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吉林省教育厅关《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吉政教督字[202_]6号)
为推动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履行职责,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_]13号)和《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_—202_年)》(吉教联字[202_]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为重点,以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更好地满足城乡适龄儿童入园需要为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学前教育文件精神,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健康快速发展。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与对象
拟从202_年开始,全面启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对象是市(州)(含长白山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评估以市(州)为单位,分年度按比例检查县(市、区)。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对全省所有市(州)和县(市、区)全覆盖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的内容与项目
根据我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要求,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入园率,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学前教育投入得到基本保障。
督导评估项目分为落实政府责任、扩大幼教资源、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幼教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常规管理、实施重大项目等七方面。根据以上内容与项目,制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四、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重点评估与整体评估相结合原则。在重点对市(州)所辖县(市、区)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督导检查基础上,对市(州)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整体评估。
(二)推检与抽检相结合原则。分年度检查的县(市、区)以市(州)推荐为主,各年度受检县(市、区)推荐比例为:202_年30%,202_年30%,202_年40%;幼儿园检查以抽检为主,每个受检市(州)和县(市、区)抽查一定数量的城乡公办、民办幼儿园。
(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对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常规管理等方面的指标以定性分析为主;对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办园条件、队伍建设、入园率等方面的指标以定量分析为主。
(四)自检与他检相结合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责任明确,自检与他检相结合的分级督导机制,落实县级自检、市(州)初检、省综合督导评估“三级联动”督导评估制度。
五、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办法与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二)市(州)制定辖区内按年度、分批次接受省督导检查县(市、区)计划;教育督导部门依据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分年度写出初评报告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市(州)和年度受检县(市、区)须将自检报告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汇报材料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各市(州)和年度受检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估。
六、督导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听取市(州)教育局和受检县(市、区)政府及发改、财政、人社、编办等有关部门关于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三)实地抽查一定数量的城乡公办、民办幼儿园。
(四)向市(州)和受检县(市、区)反馈意见。
七、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对市(州)和受检县(市、区)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向社会公布。
(二)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评选学前教育先进市(州)、县(市、区)的重要依据。
第二篇: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2_-202_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和《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推动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更好地适应城乡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4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_]13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整体水平逐步提高。
1.事业发展状况。
202_年,全省幼儿园(含小学附设)5272所。幼儿园总数中,公办2931所(含教育部门办2855所),占55.6%,其中城市241所(含教育部门办170所),县镇219所(含教育部门办216所),农村2471所(含教育部门办2469所);民办2341所,占44.4%,其中城市803所,县镇793所,农村745所。
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39.7万人。幼儿总数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21.6万人(含教育部门办在园幼儿19.9万人),占54.5%,其中城市4.6万人(含教育部门办3.0万人),县镇3.9万人(含教育部门办3.89万人),农村13.1万人(含教育部门办13.0万人);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18.1万人,占45.5%,其中城市6.7万人,县镇6万人,农村5.4万人。
全省3-5岁适龄人口69.8万人,其中城市12.9万人、县镇13.7万人、农村43.2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56.8%,与全国平均水平56.6%持平,其中城市87.3%,县镇72.6%,农村42.7%;学前二年毛入园率68.2%,其中城市96.9%,县镇84.1%,农村54.6%;学前一年毛入园率90.4%,其中城市115.1%,县镇104.4%,农村78.4%。
2.教师队伍状况。202_年,全省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总数为29360人,其中在编人员数10386人。在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中,园长4107人,专任教师25253人。其中城市幼儿园园长1426人,专任教师10531人;县镇幼儿园园长1427人,专任教师9603人;农村幼儿园园长1254人,专任教师5118人。园长和专任教师与幼儿人数比为1:13.5,其中公办园园长和专任教师与幼儿数比为1:15.2。
3.办园条件和财政投入状况。
202_年,全省幼儿园占地面积305.9万平方米,园舍建筑面积147.5万平方米。园舍建筑面积中,公办园67.4万平方米,其中城市31.6万平方米,县镇17.7万平方米,农村18.1万平方米;民办园80万平方米,其中城市39.5万平方米,县镇21.6万平方米,农村18.9万平方米。
202_年全省学前教育经费为4.63亿元,其中财政投入2.79亿元,事业收入1.58亿元,其他0.26亿元。总支出4.56亿元,其中工资支出3.03亿元,公用经费支出1.53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少,办园条件有限,城镇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严重不足。农村学前教育基础薄弱,乡(镇)及以下农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仅为42.7%。在全省公办园中,小学附设幼儿园(班)占81.1%,办园规模效益差,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2.学前教育经费短缺,投入明显不足。独立公办园、小学附设幼儿园经费紧张,难以维持正常运转。
3.教师队伍数量不足,专业素质偏低。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紧张,专有编制较少,在编教师中57.3%为小学附设园占用的小学教师编制。很多幼儿园多年没有补充年轻教师,年龄老化问题严重。农村幼儿园聘任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不高,教师工资低于在编教师工资,养老、就医等没有完全得到保证,队伍不够稳定。
4.学前教育管理机制不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不高。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教育行政、教研和培训部门管理和指导力量薄弱。幼儿园“小学化”倾向普遍存在,教学设备和玩教具配备不能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提高保教质量的有效机制尚未建立。
二、发展目标与工作任务
(一)发展目标。1.总体目标。
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初步构建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入园率,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保证学前教育投入。
2.目标。
——202_年,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数38.9万人,其中公办22.8万人,民办16.1万人。全省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1.1%,学前二年毛入园率达到69.8%,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8.4%,其中:城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8%;县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农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44.7%。
全省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8%。参加省级培训的幼儿园园长比例达到2%,骨干教师比例达到3%,幼教教研员比例达到40%,乡(镇)幼儿园园长比例达到40%,幼儿园非幼教专业教师比例达到40%。
——202_年,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数38.5万人,其中公办23.9万人,民办14.6万人。全省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2.4%,学前二年毛入园率达到70.6%,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其中:城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9%;县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8%;农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46.2%。
全省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1%。参加省级培训的幼儿园园长比例达到4%,骨干教师比例达到4%,幼教教研员比例达到70%,乡(镇)幼儿园园长比例达到70%,幼儿园非幼教专业教师比例达到70%。
——202_年,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数37.6万人,其中公办24.6万人,民办13万人。全省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2.7%,学前二年毛入园率达到70.9%,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1%,其中:城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县镇基本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1%;农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47.5%。全省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参加省级培训的幼儿园园长比例达到6%,骨干教师比例达到5%,幼教教研员比例达到100%,乡(镇)幼儿园园长比例达到100%,幼儿园非幼教专业教师比例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1.总体任务。
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202_-202_年,新建和改扩建839所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逐步提高毛入园率,三年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由58.4%提高到61%,学前二年毛入园率由69.8%提高到70.9%,学前一年毛入园率由91.1%提高到92.7%。加快培养新师资,学前教育本专科层次招生人数三年累计达到6500人,幼儿园园长、教师、教研员各类培训总人次达到12450人。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援助计划,解决农村幼儿园教师短缺问题。
2.任务。
——202_年新建和改扩建271所公办幼儿园,其中在部分乡镇新建和改扩建139所公办幼儿园。选择部分县区先行试点,新建、改扩建75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占139所的54%。实施高级研修项目,培训园长100人,骨干教师400人;实施省级专项培训,共培训60名幼教教研员、400名乡(镇)幼儿园园长、4000名幼儿园非幼教专业教师。学前教育专业本专科层次师资招生规模达到1000人。
——202_年新建和改扩建289所公办幼儿园,乡镇新建和改扩建125所公办幼儿园,其中占289所的43.3%。继续实施高级研修项目,培训园长100人,骨干教师300人。继续实施省级专项培训,共培训45名幼教教研员、300名乡(镇)幼儿园园长、3000名幼儿园非幼教专业教师。学前教育专业本专科层次师资招生规模达到1500人。
——202_年新建和改扩建279公办幼儿园,乡镇新建和改扩建106所公办幼儿园,占279所的38%。继续实施高级研修项目,培训园长100人,骨干教师300人。继续实施省级专项培训,共培训45名幼教教研员、300名乡(镇)幼儿园园长、3000名幼儿园非幼教专业教师。学前教育专业本专科层次师资招生规模达到4000人。
三、主要举措
(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教研机构,充实行政管理和教研人员,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和疾病控制工作。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设计有食堂的,在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实施前,主办方应提请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堂的餐饮安全进行预防性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把幼儿园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关,加强对幼儿园的检查和监督。妇联、残联等单位积极开展对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指导的普及工作、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建立督导检查、考核奖惩、行政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将学前教育督导作为重要任务,列为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围绕学前教育开展综合、专项和随机督导,加强对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经费投入、办园条件、安全管理和保教质量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加大监督力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快建设步伐,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政府投入向学前教育倾斜,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在城乡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建好、用好和管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
把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重点。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城镇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幼儿园,加强县城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园舍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辅助设施。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托管民办幼儿园或合作办园,支持公办民办联合办园、集团化发展,建立公办、民办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整体提升学前教育师资水平。
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地方政府负责调整和用足教师编制,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其他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证人员配备。严格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炊事员、保健医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少数民族幼儿园教师要具备实施双语教育的能力。中小学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新招录幼儿园教师由人力资源和教育等部门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聘。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援助计划,进一步加强农村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加强教研员队伍建设,形成完善的教研网络。省制定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学前教育(幼儿师范)专业建设,扩大高师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培养规模。全省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教师培养高等(本专科)、中等学校布局,鼓励有条件的高师院校扩大学前教育本科专业办学规模,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纳入全省“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合理规划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加快培养幼儿园教师。完善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新教师和教研员专项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满足幼儿园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组织实施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通过国家科研项目和园本教研、教学大赛等活动,培养一批教学标兵和教学新秀,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保教能力。
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贯彻落实《教师法》,切实维护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和公民个人办园教师配备、进修提高、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民办幼儿园聘任教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教师工资,教师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提高教师福利待遇,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
各级政府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省级财政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实施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重点支持农村乡(镇)幼儿园建设、县(市、区)、乡(镇)公办幼儿园教学设备装备和幼儿园教师培训等项目,根据各县(市、区)试点和项目完成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给予支持。各地政府要切实负起学前教育投入责任,按照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幼儿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投入原则,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研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公办幼儿园达到办园标准,完善学前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公用经费保障办法,保证公办园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
(五)加强常规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幼儿园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办法,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严格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加强幼儿园资质的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资质、工资待遇、收费标准、卫生保健和疾病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对未经批准的无证幼儿园,由教育、民政、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联合执法,督促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完善具有吉林特色的幼儿园课程体系,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性差异,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完善幼儿园教师用书审定制度,加强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的指导。制定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园本教研,健全科学育儿指导网络,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的保教合作。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学前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按一定标准配备安保器材,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为幼儿园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对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建立幼儿园安全管理综合治理机制,幼儿园与属地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四、重大工程项目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标准化建设项目。
项目目标:202_-202_年,新建、改建、扩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370所。202_年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支持试点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75所。
主要措施:县(市、区)政府切实落实建设资金,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建、扩建、改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
资金投入:按照普惠性标准,单方造价测算,框架1500元/平方米,砖混1300元/平方米。202_-202_年,新建、改建、扩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园舍建设面积110万平方米,所需资金15亿元。202_年,新建、改建、扩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139所,园舍建设面积42.8万平方米,所需资金6.1亿元。其中,试点县(市、区)新建、扩建、改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75所,园舍建设面积23.6万平方米,所需资金3.3亿元。中央和省级对试点县(市、区)的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二)县城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设备装备项目。
项目目标:202_-202_年,完成80所县城公办幼儿园教学设备装备任务;202_-202_年,完成369所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设备装备任务。
主要措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省和地方分担,确保经费投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资金投入:资金投入以县(市、区)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三)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援助计划项目。
项目目标:202_年,为每个乡镇聘用一名合同制幼儿园教师,聘期三年。通过项目的实施,充实农村乡镇幼儿园教师队伍,解决教师短缺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幼儿园教师队伍专业结构,提高农村幼儿园教师队伍专业素质。
主要措施:坚持标准,落实准入制度;公开招聘,保证公平公正;面向农村,满足基层需要;落实资金,保证投入。
资金投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适时启动农村学前教育援助计划,所需资金投入按项目要求落实。
(四)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项目。项目目标:完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逐步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主要措施:实施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组织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高级研修。开展幼教教研员、乡(镇)幼儿园园长、幼儿园非幼教专业教师全员培训。
资金投入:省级组织的培训由省级财政负担,县(市、区)组织的培训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幼儿园资助项目。
项目目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制度,用于资助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3-5岁适龄在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主要措施: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建立学前资助信息系统,在每学期开学缴费时,向所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孤儿证明和残疾证明。经所在幼儿园审核,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标准给予资助。
资金投入:所需资金由省和县(市、区)共同负担。
(六)幼儿园安保工程项目。
项目目标:全省幼儿园全部达到基本安全条件。
主要措施:在人防方面,城市和城镇100人(含)以下的幼儿园至少配备2名专业保安员;100人以上的幼儿园,按园内师生人数的2%配备专业保安员;超过500人的幼儿园,设立专门安全机构,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在物防方面,校园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置或安装封闭式安全防护门,围墙应设置防攀爬设施,配备与消防等级相对应的消防器材,为安保人员配发统一标识的保安服、保安器械装备。在技防方面,幼儿园应有周界、出入口、走廊、睡眠室、厨房、活动室、游乐室(场)以及幼儿园认为易出现危险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要将幼儿园出入口的视频图像接入“全省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监控平台”,实现与全省公安机关监控中心联网。安装“一键式”或“脚踏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公安机关或辖区派出所报警系统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图像回放质量要清晰,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摄像头的安装数量,应覆盖监控区域且无死角。
资金投入:三年累计投入资金5300万元(按每园1万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共同负担。
第三篇: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儿童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儿童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重视儿童潜能的合理开发,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把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者调整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因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形成的富余教育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和教育的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学前教育机构。人口较为分散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和村级独立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
第十一条已建成的城镇居民区没有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规划和居住人口数量配套建设学前教育机构。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区规模相适应的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汉语和本民族通用语言的学前教育。
财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一)因中小学布局调整形成的富余校舍,可以提供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二)从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教育设施的,政府可以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减免租金、鼓励公办教师到民办、合办学前教育机构支教等方式扶持民办、合办学前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缴纳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按照本省中小学缴纳公用 事业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和设备,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摊派任何费用。
第三章职责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并依法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健全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人均经费标准、人均财政拨款标准等。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财政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制定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奖补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人员编制。
第二十三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学前教育机构的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居民区和新农村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整治、净化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七条民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儿童的监护人应当为儿童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
第四章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地点安全、无污染;
(二)有符合消防、卫生标准的园舍、设施、设备;
(三)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符合国家和省从业条件、要求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类型学前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学前教育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办学许可,园舍、人员和财务应当逐步分立。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办学许可中所列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学前教育的,应当妥善安置儿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提前六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销办学许可的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注销办学许可的申请,并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教育条件与环境。
学前教育机构的活动场所、设施应当安全无隐患,所使用的教具、玩具和用具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三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日常保育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二)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对儿童健康发展状况定期分析评价,并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适合儿童的体育活动,增强儿童体质,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二小时,遇有极端天气状况可酌情调整;
(四)为儿童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食谱并每周向家长公示;
(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内外环境进行更新,并根据季节的变换和教学主题的变化进行必要的环境创设。
第三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活动,科学安排儿童生活,为儿童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提供游戏条件和时间,满足儿童游戏、探索、感知、体验等需要。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开展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并妥善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不得歧视残疾儿童。
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残疾儿童,配备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儿童的监护人要与学前教育机构密切配合,接受学前教育机构面向家长提供的有关科学保育教育的宣传、指导等服务,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十九条儿童的监护人办理儿童入园手续,应当出具儿童有效体检健康证明材料。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控制班级人数。
第四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餐饮费、服务费和代收费,并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标准和要求。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抵押金等额外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餐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克扣、侵占、挪用。
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尊重、爱护、平等对待儿童,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和保安人员等。
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并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专任教师应当取得幼儿教师资格。
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由医务人员和保健师担任。医务人员是指取得医师资格的医生和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资格的护士。保健师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实学前教育教研机构人员力量,开展学前教育研究,促进学前教育质量提高,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指导。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开展师德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并为教师接受培训提供相应条件。
第四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监护人委托为儿童服用药品以及保健品;
(二)为儿童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为儿童提供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交通工具;
(四)要求儿童参加具有商业性质的各类活动;
(五)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六)其他侮辱儿童人格尊严、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从业。
第四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由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 和安全防护等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检查和卫生消毒等日常工作,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实施评价与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督导及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或者设立学前教育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和标准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变更或者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教具、玩具和用具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实验班、特色班以及其他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学前教育机构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禁止主要责任人继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和慢性传染病人员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园:
(一)违背儿童发展规律开展活动、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
(二)歧视残疾儿童的;
(三)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
(四)未建立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的。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批准或者延迟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的;
(三)侵占、挪用学前教育机构专用经费以及资源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非法收取、摊派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举办者、从业人员、儿童合法权益的;
(二)侵占或者破坏学前教育机构财产的;
(三)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秩序的;
(四)其他侵权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_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篇: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定稿)
海勃湾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把解决“入园难”作为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和突破口,加强领导,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开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我区结合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一、海勃湾区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及面临问题
(一)基本情况 1.学前教育机构情况
目前,海勃湾地区共有学前教育机构59所,其中公办幼儿园6所,民办幼儿园53所。6所公办幼儿园中一幼、二幼为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乌海市特级幼儿园,区幼、铁幼为一类甲级幼儿园、三小为一类乙级幼儿园。53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中正式注册审批的有6所,其中东方红幼儿园为一类甲级幼儿园,博研幼儿园、七色光幼儿园为一类乙级幼儿园,黄河工贸千钢幼儿园二类甲级幼儿园,另外2所幼儿园规模较小,园舍环境、设施设备基本符合办园标准。在剩余47所幼儿园中,有10所幼儿园能够逐年投入经费,改造园舍环境,购臵设施设备,极大的改善了办园条件;其他民办幼儿园均因教学条件、教学环境等不符合办学要求已被我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办(37所)。
2.幼儿保教队伍情况
据202_年10月份统计数据,海勃湾地区现有幼儿园教职 工752人,其中专任教师526人,保育员60人,保教队伍学历合格率均为100%。幼儿园保健医配备情况较差,公办幼儿园中只有3所有专职的保健医;6所办证的民办园中只有3所幼儿园有专职的保健医。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206人,占全区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27.1%;专任教师93人,占全区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17.7%,保育员30人,占全区幼儿园保育员总数的50%。民办幼儿园教职工548人,占全区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72.9%;专任教师433人,占全区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82.3%。保育员30人,占全区幼儿园保育员总数的50%。6所公办幼儿园、6所办证的民办幼儿园有教师221人,其中有163人取得教师资格证;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有110人,其中7人取得中高职称,67人取得小高职称,36人取得初级职称。
3.适龄幼儿入园情况
我区在园幼儿总数为8600人,6所公办园在园幼儿2610人,占我区在园幼儿总数的31%,6所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园在园幼儿1990人,占我区在园幼儿总数的24%,53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园在园幼儿4000人,占我区在园幼儿总数的45%。民办园在园幼儿5990人,占我区在园幼儿总数的69%。
4.幼儿园收费情况
公办幼儿园收费最高平均每人每月726元;民办幼儿园收费最高平均每人每月819元。收费项目:保教费、蒙氏费、伙食费、美术特长费、英语费、书费、体检费等。
(二)面临的问题
1.城区之间幼儿教育发展不平衡,幼儿园布局不合理。全区达到自治区二级园的优质幼儿园仅占全部幼儿园的20.3%。幼儿园的规划及布点与城市开发、建设、改造没有同步进行,新建住宅区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
2.公办幼儿园数量明显不足,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全区共有公办幼儿园4所,校办园2所,占全区幼儿园总数的10.2%,在园幼儿占全区在园幼儿数的30%。全区民办幼儿园共有53所,其中达到270人(9个班)以上的民办园只有7所,占民办园总数的13.2%;达到180人(6个班)以上的民办园有4所,占民办园总数的7.5%;无证或不达标的民办园有47所,占民办园总数的88.7%。许多民办园不具备基本的办园条件。
3.幼儿教育财政投入不足,幼儿教育经费紧缺,优质教育资源缺乏。多年来,新建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增长缓慢,致使现有的公办园办园规模越来越大,严重超负荷运转。
4.幼儿教师短缺问题非常突出,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我区现有幼儿园教职工752人,其中专任教师526人,保育员60人,教职工与幼儿之比为1:11,专任教师与幼儿之比为1:15,比例偏低。我区近几年补充新的公办幼儿教师数量也很少,公办幼儿园现有在编专任教师195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4.7%,且现有在编专任教师队伍年龄偏大、趋于老化。目前,我区幼儿园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94人,占幼儿教 师的16.7%,具有幼儿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占30%。幼儿园自聘教师工资低、待遇差、社会保障不到位,教师队伍不稳定。绝大部分幼儿园没有专职的保健医和营养师。
5.幼儿教育管理和科研机构缺乏,专职管理和科研人员力量薄弱。区教体局未设专门的幼教机构,没有专职幼教工作人员和专职幼教教研员,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不到持续的科学指导。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坚持科教兴区和教育优先发展,按照“幼教扩规模,小学办精品,中学上水平”的总体思路,推动教育向标准化、规范化、均衡化方向发展。切实加大幼儿教育投入,努力扩大公办园的范围和规模,建立以公办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共举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到202_年,公办幼儿园资源进一步扩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师资队伍日趋优化,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95%,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二)目标
--202_年初,启动各级各类幼儿园等级提升工程、师资队伍培养培训工程和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202_年,新建5所幼儿园(见附表1),完成4所幼儿园的等级提升工程(见附表2)。拥有中等幼儿教育以上学历专任教师的专业合格率达到70%,拥有幼儿教育专科以上学历的幼儿教师达到40%,拥有幼儿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达到20%。学前三年幼儿入 园率达到85%,公办园幼儿入园覆盖率达到35%。
--202_年,新建3所标准化幼儿园(见附表1);完成3—5所幼儿园的等级提升工程。拥有中等幼儿教育以上学历专任教师的专业合格率达到80%,拥有幼儿教育专科以上学历的幼儿教师达到50%,拥有幼儿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达到25%。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0%,公办园幼儿入园覆盖率达到40%。
--202_年,新建2所公办幼儿园(见附表1);完成3-4所幼儿园的等级提升工程。拥有中等幼儿教育以上学历专任教师的专业合格率达到90%,拥有幼儿教育专科以上学历的幼儿教师达到55%,幼儿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达到30%。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明显提升,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5%,公办园幼儿入园覆盖率达到50%。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三、具体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配臵学前教育资源。
1.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区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乡镇)建设规划时,要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外来人口变化趋势,按照我区城市(乡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臵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
2.公办民办并举。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掘各类教育资源,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臵的校舍,优先举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积极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团体通过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强园帮弱园等集团 化办园模式,引导扶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园所建立发展共同体。
(二)加快建设,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均衡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全区幼儿教育资源,到202_年底,新建、改建、扩建10所标准化幼儿园并投入使用,在土地、规划办理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财政投入到位。
2.推动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202_年底,完成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查、回收任务。对未按批复的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202_年底前完成补建任务,交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三)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幼儿教育经费充足。1.建立持续稳定的幼儿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使用于学前教育的经费占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一是保证公办幼儿园经费足额投入;制定幼儿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做到逐年增长,专款专用;落实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二是认真落实海勃湾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勃湾区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勃湾区民办幼儿园考核评估奖励办法》;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民办幼儿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三是按照《乌海市“十二五”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文件要求,为解决公办幼儿教育资源短缺问题,政府 向民办幼儿园按幼儿人数购买“学位”,用于民办幼儿教师的工资补贴、补差以及办园条件的改善和幼教奖励资金。2.完善幼儿园收费及财务管理。逐步建立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严格按照以质收费、按级收费。建立健全幼儿园预算资金支付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四)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加强学前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区教体局配备2名专职幼教管理干部;在区教研室成立幼教部,配备1—2名教研人员;保持幼教管理干部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和专业性。
2.努力办好公办幼儿园。加大公办园的建设力度,扩大公办园的数量,提高公办园的质量,发挥其骨干和示范作用。继续做好公办园评估定级工作。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应逐步实行独立核算,并合理配臵公办幼儿教师。
3.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布局,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对其进行合理分类,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继续做好民办幼儿园年检认证和审批办证。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或采用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加强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继续推行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手拉手”互助交流活动,不断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4.开展幼儿教育教学的专题研究。对幼儿教学计划和课程设臵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分类指导,坚持科学保教,坚决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倾向。
(五)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素质。
1.重新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增加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数量,确保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原则上按教职工与幼儿1:7的比例配备教职工,专任教师平均每班2-2.5人,保育员按专任教师的50%配备。
2.要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幼儿园教师聘任制度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公办幼儿园园长实行公开竞聘上岗,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教育行政部门对新补充的幼儿教师要严格把关,建立幼儿教师人才资源库,所有新增幼儿教师按程序从资源库选聘。对所有新增教师进行岗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3.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努力实现幼儿园教师专业化。设立幼儿园教师培训基金,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将幼儿教育师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加强幼儿教师专业化培训、园长的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的培养,促进幼儿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和教育能力的提高。积极开展幼儿园保健医生、营养师、保育员、炊事员的专业培训。到202_年,对全区幼儿园园长进行国家级培训;对全区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4.认真执行《教师法》,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常规工作一体化管理,由教育部门统一备案,在考核、评优选先、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参加地区活动等方面同等对待,并适当增加幼儿教师所占的比例。落实幼儿园自聘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原则上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的70%,并逐年提高。
(六)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1.认真落实责任,着力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实行政府统筹、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有关部门参与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通报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研究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科学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四、重大工程项目
202_年,我区将投资建设5所标准化幼儿园,202_年投资建设3所标准化幼儿园,202_年投资建设2所标准化幼儿园。项目名称及资金投入见附表1。
第五篇: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安徽学前教育启动三年行动计划
(202_-05-22 08:52:57)
稿件来源:安徽日报
日期,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_—202_),着力破解我省城乡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难题。
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稳步发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逐年提高,但全省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经费投入缺乏保障机制,师资队伍力量不足,教育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入园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行动计划”确定,到202_年,全省幼儿园总数由现在的6520所增加到8770所,其中,公办幼儿园增加1928所,达到3617所,民办幼儿园增加322所,达到5153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由现在的50%提高到60%,基本达到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覆盖率达到60%,普惠性幼儿园及在园幼儿始终保持占全省幼儿园及在园幼儿总数的65%以上,逐步满足“有园上、上得起、有质量”的需求。
启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保障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多措并举,努力扩大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城市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富余资源,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多渠道发展村级学前教育。强化保障,着力增强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扩大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通过政策支持,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落实责任,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且不断提高比例,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创新机制,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规范办园,进一步提高办园质量,促进城乡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根据国家教育部部署,在实施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项目的同时,实施学前教育示范区建设项目。据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已确定提供9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学前教育试点项目建设。(曹显钰、陈婉婉)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_—202_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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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743210/202_-30928 发布机构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副索引号
LA112011-027
信息名称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_—202_年)的通知
文号
隆政办发〔202_〕149号 生成日期
202_-12-30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_—202_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隆安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2_-202_年)
为加快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步伐,提高幼儿入园率和保教质量,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编制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_—202_)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2_〕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_—202_年)的通知》(南府办〔202_〕161号)精神及全国、全区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幼儿发展为本,以中小学布局调整为契机,以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工作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和科学性原则,着力解决学前教育“入园难”问题,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规模和内涵同步发展,为全县基础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全县学前教育发展预测
未来三年我县学前适龄儿童人数预测如下表:
年龄段
3周岁
4周岁
5周岁
6周岁
合计
202_年
4870 4984 5278 4449 19581
202_年
4671 4870 4984 5278 19803 202_年
4752 4671 4870 4984 19277
未来三年我县学前教育发展趋势与预测:一是县城幼儿更多、更集中。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进城购房或务工,导致县城幼儿人数逐年递增,县城现有幼儿园远远不能满足幼儿入园需求。二是家长对优质幼儿教育期待更迫切。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希望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期待更迫切,势必要求幼儿园办园条件更好,保教质量更高。三是农民让子女接受早期教育意识更强。现代青年农民教育观念不断更新,对早期教育的认识不断加强,加上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孩子少,生活水平提高,希望孩子能从早期开始接受教育,奠定良好基础。因此幼儿园势必要增加,以满足农村幼儿入园和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四是社会对幼儿园覆盖率要求更广、对优质幼儿园需求更多。未来三年需要在县城建设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需要在乡镇建设12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村小学要有设备齐全的附设幼儿园。五是配齐配足幼儿教职工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客观要求。目前全县在编幼儿教职工仅38人,需按《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文件精神,逐步配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六是幼儿教师接受培训是形势发展的必然。随着全国学前教育发展改革浪潮的掀起,幼儿教师需要系统的深层的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以适应当前学前教育形势发展需要。
三、具体目标
未来三年我县将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实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积极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高标准、上规模的幼儿园。落实以县为主的幼儿园管理体制,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提高幼儿教师地位。
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优化配置、增加供给;科学保教,提高质量;充实师资、提升素质;拓宽渠道,加大投入;加强监管,规范办园”的要求,结合城镇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全县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分阶段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建立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机制。积极创办乡镇、村级公办幼儿园,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到202_年,我县学前教育发展具体目标如下:
(一)在县城城东区新建1所县直幼儿园,规模为800人;在华侨管理区利用管理区卫生院旧址迁(新)建浪侨幼儿园,规模为1000人;改扩建县幼儿园,规模为1200人;在各乡镇建设1所以上独立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闲置校舍大力发展村级幼儿园,改扩建76所小学附设幼儿园。
(二)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民办幼儿教育协调发展。
(三)学前一年入园率达95%,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0%。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足幼儿教师,提高专科以上学历层次教师比例;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任职资格合格率达到90%以上,达到自治区的标准;培养1—2名教师成为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3-6名教师成为市级学科带头人。
(五)办好1所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5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15所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各幼儿园确定具有地方特点和园本特色的发展定位,落实发展措施,建立保障机制。逐年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四、主要任务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幼儿入园需求。
多渠道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通过改建、扩建、新建方式,扩大现有公办幼儿园办学规模。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县城、城镇幼儿园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积极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制定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幼儿园。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补贴,由当地财政提供财政票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经报备并公示收取的保教费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实行居民水电价格。完善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定期实行分类定级评估。建立升级激励制度,鼓励创建具有特色与品牌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向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教师制度和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共同发展机制,实行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制度,促进公办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
以政府为主,多形式办好农村幼儿园。以乡镇中心小学、村小学为依托,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资源举办幼儿园。
(二)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组织管理机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学前教育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各级政府将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确保建设资金到位;完成县幼儿园改扩建、县城新幼儿园新建、华侨管理区浪侨幼儿园迁(新)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的各项建设任务;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妥善解决学前教师缺编问题,提高农村学前教师的待遇。
(三)重视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县城新建1所幼儿园,华侨管理区迁(新)1所幼儿园,建设12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改扩建县第一小学、县第二小学、县第三小学、县浪侨小学和72所村级小学附设幼儿园。
创建21所区、市、县三级示范性幼儿园,重点建设县幼儿园,对其进行改、扩建,打造成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在城东区新建1所公办幼儿园;将县城新建设幼儿园、浪侨幼儿园和3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成为市级示范幼儿园,将9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和6所民办幼儿园建设成为县级示范性幼儿园;进一步规范村级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加强师资培训力度,提高幼儿教师保教水平。
五、项目建设规划
在县城城东区新建1所幼儿园,规模为800人,建设面积7200平方米;在华侨管理区迁(新)1所幼儿园,规模1000人,建设面积9000平方米;建设12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详见附件2);改扩建县幼儿园,在现有园区的基础上,利用县公安局办公区旧址3亩土地扩建,使其办园规模扩大到1200人;改扩建县第一小学等4所县直小学附属幼儿园和72所村级小学附设幼儿园(详见附件3)。
六、经费估算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设总面积126800平方米,总投资18120万元(其中含征地费320万元)。
七、保障措施
(一)因地制宜,做好县城幼儿园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农村幼儿园布局。将各乡镇幼儿园布局调整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根据人口、地理、交通等条件,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完善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工作,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对及工资预算工作,落实幼儿教师的编制问题。一是核定幼教公办教师编制,将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利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富余的中小学教师通过转岗培训为幼儿教师,逐年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二是根据岗位需要,逐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选聘符合条件的幼儿教师。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社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与饮用水卫生、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村(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隆安县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发改、编制、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民政、文化、卫生、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通过建立实行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资源调度和政策制定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明确部门责任,落实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三)开展教师素质提升工程。
1、学历提升。依托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学院、广西幼儿高等师范学院、县教师进修学校等院校,通过联合办学,全面、系统地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
2、强化岗位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并形成长效机制。
3、加强对园长、专业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的岗位培训力度,到202_年实现教师培训率达100%,各岗位合格率达90%。
4、抓好幼儿教师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工作,改善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四)加强幼儿园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
1、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有关要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实行动态监管。
2、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3、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4、加强城乡交流,建立帮扶制度。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构建县城“名园”与各乡镇“农园”结对帮扶网络,定期组织“手拉手”互助活动,年末总结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提升农村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
(五)园舍建设经费筹措。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精神,多方筹集资金,保证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一是用好中央、自治区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二是争取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财政资金支持;三是多渠道、多形式吸纳社会资金。
(六)完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按每年递增。制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园和捐资助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体系。要不断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七)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财政部门要确保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投入学前教育,奖励每年新上等级、新上示范幼儿园和“学前教育先进乡镇”、“优秀幼教专干”、“十佳园长”、“先进幼教教研组”等。
(八)强化监督指导,营造良好办园环境。县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要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八、具体实施步骤及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_年1月—3月)
一是召开启动会、动员会,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全面部署,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二是成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工作方案。三是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四是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对学前教育高度重视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_年4月—202_年8月)
1.第一阶段(202_年4月— 202_年12月)
(1)规划
202_年3月底前,完成县城城东区幼儿园新建和各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改扩建项目的单体初步设计工作。202_年4月底前,完成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如立项、可行性研究、地质勘探、施工图纸设计、“三通一平”等(以后每年有建设项目的学校均要提前3个月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2)基建项目
①改扩建项目
202_年改扩建县幼儿园、雁江镇中心幼儿园和丁当镇中心幼儿园共3所,规划建设面积23400平方米,建设资金投入3672万元。202_年8月底前,完成扩建任务。(详见附件2)
②新建项目
202_年新建那桐镇中心幼儿园、乔建镇中心幼儿园2所,规划建设面积16200平方米,规划投资2466万元;在华侨管理区迁(新)建浪侨幼儿园,园址在华侨管理区原卫生院旧址,建设面积9000平方米,投资1470万元。计划202_年8月底前完成。
202_年新建城厢镇敏阳中心幼儿园、杨湾中心幼儿园、古潭乡中心幼儿园、都结乡中心幼儿园4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面积19800平方米,建设资金3120万元;县直城东区幼儿园1所,建设面积7200平方米,建设资金1336万元。计划202_年8月完成。(详见附件2)。
③小学附设幼儿园改扩建项目。
202_年开展县第二小学附属幼儿园及24所村级小学附属幼儿园改扩建工作,建设校舍面积9900平方米,规划投入资金792万元,计划202_年8月底前完成。
202_年实施县第一小学、县浪侨小学附属幼儿园及24所村级小学附属幼儿园改扩建工作,建设面积8200平方米,投入资金656万元,计划202_年初完成。(详见附件3)
(3)师资队伍
逐步完成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新建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工作和配足县幼儿园、浪侨幼儿园教职工。做好幼儿教师培训转岗工作,幼儿教师培训率达100%。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任职资格合格率达到80%,园长合格率100%。
(4)主要指标
到202_年,学前一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93%,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66%。
2.第二阶段(202_年1月—202_年8月)
(1)基建项目
新建城厢镇中心幼儿园等4所公办中心幼儿园,规划建设面积25200平方米,规划投资3976万元(详见附件5《隆安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扩建项目一览表》)。改扩建隆安县第三小学及24所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建设面积7900平方米,建设资金632万。202_年8月底前,完成基建项目。(详见附件3)。
继续加大投入建设,完善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幼儿园的规范化建设目标。
(2)师资队伍
积极培育县级幼教骨干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幼儿教师培训率达100%。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任职资格合格率达到90%,园长合格率100%。
(3)主要指标
至202_年,全县学前一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95%,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70%。创建1所自治区级示范园,5所市级示范园,15所县级示范幼儿园。
(三)整改提高阶段(202_年9月—202_年12月)。
各部门严格按照《隆安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对照部门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加强整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隆安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_-202_)任务表
2.隆安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扩建项目一览表
3.隆安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改扩建小学附设幼儿园情况一览表
4.隆安县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