,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干脆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最后两级法院意见统一。即使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也失去了意义。这就破坏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二)法院地方化

法院的地方化,是指法院在机构设置、经费来源、法官产生等方面从属于地方的一种司法体制模式,导致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不当干扰。

1.人事制度。我国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员,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原则上都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现实是,这些人员都需经过本级党委会同政府进行考核研究决定,人大的任免只是个过场,导致人事权掌握在本级党政机关手中。

2.财务制度。我国法院的财政不是独立的,一般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划拨。法院的办公费用、工资福利、场地建设费用等都需要向本级政府申请。法官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特别是重大经济案件时就会有后顾之忧,甚至听命于地方政府。

3.地方政法委的不当干扰。个案干预违反了宪法关于审判独立的要求,且毫无必要。河南赵作海案件等一系列案例证明,地方党政、政法委在对个案的干预中,容易形成偏见甚至成为一方“当事人”。同时,个案干预极易滋生寻租空间,产生腐败问题。而且个案干预经常发生错误,造成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党政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4.人大的不当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应当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但是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赋予人大对法院个案的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制订了地方性法规,授予自己个案监督权,而且还大行其道。其实这是违法的,我国立法法规定对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空间。地方人大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法律的保留空间。诚然,人大个案监督对于纠正错案、打击司法腐败是有正面意义的,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破坏我国的宪法架构和法制架构。

(三)司法公开的选择性

司法公开可以对预防司法腐败形成外部约束力,也是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自202_年底上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等文件相继出台,并先后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基本完成规则意义上的司法公开改革,下一步重在规则的落实和完善。但司法公开的落实,依然任重道远。例如,旁听案件还存在各种限制,特别是某些所谓的“敏感”案件;公开具有选择性,民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严格保密,无关紧要的案件却庭审直播;由于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和质量自信不足,裁判文书的公开速度缓慢且各地参差不齐。

二、深化法院司法改革的建议

(一)去除行政化

1.取消院长、庭长审签制。弱化院、庭长的职权,其权力主要是对外代表法院、对内进行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在审判方面并无任何优于普通法官的权限,院长、庭长不得干涉法官办案,否则将导致不利后果甚至辞职。

2.逐步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改进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案件讨论范围”,无法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该制度与直接言词原则相悖,有碍审判独立。作为一种过渡,可在废除前将审判委员会定位于顾问性机构,仅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3.推行合议庭制度改革。公开选任审判长(主审法官),配以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取消案件审批制,审判长(主审法官)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等权限,同时,对团队办理的案件负责并承担责任;取消各类审判庭及上下对接的管理部门,仅设置审判管理、人事监察、司法政务办公室、执行局和法警队,传统的庭长审判管理职责主要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主要由院长、人事监察办公室及司法政务办公室履行。

4.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司法行政管理关系。上级法院仅可通过审级监督影响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只在司法警察、司法统计、案卷管理、信息技术利用等方面配合上级法院的工作。上级法院可通过复审或再审改变下级法院的裁判,但程序应由(检察院或)当事人启动,且上级法院的改判并不必然意味着下级法院的裁判错误,错案追究应严格限定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少数情形。审级不同只是分工的要求,法官之间并无等级差别。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制度,落实我国两审终审制。5.改革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制度。该制度旨在解决立法规定和立法解释粗糙、法官能力不足、判例制度缺位等问题。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解释一直存在越权解释、解释主体多元、形式混乱、制定程序简略、撤销监督机制缺位等问题。

未来的司法解释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思路:第一,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法》或在《立法法》中就司法解释作专章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解释的制定、发布等程序,建立司法解释的审查和撤销机制,对有违宪法和法律的现行司法解释及时清理。第二,统一司法解释主体和解释形式,尽快取消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应统一由法院专门行使。第三,大力发展案例指导制度,公布更多的指导性案例,大力推进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尽可能通过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解释法律适用或司法程序问题,减少司法解释“立法”之必要。第四,在保障立法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加强立法解释,减少制定司法解释的必要性。第五,最终取消司法机关制定“立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

6.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第一,法官具有免责权,只要不是渎职或者故意,即使是错案也不得追究法官责任。第二,建立法官终身制,除法官自愿辞职或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法官。第三,提高法官薪金,使其有执业保障和职业自豪感。第四,法院内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法官的晋升、降职、考核、奖励和处分等要区别于其他行政人员。

7.案件考评制度应彻底反思。现有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难以客观反映司法效果,公众满意度等指标难以获取相关信息;调解率的设定客观上已造成“重调轻判”、强迫调解等问题,可见其并不能对司法活动进行科学评价。评估司法的最终标准为公正,诉讼效益和司法效率等可以作为次一级的评估标准。建议放弃对法官的一切指标式、数字化考评,而在加强司法问责、司法保障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司法的独立性,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培育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认同感,促使每一个案件都实现公平正义。

(二)去除地方化

1.法院的人事独立。司法官遴选、任免、升迁、惩戒由司法系统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决定,人大常委会依宪法对司法官的任免仅作为程序性要求。根据《决定》“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权责关系;建立初任法官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的机制,区分级别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和薪资保障标准;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成立吸收社会人士参与的法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统一的司法委员会或可优先考虑,司法委员会设三级,可适当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学者参与。

2.法院财政独立。根据《决定》,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将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从长远而言,司法经费由省级行政区负担仍只是一种过渡,未来应尽快统一由中央财政负担。

3.地方党政与政法委不干预个案。202_年12月,江西省纪委、组织部、委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为独立司法创造良好环境,但党政不干预个案,还应尽早在立法上明确,并通过具体完善的制度予以保障和落实。4.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打破司法管辖与行政辖区的重叠,可以为削弱地方干预司法构建管辖屏障。具体方案的设计,应以削弱地方党政影响、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等为主要考量因素,结合案件数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对法院进行适当合并或重新划定管辖范围。

第一,重点应放在高级法院,因为它是“事实上的终审机构”,绝大多数案件到此终结。可借鉴人民银行大区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对高级法院进行适当撤并。例如,河北、北京、天津可设置一个高级法院。

第二,根据案件数量、地理位置等因素,适当合并部分地理位置相邻的中级法院,并适当划分司法辖区的范围。

第三,主要根据案件数量,适当合并部分基层法院,原基层法院可作为新法院的派出法庭。

第四,对于行政案件、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或当地审理可能受到不当影响的案件,可通过异地管辖或提级管辖的方式审理。

最后,必须高度注意,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重在“适当”分离:一方面涉及宪法框架的改变,难度大;另一方面,必须以确实必要为前提,原则上不应给当事人增加不便,因此决不能为分离而分离,为撤并而撤并。

(三)落实司法公开。未来改革可采取以下举措:激励民众旁听庭审,开放旁听,除了必要的安检,民众进法院无需查验身份证,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作法;进一步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如进一步放宽裁判文书的公开标准;明确法院不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责任,避免公开流于形式;严禁选择性公开,越是热点案件越需公开,视频直播优于微博直播;确保媒体优先旁听审判,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加强庭审公开的力度,考虑推行并保证二审开庭;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阶段的阅卷权;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对于欠发达地区法院应给予足够的经费支持。

四、结语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司法改革揭开了新的一页,指明了未来十年司法改革的方向,体现了中央对法制建设、政法工作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绝大多数司法改革面临的困难,主要源于利益集团的阻碍,而有些困难只是一种想象。因此,区别对待,分级分层,先易后难,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策略。例如,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纵向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横向涉及不同地域(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安排,法院内部涉及不同机构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这项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于法院自身,看似艰难,实质上只是涉及法院、法官特别是“领导”的利益,因此,只要法院系统尤其是最高法院下定决心,完全有可能逐步实现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按照这一策略,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即使在现有的政治和司法体制内,司法改革仍有较大的空间。

第五篇:202_江西遴选策论文:弘扬孝道文化正能量

202_江西遴选策论文:弘扬孝道文化正能量

弘扬孝道文化正能量

《孝经》云:“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是家庭和谐的基础,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孝道是中华民族的精髓,孝文化、感恩文化是中国文化的传承。一个“孝”字,不仅形塑了中国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规范,更规范了国家的政治社会治理。从中国的孝文化中汲取正面营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弘扬孝文化的正能量,有效消除中国经济社会双转型的不和谐因素,是今日提倡孝道,弘扬孝文化的意义之所在。

应该看到,今日的孝道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父母在,不远游”“晨昏定省”的古训,对现代人而言,是不可能完成的孝道。数以千万计的留守老人,对今日中国孝道提出了新的要求。未富先老的庞大老龄人口,不可逆转的老龄化趋势,为中国当下和未来的孝道规范提出了紧迫的课题。

对于传统的孝道,我们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那些指导人们怎样去做人、办事、立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孝道精义,我们固然要坚守。但是,对于诸如“埋儿奉母”“卧冰求鲤”“尝粪忧心”之类的不人道、不文明、不科学,使子女付出沉重代价的愚孝,我们自当扬弃。“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训,则与现实的人口控制政策相抵触。对于传统孝道,我们该继承什么,扬弃什么,需要进行全面检视,甚至是全民大讨论,以形成最广泛的社会共识,取得最大的社会公约数。把形成社会共识的优秀传统孝道编成全民读本,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让传统孝道成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迫在眉睫的急务。

一个更加重要的任务,则是实行制度创新,制定符合现代社会现实,契合未来社会发展趋势的孝道规范。在现代社会,守孝道,行孝道,不能止于公民的个体自觉,还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如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章,创造出家中行孝,其乐融融;单位倡孝,尽职尽责;社会有孝,安定和谐的局面,需要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动员起最广泛的社会力量。

倡行孝道,需要有切实的社会保障,以确保老龄人口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要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既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老年人曾经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他

们退出生产领域并成为消费者以后,除了要从制度上保障他们的生活以外,还要确保他们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其他人群同步得到提高。这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老年人的基本权利。把共享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是赋予传统孝道文化活力的逻辑要求,也是实现联合国提出的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社会的重要目标。

倡行孝道,还需要领导干部以上率下。“民以吏为师”,既是古训,也是现实要求。中国官员理政、教化的双重职责永远不能忘却。一个连自己生身父母都不孝敬的人,怎么能指望其勤政为民、报效国家。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不断有地方将是否孝顺父母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入党提干的重要条件。这是弘扬孝道文化好的创新之举。干部带了头,就可以号召群众“向我看齐”,就可以发挥出榜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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