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疗互助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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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2012年3月修订)
为帮助患病退休人员减轻医疗负担,确保退休人员互保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现将《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修订如下。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享受宁波市区(不包括慈溪、余姚、奉化、宁海、象山,下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均可参保。由原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可由原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全部退休人员总数的80%;其他人员可通过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会集体组织参保,社区的参保人数不得低于本社区全部退休人员总数的60%。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集体参保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办理。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本保障办法的退休人员名册一份(用电脑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或社区工会印章)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医保号,按EXCEL格式制作, 见样表);
2、填写《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社区)工会印章。
保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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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2012年的5月1日起至2013年的4月30日止。
保障费
第四条 2012年度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费为每人130元。因特殊原因漏保的,当年5月份为补保期。补保期参保的,参保后执行60天待遇等待期,保障期限为参保之日60天起至次年4月30日,等待期内参保人员不享受保障待遇。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
保障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保障责任范围为享受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不包括家庭病床)、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下同),按以下标准给付互助保障金: 个人承担3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45%,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的(在职转为退休视作连续参保),给付40%;
个人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
第六条
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第七条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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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保障期满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4、家庭病床治疗费用;
5、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八条 被保障人有第七条第5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九条 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市医保中心结算单(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可在出具原件的同时,凭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
2、出院小结复印件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3、互助保障金按规定打入被保障人银行卡,首次申请给付须提供被保障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或宁波银行帐号。金额在600元以下的也可直接给付现金。
第十条 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到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或市总工会设在各县(市)区总工会的代办点,办理互助保障金给付手续。服务中心或代办点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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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个人承担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保年度分别结算。2012医保年度内的住院发票,办理给付时间为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
其 它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与其它几项互助保障费互相补充,统筹调剂,不足部分争取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补贴。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监事会的监督,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经审委的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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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办法
(2012年3月修订)
为关爱和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减轻女职工医疗负担,进一步加大对患病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力度,现将《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修订如下。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尚未发现身患乳腺、卵巢、子宫、宫颈、输卵管、阴道其中之一种妇科恶性肿瘤(以下统称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的在职女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女职工的80%。
参保手续
第二条 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女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参加本保障办法的女职工名册一份(用电脑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用EXCEL格式制作, 见样表),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下载上期参保名单。
3、填写《宁波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综合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如同时参加在职住院和特种重病互助保障,只需填一份参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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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费
第三条 缴费方式分两种,参保单位可任选一种:
1、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15元,保障期限一年;
2、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50元,保障期限四年。
第四条 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超出份数视作无效(被保障人保障期未满提前续保的,只享受续保保障待遇)。
同一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参保份数,一个保障期限内必须统一。
保障期限
第五条 保障期为一年的,保障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保障期为四年的,保障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四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责任
第六条 参保后执行9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本会认定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之一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七条 被保障人患本办法所指的多种癌症,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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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之一,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0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5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建立慰问金制度。
1、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种癌症,并经住院治疗后,可向本会申请领取慰问金1000元。本会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非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疾病,但属于《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保障办法》所列保障范围内的七类重大疾病之一的,可向本会申领医疗慰问金1000元。
第十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本保障期限内,不能再为未参保女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女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女职工名单的“各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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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在参保时未据实按80%以上在职女职工人数参保;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本次参保前曾患相同种类的癌症;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内(慰问金为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6、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已超过55周岁或已超过60周岁(60周岁退休的);
7、被保障人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癌。
第十四条 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三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五条 不属于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六条 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30天起,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指的癌症或特种重病互助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代为申请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程序为:
1、填写宁波市总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报告表和调查委托授权书,同时提供被保障人住院(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包括CT、磁共振、B超或病理切片等)、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市总工会互助保障服务中心;
2、中心收到资料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通知单位办理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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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保单位填写“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申请给付审批表”一式三联并盖章;
4、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随带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帐号(仅限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或宁波银行)以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总工会互助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病后的1个月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1个月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特殊情况除外。
其 他
第十八条 为加大对患病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女职工安康医疗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乳腺原位癌和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是指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尚未穿透其基底膜或侵及基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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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2012年)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一个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近期《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用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2、参加本保障办法的在职职工名册一份(用电脑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用EXCEL格式制作,见样表),续保单位可从本会网站下载上期参保名单;
3、填写《宁波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综合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如同时参加特种重病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只需填一份参保单。
保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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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2012年的5月1日起至2013年的4月30日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费
第四条 2012年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费为每人50元。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
保障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保障责任范围为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下同),按以下标准给付互助保障金: 个人承担3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80%; 个人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对患重大疾病的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
第七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第八条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工伤、生育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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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期满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九条 被保障人有第八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条 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医保中心结算单(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可在出具原件的同时,凭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
2、出院小结复印件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3、互助保障金按规定打入被保障人银行卡,首次申请给付须提供被保障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或宁波银行帐号。金额在600元以下的也可直接给付现金。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到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或市总工会设在各县(市)区总工会的代办点,办理互助保障金给付手续。服务中心或代办点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帐户。
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个人承担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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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保年度分别结算。2012医保年度内的住院发票,办理给付时间为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
其 它
第十二条 为加大对患病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医疗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与其它几项互助保障费互相补充,统筹调剂,并根据上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决定下一年度保障费收费标准和保障金给付的比例。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监事会的监督,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经审委的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2012年3月修订)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优良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进一步提高保障待遇,现将《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修订如下。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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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身体健康且女性未满55周岁(60周岁退休的,为未满60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集体参保。集体参保原则上参保人数应占本单位在职职工的80%。
参保手续
第二条 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参加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名册一份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用EXCEL格式制作,见样表),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下载上期参保名单。
3、填写《宁波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综合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如同时参加在职住院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只需填一份参保单。
保障费
第三条 缴费方式分两种,参保单位可任选一种:
1、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20元,保障期限一年。
2、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60元,保障期限三年;
第四条 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超出份数视作无效(被保障人保障期未满提前续保的,只享受续保保障待遇)。
同一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参保份数,一个保障期限内必须统一。
保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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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障期为一年的,保障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保障期为三年的,保障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另办续保手续。
特种重病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各类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⑴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⑵恶性肿瘤;⑶再生障碍性贫血;⑷心脏瓣膜臵换手续;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⑹颅内肿瘤手术;⑺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附则)
保障责任
第七条 首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本会认定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八条 被保障人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七类重大疾病之一,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0000元(其中恶性肿瘤中凡符合本条第2款所指的病种,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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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该款规定的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和各种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3000元;进行手术或放疗、化疗治疗后,可再申请领取4000元手术(放、化疗)医疗互助保障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建立慰问金制度。即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后,可向本会申请领取慰问金1000元。本会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本保障期限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职工名单的“各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保障期限为参保次日起至本保障期限止)。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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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1、参保人在参保时未据实按80%以上在职职工人数参保;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类型的疾病;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内(慰问金为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重大疾病;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周岁或已超过60周岁(60周岁退休的)、男性已超过60周岁的;
6、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第十五条 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第十四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六条 不属于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30天起,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规定的其中一类特种重病,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代为申请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程序为:
1、填写宁波市总工会职工特种重病报告表和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调查委托授权书,同时提供被保障人住院(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包括CT、磁共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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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或病理切片等)、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市总工会互助保障服务中心;
2、中心收到资料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通知单位办理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领取手续;
3、参保单位填写“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申请给付审批表”一式三联并盖章;
4、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随带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帐号(仅限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或宁波银行)以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总工会互助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
第十八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1个月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1个月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特殊情况除外。
其 他
第十九条 为加大对患重大疾病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特种重病医疗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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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二、恶性肿瘤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骨髓中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微环境受到损伤后导致造血功能衰竭,使全血细胞减少,表现严重贫血、感染出血倾向。
四、心脏瓣膜臵换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而用人工瓣膜臵换一个及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不包括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成形手术)。
五、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旁路手术。
六、颅内肿瘤手术
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玛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七、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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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医疗互助工作总结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一、龙岩市总工会于2007年底启动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此项活动截止目前已经开展了5期,每期参加人数都增加2万人左右,运作正常,成效明显,第五期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人数达到18.30万人,累计70.64名万职工参加,3.54万名女职工参加女特病,缴交互助金3839.08万元。2.37万人获得补助,发放补助金2712.64万元,其中超3000元以上大病补助762人次。有效缓解了患病职工尤其是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的困难,其中一名患重病职工在前四期获补助10.54万元,第五期补助肯定在2.5万元以上,其妻也患大病第一期给予补助1.74万元,由于她病情早期发现,医治效果好,现在只要门诊复查。医疗互助的开展有效提高了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了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现的建立和完善。第六期医疗互助活动开展在即,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更好的完善医疗互助制度,市总工会将不断总结经验,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主要问题
1.发动机制措施不够完善,宣传工作不够全面。非公企业的突破较困难。主要原因:一是企业认为职工流动性大,虽然可以在第一季内企业职工可以一对一的调换,但他们还认为替职工出钱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企业得不到真实的利益,;二是职工认为加入了新农合,一部分企业愿意替职工出一半的钱,但职工还是认为自己身体健康,或者认为划不来,不愿意出另一半的钱。还有很多企业还不知道有医疗互助的活动,不了解医疗互助的意义。
2.开展活动以来,总互助金尚未出险,但具体到各县、市(区)各个阶段情况就不同了,第二期起,补助结余明显下降,陆续出险,下面是未提取5%统筹金情况的数据:第二期漳平市出险2.08万元;第三期漳平市出险8.39万元,武平县出险9.72万元,市直出险8.96万元;第四期补助期到12月底,漳平市出险9.20万元,武平县出险9.46万元,市直出险29.95万元,永定出险7.81万元,新罗区出险0.69万元;第五期采用降低异地住院补助及缩短补助期措施,降低异地住院补助措施目前共使补助节省20余万,但估计仍然会出险非常严重,目前除上杭,长汀两县,其他县、市(区)互助金都使用已过半或将近过半。
3..村干部身份确认难度大,村委会是村民自治单位,村干部既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这样的情况下,村干部是不是符合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对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工作的宣传动员。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民生”工程,要保证这一工作顺利实施,离不开各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工会网站、企业广播电视、板报、宣传栏、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职工宣传,引导广大职工树立“平时献出一份爱,难时拥有互助情”的团结互助观念,营造全体职工参加互助的浓厚氛围。二是要深入到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中去,做好基层单位的工作,接受职工群
众的咨询,抓住基层单位担心的疑点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要抓住典型单位、典型事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增强吸引力,努力扩大互助保障的覆盖面。三是要扩大宣传面,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使广大职工了解参加住院医疗互助的作用和益处,增强自我保障意识,提高参加住院医疗互助的自觉性。要做到三个讲透:讲透目的意义,让单位和职工懂得,住院医疗互助是得实惠、化风险、保平安的好事实事;把参加要求程序讲透,让基层单位知道何时参加、怎么办、找谁办;把补助办法、互助性质讲透,给职工群众释疑解惑,变要我参加为我要参加。
2.加强对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资金的管理。市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加强资金管理与风险防范,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要做好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各项日常工作,互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市总工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互助资金的运作、结算、管理的业务指导,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和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都要支持、配合市总工会加强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这项工作稳健发展,真正将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各县互助金出险严重的问题,建议相对程度的提高职工医疗互助金,机关事业单位从原来的每人60元提高到80元或100元。企业职工从原来每人36元提高到每人60元。女特病职工从原来的25元提高到50元。可通过单位工会组织职工个人缴纳、单位工会代职工缴纳部分费用,剩余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和
以单位工会名义组织职工集体参加,用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为职工代为缴纳保障费三种方式缴纳。
3.加强审查,防止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活动。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非本单位职工不予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对参与活动的对象和申请补助的对象严格把关审核,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入互助和申报补助;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坚持以职工为本,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妥善处理管理服务中的矛盾和问题,把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成职工群众满意的实事、好事。
四、建议
1、继续建立激励约束制度,促进基层单位参加活动。在县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模范职工之家”的推荐评选命名、复查和“五一劳动奖状”等各种先进集体的评选中,对未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基层单位来中心申请经办医疗互助的人员,赠送纪念品。
2、互助金的缴费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次性缴纳三年的互助金。五期医疗互助活动开展以来,活动互助金资金运作安全,补助办理程序也相对比较成熟。
3、加强对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工会干部和医疗互助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的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要大力培训业务骨干,规
范业务办理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和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让职工群众满意。要努力建设一支热心为职工服务的医疗互助宣传队伍和工作队伍,为实现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奠定坚实基础。4、10人以下微型企业可参加行业或区域工会。据了解,参加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需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统一办理,不能以个人名义单独办理。但是,如果职工1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如餐饮店、网吧等小店,只有四五个员工,对于在这种小微企业就业的员工,可以先参加行业工会联合会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再统一提交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第三篇:2016医疗互助知识问答(模版)
长沙市2016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相关知识问答
一、开展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开展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之间互助互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助我”,缓解患病住院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经济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能得到医疗互助给予的补助,从而减少职工医疗费用,缓解职工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特点有哪些?
群众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建立在职工自愿参加、广泛参与的基础上;
互助性: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实现“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助我”;
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职工。
三、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包括哪些项目及时限有何规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包括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和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两个项目,即:参加互助活动的在职职工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和在职女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初次患有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规定病种之一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获得补助。本互助活动有效期为一年,从2016年1月1日0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
四、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关系?
开展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础上的延伸,是“接力棒”的关系。
五、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商业医疗保险是保险企业行为;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互济行为,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帮助解决职工特殊困难为目标。
六、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2016医疗互助项目参加对象仍以参加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芙蓉卡•工会服务卡”的在职职工(含市级以上劳模)(以下简称“参加人”)为主体,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加互助项目。目前,职工医疗互助项目只是针对在职职工(含已退休的市级以上劳模)。以2015年12月31日为时间点,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含2015机关干部改革对象)的、已办理退休手续仍在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以人事档案的年龄为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暂时没有纳入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
七、如何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
1、本互助项目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
“参加单位”)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在各开发区、区县(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医疗互助代办处或长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办理参加手续。参加单位将互助金存入指定账户(户名:长沙市职工困难互助会;开户行:长沙银行开福支行;账号:8001 1956 5109 022),不得将现金交给代办处或长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代为办理,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各单位在缴纳医疗互助金时要核对准确,不得多缴或少缴;
2、已参加了医疗互助项目的单位不再注册,继续使用系统中原登录帐号;没有参加医疗互助项目的单位需进行单位登记注册,获取系统中的登录帐号。未注册的单位:工会组织关系在开发区、区县(市)总工会的到开发区、区县(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医疗互助代办处进行单位登记注册,获取系统中的登录帐号;工会组织关系不在开发区、区县(市)总工会的到长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进行单位登记注册,获取系统中的登录帐号。参加单位登录《医疗互助管理系统》(通过长沙职工服务网中的“医疗互助管理系统窗口”进入)进行网上集体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互助金缴费申请单》两份,需加盖参加单位工会的印章,一份通过代办处或直接上交长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存档,一份本单位留存;
3、参加单位递交《互助金缴费申请单》及银行缴费回单等材料至本单位登记注册的代办处办理提交手续;
4、各代办处对参加单位提交的《互助金缴费申请单》及银行缴费回单等材料进行核对,汇总后报送到长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各单位缴纳互助金后,由市总工会统一出具《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八、医疗(住院)互助项目互助金缴费标准是多少?
互助金标准一期一定,每期参加时一次性缴纳。2016互助金为每人每份50元,每人限缴一份。互助金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互助金由市总工会全额缴纳。
九、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互助金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1、职工个人缴纳;
2、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
3、单位行政承担;
4、其它方式。
十、如何办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项目补助金的申请手续?
1、参加人提供相关住院材料(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身份证、“芙蓉卡•工会服务卡”),由各参加单位医疗互助代办员登录《医疗互助管理系统》,进入本单位的用户帐号,在系统中按要求如实填写医疗互助计划《补助金申请单》并提供以下材料:(1)“芙蓉卡•工会服务卡”复印件;(2)参加人身份证复印件;
(3)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发票的复印件,长沙市职工(帮扶)中心要审核清单和发票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审核后原件退还给参加人;
(4)参加人已身故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及受益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5)“本项目”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2、参加单位对参加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医疗互助项目《补助金申请单》及其它申请材料上报到本单位工会组织关系所在的开发区、区县(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医疗互助代办处办理补助金申请手续,代办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到长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工会组织关系不在开发区、区县(市)总工会的上报到长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办理补助金申请手续。长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将补助金直接存入参加人的“芙蓉卡·工会服务卡”内。参加人已身故的,申请的补助金直接存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芙蓉卡·工会服务卡”或长沙银行的借记卡内,不支付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
3、长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十一、互助项目补助金的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互助项目补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之日起90天内在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中新建《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单》并提交。逾期未在《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中新建申请单,且未提交的,系统将自动禁止录入,视为放弃享受互助项目补助金的权利。
十二、互助项目补助金如何计算?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个人政策自付
中的完全自付费用以及应付起付线的金额),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给付互助项目补助金。具体为: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30%,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 2、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35%; 3、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补助40%; 4、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65%; 5、3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100%。
一个互助计划责任期,互助计划补助金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
案例一: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7万元,其中:个人自付额为1.5万元,完全政策自付额为280元,应付起付线金额为450元。
补助金计算: 15000-280-450=14270(5000元以下)5000×30%=1500(5001元~10000元)5000×35%=1750(10001元~20000元)4270×40%=1708 补助金给付合计:1500+1750+1708=4958(元)案例二: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20万元,其中:个人自付额为6万元,完全政策自付额为7000元,应付起付线金额为900元。补助金计算:60000-7000-900=52100(5000元以下)5000×30%=1500
(5001元~10000元)5000×35%=1750(10001元~20000元)10000×40%=4000(20001元~30000元)10000×65%=6500(3万元以上)22100×100%=22100 补助金给付合计:1500+1750+4000+6500+22100=35850(元)
十三、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如何申请互助计划补助金?补助金又如何计算?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多次住院治疗,可多次申请互助计划补助金。申请互助计划补助金时,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可累计核算。参加人在同一时间段,在不同医院住院产生的自付费用,只能以一家医院的《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为准,申请一次补助。
案例三: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第一次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6万元,其中:个人自付2万元,完全政策自付额为1800,应付起付线金额为900。该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第二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3万元,其中:个人自付0.6万元,完全政策自付额为200,应付起付线额为900。第一次住院:
补助金计算: 20000-1800-900=17300(5000元以下)5000×30%=1500(5001元~10000元)5000×35%=1750(10000元~20000元)7300×40%=2920 第一次补助金给付合计:1500+1750+2920=6170(元)
第二次住院:
补助金计算:6000-200-900=4900(5000元以下)4900×30%=1470(元)
该职工两次住院补助金给付合计:6170+1470=7640(元)(互助期内多次住院累计给付补助金不得超过5万元)
十四、在参加医疗互助项目前已住院,互助有效期内出院的,其互助项目补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四:某职工参加了2016医疗互助项目而没有参加2015医疗互助项目,其互助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职工因病于2015年12月21日住院治疗,2016年1月10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0天,医疗费用总额为10万元,其中:个人自付2万元。完全政策自付额为500,应付起付线额为900。
1、分析:此种情况,只能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医疗自付部分费用计算互助项目补助金,发生在互助有效期外的住院医疗自付部分费用,将不予补助。若分不清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医疗自付部分的费用,就按住院自付部分费用的总额分段计算出互助项目补助金,除以住院的总天数后,再乘以互助有效期内住院天数,得出补助金的多少。
计算住院天数时应注意: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中,出院当天不记入住院天数中。
因此,只能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出院当天不记入住院天数中)有效住院天数9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互助项目补助金,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
2、补助金计算: 20000-500-900=18600(5000元以下)5000×30%=1500(5001元~10000元)5000×35%=1750(10001元~20000元)8600×40%=3440 补助金合计:1500+1750+3440=6690(元)6690÷20(住院天数)×9(互助有效期内住院天数)=3010.5(元)补助金给付合计:3010.5(元)
十五、在互助有效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医疗互助项目的,其互助项目补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五:某职工参加了2015医疗互助项目未参加2016医疗互助项目,其2015互助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职工因病于2015年12月21日住院,2016年的1月10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0天,医疗费用总额为5万元,其中:个人自付额1万元,完全政策自付额为1600元,应付起付线为900元。
1、分析:由于该职工参加了2015医疗互助项目未参加2016医疗互助项目,因此,只能按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11天(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中)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互助计划补助金,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给付补助。
2、补助金计算如下: 补助金计算:10000-1600-900=7500(5000元以下)5000×50%=2500(5001元~10000元)2500×55%=1375
补助金合计:2500+1375=3875(元)
3875÷20(住院天数)×11(保障有效期内住院天数)=2131.25(元)补助金给付合计:2131.25(元)
十六、进行试点的医保类型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职职工,申请补助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进行试点的医保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职职工,补助标准如下:
1、参加对象发生住院费用时,以个人现金支付金额减去个人自付中完全政策自付、非定点就医扣付、应付起付线金额之后剩余的金额作为申请补助的基数(补助金额基数=个人现金支付金额-完全政策自付金额-非定点就医扣付金额-应付起付线金额),按15%的标准核算补助金,对参加人员进行补助。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
2、在2016医疗互助项目有效期内,每位参加人可享受的互助项目补助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
十七、在互助有效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医疗互助的,其互助计划补助金如何计算?
分别按本及下一医疗互助项目实施办法的互助项目补助标准计算互助计划补助金。
十八、职工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怎样申请互助计划补助金?
职工因病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凭长沙市医保住院结算单和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证明,到参加医疗互助的开发区、区县(市)总工会的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医疗互助代办处办理补助金申请手续。工会组织关系不
在开发区、区县(市)总工会的到长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办理补助金申请手续。
十九、不承担医疗互助补助金给付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依据《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它住院医疗费用;
3、依据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交的;
4、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5、采取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计划补助金的。
二十、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是否还能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补助金?
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的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补助的权利,其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二十一、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的资金运行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的资金运行遵循收支平衡、工会补助、社会参与、持续发展的原则,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二
十二、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资金如何管理?
按照《长沙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沙市职工医疗(住院)互助工作领导小组为资金管理的最高机构,下设长沙市
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医疗互助办公室,具体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并对长沙市职工医疗(住院)互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互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的运作、结算、管理,接受市总工会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审计,经费的收支情况将定期在长沙职工服务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参加在职职工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的参加对象为长沙市在职女职工和纳入社区管理的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女职工。各单位工会在组织参加人参加时,对免除责任的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参加人作出明确说明。参加对象应当如实告知所患特殊疾病情况。
二十四、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的疾病种类有哪些?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作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项目之一单独运行,保障项目病种为初次诊断为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二
十五、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的收费标准?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缴纳的互助金为每人每年10元,每人限缴一份,互助金应一次性缴纳,一经缴纳,不予退还。二
十六、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的补助标准?
本保障项目保障期内,参加人初次患有保障项目六个病种之一的,可一次性获10000元补助金。
二十七、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的申请补助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参加人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芙蓉卡•工会服务卡、手机号码),由
各参加单位医疗互助代办员登录《医疗互助管理系统》,进入本单位的用户帐号,在系统中按要求如实填写《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补助金申请单》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首次住院结算单(原件);
3、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芙蓉卡•工会服务卡”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本;
4、参加人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手工填写的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机打的首次住院结算单;
5、参加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患所保障病种身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6、参加人已身故的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提供与已故参加人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芙蓉卡•工会服务卡”或长沙银行的借记卡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本保障项目”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十八、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的参加人同时参加了长沙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是否可以申请医疗互助的补助金?
如果参加人同时参加了长沙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的,符合医疗互助项目规定的自付部分费用仍可按照医疗互助项目的补助标准
获得补助金。
二十九、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参加人初次患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必须在确诊或出院后90天内,在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中新建《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补助金申请单》并提交。逾期未在《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中新建申请单,且未提交的,系统将自动禁止录入,视为放弃享受保障项目补助金的权利。三
十、哪些情况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1、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
2、参加单位或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3、假冒他人姓名和资料冒领申请补助的;
4、未提供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全部相关材料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5、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
第四篇:关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
关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第八期)
活动的意见征询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云南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目的在于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保险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能得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第八期)活动已开始意见征询,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及条件: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总数的60%。
本期互助期限: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限为一年半)。
交费标准:新参加活动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40元交费标准收取,已参加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20元交费标准收取。
补助标准:职工出院后,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如下:单位(元)
8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0000的部分补助30%; 100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00000的部分补助60%; 1000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50000的部分补助80%;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只扣减一次800元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请欲参保的同事于2011年5月13日下午3点前报至刘燕萍。
第五篇:2011医疗互助政策
泉州市2011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企业类(第五期)
为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推动我市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以上。职工总数30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统一按规定的EXCEL格式录入《泉州市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feisuxs下载)并打印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报送时须携带录入本单位信息(EXCEL电子文档)的U盘。
第三条 互助活动每期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标准每期每人36元,由职工个人交纳或企业为职工交纳;也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互助金每期缴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职工参加活动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七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到所在地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并上交互助金。
第八条 互助金的统筹和管理。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必须于每季度末将互助款汇入泉州市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风险调剂金,提取3%(包含市级1%,县级2%)作为活动费用,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县(市、区)互助活动办事处。上期结余资金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九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各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交办事处;各办事处收到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交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
补助金标准和申请补助
第十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续办 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继续参加,取消免责期,但其中间断时间互助中心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并须执行30日免责期。
补助金标准由住院医疗费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每期最高限额4万元。
住院医疗费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全自费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总费用按政策扣除全自费后,按45%计算补助金。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互助期只办理补助一次,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
住院医疗费补助不得高于自付部分。
住院津贴:每日30元,享受津贴每期最高30天。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不支付住院津贴。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补助标准,报经市医疗互助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按政策规定全自费的计算依据,主要以医院和医保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出具的收费票据和费用结算单为据,不能明确的,统一以上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个人全自费占总医疗费用的平均比例16%为 据。
第十二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出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
1、《泉州市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基层工会印章;
2、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小结等原件;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泉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另需提供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计算书原件;未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4、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5、《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医保中心家庭病床审批表(指办理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的职工)。 第十四条 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因病确需转外就医的,应持本市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转院建议,并报当地医疗互助办事处书面审批,未经同意的住院费用不予支付医疗互助补助金(急重病抢救除外)。
第十五条 为方便职工补助,泉州市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下的补助金,10000元以上的补助金应送中心审核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十六条 办事处或互助中心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办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十七条 职工因病住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越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十八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联系中心为该职工办理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慰问金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在互助期内从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猝死,给付慰问金2000元(工伤、交通事故突发死亡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因生育(特指宫外孕)、工伤、交通事故或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且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的住院治疗(以互助期内发生医疗费用第一时间为据)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医疗总费用在2000元至5000元的,慰问500元;在5000元至10000元的,慰问1000元;10000元以上的,慰问2000元,一个互助期内慰问金只支付一次。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金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县(市、区)医疗互助办事处同意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指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
5、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
6、工伤(职业病)、生育、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 用;
7、不在住院费用收据所列项目的医疗费用;
8、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9、本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第二十二条第八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泉州市2011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女职工特病类(第五期)
为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帮助女职工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均可由单位工会或女职工组织统一组织在职女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女职工总数的80%。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女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统一按规定的EXCEL格式录入《泉州市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申请表》(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feisuxs下载)并打印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报送时须携带录入本单位信息的(EXCEL电子文档)U盘。
第三条
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女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标准每期每人25元。可由女职工个人交纳;也可由单位交纳;也可由单位和女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到所在地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办理手续并上交互助金。
第七条 互助金的统筹和管理。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必须于每季度末将互助款汇入市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风险调剂金,提取3%(包含市级1%,县级2%)作为活动费用,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县(市、区)互助活动办事处。上期结余资金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结转下期流动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女职工特病范围
第九条
女职工特病类别:
第一类特病: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
第二类特病:乳腺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宫颈原位癌、阴道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
第三类特病:子宫或卵巢全摘除手术; 第四类特病:子宫肌瘤摘除手术。
申请补助
第十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续办新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 如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继续参加,取消免责期,但其中间断时间互助中心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日免责期。
第十一条 单位工会或女职工组织在接受女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
1、《泉州市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基层工会印章;
2、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医疗诊断结论或手术证明;
3、住院治疗费用清单、发票、出院小结等原件;
4、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第十二条 补助金标准:第一类特病15000元;第二类特病3000元;第三类特病2000元;第四类特病1000元。 第十三条 女职工患特病住院出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全市互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越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十四条 为方便女职工,第二、三、四类特病补助金市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支付,第一类特病补助金由办事处送中心审核把关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十五条 办事处或中心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十六条 职工因病住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办理,越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权终止。
除外责任
第十七条 发现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金补助和慰问金的责任:
1、参加互助时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明的第一类特病之一;
2、被医院误诊为患女职工特种疾病的;
3、参加互助人患有转移性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
4、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 如发现第十六条第四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