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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和煤矿井下周转材料库管理办法

顺和煤矿井下周转材料库管理办法



第一篇:顺和煤矿井下周转材料库管理办法

顺和煤矿井下周转材料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井下周转材料(该办法适用于风水管、排水管、轨道及道木)回收及复用效率,加强材料现场管理,减少提升及运输影响,现对周转材料井下码放、收支存管理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井下周转材料库设置

1、井下周转材料库设置地点:-702m水平东翼轨道大巷通尺640-700m。

2、周转材料存放类别:3吋风管、3吋水管、4吋排水管、6吋排水管、22kg/轨道、道木、油浸道木(道岔及其他未列入项另行指定存放地点,暂不在该地点存放)。以上弯曲损坏等报废的材料必须升井交至矸石山料场。

二、管理责任划分

1、材料码放实行“谁回收谁码放”规定,材料回收及领用单位负责回收及领用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2、机运队电机车司机负责周转材料收支存台账及现场的管理。同步完成现场物料牌板及台账的放置工作。该部分费用按照单项费用进行列支。

3、经管科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4、料场整理及物料架的准备工作由机运队负责,该部分费用按照单项费用进行列支。生产科提前设置好该处腰线,便于机运队施工。

三、相关业务流程

1、周转材料回收

按照要求回收周转材料→联系机运队电机车司机→经同意,回收单位分类码放整齐达标→电机车司机登记入库台账→回收单位人员及现场电机车司机签字确认→经管科日常查看台账记录月底汇总。

2、周转材料领用

领用单位地面填写领料单→分管科室审批后→现场联系机运队电机车司机→按照批料单领料→电机车司机根据审核数量发放材料→电机车司机登记出库台账→使用单位人员及现场电机车司机签字确认。

三、周转材料现场码放标准

1、由通尺700m往井底方向,每5m依次放置:6吋排水管、6吋排水管、4吋排水管、3吋风管、3吋水管、3吋风管、3吋水管、22kg轨道、道木、油浸道木。2、6吋排水管、4吋排水管、3吋风管、3吋水管全部分类上架管理,物料架具体规格参照附图2执行。轨道下部统一垫设1.2×0.15×0.12m道木。具体标准如下:(1)物料架及物料码放尺寸: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1.4m,距离轨道不得小于0.8m。(2)6吋排水管共计4层,每层5根,每架20根; 4吋排水管共计5层,每层6根,每架30根; 3吋风水管共计7层,每层7根,每架49根;

轨道每层12根,最多12层,每垛共计144根,每层中间采用宽50、厚30mm的木条两端对齐码放整齐;

道木每层10根,最多10层,每垛共计100根。

3、回收轨道、道木及管路必须在回收地点刷洗干净,否则不予接受。

4、整体码放外观:四面成线,误差不超过10mm;物料架摆放必须拉线,错差不超过10mm。物料架必须统一刷蓝色油漆,外观整洁无灰渍。

5、牌板吊挂高度为1.8m,在物料的中间部位正上方采用两根8#铁丝吊挂。采用两根8#镀锌铁丝拉直吊挂,将牌板上沿和下沿固定在铁丝上,防止牌板晃动。根据表格尺寸将打印字条利用透明胶布粘贴在相应的表格方框内,透明胶布粘贴平整无皱痕,保证字体居中,上、下对齐不出框。

6、台账记录必须准确,入库时,必须填写清楚回收地点、回收单位、入库时间、回收数量、材料规格、验收人、交料人;领用时,必须填写清楚使用地点、使用单位、领用时间、使用数量、发放人、审批人、领料人。台账不得缺项、涂改,更不能丢失不报。

四、工作准备

1、经管科、机运队、综采队、生产科、机电科在料场前期准备期间,进行现场确认。

2、施工前,生产科测量组人员现场给定腰线。

3、机运队根据腰线施工料场底板,确保底板平整,底板距腰线错差不大于10mm。该项工作时间不超过2天。

4、底板施工完毕后一天,由经管科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料场所用物料架、台账、牌板由机运队必须在5天内准备到位。

6、以上工作由经管科牵头管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奖罚细则

1、各项准备工作必须认真开展,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扣责任单位材料管理1分。

2、材料回收单位回收的材料未清洗干净,附件未卸除完毕,每件扣材料管理分0.2分。不合格验收入库的,每件扣机运队材料管理0.1分。

3、材料回收及领用时导致料场材料码放乱、多领、损坏现场材料、现场丢弃杂物、文明施工差,扣责任单位材料管理1分/次。

4、台账及牌板记录不规范、错填、漏填的,扣责任单位材料管理1分/处。

5、现场码放标准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每处扣责任单位材料管理1分。

6、对于存在的问题二次未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次。

7、对于机运队每月材料管理加2分,并对参入的电机车司机(以验收签字人员为准,参入不得小于20次),每月奖励200元,并在回收奖励中兑现。

8、私自领用、不按照流程收发、交领的,扣责任单位材料管理0.5分/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煤矿井下考勤管理办法

X煤〔XXXX〕XXX号

签发人:

XX矿职工入井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矿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矿综合管理水平,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更好地为下井职工的日常考勤和精细化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从202_年11月1日起,对下井职工的上下班实行计算机自动定位考勤,为保证井下人员动态监测考勤系统正常运行,现制订《XXXX矿职工入井考勤管理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考勤管理的人员范围:凡到我矿井口以下工作、检查或参观的所有人员,在入井时均须携带由计算机自动识别纪录的信息卡(以下统称“入井考勤信息卡”)。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在岗实际人数办理“入井考勤信息卡”,保证职工正常工作需要。今后凡因单位管理原因,造成职工入井工作没有考勤信息纪录的,入井职工不能得到相应经济报酬的,均由单位内部自行解决,矿方概不负责。

三、劳资科负责全矿井下职工考勤信息的收集、储存、汇总工作,每月按时完成考勤数据的汇总并及时报送有关领导。

四、考勤系统原始纪录资料须保存十年以上,以备随时查看。

五、在考勤系统试运行期间,各单位使用的考勤台账等继续延用。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定额、定员组织生产,控制入井人数,不得超定员进行生产。发现井下生产区域超过定员的要及时采取调整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七、井下生产人员的岗效工资的岗位部分以及入井费、班中餐等井下岗位津贴的发放将以系统考勤的结果为依据。

九、确认职工正常出勤的工作时间标准:

1.入井职工工作时间均须满八小时(其中:执行“四六”制的单位职工须满六小时),达到工作时间要求的方可享受入井津贴费和班中餐补助;

2.工程技术人员和机关其他人员入井按实际入井工作时间进行核算:入井时间满六个小时的享受入井津贴和班中餐补助;满四个小时不满六个小时的只享受入井津贴;

3.凡入井后工作时间不满三个小时的,一概不予支付入井津贴。

十、入井考勤信息卡的管理和使用: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一人一卡,编号管理,若下井人员没有携带入井考勤信息卡或一人携带2个卡及以上的,仪器报警查出后,均按严重违章处理,对多携带者按每卡202_元累计递增罚款,应持卡人每人1000元罚款,受罚者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承担员工教育不到位责任罚款100元,受罚者所在单位降低岗效工资1%。

2.入井考勤信息卡入井使用时本人随身携带,升井后由持卡人自行保管。

3.如因个人保管不当丢失、或非人为损坏,应由单位及时出具证明,到财务科交纳入井考勤信息卡成本费200元。持财务科收款凭证到劳资科补办新的入井考勤信息卡。

4.各单位新增人员须办理入井考勤信息卡的,以组干部、劳资科调令为准,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5.职工信息的录入和采集:我矿的新增人员(新分配人员和外单位调入),应在调令下发后的二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劳资科办理领卡手续,并领取信息卡。

6.为方便到上级部门和兄弟单位到我矿井下检查、验收、参观等业务工作的需要,给矿安检科发放100个贵宾专用信息卡,由安检科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每次使用时应详细登记贵宾的有关个人信息,贵宾离开时要完整收回;丢失损坏的由安检科保管人员承担经济赔偿;安检科每月末汇报一次贵宾信息卡使用情况。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在两日内到劳资科办理入井考勤信息卡销户手续。否则,除收回入井考勤信息卡外,将给予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入井考勤信息卡成本费的双倍价格进行赔偿。

(1)由井下工种变更为地面工种后不再从事井下工作者;(2)退休、病退和内退者;(3)被辞退人员;

(4)其他原因不再使用井下考勤信息卡的。

8.凡调出本矿者在,均需到劳资科办理井下考勤信息卡注销手续。没有办理注销手续前,任何部门都不得办理调动手续;否则,有关人员将补偿经济损失。

9.考勤信息卡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下井人员要正确使用考勤信息卡,并随身携带,倍加爱护。持卡人不得随意打开或来回摩擦、恶意碰撞,用水浸泡考勤信息卡,更不允许有人为恶意毁坏的行为。否则,矿将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十一、与本文件内容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十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XXXX煤矿,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煤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第三篇:煤矿井下移动设备管理办法

煤矿井下移动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是矿建工程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的重要保证,设备运行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手段的有效实施,规范和约束设备管理者、操作者的行为,从而实现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根据我项目部设备使用情况,井下移动设备主要包括:扒渣机、综掘机、皮带机、液压电挖机、喷浆机、液压钻机、电机车、电缆、风水管线等,为保证设备安全、高效运转,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综掘机停机时,离机必须停电必须将铲板和切割头落地,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二、严禁非专业工作人员擅自拆卸电气设备,一旦拆卸引起的失爆(缺螺栓、少弹垫),每次罚款5000元。

三、施工设备、防爆开关、电缆线、风水管、在喷浆时要覆盖,喷浆结束后,要进行清理除尘,否则每次罚款100-500元.四、严禁设备带病作业,缺油运行。否则每次罚款500-5000元。

五、严禁柴油、电机车超负荷运行,每次拉车不超过6车。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六、喷浆机喷浆结束后,必须清洗,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七、800调度绞车斜坡提升,必须单车提升。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

八、严禁损坏、放炮打破工作面的电缆和设备,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100——202_)元的罚款。

中鼎矿建碾子沟项目部

202_年3月26日

第四篇: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顺矿机电[202_]7号

关于下发《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各施工单位:

为保证顺和煤矿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管理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施工设备完好标》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制定《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日

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顺和煤矿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施工设备完好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机电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二条 机电科对全矿所有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科学检修、监督检查、适时改造和更新、回收、报废及事故分析处理等全过程综合管理,以不断提高本矿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机电设备的政策、法规及规定。

第四条

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主要设备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事故率不超过1%。

第五条

机电科及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全部设备建立台帐,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和厂内机动车辆等还要建立专门台帐。

第三章 设备选购和验收出库

第六条

设备的采购必须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七条

机电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遵循安全、可靠、先进、适合现场情况、操作简单、节能环保、通用化、标准化、性价比高的原则。大型的重点专用设备在订货前,还要到生产厂家和用户进行考察。

第八条

设备的中间检查和出厂验收。设备在生产厂家加工制造过程中,矿上要派员到厂家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检查材质和加工工艺,督促加工进度;设备出厂前派员到厂家进行出厂前的验收,检查设备质量和性能参数,力争把问题消灭在出厂前。

第九条 设备到矿后的入库验收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和厂家人员共同按照设备装箱清单,对设备的质量和数量逐一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有机电科指定的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验收。矿移交生产后,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和生产厂家进行验收。未经机电科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开箱验收,否则将根据情节轻重与损失大小做出严肃处理。在入库验收和开箱验收时如有问题,要将问题写清楚,由几方人员签字。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条 为防止资料丢失,设备到矿开箱验收时所有随机资料(包括设备图纸、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证书、试验报告等等技术资料)一律由机电科存档。设备资料如有一份的应先备份,原件交矿资料室,复印件由机电科管理,所有原件资料不准外借。有关单位和人员因工作所需资料可到机电科打借条借阅或复印,并每次交押金100—200元,复印、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资料借阅期间如有损毁、丢失、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除押金沉淀外,并按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再处己1000元以下的罚款。沉淀的押金和罚款每月底由设备资料管理人员交矿财务科。

第十一条 各单位至少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出库必须由施工或使用单位开据出库单,具体程序见《库房管理规定》。成套设备未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套使用,违者将视有关情况给予严厉处罚。

第四章 设备安装

第十二条 安装、调试、验收全过程管理程序见《顺和煤矿机

电安装工程管理办法》。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维护与检修

第十三条 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的主管技术人员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资料,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出相应的规程、制度和管理办法,制作成制度牌匾悬挂于合适地点,可移动设备应在操作人员主工作场所或由使用单位选择的合适地点上墙张贴,所有的规程、制度和管理办法必须报机电科备案。

第十四条

主管技术人员要组织操作工、维护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设备使用前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矿有关科室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所有设备都要包机到人,并挂牌。设备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等制度。小型移动设备须明确兼职司机或兼职操作人员。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检修质量,矿井主要机电设备除配备专职司机外,还应配备专职的机电维修工。

第十八条 设备专责维护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设备维修、润滑记录,大型重点设备必须建立单独的维修、润滑记录本。

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月都要编制备件计划,经相关科室审核,由经营副矿长审批后报供应科统一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 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和安装要求作业。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运输、生产等有关人员检查验收、试运转,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时,由原安装单位负责整改。凡未经验收合格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机电科按有关规定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负责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工作。防爆检查组应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所有电气设备入井,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防爆设备入井证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要严格把关。如有无证入井情况发生,给予把钩工及所属单位直接负责人每台1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的按顺和矿安全管理办法,另行追究责任。但电焊机、氧气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把钩工应拒绝该设备入井。

第二十二条 设备负责人员对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保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者,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对包机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三条 井下防爆设备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的相关标准进行管理,严禁失爆,若发现失爆现象,对该单位罚款1000元,队长、书记罚款200元,直接责任人(或包机人)罚款400元。

第二十四条 所有机电设备的转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否则对该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

第二十六条 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维护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保持设备性能完好,发现性能降低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检修。测定结果除在维修记录本中做好记录外,检测人员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测定结果上报机电科。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必须建立大型固定设备的动态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

第二十七条 矿属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到期检验时要提前三个月向机电科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矿属各单位应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并做好校验记录,校验证明资料交矿机电科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种主要设备的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司机应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精心操作。

第三十条 设备修理按不同的修理性质和工作量,可分为:日常维修、一般维修和大修三种。(1)日常修理(小修):简单修复或更换失效的零件,以恢复设备的使用性能。(2)一般维修(中修):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重要的较复杂磨损机件,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

能。(3)大修:使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和额定能力而进行全面彻底的解体检修及外观翻新。

第三十一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的设备修理计划的编制及调整,外委大修合同的签订,修理质量检查验收,完成情况的统计及上报等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设备的小修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内部承担。中修以上都必须填写《检修任务单》委托矿机修厂检修,并注明检修项目、技术要求等,验收由委托单位和机修厂共同验收。本单位无能力维修的可上报机电科鉴定,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委修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设备零部件,如有违犯,罚该单位每次1000元,对队长、书记或负责人罚款200元,责任人500元,并限期恢复,每推迟一日罚200元,直到恢复为止。

第三十四条 所有检修设备,经委托单位和机修厂共同验收合格后,必须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无《检修任务单》、《设备检修验收单》,一律不予结算。

第六章 设备回收

第三十五条 移动小型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内部市场化管理,闲置设备应及时安排回收,并送交机修厂检修。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枓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1—3日内由机电科、机修厂、使用单位共同

拆检后再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影响文明施工和生产的单位,除按文明施工检查奖罚办法处罚外,如果因私自放在井口没有及时回收而丢失的,对回收单位按原值的1至2倍罚款,罚款从该单位当月工程款或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否则按备件原值赔偿,将设备的标志牌和铭牌丢失者,每个罚款1000元;将设备的标志牌和铭牌毁坏者,每个罚款500元。

第三十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每天罚款50元。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或大巷中的设备存放两天以上时,对运输队罚款50元/台天,直到升井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发现工作面存放有坏设备、附件时罚使用单位5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如果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不需要的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单位)拆除及时升井。各使用单位应在工程结束接到设备拆除通知后,在要求期限内将设备升井,清理干净维修完好并经机电科检查后退设备库房。损坏严重的设备应委托机修厂修理。修理好后,经机电科验收,由原使用单位负责退库。超过书面拆除通知单要求期限的,设备仍没有升井或升井后未将设备运到指定地点的单位,除按超用设备提取租赁费外,另罚该单位队长、书记每人100元。

第七章 设备报废

第四十一条 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设备效能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复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使用的;

(四)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进行修复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因产品换型、生产工艺变更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

(六)因技术改造和更新替换出的旧的设备不能利用的设备:

(七)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第四十二条 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

(一)矿区机电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工作,由永煤公司统一组织安排,每年进行一次。

(二)报废设备的申报:机电科于每年十月末前,将本单位的待报废设备集中存放(一至三处),由顺和矿报废设备鉴定小组,对照“设备报废条件”逐台进行自鉴后上报永煤公司。

(三)需要用新设备替换的待报废在用设备,必须在更新设备到

货后,再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四)已经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或拆卸零件。

第四十三条 报废的设备统一有永煤公司指定的单位回收。

第八章 机电设备的调拨、租赁

第四十四条 机电科负责组织落实各单位提出的设备计划,并负责设备的平衡调拨和办理设备的租赁业务。

第四十五条 矿属各单位因工作,而需要到租赁公司或其它单位租赁设备的,必须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设备的规格、型号、用途、租赁时间及租赁理由等内容报机电科,经机电科长、矿长审核同意后交机电科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所有租入、租出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入设备合同签订前,机电科应组织设备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根据租赁申请书对设备进行现场核对检查及时掌握设备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矿属所有设备的对外出租权归矿机电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将设备私自转租、外借,如发生上述行为的,除限期追回外,并对责任人处以规定租金的2倍罚款。

第九章 设备事故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工程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以下三级:

(一)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5)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设备运输撞车、追尾、车辆颠簸、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千伏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罐、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罐捣毀等恶性事故;

机电、运输特大事故按煤炭生产一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二)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50万元者;(2)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4)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

(5)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者;

(6)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高突瓦斯矿井10分钟及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及以上者。

机电、运输重大事故按煤炭生产二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三)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4)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机电、运输一般事故按煤炭生产三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第四十九条 无论何种事故,设备使用单位都要及时通知矿机电科及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机电科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协调设备的抢修或检修工作。

第五十条 机电科成立专门的设备事故调查及处理小组,负责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事故的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矿属大型重点设备,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机电科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机电设备 管理制度 通知 主 办:顺和煤矿机电科 202_年1月3日印发

第五篇:煤矿井下职工着装规定及管理办法

煤矿井下职工着装规定及管理办法

一、班前准备工作

1、入井前要休息好,吃好,精神饱满,情绪激昂,精力充沛,不得酒后下井,不带病下井。

2、入井前要将随身携带的香烟、火柴、打火机或其它引火工具取出放到换衣箱内。

3、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是否齐全、完好,换衣箱门是否锁好。

4、入井前要调节好个人心理和情绪,抛开个人烦恼和不良情绪,充分做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的思想准备。

二、入井着装

1、工作服必须是符合要求的服装,做到整洁、无露絮、撕裂,纽扣齐全,穿着整齐利索。

2、胶靴不破漏,靴底花纹不影响防滑功能。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随身围带毛巾,佩戴有衬垫和帽带的安全帽,入井前必须将带子系牢,矿灯要戴在安全帽上,并系牢灯线,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按每项50 元处罚当事人。

4、工作服和胶靴必须按时更换,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三、配戴安全装备

1、安全帽必须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完好,不得使用非矿用型、劣质、有裂缝、破损的安全帽。戴安全帽必须系上纽带,不得把个人的证、卡放在安全帽内。违者,罚当事人10 元。

2、按规定领用自救器,了解和熟悉发生事故时的自救措施和自救器正确使用方法。有关人员要按规定佩带瓦斯便携仪。违者,罚当事人20 元。

3、领用矿灯要仔细检查性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及时更换。矿灯必须用灯带扎在腰间,灯头插在安全帽上,不得把灯挂在脖子上或放在其它部位。违者,罚当事人10 元。

四、入井

1、井口20 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不戴安全帽人员禁止进入井口20 米范围内,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否则按“三违”论处。由于井口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和检查不细,出现一例违规行为,给予当班井口管理人员罚款100 元,并按一般“三违”论处。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排队乘罐,任何人不得拥挤打闹,不得以任何理由抢上抢下,并自觉脱掉安全帽,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检查,对违反规定或拒不接受检查的,井口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下井,并对责任人处罚50 元;对不排队、又不服从管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 元,并按一般“三违”论处。

3、运输工区严格执行井口管理制度,井上口、井下口管理人员对不排队上下或拥挤打闹的行为不管理、不制止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 元,处罚当班班长50 元/次。

4、副井把钩工严格执行入井搜身制度。否则把钩工按10 元/人进行处罚,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均由把钩人员负责。

5、运输工区必须在井口醒目处设立警戒标志,非井口管理人员不得入内。否则,处罚当事人50 元。同时对井口管理人员和当班班长各处罚50 元。

6、矿实行举报制度。井口管理人员对入井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职工有权向调度室举报,由矿当日值班人员落实。对举报证据充分、情况属实的,给予责任人处罚100元,同时给予举报人每次奖励100 元。

五、携带工具

1、携带锋利的工具入井前,必须将工具包好、绑牢或装入特制的保护套内,方可带入井下。违者,罚当事人10元。

2、携带较长工具入井前,必须将工具两头用废旧软材料包扎,乘罐笼时,必须将工具平放在罐笼内,不得超出罐笼。乘座人行车时,如果工具超长,必须人工扛运。违者,罚当事人20 元。

3、携带工具或材料入井时,严禁在罐笼内嬉笑打闹。携带较小或易损坏的工具入井时,要用包或其它物品包装,乘座人行车时,要放好。违者,罚当事人10 元。

4、携带工具乘座人行车,严禁将工具露在车外。携带工具在大巷行走时,必须用手提住,将锋利的一头垂直于地面,严禁肩扛。违者,罚当事人10 元。

5、两人抬运工具在大巷内行走时,要走在人行道,严禁进入轨道内行走,需要休息时,要喊清口号,轻放在地面。违者,罚当事人10 元。

6、携带工具进入斜巷,严禁将工具直接抛在地面顺其下滑。违者,罚当事人50 元。

六、乘罐

1、副井上下口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及时掀放罐帘,对工作不到位的,每次罚50 元,脱岗的按“三违”处理。

2、副井上下口及罐内班班保持干净,安全设施齐全,否则处罚100 元/次。

3、副井上下人必须按规定执行,大罐32 人,小罐22人,严禁超载,否则按超员50 元/人处罚把钩工。

4、严禁人和物(危险品、腐蚀品)同一层罐上下,发现一次对井口把钩人员按100 元/次处罚。

5、副井上下口要害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戴好安全帽,现场交接班,发现无证上岗、现场不交接班者一律按“三违”处理。

6、副井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人员(检修情况除外),否则对运搬工区按100 元/次进行处罚。

七、乘坐平巷人行车

1、人行车必须按车辆运行图运行,必须在设定的站点上下人,沿途停靠时间不超过2 分钟,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50 元。

2、每节人行车乘坐人员为12 人,严禁超员,否则按“三违”论处。

3、人行车开车前,跟车工必须佩带哨子,逐节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无开车信号,司机不得开车,否则发现一次对司机处罚50 元。

4、跟车工必须坐在最后一节车箱内,对沿途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停车信号,否则对跟车工每次处罚100 元。

5、人行车司机必须按规定速度行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4 米/秒,否则处罚司机50 元/次。

6、沿途停靠站,跟车工应及时发出信号,并报站名,提醒注意安全,否则对跟车工处罚50 元。

7、正常运行情况下,不按时接送人员上下班,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 元,罚运输工区党政主管各50 元。

8、在规定的人行车正常接送时间内,上下班人员坐不上车的,可到矿调度室登记,由矿调度室运输组进行落实,一经查实,对登记人员每人次补偿50 元,费用由责任人和运输工区党政主管承担。

9、乘座人员必须听从站长、调度人员的指挥,乘车人员不得将身体及携带工具露出车外,否则跟车工、司机有权拒绝开车。

10、乘坐人行车必须挂好防护链,否则按“三违”论处。

11、人行车行驶中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违者一律按“三违”处理。

1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违者对责任人一律按“三违”处理。

八、井下行走

1、在大巷内行走要走人行道(有水沟的一侧),不得在道心或轨道上行走。当车辆接近时,要在人行道上站立躲车或进入躲避峒室暂避,车辆过后再出来行走。违者,罚当事人10 元。

2、大巷内不得并排行走,前后行人要有一米以上的距离,速度适中,不得快跑和打闹。行走时着装要整齐,不得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不得袒胸露背。违者,罚当事人10 元。

3、随身携带的钻杆、撬棍、铁锹等长柄工具要拿在手中,不得扛在肩上,避免触电伤人和碰坏灯、电缆等设施。要注意脚下排水沟或障碍物,以防摔倒。违者,罚当事人10元。

4、爱护巷道通防设施,保护设施设备完好。遇到风门不得用脚跺开,违者,罚当事人10 元。井下路标、独头盲巷、小井、电器设备等警示牌要遵照执行,违者,罚当事人50 元。随便摘除或破坏警示牌的,定为严重“三违”,性质严重的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遇到破坏通防设施和安全设备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检举。

5、保持巷道干净卫生,大巷和风门前后不得大小便,不得乱扔杂物。违者,罚当事人20 元。

九、班后洗澡

1、上井后先按规定程序交还矿灯和其它劳动工具,再洗澡。违者,罚当事人10 元。

2、保持换衣箱和更衣室卫生,不得在换衣箱上乱刻乱划。违者,罚当事人50 元。

3、遵守浴室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文明洗浴。先淋浴后入池,不得在浴池内打肥皂、洗头,不得在浴室内打闹嬉戏。违者,罚当事人10~50 元。

4、节约用水,淋浴洗完后随手关掉水笼头。违者,罚当事人5 元。

5、浴室内行走要小心,以防滑倒伤人。

6、大便入厕,不得在更衣室、走廊、浴池内小便。违者,罚当事人50 元。

上述规定第一至八条由安全生产部考核,第九条由行政科考核,企管科纳入企管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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