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_】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2_]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 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 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项目经理部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项目经理汇报。
第十五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四章 奖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四条 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2_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2_元-4000元。
第三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条本制度自202_年08月01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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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和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三条 本公司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六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六个等级。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
第七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办公室
202_年1月20日
第三篇: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和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三条 本公司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六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六个等级。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
第七条 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的进行,保障企业和广大员工的财产、生命安全,实现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安办发[202_]28号)的要求,为充分调动公司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逐步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总则:
1、本公司区域内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制度。
2、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由公司工会、安环部负责。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4、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各受理单位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5、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二、举报范围:
1、企业的生产、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
2、火灾事故隐患。
3、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4、公司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5、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6、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隐患。
三、举报和受理:
1、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隐患排查领导部门报告。
2、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所属部门或单位及联系方式。
3、举报人的举报应有事故隐患的详细情况。
4、接到举报后,要建立举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5、必须及时将所举报的事故隐患通知相关的单位、部门。
四、奖励和惩罚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举报管理实行奖励和惩罚制度。
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
2、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3、对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处100—500元罚款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5、对同一事项有 2个或 2个以上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6、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
五、本制度解释权由公司工会、安环部负责。
六、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山东沾化金嘉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2_年10月1日
第五篇: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在园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防止事故的发生,把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保证学生能够健康、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幼儿园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幼儿园的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幼儿园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的1小时内及时向校值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值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教育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幼儿园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上级主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关及政府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七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鼓励社会人士、学生家长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持制订土城小学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举报
1、对幼儿园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幼儿园举报。
2、幼儿园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3、幼儿园接到有关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它部门受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上级部门。
4、幼儿园对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可直接查办或指令限期办结。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5、幼儿园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6、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的过程中,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7、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合前款规定。
9、幼儿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应予适当奖励,奖励额度由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幼儿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在案件结束后,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班主任及学生奖励
学生奖励
1、举报学生所在班级当周班级量化分加10-30分。
2、每学期期末评比为“安全工作积极分子”,发给奖状,并记入该生档案。
3、在各级各类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安全工作积极分子”的同学先考虑。
班主任奖励
1、作为学年班主任考评的项目之一,加分的具体分值视班内学生举报的人次和价值决定。
2、在优秀班级的评比中,同等条件下,所在班级获得“安全工作积极分子”同学人次较多的班主任优先考虑。
(二)教职工奖励
1、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2、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精神奖励。
3、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学期绩效安全考核加5分。考核称职、优秀,同等条件下优先。
4、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并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或消除隐患的,在学期绩效考核加10-20分,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优秀。
5、同一内容多人举报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说明:已列入幼儿园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三)校外人士奖励对于校外关心幼儿园安全的家长、来客,发现校园隐患的及时举报给幼儿园,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