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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1号

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1号



第一篇: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1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_-01-12 【生效日期】202_-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1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中化国际石油(天津)有限公司、河北太平洋危货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中化南通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东莞威远油库有限公司、洋山申港国际石油储运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注销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海天永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94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94号 【发布日期】202_-11-13 【生效日期】202_-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94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_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_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惠州大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海林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威海威洋石油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赋予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原油销售经营资格。

注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福建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连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平潭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漳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长汀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福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莆田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晋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石狮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永安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东山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漳浦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诏安石油经营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邵武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建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浦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武夷山石油分公司等19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注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榕江石油经营部、福建兴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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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62号

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62号 关于《202_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_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2_-09-29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2_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2_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202_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2_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审验;202_年至202_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2_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2_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2_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2_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2_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

(一)至

(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2_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销售额等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之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2_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2_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2_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2_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2_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四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_年第90号(精选)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_年第90号 【发布日期】202_-11-25 【生效日期】202_-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_年第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202_年自新西兰进口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量(以下简称国别配额)分别为2.5万吨和450吨。该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202_年为国别配额实施第一年,为保证国别配额顺利实施,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别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含加工贸易)。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在京的国资委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提交申请,下同)。

二、国别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申请表》。《申请表》中的进口合同原产地栏仅能填注新西兰。

三、有实绩者(指持有202_年羊毛、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在公历内可多次申请国别配额,202_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国别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2_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全球关税配额进口数量的20%,同时单个企业羊毛可申领总量不超过800吨,毛条不超过50吨。

当国别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2_年羊毛、毛条国别配额总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全球关税配额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计算。

四、202_年9月30日后,如国别配额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第三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经核准的无实绩者(指新建成投产的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且未获得过羊毛、毛条全球关税配额的企业)可以递交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五、商务部授权机构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发放国别配额,需在配额证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配额证显示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六、企业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羊毛的洗净(公定)数量,并向海关提交相关配额证明。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若企业只提供相关配额证明而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七、最终用户在按照规定办理国别配额证明核销时,需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及相应的原产地证书复印件交原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在系统中国别配额项下进行核销,并留存有关文件。

国别配额申请条件、程序,配额证有效期、延期、退回、核销及有关罚则等按照《202_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75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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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2_年第8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3-02 【生效日期】202_-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2_年第8号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禁止进口生皮(商品编码:4101-4103,见附件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见附件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对以下情况,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开展相关业务:

(一)进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二)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直接或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至下游皮革制品企业,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出口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并由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企业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上述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2)。

对企业无法同时提供上述两项基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四、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见附件2)对生皮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并组织每三个月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环保考核细则要求的,立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不予备案;对其正在执行的手册允许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

五、海关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以及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为企业办理生皮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管。

六、对生皮加工贸易实行企业总量控制和进口总量控制。按照202_年进口实绩,每年允许开展生皮加工贸易的企业总数不超过229个,进口额度为66万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公历内批准符合条件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总量不得超过该企业202_年实际进口量(见附件4)。为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生皮加工贸易申请进口量,并逐单累计。

对202_年之前未开展生皮进口加工贸易的新增企业,以及确有扩大生皮进口需求的企业,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根据进口额度的使用情况及企业新增和退出的总体情况,对其进口量予以核准。”

七、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须按照上述规定逐单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

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2_]390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2_年第63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生皮加工贸易进口企业和数量的通知》(商产函[202_]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皮及半成品革商品编码

附件2:《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3:《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4:企业202_年实际进口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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