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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浅议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第一篇:浅议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浅议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摘要:通过比较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手册》,提出了公安派出所执法权限的不足和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并提出应通过制度约束等来对派出所行政处罚进行规范。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与之相配套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均对公安派出所参与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做了明确和规范,本文试图将两者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手册》做一比较,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与同仁共同探讨。

一、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处罚权限的必要性(一)公安派出所拥有消防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第1 款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 4 章具体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当前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单凭派出所简单的“提示式”检查,根本不能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处罚虽不是消防工作的“灵丹妙药”,却是达到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安全的一种手段,这就成为遏制火灾的必要手段之一。(二)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是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只是明确了派出所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一些具体的工作程序,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例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1条第1款列举了10项单位极易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也是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最易发现的隐患,查处力度也很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手册》第3节也对行政处罚进行了一定的明确。

(三)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是落实消防监督三级管理规定的需要

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在工作实践中与消防行政相对人接触较多,因此容易给消防行政相对人造成消防机构是惟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主体的认识误区,对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存在本能的抵触倾向,给派出所民警开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对于派出所民警而言,“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的惯性思维多年来一直根深蒂固,由此造成很多民警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自身缺乏主体认同,很多民警认为消防监督工作不是派出所工作的主业,实践中产生了消极怠工、不作为等不良现象。

二、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权限应注意的问题(一)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的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涉及到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许可证等6 种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9条规定的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机关实施。因此,公安派出所不应具有上述两种执法权限。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两种行政处罚因程序复杂,取证需要专业的消防知识,因此上述两种执法权限派出所也不应涉及。综上所述,实际上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权限涉及的行政处罚只有警告和罚款两种。这就容易造成派出所只顾警告和罚款,而最终将整改隐患的过程、结果和目的完全“一并托付”给消防机构。如此极易造成派出所消防执法“滥用

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执法的公信度。如果出现派出所执法过程中“为了消防而消防”,单纯满足工作量;或者“为了其他而消防”,将矛盾和工作的重心转移,两者都是不可取的。

(二)公安派出所拥有消防罚款执法的幅度

首先,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当今社会消防执法工作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实现个案正义;用得不好,会极大地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究竟应当赋予公安派出所多大的罚款权限是问题的关键。公安派出所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因此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手册》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对个人实施警告和202_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对单位实施警告和6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行政处罚。相对于治安行政处罚而言,派出所消防处罚力度是否适合新疆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其次,对于拘留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是“一片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过失的严重与否也未进行明确的描述,消防机构对此很大程度上也是“白纸一张”。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关键前提,权限往往不在消防机构,而在于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

再者,在执法过程中,比如有些单位可能既是消防机构的管辖单位,又是派出所的管辖单位,如此易产生混乱,一旦两者同时对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处以不同的行政处罚时,容易给消防行政相对人产生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不作为、乱作为、相互推诿的印象,最终必然影响消防执法的公正、效率和透明。之所以会这样的担忧,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能明确消防机关和派出所执法对象上的区分。地方法规、条例也仅仅是权限的划分而已。执法裁量权的不同,易被被消防行政相对人曲解。如果执法者沟通不利,极易造成“一事二罚”现象,个人认为也值得商榷。

(三)派出所和消防机构联合执法合作的延续性

因为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不能直接查处,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的现象发生。此外,对列管单位的举报投诉24小时和3个工作日进行核查工作,以及哪些不属于列管单位举报投诉范围需要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在程序和制度上本人认为也亟需完善。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处罚权限应全面加以规范

毫无疑问,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的作用是必要的,但消防安全工作专业性较强,为避免行政处罚尤其罚款的随意性,对公安派出所检查认为属于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个人认为还是以报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法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罚决定为妥。同时,个人认为派出所应当在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上多下功夫才能多有建树。在派出所执法中,应当多加强业务学习,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只有切实提升派出所消防执法水平,才能消除火灾隐患,为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奠定基础。(州消防局)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手册》

第二篇:试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

试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

论文摘要 我国的相关法规当中并没有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权限进行明确,所以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公安派出所方面消防监督的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主要对公安派出所所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加以界定,同时也对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消防行政处罚的详细设定问题进行分析,客观的论证公安派出所授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利本身的无效性,最后也在公安派出所获得消防行政处罚权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希望本研究能够为往后的研究工作提供相应的参考作用。

论文关键词 公安派出所 消防 行政处罚 权限

近年来,《中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门所颁布并开始实施的《消防规定》都对公安派出所经常参与其中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严密的规范和明确,但是却并没有针对公安派出所方面持有的消防行政执法所具有的相关权限进行明确和规范,而消防监督和检查的工作则是直接属于一种行政机关类型的重要执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也根据各类消防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的文件来展开相应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工作,真正的为提升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方面发挥出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而且公安派出所在实践的过程的当中所开展的消防工作都已经具备了许多成熟的经验,这些经验都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而一些仍然处在探索和尝试当中的做法依然有待求证。

一、消防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对象

我国的消防法当中对消防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规定,特别是在消防法的第70条规定当中的内容直接明确授权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获得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权的权限。因此就不得不让人思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行政执法的意义之上到底处于何种的地位,其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又是哪一种类型等。而且从原有消防法当中名称为公安消防机构改名为修订版本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这就可以直接看出消防机构开始真正成为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个有效内设机构,而并不是在行政处罚当中只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且在《消防法当中所明确规定的政府挂牌所发生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责令其停业和停产将直接对其经济以及社会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与之相关的报告也都是由公安机关来上报给政府,因此这就充分的表明消防机构并属于政府方面的部门。所以消防机构所具有的行政处罚权利主要来自法律方面的直接授权,并不属于某个行政机关的委托,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直接隶属于行政处罚所规定的经过法律授权的,本身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有效组织。

二、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的必要性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现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则根本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就必须对这种问题和状况加以改善。公安派出所处于基层位置,因此能够有效的跟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而且在《中国消防法》当中也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主要是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方面的工作,同时也会相应的开展有关消防和宣传教育,这样才能更加具体而有效的得以实施,而这些都由公安部门来对其严密的规定。因此就必须授予公安派出所,真正进行消防检查的权利,这在我国法律的实践方面都具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以此就必须要赋予其消防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消防执法的权限。从而保证其不只是具有监督的权利,同时还具有相应的执法权利,这样那些表面敷衍的工作局面就不会再出现,因此这些问题都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极不相符。而且消防处罚也并不是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如今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仍然普遍较差,大多数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仍然有待提升,所以很难促使相关单位能够真正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能够及时的消除火灾的隐患

《中国消防法》和《消防规定》当中都只是对派出所内部人员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当中的主要责任加以明确,然而对相应详细的工作程序仍然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来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单位方面很容易出现消防违法的行为,而这也是派出所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过程当中,最容易发现和引发的安全管理隐患,因此就必须要对这些方面,加大其所具有的查处力度,但是却因为公安派出所相应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并没有获得授予,因此到目前为止无法对其进行查处处理工作,这就需要将此类事件全部交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来开展和进行,然而一些相对具体的移交手续或者是与之相关的文书等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效果,为所以在真正的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很容易就出现消防和违法的行为,从而导致其无法真正的及时获得查处的情况。

(三)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能够有效落实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

当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工作人员真正的参与和实施到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当中时,能够有效的直接形成一项全新的管理工作模式。同时也有少部分的人会对相应的消防管理监督方面的工作并起到更加深刻的印象和认识。因此就必须要从公安派出所内部所具有的消防监督管理的权限。根据其行使的主体来看,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在工作的实践当中和消防行政方面的人员接触比较多,所以就很容易给消防行政方面的人员造成一种消防机构只是唯一的一种监督检查的主体的认识错误,因此就会对公安派出所的民警们开展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一个自觉性的抗拒作用,这就直接给公安派出所内相应的工作人员消防工作的开展,直接带来了明显的阻碍和影响。而且这些对于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工作人员们来说,这些工作人员也都普遍的认为,消防方面的工作都是属于和消防部门两者之间的事件,这就想法直接成为一种定性的思维。目前大多数已经颁布了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安派出所在进行和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当中,其所要履职的有效范围都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也都只是局限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还有检查和权利方面,因此这其中并没有作出非常详细而又具体的行政监督处罚的权利,这就直接促使多数民警在执行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时,其自身也缺乏相应的认同感,这就直接促使多数的民警普遍认为消防监督工作并不是公安派出所工作的主要范围,从而导致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同时也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出现了消极怠工、甚至是不作为的情况,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产生。

三、公安派出所无法实施范围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一)消防法并没有明确授予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的规定指出消防行政处罚权主要是授予给公安计算消防机构,而立法者对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仍然保持着一个否定的观念和态度。而有些地方企业等都提出应该充分的发挥出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的安全检查过程当中必须发挥出必要的作用,然而消防安全工作所具有的专业性非常的强,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在罚款和处罚过程当中的随意性,就必须要对公安派出所的检查工作进行授权,因此就仍然是以公安消防机构来按照法规规定来做出相应的界定和处罚。

(二)规范性文件所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的权利具有无效性

多个省级公安机关都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他们将公安派出所当中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且这些文件也都直接涉及到了法人、公民以及其他许多组织所具有的义务和权利等,同时还具有比较普遍的约束能力,这种文件就被称为规范性文件。这类规范性文件通常都不能将其作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存在。而且在《行政处罚法》当就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划分出三类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同时也直接规定了设定此类主体法律文件的主要类别。行政机关内的行政处罚权只能使由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定,而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具有相应公共事务管理只能的组织也只能是由法律法规来进行授权,并以此来委托进行行政处罚的设置,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定来进行,所以公安派出所不能因为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而取消相应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在很多个规范性文件当中都有提到,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权时,必须要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必须盖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印章,这样才能真正表明行政处罚是否真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作出,并且是否具有相应的合法性等。而公安派出所不能接受委托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权利的理由有以下两个:(1)此类的委托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同时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都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而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则不能将其作为相应的依据。(2)公安派出所完全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所规定的受委托的主体,因此相对合法的受委托主体则应该是依法成立的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

四、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权限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

在《中国行政处罚法》当中就明确指出和规定,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方面的权利,也包括在行政拘留当中必须要有公安机关内的工作人员来进行有效的实施。《中国消防法》当中明确规定并指出,所有涉及到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其中所包含的罚款、责令停工以法的权限。事实上派出所所具有及警告和行政拘留,还有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吊销许可证明等行政处罚的方式。同时也应当根据《中国消防法》当中规定的吊销许可证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要有原有的许可机关来加以实施,所以公安派出所并不具备这两种消防行政执法权限,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只有罚款和警告这两种。而责令停止施工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由于程序过于复杂,因此在取证方面就需要比较专业的消防知识来进行支撑。

(二)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权限的机关以及法律的规范

通常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那些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权力,这就必须要以自身的名义来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同时也必须要真正的承担起行政处罚法律的实施后果,并以此来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当中就已经明确的指出:(1)国务院或者是受到国务院授权地区市、直辖市等方面的人民政府都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所能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利,但是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利却只能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行使。(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能够符合相应条件的事业性组织和单位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其法定的权限当中委托一方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3)法律法规真正进行授权的过程当中,其本身都必须要有相应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同时还必须能够在法定的授权范围以内来实施行政处罚。

(三)公安派出所具有的消防罚款执法的具体权限

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是当今社会消防执法工作当中的最主要的核心问题,但真正运行起来有利也有弊,做得好能够伸张正义,做得不好的话则会直接损害相对人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就必须要为公安派出所方面所提供出来的罚款权限幅度问题进行思考。在我国的处罚法当中就已经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的处罚措施都必须是由县级以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部管理部门来决定。因此可以通过这个规定来帮助公安派出所就能够以派出所的名义来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措施,而公安机关的其他类型内部机构则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来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刘勇 编 数字电路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2_ [2]马淑华 编 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_ [3]嗨茶网 编 news.hicha.com菊花茶的制茶技术及应用科学出版社 202_ [4]杨子文 编 单片机原理及应用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2_ [5]王法能 编 单片机原理及应用 科学出版社 202_

第三篇:浅谈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

十几年来,从全国火灾的发展来看,发生在农村居民住宅和乡镇企业的就占百分之七十左右,甚至有些地区还要高。这类火灾之所以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们忽视了乡镇农村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现状,而仍然沿袭旧有的管理模式去管理。很显然,这是远远不能满足现代乡镇农村企业经济发展需要的。也充分暴露了乡镇、农村消防监督管理环节的薄

弱。如何避免乡镇农村消防监督失控漏管现象发生,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措施就是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分局、警署)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毋庸置疑,改革开放给社会带来生机,给乡镇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无限的空间,外资、合资乡镇企业、街道自办企业、私营企业等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各类形式的建筑亦随之多了起来,给消防监督保卫工作带来了困难。原来的乡镇农村防火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需求,必须加以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以适应乡镇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市**区辖区面积已达一千三百七十多平方公里,可是目前全市区的公安消防机构专职消防监督员仅有十余名左右,每个外县大队也不过二到三名专职消防监督人员,这样,每一位消防监督员平均要负责一百三十多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由于管辖范围大、单位多、面积广、战线长,致使消防部门对一些地方、一些企业的防火监督工作鞭长莫及,防范不力。因而,失管、漏管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十分严重。

在二00四年省公安厅出台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虽已实行了派出所三级管理的防火监督工作模式,这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无异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三级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是基层派出所的人员编制少,警力不足。随着社会面各种关系的复杂化和流动人口的剧增,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发生率在逐年上升,公安工作任务日趋繁重,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日常事务繁多,而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的警力不足,目前,大多数派出所虽已明确了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但为了应付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消防工作就只能搁在一边。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督促整改,严重影响了防火监督工作的连续性。

二是消防业务水平低,难以适应繁重的消防工作需要。消防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具备相当水平的消防专业知识,就很难开展。目前,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工作民警的消防专业基础知识水平大多比较低。尽管有些民警是经过短期培训,但仍然因其“半路出家”,对防火业务似懂非懂,甚至有的民警连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都不懂,就更谈不上了解其性能和原理了。由于业务不熟,势必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和偏差,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影响了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

三是派出所消防执法的整体水平不高。大多数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由于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内容不熟悉,不懂得怎样办案,存在着职责不清、把关不严、办案质量不高、执法随意性大等问题。有的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没有按照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填写,马马虎虎,草率从事,一旦引起行政诉讼,往往陷于被动局面。

四是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不够主动、积极性不高。有的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对正常的执法活动瞻前顾后,畏缩不前,怕执法引起诉讼,怕吃“官司”,怕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威信。《消防法》已颁布10年了,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早已下发,有关单位也组织了学习和培训,个别派出所虽然落实了分工,但具体的工作内容尚未落实。有的仍持观望、等待的态度,工作缺乏主动性。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当前派出所防火枪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为了进一步更有效地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作用,笔者认为,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公安机关要提高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根本任务来抓,要通过建立和完善逐级考查考核制度,加强对派出所消防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真正把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与其它公安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表彰,确保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公安机关要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完善管理机制,确保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派出所要进一步落实消防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专、兼职消防员,分清各自的工作职责,强化做消防工作民警的依法行政意识,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派出所的消防监督面向社会的最基层,公安派出所除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外,还应该负责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和检查。由于种种原因,基层

第四篇:公安派出所职责和权限

公安派出所职责和权限

工作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员、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三、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六、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破应由派出所受现的一般刑事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作;

九、加强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掌握控制工作;

十、对辖区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选工作,对被劳改、劳教、少管员进行社会协同教育和放回后的接茬帮助教育工作,做好群众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十一、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民排忧解难,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作权限:

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对本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民用危险物品、违禁品、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

二、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经派出所上一级领导批准,可以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盘问权。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和其携带物品的检查)。经盘问检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带至派出所,经派出所长批准对其继续盘问,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四、依法实施刑事案件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五、依法执行社会监督改造、监督考察权。

六、依照法律法规,有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权。

七、在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有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八、在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有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

第五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所长对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情况全面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负责对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查办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五)按照被委托权限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按照被委托权限开展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

(七)依托警务室同步建设消防室;

(八)建立各项消防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档案。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民警,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火灾事故、消防宣传培训等各项消防监督工作,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各项统计表格和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畅通;

(三)统一保管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及时建立各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四)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领导汇报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指导社区、驻村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民警负责责任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内消防重点场所情况并逐一建档,督促落实具体管控措施和责任人。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加强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的指导,组织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自我检查,自我防范。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逃生自救和扑救初起火灾等常识宣传,每半年至少组织群众开展一次疏散、灭火和逃生消防演练。

(五)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张贴(村)居民防火公约和防灭火知识消防宣传标语。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范围、频次和权限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及频次:

(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二、公安派出所在下列被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执法:

(一)在委托范围内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二)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吉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和对个人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处罚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对个人5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上的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消防产品和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派出所报送消防机构审核同意,以消防机构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并执行。

对构成拘留的,由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自身名义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派出所核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除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三)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四)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五)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火灾处置程序规定

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现场警戒、维持秩序、调查访问等工作。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一)无人员伤亡的;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统计不超过2万元的;

(三)没有放火嫌疑的;

(四)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五)在其管辖权限内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五、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确保火灾情况及时录入火灾统计系统。

六、公安派出所在采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事故过程中,发现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

公安派出所消防基础工作暂行规定

一、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和消防档案。全面反映辖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二、公安派出所应设消防办公室,配备消防工作档案柜,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二)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可纳入综合考评内容一并制定)

(三)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四)分管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五)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六)警务室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七)治安协勤及巡防员消防工作职责。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消防工作档案;

(二)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档案;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档案;

(六)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

(七)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九)专项治理档案。

五、公安派出所应依托警务室同步建设消防室,消防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办公用房(可与警务室合用);

(二)有规章制度;

(三)有消防器材柜,配备灭火器4具(4KgABC干粉)、消防斧1把、强光手电筒1只、消火栓扳手1个、消防水带6盘、水枪2支(辖区无市政消防水源的可不配消火栓扳手和消防水带)。

六、消防室消防工作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种类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责任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及器材配备情况;

(三)责任区消防宣传、培训情况。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工作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晋职培训应增设消防监督业务内容,并经考试合格。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晋升职务。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执法质量考评等考核范围,定期开展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每年应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并对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五、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民警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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