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土地确权工作报告
永农确办发【202_】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永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各测绘作业单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202_年,我市全面铺开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印发了大量的工作手册和宣传材料,开展了广泛的宣传,进行了多批次的培训,在全市上下掀起了土地确权工作的热潮。之后,市确权领导组确定了市、乡、村三级工作队伍和测绘作业队伍、采取逐步落
为此,市确权领导组要求,各测绘作业单位要认清形势,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领会省、市确权领导组的各项政策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采取有力措施,改正工作中的错误,弥补工作中的不足,自加压力,鼓足干劲,努力将土地确权工作向前推进,做好做实,经得起上级的检验,群众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一、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按照农业部下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成果图制图规范(试行)》和省里下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技术实施细则》具体要求进行作业,作业成果难以被认可。检查中发现,在现场指界工作中,一些测绘作业单位让村、组干部到现场指界,没有村民参与,也没有让村民出具委托书。指界后,不及时绘制调查草图,这样或许能暂时推进确权工作进度,但其成果能否得到村民的认可?如果未参与指界的村民不认可、不签字,怎么办?
(二)歪曲理解“图解法”,闭门造车,制造“假数据”、“假成果”。检查中发现,有的测绘作业单位将指界工作和绘制草图工作都在室内完成,未进行实地勘察,没有勘查记录;在图上指界时,只让村、组干部在图上指认,没有让村民参与。这种做法,歪曲理解了实施方案中的“图解法”。
数不准。
(六)外业内业工作脱节、数据不符,不能形成真实数据。有的测绘作业单位外业、内业不是同一作业人员,造成内业人员不完全按照外业的数据绘制界址点、界址线,而是示意描绘,或者根据承包合同面积确定界址点、界址线,如果出现与实地不符,在电脑上随意调整,存在凑数现象。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测绘作业单位要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对照问题进行自我检点,查缺补漏,严格按照下列要求规范作业:
(一)外业作业指界手续要及时完善指界通知书或委托书,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二)界址点位臵无论实测法还是图解法必须在实地确定,并确定准确;对于影像不清楚的界址点必须实测。对地块界限不明显,界址点难以确定的地块应设立界桩。严禁按照合同或二轮承包清册面积凑数,然后根据凑数的面积调整地块的界址点、界址线来确定地块范围。
(三)毗邻节制点必须在实地确认,与实地一致,准确描述界址点、界址线的性质关系,在表三和地块草图上注明。
(四)内业、外业作业都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及时解决、处理。要做到内业、外业作业信息随时共享、
至终止合同。
(九)测绘作业单位所委派、雇用的各类内业、外业测绘作业人员是此次确权工作的骨干力量,确权工作成绩的取得与他们的辛苦努力密不可分。为此,市确权领导组要求各测绘作业单位要安排好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尤其确保他们的工资薪酬按时发放,不得拖欠。如市确权领导组发现有拖欠这些作业人员工资薪酬的现象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市确权领导组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或解除合同。
永济市农村土地车公报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代章)
第二篇:市级土地登记确权工作报告
**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 作 汇 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村庄地籍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盐政传发[202_]176号)文件要求,我市在完成1:5000农村土地调查、1:500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了**市村庄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项目,该项工作在**市局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关心下,在各村(居)和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下,通过项目参与各方和全系统地籍工作人员的努力,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辖区面积3175.7平方公里,下辖14个镇,481个村,6101个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人口114万。区内由西至东,由204国道和226省道分为里下河低洼平原、滨海冲击平原和海滨淤积平原三种地形地貌。
202_年上半年开始,依据市局统一部署,我局就全市村庄地籍调查及登记发证工作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争取项目资金1500万元,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发证和工业集中区用地情况调查建库三项工作
列为该项目的主要任务。通过招投标确定了西安大地、连云港万源和**瑞地3家为作业单位和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为监理单位的作业团队。
202_年12月试点成果通过**市局组织的验收之后我们以“调查精细化、资料规范化、数据统一化、管理科学化”为目标,在面上全面铺开。并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技术设计书》,对确权的原则方法等做了进一步细化。
202_年6月依我局申请,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市国土资源局组成检查组对我市村庄地籍调查进行了阶段性检查,检查组一致认为,“**市村庄地籍调查工作,以制度建设,推进过程监管,确保质量,方法得当;以科技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发生,手段正确。”
制度建设方面,我局专门制定了《**市村庄地籍调查工作例会制度》、《重大事项书面汇报制度》,《作业人员请销假工作制度》、《不合格成果作废制度》、《**市村庄地籍调查作业成果滚动验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并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推进整体速度。实施过程中局村调办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做到重点工序跟踪检查,难点工序细致检查,一般工序阶段性检查。各项质量标准全部指标化,坚持用数据说话,到面前为止共实施业主全面检查7次,调查办专检23次,旁站检查66次,检查宗地25691宗.科技创新方面,根据该项目的实际需求,我局与南京国图公司共同开发了统一平台,多数据精度的村庄地籍调查软件,并
在实际使用中不断完善,现在该系统不但可以完成基础建库、业务管理、数据更新、证书打印还提供了跨数据库分析功能,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所有权登记数据库和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图斑自动比对、赋值、分析和基于空间、属性的“一户多宅”自动查询,提示功能。
到目前为止村庄地籍调查项目已完成:
1、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90%约28.4万宗的农村宅基地调查外业工作和72%的村级数据库建设工作;
3、全市40%的工业集中区测量调查工作。
此外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我局本着“边调查、边应用”的思路,利用已有各类数据,开展了“土地后备资源”、“建设用地潜力分析”和“一户多宅”专项调查及“区域土地利用动态图件”制作工作,在全面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数据的应用,充分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
预计今年9月我市村庄地籍调查工程将全面结束,达到全面验收的条件。借此机会真诚的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对我市村庄地籍调查和地籍管理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以便于我们学习、完善,提高。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情况
202_年10月我市启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的原则,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力量,有计划、有
步骤地开展,至202_年2月外业调查结束,同年4月登记发证工作完成。
一是强化组织,统一领导。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国土、纪检监察、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水务、公安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领导组,在各镇政府设立办公室,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发动,落实责任制度,拨出专款、配备力量,全力以赴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认真抓好培训、督查。我局从202_年10月底至202_年2月底采取了集中培训、现场督查、指导等形式15次。组织学习《土地登记办法》和《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矛盾,督促各镇(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稳步推进。
三是认真抓好试点工作。根据区域特征的不同,全市同时在11个组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摸索了工作经验,统一了操作方式,提高了工作标准和效率。
四是认真抓好质量控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分级挂钩制度,局党组成员与镇(区)挂钩、镇区领导与村组挂钩,所工作人员责任到村组,人人肩上有担子,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发“铁证”,不发纠纷证、不乱发证,确保万无一失。
五是认真抓好验收工作。以村调办和地籍科为主体,抽调工作人员9人组成的验收工作组。依据国家《土地登记办法》结
合我市工作实际,细划了验收标准,自202_年3月5日至4月15日开展了辖区内的6个作业片区调查和发证工作的验收工作。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主要作业方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2_年3月《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通过试点,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钝化土地权属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确权的原则:
1、凡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中未突破村民小组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组的名义与农户签定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2、不能证明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3、不能证明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法确认给镇农民集体所有。
4、鉴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对于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在具体登记发证时,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
5、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管。
(二)外业权属核查
在充分收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外业调查人员对组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界线核查。主要核查内容:
1、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是否与现实界线一致,确保调查的宗地界线清楚;
2、对照每宗地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与宗地图以及1:5000现状图核查三者的权属界线类别、位置、面积、地类等相关要素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重新调查权属界线,对有异议和不符合确权规定的到实地进行复查;
3、检查是否按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分别调查填写土地权属调查表,调查表和协议书填写是否规范整洁、内容齐全,界址双方是否已经履行签字法律程序;
4、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土地权属性质,确保调查的宗地权属合法。依据二次调查中收集的土地申报登记材料、水利确权、军事设施、国有公路及已经批准征用的文件等资料,按权属调查的宗地核查土地权属性质,查看集体土地的宗地内是否有国有土地,组集体、村集体和镇集体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混淆不清情况等;
5、将通过初步检查的村、组界线以村为单位,套合到最新遥感影像图上,并携带权属调查表(协议书)原件至现场,通知指界各方,重新在标注界线和界址点的影像图上签字确认。
(三)内业核查处理
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宗地界址,确保界址位置、表述与实地一致,对通过核查认为权属合法、界线无误的宗地,直接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检查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分类面积表,对通过核查发现部分宗地权属和界线需要整改的,再返回外业确认,并保证宗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表、协议书、宗地图和二调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影像图以及数据库同时整改到位,在此基础上,重新生成新的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四)登记发证
1、以镇为单位对各组集体土地所有权拟登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进入审核发证程序,逐级审查发证的主体、面积、范围等是否与调查一致,各类签章是否完整有效,最后通过土地登记发证系统打印证书,以镇为单位发放至村民委员会。
对存在异议的进一步进行外业核实、确认。
(五)取得的成果
1、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纸质档案资料6701宗,不符合发证条件的94宗;
2、建立了基于ARCGIS平台的**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专题数据库
3、建立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宗地电子台帐。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村民小组之间的飞地、插花地争议较多,给外业权属调查带来一定的难度。
针对实际调查中此类情况较多,我们在依法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按照村规民俗妥善解决矛盾,一是对解放初期确认给农户,《六十条》确定给农村集体的,按照国家规定该农户是哪个组的就确认给哪个组。二是经农户自行开发、连续耕作至今,并已获得实际收益20年以上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该农户是哪个组的就确认给哪个组。
2、原镇办集体企业及村、组办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但未明确所有权由哪个主体代表农民行使。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维护原始协议文件及凭证资料合法性,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属村集体企业的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属镇集体企业的确认为镇农民集体所有。
3、村民小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上“名存实亡”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没有公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使民事权利。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进行了充分调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已对镇、村两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未能对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作出规定。因此,我市采
取的模式是“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在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者一栏按要求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集体,待今后条件成熟再行处理。
4、现有新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未能按国家标准的12大类地类标准进行设置,导致部分统计误差。
国标TD/T1014-202_,是目前唯一国家认可的地类分类标准,而土地证书中各地类面积依然沿用过渡期土地分类标准,导致部分数据转换误差,针对这种情况,为满足当前和今后利用的需求,我们采用双重标准在土地证书的面积栏按三大类标准进行统计,同时将12大类地类标准核算的面积在数据库留存,待今后统一处理。
五、几点经验教训
通过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我们走了一些弯路,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总结有以下几点:
1、权属界线确认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业务的核心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广量大,政策性强,业务量大,而且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外业的补充调查和内业图件、资料整理是该项工作的核心,其形成的界线、数据、面积、地类等成果资料是历史的法律依据,为此,必须把对权属界线确认工作做为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具体确定界线时需按《规程》要求充分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登记、水利确权、军事设施、铁路、公路等勘测资料,将处在或穿过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线状地物、公路实地勘丈调绘,分宗成图、量算面积,从集体土地中扣除,或以国有带状地物将集体土地分宗、确权。
2、过程控制是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质量的基础 土地调查的质量是土地调查的生命,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严格进行各类质量控制,依法规范每一节点的作业方法,做到前道工序对后道工序负责,后道工序对前道工序检查,用每一环节的质量控制,来达到对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多次邀请省土地规划勘测院领导,来现场指导,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措施,所有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解决,从而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及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强化数据分析是调查成果开发利用的前提条件 基于我市所有调查数据均采用统一的建库平台、统一的坐标体系和统一的数据格式,极大的方便了我市的数据分析和深度利用。我局陆续开展了各个层面的土地专项调查和相关分析统计工作。
“一户多宅”专项调查,我们将所有权调查成果和农民宅基地调查成果有机结合,匹对分析,通过空间位置和使用者姓名及身份证、户口本号码进行多重关联,初步确定疑似“一户多宅”名单,出具“一户多宅”调查工作底图,再通过国土所牵头,作业单位配合,各村居认定等多口径全方位的立体排查,将已经掌握的情况和村组补充提供的“一户多宅”情况,进行现场核对确认,复核,用手工方法在图面上标注、勾绘,最后由作业单位在数据库内形成关联信息,为下一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提供基础依据。
“建设用地潜力分析”工作,根据应用需求,我们以组为单位逐图斑对农调数据库内的建设用地开展了利用潜力分析,将每一个图斑的实际建设面积和空闲面积,及“一户多宅”宗地面积,做了解析测算,列出字段专门标识,通过该项工作的开展,使得我市1:500城镇地籍调查、1:1000村庄地籍调查和1:5000农村土地调查无缝衔接,相互对应,为项目落户、城乡挂钩拆旧和万顷良田工程提供了有力数据支撑。
目前,我局正在将所有权调查登记成果和城镇、农村数据库进行比对,深入分析各镇区土地利用强度,细化统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利用数据,为城镇拆迁、安置,道路规划提供空间数据保障。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市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我们将进一步对照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强化措施,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1、继续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到组工作,以100%的发证率和正确率为目标,妥善处理各类土地权属纠纷,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
2、强化村庄调查质量检查工作,多角度的对调查的质量进行控制,“边调查、边利用”,用实际利用的结果来检验调查质量。
3、年内启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换发证工作,依据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依法规范登记、确保农民合法
权益。
4、进一步探索数据更新维护机制,在我局现有的城镇建设用地实时更新,村庄建设用地月度更新和农村土地利用更新的基础上,深化平台和制度建设,开展数据整合,统一更新工具,达到一次更新,多库关联的效果,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程度和工作效率。
5、在数据整合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基础数据建设,明确数据采集源,建成地价管理、储备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子数据库,初步建成市级批、查、征、补、供系统和动态更新维护机制。
各位领导、专家,我们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以时不我待的态度,继续在省厅地籍处的关心指导下,在市局强有力的领导下,攻坚克难,稳步推进,为尽快实现现代地籍而不懈努力。
第三篇:土地确权
某县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_年10月,张甲因建房需要,经尤甲介绍,与刘甲、李甲、李乙协商一致,使用位于某镇某村刘甲、李甲、李乙面积292.4平方米的小宗地,并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租地协议,协议中规定张甲长期使用其三人共同所有的小宗地,并约定张甲付给刘甲、李甲两人租用土地款4000元,协商张甲付李乙2500元。协商一致后,张甲随即付清租用土地使用费、刘甲、李甲、李乙交付土地给张甲。202_年春,张甲在租用的292.4平方米的土地上盖成砖混结构平房五间作为住房使用。202_年,张甲向村组申请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政府为张甲颁发了编号为(×)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这期间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一事未向刘甲、李甲、李乙提及,也未征得他三人的同意。直至202_年张甲拆除旧房建新房时,刘甲、李甲、李乙出面予以阻止,由此几人发生纠纷后,才得知张甲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每宗地的土地确权都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鉴于此,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在给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未进行调查、核属审核这块地的真正所有人就给张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这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的确权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确权行为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对的行政复议行为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发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刘甲、李甲、李乙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了信访。至此案件的矛盾激化。
案件焦点
1.刘甲、李甲、李乙与张甲已经签订协议,张甲支付使用款并长期使用该土地,刘甲、李甲、李乙对张甲建房行为进行阻止是否有法律依据?
2.张甲在为经刘甲、李甲、李乙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了土地确权,其行为是否合法?县政府的确权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与结论
该县政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实际,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认为他们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符合法律程序,并且认定其对张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确权行为予以维持。
张甲认为其已经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过长期使用协议并且付过协议款的,就有权利在使用期间对这宗地的处置和使用权,盖房、拆旧房改造以及办理土地使用证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刘甲、李甲、李乙认为他们只是租给张甲长期使用,但是这宗地的所有权还是归他三人所有,张甲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隐瞒他三人而擅自办理土地使用权,这侵犯了他三人的合法权益。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的在没有调查核实清楚之后就颁发土地使用证,并且对他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其三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了信访,势必对该县政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通过该案例我个人观点认为,张甲在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且约定支付使用费后长期使用,其实是默认了第三人张甲对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权,默认了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且在202_年张甲第一次盖房时候刘甲、李甲、李乙并未出面进行阻扰,却在张甲202_年盖房时出面阻挠进而产生纠纷。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推算,个人认为因为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及新型农村建设化的改造,刘甲、李甲、李乙租赁给张甲长期使用的土地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使用价值,利益空间的加大凸显了人性的弱点,为利益而战,故而引发了纠纷。刘甲、李甲、李乙对张甲建房行为进行阻挠,本意可能不是想将已经签订协议的土地予以收回,只是见利弃义,欲从中再次谋取利益。
张甲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虽然已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协议,但是在申请确权的时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有不妥之处而故意为之的,其行为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其实,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他应该征得其三人的意见,毕竟他们签订的只是长期使用协议,并非所有权就归他,他没有处置权,只能遵照协议长期使用,但是张甲本人出于私心隐瞒其他三人私自赵县政府办理土地确权证书,将这宗土地占为己有,这样的做法就不合乎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其借助法律对其已经取得的利益进行合法化,故其隐瞒刘甲、李甲、李乙而获得土地的确认证书行为应认定为是不合法的。
县政府在为张甲颁布确认证书的行为是存在瑕疵的,他们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程序即对每宗地的土地确权都需要经过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然后再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后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而是直接给张甲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并没有通过调查、走访、核实。也没有按照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没有依照法律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就确定张甲是这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人,只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确权结果予以公示并且认定颁证行为有效的,这是不严谨的,县镇府应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在核实土地真实来源的基础上进行确权,否则容易存在乱确认、错确认现象,进而引发一些列的矛盾纠纷,这样既不利于群众的和谐相处也不利于政府的发展建设以及政府权威形象的树立。县政府应本着处处为民的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去处理村民土地的纠纷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使得村民和社会各界老百姓的利益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同时也应该使得村民的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得到妥善协调。因为对于刘甲、李甲、李乙的行政复议没有妥善处理,他三人认为这样的确权有失公平,所以他三人直接信访这势必给政府的形象带来影响。公平正义是我们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我们政府必须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如果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此案的处理,张甲、刘甲、李甲、李乙的土地纠纷利益进行协调处理,他三人就不会去信访这种损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所以我们政府在处理各种矛盾利益纠纷的时候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的价值取向为指导,时时刻刻为民着想、为民排忧解难。让老百姓切实感到政府是提他们争取利益,为他们着想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定纷止争、才能让当事人息诉服判。同时政府必须把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始终贯穿于处理各种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公正、严明、廉洁、优质、高效的开展工作,使秩序、平等、正义得以充分实现,从而保障我们社会的安定、能够妥善处理老百姓诉求、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为民着想,真正做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纠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树立好政府的良好形象,有了良好的形象,才能取得老百姓对政府的信赖。政府才能在平时的各项工作中得到老百姓的大力支持。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的和谐。
附录: 本案适用的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来源: 1、110法律咨询网
《土地使用权租赁若干问题》
2、华律网专题
《农村土地纠纷案》
3、土流网
《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的受案范围有多大》
第四篇: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确权过程中遇到较多的问题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家庭成员方面。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确权过程中遇到较多的问题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家庭成员方面。
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部署。
1、主动放弃过土地现在想要回能否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农业税费负担重,少数农户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经核实无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可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2、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3、分地时户口不在但又签回的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4、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7、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8、子女分户的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双方出具书面分割协议,在协议分户后分割的承包面积,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9、出嫁女和入赘女婿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除死亡绝户、全家迁入设区市的农户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则上仍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但在土地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农户人员变动的情况。出嫁女、入赘女婿婚后在现生活家庭的,作为承包共有人登记,本人如提出在娘家有承包地经营权主张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娘家无任何异议,可在娘家进行确权登记。
10、离婚的如何确权?
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的,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如果二轮承包人不同意的除外。
11、孤寡、单身户、五保户如何处理?
农村二轮承包时,因无能力种田、村组照顾未分田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12、在城镇落户的农村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的改善,不少农村人赚了大钱,去往城里买房安家,但自家土地还承包在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3、承包户家庭人员死亡的如何确权?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是分户的,死亡人员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的原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属孤寡户)。
14、转租和外包的土地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15、当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已经承包到户的村组小农场或集体土地,可按二轮承包时实际发包到户的面积确权登记,未承包到户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16、转包互换的如何确权?
同一村民小组承包农户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双方没有异议,按实确权登记,若双方有争议的,按原二轮承包归属的面积和四至予以确权登记。
17、整治和长期流转的如何确权?
土地综合整治或土地长期流转的组,应按照土地综合整治或流转前的农户承包关系,因为承包土地四至无法登记可采取综合确股确权的形式登记,如万顷良田。
18、有争议的土地如何确权?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若仍不能处理暂不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9、什么样的土地不能确权?
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当中,规定凡属以下情况不能登记发证:如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是“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因此,大家必须注意自家的土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土地确权之后的权益。
20、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1、确权登记颁证是否需要重新丈量承包地?
从已开展的试点情况看,通过重新核查,把面积、四至弄准,农民是欢迎的。具体用什么办法,是重新丈量、重新航拍,还是用国土“二调”的数据图像调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实测,走什么样的技术路线,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可以全部实测,也可以部分实测,只要符合标准规范、达到精度要求、符合当地实际、农民群众认可,都是可以的。要充分利用国土“二调”等现有资料成果,尽可能减少人工和费用成本。
22、农村土地确权的价格是多少钱一亩?
据介绍,中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提供的价格是每亩35块钱,而根据各地土地情况不同,提供信息服务的公司每亩可以获得其中的15-25块不等。
23、土地确权中实地测量多出土地如何处理?
通过实地测量,实际面积普遍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对于实测多出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农民群众讨论确定如何确权。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24、已经进行流转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25、“小产权房”可以确权登记发证吗?
严格禁止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26、土地确权后可以继承吗?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第五篇:土地确权材料(定稿)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新时期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加快农村改革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工作流程
成立机构
制定方案
宣传培训
收集资料
摸底调查
制作底图
外业调查
内业处理
张榜公示
签印确认
审核颁证
归档建库
检查验收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国家将给承包户颁发新证。新证上需登记经营权共有人以及有关情况,如,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等。那么,哪些家庭成员属于共有人,需要登记在证书上呢?
是否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几类家庭成员 出嫁女
——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
若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若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新增人口
—— 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全家迁出
——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已经进城工作
—— 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离婚夫妻
—— 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大学生
—— 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现役军人
——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五保户
—— 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土地确权农户该做哪些工作
1、详细了解下发宣传资料,明确哪些田块该确权,情况不清楚的向村组反映及咨询。
2、根据自身家庭成员、田块信息填写《农户承包地基本信息表》、《发包方和承包方基本信息表》;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页户口本复印件。
3、配合工作人员指认田块:对自己的每一田块界线位置进行现场确认,并准确提供每一田块的二轮承包面积;户主不在家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指明界线,户主全家不在的可电话委托邻居帮忙指明界线,履行委托手续。
4、在公示图审核时,认真查看公示图、公示表,核对自己的田块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是否有误,有误部分做好统计,上交村组,以便工作人员进行审核修改。
5、公示无异议后,对自己所属田块信息进行签字确认,按手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