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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乐至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乐至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乐至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2_‟410号),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项目。从202_年春季学期起,我县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设立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保教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第三条 资助对象。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全日制普惠性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在园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优先资助优抚对象家庭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困难儿童,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其他经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规范办园、评估达标、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的全日制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及资金分担 第四条 资助范围。资助面占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以内,并适当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第五条 资助标准。按每名儿童每年10个月、每月减免保育费100元计算。在园月数不足10个月的儿童,其保育费按实际在园月数减免。每年超过1000元的幼儿园,按1000元减免。

第六条 资金分担。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承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名额分配。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分布状况,分校、园核定资助名额并下达至各乡镇中心校(含县直小学)、幼儿园。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

第八条 入园资助金申请及评审工作由学校、幼儿园组织实施,按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定。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申请程序。每学期开学后,由学校、幼儿园按以下程序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申请。

1.学校、幼儿园将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在校内、园内张榜公布并告知儿童家长(法定监护人,下同)。

2.由儿童家长提出申请,经儿童家长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审核盖章,春季于2月28日前、秋季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须出示包括家庭成员等在内的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明、烈士证明、低保证等证件)的原始件和复印件,审核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3.填写《乐至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交所在学校、幼儿园。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成立由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教师、儿童家长和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干部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

2.入园儿童资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对儿童家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

3.将受助儿童建议名单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加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公章后,在校内、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资助对象和人数的真实。

4.公示无异义后,由学校、幼儿园负责办理受助儿童家长银行卡,银行卡信息必须由家长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学校、幼儿园填写《乐至县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见附件2)后,由乡镇中心小学、幼儿园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各学校、幼儿园上报 的受助儿童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学校、幼儿园。

第五章 资助金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 资助金发放。入园资助金由县教育局会计中心按学期通过银行卡统一集中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入园资助金。对于转学、退学的受助儿童,自转学、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入园资助金,节余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用于学前教育资助。春季、秋季学期入园资助金应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完成发放任务。

第十二条 建立发放告知制度。通过银行发放入园资助金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受助儿童名单、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通知各学校、幼儿园。各学校、幼儿园应以书面形式将上述信息告知受助儿童家长。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属地管理,县教育局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并负责制定全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政策,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各地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校级、园级学生资助机构要负责本校、本园入园资助金的申请、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档案,将儿童家长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助汇总表、资助金发放等材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将学生资助发放汇

总表、银行受理凭证等材料分类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建立学费减免制度。各学校、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七条 规范资助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学前教育资助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入园资助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监督等各环节工作,在监督、核查时,对于连续两次不在园的儿童应该取消其受助资格(除特殊情况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外)。各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学籍登记制度,按月登记在园儿童变更情况,每期按实建立在园儿童学籍档案,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各乡镇中心小学、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成立资助办公室,配备一名专(兼)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资助工作。

第十八条 强化资金监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入园资助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乐至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_年5月28日印发

第二篇: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2_‟104号)精神,建立我市贫困家庭儿童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 牡丹江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儿童。幼儿园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办(含公办性质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在园幼儿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优先资助对象:

(一)孤残儿童;

(二)烈士子女;

(三)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资助人数不低于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5%。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依据物价部门备案或批复的各幼儿园收费标准中每月实际缴纳的管理费、保教费和杂费的50%,每年最多资助10个月。

第五条 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资助的贫困儿童,由家长提交•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孤儿、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的相关证明;

(二)农村特困、低保或城镇低保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口和家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审核、评定 各普惠性幼儿园要遵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体幼儿家长宣传资助政策,幼 1 儿园在收到幼儿家长提交的•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园长、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踏访和评审。将拟资助名单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附件2)、•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明细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所属幼儿园分别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复审,审核无误后,下达资助人数及资金额度;市直属幼儿园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确定资助人数及资金额度,并将资助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每年12月底前,各区教育局将所管辖普惠性幼儿园资助汇总情况(附件2及附件3)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资助形式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受资助幼儿所在幼儿园,每半年拨付一次。幼儿园根据实际收费情况,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分两次支付给受资助幼儿家长。

第八条 资金来源 资助在园人数5%以内的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市直属普惠性幼儿园资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区管辖普惠性幼儿园资助经费由区财政负担。资助在园人数5%以上部分所需经费,由幼儿园在事业收入中提取3%予以解决。

第九条 管理与监督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由牡丹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一)各幼儿园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园长是该园资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建立专门的学前儿童资助档案,将申请表、申请材料、受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凭证及工作情况分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

(二)要加强管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资助儿童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受资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

(三)普惠性幼儿园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2、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

3、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明细表

第三篇: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推荐)

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园)。

第三条 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中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流入地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农村(含县镇)每年每生1500元,城市每年每生202_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五条 资金分担。资助资金由省和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幼儿园可以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 资助申请,在每学期开学时,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2),经所在幼儿园审核初评,由幼儿园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一式2份(见附件3),并同时将幼儿监护人填写的《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第七条 资格审核。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幼儿园上报的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表、幼儿监护人填报的资助申请表进行审核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低保家庭资格、孤儿资格;民政部门对审核无误的,在幼儿监护人填报的资助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资助申请表留存一份后返回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申报幼儿园反馈。

第八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反馈的经审核合格的幼儿姓名、人数,由幼儿园按月统计计算受资助幼儿实际在园月数(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半月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一式2份(见附件4),于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助资金,并附报各幼儿园上报的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

第九条 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审核提供的资助幼儿名单和资助人数、实际在园月数等数据,拨付资助资金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条 资金发放.资助资金采取资助卡发放形式,由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指定银行直接将资助资金存入受资助幼儿的银行卡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年于7月15日、12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分别报送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资助资金发放情况报表(见附件5)。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规范记账,确保资助资金安全使用、因受资助幼儿在学期内退园等原因造成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结余的,结转下一学期继续使用,同时抵顶下一学期财政应拨资金。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幼儿园要建立学前资助实名制信息管理档案,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资助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资助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区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学前教育问题。

第二章 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就近入学原则,按照许可的年龄段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事先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在学儿童外出进行招生宣传。

第六条 儿童入学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表、儿童预防免疫接种证等资料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为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钟点制。非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接受儿童在本机构留宿。

第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开学时间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有关规定,寒暑假起始时间自行确定。在寒暑假期间,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儿童家长意愿继续提供保教服务,但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轮休。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按儿童年龄编班,托儿所可以按年龄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学前教育机构保教人员配备及班级儿童人数定额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班级活动室门口公示班级儿童人数定额、实际招生人数和保教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接送管理制度,做好儿童接送工作。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的,执行《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派专人随车照护,保障儿童安全。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在学儿童建立学籍档案,自开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入学儿童的信息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本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出现儿童入学、转学、退学等情况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入学、转学、退学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变更。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籍档案格式文本。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卫生保健、财务管理、课程管理、教学研究、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会议、家园(所)联系等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向在学儿童收取保教费。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结合发展需要,自主、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承办者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交通接送服务的,可以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收取伙食费、交通费。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组织儿童参加卫生部门规定项目的体检,购买校服,可以代为收取体检费和校服费。儿童体检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六条 除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外,学前教育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所在区价格主管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布后执行。

学前教育机构向区价格主管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定价测算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备案资料,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月收费,服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收费,经儿童家长同意可按学期收费。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开具税务或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代为收取的儿童体检费和校服费等应当分别开具医疗机构和供货方提供的合法票据。

除代为收取的费用外,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应当全部纳入机构资金账户,在收费当日进帐,逐项设立科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在本机构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儿童退学或请假次日起按日计算伙食费的退费数额,并每月向家长公布儿童伙食费账目,按月结转,学期末退还余款,不得克扣、侵占。其他收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在每学期末向家长公布,按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除卫生部门规定项目的儿童体检收费外,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习。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处置,同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瞒报、延报、误报和漏报。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须每学年检查一次。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

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三章 保育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动静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儿童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并严格执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进餐时间,其中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半小时。开展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二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一小时。

第二十一条 在儿童正常作息时间内,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教师带班。实习人员和保育员不得独自带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两名以上保教人员带领儿童进行户外活动,其中至少有一名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设置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课程内容应当密切联系儿童生活经验,具有基础性、启蒙性和综合性。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实施应当面向全体儿童,关注儿童的情感体验,注重培养儿童的学习兴趣和良好习惯。组织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以游戏为基本形式,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能满足活动需要的玩具、图书和活动材料。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传染病患儿隔离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当制定儿童健康档案格式文本,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供膳食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儿童年龄特点进行科学营养配餐。食品购买、储存、加工等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应当为儿童饮水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儿童饮水供给,不得限制儿童便溺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用兴趣班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学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得举办收费兴趣班。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四章 配套学前教育设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居住区和居住区改造中同步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

学前教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六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给区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

区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产权移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信息书面通知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招标承办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承办者,招标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政府采购机构制定。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中标者签订承办协议。承办协议应当包括资金来源、开办经费、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发展目标、承办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监管办法、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权利和义务、终止办法、违约责任、续

约条件等内容,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承办协议格式文本。

承办期限为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期满后可以续约。期限届满六个月前承办者应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续约申请或告知不再续约。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办协议在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办理配套学前教育设施使用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周边安全及内部保卫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交流,指导学前教育机构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不断提高保教质量。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质量定期进行监测,及时反馈监测结果,提出改善建议,提供保教业务指导。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成本结构,确定办学结余合理比例,指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合理制定保教费收取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账簿、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善进行监督,纠正会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资金监管办法,定期组织专项财务审计和财务检查。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管,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向监管银行提交收费标准、在学儿童名册及学期用款计划等资料,按月提出用款申请。监管银行应当根据协议、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定期向机构资金账户划拨资金。资金监管协议应当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从业登记制度。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工作人员的学历、从业资格、技术职称、继续教育、薪酬状况和从业经历等信息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从业情况变化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变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将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就业有关信息资料统一送区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学位供给、财务监管、保育教育质量、教育督导结果等信息,公布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机构基本情况、收费情况、财务审计结果、接受政府资助和奖励及其他有关信息。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公布相关学前教育监管信息,与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区政府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奖励、补贴及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下列项目,可以从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适当资助:

(一)按课时和人数资助学前教育机构符合条件的保教人员业务培训;

(二)经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评审立项的学前教育课题研究;

(三)本市户籍低保家庭儿童的保教费支出;

(四)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就学;

(五)社区学前儿童家长培训;

(六)政府组织的学前教育教改实验。

第三十九条 专项经费对下列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一)通过等级评估、规范化建设和示范性验收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规范化学前教育机构;

(三)获得区级以上优秀学前教育机构、优秀教师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四)从教满三十年的学前教育机构教师;

(五)政府决定奖励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条 在园儿童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项经费给予补贴。

第四十一条 对学前教育机构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专项经费按予以返还。

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缴纳的燃气、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等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权移交的,由国土房产部门责令限期移交;擅自使用或出租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国土房产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一)不按规定建立儿童学籍档案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人员从业登记的;

(三)作息时间安排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办学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按国家规定聘用工作人员,或不按规定配备保教人员的;

(二)不按规定开展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安排教师组织儿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未进行独立核算,或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收费全部纳入机构资金账户,侵占、挪用资金的。

第四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的,责令退还已拨付专项经费,并在二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取消当年获得扶持与奖励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在开学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举办收费兴趣班,或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其中托儿所的招生对象为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幼儿园的招生对象以三至六周岁儿童为主。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场地和活动设施。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制定实施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五篇:东西湖区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东西湖区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及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促进我区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2_‟13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41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2_‟19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若干意见‣(财教„202_‟4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_]1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区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及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全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即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儿童、义务段学校、高中(中职)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有本地户籍的全日制高等专科(高职)以上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第三条 资助管理范围为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学生资助项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学生资助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区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办公室、区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区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教育局监察与审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区学生资助工作,促进该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确定资助范围,审批资助方案。

(四)倡导全社会积极投入学生资助事业。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六条

学前教育资助项目:

武汉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第七条 义务教育资助项目: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 第八条 高中教育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二)中央彩票公益金滋蕙助学计划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项目:

(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三)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大学生资助项目

(一)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彩票公益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资助捐赠项目

以上各资助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一•东西湖区学生资助各项目实施细则‣。

第四章 资金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资助、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均按学年(期)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第二学期各项目资助资金发放前,各项目受助学生名单必须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方可发放。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为受助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各幼儿园组织受助儿童监护人签字领卡。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通过银行将助学金打入卡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资金须以现金方式,由学校组织学生和学生监护人签字后领取,特殊情况由学生监护人签字代领。

高中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和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高中学生资助卡,资金由学校打入高中学生资助卡内。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发放至学生在国家指定的银行办理的中职学生资助卡上。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省开发银行规定办理。

“新生入学资助”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助款打入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设立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专户,纳入区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类资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一)中央和省、市、区财政安排的各类补助资金,根据补助标准和人数,将经费拨付到资助资金管理专户,再按相关程序拨付到相应学校。

(二)社会各界募集和捐赠的贫困生资助金,统一纳入资助金管理专户,集中管理。

(三)对于不能纳入东西湖区学生资助管理专户的资金,根据管理和审批权限实行部门负责,规范运行,按程序发放。

(四)上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相关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坚持“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类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武汉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中职)、生源地贷款各类资助文件以及贫困学生信息、经费收支及使用情况等相关资助资料实行归档管理。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各普惠性幼儿园、学校要按照•细则‣要求将资助相关文件及各类申请表、证明材料、汇总表、资金发放明细表及声像资料等实行归档管理。

对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专室(专柜)保存,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和散失。做到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保证查阅方便及其完整性。

学生资助工作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档案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第七章 资助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学校(幼儿园)职责

(一)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具体负责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及全区贫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学生资助工作的申请审批情况;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资料,组织资助工作,定期检查各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具体负责实施全区各学段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资助捐赠的协调与管理;负责向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区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各部门通报资助信息;完成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教育局办公室: 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学生资助工作;将学生资助工作列入对公办幼儿园、学校的绩效考核指标;监督实施、组织考核、实行奖惩;组织抽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资助工作情况。

(三)区教育局计划财务科:确保各项目资助金的及时划转;监督资金合理合规的流动。

(四)区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协助做好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中职助学金和免学费项目。严格依据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定和适时修订东西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依据标准每审核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定期提供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协助督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情况;将学前教育资助执行情况纳入到民办教育机构年检中。负责对中职学生学籍进行审核。

(五)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对义务教育段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进行审核;将学生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督查公办幼儿园执行 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区教育局监察与审计科: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规章;切实履行对学生资助各项资金发放工作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对在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各学校(幼儿园):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园)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确定资助对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做好在园、在校受助对象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确保受助对象信息真实、可靠。各普通高中、各普惠性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高中不低于4%,普惠性幼儿园3-5%),专项用于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的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各学校(幼儿园)在主管科室的指导下,加强受助学生的感恩、诚信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培养学生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优良品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八章 学生资助宣传、监督、查处

第十七条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助学政策,宣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活动的动态,宣传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义举,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捐资助学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过程性监督,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对截留、挪用、克扣学生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

(四)对受助人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受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或中止资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适时调整,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新增设的学生资助项目即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东西湖区教育局

二0一四年三月

附件一:

东西湖区学生资助各项目实施细则

一、学前教育资助项目 武汉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我区普惠性幼儿园3-6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具体为以下六类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儿童;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儿童;家庭直系成员中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儿童;驻守海岛、艰苦边疆地区的基层官兵,以及长期驻守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和有特殊贡献军人的子女。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审批程序:由幼儿家长申请并填写•武汉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幼儿园审核评议;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由所在幼儿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下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义务教育资助项目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籍在校住宿的学生。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全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全年1250元。

审批程序: 学校公示补助相关信息,学生申领并填写申请表;学校评定,初步确定寄宿生学生名单;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教育局基教科进行学籍审核;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公示;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专项资金后由区教育局核算中心拨付。

(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

资助对象: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籍在校住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标准:

1、烈士直系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孤儿(含艾滋孤儿);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

5、父母重大病症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贫困学生;

6、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贫困学生。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审批程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解生活费补助指标;学校公开信息;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或贫困证明材料;学校评审、校内公示;区教育局基教科学籍审核;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公示;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专项资金后由区教育局核算中心拨付。

三、高中教育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的学生;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的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具体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学年202_元,贫困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

审批程序:凡符合条件、愿意申请资助的普通高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或贫困证明材料;各普通高中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规定时间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证件或贫困证明材料,组织评审,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定汇总后,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中央彩票公益金滋蕙助学计划

奖励对象:东西湖区普通高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202_元。

审批程序:凡符合相关要求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可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上报学校;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 审查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四、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项目

(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数的15%确定。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审批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免学费对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免学费学费标准和资金来源: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准的当期学费标准确定,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年202_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学校受理学生申请,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中职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中职学校在籍在校(不含一年级)学生。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申请程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分配名额及预算额度,将分配名额和资金核拨到中职学校;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中职学校根据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分配名额,提出享受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评审研究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大学生资助项目

(一)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贷对象:凡户籍及其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区,已被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贫困家庭。

贷款标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审批程序:1.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提出借款申请,随后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盖章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印证材料。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借款学生进行借款知识测试,审查和测试合格后,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学生持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汇总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彩票公益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简称“新生入学资助”)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并自愿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高中毕业生,原则上资助对象从高三毕业班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中评选。同等困难条件优先资助以下对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困难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外省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审批程序:学生向所毕业普通高中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印证材料;学校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学校受理申请表、证明材料、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后,组成评审小组集中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名单。

六、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资助捐赠项目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尊重资助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与资助捐赠人商定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确定资助对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按程序进行资助。

监督电话: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27-83241101 区教育局监察与审计科:027-83211343

东西湖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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