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_),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为竣工验收。
(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
(五)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六)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隐蔽工程、穿堤涵闸、险工险段整治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七)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八)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九)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
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十)分部工程验收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十一)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单位工程验收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参建单位提供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十三)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定)并反馈项目法人。
(十四)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十五)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
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三、关于政府验收
(十六)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需邀请相关流域机构参加会议。
(十七)竣工验收应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十八)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也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对竣工决算审查、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项目法人应进行整改。
(十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3.工程投资已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落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4.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6.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8.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二十一)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二十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十三)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
题;
3.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4.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5.检查工程投资、财务管理情况及竣工决算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6.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7.检查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等运行管理条件的落实情况;
8.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竣工验收会议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
(二十五)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二十六)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应来自非工程参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人员构成应基本涵盖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专业。验收专家应通过检查工程现场、查阅
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重点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评价,对验收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关验收结论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二十七)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对于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一定比例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当发现竣工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重新验收。
(二十八)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完成工程尾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督促检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及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二十九)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三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四、其他事项
(三十一)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提交 的验收资料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所提出的验收结论负责。
(三十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三十三)本指导意见未规定之处,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_)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指导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合理确定治理方案,规范主要设计内容和标准,提高设计工作质量,提出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中小河流是流域面积在200至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三)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应参照现行有关规范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结合本指导意见,开展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工作。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环节质量控制,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四)设计中应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认真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测等工作;重视水文分析、河流冲淤演变及河势变化分析,加强整治河宽和堤距的分析论证;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做好土方挖填平衡,减少弃渣占地,并根据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的原则择优确定施工工期。
(五)工程建设内容要避免与市政园林建设相混淆,生态措施只能放在护岸、护坡、堤防等河道治理工程上,不用于绿化、靓化等市政园林工程。河道治理工程与市政、园林工程结合实施的项目,应分别列出其工程量和投资,明确资金来源。
(六)中小河流治理中涉及到的占地和移民安置、交通桥梁、环境影响等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各省(区、市)具体情况,做好相应工作。
二、水文
(一)应收集和整理本流域和相邻流域的水文站、雨量站的实测系列资料,收集省区的暴雨查算手册或水文图集,收集以往河道治理规划设计中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和成果,并加强河道特征和洪水特性分析。
(二)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2_),结合具体资料情况,选择合适的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当工程地址及上、下游附近有较长实测洪水流量资料时,可优先采用频率分析计算方法,直接推求设计洪水;当工程地址及上、下游实测洪水资料短缺时,可根据经审批的省区的暴雨洪水计算方法,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
(三)应根据类似地区或相邻河流的设计洪水成果,以及治理河段的历史洪水调查分析成果等资料,对采用的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
(四)涉及排涝工程的,应根据相关规划和涝区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情况合理确定排涝原则和标准,划分排涝分区,进行排涝水文计算。
(五)对部分多泥沙中小河流,应进行泥沙分析计算,分析河床淤积演变情况。
三、工程地质
(一)中小型河流治理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可以参照《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202_)和《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 55-202_)中的相关要求。鉴于全国中小河流分布地域广泛,不同区域的河流其工程地质条件相差较大,河流治理工程的侧重点亦有所不同,工程地质勘察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区别对待。
(二)中小河流堤防工程应按已建堤防工程和新建堤防工程分段分类进行工程地质评价,明确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新建堤防工程需对比较线路作出相应的工程地质评价。岩土体物理力学地质建议参数可结合本工程区的地质特点、代表性试验和已建工程经验,采用工程类比法分段提出。存在堤基渗漏问题的堤段,应通过工程地质勘察(已建堤防工程的勘察重点在险工险段区),明确堤基渗漏的性质,分析研究正常运行工况下堤基是否产生渗透破坏,工程措施的建议宜按“允许渗漏但不允许渗透破坏”的原则提出。堤基垂直防渗应谨慎采用。
(三)护岸工程应根据工程型式,从岸坡地质结构、河势水流状态、岸坡地下水等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评价。重力式护岸工程的重点在地基稳定,斜坡式护岸工程的重点在岸坡地质结构的稳定性评价;两类护岸工程均应根据河势水流条件考虑冲刷 深度。
对地震动参数大于等于0.10g且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工程地基,应根据实际地质条件评价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四)河道疏浚工程地质评价的重点是河道挖深或拓宽后改变了原始河流岸坡稳定条件,在水流冲刷浪蚀作用下可能存在岸坡稳定和岸坡再造问题,应根据岸坡岩土体性质、地质结构、抗冲性能等来考虑,地质建议的岸坡坡度应是地质结构上的稳定岸坡坡度,并参考现状稳定边坡坡比值,当不能保证稳定岸坡成型时宜适当考虑相应的工程措施。
(五)穿堤建筑物地质评价的重点是地基渗透破坏和沉降变形等问题评价,规模较小的穿堤建筑物可结合堤防工程一并勘察,规模较大(如50m/s以上)的涵闸工程应按单项工程实施工程地质勘察。
(六)堤防工程填筑料一般按就地取材的原则考虑,应重点勘察评价料源的质量和储量。
四、治理方案与规模
(一)应分河段分析河道、堤防和建筑物工程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河道现状安全泄量及其标准,研究明确本项目的建设任务、治理原则和治理范围。确需对规划阶段确定的工程治理范围和建设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和说明。
(二)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94),结合河道洪涝灾
3害特点和防护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保护的对象和范围,统筹考虑本河流治理对下游的防洪影响,与流域区域防洪标准相协调,合理确定防洪、除涝标准。需要提高标准的,应进行充分论证。
(三)以不侵占河道行洪通道为原则,合理确定治理河段的治导线(河岸线、防洪堤线等)。
(四)应明确河道设计水面线推算的方法、采用参数和主要成果。对干支流洪水、河湖洪水相互顶托的河段,应分析洪水组合和遭遇情况,进行不同遭遇组合的水面线推算,以外包线作为设计的依据。应重视历史洪水水面线及常遇水面线的调查与测量,作为水面线计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经复核河道断面不能满足行洪能力要求时,应综合考虑流域特点、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环境影响、工程占地、工程量及投资等因素,兼顾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对新建(改建)堤防、现有堤防加固扩建、河道清淤疏浚、堤防与疏浚工程结合等河道整治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提出经济合理的河道整治方案。山区河流治理一般不宜新建堤防。
(六)在河道断面满足行洪能力要求的情况下,堤防工程原则上以原有堤防除险加固为主,尽量维持原堤线及堤距。原堤距不满足河道行洪要求的,经分析论证后堤防可适当退建;现有堤防不得向河滩地进建,不得缩窄河道行洪断面。
确需新建(改建)堤防的,堤线选择应按照治导线要求,综 合考虑堤线顺直、与上下游协调、与原有堤防平顺衔接等因素,尽量兼顾两岸城乡规划、生产布局和群众利益,经技术经济比选确定。不得将近岸河滩地和低洼地纳入堤防保护范围,维护好现有行洪通道和洪水滞蓄场所。
(七)新建堤防应统筹考虑防护区的排水要求,根据排涝分区和排涝标准,在排水方案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穿堤建筑物的布置、型式和规模;加固堤防涉及的穿堤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现状情况,可采取接长加固、拆除重建等处理措施。
(八)对迎流顶冲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堤岸,可采取护坡护岸措施。护岸工程原则上应采取平顺护岸形式,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安全实用,便于维护,生态亲水,应避免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九)淤积严重或行洪能力不满足规划要求的河道,经比选后采取河道清淤疏浚、卡口河段拓宽切滩等措施,以恢复或提高河道行洪、排水能力;对多沙河道应分析疏浚回淤的可能性,预测、评价疏浚工程效果。
(十)在治理方案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复核确定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一)建筑物级别
1、堤防工程级别划分应按《防洪标准》(GB50201-94)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规定执行,一般为4级或5级 堤防。提高或降低堤防工程级别时,应充分论证。
2、穿堤建筑物(涵管、涵闸、泵站等)的建筑物级别不应低于所在堤防工程级别。防洪墙的建筑物级别应与相应堤防级别相同。具有通航、交通等功能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3、中小河流堤防工程一般可不进行抗震设计;对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重要防洪墙及穿堤建筑物应按照《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二)堤防工程
1、一般原则
(1)堤防工程设计应遵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规定执行。
(2)堤防工程的堤顶超高值根据规范计算确定,一般不宜大于1.0m。堤顶道路宽度可结合防汛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一般不大于4.0m,堤顶道路路面结构宜采用泥结碎石型式。
2、堤防加固
(1)对未达标的堤防,应根据现行规范要求复核堤顶高程、堤身和堤基的抗滑及渗透稳定性。
(2)现状堤坡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建材、占地、交通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放缓边坡、加高培厚等方案,合理确定堤防边坡加固型式。拆迁量较大的堤段,经综合比较选择加高防洪墙、增设防浪墙或结合路面加高方式。(3)堤身、堤基隐患处理,应在综合分析堤身填筑质量、堤基地层结构、历史险情等资料的基础上,经综合比选后,选择合理的除险加固措施。对堤身填筑质量差、散浸、渗漏等堤身隐患,应综合比较堤身灌浆、土工膜、搅拌桩、冲抓套井粘土回填以及加设下游反滤排水等方案,选定经济合理的处理措施;对堤基渗透破坏情况,可根据地层结构、险情情况,结合必要的渗透稳定分析,可采用堤后盖重结合排水或垂直截渗型式;对堤防背水侧坑塘,结合堤基渗透稳定分析,可采取填塘固基措施。
3、新建堤防
(1)对新建堤防,应根据河道整治和防洪要求,经过比选,合理选定堤线和堤距布置。
(2)根据河道行洪断面、地形地质条件、当地材料以及占地情况,合理确定堤防结构型式。受地形条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拆迁量大的河段,可采用防洪墙等型式。
(3)土堤设计应根据筑堤材料物理力学特性,经抗滑及渗透稳定分析后,合理确定断面结构型式,并提出填筑材料质量要求及填筑标准要求。
(4)防洪墙设计应对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等结构型式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选;应计算防洪墙稳定、地基应力及结构应力。
(三)护坡和护岸工程
1、中小河流堤防护坡型式宜与自然和谐,除必须采用硬护 坡的堤段外,可采用水泥土、草皮护坡型式。背水侧可采用草皮护坡。
2、对崩岸、塌岸、迎流顶冲、淘刷严重堤段,应采取必要的护岸措施。
(1)护岸型式宜优先选用坡式护岸。受地形条件或两岸建筑物限制时可采用墙式护岸。
(2)护岸工程上部护坡措施应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有生态、环境要求的城镇段堤防,经论证后常水位以上可采用生态型硬护坡或框格草皮护坡。上部护坡顶部高程应超过设计洪水位0.5m。
(3)护岸工程下部护脚措施可根据水流条件、河势条件、材料来源等,选用抛投体、沉枕或沉排等方式。护脚顶部可设置枯水平台,枯水平台顶部高程高于设计枯水位0.5~1.0m,滩岸护坡顶部高程宜与滩面相平或稍高于滩面高程。
(四)清淤疏浚与清障工程
1、应根据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局,结合河道治导线确定疏挖范围。疏挖后应使河槽与河岸保持稳定,满足边坡稳定的要求。
2、河道需扩挖时,应沿滩地较宽的一侧或沿凸岸扩挖,并尽可能使河线顺直。疏挖段的进、出口处应与原河道渐变连接。未经充分论证,不宜改变整治河段的河道比降。
3、应根据当地地形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合理选择排泥场地,并尽量采用环保型清淤疏浚方式。
4、应对河道内垃圾及支堤(交通堤)等碍洪构筑物进行清除。
(五)穿堤建筑物
1、应根据堤防现状、险情情况和质量检测成果分析,对穿堤建筑物进行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必要时,可对现有穿堤建筑物进行封堵、合并。根据防洪排涝需要,经论证,可配套新建部分穿堤建筑物。
2、新建穿堤建筑物选址及施工方法等需结合排涝要求、河道整治情况及堤防现状,经综合比选确定。
3、新建穿堤涵管、涵闸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对夯实、换填、人工复合堤基等加固措施进行技术经济比选,采用桩基时应进行充分论证。建筑物基础不满足渗透稳定要求时,可调整基础结构或采取水平或垂直防渗透破坏措施。
4、现有跨河闸、坝、桥等跨河建筑物,对影响堤防安全和对河道过流能力有较大影响的可结合河道治理方案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六、工程管理
(一)应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要按照以县为单位打捆组建项目法人的原则,明确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提出建设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应提出工程管理要求。落实人员编制,明确管理范围、任务和职责,落实管理运行费用来源。所治理河道已有管理机构 的,工程建成后原则上应由原河道管理机构管理,不再设置新的管理机构。
(三)对堤防加固工程、护岸工程和河道疏浚工程原则上不新征管理用地,对新建堤防根据堤防级别和相关规范设置护堤地。护堤地宽度应从严控制,以减少占地和投资。
七、设计概算
(一)中小河流治理要从严控制投资,工程设计概算原则上采用地方标准。
(二)以编制年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价格水平年。
(三)基础单价的编制应满足编制规定、工程设计的要求。在满足质量、供应能力的前提下,就近选取主要材料的供应地。按照工程设计确定的供应方式,合理计算主要材料价格。
(四)为合理编制工程投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油料应限价进入工程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与限价的价差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单价表中,并单独出项。地方有限价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无限价标准的,参照以下限价标准执行:钢筋3000元/吨,水泥300元/吨,汽油3600元/吨,柴油3500元/吨。
(五)工程单价应按照全国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内相关要求并结合中小河流治理的特点,按照合理、经济的方法编制。
(六)按照工程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项目,严格控制管理房屋、通信、监视、监控、交通等设备、设施的标准及投资。
(七)独立费用中不再计列生产准备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独立费用。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工程建设监理费、勘察设计费。
(八)工程征地移民、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三篇:中小河流治理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会在京召开,陈雷强调,要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科学治理
保质保量完成中小河流治理任务
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矫勇主持
本站讯 7月14日,水利部在京召开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会,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总结交流近年来中小河流治理经验,研究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进行全面部署。水利部部长陈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加快中小河流治理任务繁重、时间紧迫、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科学治理,保质保量完成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水利部副部长矫勇主持会议,水利部总工程师汪洪出席。水利部总规划师、规划计划司司长周学文通报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总体进展情况。
陈雷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说,近两年来,水利部、财政部会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责任分工,拓展投资渠道,健全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监管,创新建管模式。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启动以来,累计安排1800多个项目,涉及河流近1700条,目前已有330多个项目完工,综合治理河长6300多公里,1200多万人和1200多万亩农田受益。已完工和基本建成的项目在防汛抗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经过治理的河段还恢复和改善了河道生态功能,美化了人居环境,发挥了治理的综合效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陈雷深刻阐述了中小河流治理的重大意义。他说,经过多年持续建设,我国大江大河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绝大多数中小河流未经系统治理,洪涝灾害频发,严重威胁城镇和农村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对中小河流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研究中小河流治理问题,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再次对中小河流治理作出重大部署。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完善防洪减灾体系的迫切需要,是对各级水利部门的重大考验。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推进这项工作。
陈雷指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上来,把行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花大气力,下真功夫,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进程。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要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使水利更好地惠泽民生,造福人民。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是完善防洪减灾体系的迫切需要,必须从完善我国江河防洪体系、确保防洪安全的高度,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是对各级水利部门的重大考验,按照规划,“十二五”期间,需要完成5000多条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治理任务,涉及8000多个项目,需要治理的河长高达6万多公里,年均需要完成1000多条中小河流、1600多个项目的治理任务,时间之紧、任务之重、强度之大、要求之高前所未有。
陈雷指出,中小河流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关系到区域防洪安全,也关系到流域防洪安全,还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必须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建设、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小河流治理综合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一要立足防洪体系全局,科学确定中小河流治理标准。国务院批复的七大流域防洪规划,对流域干支流、上下游的防洪措施进行了统筹安排。中小河流治理必须体现全局性和系统性,坚持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整体,妥善处理好与大江大河干支流以及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要统筹流域防洪要求,统筹河流整体防洪要求,统筹地区发展水平。二要着眼维护河流健康,科学确定中小河流治理模式。中小河流治理涉及河流众多,要高度重视大规模治理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治理模式,维护河流生命健康。要尽可能保持河流自然形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河湖水系连通。三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确定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加以推进。要突出重要河流河段,突出与江河支流治理衔接的项目,突出灾后重建项目。四要围绕充分发挥综合效益,科学确定中小河流治理方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分布广、类型多,不仅关系防洪安全,而且还涉及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必须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确保发挥综合效益。要充分考虑河流特性,统筹兼顾河流功能,科学进行方案比选。
陈雷强调,“十二五”期间的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已经明确,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有序地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全力以赴打好中小河流治理攻坚战。
第一,建立健全中小河流治理的组织体系。一要成立省级领导小组。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区域的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二要加强部门协调。省级水利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加快项目审批,积极落实中小河流治理资金,研究解决中小河流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三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逐级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任,逐条河流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责任人。省级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第二,突出抓好中小河流治理的前期工作。一要确保前期工作投入。经与财政部协商,已明确可从中央和省级每年安排的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规划内项目前期工作,待初步设计批复后再纳入具体项目概算。各地要落实好这一政策,切实保证项目前期工作投入。二要加强前期工作组织。省级水利部门要切实负起中小河流治理前期工作的组织责任,统筹勘测设计力量,建立“以大帮小”“以强帮弱”的工作机制。对于治理项目集中的地区可以采用集中设计的方式,择优选择有实力、资质高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三要保证前期工作质量。要监督指导勘测设计单位严格按规程规范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编制的指导意见》,编制前期工作文件,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审查审批,落实审查审批责任,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
第三,切实保障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投入。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明确省、市、县配套资金比例和资金筹措责任,确保规划治理项目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二要合理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地方配套资金。三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出台优惠政策,创造条件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第四,积极创新中小河流治理的建管模式。一要抓好项目法人组建。积极指导县市组建符合要求、组织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项目法人。二要规范招标投标。省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监督项目法人规范招投标。三要加强建设监理。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理工作,充实监理队伍,强化对监理人员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四要及时竣工验收。研究制定验收管理办法,既要符合程序,又可适当简化操作,确保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五,全力确保中小河流治理的四个安全。一要确保工程安全。要落实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和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施工图审核,把好材料进口关,强化施工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二要确保资金安全。要加强资金监管,杜绝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现象。三要确保生产安全。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度汛方案和低温、雨季等恶劣条件下施工方案,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四要确保干部安全。要加强廉政教育,完善监督预防体系,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健全相关制度,防止发生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切实建立工程建后管护的长效机制。要在加快工程建设的同时,尽快研究建立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的长效管护机制,巩固治理成果,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一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工程建成后的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二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各地要相互学习借鉴,结合实际抓紧建立中小河流管护的长效机制。三要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强化中小河流河道管理,杜绝乱采、乱挖、乱堆、乱建等现象,保障河道安全。
陈雷强调指出,今年是中小河流治理由试点阶段转向大规模实施阶段的第一年。抓好今年各项工作,对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中央确定的治理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要狠抓前期工作。抓紧编制202_~202_年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十二五”后三年治理任务,确保前期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深入推进。二要狠抓责任落实。今年起,中小河流治理将全面实施责任书制度,水利部、财政部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中小河流治理责任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逐级签订责任书。三要狠抓建设管理。采取强有力举措,千方百计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四要狠抓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质量保证机制,建立健全进度通报机制,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五要狠抓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检查作为确保四个安全的重要手段,对检查、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定期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问题特别突出的项目要挂牌督办。六要狠抓宣传培训。要加大中小河流治理成效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对治理项目在防洪减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行广泛深入报道,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矫勇在总结讲话中强调,这次会议内容丰富,效率很高,达到了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要求的目的。陈雷部长的重要讲话,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重大意义、思路和理念进行了系统阐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
矫勇就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精神提出明确要求。一要统筹总体安排,确保中央中小河流治理目标如期实现。要明确任务目标,合理规划布局;严格各项措施,建立领导机构;狠抓关键环节,明确重点内容;做好沟通协调,主动加强联系。二要抓好前期工作,把科学治理理念落到实处。要落实前期经费,落实相关政策;科学统筹安排,优化设计队伍;提高设计质量,编制好设计文件;严格技术审查,确保审查质量。三要落实资金投入,把治理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大中央投入,用好各项政策;落实地方资金,拓宽资金渠道;落实奖惩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四要加强建设管理,把质量进度安全落到实处。要保证建设进度,明确时间节点;保证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保障生产安全,落实安全措施。五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各项工作职责落到实处。要完善检查监督体系,重点检查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检查工作措施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整改是否到位。六要明确奖惩制度,拟实施中小河流治理末位惩罚制度,并与重大项目审查审批挂钩。
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的主要负责人就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利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篇: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 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对一条河流上的多个河段进行治理,原则上先规划、后设计,统筹整条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灾害转移。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规划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统一勘察、统一设计。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负总责,审查单位要严把审核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按开展对流域内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抽查。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十二条 中央根据专项规划、地方项目实施进度、已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包干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中央资金先到位时,省级政府可用中央资金先安排满一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同时,切实落实地方资金,当年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地方按照专项规划和本办法开展项目治理工作,加快规划内项目实施。对于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中央集中资金加以支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对东部地区引导、中部地区支持、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倾斜安排的原则,按规划控制投资额30%、60%、80%的比例补助。
第十五条 中央依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对地方项目治理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第十六条 中央先期安排规划内项目中央应补助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80%,剩余中央应补助资金待项目治理完成后,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清算,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用于冲抵项目地方投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终了时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当年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确定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财政、水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划、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负责项目实施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要将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中小河流治理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管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小河流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行政区域内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招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承包商承担建设任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中小河流治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治理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应明确项目建设行政责任人,成立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地方资金落实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有关协调工作。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水利部牵头对项目治理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据实清算,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竣工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2_年水利部令第30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积极协调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水利部委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考核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地区,财政部、水利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细化预算和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等情况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扣减或收回其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治理的工程遇标准内洪水出现溃堤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_〕8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XX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_〕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 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五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2_〕361号)执行。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项目支出预算。
三、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性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会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六、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资金,所需地方资金,应协商县财政部门督促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设置内部相关专业管理机构或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其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负总责,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专业管理人员各负其责。
项目法人对本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正确归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三、筹集和申请资金,编报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
四、按概(预)算控制使用资金,遵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财务信息、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组织项目实施、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七、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
八、完成资产移交。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筹集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明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要按照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
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等程序办理,主要要求包括: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经办业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先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财务部门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业务应遵循的业务流程,按照制订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验收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强合同的订立、履行、保管等管理。项目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谈判,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合同价款、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要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变更、纠纷的处理以及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等。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其主要要求包括: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条款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应遵循的程序
(一)承包人向项目法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按合同约定计算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和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和开户银行。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和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事项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审查同意。结算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控制项目支出。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以及规划内项目前期工作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概(预)算是控制建设成本的重要依据。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不得突破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正确计算和归集成本费用。项目法人要按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和界限,确保各项支出合法、真实。严禁超概(预)算支出,不得支付非法的收费、摊派等支出。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管理性费用支出,制定管理性支出的具体内容、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竣工验收条件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若尚有少量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但应控制在概算投资的5%以内,并将详细情况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作出规定,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的资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资产使用主要为单位自用。项目法人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验收、入库、领用、保管以及维护和修理等活动,并将不相 容职务分离。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与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验收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形成的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时入账,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反映项目法人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流动信息,反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的报送。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临时性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应由编制人员签字盖章,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应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通过对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的分析,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主要要求有:
一、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2_)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审计。
三、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并按验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按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按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及时将财务报告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防止损坏和丢失。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水利水产局财务审计股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组织开展稽查、督导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不定期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及成本控制情况。
四、采购、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
五、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及支付情况。
六、资产管理情况。
七、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使用情况。
八、审计、检查、稽查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工程建后管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依据职责,促进落实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审计、检查、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XXX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