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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股东大会

第二次股东大会



第一篇:第二次股东大会

XXX物流有限公司

二0一二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十、股东签名:

第二篇: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范文模版)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淮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身份证号:)代表本单位出席淮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4月XX日举行的2018年第2次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行使表决权事项具体如下: 1、2017工作总结及2018工作计划。(同意、反对、弃权)2、2017财务决算报告及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同意、反对、弃权)

3、《淮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同意、反对、弃权)

代理人可全权代表本单位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第三篇: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0年8月16日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单位推荐董事候选人情况,公司第四届第四十五次董事会提名以下7人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曹斌、闪宁、张志勇、李永华为董事候选人,蒋占华、王文博、王克齐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曹斌,男,54岁,中共党员,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邮电部南京通信设备厂副厂长、总工程师兼南京南方电讯公司总经理,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技术质量部总经理、系统事业部副总裁兼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闪宁,男,47岁,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邮电部设计院、邮电部北京设计所、邮电部北京设计院工作,曾任邮电部设计院团委书记,邮电部北京设计院北京通信建设监理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邮电部北京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北京煜金桥通信建设监理咨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张志勇,男,44岁,中共党员,博士,兼职教授,曾在航天部7861厂第一研究室、航空航天部北京信息与控制研究所工作,曾任机械电子部电子行业发展司、电子部综合规划司规划处干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二处副处长,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处副处长,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员兼法制与进出口公平贸易处处长、WTO事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科技委秘书长,现任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同时兼任TD技术论坛副主席、中国电子学会物联网专家委员会委员。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16日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单位推荐监事候选人情况,公司第四届第十六次监事会提名王衍斌、景俊喜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另由公司民主选举产生。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衍斌,男,40岁,硕士,会计师;曾在齐鲁石化公司粒料厂、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分行临淄支行、北京国众投资管理公司工作,曾任北京众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长助理,中美桥梁资本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财务总监,北京国网联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景俊喜,男,59岁,大专,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邮电部邮电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计处经济师、副处长,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计处处长,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计监察部处长兼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审计长。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16日

第四篇:5-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报告会议出席情况(到会股东人数及所代表股份、介绍参会人员)

二、证券事务代表宣布会议须知

三、审议下列相关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股票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选择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选择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提问及公司回答

五、推举股东(股东代理人)负责记票及监票

六、投票表决

七、点票

八、公司董事长先生宣布表决结果

九、签署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

十、公司董事长先生宣布会议结束

深圳市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第五篇: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大会的类型

股东大会有三种:

法定大会,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大会,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临时大会,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办法,即在规定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进行列举。其规定为:股东临时会可于必要时随时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变更、公司的转化、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董事竞业的认可、董事私人交易责任的免除等。

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的作用

1.对公司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如何行使其职责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且应在每个会计终结之后六个月期限内召开。必要时,公司也可以召开临时的股东会议。临时会议的内容,即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问题可通过临时会议来讨论解决。

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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