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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衡阳市工会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202_衡阳市工会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篇:202_衡阳市工会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衡阳市工会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湘工发〔202_〕30 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职工医疗费用压力,经衡阳市总工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组织开展互助活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县级中心)负责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条 市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费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县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费收缴、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互助费来源:①职工缴纳的互助费。②各级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资金。③各级政府和工会投入的风险储备金。④社会各界捐赠、赞助。⑤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四条 第三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止。202_年11月-12月为互助费统一收缴期。参加单位应于202_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续缴单位提前办理续缴手续的,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互助。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人”)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今年继续开展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加入医疗互助活动试点,衡阳县作为试点单位,衡阳县总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中,已加入工会组织并与参加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可成建制组织参加,且参加人数应达到单位已入会农民工总数的80%以上。衡阳县总工会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受职工个人申报。由参加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费,参加单位在县市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或衡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手续。互助费一律由参加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不接受现金缴费。参加单位将互助费存入指定账户(户名: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账号:8402 1920 0064 7343 5012,开户行: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廻雁信用社),各单位在缴费时要核对准确,不得多缴或少缴,多缴将不予退还。

参加单位的申请参加人数应达到符合条件职工人数的80%以上,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数低于30人的,应全部参加。

第七条 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分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和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参加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的职工,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费。参加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费,每人限缴一份,两个项目应同时参加。若职工已患有第二十条所列的特殊病种,则不参加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的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受益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九条 已参加第二期活动的单位不需要再注册,继续使用“衡阳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中的原登录帐号;新参加的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注册:①从hy.17880.org登录首页下载“信息导入模板”,并按格式整理参加人档案数据;②参加单位向衡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或所属县市区总工会服务窗口索取登录帐号和密码;③进入软件系统导入人员档案数据。

参加单位的工作人员录入参加人员名单后,按以下步骤进行缴费:①在系统内,分别创建“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②根据“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的金额,将互助费分别存入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指定账户;③根据银行转账回单的内容,在“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上填写转账信息,然后提交至服务窗口;④打印“互助费缴费申请单” 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并连同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一起送到所属总工会服务窗口。

各县市区参加单位完成缴费后,凭在17880网站上打印并加盖了本单位工会公章的“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到县市区总工会服务窗口开具非税收据。各县市区总工会在本辖区内所有单位缴费完成后,携带所有参加单位的“互助费缴费申请单”、“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承诺书以及参加单位情况汇总表,连同非税收据存根,于202_年5月31日前,到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对账。

衡阳市市直参加单位完成缴费后,凭在17880网站上打印并加盖了本单位工会公章的“互助费缴费申请单”、“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和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及承诺书,到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开具非税收据。

第十条 互助费实行市级统筹。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专户下设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两个科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接续。

第十一条 互助费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互助费,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工会从同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工会成立由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纪检等部门,参加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互助期结束后,对互助费收支及互助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互助活动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互助费的收支和职工受益等情况,定期在本地报刊、市级工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

第十三条 互助活动责任期内,参加人在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剩下的自负部分(主要指“医保统筹段自负”,不含“完全政策自负”、“部分政策自负”、“起付线”等)按比例给予补助,“医保统筹段自负”费用按100%的比例计算补助,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职工,在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医保统筹段自负”费用按50%的比例核算补助金。

补助比例将随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和互助费的使用情况,在互助责任期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在活动责任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责任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但不得将一次住院费用分解成若干次住院费用,分别申请补助金。

第十五条 参加人跨互助保障期住院的医疗补助,按照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不同互助保障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天数。

第十六条 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时,应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或县级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①定点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收据和住院费用结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②参加单位进入软件系统创建“补助金申请单”,根据住院结算单录入相关数据,保存并提交至服务窗口。③打印“补助金申请单”,连同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收据和住院结算单原件(A4纸大小)、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一起提交至县(市)区总工会服务窗口。④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⑤参加人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第十七条 参加人因病出院后,须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结算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医疗补助。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在本互助期内办理。本期活动最终申报截止期为202_年1月31日,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权利终止。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医疗补助:①依据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交的;②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③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行为;④参加人调离本市、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或当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活动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章 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第二十条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保障病种:男职工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阴茎癌、睾丸癌、附睾恶性肿瘤、输精管癌、前列腺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女职工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参加本项目的职工可含已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的职工。

第二十一条 本互助活动保障期内,参加人患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可获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人患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应当在确诊30日内,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或县级中心申请办理。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补助金申请流程与职工住院医疗项目的类似,参加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①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②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③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本。④参加人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手工填写的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机打的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⑤参加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患所保障病种身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受益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所有原件,衡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人无住院及疑难复杂情况的,除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经中心签约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并对参加人进行实地核实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①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②参加单位或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③冒用他人姓名和资料申请补助的。④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之一的。⑤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参加人在互助活动责任期内,若本人没有生病住院享受补助,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父母有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上述三类亲属须是未加入本互助活动),住院医保统筹段自负费用在15000元以上者,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从互助费中给予202_元补助,一个家庭一年只享受一次(自负医疗费用为“医保统筹段自负”,不包括“完全政策自负”、“部分政策自负”、“起付线”等;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中心负责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服务机构对职工所患特殊疾病、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补助金在5000元以上的疾病进行认定,聘请费用从市级工会经费或省总拨付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由中心为其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参加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人提出的医疗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或县级中心。市级中心在接到单位工会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遇有特殊情况,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办理期限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医疗机构、参加单位和参加人有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条 凡因参加人不符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条件而造成不能享受补助的,由参加人本人及所在单位工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互助活动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第三期材料——实施办法(第三期)

附件2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第三期)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减轻企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低收入职工的医疗负担,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根据《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期)》,特制定《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三期)》(以下简称本办法)。

互助活动项目

第一条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指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上两项简称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

互助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含农民工,不含公务员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第三条 单位参加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的职工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

(一)职工数1000人以上的应达40%以上,500-1000人的 1

应达50%以上,100-500人的应达60%以上,100人以下的应达70%以上。

(二)职工数在1000-5000人,参加数达到500人的,不受参加比例限制;职工数在5000人以上,参加数达1000人的,不受参加比例限制。

第四条 女职工在参加企事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基础上,可以再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参加企事业互助活动女职工数的30%。

互助活动周期

第五条 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自生效当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在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所需的相关材料、互助金缴纳均办结后同时生效。

互助金标准

第六条 职工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企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女职工只能缴纳一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企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36元,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60元,女职工特病互助金每份10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 互助金来源:(一)职工个人缴款;

(二)政府和用人(工)单位的补助;

(三)上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的补助;(四)社会各界捐赠、赞助;(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核算、专款专用,风险调剂金实行全市统筹。互助中心账户共设立14个分账户,其中分12个县(市)区分账户、1个市级产业分账户(市级产业分账户由互助中心统筹)和1个风险调剂金账户(含兜底金、风险调剂金、利息),各办事处于每月底将筹集到的互助金转账至互助中心账户,在提取5%全市风险调剂金后归入各分账户核算。各办事处收到的补助金申请经初审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每周集中寄送到互助中心,经互助中心复核后,由互助中心统一转账到职工个人账户。当期互助金结余,在各分账账户内滚存使用。

第九条 互助金、兜底金、利息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参加互助活动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上个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工资册或企业上个月发放工资花名册或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复印件);

(二)填写《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工会公章(可在福州市总工会“五月风”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feisuxs下载中心—公共文档);

(三)填写《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一份,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可在福州市总工会“五月风”网站下载,网址同上),同时附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

(四)相关的缴款证明(现金存款单原件或转账凭证)。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参加互助活动手续。自202_年7月1日至下一期互助活动开始期间均可参加。为防止责任期中断,续办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在上期互助活动责任期满日前办理续缴手续,有效期顺延(提前续缴时间不与当期交叉享受补助待遇)。

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十二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的13%给予补助。一个互助周期内,职工多次住院的,可申请多次补助金,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一)到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二)参加户籍地新农合的农民工,回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三)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职工、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或新农合批准,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 4

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第十三条 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的,在互助周期内经市级以上医保、新农合、居民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初次患六种原发性妇科癌的,享受一次性特病补助金10000元。六种原发性妇科癌指: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第十四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企事业职工医疗补助金进行分段计算,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医保费用总额,分别依据两个互助周期的实施办法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三)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自然灾害、战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以及暴发流行性疾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等手段骗取补助以及提供的互助活动材料不真实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5

(一)基本材料:

1.《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慰问)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福州市社会保障卡(福州市市民卡)或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申请医疗补助金的各类职工须分别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福州市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出院时在收费处打印)等原件。

2.参加福州市新农合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院补偿审核单》等复印件,加盖“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3.回省内其他地市或外省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充提供:基层工会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复印件,加盖当地“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4.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原件。

5.因突发事件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或转外就医的,还须补充提供:基层工会证明、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转外就医审批书(或福州市医疗保险出具的可以享受市医疗保险的证明)和转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关证明、票据等。

6.补助金涉及跨期计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三)申请女职工特病补助金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医疗诊断、手术证明书)、入院记录。

第十八条 互助周期内回原籍地就医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仍由原参加单位在《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上盖章、原参加单位工会主席签字;申请人在外地的,可以由原参加单位工会代为办理,可以不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九条 互助中心或办事处自收件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补助金。

第二十条

补助金申请应在出院后60天内提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应事先通过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书面报备。

慰问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死亡的(属第十五条情形的除外),另外给予慰问金202_元。

1.如有发生住院费用的,可同时申请补助金及慰问金,申请时需补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书等材料;

2.无发生住院费用的,需提供《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慰问)金申请审批表》、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申请者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已经注销,可以提供直系亲属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基层工会证明(证明是否为直系亲属)。

第二十二条 为增进了解,密切感情,更好地服务职工,对补助金超过10000元的职工可以采用上门慰问的方式发放补助。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团体申请表

2.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 3.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第三篇: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期)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确保顺利开展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期)》(以下简称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不含享受公务员医保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原则上,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的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千人以上的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千人以下百人以上的应占80%以上,百人以下的应占85%以上。

互助期限

第二条每期一年,自参加单位向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或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标准

第三条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互助金,事业单位职工每份60元,企业职工(含农民工)每份36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一)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二)政府、工会和企业行政的补助;

(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四)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审计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存使用。

第六条 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工资册或企业上个月发放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二)填写《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网址:http://);

(三)填写《参加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一份,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同时附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

(四)相关的缴款证明(现金存款单原件或转账凭证)。

第七条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互助活动手续。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互助活动缴款期,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停止受理缴费业务,仅受理补助金支付业务。

第八条互助活动期满应提前办理续缴互助金手续,起保日与上期相同(提前缴纳时间不与当期交叉享受互助待遇);在互助

期满之日后30天内续缴互助金的,按实际续缴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时间不享受互助待遇,取消30天的免责期(新参加人员执行免责期);互助期满30天后续缴互助金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九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患病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

(一)到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二)参加户籍地新农合的农民工,回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三)转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职工、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或新农合批准,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第十条首次参加互助活动执行30天免责期(含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于互助活动生效之日后第31天零时起,患病住院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领取补助金。

第十一条一个互助周期内,职工多次住院的,可申请多次补助,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二条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

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依据两个互助周期的实施办法分别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事件中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工伤、生育、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各类职工分别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福州市参保人员住

院费用结算表》(出院时在收费处打印)等原件。

2.参加福州市新农合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院补偿审核单》等复印件,加盖“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3.回省内其他地市或外省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复印件,加盖当地“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4.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原件。

5.转外就医的,补充提供:基层工会证明、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转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关证明、票据等。

第十六条互助中心或办事处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由代办机构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补助金。

第十七条补助金申请应在出院后30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应事先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书面报备。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执行。

说明

1.医疗互助窗口服务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00-12:00。

2.办理地点及互助金缴交:

(1)工会关系隶属市级产业工会的单位统一在市医疗互助中心办理(设在福州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内),缴款账号:

户名:福州市总工会

账号:701210007920

2开户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

(2)工会关系隶属县(市)、区总工会的单位到相应的县(市)、区办事处办理(设在各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内)。缴款到各县(市)、区总工会指定账户。

第四篇:泉州市202_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附件2

泉州市202_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非公企业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对职工基本医保的补充,以帮扶救困为宗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和活动期限

第三条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非公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法定在职年龄内)均可由所在非公企业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其参加人数应达本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职工总数30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其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总数的60%。

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参加年龄可延至55周岁,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凭相关证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中央、省、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

第四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按规定录入的《泉州市非公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二份(EXCEL格式,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feisuxs下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录入本单位参加人员基本信息(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号(18位)。

第五条 活动一年一期,从参加单位缴足互助金并交齐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同一互助期内新进人员的,可申请第二次参加,但第二次参加人数须达到50人以上。活动期限为一年,自缴费时起生效,新参加人员需执行30天免责期。导入系统时两次参加的人员名单不进行合并。

第三章 互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

2、政府和工会补贴;

3、社会各界捐赠;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七条 互助金必须按期交纳,每期缴费一次,由活动各代办点在接受参加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每人每期36元(每人限交一份),可由职工个人交纳或单位替职工交纳,也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九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互助金后,应及时到辖区办事处办理参加手续并上交互助金。互助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交。

第十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办事处须于每季度末将已收取的互助金全部汇入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的风险调剂金,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各办事处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申请手续和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实行30天的免责期。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继续参加下一期的,不执行免责期。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并执行30天的免责期。

继续参加下一期活动的单位应在互助期届满前办理续

交手续,以保证参加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办理续交手续的,其活动期限自上一期活动期满日的次日起算。

因参加单位的原因导致互助活动期限间断的,不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金由住院医疗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住院医疗补助的计算方式: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产生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全自费(无法明确全自费项目的统一按职工住院自付部分的16%为据)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二)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先按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10%后,再扣除全自费(按医疗总费用的16%计算)后按45%计算补助金。

(三)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2_元)。

住院津贴的计算方式:住院津贴与住院补助挂钩,住院不给予补助的,不支付住院津贴。住院津贴以每人每日30元计,最高不超过30天。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不支付住院津贴。

每期每人的医疗补助金最高限额4万元,并不得高于自付部分。首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每期每人的医疗补助金最高限额2万元,并不得高于自付部分。

各办事处可参照本条款结合当地实际调整补助标准,报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跨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根据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补助比例,再分别按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医疗互助补助,可个人或通过单位工会向辖区办事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两份,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

(4)医保定点医院(医疗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住院发票),如申请人确实需要留用原件的,经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或各办事处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后,可将原件交还申请人;原件上交后需查档或复印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单位证明;未参加任何保险的必须上交原件;

(5)在本市住院且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泉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原件;在省内外地住院的须提供《全省联网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单》,在省外住院的须提供泉州市医疗保险中心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单;(1)《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6)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

(7《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家庭病床审批表(特指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

第十六条 为方便职工,泉州市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下的补助金,10000元以上须送市中心审批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十七条 职工出院后,原则上应在本互助期内申请补助,因故未及时办理的,应在202_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十八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泉州市辖区范围内),调入单位应在30天内通知辖区办事处,由办事处联系市中心为该职工办理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五章 慰问金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在互助期内因病猝死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给付慰问金3000元。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突发死亡的执行本条款。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和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且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以互助期内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为准,给予慰问。其标准为:医疗总费用202_元至5000元的,慰问500元; 5000元至10000元的,慰问1000元;10000元至50000元的,慰问202_元;50000元以上的,慰问3000元。一个互助期内多次治疗的,可多次慰问,由各经办机构对医疗总费用进行核算后补齐慰问差额,但慰问总金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

第六章 除外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职工医疗互助补助范围:

1、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依法由工伤(职业病)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就医的;

5、未经办事处同意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特指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形);

6、其他不符合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如有以下行为的,即时取消相关单位或人员参加活动和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单位外人员重病挂靠的;

2、单位人员选择性参加、骗取互助金的;

3、允许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计生二女户等人员参加的;

4、其他以欺诈、作弊等方式骗取补助金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泉州市202_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女职工特病类

为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帮助女职工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女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

用人单位,均可由单位工会或女职工组织统一组织在职女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女职工总数的80%。

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参加年龄可延至55周岁,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凭相关证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但须报市医疗互助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女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统一按规定的EXCEL格式录入《泉州市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申请表》(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feisuxs下载)并打印一式二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报送时须携带录入本单位信息的(EXCEL电子文档)U盘。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号(18位)。

第三条

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二章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女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标准每期每人25元。可由女职工个人交纳;也可由单位交纳;也可由单位和女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第六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到所在地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办理手续并上交互助金。互助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交。

第七条 互助金的统筹和管理。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必须于每季度末将互助款汇入市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风险调剂金,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各办事处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女职工特病范围

第九条

女职工特病类别:子宫内膜癌;

第一类特病: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阴道癌、第二类特病:乳腺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宫颈原位癌、阴道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

第三类特病:子宫或卵巢摘除手术;第四类特病:子宫肌瘤摘除手术。

第四章 申请补助

第十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续办新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继续参加,取消免责期,但其中间断时间互助中心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十一条 单位工会或女职工组织在接受女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

(4)医保定点医院(医疗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住院发票),经本中心及各办事处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后有效;

(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

(6)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附有病理检查报告单、化验检查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医疗诊断结论或手术证明原件。(1)《泉州市职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第十二条 补助金标准:第一类特病15000元;第二类特病3000元;第三类特病202_元;第四类特病1000元。

第十三条 女职工患特病住院出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202_年12月31日办理,越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十四条 为方便女职工,第二、三、四类特病补助金市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支付,第一类特病补助金由办事处送中心审核把关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五章 除外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金补助和慰问金的责任:一;

2、被医院误诊为患女职工特种疾病的;体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

3、参加互助人患有转移性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第十六条 如发现以下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单位外人员重病挂靠的;

2、单位人员选择性参加、骗取互助金的;

1、参加互助时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明的第一类特病之

3、允许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计生二女户等人员参加的;

4、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的;

5、其他以欺诈、作弊等方式骗取补助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责解释。

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九期实施办法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九期实施办法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2.《团体申请表》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一份。第三条

第九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政府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具体为:已参加第八期活动的按每人80元交纳,新参加活动的按每人100元交纳。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职工参加活动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职工交费有困难的,可由本单位工会给予一定的帮助。第七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各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交办事处,各办事处收到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交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申请补助

第九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

第十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结算单(原件),向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

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十一条

单位工会代职工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2.《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3.申请人《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 4.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具体为:

1.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

2.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60%;

3.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元)的部分补助80%。

第十三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继续实行先自付、大病段费用限制。

第十四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调动时,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分别通知代办点、办事处,由代办点、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五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各代办点直接支付;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报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代办点支付;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由办事处、代办点报中心审核,经中心下达补助通知后,由办事处、代办点支付。

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补助应尽快到所属办事处、代办点办理,第八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2_年6月30日,第九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2_年6月30日。

除外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等;

4.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

5.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 6.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用;

7.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8.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9.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七条第九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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