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甘肃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
甘肃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范》。
二、受理范围
全省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单位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申请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申请单位简介及工作场所证明;
(六)主要技术人员介绍;
(七)实验室有关资料;
(八)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九)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五、证件时限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项目评价机构资质认定:3000元/次(不含甲级);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价费[202_]401号)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省级放射诊疗机构的资质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列》、《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一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二、受理范围
开展Ⅰ、Ⅱ类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及省级直属医疗机构。
三、申请条件
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甘肃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见附件2);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见附件3);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内的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仅限大型医用设备);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查认可书》;
(八)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
(九)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资料;
(十)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十一)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证件时限
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与医疗机构许可证同步校验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性评价:202_-5000元/次;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价费[202_]401号)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范》。
二、受理范围
全省拟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有与所申请开展检查项目相应的工作场所、设备,检查设备应提供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附件1《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规定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检查能力;
(四)有与所申请开展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卫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检查医师、护士取得执业资格;
(五)实验室经计量认证,有严格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有质量管理手册。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甘肃省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卫生监督部门提供);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
(五)职业性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性健康检查质量保证制度;
(七)执业地点、场所平面布置图;
(八)既往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记录;
(九)拟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
五、证件时限
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1000元/次;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价费[202_]401号)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范》。
二、受理范围
全省拟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卫生监督部门提供);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近3年职业病诊断工作记录、总结等。
五、证件时限
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202_元/次;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价费[202_]401号)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许可
审核(备案)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度物品目录》。
二、受理范围
全省的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申请条件
(一)总投资在2-500亿人民币以内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复印件)
(1份)
五、审核(备案)时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一个建设项目一次审核(备案),终生有效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许可审查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度物品目录》。
二、受理范围
(一)全省的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三、申请条件
(一)总投资在2-500亿人民币以内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五、审核(备案)时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一个建设项目一次审查,终生有效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卫生许可审核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度物品目录》。
二、受理范围
全省的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申请条件
(一)总投资在2-500亿人民币以内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五、审核(备案)时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一个建设项目一次审核(备案),终生有效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第二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1、审批事项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2、审批类型:审批
3、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_年10月27日第60 号主席令)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202_年7月31日)
4、审批条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5、审批程序
(1)单位申请
(2)资料审核
(3)现场审核
(4)批准
6、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专业、工作年限
(6)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复印件)
(7)实验室有关资料
(8)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9)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7、审批方式:发证
8、审批时限:110工作日
9、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10、相关部门(包括前置、后置部门)
第三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汇报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汇报材料 尊敬的评审团的各位领导、专家:
首先,向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开展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必须遵守的准则,通过资质认证评审,向社会提供的职业卫生服务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进行资质认证是疾控机构规范服务和自身发展的需要。
年月本中心启动资质认证准备工作,按《资质认证评审要求》,经过几个月认真扎实的工作,通过资金的投入,设备的添置,程序的完备,人员的培训,档案的管理,现场的锻炼,职业卫生服务资质认证申报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年月底,我们向省卫生厅递交了申报材料并请求现场评审。
现将我中心围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请各位专家评审和指导。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于正式挂牌成立,它是在原卫生防疫站(创建于一九五六年六月)的基础上组建的直属于县卫生局的卫生事业单位,是 疾病预防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卫生检验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培训等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科技研究中心、信息管理中心、人才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对策和措施的制订及指导实施;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各类疾病监测;疫苗使用管理、技术指导、效果分析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危险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消毒杀虫和灭鼠工作的指导;指导和承担救灾防病有关技术工作;指导全县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指导并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及初级卫生保健等工作。
1
中心现有个职能科室。在编在职职工名,编外人员名。在编职工中卫技人员名,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占卫技人员的%;拥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酶标仪、紫外可见分光度计等一批高精仪器设备,建有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等。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目前总固定资产万元,检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万元。中心于年月通过省质监局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年月通过计量认证复评审。
具体承担各类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有关的检验任务及为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技术支撑机构职能,主要任务是承担全县各类防疫防病业务有关的检验任务、职业有害因素检测及为社会提供各类检验服务;承担卫生局交付的健康相关产品、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验及出证;为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检验技术支撑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能科室为,现有专业人员人,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人;均已取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委聘专家1人 为卫生工程人员。
第二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的申报与迎审工作情况
根据法律,疾控中心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作为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随着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对职业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尽快适应我县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主动应对市场竞争,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我们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资质认证申报与迎审准备工作:
1、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充分认识资质认证的重要性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必需条件,疾控中心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能从原卫生防疫站的监督执法转变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原来的劳动卫生的程序已不适应时代需要。社会对职业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的形势,要求疾控中心必须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因此我们必须开展资质认证工作。
同时本中心认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不仅仅是取得资质的问题,而且是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的基础上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我们把资质认证作为202_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务,全力以赴地做好,除重大疫情处理之外,确保该项工作的如期完成。
2、完善质量体系,编写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质量手册》是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总纲,《程序文件》是支持质量体系运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业指导书》是检验人员实际操作的依据,在中心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过程中及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计量认证基础上,抽调人员对职业卫生有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进行编写,广泛征求有关科室、有关人员意见,采取边试运行,边修订的方法反复推敲、反复修订、逐步完善。至今已增加了有关的3个程序文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程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程序》,修订了《现场检测控制程序》和《采(抽)样程序》,总共44个规范性文件从采样现场开始全流程确保了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并且编制了《现场采样与监测手册》、《监测仪器分册》、《理化空气检测分册》3个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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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大投入,更新仪器,增强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在年的实验室计量认证工作中,中心在按实验室计量认证要求,更新、添置了一批检验仪器,使中心硬件设备上了一个档次。
年以来,按资质认证要求全面购入了:粉尘、大气采样仪、噪声频谱分析仪、紫外线、振动、高温与气象条件检测设备,有害气体检测仪等职业卫生现场采样、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添置了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PCR仪、呼吸分析仪、高KVX线诊断机、生物安全柜等大型仪器设备,使中心的硬件水平又上一个台阶,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目前,我中心各类仪器设备已基本达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所规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基本仪器设备》标准要求。
4、加强人员学习培训
中心在实验室硬件设施提高同时,不断加强软件建设。在此次的资质审定准备工作中,中心除安排内部积极进行学习外,不断派出人员培训,不断加强人员的素质培养和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技术水平。
5、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实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我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检测标准与技术规范进行技术服务工作。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进行规范 4的监测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向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6、扎实准备,迎接现场评审
向省卫生厅递交申报书后,经省卫生监督所资料审核,我们依据省所专家的整改意见书,认真落实了整改;同时,我们认真对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逐项进行反复学习、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提高,争取以扎实的准备迎接现场评审并能顺利获得通过。
回顾半年多来的资质认证申报过程,我们深深体会到这是一项规范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所需经费多、要求高、任务重,我们的做法是:全面发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学好准则,明确任务,全程质控。尽管我们尽了很大努力,县卫生局在经费和政策上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但是由于我们工作水平不高尤其对《审定要求》领会不透,受条件限制,一定有许多有待改进与提高的地方,我们将边干边学,加深理解,不断完善。我们期望得到评审团专家对我们工作的认可,也更希望通过审定工作使中心的职业卫生服务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坚信,有专家的指导、有 卫生局领导的支持,通过全体职工的努力,中心必将以科学规范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为玉环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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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操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0号)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取得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机构名称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法定负责人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三)变更机构注册地址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机构分立、合并的,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或者机构分立、合并的。
六、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
(二)投诉电话:
十三、提交表格 《
》
十四、审批流程
受理-副科长审核(1)-科长审核(2)-分管副局长审批(2)-制作决定文件(2,不计入承诺时限)-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不计入承诺时限)
十五、办理结果
第五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现状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证书,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证书,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规模以上大型企业。
第八条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规模以上中型企业。
第九条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范围内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审定
第十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申请乙级资质的,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申请丙级资质的,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申请乙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申请丙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一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须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2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的,须取得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1年以上;申请丙级资质的,须有相关工作经历。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工程控制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25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乙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20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丙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15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资历要求。
(八)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与评价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分别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和申请 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6 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技术评审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七条 现场技术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十八条
专家组自现场技术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技术评审报告。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技术服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发证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整改合格者的,准许继续执业;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并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原发证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资质证 书过期作废。
第三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三十四条
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续展、年检、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发证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暂停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四)未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五)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六)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第三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质,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第四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工作程序、条件、标准,以及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