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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办理农村建房用地手续的报告

关于申请办理农村建房用地手续的报告



第一篇:关于申请办理农村建房用地手续的报告

关于申请办理农村建房用地手续的报告

泸溪县国土局:

我叫杨再育,现年59岁,系泸溪县合水镇新桥村一组村民,全家现有农业人口8人,大儿子已婚,育有二子一女;二儿子即将结婚,全家8口人现居住在60年代从别人手里购买的一栋破烂不堪的旧危房中,且屋后山体已经呈现滑坡现象。村寨四周均无建房宅基地安置,唯有一处荒置水田(修白四公路时已征收)权属本人,出于无奈,本人只好在此修建。目前基础已搞好,鉴此,本人特向贵局申请输农村建房用地手续,恳请贵局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准予办理为盼!

特此报告

申请人:杨再育 202_年9月20日

第二篇:建房用地申请

建房用地申请书

XXX人民政府:

我叫XXX,是XX村XX村民组村民,由于现住房是父辈五十年前建的简陋木质瓦房,至今已50余年, 现住房屋一间,还需要堆放粮食等物,实在太拥挤,苦不堪言。虽经过多次整修,破损仍多,墙面大面积开裂,修修补补仍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为改善居住条件,特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

现申请建房地址为空地,面积为100平方米。东面和南面靠山,西面和北面靠公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敬请批准为谢!

申请人: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篇: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

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五篇:办理农村个人建房手续的程序

办理农村个人建房手续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农村无房户的标准是当事人是否持有房产证,且房产证是否登记在其名下。

农村拥挤户的标准是人均住宅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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